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法治化范文

時間:2023-06-05 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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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發展基礎:

利用自身優勢,建立實踐教學體系

高校美術館如一本綜合性教科書,秉承兼容、自由的學術精神,直接服務于教學,并拓展學生的文化視野。不僅為學生提供了展示作品的平臺,更為教學實踐提供了發展空間。由于歷史、地域等因素而形成的高校美術館各具特色,很多高校充分利用其自身的資源優勢,把美術館與教學課程相結合,建立了自身的實踐教學體系。

高校構建美術館的目的主要是讓視覺藝術成為教學、科研、創作的核心,堅持以高水準的典藏和國際前沿學術研究為宗旨,集中體現各時期的藝術特質,展現人類文明發展史和美術進程。如西安美術學院美術館著力于激發、培養學生潛在的藝術創造力,營造多學科再創作的知識環境。西安美術學院美術館館長朱盡暉結合本院特點做了詳細介紹:“學院造型藝術部的基礎訓練全部在美術館完成,教學改革中提出的‘重塑中國特色造型藝術體系’,以中國傳統雕塑為切入點,在此基礎上強化美術館的建筑美、結構美、光影美等元素,師生可在館中訓練素描、色彩、雕塑、水墨畫以及當代設計。”這表明,西安美術學院美術館已成為了真正意義上的教學延伸和學習的場所,對其日后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

具體到四川美術學院美術館,其統合了學院各個系科的資源,不但為學生提供了展示推廣的平臺和學習交流的契機,達成了一些長期合作項目,而且注重“關注新人”與“推出新人”。這是作為四川美術學院美術館在展示、研究、收藏、推廣工作上的一個重點,也是一大特色。對此,四川美術學院美術館館長、重慶市美術家協會副主席馮斌說道:“我們把一大批畢業后的青年藝術家繼續在老校區黃桷坪街聚集居住的‘黃漂’現象(相較‘北漂’而言),以調研、展示、收藏統合的方式舉辦了‘黃漂漂進美術館’展覽;把青年教師的成長作為關注點實行了‘未來川美――四川美術學院青年教師推廣計劃’;在政府支持的大型項目‘第十二屆亞洲藝術節暨第三屆中國重慶文化藝術節’的‘重慶青年美術雙年展’中,東南亞、印度、韓國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很多青年藝術家都匯聚其中。”四川美術學院美術館對于藝術新人的關注和視野,從其所處的地區,擴展到了全國和國際化的層面。而這樣獨立的價值和特色取向也是一個美術館的立足之本與發展之源。

與其他專業院校美術館不同,北京師范大學是集綜合性、研究性于一身的綜合性大學。京師美術館的展覽往往會融入哲學、心理學等綜合性元素,給人以很大的啟發性,而參與者也均來自于不同學科。“我認為,藝術的功能不僅僅是‘謀生’,也應是人們基本素養的一部分。因此更應該普及所有學科的學生,這正是體現了藝術在當代的一個核心問題,即除了職業化教育之外,其在素質教育、全民教育方面應起到重要作用。”北京師范大學藝術與傳媒學院副院長、京師美術館館長甄巍說道。

京師美術館一直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2013年,“瓷知道――北京師范大學藝術與傳媒學院首屆陶瓷藝術展”在京師美術館開幕,從策劃到布展,一直到聯系媒體、開幕式、研討會都是由學生完成。學生作為策展人是京師美術館的一個特點,也是學校予以重視的一個方面,更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有效方式。此外,京師美術館還做過北太平莊社區的美術展覽、幼兒園的兒童畫展,以及打工子弟學校藝術支教等活動。美術館給予學生的是展示學習成果、教育成果的平臺,并且充分體現了美術館的社會服務功能。

發展困惑:

學術立場與市場機制能否兼得

不可否認,高校美術館的發展必然會得到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政策與經濟的扶持,但其發展成本的增加以及資金方面的困惑也是不爭的事實。也就是說,其延續與發展離不開 “市場化”。因為從目前我國高校美術館的發展情況來看,市場競爭以及經濟拮據已經成為其逐步走向市場化的主要原因。從客觀角度看,政府對于美術館的投入必然有限,而美術館自身維護成本較高,發展速度較快,已經遠遠超過國家扶持的步伐。這些因素導致了美術館不得把眼光望向“市場”,并觸發一系列的“市場化行為”。但邁向市場經濟,對于擁有學術品牌的高校美術館來說,是否降低了其學術高度,成為不可取的行為?還是確實給美術館帶來了切切實實的資金保障,真正推動了美術館事業的發展?此外,美術館是否能真正應用“市場機制”進行運作?都是值得推敲的問題。

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國際美術館協會首次提出了“美術館是不以追求營利為目的的機構”的理論及主張,該觀點得到了世界美術界的普遍認同。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理論的提出的背景是西方發達國家美術館所處的特定社會政治、文化、經濟的背景,適用于西方發達國家美術館。因為,這些國家的法律對不追求營利的機構有各種保護和優惠待遇。而我國美術館的發展背景卻和西方大不相同。事實上,據了解,自19世紀70年代以來,對于政府逐年減少的撥款,西方美術館已紛紛用其他方式尋找經濟來源,如商業機構扶持、私人收藏家捐贈、慈善組織捐贈等。然而,結合我國的實際現狀看,高校美術館雖然不是以營利為終極目的、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機構,想要持續發展,也必然需要成熟的贏利模式。

對于高校美術館能否引進市場管理機制、用“企業經營”方式經營等問題,馮斌有自己的看法:“這看似是一個不錯的切入點。但在現實體制之下,我并不認同美術館與市場進行接軌,并且引入市場管理機制。我們不能對美術館太多苛刻,既要引入市場機制創造利潤,又要不失原則地堅守學術立場。”在馮斌看來,這兩者相互之間存在著一個內在的邏輯沖突,同時這也是“體制之困”的一個現實呈現。在現有體制之惑沒能得以解決前提下,如果僅僅引入市場機制,是否能成為一個很好的發展之路,這是需要各個高校美術館在實踐中去探索的問題。

發展趨勢:

鋪個性化服務軌道,走特色型市場路線

以往的一些高校往往會將校內美術館定位為“展覽館”或是“陳列館”,僅僅做一些學術交流活動,并不注重自身的“經營”與推廣,導致高校美術館的教育與研究工作停留在了粗淺的層面,甚至影響了美術館的長期建設與運作。而現今,各高校都十分注重同外界的推廣合作,并且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上文指出,高校美術館需要一定程度上和市場結合,但不能生搬硬套走“純市場化”路線。那么,究竟怎樣的發展方向以及經營方式可以推動美術館的長久發展呢?

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和藝術與本體是有一定距離的,而大學的學術品牌、學術高度與社會需求也會有所不同。甄巍認為:“理想中美術館的發展方向應更具多元化:第一,具有博物館性質。即有收藏、研究價值,主要供展覽展示以及用于經典藝術作品的長期展示;第二,具有科研性質;第三,具有‘經營’性質。我們會考慮讓學生進行經營,與一些企業和畫廊合作,做一些讓創意產品化的事業。”事實上,這些想法是需要經費支持的,因此北京師范大學建立了藝術基金,并希望各界人士用捐資的方式與其共建公益性質的大學美術館。

就甄巍提出的“公益性質”而言,現今,諸多高校都成立了藝術教育基金,一些熱愛藝術的企業與社會人士對此會予以大力支持,而高校也力求同更多合作對象建立聯系。這種服務性、非營利性的定位符合我國國情。但在某種程度上,高校美術館又有著自身的經濟困惑與“經營”思想,因此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這個較高的定位與美術館“經營”概念的發展方向并不沖突,前提是要選好符合自身條件的方向。北京師范大學京師美術館會結合自身情況對合作方進行篩選,過于商業的藝術展賣就會被淘汰。京師美術館對于學生的藝術作品會進行推薦,從制度到營銷方面力求做得更好,建立了學生畫廊,一方面鼓勵了學生的創作熱情,另一方面,也作為勤工助學的項目。學生可以通過自己的作品獲得資金,用于交付學費,減輕了生活壓力,同時也鍛煉了就業能力。這便是京師美術館個性化的發展方向。

