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的特性范文

時間:2023-06-14 17: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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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餐飲服務技能教學原則當今社會科學技術在飛速的發展,為此,至關重要的并不是知識掌握的多少,而是如何才能學會知識。為此傳授知識不是教學工作的唯一任務,而教會學生學會學習,使學生保持持續的學習動機及終身學習的愿望和能力,才是更重要的任務。

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的學生要加強職業技能的訓練,這無論是對于學生將來走向社會,還是升學都是很必要的,而且有著非常深遠的意義。

那么,如何抓好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的餐飲服務技能訓練,關鍵在于要找出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規律和特點,因勢利導、揚長避短,就能在餐飲服務技能訓練中提高訓練的效率和質量。

一、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的學生服務技能形成、發展的特點

1.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的順序性和階段性特點

餐飲服務的技能是經過反復練習而形成的,它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循序漸進的過程。任何高級的復雜的技能,都是在掌握初級的簡單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這就是所謂的順序性特點。

階段性特點是指學生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過程中,一般都要經過初步掌握和形成技巧這兩個階段,初步掌握階段又大體可分為接受示范后的模仿,動作干擾少,動作協調準確,穩定性提高和視覺控制減少、動作控制加強、緊張性消失的三個小階段。如果說學生餐飲服務技能的形成僅僅停留在初步掌握階段,那么這樣的技能只能算作是“會”,只有繼續進行不懈的訓練才能達到“熟”的狀態,這時餐飲服務技能也就成為餐飲服務技巧了,這就是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的特點之一。

2.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的不均衡性和差異性特點

人的身心發展是有差異的,中職學生都處于青年的初期,但由于先天因素、后天環境的影響,其生理、心理及智能水平都必然存在著差異。這種差異也必然會影響學生餐飲服務技能的形成和發展,從而出現不均衡的現象。

所謂不均衡性特點,是指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某一個體對各種餐飲服務技能的掌握是不均衡的。也就是說,某一個體對不同技能的掌握速度、最終發展水平是不一樣的,從而形成有的善于餐巾折花、有的長于鋪臺布等個體的技能特點。

從學生群體對某一餐飲服務技能的掌握來看也有差異,也就是說群體中的各個個體,在統一的教學要求和相同的環境條件下,對某一技能掌握的速度,最終發展水平是不相同的,因而必然會出現個人餐飲服務技能水平的高低。

3.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的指向性特點

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的餐飲服務技能形成和發展還具有指向性,而且表現得較為突出和強烈。這是由于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的學生職業定向的原因。這些學生畢業后的工作性質和內容大致是確定的,因此,對于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的學生來說一般都有為了今后能做好工作希望把今天的學習和明天的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的心理狀態。于是,他們從今后的工作需要的角度來審視學習和訓練的內容,對那些聯系緊密的知識和技能興趣較高,動作的要求也強烈,肯下功夫,那么其發展速度和水平就較高些。相反,對那些聯系不太緊密的知識和技能,則不夠重視,當然掌握得就相對要差一些。尤其是那些不想升學的學生,表現得更為明顯。

二、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餐飲服務技能訓練中的教學原則

根據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餐飲服務技能形成發展的特點,在對學生進行技能訓練教學中應運用一下原則:

首先,在餐飲服務技能訓練中需要認真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從而使學生由不會到會,再由會到熟,由會之不多到會之較多。這就要求教師對學生所掌握的技能經常進行分析,在教學中注重分輕重、別主次。先進行基礎技能的訓練,之后是主要的關鍵性的技能訓練,反復進行練習,做到循序漸進。

其次,教師必須了解每個學生,分析每個學生的訓練情況,實施因材施教的原則,對拔尖的學生,要提出較高的要求,要為他們創造更多的條件,使他們的技能盡可能地得到發展。而對較差的一些學生則循循善誘,耐心教誨,是他們能達到教學的基本要求。這樣才能使學生各得其所都有發展。

再次,根據學生的心理狀態和現實情況,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還必須正確發揮其主導作用,要正視現實,積極引導。一方面,教師要觀察學生在餐飲服務技能訓練中所表現的強烈的動作要求以及濃厚的學習興趣,注意因勢利導,指導學生進行餐飲服務基本技能的訓練;另一方面,還要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各種技能之間的相互聯系,要使學生認識合理的技能結構對人的發展的重要作用,從而自覺地掌握好餐飲服務的基本技能,為自身的長遠發展奠定必要的技能基礎。

總之,通過多年的研究和探索發現,只有了解并遵循中職旅游服務與管理專業學生餐飲服務技能形成、發展的特點,在教學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自主性,才有助于學生能動性和創造性的激發和鼓勵,這樣對學生的全面發展、主動發展,生動活潑地發展才會起到促進作用,同時為學生將來走向實際工作崗位打下夯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郭敏文.餐飲服務與管理(1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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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的樣態

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是律師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職業道德。然而,律師還應當規訓當事人,成為司法過濾或篩選或屏蔽因負氣、尋仇、聽人教唆等無效訴訟的一道設置,負有實現溝通審判者與訴訟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運作的機制要求和社會責任。 [1]

這是對律師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攜手開發法律服務市場的,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戰場,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競爭非常激烈,在有些鄉村法律服務中,律師敗下陣來,只是保留著刑事自訴這類案件的壟斷權。因此,在鄉村社會中,人身傷害糾紛一旦咨詢了律師,這個案件的性質往往從民事侵權變為刑事犯罪,這兩種性質不同案件收費差價巨大,而當事人進行刑事自訴,常常會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當事人訴民事侵權就可以缺席審理。

律師的特征在于法律規定熟悉、專項業務熟練、法言法語擅長、服務費用較高和空間距離較遠。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最低層級在縣城,因此律師離糾紛發生地相對較遠,尤其是律師來自所設立層級越高就對案件的社會結構越陌生,無論從時間、空間和精力上都不會對審判人員處理案件起到“聽話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來自層級高的律師對法官智識的挑戰也會使法官“捉襟見肘”;精通法律、業務熟練和收費較高就決定了律師一定要滿足當事人找其服務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時只會要求律師代為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因此,律師不會有促成當事人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的動力,但不排除在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改變服務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語擅長,這是在能動司法環境下,基層司法予以重點批判的現象,而這恰恰可以作為律師區別于其他法律服務者的特征,從而形成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營銷策略,但當事人聽不懂就會去找審判員求解釋,“語義和語用轉化”的活落在了法庭頭上而律師卻坐享其成。

總之,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律師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糾紛解決中向人民法庭“卸責”的多樣性和隨時性,對于案件的判決律師的作用很大,但判決恰恰不是當前司法終結實體的積極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樣態

在我國鄉村,存在著兩種法律工作者,一種是鄉鎮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另一種是只向縣司法局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私人執業者。由于司法助理員需要在鄉鎮承擔繁重的綜治維穩工作而無瑕提供法律服務,而且財政經費的不足和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其喪失了提供法律服務的動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銷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場運行原理在農村地域開辟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他們的出現表明了鄉村經濟的發展使鄉村社會出現了新的職業分化或進行著社會分工深化。

在大多數鄉村司法中,這種主體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僅體現為回應某些新的社會需求,而且在作為公共物品的國家處理糾紛的制度和民間通過自行解決糾紛而形成或維系秩序的努力之間,起到了某種溝通連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層法律服務的縱向管理體制的斷裂,基層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法律服務行業準入路徑,然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法學畢業生正在不斷進入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中國律師業“后備軍”的訓練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來源很雜,如從公檢法司退休或離崗人員、也有因司法行政機關改革而剝離出來的人、還有各鄉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學法律業務者,總之,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地的風俗情況,但法律知識沒有律師那么豐富,因為鄉村司法中的案件類型有限,而知識從來都是在使用中記憶的,這也注定了他們在中級以上法院缺少對他們提品的消費主體。他們與糾紛發生地近,就決定了他們對案件的社會結構很熟悉,加上法庭調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潛在激勵,他們知道配合審判員向當事人做工作,當然審判員也會向他們透露案件處理的可能情況,法律工作者通過對當事人案件結果的分析換取當事人同審判員的合作,而合作的預期結果的實現又增強了他們在鄉村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地位和特有優勢。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與法院的良好關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過訴訟過程中的交往逐漸覺得此人“辦事認真踏實”、“不亂來”、“真懂法律”和“能夠幫助做當事人工作”等等感覺上。 [4]尤其是當法律的規定與當事人自己的認識不一致時,對法律規定的“語義轉換”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覺承擔起來,當事人一般會信任自己花錢請的法律工作者,這為審判員適用法律減輕很大的阻力。總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審判員在法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調解)建立起一種交換共生的關系,這種關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師的樣態

