地稅局管理規定
時間:2022-03-12 0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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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地方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行業發票由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一)交通運輸業;
(二)建筑安裝業;
(三)金融保險業;
(四)郵電通信業;
(五)文化體育娛樂業;
(六)服務業;
(七)轉讓無形資產。
(八)銷售不動產;
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農、林、牧、水產品發票、印花稅發票和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非經營收入發票,均由地方稅務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三條我省地方稅務局管理的發票分四大類
(一)全國統一式樣類
(二)全省統一式樣類
(三)印明企業名稱類
(四)專業發票類
其中,全省統一式樣類發票分為:
1、綜合
2、交通運輸
3、建筑安裝
4、文化體育娛樂
5、服務業
6、銷售不動產
第四條專業發票的印制、發放和管理,按本規定第六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五條我省發票的基本內容,除全國統一規定外、增加客戶地址、開票戶地址、收款人、超過票面限額填開無效、備注等欄目。
定額發票可根據實際減少有關欄目。
第六條我省發票的式樣,除全國統一規定外,增加發票防偽標志。
全省統一式樣類的發票式樣,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印明企業名稱類的發票式樣,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按省的統一規定確定。
發票印明的企業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企業名稱相符。每次批準印制的數量必須控制在一年的用量內。
第七條發票一律套印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
發票監制由省地方稅務局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制作,發給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印制發票使用。
第八條下列發票由省地方稅務局監制:
(一)中央、省直屬駐穗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非經營收入發票;
(二)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直接征收營業稅的企業使用的發票;
(三)省地方稅務局特案規定的其他發票。
第九條直接向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客戶提供勞務使用的發票,可由用票單位自行設計發票式樣,報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統一組織印制,票面不套印發票監制章,但必須在發票票面印明“出口專用”字樣,并加印稅務機關的核準文號。
第十條發票承印廠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提名,逐級報省地方稅務局核準后,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一條發票不準到外省印制。省外單位和個人到本省境內印制屬地方稅務局管理的發票,須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并到指定的印刷廠印制。
省內跨縣(市)印制發票,須征得當地地方稅務局同意。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購買和開具發票時須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式樣為橢圓形,長軸為4.5厘米,短軸為3厘米、邊寬為0.1厘米。上半圓刻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全稱,第二行刻稅務登記號碼,第三行刻“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體為仿宋體,字體大小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三條發票供應可采用批量供應、交舊供新或驗舊供新方式,具體采用何種方式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但對采用“定期定額”征收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一律采用驗舊供新的供票方式。
批量供應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每次供應發票的數量,僅限于三個月內的用量。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出售發票,按原省稅務局和省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
發票工本管理費用于下列支出:發票印制費、運雜費、保管費、損耗、設備購置維修費和發票管理業務支出等。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臨時到外縣(市)提供勞務,應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向經營地地方稅務局申請領購發票使用。
單位和個人從事運輸業務,一律使用核算地的發票,交通運輸類發票在本省境內特案允許外帶使用。
第十六條跨縣(市)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向經營地地方稅務局申請領購發票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保證人或繳納納稅保證金。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活動及其他業務活動,對外取得經營收入或非經營收入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采取預收方式的,收取預收款時應開具發票。
建筑安裝企業在按工程進度分期收取工程款時開具發票。
支付個人表演收入發票和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發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
第十八條向消費者個人提供零星勞務,可免開具發票,但必須登記營業匯總憑證。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臨時需要開具地方稅務局管理的發票,可書面向經營地地方稅務局申請填開。
第二十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發票存根聯應順號裝訂成冊,并按規定保管,以備檢查。
第二十一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應指定專人管理發票,設立發票分類登記簿,分類登記各種發票的購、用、存情況。用票單位內部有兩個以上開票戶的,應同時設立發票分戶登記簿,分戶登記各開票戶的發票領、用、存情況。
用票單位必須按月(季)向發售發票的稅務機關報送發票購、用、存情況表。
第二十二條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被盜發票,應在丟失、被盜的當日或次日書面報告發售發票的稅務機關,并積極追查,在一個星期內到市(地級市)以上的報社和電視臺辦理刊登和播放發票作廢聲明手續。
作廢聲明的內容包括:遺失發票的名稱、面額、字軌、起止號碼及用票單位(個人)、時間、地點等。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需要對外縣、市單位和個人調出發票進行查驗時,應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證明,并由對方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換票證調換發票。
對外市、縣稅務機關要求調換發票或協查發票違章案件的,各地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不得拖延或拒絕。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調出違反使用規定的白條單、收款收據等進行處理時,須向被調出單位和個人開具調換不合法憑證證明單。
第二十五條發票的真偽由市、縣以上地方稅務局鑒別,對鑒定屬假發票的,應開具發票鑒定書,并加蓋發票鑒定專用章。對難以準確鑒別的發票,應送發票監制的稅務機關鑒別。
發票鑒定專用章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自行制作。
第二十六條曾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并受過稅務機關處罰的用票單位和個人,如再次出現嚴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從重處罰,并收繳其領購的發票,半年內不供票使用。在此期間,其所需發票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填開。
第六章專業發票和收款收據的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根據發票統一管理的原則及會計核算的需要,專業發票采用由單位和主管部門向稅務機關申請印制和企業自印自用的方式。
專業發票的票面,均不套印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
第二十八條下列專業發票,由單位或主管部門向當地稅務局申請印制:
(一)電影院、劇院、體育館(場)、游樂園、歌舞廳、錄像室的門票;
(二)房管部門向居民收取的房租收據,向居民收取的有線電視管理費收據;
(三)環衛收入收據;
(四)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其它專業發票。
第二十九條下列專業發票由單位或主管部門自行印制、使用。
(一)金融、保險行業的結算憑證、特種轉帳憑證、入帳通知憑證和保險單。
(二)郵電通信業的函件、匯兌、包裹、機要通信、報刊發行收入、郵政儲蓄收入、電報、電話費收入、專用郵電用品收入收據。不包括郵政、電訊代辦點的代辦業務收入;電訊安裝工程收入;無線尋呼、移動通訊企業的業務收入。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憑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向財政部門購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使用。
(四)公園、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宗教場所的門票。
(五)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服務、殯葬服務收入收據。
(六)非機動車保管費收入收據。
(七)城市交通客票(不包括出租車票、私人擁有和個人承包的小公共汽車票);鐵路、民航貨票;行李票、包裹票;飛機票、火車票、船票、火車站臺票。不包括代購票、退票手續費,各種延伸服務收費。
第三十條收款收據僅限于單位內部核算使用,緊靠收款收據號碼下面須印明“僅供獨立核算單位內部使用,對外使用屬無效憑證”字樣。收款收據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定點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