在知識經濟時代,社會發展有兩個重要支持:一個是“經濟知識化”,即經濟發展主要以知識創新、傳播、生產和運用為基礎;另一個是“知識經濟化”,即知識的創新、生產、傳播和運用日益產業化。在新視閾下,以知識為中心的經濟和以知識為中心的美術館在諸多層面都發生交叉、滲透與重合。朱盡暉介紹道:“每次西安美術學院美術館的展覽,從策劃設計到生產制作,再到市場推廣,都是一個再創造、再生產、再組合和實現市場交換的過程。”西安美術學院美術館的這種市場化行為,一是為了以較少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使美術館各項工作更加“經濟”且更富“效率”;二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其公益事業的社會職能。

總而言之,盡管美術館與企業運行方式有著相似之處,但又與企業“以營利為終極目的”的市場行為有著本質區別。一些美術館之所以會淪為“展覽館”或“陳列館”,有其現實與體制方面的無奈。畢竟高校美術館的功能是有限的,但隨著社會發展以及人們視野和文化訴求的提高,還是會結合自身情況,走個性化服務的路線,建立自身的價值體系,走適用于高校的獨特“市場化路線”。對于如何改變體制之困,或許走具有高校美術館特色的“市場化路線”是其解決之道。

發展手段:

現代化技術發揮作用,助推美術館蓬勃發展

在數字化時代,美術館作為重要的信息傳播機構已得到業界公認。那么高校美術館是否可以借助網絡媒介、新媒體、影像藝術等現代化元素,走出一條適合自身的、獨特的市場推廣之路呢?由此帶來的歷史性變革會有哪些、如何用新媒體提升美術館的信息傳播能力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對于高校美術館,利用新媒體以及網絡傳播把作品進行推廣、宣傳是一個必要手段。京師美術館在這方面,已經進行了網站的建設,創辦了微信公眾號,并做了很多關于新媒體的展覽與傳播。甄巍認為,走出一條適合自身的推廣之路十分重要,更要注重結合網絡媒介與新媒體。目前,京師美術館正在討論、調研和考量用開微店、互聯網拍賣等方式宣傳美術館以及師生的創意作品,把其與市場結合起來,是十分具有可行性的方式。無論是從美術館品牌建設,還是從展覽效應來說,藝術衍生品、電子傳播以及虛擬展廳等,都是美術館必要的努力方向。

同時,甄巍還提出一個問題,即藝術的普及性問題:“我們的學生會根據市場的需要做一些定制的作品,或是根據畢業季來設計一些產品和作品。在做品牌的經營與推廣時,會進行市場受眾人群的調查。但對于印象派、古典、或是抽象的作品,大眾是否能完全接受?他們是通過什么樣的方式普及藝術教育的?而我們又是通過怎樣的方式進行宣傳的?這些都是要考慮的問題。”如果藝術普及性問題不能解決,那么無論是多優秀的現代技術,也無法逾越或填平藝術與受眾之間的鴻溝。

對于美術館的推廣問題,馮斌也是認同的,認為借助新媒介手段是美術館進行傳播與推廣的必然趨勢。但同時他又有不同的看法:“提到的‘推廣’,并不囿于市場的推廣,市場推廣如果有,也僅僅是美術館公共教育與推廣職能范疇中的一個方面。”的確如此,身為美術館工作的題中之義,推廣是無論市場行為介入與否,都應當去努力行使本職責任。而現代技術的運用,無非只是助力。美術館首先應當把文化視野的高標準、藝術潮流的敏銳反應和引領作用、學術立場堅守的公正、推廣品質的高標準這些本職工作做好,之后再想如何與市場化相結合。

新媒體并不只是用來傳播信息的工具,其自身也在不斷產生各種影響傳播者的重要信息。朱盡暉肯定了新媒體的重要作用:“對用戶而言,新媒體傳播手段的介入只不過是改變用戶參觀美術館實體展品的方式,參觀者可以利用新媒體尋找需要的信息,并進一步尋找與這些信息相關聯的新信息。這些都是傳統美術館展覽傳播方式難以提供的便利。”新媒體在源源不斷地給參觀者提供各種新信息及有待參觀者選擇選項,有助于美術館的推廣。而傳統美術館展現給觀眾展示的則是人類歷史上最為燦爛輝煌的文化藝術遺存。對于現代技術是否能在美術館的日后發展及市場推廣中發揮很大作用,朱盡暉有自己的想法:“新媒體的發展,使用戶有可能打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選擇欣賞自己最感興趣、最喜歡的美術遺產。但我認為,很多時候,新媒體并不能取代美術館的歷史使命和展覽模式。”

可以說,美術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個完整的、綜合的生態系統,因此會包含著諸多不可取代的藝術模式。人文科學與自然科學均依附該系統,互為辯證、彌補共生,并在人文社會中成為審美認知的共識。不可否認,新媒體等現代技術一定會在美術館發展中起重要作用,但并不能完全取代傳統美術館的展覽模式。

具體實踐:

美術館市場化行為不可“一刀切”

一些高校美術館結合本校具體情況,開展了市場化行為,逐漸成為了市場主體。自、決策權、用人權、分配權也得到進一步落實,進而使其更加符合經濟發展規律,使有限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優化重組,且進一步解放了美術館的生產力。從客觀上講,美術館的長期市場化行為,勢必導致美術館整體上的多樣性與特色化,使其日漸擺脫盲目追求規模與數量的粗放型發展模式,步入多樣性特色化的集約型發展階段。

但同時對于高校美術館的市場化行為也不可“一刀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學生創作出的作品具有實用性,有很好的使用價值,那么可以直接與企業合作,走入市場的道路也會相對寬廣。但當學生創作的是一件純藝術作品時,作品的價值往往就僅僅體現于個性以及學術性方面,作品的市場之路也會相對比較特殊。甄巍結合本校情況,對此給予希望:“我希望學生能和一些商業畫廊、藝術經紀人、藝術推廣人進行合作,可以通過專業的機構和人士走向市場,而美術館可以作為聯系二者的平臺與媒介,為學生提供幫助。在未來的構想中,要把產學研聯系在一起,建立對外服務的窗口。如在京師大廈建立一個京師美術館分館,讓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把師生作品進行與展賣。”

對于美術館市場化行為,有些高校提出擔憂,認為一方面美術館市場化可促進美術館的發展進程;另一方面,也給美術館帶來了商業化風險。對此,朱盡暉也提出相應觀點:“一是學術地位將會受到影響。由于逐步接近市場化與企業化,美術館的專業性、學術性必然會面臨挑戰。二是難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美術館擁有的藏品為不可再生資源,但由于市場化過程中存在大量的短期行為,主要以‘文化消費’為主要目的,因此并不有利于不可再生資源的長久保護與永續利用等長遠性目標。三是容易導致功能弱化和虛置。美術館作為公益事業,應當以社會效益為首要目標。但由于投入不足,客觀上限制了公益事業功能的充分發揮。尤其是當美術館的運行成本更多來自市場化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時,美術館的事業功能就很可能會向市場化妥協。”

當有一種市場供需需求存在的時候,供需雙方都會產生一些與之對應的作為,理應可以理解。但馮斌提出了另一種觀點,并強調:“從我的立場來講,高校美術館不應該介入諸如此類的商業活動。作為一個學術平臺和專業機構的身份,追求商機和經濟效益并不是價值體系的立足點。當然,可以肯定的是,在現代社會中,尋求與各種機構和資本的合作是需要積極推動的一個方面。”