“黑律師”指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沒有得到司法行政機關許可反復從事有償訴訟的人,其應當歸屬于有償的公民人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公民人可以是經人民法院許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體之廣、特征之多和關系之雜決定了很難對有償的公民人進行合理的類型區分,只是“黑律師”的唯利特性決定了其較其他有償的公民人更市場化和經濟性。

“黑律師”所占的法律服務市場份額很小,這可能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對法律服務行業的監督力度有關,也有可能和“黑律師”的社會關系、營銷策略、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等因素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黑律師”既可能與審判員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換和共生關系,也可能只是因為熟悉業務、“聽話”、“不亂來”而被法院許可成為人。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邊疆,基層法律服務市場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費形成了一個“無需律師的社會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職業與政府管理機關之間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職業層級系統的日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就被來自縣、鄉鎮政府和村組織的政治影響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職業者需要共同來開發鄉村的法律服務市場。 [5]

在中國這個政治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大國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日益市場化、高漲化,法律服務動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務內容日益程序化、技術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團體的規范依據,在法律服務市場中“自生自滅”,如果不是其擁有不可忽視的歷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們就等于一群有償的公民人。因此,有償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地域性、階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訴訟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法律助手,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和職業監管體系內對其進行合法的規范和合理的引導,使其成為遵守法律規定和內化職業操守的法律服務者。

【注釋】

[1]蘇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載《清華法學》2007年第1期。

[2]王亞新:《農村法律服務問題實證研究(一)》,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3期。

[3]劉思達著:《割據的邏輯——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生態分析》,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104-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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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盧學英,金國華.法律職業共同體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

培養具有“整體性思維"的卓越法律人才 何煉紅

一、傳統教育模式下法律思維面臨的挑戰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法律規則及其邏輯是法律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程序公正則是法律思維重要的特性。注重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是法學教育的傳統,教師往往通過課堂教學傳授學生法律知識,引導學生從邏輯意義和法律規范的視角對問題進行思考。這種法學教育過分關注對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授和法律技能的培養,忽視向學生進行個人價值觀和職業倫理的教育,也就是法治精神的熏陶。法律課程的學習過程,教師和學生往往關注于法律條文的適用,而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的探尋;往往執著于對具體觀點進行論辯,卻忽略了系統考慮其存在的法律背景和社會環境。在常見的案例教學中,往往忽視訓練學生對法律涉及的“社會后果或道德影響”進行分析和反思,“常常迫使學生把他們的正義和公平感受從他們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原理的要件中分離出來”。這樣一種思維,對其今后的職業生涯也將產生不利影響。例如,2011年9月21日,湖南郴州桂陽縣農民李清售賣假羊毛衫,從中獲利不過一萬元,卻被內蒙古鄂爾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天價罰金”不僅使本案的罰金造成“空判”,更是讓公眾產生質疑。如此高標準的保護與我國當下的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是否相符合?顯然,此案的判決并未產生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可見,孤立地進行法律邏輯思維,一旦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的需求發生沖突,律師或法官往往置自己于“無人地帶”。他們也許會冷靜地進行法律分析,卻忽略了他們作為法律人所應具有的倫理道德和社會責任。目前,大多數法學院校過分關注傳授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以提升個人在生活或工作中的競爭優勢。但是,當學生知識的發展和作為一個法律人所應具有的倫理道德修養和社會責任之間脫節,也將帶來嚴重的弊端。由此導致的后果是,傳統法學教育培養出的法科學子盡管應試能力不俗,但能動司法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不夠,不少人甚至成為司法敗類。商業化的法律服務、官僚化的法院工作,法學教育科學化的趨勢要求,以往所追求的為公眾利益獻身為宗旨的律師所具有的政治家思想正趨向墮落與迷失。

二、整體性思維:卓越計劃下法學教育理念的轉型

整體性思維來源于高等教育領域的復雜性思維理念,作為一種新的科學探究方式,它是在反思和統攝近現代簡單性思維形成的,強調不以孤立和封閉的方式來把握對象,而是通過聯系背景和綜觀全體來把握認識對象的方法。引入到法學教育領域,法律人的“整體性思維”,主要是強調站在戰略的高度對法律問題和法律現象進行系統的思考,在分析問題時具有開闊的視野,善于全方位思考問題。這是由法律不僅具有規范性而且具有社會性決定的。法律人不能僅僅根據現行法律進行思考,而應該從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出發,運用多學科的知識,綜合地、全方位地系統考察法律現象。

“整體性思維”的培養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時應貫徹的一個重要理念。因為,“卓越”之標準,意味著我們培養的不只是技能型人才,而應是法律領域未來的精英和領導者。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國為促進本國的經濟社會發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具有濃厚的公共政策色彩。法學教育應為學生提供創造性思考的社會實踐機會,以開發學生未來的卓越法律人才天賦。特別是應當啟發學生結合中西文化的差異來探索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善于反思基本知識技能、法律制度建設和社會積極變遷之間的關聯,要有推動社會變革和發展的膽識和勇氣。只有具備整體性思維的法律人才,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履行應有的職業責任與社會擔當。

注重法律思維的傳統教育也許可以培養法律工匠,卻難以培養出引領社會發展潮流的律政精英。我們的法律工作者還沒有普遍意識到在法律改革領域應當扮演的重要角色,當處理法律個案時,不大考慮法律體系如何完善、如何促進社會的福祉、當今社會如何發揮法律人和法律職業的積極影響等深遠而有意義的話題。因此,“法律思維”也許只要求學生關注解剖、分析和重建錯綜復雜的法律事實與規則,“整體性思維”則進一步要學生系統考慮決策和行動帶給一個社會整體的影響。尤其是當事人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發生沖突時,就需要對法律與社會進行辯證地思考,承認地區差異、文化多元和個體發展的需要,反思決策的后果以及對其他人產生的影響。可見,整體性思維的培養并不排斥法律知識和技能,在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時,法律思維仍然舉足輕重、不可或缺、不可替代。整體性思維的訓練必須有嫻熟的法律知識背景為基礎,否則是空中樓閣。我們只是不主張把法律知識和技能作為孤立的教學內容,教條性地遵循某一固定的邏輯思維指向,而是要訓練學生知識開放、多維度、系統地思考問題。因此,在卓越人才培養計劃下,倡導“整體性思維”的培養,這一理念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傳統的案例教學或診所式教學目標,是法學教育理念的發展和創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整體性思維”的培養途徑

(一)強調知識教育與心智教育有機融合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必須強調知識技能與精神信仰的有機融合與和諧發展,主張“身”、“心”、“靈”三個維度的均衡發展。大學教育的立足點和歸宿點是人,應當在最廣泛的意義上塑造全面發展的人,促使受教育者在人格方面得到最充分的完善。教育的目的不應該只是灌輸知識,當知識與人類價值觀和對其他人的仁慈情感隔離時,它將變得冷漠抽象且具有破壞性。正如Richard Zitrin所言,當法學院在訓練年輕人的“法律思維”時,也要提醒他們,應當像人類一樣思考。不只是在真空中理解法律規則,更有可能成為一個優秀律師。為了在真實的法律世界中得以生存,并獲得成功與快樂,法律學生也需要陶冶他們的“心靈”。要讓學生在自主真實的環境中,充分發揮創造力,教育學生成為具有批判思維、行動理智,同時具有道德責任和社會正義感的法律人。

(二)把實踐環節作為大學教育的支點

實踐性是高等教育的本質屬性。在高等教育特別是法學領域,應當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學生“整體性思維”的培養計劃,并將其有效運用到教育培養的各個環節之中。學校開展實踐性教學的目的,是讓學生在大學教育階段受到角色化的知識熏陶和思維訓練,從而有利于挖掘與開發學生的個人價值,并幫助學生在今后的職業實踐語境下應用這些價值。強調學生實務技能的訓練,并不是要求在學校教育階段就完成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使之在畢業走上工作崗位的時候能夠立即勝任工作的需要,如果將這個要求作為高校學生的培養目標,必然使高等教育蛻變為職業教育,在提高學生操作能力的時髦口號下犧牲創新能力的培養――這將是中國高等教育的悲哀!