篇2

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黨的十七大正在召開,這次會議是在我國改革開放的偉大進程中,在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進程中,召開的一次非常具有歷史意義的會議。總書記的講話高屋建瓴,氣勢宏偉,對我們舉什么旗,走什么路,確定什么目標,尋找什么動力講得非常清楚。報告分十二部分,前一個部分回顧,后面三個部分就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就科學發展觀、就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作了全面論述,總攬報告全局。最后八個部分具體講的任務,這里面除了港澳臺工作,除了軍事,除了國際問題外,重點講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五個建設。在這五個建設中與我們城管執法都有關系。因為城管執法本身也是為了推動我們的經濟發展,過去講四化,現在提出五化,即:工業化、信息化、市場化、城鎮化、國際化。城鎮化是工業化和信息化建設的一個主要平臺,這個與我們有關系,政治建設中提出的依法治國,這些肯定和我們關系密切,文化建設當中,很大程度上牽扯到我們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我們的執法環境,這個更重要,還有一個社會建設,還有黨的建設,所以這些方面都和我們城管執法有很大的關系,希望大家加強學習。前面,董局長講的一些執法理念,我個人的看法,完全可以在學習十七大的過程當中統一起來,通過學習十七大精神,我們統一思想;通過學習十七大精神,我們凝聚力量;通過學習十七大精神,我們提高境界。

二、用和諧理念提升執法水平。剛才,董局長都分析了我們現在的執法任務非常重,這里面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我們的執法確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這是有目共睹的,可以這么說,沒有我們執法隊員的辛苦和努力奉獻,甚至是委曲,就不可能有現在整個濰坊市城鎮化這個進度,就沒有現在從縣城一直到中心城區這樣整潔有序的環境,所以大家付出的勞動,市委、市政府非常理解,也非常感激。董局長剛才分析了城管的執法和別的部門執法不一樣,公安執法主要是抓壞人的,法院執法就是裁判,檢察院執法就是對付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而城管執法面對的是廣大的群眾。可以這么說,這些群眾不管守不守法,幾乎百分之百的都不是我們的敵人,都不是我們的對象,都是我們可充分依靠的對象。尤其是現在的一些執法對象,包括擺小攤的,包括各個方面,很大程度上都是弱勢群體,所以說,城管執法這種執法特點決定了我們必須用和諧的理念、和諧的精神、和諧的方式來正確處理執法與執法對象之間的關系,董局長剛才也作了充分闡述。在這個問題上,我想我們根本的還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以人為本,有兩個含義或者有三個含義,中央在十七大上講了三句話,叫作:“一切發展依靠人民,發展為了人民,發展的成果人民共享”,這是以人為本最權威的解釋。具體到城管執法系統來說,以人為本有兩條,一是完成好執法任務,保持城市優美的環境和有序的管理,靠誰呢?靠的就是廣大城管執法人員。對待執法人員,一方面,要針對存在的問題,不斷地提高水平;也要關心他們、同情他們、理解他們、支持他們,這兩個方面都要搞好。當前我們的整個執法水平不低,剛才董局長也說了去年年底評議,也都看出來,評議的名次也大大地提高了。另一方面,執法隊伍的素質,還要進一步提高,這是以人為本的含義。二是以人為本就是要把為老百姓服務的理念深深地貫徹到我們的執法過程中,否則,就很難從根本上把依法執法、文明執法、科學執法落實到底。在執法過程中,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我們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好我們執法為了誰的根本問題,以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只有這樣,我們的執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要學習用和諧的方式處理矛盾,用和諧的方式來協調各方面關系,在執法中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要大力優化執法環境。在城市管理執法過程當中,提高我們執法隊伍的水平,僅僅是一個方面,更多的是要有廣大市民的支持,是要社會各方面的配合,否則,我們的執法很難見到成效。因此,要大力優化執法環境。市民教育本身是一個很長的過程,所以城管執法的環境,首先是由全體市民素質來決定的,而全體市民的素質,就需要我們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我們深入開展和諧創建活動,就應該樹立不同方面的典型。城管執法系統也可以通過社區組織包括家庭,搞一些市民溝通和進社區的活動,像婦聯搞城市管理進家庭,注重主觀引導,讓大家理解城管。再就是樹立典型,兩方面的典型都可以搞。一方面,就是市民不遵守城市管理的典型,一年抓上一兩個,大張旗鼓地搞,不要怕,搞出來。可以通過直播濰坊,讓大家看搞的行不行,公民投票,違法行為該不該處罰。第二個方面,對執法隊伍中的先進典型要注意總結,大力宣傳。

篇3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管理規定》已制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2000年12月7日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印發《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專項資金監控管理暫行辦法》(武規土拆字[2000]034號)同時廢止。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確保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得到補償安置,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是指拆遷范圍內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按《辦法》應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補償所需的費用。具體包括房屋補償費用、附屬物補償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安置房建設所需費用以及拆遷涉及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數額由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被拆遷房屋面積、用途、市場評估意見等因素確定。

拆遷人應按照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資金數額,將拆遷安置補償資金存入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社,下同),并確保該項資金用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五條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接受存款的商業銀行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管理監控資金,保證專款專用。商業銀行未按照協議約定擅自允許拆遷人使用監控資金,導致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承擔擅自劃撥資金的責任。

第六條資金監控的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金監控的數額;

(二)資金使用計劃;

(三)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四)追加資金程序;

(五)解除資金監控程序;

(六)違約責任;

(七)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按以下規定監控:

實行貨幣安置或建房安置的項目,按應安置補償資金量的100%進行監控。

實行現房安置的項目,根據拆遷人提供現房的數量適當計減監控資金,但最少不低于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的60%。

第八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現房安置的,應提供房屋的購房合同、房屋建設審批手續以及房屋戶型、面積、地點、樓層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確有特殊情況的,拆遷管理部門可酌情降低監控資金幅度。

第十條資金監控協議訂立后,拆遷人按確定的資金數額專戶儲存,辦理存款的商業銀行應向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相應數額的書面資金認定證明。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按計劃使用監控的資金,經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后,商業銀行方可允許拆遷人使用相應的資金。

第十二條拆遷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追加監控資金的,拆遷管理部門應將追加監控的數額書面通知拆遷人,并與拆遷人、商業銀行簽定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完畢后,拆遷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商業銀行發出解除監控通知,被拆遷人可自由使用監控資金剩余部分。

第十四條司法部門依法執行拆遷人財產涉及監控資金的,商業銀行應及時通知拆遷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有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按照本規定執行。

篇4

一、傳統監管手段與現代化監管手段的基本涵義和主要特征

(一)傳統監管手段的基本涵義和主要特征

傳統監管手段是工商部門自建制以來,在履行市場監管職責過程中慣常采用并持續流傳到現在的監管手段的統稱,

傳統監管手段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是經驗式。例如在流通領域商品產品質量監管中,執法人員通過眼看、手摸、鼻聞等方法去發現和查處違法產品,其準確性與執法人員個人經驗密切相關。二是手工式。即指傳統的市場監管工作中,執法人員主要憑借一雙手、一支筆、一張紙。靠腦子記、臺賬查,完成注冊登記、監管巡查、執法辦案、調查取證各項工作。三是分散式。指內部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條線分工定責。各自為戰,各管一段,各部門信息數據處于分割狀態。四是對抗式。指偏重和喜好采取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強制性手段,追求立竿見影的執法效果。

(二)現代化監管手段的基本涵義和主要特征

對監管手段現代化應作兩個方面的理解。首先,監管手段現代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性的概念,是一個建立在傳統監管手段基礎之上,不斷變革、創新和完善的動態發展過程,并且在發展過程中不斷被賦予新的時代精神和內涵。其次,監管手段現代化又是一個實體性概念,具有多層面性。它不僅包括以技術指標為基礎的物質層面的現代化,如逐步采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多媒體技術、視頻技術、自動化控制技術和其他智能化技術,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質量,實現監管工作的高效能、低成本:還有以理論工具為基礎的制度層面的現代化,如法律手段、管理手段的運用等。以上兩個層面再加上監管理念的現代化,三者相輔相成、有機結合,協調運行,共同構成監管手段的現代化。

現代化監管手段主要有四個方面的顯著特征:一是科技化。即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監管執法實踐的需要,通過配備和運用高科技的執法裝備,提高市場監管效率,實現對市場秩序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反應。二是信息化。即依托現代信息技術、通訊技術等,對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信息進行獲取、加工、整合、傳輸,通過控制信息流,打破時間、空間以及條塊分割的制約,為工商行政管理創新提供規范、高效、優質的一體化支撐和服務。三是集約化。依托現代網絡技術,將各項工商行政監管業務植入計算機網絡平臺,集市場準入、食品安全、執法辦案、消費維權等于一體,實現各業務條線互連互通,信息數據共享,以及各類監管資源的合理分配,增強監管工作的集約度,強化整體監管力度,覆蓋全部監管范圍。四是人本化。充分體現現代法律、現代管理的精髓,注重區分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監管客體,堅持剛性手段與柔性執法并行互動,采取提示、示范、告誡、協商等行政指導方式,實施柔性化監管。讓監管對象了解其面臨的風險和風險要素,引導其自律守法、主動糾正違法,從而降低監管社會成本,實現公平正義和監管和諧。

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法律體系不斷健全,管理方法日益豐富,科技水平顯著提升,工商部門恢復建制30年來,一直在積極適應形勢發展,不斷摒棄傳統監管手段中不適應時代要求和市場經濟需要的部分內容,并初步實現了監管手段的現代化。

二、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是一個漸進的系統性工程,必須堅持科學統籌、融合互動、整體推進。具體講,應遵循以下四項基本原則。

(一)科學化原則

科學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標志。監管手段科學化是指,監管主體應當遵循管理規律,以現代管理理論為指導,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發展的新手段,克服主觀性和盲目性,使監管決策、效果評價等各項監管活動符合科學原理和客觀規律,實現監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

(二)民主化原則

民主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重要趨勢。民主化作為一種監管手段,強調的是“第三方參與”,即請非政府實體,如行業協會、商會、志愿者組織參與到監督管理流程中來,一方面可以降低公開執法行為可能遇到的對抗性;另一方面,從監管的角度,能保障監管策略的正確實施,提高監管的質量和效果。

(三)法治化原則

法治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關鍵任務,其實質就是通過制定完備的各種法律法規,實現各項監管活動的有法可依:同時建立完善的執法監督和檢查措施,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效益化原則

強調監管手段成本效益的觀念,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監管機關要以最小的監管成本投入和最高的監管效率,最大限度地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也即取得最好的監管效果。另一方面,監管機關也要注重節約社會成本,將監管行為對相對人所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實現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的主要途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手段很多,主要有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指導等,集中歸結在行政執法上。行政執法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做到依法行政,離不開法律手段的運用:整合利用各類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執法合力,離不開管理手段的運用:采用信息技術等現代化技術,提高監管效能,離不開技術手段的運用。因此,實現監管手段由傳統向現代化轉變,必須從法律、管理、技術三個方面統籌兼顧并積極推進。

(一)實現法律手段的現代化

法律手段現代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歸宿。就當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手段而言,突出應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1 提高法德的執行力。一是要提高立法的執行力。工商部門雖不是立法機關,但在提起立法建議或起草行政法規草案時,應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工商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同時,要針對立法立規體制不一、競合沖突(特別是在商事主體立法方面)的現狀,統一監管法律規定,及時制定監管新規。二是要提高執法的執行力,做到執法必嚴。各級工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十分明確各自的監管職責,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手段實施監管。三是要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執法活動,從加強處罰與促進自律兩個方面人手,增強行政相對人的自律守法意識。

2 增加監管的強制力。工商部門承擔大量的市場監管任務,執行眾多的法律法規,但強制手段欠缺、強制力不足。如《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

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賦予工商機關監管職責,但對執法強制手段的規定卻明顯不足,特別是查封、扣留違法財物權和對違法行為人的約束權,不能適應工商行政執法的需要。建議應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在制定《行政強制法》中,一攬子解決或者積極通過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來實現。同時,對于目前多數行政強制措施未規定具體期限的情況,明確其期限,以加強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范力度,防止行政強制措施權濫用,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執法沖突。

3 補強證據的證明力。近年來,工商部門加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大力實施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制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監管效能,降低了行政執法成本。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作為一種科學、方便、快捷、有效的現代化監管手段,已經越來越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可是對于快速檢測結果的證明力,由于工商部門沒有獲得檢驗資格認證,不是法定檢驗機構,因此快速檢測結果還不屬于法定證據。應通過立法賦予其下列證明力:一是快速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可以作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依據。二是當事人對快速檢測結果不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三是當事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提出異議,應當送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證明快速檢測結果正確的,檢測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證明快速檢測結果不正確的,檢測費用由工商部門承擔。

(二)實現管理手段的現代化

管理手段現代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關鍵。工商監管工作要引入現代管理理念,做到全面協調、剛柔相濟、注重互動、高效便民。

1 推行行政指導,實施柔性管理。行政指導作為現代行政法中倡導以合作、協商、民主為主的一種新型管理手段,體現了以人為本和對相對人的尊重,容易得到相對人的合作,有效地彌補剛性監管手段的不足與缺陷,在工商機關實施現代化監管過程中越來越重要。一是實施行政提示,如對行政相對人即將到期的許可事項、年檢驗照、商標注冊及續展等,通過網絡、短信等方式給予提醒:采取消費警示、消費指南等手段,引導消費者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維權能力等。二是實施行政示范。如通過制定各類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建立商品交易市場分類監管示范點、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手段,幫助行政相對人建立健全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促進守法經營,做大做強。三是實施行政告誡,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于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采取“三步式”執法方式,先行教育規范,再行責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實施處罰,通過教育規范、責令整改,使多數當事人心悅誠服地糾正違法行為:四是實施行政協商,如在商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中,推行契約化管理,通過工商機關與市場主辦者、場內經營者以簽訂責任書的手段,把工商機關管理市場的具體內容和要求與市場主辦者、場內經營者的責權利分別予以明確。

2 整合外部資源,形成監管合力。轉變職能,確定管理邊界,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盡可能不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防止過度監管、包攬一切,把有限的執法資源用在最需要加強監管的領域。在明確管理邊界的基礎上,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加強與其他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社區組織的積極作用,充分調動經營者、消費者作為直接利益人的主動性,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一是要注重與相關執法部門協同作戰,形成監管合力,由單一地域、單一業務條線的簡單縱向互動監管向政策共商、措施共議、資源共享、執法聯動的跨省市、跨區域、跨業務合作監管轉變,由封閉式、單打獨斗式監管向整合系統資源、主動爭取其他部門支持的開放式監管轉變。二是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制定行業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和商業道德:懲戒不遵守行業準則的會員,凈化行業生存環境。三是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對嚴重失信企業予以曝光,實現失信懲戒;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歡迎輿論監督。四是擴大社會公眾參與度,通過信息公開、座談走訪、問卷調查、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利益訴求、建議和意見;充分發掘人民群眾對工商監管工作的積極性、參與度,疏通舉報渠道,完善舉報獎勵制度:依托街道、社區、鄉鎮、村,拓展一會兩站建設,充分發揮一會兩站的作用:健全消費維權直通企業體系,組織更多企業參與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和解的作用。

3 依托監管數據,開發信息資源。一是建設數據分析輔助決策中心。實現決策分析與業務處理系統聯動,拓展數據決策分析的維度和深度,圍繞“市場主體注冊量、服務社會面、社會秩序維護度”三個方面,建立市場主體現狀、市場發展預測、市場監管趨勢等分析模型,利用圖形、圖表方式全面展示工商行政管理運行效果:充分運用交互式報表和即時查詢工具,即時生成各類規范性數據報表,隨時掌握各類信息,為監管決策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市場預測和消費警示等服務。二是充分挖掘工商行政管理監管數據資源,建立健全監管數據綜合利用機制。及時收集各類監管數據,按年度、半年、季度、每月、半月等不同密度定期進行分析。將工商部門掌握的內資、外資、民營經濟、商標、廣告、商品交易市場、執法辦案等方面的數據用好用活,形成高質量的分析報告,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為企業發展提供助力,為自身職能轉變提供方向。

(三)實現技術手段的現代化

技術手段現代化是監管手段現代化的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須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

1 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標準體系。提高對標準化體系應用的認識,強化標準在工商行政監管各個環節中的基礎支撐作用,建立健全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制定、各省市工商部門積極參與的統一的監管標準規范體系,標準體系應橫向覆蓋工商行政管理所有監管執法業務,包括數據標準、應用標準、網絡標準、管理標準、安全標準等多個方面,并與相關政府部門實現最大限度地信息交換。同時,應建立標準應用制度,加強對標準執行的監督檢查,確保全系統監管標準統一,為實現全國工商系統互聯互通打好基礎。