實踐性教學有多種模式。在法學教育領域,組織學生參加法律志愿者服務是訓練其整體性思維、提高其綜合素養的一種有效途徑。學生們通過參與志愿者公益性活動,學生既可以發揮其專業優勢,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還可以幫助學生開發其個人價值,強化其應有的社會責任感。例如,筆者曾指導大學生開展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為主題的志愿者服務。這一活動,要求學生對某歷史文化名城進行實地考察和調研,以揭示該地區在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存在的問題。通過檢索分析,撰寫相關的法律文書,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申請專利和商標注冊。大家通過系統分析、綜合思考,提出該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的戰略規劃,并呈交相關主管部門供其決策參考。通過這一綜合性的社會實踐過程,學生們不僅學會了從法律層面進行制度反思,在實務中鍛煉職業技能,更重要的是學會了從戰略的高度進行分析和規劃,實現了法律思維向整體性思維的轉型。

總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有優秀的個人品質,才會踐行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需要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有效地處理問題;需要有整體性思維和戰略眼光,才能推動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高等學校人才培養應貫徹“整體性思維”教育理念,通過把實踐環節作為大學教育的支點,“在行動中評價專業實踐”,培育出未來社會的精英。

社區法律服務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的功能及其實現 唐東楚

如何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是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面臨的重要課題。我們認為不管是從我國目前的國情、社情需要,還是從法學教育和法律從業的“全球化”來看,社區法律服務對于我國卓越法律人才的社會責任感、實踐能力、創新精神等培養,均具有基礎性作用。

一、社會責任感培養

自1904年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提出大學要以社會服務為己任以來,社會服務已經成為現代大學繼教學、科研之外的“第三職能”。當今,英美等國的社區法律服務與社區學院教育發展得如火如荼,即便是注重思辨和理論教學的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等,也都將法學教育的目光轉向社會服務和法律診所運動。我國司法部2002年出臺了《關于加強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曾明確指出“把律師隊伍、公證員隊伍、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法律援助隊伍和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有機地組織起來,共同促進社區法律服務事業的發展。”同時,司法部還于2004年至2009年啟動實施了中加法律援助和社區法律服務項目。

當代中國社區的發展,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傳統意義上的“單位人”日益成為現代生活中的“社區人”,城市社區初具規模,農村社區已現雛形。社區是民眾的“家”,民眾是社會的“根”。法律學生來自社區,法律工作的對象住在社區,法學教育當然不能忽視社區法律服務。年輕學生正處人生價值觀的形成階段,其對人l生的思考和對社會的關注,往往離不開自己最為熟悉的社區環境。不光是高等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要重視社區法律服務,即便是高等法學教育的招生,也要重視社區服務,以便為人才培養“打提前量”。不少西方國家的大學招生,不僅要看考試成績、看創新潛能和領導資質(leadership quality),而且要看有無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s):“比如說幫助窮人、幫助老人、環保運動等等,還有到非常貧困甚至危險的第三世界國家去做義務工,因為這表明了年輕人對社會的一種承諾”。卓越法律“人才”,要先成“人”,再成“才”。社區法律服務對于法律學生的人本意識、民本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培養,以及對于學生的“成人、成才”,具有根部性的基礎作用。

二、實踐能力培養

康德認為,實踐教育一般包含“技能、世故和道德性”三個方面,而且從嚴格意義上說,道德性教育才是真正的實踐教育。社區法律服務,不僅可以培養和塑造品格(即道德性),而且可以鍛煉學生對法律的操作(即技能),以及將技能施之于人的藝術(即世故)。法律的“臨床”或“診所”,不一定必須在法庭和法院,也可以在社區。美國的法學院在探索法律臨床教學法方面,曾經成功地探索了把課堂教學和法律工作實踐相結合的“合作教育法”,或者“法學院一法律診所一公眾利益律師事務所”的綜合體。“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務這個概念經常被引申為非教學活動的外延和地區性結構的擴張,如合作性擴展服務(Cooperative Extension Service)、大規模的醫學中心、終生學習計劃、社會經濟發展和其他為專門滿足公共需要而設計的特殊活動。”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與社區法律服務結合的有益借鑒。我國目前法律學生的就業渠道狹窄,主要集中在公檢法、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以及部分高校、公司企業的法務等。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空白的創業現狀,與我國法律職業的體系不完備和我國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不明等是密不可分的。社區法律服務對于未來律師、調解員和社會工作者等職業的就業和創業,都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比如,美國ADR(Ah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社會化或者公司化運作,通過調解或者ADR謀生正在成為美國法學院學生就業和創業的新途徑。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國法律學生未來就業和創業的新模式。

三、創新能力培養

卓越法律人才的一個基本素養,就是要有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而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的培養,離不開社區法律服務這種開放性、全程性、主動性、體悟性和基礎性的實踐應用活動。

首先是服務理念的創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的社區法律服務不能僅限于公益案件,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制宣傳、接訪調解、法律援助這“三大塊”。這種法律服務應當本著公益服務和非盈利的目的,但可以是有償的。我國目前的社區法律服務,還主要停留在“政府推動”的層面,沒有明確將法學院系的學生作為社區法律服務的主體,缺少“民間推動”的理念和舉措。可以探討由服務雙方協商收費或者免費的模式,要改變單純的“政府推進模式”為政府、社會的“二元推進模式”,或者完全的“社會推進模式”,要從“人本”的角度來發展社區法律服務。這樣,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社區法律服務互動的經費支持、長效機制和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次是服務制度的創新。社區法律服務的制度創新涉及方方面面,但關鍵是要做到經常化和規范化,即常規化:一是法律診所和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的掛靠模式,當前主要由三種,即“內掛式”、“外掛式”(掛靠律師所、法律服務所或者基層司法所)和“合作式”,三者各有優劣和實效;二是法學師生對社區進行法律服務的指標考核和績效評估,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之《社區服務指南――第5部分:法律服務》的基礎上,需要建立體系化的法律師生服務社區的項目導向機制、合作管理機制、考評激勵機制和反饋保障機制;三是要借鑒美國關于社區生活瑣事的立法,比如噪音、寵物限養、門前衛生等的“皮毛法律”。比如美國《新噪音防治法》規定,無論是狗叫、過大的電視音響還是汽車的鳴叫,都不得連續超過3分鐘,違規三次就將被罰款525―2625美元。同時還要完善與社區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各項法律。

如果把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比喻成“植大樹”的話,職業化、國際化、應用型復合型好比是高大的軀干和繁茂的枝葉,相對法院檢察院或律所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而言,社區法律服務就好比大樹的“根須”。雖然沒有法院、檢察院、律所實習那樣職業化和“高端化”,但如果離開了日常的社區法律服務,就沒有法律人才培養走向“卓越”的基礎,所以要充分挖掘和發揮社區法律服務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社會責任感、實踐能力、創新精神等方面的“根部培養”作用。

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 毛俊響

國際治理的規則之治要求,任何國家、國際組織、跨國公司和個人都必須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基礎上決策與行動,并以此為依據來確定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解決它們之間的爭端與糾紛。因此,無論是從宏觀角度還是微觀角度來講,培養精通國際規則的卓越法律人才都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勢所趨。正是因為如此,教育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應實行分類培養,其中之一就是培養“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途徑和模式取決于該類人才的功能定位。根據我國對外開放的宏觀要求和當前社會發展的微觀需求,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應當類型化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國際法律規則制定的參與者

國際立法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國際利益分配背后的真正決定因素還是國際立法者之間的實力對比。盡管如此,發展中國家缺乏既精通外語又有很深國際法造詣的卓越法律人才也是影響和制約其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重要原因。歷史證明,小國也有外交。代表國家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外交人才的個人魅力、外交技巧、法律素養、語言溝通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規則制定結果。

當前,中國正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到國際秩序的形成和建構、國際規則的制定和適用之中。中國在嚴格遵循現有的合理的國際經濟和法律秩序的同時,也應努力推動國際經濟和國際規則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轉變。中國不僅要遵循國際規則,還要積極參與國際游戲規則的制定。這就要求我國的法學教育要培養出能參與國際游戲規則制定國際型法律人才。該類人才不僅要掌握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法條和訴訟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規則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政治、經濟、科技、歷史、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傳統等背景。