2 建立完善的市場監管綜合業務系統。以市場主體準人為基礎,以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為主線,以地理信息、文字信息、影像多媒體信息三位一體的數據庫為支撐,構建涵蓋所有工商業務,具有許可、監管、執法、服務、決策支持等綜合功能的集成化業務工作處理平臺,全面整合業務流程,徹底解決業務間、部門間的分割與局限,實現全網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要充分利用第三代無線通信(3G)、短信、多媒體等技術手段,利用3G網絡更為快速、靈活和安全的特性,將各類監管業務系統移植到手機3G應用平臺,完善網格化移動巡查和執法辦案系統,實現視頻交互對話,實時掌握現場情況,并可以實現隨時隨地24小時不間斷監管。有條件的地區要引入空間地理信息系統(GIS),把工商監管體系與GIS有機結合起來,將空間地理信息與工商業務數據進行融合,與數字檔案和多媒體數據統一整合GIS應用平臺,實現集網格分布展示、市場主體住所定位核查與地理位置可視化顯示、區域地理分布統計、巡查路線制定與效能監督、巡查回顧、移動巡查現場檢查錄入、市場主體基本信息檢索、定位等多重功能,用可視化、圖形化的方式向各級領導、監管干部展示各類企業的分布情況、重點熱點行業企業的分布情況等企業的各種信息以及監管干部日常巡查工作執行情況,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篇5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必將對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中央企業要把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作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深入推進依法治企的各項工作。

高度認識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選擇。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必將為中央企業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發展產生強大推動力。在全會精神的指引下,我國市場經濟立法進程將不斷加快,保障公平競爭的法律規范將更加完備;依法行政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深度和廣度將進一步加大;公正司法通過一系列體制機制改革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公信力將明顯提高;全民法治觀念進一步增強,各類社會主體的依法治理能力也勢必大幅提升。所有這些,都將為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同時也對中央企業平等適用法律、公平參與競爭、依法合規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務和挑戰。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內在要求。隨著國資國企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期,我們所面臨的問題大都是比較難啃的硬骨頭,包括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企業轉型升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組建和授權運作,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規范發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等等。全面深化改革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前所未有。改革必然帶來利益關系的調整和法律關系的重構,因此,改革越是艱難,越要依法合規。中央企業只有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自覺將改革精神與法治思維有機結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制度,規范運作,才能落實好各項改革措施,有效避免在實踐中出現重大矛盾和問題。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近十幾年來,中央企業經過跨越式發展,資產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指標大幅攀升,經濟效益顯著增加。而國內外大企業經驗教訓表明,企業越大,其經營發展就越依賴法治。正如一艘巨輪在大海航行,法治就是壓艙石。如果離開了法治的保障,很有可能帶來巨輪傾覆的大風險。未來一個時期,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的任務很重,提質增效和保增長的壓力也不小。面對宏觀經濟下行、市場需求不足、產能過剩以及融資成本偏高等不利因素,中央企業平衡短期增長與長期發展的難度將進一步加大。與此同時,中央企業還面臨著日益嚴峻的內外部法律挑戰。從國內市場監管看,有關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的統一規范更加嚴格;從國際經貿規則看,對國有企業的特殊約束將逐步加大。在這些挑戰面前,中央企業只有信法守法用法,才能使企業巨輪在市場經濟中乘風破浪駛向遠方,才能在全球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企業法制工作向更高目標邁進的強大動力。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業依法治企的升級版,代表著企業法制工作的新高度。法制工作的價值,始終體現在保障和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大局上。當前,中央企業主營業務伴生的傳統風險依然很多,重組整合遇到的風險問題錯綜復雜,國際化經營中的境外風險更加凸顯,社會各界對央企廣泛關注期待的輿情風險交織呈現。可以說,各種風險“警報聲”不絕于耳,中央企業對風險防范的需求比任何一個時期都更加迫切。然而,當前中央企業一些領導干部運用法治化解風險的能力仍然不強,對法制工作的重視程度仍有待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配備比例不足,隊伍的能力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企業快速增長的法律需求。因此,在順利完成三個三年目標基礎上,將央企法制建設全面提升到法治央企建設,這既是企業應對法律風險挑戰的現實需要,同時也是企業法治建設進程中要實現的一次新飛躍。

準確把握法治央企的核心內涵。

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要求中央企業根據法治中國建設的目標任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努力將企業打造成為對外依法經營、對內依法治理的法治社會模范成員。要深入理解法治央企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法治央企的核心內涵。

首先,法治央企是依法治理的企業法人。要使法治成為企業各級領導干部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價值觀。企業治理結構要依法構造,各治理主體要按規履職。企業規章制度體系要健全完備,制度執行要嚴格有效。全員合規意識要牢固樹立,依法辦事和按章操作要成為廣大員工高度自覺的行為習慣。

其次,法治央企是誠信守法的經營實體。要帶頭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堅決杜絕違法牟利現象,為全民守法作出表率。要崇尚契約精神和誠信精神,重合同、守信用。支持公正司法、嚴格執法,善于依法維護企業權益,切實保障國有資產安全。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充分發揮以總法律顧問為核心的法律顧問隊伍作用,確保法律審核全面到位,企業經營發展的法律支撐和保障堅強有力。

此外,法治央企是公平競爭的市場主體。要在遵守市場規則的前提下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通過自主平等、規范有序的市場行為,引領帶動各類所有制企業共同營造法治化的市場環境。要重視倡導公平正義,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要進一步增強參與國際競爭的主力軍意識,熟練掌握國際規則和東道國主要法律,逐步取得有關國際規則制訂的話語權。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國家如此,企業亦如此。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使法治成為中央企業實現做強做優、世界一流目標的基本遵循和保障,這是中央企業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中承擔的神圣使命和重要職責。我們一定要大力彰顯法治精神,增強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經濟的踐行者、推進者和帶動者。

今后一個時期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總體目標和重點任務

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必然要求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在順利完成三個三年目標的基礎上,努力實現“再深化、再提升、再創輝煌”。今后五年(2015―2019年),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總體目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中央企業改革發展中心任務,按照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總體要求,力爭再通過五年努力,進一步深化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工作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合規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中央企業以總法律顧問為核心的法律顧問隊伍全面實現專職化,法律人員配備比例接近國際同行業標準,全部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三分之一以上企業力爭進入世界先進行列,努力為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做強做優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障。

根據上述總體目標,下一階段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重點任務是:

繼續推動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再深化。

這是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服務企業改革發展、更好發揮作用的核心要求。要圍繞法治央企建設,進一步拓寬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領域。結合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規范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等重點改革任務,嚴格開展法律審核,確保企業各項改革于法有據,切實加強產權保護,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著力將法律服務全面融入企業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和國際化經營,重視處理好風險與商機的平衡,以更加完備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促進中央企業提質增效升級。要加快建立全集團統一的法律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使法律審核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剛性約束,從而有效實現法律風險防范的全覆蓋。要針對境外企業法律風險高發頻發領域,深入研究制訂法律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妥善應對境外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堅持獨立法人地位,有效防范因“刺破公司面紗”帶來的法律風險。

繼續推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再深化。

加強和深化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是推動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再上新臺階的重要組織保障。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要求,切實把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作為今后一個時期在組織建設方面的重點任務。要繼續推進總法律顧問的專職化和專業化,全面落實總法律顧問職責。在業務規模大、國際化程度高、法律工作機制完備的企業,積極探索推動專業素質高、管理能力強的總法律顧問進入核心決策層。要適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的改革要求,深入研究企業法律顧問能力評價機制,抓緊推動建立并積極發揮全國性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作用。要進一步加大企業法律顧問培養力度,健全保障激勵機制,拓寬職務職級和專業技術晉升通道,深入開展企業法律顧問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努力打造一支適應法治央企建設需要、能與國際法律同行同臺過招的優秀法律顧問隊伍。