(二)國際法律理論變革的引領者

當前,國際法理論研究的話語權主要被西方學者所掌握。國際法學者的理論研究成果盡管不能直接成為國際法規則從而對各國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對于促進國際法的發展和變革有著重要作用。在國際立法活動方面,專門從事國際法編纂和發展的國際機構,如國際法委員會、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等,在制定國際條約草案時非常重視國家實踐和國際法學家的理論學說。在國際司法活動方面,國際法學家的理論學說往往成為國際法庭裁判的重要說理依據。

法律理論研究始終要契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中國目前正在處于和平發展和崛起的關鍵時期,面臨著許多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國際法問題,需要中國國際法學者提出適應中國和平發展和崛起的有特色的國際法理論,從而建立既系統承載國際法學話語體系的基本要素又充分展現當代國際法和國際法學中的中國特色、中國風格和中國氣派或中國印跡的中國國際法學話語體系。因此,中國需要加緊培養掌握國際法學理論研究話語權的具有國際水平的理論研究人才,讓他們引領國際法律理論變革潮流,改變我國國際法理論研究落后于歐美國際法學界的局面,推動國際法治進程并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

(三)全球公共事務管理的決策者

21世紀下半葉以來,以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為代表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逐漸成為全球公共事務的重要管理主體。中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又是世界人口大國。但中國公民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任職從而參與全球公共事務管理卻處于“人數少、比例小、地位低”的狀況,這與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很不相稱。因為語言、法律專業素養等原因,我國在國際組織中任職的法律人才不多,能夠完全勝任國際組織法律事務的專家更少。這削弱了中國在國際組織中的話語權和參與全球公共事務方面的能力,最終可能對中國國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參與全球公共事務不一定都需要法律人才,在一定情況下,還需要經濟類、行政管理類高級人才。但是,隨著國際經濟組織數量的增長和強制性管轄權范圍的擴大,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熟悉并善于利用現有國際法律、慣例,能在國際組織中為中國掌握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主動權的高級法律人才更加緊缺。因此,我們應該大力培養并向國際組織輸送大量能夠勝任全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的國際化人才,特別是法律人才,增加中國人在國際組織決策層的數量,擴大中國在參與全球公共事務管理方面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四)涉外法律糾紛的裁決者

經濟全球化條件下,許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在中國法院展開,這對我國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審判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對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內法、外國法的正確適用,涉及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司法協助各環節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要求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人員具有深厚的國際法理論功底。同時,經濟全球化和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不僅會大大增加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而且還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增加辦案難度。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審判活動中審判人員不僅要嚴格依法辦案,而且要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相銜接。既要熟悉WTO規則,又要熟悉中國法律和相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既要掌握國際經貿航運知識,又要有較高的外語水平;既要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又要具有較強的辦案能力和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培養、選拔大批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充實到審判隊伍中,進一步提升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質量,為涉外民商事活動營造公正、良好的司法環境。

(五)涉外法律服務的提供者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中國涉外法律服務市場發展了深刻的變化,機遇和挑戰并存。中國將不可避免地出現與其他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爭端,這就需要國際法律專家提供準確的專家論證意見,以幫助中國政府在貿易爭端中采取正確的法律對策。隨著中國實施“走出去”戰略,中國企業成了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最大的受害者。海外涉訴企業迫切需要熟悉國際貿易規則和外國貿易法律規則的律師為其提供風險調查、商業調查、訴訟等法律服務。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漸對外開放,中國律師將愈來愈多地面對外國同行的競爭。

盡管中國涉外法律服務市場處于蓬勃發展的狀態,但是在涉外法律服務市場上,真正能從事涉外經貿法律業務的中國律師事務所和中國律師為數極少。幾乎沒有一個中國律師事務所或中國律師能從頭至尾獨立承擔一起反傾銷訴訟,通常需要聘用歐美律師事務所或專門律師合作或協助辦案,而且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門出面聯系海外律師。這既不利于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也不利于維護我國涉外法律服務市場的獨立性。因此,經濟全球化和法律服務貿易的發展對我國法學人才需求發生了變化。我們一定要加緊培養復合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特別是融WTO法律、經貿知識和嫻熟的外語技能于一身的法律服務人才,在國家間貿易爭端、企業海外貿易訴訟案件中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以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

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的上述五項功能定位強調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與法律職業的統一和整合,強調法律人才培養應立足高起點、高標準,表明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本質上仍然是一種融合職業素養價值觀和理論素養價值觀的應用型人才。我國應緊緊圍繞上述五項功能定位,進一步變革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培養方法、培養內容,走內涵式發展和中外聯合辦學相結合的道路,培養復合型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為我國實施對外開放和“走出去”戰略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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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養的問題[J].法律科學,2011(2):195―200.

[3]曾令良中國國際法學話語體系的當代構建[J].中國社會科學,2011(2):35―41.

[4]閻亞林.談“入世”與現代法律人才培養[J].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3):208.

篇4

提升“法制性”

“法制性”是涉農法制報道的靈魂和本質特點。簡而言之,“法制性”問題,也就是法制精神或理念在涉農法制報道中的貫徹和體現問題。筆者認為,要提升電視涉農法制報道的“法制性”,應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應選擇好涉農法制報道的素材。注意考量所選素材的法制價值,包括宣傳性價值、建設性價值、警示性價值和法理性價值等。宣傳性價值需要考慮所選擇的涉農法制題材是否具有典型性,對于提升農民法律知識尤其是法制意識是否具有較強的啟迪意義等;建設性價值是指涉農法制事件中是否含有某些觸及農村法律盲點的信息,有無值得立法者思考和司法者關注的農村法律問題等;警示性價值是涉農法制報道所關注的事件是否屬于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焦點問題,是否觸及到農村社會生活的一些深層次矛盾等;②法理性價值則要求電視涉農法制報道不能停留于對涉農案件經過的講述或對一般法律知識的宣傳,而要更注重對涉農案件事實、過程或問題的深入解讀、剖析,著重闡明其中蘊含的法律方面的道理,尤其是注重現代法制精神的傳播。

其次,電視涉農法制報道還應將法律的基本精神即保護老百姓的利益、堅持公平公正等貫穿其中。一方面,電視涉農法制報道在溝通法律與農民公眾的關系上要起到中介、橋梁的作用,即通過涉農法制報道的介入幫助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者或無助者得到法律救助,使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得以體現;另一方面,要通過積極的反饋尤其是涉農輿論監督報道來促進涉農立法、執法及司法等法治實踐的完善。隨著農村經濟社會轉型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征地拆遷、基層干部腐敗等引發的農村矛盾糾紛或利益沖突日益增多,這需要電視媒體加大對農村法制實踐的輿論監督力度。

提升“契合性”

所謂“契合性”,即吻合性、相關性。也就是說,電視涉農法制報道內容應與主要接受對象農民的現實利益、法制信息需求及農村法制實際狀況相契合,具有相應的關聯。“人們的一切行為都是在相應需要的推動下進行的,都與人們的現實利益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③只有與人們的相應需求及利益的實現有明確相關性,才具有較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進而言之,涉農法制報道應與農民切身利益或法制需求之間建立具體的聯系,要能對農民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有一定的效用或幫助。

為此,電視從業人員應增強涉農法制信息傳播的職責意識,真正將“走轉改”、“三貼近”等落到實處,注意深入農村實際,切實了解轉型期農村受眾的法制需求和當前農村社會改革發展中存在的法制問題,制定一個明確的、系統的農村法制建設和農民權益維護等方面的“問題單”。

提升“服務性”

在中國法律服務體系遠未完善的今天,涉農法律服務由于機構組織相對稀缺等原因而變得成本較高,且速度和效率難以得到保障。在這種情形下,電視涉農法制報道以其成本較低、溝通便捷和有一定的貼近性等優勢,成為廣大農民觀眾獲得法律服務的極好渠道。如當前電視涉農法制類節目通過專題報道、法律信箱和專家咨詢等方式,以及媒體活動、庭審直播節目、特別節目和法律援助節目等形態,實施涉農法律服務,豐富了法律服務的內容與形式。

為充分發揮電視涉農法制報道的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教育,尤其是轉型期農民利益表達與維護等功能,還應積極引入職業律師、法律專家、行政和司法工作人員等進入涉農法制報道或節目中。應根據農村受眾的需求來組織、協調相關的法律服務機構、政府職能部門、司法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等,努力為農村受眾提供切實的法制信息和法律幫助。特別是應注意提供有關土地承包、制假售假行為、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亂收費亂攤派等涉及農民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真正讓農民的利益訴求通過電視媒體這一途徑得以充分表達。

提升“透徹性”

電視涉農法制報道的效能提升還應具有一定的“透徹性”。所謂“透徹性”,即深刻性、徹底性和通俗性。這涉及到如何將專業性、抽象性或理論性比較強的法律知識或文本轉化為深入淺出、明白易懂的通俗知識或大眾文化。

電視涉農法制報道“透徹性”的獲得,首先在于傳播者能夠對涉農法制報道的特性尤其是法制性或法理性進行深刻的理解和領會,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深入淺出的轉化與輸出。只具有“法制性” 或“法理性”,不具備“透徹性”的涉農法制報道內容,不能產生或難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從降低農民接受媒體服務的代價以贏得農民青睞和忠誠的角度看,致力于降低涉農法制報道的“理解-精力”成本,可以說是提升涉農法制報道影響力的一條重要路徑。

為此,筆者認為,首先應加強涉農法制報道編碼、譯碼的共通性,即應建立在共同經驗的基礎上,使用農村公眾感興趣、能理解的符號;其次是應增強涉農法制報道的易得性,即涉農法制報道應遵循從具體到抽象、從簡單到復雜的思維邏輯規律,增強法制信息呈現的清晰性、可認知性和趣味性。中國農村受眾是教育程度普遍較低的群體,平均文化程度尚達不到高中水平,這就要求涉農法制報道者要把工作做細,要與農村受眾進行換位思考,爭取將難以被普通農民所理解的法律語言、法律原理進行通俗易懂的解釋,努力降低農村受眾“法律解碼”的難度,否則其傳播意圖就難以達成。

此外,還應避免就事論事、就案說法或流于形式的法制宣傳和條文解釋,應通過對涉農法制事實、案件過程及法律問題的多層面的辨析和闡述,向受眾解釋清楚案件發生的社會根源,揭示違法犯罪行為或涉法案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及動機,并同時突出涉農法制報道的法理性,深入到法律精神、法律實質的層面進行層層剖析,方能產生良好的傳播效果。

【本文為江蘇省2011年度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金資助項目“我國電視涉農法制報道現狀與發展研究”(編號:2011SJB860004)和2012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媒體法制傳播與農民話語權保障研究”(編號:12BXW018)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李小云 左停主編:《中國農民權益保護研究——〈農業法〉第九章“農民權益保護”實施情況調查》[M],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10頁;陶愛萍:《構建和諧農村視域中的農民法治教育——徐州農民法治意識調查的啟示》[J],《鄉鎮經濟》,2008年第12期;王平:《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法制信息需求與滿足》[J],《今傳媒》,2012年第10期

②明春:《法制新聞的法制屬性與原則》[J],《當代傳播》,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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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證機構的公益性和公證人職務的雙重性,決定了其在社會信用管理、信用服務上擁有其他國家機關和商業性中介機構所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和業務優勢。

    公證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今天的拉丁公證制度是經過2000多年不斷磨礪、修正而延續至今的。比起一般的刑、民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巨大變遷,公證法律制度雖然也在很多方面不斷改進,但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功能與制度初立時并無根本性的改變。可見這一制度不僅具有天然合理性,而且是經過歷史的長期篩選而保留下來的,具有很強的社會適應性和長久的生命力。特別是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公證的地位不僅在傳統的拉丁公證制度國家更加顯著,絕大多數轉軌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公證事業也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就連從法律體系上與拉丁制度相抵的英國(及英聯邦國家)、美國,也愈益重視公證的作用,拉丁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潛移默化,在某些領域還非常依賴公證。這種趨勢之所以伴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而加快,正是因為全球化不僅是經濟、文化的全球化,而且是信用的全球化,由此,必然帶來公證制度的全球化。

    中國公證從大體上看實行的是拉丁公證制度,雖然由于我們的法制環境還不夠完善、公證應有的功能也有欠缺,與實體法的銜接也還不夠緊密,但現有的公證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功能,與拉丁公證制度是相一致的。其中有兩個顯著的特征,我認為與現在正在建設的社會信用體系關系最為緊密。

    一是公證機構的公益性。司法部最新報送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送審稿)第2章第12條將公證機構界定為“公益性、非贏利”的事業法人。所謂公益性,即公證是代表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服務于公共利益的事業。且不說我國的公證機構每年都為遺體捐贈、賑災義演等公益活動提供大量的法律援助,僅從普通的公證事項來看,也無不滲透著公益性。以提存為例,由于信用制度的匱乏,騙貨或騙款的情況屢見不鮮,交易的風險也越來越大,這時,一方或雙方將債之標的物(清償提存)或擔保物(擔保提存)交給公證機構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熟時交付給債權人,當事各方都可以放心地履行各自義務,實現各自權利,從而使交易成功率大大提高,不僅有效地防范了信用風險,而且保障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二是公證人職務的雙重性。一方面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國家公證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送審稿)第1章第4條),受權于國家而執行國家公務;另一方面,公證機構又是從事專業法律服務的特殊中介服務機構。因此,有人將公證制度稱為“準司法制度”。公證人職務的雙重性是既有別于司法審判機關和政府行政機關,又有別于一般中介服務機構的重要特征。

    公證的以上兩個特點,決定了其在社會信用管理、信用服務上擁有其他國家機關和商業性中介機構都無法替代的、獨有的重要作用和業務優勢。

    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框架下,公證的日常業務在經濟領域就包括不動產公證、合同公證(借貸合同、購銷合同、承包租賃合同等)、招標投標公證、提存公證等等,基本上涵蓋了所有市場主體的各種經濟活動。而一項公證服務的程序一般包括對當事各方主體資格合法性的審查、對經濟行為合法性、真實性的證明。履行這些程序的過程本身,就是法律行為規范、信息披露、信用調查、信用約束的過程。公證的公益性,決定了其中正性和第三人的角色。而政府行政權在上述民商法領域除了制定規則和行政審查之外,無法一一介入,而且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公權也不能隨意進入私權領域。同樣在為這些經濟活動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只能一方當事人的法律事務,受托為其當事人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為其所的當事人實現權利與利益爭取法律支持,其與當事人的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甚至類似于雇傭關系。這種關系,從“個體理性”的角度來看,實現公正的保障并非十分可靠,因為律師的工作目標是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當事各方的利益均衡。這一點上,目前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有同樣情形。出現這樣的情形不止是因為提供服務者個人的品行和修養,更主要地是源于其服務的性質。

    公證職務的雙重性既為公證當事人提供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又為當事人提供即期的、現場的、對某一特定事項的多方位的法律服務。我們厚望所寄的征信服務當然是市場經濟國家市場秩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金融機構的客戶檔案也是金融企業信用安全的重要閥門,但且不講其信用檔案的建立必是一件工程浩大、更新頻繁、曠日持久的工作,遠水難解近渴,即便有數量足夠多的征信公司和比較豐富的、真實的個人、法人信用資料,其職能與專業所限,也不可能替代公證的功能。比如一項合作投資協議,當事雙方系第一次接觸,那么在協議過程中至少涉及以下問題:1.對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2.對方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如何?3.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故意隱瞞風險等欺詐行為?4.協議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5.當事各方的權責利是否適當?6.違約責任是否明確?等等。律師、會計師、征信公司都可能解決其中的局部問題,但假若當事人需要在最短的時間、以最低的成本一次性解決這“一攬子”問題,那么最佳選擇只能是公證處。第一,公證機構可以通過異地同業協助機制,在最短的時間行使調查權,查詢被調查者的主體資格和資信情況,出具具有法律證明力的公證文書;第二,公證機構有義務審查協議內容,保障交易安全;第三,當事人可以通過提存公證確保資金安全;第四,一旦公證機構出錯,當事人即可啟動錯證追究程序,要求損害賠償;第五,合同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使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時無需經過訴訟,直接申請法院對約定的標的予以強制執行,實現其應得的利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是否能流到收益最大的領域、消費者能否以同樣的價格買到最大的效用,除了法律、政策的因素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資者、消費者所掌握的信息的多少。信息不對稱限制交易范圍、減少投資機會、增加投資或消費風險,于是市場中介組織應運而生,通過對信息的采集加工和商品化,以彌補信息的不足,征信業、會計業、評估業等莫非如此。而目前我國整個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缺少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社會相關的信用數據開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業的信用數據和資料服務行業無法得到,從而無法依靠商業化、社會化、具有客觀公正性、獨立性的信用調查、征信、資信評估和信用專業服務等方式,提高社會信用信息的對稱程度,導致了失信現象愈演愈烈。公證的產生雖與上述背景有相似之處,卻發展成不同的服務類別。公證所提供的服務,可以理解為某種公權在私權領域中的延伸。正因如此,國家對公證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并制定了錯證賠償制度,以規范公證行業的執業行為。有相當比例的公證當事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提出公證申請,尤其是借貸、經貿等領域,當事人一旦認識了公證的價值,便會在交易中反復地對公證加以利用,以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增強契約的約束力。