繼續推動企業法律工作體系建設再深化。健全完備的法律工作體系,是進一步提升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層次水平的重要基礎。要全面促進法律工作體系不斷完善提高,確保在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作用發揮三個方面同步推進。要科學界定企業法律部門承擔的法律管控、法律服務、法律監督等職責,深入推動法律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要加快健全中央企業境外法律工作體系,大力推動在境外重要子企業全面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配備專職法律顧問。要積極開展與國際跨國公司法律工作的對標,加快制訂本企業法律工作規范和指引,全面明確法律工作內容、程序和手段方法,努力提高企業法律工作規范化、標準化水平。

努力實現企業合規管理能力再提升。大力加強合規管理,是未來一個時期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應對法律規則變化、支撐企業穩健發展的重要著力點。所有中央企業都要堅持把依法合規作為業務開展的前提、檢驗結果的標準,在處理合規管理與經營業務的關系上,要始終堅持合規要求高于經濟利益,業務活動遵守合規制度,對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要盡快建立統一有效、全面覆蓋、內容明確的合規制度準則,健全企業前期防范、過程控制及違規懲處機制。要結合各企業實際,探索建立分工負責、協同聯動的合規管理工作體系,明確由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律部門作為合規管理綜合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和紀檢審計監察等部門共同參與、齊抓共管。要突出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商業賄賂以及環境資源、稅務、勞工、知識產權等合規管理的重點領域,面向企業領導干部、關鍵崗位人員、海外工作人員等重點人群,有針對性地加強合規教育培訓,加快形成全員合規的良性機制。

努力實現依法治企能力再提升。不斷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是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最終目標。未來五年,要持續強化企業各級領導的法治思維,將企業領導干部集中學法制度化、常態化,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指標。要深入推動將依法治企成效納入所屬子企業考核體系,積極探索具體有效的考核辦法。要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依法治理水平,高度重視公司章程作為企業內部的統領性、基礎性規范作用,依法明確公司治理各主體間的職責權限。要依法規范中央企業對子企業行使股東權,加快完善授權委托制度,正確處理好維護出資人權益與尊重子企業經營自的關系。要深入培育中央企業法治文化,努力為依法治企能力的再提升營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圍。

推動落實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新五年規劃的工作要求

上述總體目標和重點任務,是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新的五年規劃。為確保完成,再提出五點工作要求: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中央企業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實施新的五年規劃,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舉措。我們要從推動國資國企改革、保證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研究明確新五年規劃的領導責任和工作責任,實行任務到崗、責任到人,健全相關督促檢查和獎懲機制,確保這項工作落實到位。

制訂計劃,落實方案。所有中央企業都要以新五年規劃為依據,結合本企業實際,認真抓緊制訂具體工作計劃和方案,把準時間節點,細化分解任務。要在制訂方案中注重鞏固三個三年目標成果,防止工作滑坡。要突出問題導向,將解決本企業法制工作的薄弱環節作為下一步工作的落腳點。要加強調研論證,切實摸清底數,明確對照指標,確保各項措施可操作、可檢查、可考核。要在實施方案中注重將落實新五年規劃與支撐企業重點業務、保障企業重大項目結合起來,把能否依法促進企業提質增效升級作為檢驗法制工作的重要標準,爭取做到邊實施邊見成效。

突出重點,深化提升。新五年規劃的重點任務,概括起來就是“繼續推動三項建設再深化,努力實現兩種能力再提升”。要準確把握各項重點任務的內在聯系,做到環環相扣、協同推進。要始終以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為核心,以法律顧問隊伍建設為抓手,以深化完善法律工作體系為基礎,全面提高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水平。要將合規管理能力的提升,作為當前推進依法治企的重中之重,盡快建機制、定規則、成體系。要重視總結實踐成果,通過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手段,將依法治企的工作要求切實轉化為企業各部門、各業務板塊的行為準則和規范。

大膽探索,分類指導。中央企業在實施新五年規劃中,要堅持區分不同子企業的法律需求,因企施策,分類指導。要針對上市企業與非上市企業的不同特點,將證券市場準則和有關監管要求,融入上市企業的法律管理。要區分境外子企業與國內子企業面臨的不同法律環境,注重將國際經貿規則、東道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納入境外子企業投資并購、開展國際貿易法律審核的重點內容。要根據資本運營企業與實體企業的區別,針對資本運作法律風險防范的特點,著重加強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和決策的法律程序監督。要區別混合所有制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對混合所有制企業重點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行使股東權利等方面把好關。

廣泛宣傳,營造環境。中央企業要以全面建設法治央企為契機,積極宣傳落實新五年規劃的重要意義,努力爭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重視調動企業各職能部門的積極性,凝聚合力,協同推進。要按照四中全會要求,深入開展企業全員法治教育,持續推進普法工作,積極創新法治宣傳形式,進一步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2014年10月1日,《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正式施行,中央企業要依據條例及時公示信息,維護企業信用,努力在全社會展示誠信央企、陽光央企的良好形象。

為切實做好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新五年規劃指導推動工作,國務院國資委將采取以下三項措施:

第一,強化兩類指導。一是貫徹四中全會精神,結合中央企業實際,研究制訂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指導意見,推動落實法制工作新五年規劃各項目標任務。二是針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中有關法律風險防范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出臺有關工作指引,進一步發揮法治在企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中的支撐保障作用。

第二,完善兩項制度。一是繼續推動完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制度,積極參與“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相關改革任務的落實工作,努力爭取在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企業法律顧問的組織體系、職責范圍和總法律顧問的職責定位、職級待遇等。二是探索完善企業法律顧問評價制度,加強與相關部委的溝通協調,研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能力評價體系,逐步構建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晉升渠道,統籌發揮全國性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的作用。

第三,推動兩個交流。一是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跨行業、跨區域的學習交流,樹立國內先進、世界領先的標桿企業,宣傳推廣法制工作的好經驗和好做法。二是積極推動中央企業與地方國有重點企業的廣泛交流,在法制工作領域互相取長補短、加強“央地合作”,充分發揮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新五年規劃的示范帶動作用。

最后,關于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我再強調三點:

第一,四中全會的召開為中央企業法制工作迎來了又一個春天。面對法治建設的大好形勢,中央企業法治工作隊伍要抓住機遇,借力發力,突破重點,攻克難點。關于四中全會提出的剛性要求和國資委作出的明確部署,中央企業要逐條對照、加以落實。

第二,國資委明確提出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新的五年規劃,是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向更高目標邁進的重要指引和強大動力。中央企業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部門,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完成目標,以實際行動為推進依法治國、打造法治央企作出新貢獻。

篇6

我國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進路與西方有典型意義上經濟法的國家存在很大差異,走的是一條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道路,其間既包括對社會發展規律的預見、探索、反思與尊重,也蘊含對社會理想的嘗試性追求。經濟法與一國的市場經濟發育程度、歷史文化背景以及社會制度模式的選擇都密切相關,這是經濟法“社會屬性”的體現。①另一方面,建立在社會化大生產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逐步將世界市場連為一體,市場經濟下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已然是各國的不二選擇,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東西方在社會經濟方面也出現類似的問題和瓶頸。經濟法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并為經濟建設服務,這是由經濟法“自然屬性”決定的。經濟法的一系列特征皆由這二重屬性派生而來,表現為各國經濟法的共性與個性。

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在體系上可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已為我國理論界所公認,“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來看,這兩類實質意義的規范在各國最為普遍,且關聯密切,是經濟法體系發展的兩個重要成果。”[1]經濟法社會屬性重點體現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在調控目標、調控手段、調控強度等方面,世界各國存在明顯差異,尤其是分配法,這與各國的政治文化背景相關,有一定的復雜性;經濟法的自然屬性則著重表現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建立安全有序的市場秩序有賴于一系列有效的法律制度,這在全世界具有共通性。我們應該在尊重經濟規律和社會規律的前提下考慮國情,發揮創造性,在市場規制法方面,對國外業已成熟的相關法律制度,我們可以多予借鑒、移植、吸收和完善;而對于宏觀調控法,應多側重具體法律制度的構建。因此,區分經濟法的雙重屬性,有利于我國經濟法已有研究成果的肯定與疏理,找到我國經濟法的定位與發展方向,也只有構建并完善相對穩定自洽、符合國情的經濟法制度體系,才能更好地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服務。