    上述分析只是一種客觀描述,并無對其他行業存有貶損之意。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征信公司各有所長、各司其職,都是信用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硬件”,只是公證的作用應當引起有關當局和市場主體進一步的了解、重視。

    (二)公證效力的特殊性決定其以獨特的功能在信用體系中占有銜接各要素、兼有各要素功能的特殊的突出的地位,又以其獨特的效力在信用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公證書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這是司法部《關于我國公證制度和公證效力的復函》[司發函(1994)005號]中確認的公證書的三大基本效力。推而廣之,我們也可以近似地把這看作公證的基本效力,因為大多數公證活動的結果最終都要由公證書來體現。這些效力,是其他普通中介服務、法律服務甚至政府公共服務都不具備的。

    一套完整的社會信用體系,以信用法律、信用主體、信用服務者和信用監管為其主要的構成要素。信用法律是信用規則的制定、信用糾紛解決和判決、懲罰的總和;信用主體則包括政府信用(公共信用)、企業信用(商業信用)、個人信用(消費者信用);信用服務者指的就是上文列舉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信用監管主要指政府對信用服務行業的規范與監督。公證以獨特的功能在信用體系中占有銜接各要素、兼有各要素功能的特殊的突出的地位,又以其獨特的效力在信用體系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

    公證的證據效力主要體現在訴訟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事實的依據。”這是因為,公證機構是國家授權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過程本身就是在履行法律程序,公證機構要對公證對象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只有能夠確認為真實、合法的行為、事實、文書方予以公證,故而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作為確定無疑的證據,無需法庭調查而直接采信。把公證作為日后訴訟的憑據,是加于締約各方的一種有形的信用約束。從審判機關來看,公證又是節約審理時間、提高審判效率、改善審判質量、減少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有力工具,反過來進一步強化了公證效力。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在世界各國應用廣泛,如法國《公證法》第19條規定:“公證書不僅具備裁判上的證明力,而且在法蘭西共和國全部領域內具有執行力”。在我國,比之證據效力公證,強制執行效力并非廣為人知,因而其特有的優越性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未能充分體現出來。所謂強制執行效力即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持經過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不必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的這一效力,可以使債權人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從而起到體現法律尊嚴、維護信用秩序的作用,避免因訴訟而造成的財務損耗和效率損失。公證所具有的這種法律強制性,在司法實踐中對各信用主體,包括政府主體在內,都起到了較好的規范、約束作用。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在我國的公證制度中是需要進一步強化的一種基本效力。這一效力被納入實體法越多,公證對社會信用體系的貢獻就越大。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由法律規定或約定產生的效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某種法律行為“必須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拉丁公證制度國家,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被發揮到了極致,各種實體法中處處可見“應當公證”、“必須公證”的規定,公證業務與公證人隊伍由此在數量上相當可觀,而公證業務量與公證人數量與其信用發達程度成穩定的正比關系,這與征信、會計行業日益走向行業壟斷的格局完全不同,雖然這些中介行業的大型化、壟斷化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其對社會信用的貢獻也有目共睹,但無所不在的公證,是社會信用最普遍的、與社會成員關系最密切的得心應手的信用工具,則是不可否認的。

    公證的其他效力,如公示效力、對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銷效力等,也同樣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比如,社會上大量存在重復抵押的現象,公證機構可以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對抵押物予以公示,重復抵押的行為即可得到有效預防,避免糾紛,防止欺詐行為的發生。總之,如果對公證效力的獨特性善加利用,其價值將不可估量。

篇6

關鍵詞:投資條約仲裁;法律權威資料;法律專門人才;法律援助中心

中圖分類號:DF96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i.issn.1001-2397.2009.06.03

一、引言

在過去十幾年時間里,發展中國家簽署了大量的雙邊投資協議(BITs),試圖通過這些協議營造一個更穩定、透明的投資環境以吸引外國直接投資(FDI)。

BITS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權利保護以使其投資免于遭受征收或其他形式的歧視待遇,并使投資者可以通過一種被稱之為投資協議仲裁(簡稱“投資仲裁”)的爭議解決創新模式直接對東道國政府提起申訴。近年,有諸多的投資仲裁針對發展中國家而提起,給發展中國家諸多領域的政府規范形成了挑戰,并且,這些申訴均尋求數百萬美元甚至數億美元的損害賠償額;因此,如何有效應對這些申訴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至關重要,因為即使是單單申訴方的一次成功都可能將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造成巨大損害,并削弱其規范公共利益的能力,毀損其作為理想投資場所的聲譽。

然而,投資仲裁是一種復雜的爭議解決方式,它需要大量的法律權威資料和法律專業技術為支撐。限于財政的困難和管理上的障礙,很多發展中國家在其國內不具備專業法律技術人才去應對有關投資協議的申訴。其結果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被迫去雇用要價昂貴的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業人士:同時,那些沒有能力雇用外部法律顧問的發展中國家只能在沒有任何國際組織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下去艱難地搜尋其所需的零星、非完整的法律權威資料,艱難地嘗試、摸索。

二、投資仲裁與發展中國家

(一)投資仲裁的上升趨勢

在投資仲裁出現以前,投資者根據國際法對為其投資帶來負面影響的違法行為尋求救濟的機會很有限。由于投資者不具備習慣國際法所說的主體地位,他們不能向一個國家直接提出申訴。他們具有的惟一救濟途徑就是將爭議問題提交東道國法院解決,或游說其政府支持其主張,進而對東道國政府提出權利要求。

針對投資者尋求救濟所受的限制,晚近投資協議中包含了投資者――國家之間的仲裁條款,允許投資者直接對東道國提起申訴以維護其協議權利。實質上,投資協議仲裁條款好比是由東道國發起的一項要約,它允許協議另一方的國民就投資產生的爭議提請仲裁。投資者通過發起仲裁而進行“承諾”。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維護其協議權利而無需首先說服其母國政府支持其主張,從而避免了投資者的爭議由于投資者母國出于對更廣泛對外政策的考慮而被淡化。相比而言,在WTO中,只有國家(或單獨關稅區的成員)可以針對其他國家違反WTO法的行為提求。投資仲裁的機制通過允許投資者發起強制性仲裁并獲得有約束力的、可執行的裁決結果而直接維護其協議權利,這一點,具有現實的重要性。

投資者不斷地對東道國政府提起違反投資條約義務的仲裁申請。近年,在世界銀行集團旗下的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中心(ICSID)及其他仲裁機構登記的投資仲裁數目日益攀升。至2005年11月,已知的累計數目達到219起,與2000年累計的僅75起相比,顯然有大幅度的增長。這些仲裁中的大多數要么是由ICSID主持進行的仲裁,要么是根據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規則進行的臨時仲裁。

投資仲裁的攀升歸因于幾個因素。第一,長時期FDI的增長和不斷形成的BITs網絡,潛在地可能會產生越來越多的就投資協議所涉事項而發生的爭議。第二,不斷增加的仲裁裁決賠付額度可能也鼓勵了更多的投資者利用投資協議仲裁條款。第三,投資者和律師們越來越充分地意識到BITs和其電投資協議中所賦予投資者的權利。

(二)投資仲裁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作為主要的全球資本凈引進方,發展中國家首當其沖承擔著對抗不斷增長的投資協議申訴的重壬。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的數居顯示,219個已知的投資協議申訴中近2/3針對殳展中國家政府提起。37個不同的發展中國家成為了投資仲裁的被申訴人,其中7個國家面臨多重申訴。阿根廷面臨了讓人難以置信的42個申斥,墨西哥榜居第二,面臨17個申訴。發展中國家在投資仲裁中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是被申訴人。由于非ICSID仲裁的保密性,實際針對發展中國家提起申訴的案件數可能會更高。

如何應對投資仲裁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挑戰,其中包括涉訟的花費、大額賠付裁決額的可能等。對投資者申訴要求賠付數額的相關信息通常是零星的,但一些已知的對發展中國家不利裁決的賠付數額已非常巨大。例如,在仲裁庭裁決捷克斯洛伐克的媒體管理機構違反了該國與荷蘭王國的BIT之后,裁決其賠付申訴方――一家在捷克投資、總部在荷蘭的廣播公司2.7億美元。不僅如此,還需加付利息。2005年,阿根廷政府針對其國家出現的金融危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ICSID的一個仲裁庭裁決阿根廷違反了其與美國簽署的BIT,之后判令其賠付1.33億美元給一個美國的能源公司。

投資者對東道國政府提起申訴之風對發展中國家自由規范其公共利益具有深遠的影響。投資者借助投資仲裁挑戰東道國政府在一系列敏感領域的政府措施,其中包括公共的水、電、廢物處理和衛生服務領域。至少有9個案例,在發展中國家提供水和下水道污水處理的外國投資者利用投資仲裁解決其與東道國政府機構的不同主張。其他投資協議爭議仲裁中,有挑戰東道國拒絕簽發營運廢物處理設施許可的,有挑戰撤銷了在受保護的濕地附近運營產業化工廠許可的,等等。

三、發展中國家參與投資仲裁的障礙

考慮到大多數投資仲裁針對發展中國家而提起,發展中國家積極有效地參與爭議解決的過程至關重要。然而現實中,一系列的障礙挫傷了發展中國家充分參與協議仲裁的信心。主要的障礙來自3個方面:發展中國家難以支付昂貴的國外法律專門人才費用;仲裁程序的非透明性;以及投資協議關鍵條款含義的模糊性。

(一)法律專門人才尋獵的障礙

在任何形式的涉訟爭議中,一方律師的專業水平對爭議的結果可以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而獲取法律專門人才的重要性在像投資仲裁這樣一個大多數律師都不熟悉的專門領域就顯得越發突出了。這一領域的專門人才主要集中于為一小部分大的國際法律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律師和仲裁員群體。他們在投資仲裁中具有專業的實踐經驗。雇用這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具有明顯的優勢:第一,他們

有在此類仲裁過程中的經驗和專業接洽能力。第二,這些事務所具有強大的“數據庫”,記載了過去仲裁的裁決、相關的仲裁規則、仲裁員的選擇和通常的涉訟技巧。在這些大的國際法律事務所供職的合伙人和律師可能在其他一些案件中充當仲裁員,他們可以對仲裁進程提供無與倫比的洞察力。他們參與過去仲裁所獲得的知識,包括那些在裁決作出前所獲知的未公布的信息,有助于他們向東道國政府就如何解決其與投資者的爭議提供極其可貴的建議。第三,國際法律事務所最有可能獲取出版的和未出版的法律權威資料、得力的助手和非正式的專業網絡信息。

發起投資仲裁申訴的外國投資者幾乎毫無例外地都會雇用在投資仲裁方面富有經驗的國際法律事務所。發達國家在其政府部門具有法律權威資料以及法律專門人才,自己能夠應對投資仲裁申訴。由于在東道國政府內部缺乏相關的專門人才和法律資源,很多發展中國家被迫雇用外部法律顧問去應對投資申訴。

國際法律事務所對東道國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與其對其他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并無二致。信譽良好的事務所收取的律師費用為每位律師每小時約400-600美元。考慮到一個爭議可能會由一個律師團隊應訴,而整個仲裁過程需要2年或2年以上的時間,僅為律師而支付的費用就已相當驚人。據報道,捷克斯洛伐克在其應訴的兩個就其媒體領域規范提起的投資申訴中花費了1000萬美元的律師費用。顯然,投資仲裁的律師花費超過了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支付能力,尤其是那些最不發達國家。

正因如此,并非所有發展中國家都雇傭外部律師,無論其出于財政方面的考慮或是其他策略的考慮。這意味著應對投資申訴的重任就落在了那些毫無經驗和法律資源匱乏的政府公訴人身上了。通常,這導致了作為申訴方的投資者與作為被申訴方的發展中國家在法律代表方面極大的不平衡。例如,當阿根廷第一次應對投資申訴時,其司法部辦公室沒有便利渠道獲取相關法律資料,阿根廷的法律代表不得不飛抵華盛頓,到ICSID總部去進行必要的法律研究,甚至自己付費去購買那些有關協議仲裁的復印資料。

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發展中國家在投資仲裁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如阿根廷,其在沒有外部律師的幫助下應對了對其提出的諸多申訴,通過這些應訴,逐步積累起參與投資仲裁的大量經驗。然而,積累經驗需要花費時間,并且,為了積累經驗而使用政府律師可能導致需要將法律人才資源從其他緊迫的法律事務中轉移至投資仲裁之中。對于弱小的、貧窮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它們不太可能具有足夠的財力或人力去構建所謂的內部資源去應對投資申訴。再者,更令人困窘的是,發展中國家律師獲取必須的專門技能的努力又因投資仲裁過程的非透明性而大打折扣。

(二)缺乏透明度的障礙

投資仲裁以仲裁過程的每一階段均缺乏透明度為其特點。除非經投資者和東道國雙方向仲裁庭表示同意披露,否則無論是申訴、證據的提供、聽審,還是仲裁的裁決都是非公開的。已決仲裁裁決的非透明性和缺乏第三方的參與等,都阻礙了發展中國家充分參與仲裁過程。

1.獲取仲裁判例法的障礙

發展中國家律師要想獲取相關的投資仲裁先例必須在那些有關過去仲裁裁決零星、非完整的資料中做大量的清理工作。在投資仲裁中,雖然沒有正式的遵循先例原則,但律師和仲裁員通常引用先前的仲裁裁決作為眼前面臨的類似案件的權威參考。在像國際投資法這樣的領域,具有相對較少的已決案例,每一個案例都有可能成為一個新的篇章,對這些仲裁案例的資料獲取尤為重要。

尋找相關先例的第一個障礙就是公眾無法知曉投資協議爭議的存在。因為作為仲裁的主要場所,只有ICSID向公眾透露申訴的登記記錄。即使有的仲裁申訴公眾知曉,但仲裁裁決也是非公開的。盡管這些仲裁判例作為法律淵源所具有的重要性無可置疑,但投資仲裁在非經雙方同意的前提下絕不會公開。當然也有一些裁決逐漸通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告知公眾,但大部分還是非公開的信息。

同時,至少有好些非公開的裁決是在投資仲裁領域工作的法律事務所和仲裁員之間以“神奇的圈內循環”(magic circle)方式進行非正式的交易的。這些隱形裁決(“hidden”awards)的存在為仲裁業內人士提供了非公正的優勢,使他們能獲取先例的法律資源并能有效地進行論辯,從而易于贏得爭議的勝利。相反,那些沒有雇傭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的一方則被剝奪了獲取相關資源的機會。作為外部人士,發展中國家不得不面對那些零星分散的、非完整的資料,在缺乏外部顧問幫助的情況下,提高了訴訟的難度和風險。

2.第三方參與的障礙

考慮到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性,毫不奇怪,投資仲裁在傳統上就排斥外界人士的參與。ICSID和其他仲裁機構的聽審都是私下進行的,除非雙方當事人許可第三方當事人在場參與。因此仲裁的提起、證據的出示以及裁決的公布等都限于爭議當事人。主要仲裁機構均沒有明確的規則允許來自第三方的“法庭之友”提交證詞。

然而,當爭議的問題涉及公共利益時,投資仲裁中更大程度的第三方參與被認為是合理的,以這種方式運作,潛在地也可間接促進發展中國家參與投資爭議解決過程。特定情況下,來自非政府組織的“法庭之友”和其他非正式當事方的呈詞,可能可以彌補發展中國家抗辯能力的不足,以確保仲裁庭聽取所有相關論辯,作出公正裁決。

一些人提出,允許“法庭之友”的參與和進入聽證程序可能會使仲裁庭難以處理廣泛信息資源,將增加爭議的仲裁費用并增多雙方在其論辯中要回答的問題。這些關心確有其道理。當仲裁庭認為第三方提供的呈詞太繁鎖時,它可以自由裁量,以適當的方式限制第三方的參與。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仲裁庭,在接受“法庭之友”的呈詞前,要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包括呈詞的提供必須為與仲裁相關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并且其內容不同于當事方的呈詞。還包括呈詞是否在爭議范圍之內以及爭議中的第三方利益和公共利益何在,等等。