二、經濟法社會屬性探源之中國特色

經濟法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發展演變是經濟學領域的兩大原則“自由主義”與“國家主義”交替作用乃至逐步融合的結果,[2]是在公權力有目的、有計劃、有一定規模和力度地介入社會經濟領域并對之進行干預時應運而生的。經濟法在世界各國有著不同的產生背景和歷史發展進路,發展程度也參差不一,這不能不說是與一國的市場發育程度、歷史文化背景以及社會制度模式選擇密切相關,這些要素共同構成了一國經濟法產生、存在和發展的社會環境,是其社會屬性的依托,也是各國經濟法彰顯自身個性和深入發展的立足點。

以我國為例,我國經濟法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法治化進程而產生發展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既是我國新時期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所處的歷史環境,也是我國經濟法生成和變遷的基本背景。縱觀30年來我國經濟法發展的歷史軌跡,服務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政府職能和加強法制建設的國家改革和發展目標,一直是其歷史使命。[3]我國經濟法的核心任務,就是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政府經濟職能轉變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這也是經濟法治化的內在要求。相對于西方有典型意義上經濟法的國家而言,我國經濟法有自己獨特的生成土壤與制度個性。

首先,市場基礎薄弱。與西方比較成熟發達的市場體系相比,我國的市場發育尚不成熟,還不存在現當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①。市場不完善、不健全,市場主體發育不成熟,經濟資源流動效率較低,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市場失靈,這些都決定了我國的經濟法不能像西方那樣在相對完備的民商法律制度基礎上順勢而進,而是要與其相輔相成,一起發展,一起為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服務。其次,法律文化特別。“重義輕利”的儒家文化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集體主義精神”至今仍深刻影響著我們的經濟法律意識與價值訴求。[4]“義利相權義當先”,我國經濟法對社會公共利益優先推崇。同時,我們的“和合主義”文化,注重整體主義的辯證思維,在經濟法領域也得到了充分體現,如產業法里產業結構健康發展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立法目標正是注重和諧精神的體現,而西方經濟法只注重對某些方面或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經濟關系進行調整,不成體系,難以形成整體合力。再則,社會制度特殊。社會主義國家的定位與追求共同富裕的社會理想使得經濟法追求實質公平正義的理念在我國更具有社會政治制度的基礎和現實要求。同時,我國政府掌握著大部分社會資源,是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首要組織者,政府濫用經濟職權的可能性也較大,強調規制經濟權力,實現經濟民主是我國經濟法的內在要求。正是由于這些眾多的因素,我國經濟法的“社會屬性”與政府的經濟政策、經濟方針、經濟目標等密切相聯,表現出如下特性。

其一,回應性。20世紀以來,社會變革加劇,美國的諾內特(P.Nonet)等人提出了區別于“壓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回應型法”概念。“回應型法”源于政治意愿與法律愿望的統一追求,目標是實體正義,其規則來源于法律原則、政黨政策和政府政策,執法者自由裁量權雖有擴大,但仍需對目的負責。[5]我國經濟法正是這種“回應型法”的一個典型范例。對外部因素進行反映和吸納,捕捉和界定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并對之進行調整和規制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我國經濟法的重要特征。現實社會生活中經濟關系的變動,大到如國家整體經濟體制改革,小到產業政策變化調整,在我國經濟法變化中都能直接反映。經濟法立法內容及運行機制的變化與經濟關系的變化緊密同步,如當前正在醞釀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在經濟法學界引起了廣泛的注意和討論,用回應性概括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環境中各種變化作出反應時的特征,比較符合我國經濟法的特點。

其二,開放性。美國學者E•博登海默認為:“我們必須承認,法律在一個封閉的、不可知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發展,而且我們也不能把法律同周圍的、并對它無害的非法律生活隔離開來。”[6]其實,開放是事物發展的內在要求,法律的開放性是由人類理性的有限性、階段性和語言表達的客觀局限性所決定的,因此同樣必須保持開放,以適應變動不居的外部環境,并與之良性互動,在揚棄的過程中發展。我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具有鮮明的時代性特征,如前文所述的回應性,也從另一個側面體現了我國經濟法的開放性。正如有的學者所言,開放性作為我國經濟法的品格特征,已成為我們認識和解讀我國經濟法發展、嬗變和創新進程的一把鑰匙。[5]65經濟法的開放性很好地詮釋了我國經濟法學研究中的諸多困惑與紛爭。一方面我們在繽紛復雜的經濟法現象和理論學說中,不應失去辨別力,應該把宗旨、原則、價值等已經初步達成一致的東西沉淀固定下來,也以此作為以后具體經濟法制度研究的指導;另一方面不能期望一蹴而就,在具體經濟法制度,尤其是宏觀調控法律制度方面,要與經濟建設實踐的發展同步深入,慢慢探尋其一般規律,不要急著下結論,也不應固步自封,或盲從國外的制度和經驗。

其三,協調性。我國經濟法的一個重要任務是協調消費者、企業、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使得各種經濟利益能夠兼顧到,各種經濟力量可以制約與平衡,經濟發展中的風險和矛盾能夠化解,社會整體合力得以發揮。法律制度的剛性與政黨政策、政府政策之間的靈活性、變動性之間存在矛盾與互動,這要求我國的經濟法具有很高的協調性,能夠緩和制度間張力的沖突。同時,我國政府的執政理念與制度文化也深刻影響了我國經濟法的精神,在“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與“以人為本”政治價值追求下,我國經濟法中政府角色定位為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者更為科學,這也符合現代社會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因而,協調性既是我國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特征,也是實現經濟法驅動經濟有序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三、經濟法自然屬性探源之市場失靈

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國經濟呈現出從未有過的緊密聯系,各國調控經濟的手段也越具相似性,具體表現為政府對經濟采取適度干預。如果把政府介入社會經濟領域看作一個點,我國和具有典型意義上經濟法的國家的不同在于趨向于這個點的軌跡恰好相反,而其理論基礎都是“市場失靈”理論。在西方國家,政府對社會經濟的態度從自由放任發展到適度干預,其權力是一個愈來愈大的過程。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亞當•斯密以及大衛•李嘉圖為代表的經濟學家反對政府干預市場,提出干預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被定位為“守夜人”的角色。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之后,壟斷以及周期性的經濟危機等市場失靈現象大量出現,凱恩斯等經濟學家強烈主張政府應對市場進行干預,這一理論成為當時政府干預市場的理論基礎,“守夜人”角色開始轉變,但這一理論下的政府干預行為工具性色彩較強。到了現代,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科斯的有關交易費用、產權等理論為政府干預市場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支撐,政府干預市場的正當性成了不爭的事實,①并體現出一定的自覺性。

在我國,政府對社會經濟從全面干預到適度干預,其權力是一個愈來愈小的過程。國家理論建立的基礎是對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的批判,我國建國之初選擇了計劃經濟模式,對經濟的政府性計劃滲透到我國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一時期政府經濟權力也最大。1978年“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概念提出以后,政府意識到了“市場”的客觀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其自由,但政府公權力干預在國民經濟領域仍占有重要地位。1992年“市場經濟”概念的提出標志著我國政府已認識到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性,有關管理部門提出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和政府調節的有形之手相結合的思路,并不斷調整其在市場資源配置中的角色,政府退出市場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干預市場的權力逐步縮小,手段也越來越靈活,并以適度為目標。

由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和我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歷史可以看出,兩種不同制度的國家都是以市場經濟為平臺,以各自不同的優勢和選擇偏好進行著社會發展道路的探索,且越來越接近這條“Y”形軌跡的交點。這本質上是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體現,深刻揭示了市場經濟中政府干預經濟的必然性。這種必然性也恰恰是經濟法自然屬性的一個根源,是經濟法產生的一個前提,由此經濟法在此共性方面表現出以下一組特征。

其一,公平性。公平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是應然意義上一切法律的出發點和歸宿,公平性是指對一國經濟體系中的利益主體,在法律上應予以公平對待。但經濟法中的公平與其他部門法的不同在于,后者強調的是形式公平,是一種機會公平,而經濟法更注重實質公平。經濟法法律規范并非如民商法那樣采用任意性規范形式,而多用強制性規范,通過賦予弱者一定的權利或課以強者一定的義務,來達到經濟法追求的實質公平。這種實質上的公平有助于建立一種健康安全的經濟秩序,從而保障整體社會公平的實現。

其二,建構性。建構性是相對于自發性而言的,經濟法制度中有更多人類理性的構建因素,而不單是對社會規律的發現與固化。市場經濟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等固有缺陷擴大到一定程度就會造成市場失靈,此時如果放任市場自身調節,則容易陷入破壞性的惡性循環之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會受到實質性破壞。馬克思就曾預言,資本主義制度會在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中死去。因而相對于調整經濟關系的其他法律規范如民商法,經濟法更多體現了人為的干預和調整,在干預和調整的過程中實現法的目的與價值。政府公權力介入經濟領域的目的就是要強制矯正自發經濟秩序中影響經濟健康發展的不合理因素,實現實質公平,這顯然不是市場經濟自身能達到的,而是人類理性設計和追求的結果。

四、經濟法自然屬性探源之政府失靈

經濟法以市場失靈、公權力介入為前提而產生。當代社會,最主要的公權力主體依然是政治國家,國家主要通過政府來進行管理。政府掌握并管理著社會資源,政府職能也在迅速擴張,其擔當起市場自發秩序①之不足的補正者有其歷史必然性。政府權力介入市場的目的是為了防范市場失靈,但政府本身也可能會做出降低或不能改善經濟效率的決策,甚至發生政府經濟權力的濫用與尋租,從而發生政府失靈。

政府失靈具體包括兩個方面,即政府權力濫用導致的失靈與政府權力缺位導致的失靈,失靈程度在各國不盡相同。造成政府失靈的原因很多,但政府自身局限性及其權力易被濫用性在世界各國具有共通性。

首先,政府理性有限。新自由主義代表人物哈耶克認為,人的理性能力有限,不可能達至對事務的完備認識。政府作為人的集合體,其理性當然也是有限的。政府做決策時,其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因而難免有疏漏或錯誤之處。某些情況下,這種錯誤并不會立即顯露,但如果不及時糾正,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造成政府判斷的直接失誤,從而出現政府失靈,對社會經濟產生負面影響,如我們不得不承認計劃經濟時期我國社會生產效率較低正是這種失靈的一個明證。某種意義上,完全凌駕于經濟規律之上的政府理性只是人類社會先驅關于未來社會制度的一種理想,終究無法脫離社會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

其次,政府不具備完全的利益超脫性。政府調節或干預社會經濟關系,一定程度上有其自身的利益。政府利益首先表現為以國家名義獲得的直接利益,即政府直接從社會獲取的利益,如由國有資產管理運作而獲益。雖然各國并非全部有以經濟法為名稱的法律形式,但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實質上仍采用了經濟法法律部門的調整手段和方式。①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參與經營或進行盈利性活動,都會導致政府失靈,如中央國家機關的同一個立法或法令,可能因地方或部門對攸關利益的關切和保護,形成不同的理解和實施方式,從而導致中央政府決策失靈。政府也不能夠完全代表社會,其參與社會利益分配的正當性有時也會為人為原因所扭曲。如在房地產行業,我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以土地為要素參與房地產行業利潤的分配,無形間成了具體參與社會利益分配的主體;而在國外,國會或議會的一些決策會受大財團、大企業影響也是不爭的事實,政府很難保證在利益上完全超脫。

政府的有限理性與不具利益超脫性一起引發了政府權力的易被濫用性,權力的易被濫用本質上源于人性的自利和一定程度的貪婪。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阿克頓也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可見,權力必須受到制約并且是受到法律的制約,否則就不可能造福于民,這也是控權成為西方理論重要內容的原因。經濟性權利②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介入經濟領域的公權力更應受到法律上的規制,以防止“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公權力介入經濟領域的必然性與公權力的易被濫用性是經濟法自然屬性的另一根源,經濟法在此共性方面表現出以下一組特征。

其一,經濟性。經濟法的經濟性是指“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7]這種經濟性是經濟法對原有的經濟秩序的發現和順應,是經濟客觀規律性在法律上的反映,政府政策或命令等介入手段只能認識和把握這種經濟性,而不能人為扭曲,結果誤導經濟的發展方向或束縛經濟發展。換言之,政府的介入只能是一種矯正,而不是指揮,否則就會出現適得其反的效果。只有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市場經濟階段乃至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才可能出現經濟法,這是被歷史證明的事實,如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規,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是一部反托拉斯法。此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才擴大到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國有資產管理以及社會福利分配等方面。由此,經濟法以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原初動力,政府的干預也須以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為契機,而不可只一味追求政府在某一時期的特定經濟目標。經濟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深化,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這是經濟法得以保持其科學性的靈魂。

其二,控權性。政府干預本質上是國家形式的公權力干預,經濟法的控權性源自思想上的控權理論,這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相通之處。但政府干預經濟權與傳統的行政管理權存在很大區別。行政權一般被認為是執行管理權,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國家法律、管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的權力,具有執行性、法律性、強制性、公益性等特征。行政權并不普遍具有經濟性,而政府干預權是國家為了維持公平、穩定、安全的市場秩序對市場進行干預的權力,是一種純經濟性權力③。[8]行政法更注重行政管理的整體效能,行政權作為法律的規制對象具有主體性,即政府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行政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全面而系統的,且往往表現為對行政主體行為的控制,是一種程序上的控制。而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社會本位下的國家干預權是一種起矯正作用的權力,對健康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具有輔,政府在有些經濟關系中如競爭關系、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關系只是干預者,而非參與者,不具備法律關系上的主體地位,因而經濟法實則是對國家經濟調節權的某一方面或其運行過程的某一階段進行控制;經濟法控權規范和制度設置也有其自身特點,不同于行政法主要通過程序手段來控權,經濟法的控權更多體現在實體權力與職責、權利和義務的配置方面,比如在市場規制法領域,政府往往是經濟運行的監督與協調者,強調的是政府的監管職責,權力控制有時候并不直接由控制享有權力主體的行為來表現,而是通過不同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分配來實現公權的積極作用,但其精神依然是既要防止權力過度干預,使市場失去活力,又要防止權力缺位,因監管不利而導致市場混亂;在宏觀調控法領域,政府是法律關系的直接參加者,對政府權力控制的重點落在權力內容和范圍的設定以及權力行使的程序上,很多時候直接表現為政府行為與政府責任,注重其科學性和實效性。

五、中國特色經濟法發展進路的確立

經濟法具有雙重屬性并不是經濟法特有的現象,在民商法領域這種雙重性也有體現,私法原理的一般性與不同國家風俗習慣的獨特性合二為一,共同構成一國民商法的全部內容。其實,任何部門法都是其自身秉性與一定時空相聯系的“社會屬性”的統一,只是在經濟法領域里,這種分界比較明顯,這與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尚短,完備理論體系還未形成,以及世界一體化程度還不高有關。考察經濟法的發展歷史與屬性特征,我們不難發現,是經濟的發展促成了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而經濟法的存在也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長久的動力支撐。經濟法服從并服務于一國的經濟建設,一國經濟建設為經濟法提供土壤,兩者相輔相成。就目前而言,在認識和把握經濟法的雙重屬性的前提下,我國經濟法法律制度構建與理論研究工作需有一個明確的邏輯進路:理性地總結已有成果,確立經濟法獨立科學的研究范式,以我國尚且薄弱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的構建為重點。

首先,我們應尊重并認識到人類社會在社會經濟制度方面所做的探索、嘗試和成果。在已有研究成果方面,必須盡快進行疏理,肯定其中的寶貴經驗,尤其是體現我們經濟制度和法律文化特色的部分,這些往往是經濟法社會屬性的表現,是我國法律制度有特色的部分,不應予以全盤否定。①這既可以避免后來研究者做重復研究,浪費社會資源,也能讓后來人能夠對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與市場經濟形成客觀全面的認識,防止學術情感上的“西方至上”,避免認為過去的研究是一段“彎路”的狹隘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