然而,要仲裁庭接受數量眾多的相關第三方呈詞還是很遙遠的展望。WTO的專家組,有的現在接受了“法庭之友”的呈詞,但仍未報道眾多的“法庭之友”提交的呈詞的問題。再者,當“法庭之友”聯合起來提供一份呈詞表達其關注的問題時,其潛在的影響將是巨大的。因此,至少目前,投資仲裁中還沒有接受第三方的參與。

(三)投資協議用語模糊引發的障礙

在所有的投資協議中,為了致力于吸引FDI,協議的關鍵性規定通常以模糊的用語表述。這種“開口式”(open-ended approach)方式在類似外商投資這樣的領域可能是一筆財富,因為要預測在明天的商事領域投資者將利用什么樣的新投資工具和方式,這不太可能。盡管如此,太多的非確定性可能成為投資者和東道國雙方的負擔,他們不能預測如何去遵守協議。隨著投資協議爭議的上升,仲裁庭開始定義BIT協議用語的含義。這樣做所增加

的困惑是,幾個不同的投資仲裁庭面對同一事實性問題,對協議有不同的理解,采用了不同的適用標準,導致了裁決結果的不同。

由于適用BIT標準的不確定性。影響了投資者和東道國,發展中國家幾乎沒有能力在這樣一個富有挑戰的國際投資環境中減低涉訟的風險。不能雇傭外部律師的發展中國家可能無法獲取那些“隱形裁決”和其他形式的法律資料,也就無法獲知在類似事實中,如何就適用協議規定進行有力的抗辯。

四、幫助發展中國家有效參與國際投資仲裁的建議

沒有哪種爭議解決方式盡善盡美。在任何形式的訴訟中,當事方都存在資源獲取和法律人才方面的重大差異。國際商事仲裁中,各方當事人法律代表能力的不均等不是一個主要問題,因為案件結果所涉的對象限于私人當事方,其影響力有限。投資仲裁的情形則大不相同,作為被申訴方的國家,不利的裁決結果會影響到該國數百萬公民的生活。這也是為什么國際社會應以某種機制確保發展中國家能夠獲取法律資源和法律專門人才,能夠具有與投資者相同的能力應訴。我們可以從WTO的類似努力中吸取成功的經驗,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幫助發展中國家有效參與投資仲裁。

(一)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潛在利益

法律援助中心如何能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投資仲裁呢?首先,它應確保發展中國家有能力提供其所需的法律資源和法律專門人才,以增強投資仲裁的合法性。在一個對抗式的論辯過程中,投資仲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雙方當事人能最少障礙地獲取法律資源和法律專門人才。如果一方無法獲取法律資源或法律專門人才,它就無法充分地陳述其理由,仲裁庭也就無法獲知所有信息從而得出一個公正的裁決。爭議解決過程似乎會不公平地傾向于投資者一方,這會有損投資仲裁的合法性,并對發展中國家締結未來的投資協議產生負面影響。

其次,法律援助中心不但可以提升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而且可以促進形成一個更有效率和效力的仲裁過程。獲取充分信息的發展中國家法律代表可以提出更令人信服的法律抗辯,以提高仲裁程序的質量以提升最終裁決結果的質量。懂得至關重要法律爭議問題的發展中國家律師,不會再作出那些無關緊要的、無說服力的辯論,從而節省了仲裁庭、對方法律代表和投資者的時間和金錢。例如,在CDC v.Seychelles(賽舍爾)的庭審中,仲裁庭發現,賽舍爾最初的抗辯思路混淆,不能夠與其主張緊密銜接,迫使仲裁庭許可為澄清抗辯而延時。再者,仲裁庭一再暗示,賽舍爾提出仲裁無效申請的理由是輕率的,結果導致仲裁庭裁決賽舍爾支付所有與申請無效裁決過程有關的CDC公司所花費的費用。如果賽舍爾能夠獲取外部的法律幫助,這些費時費力的做法完全可以避免。

如果建立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增強仲裁的合法性,提高仲裁的效率和有效性,那么這個建議是否可行呢?它將提供什么樣的服務?考慮到這些問題,我們可以以WTO為借鑒,探討如何為發展中國家有效參與投資仲裁而做努力。

(二)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可行模式

就WTO而言,國際社會面臨這一問題,即如何為發展中成員提供有效的幫助使其有能力參與WTO的爭端解決。在1999年西雅圖部長級會議中,發展中成員的主要抱怨是其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不平等性。抱怨的實質是有關人們熟悉的兩個問題:發展中成員內部缺乏WTO法的專門人才;發展中成員聘用外部法律顧問所需的昂貴費用使其望而卻步,而國際社會沒有什么機制可以為發展中國家在此方面的窘迫提供援助。發展中成員的這些訴求被大會認真地予以了考慮,因為這將意味著WTO爭端解決機制傾向于富有的發達成員,而這有損于作為任何爭端解決機制核心的公平理念。

在WTO西雅圖部長級會議上,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聯合簽署了建立《WTO法律咨詢中心的協議》(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dvisory Cen-tre on WTO Law,簡稱“ACWL”),該協議于2001年7月生效實施。ACWL的目的是“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有關WTO法和爭端解決程序的法律培訓、支持和建議”。該中心以受補貼的費率為其成員提供3項主要的法律服務:(1)WTO法的法律咨詢,包括立法建議和政府措施與WTO法的相適性;(2)為當事方參與WTO爭端解決程序提供支持;(3)通過座談會和培訓班的方式為政府官員提供WTO法的培訓。

ACWL成員向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放。盡管如此,中心的服務實際上僅提供給發展中國家、經濟轉型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中心向各成員收取一定的費用,但即使不屬于其成員的最窮的國家也可向中心尋求法律援助。成員的權利在于獲得法律服務收費的折扣和當中心受多方請求提供服務時,成員享有接受服務的優先權。在爭端解決過程中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以小時計算,并根據該成員在世界貿易中的份額和以其GDP為基礎考慮,最不發達成員每小時支付的法律服務費用僅25美元。ACWL所有成員和所有最不發達國家均可獲得有關WTO法的免費法律建議,當然,其接受建議的時間最多不超過ACWL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長時間。當法律服務需求過高時,或利益存在沖突時,或在特別高的技術需求情形下中心缺乏必要的專門人才時,中心備有外部顧問的人員名單供當事人參考選擇。

(三)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服務

從有效的角度考慮,法律援助中心無需挑戰現存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資源、專門人才或服務。相反,它應該為發展中國家提供高品質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詢意見和培訓,并且要讓發展中國家支付得起!然后讓發展中國家自己作出適當的選擇,是完全依賴于內部的法律顧問還是花費雇用外部的法律顧問?法律援助中心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法律服務可以包括:

1.儲存相關法律權威資料

法律援助中心應該作為相關法律權威資料的儲存所,其中包括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仲裁庭的裁決、仲裁協議、相關雜志和其他學術評論等。它可以為發展中國家充當“一站式服務”(one―stop)的圖書館,從而最大程度上簡化收集相關法律資料的負擔,并確保所有當事方均能獲取基本的法律資料。圖書館職員可以是那些有興趣幫助發展中國家并為公益服務而免費或低收費的法律顧問。

2.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培訓

法律援助中心的長遠目標應該是構建發展中國家的內部能力,使其能有效參與和應對BITs談判和投資協議爭議。培訓項目的潛在好處在于,它可以提供一個論壇,在這一論壇中,發展中國家法律代表可以與中心的職員分享經驗并增強職業聯系。以這種方式,培訓可以起到防范的作用,確保發展中國家不至于對投資仲裁完全無知或知之甚少,并有助于發展中國家對于如何應對投資者的申訴或如何向投資者提起申訴作出明智的決策。

對于那些面臨投資協議申訴的發展中國家來說,這樣的培訓顯得尤其需要。聯合國貿發會議、

美洲國家組織和加拿大國際發展署曾為一些來自拉丁美洲,并遭受投資協議申訴的國家在華盛頓舉辦過一個管理投資協議的座談會。座談會討論了出現于大多數投資協議爭議的以條約為基礎的實體性問題,還通過案例分析討論了關鍵性的管轄權的概念,富有經驗的仲裁實踐者還發表了他們對投資仲裁的洞察意見。該培訓課程極富成效,來自中部美洲的參加者要求UNCTAD秘書處提供某種便利,以幫助該地區發生的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議的進行實際管理,并建議可以通過能力建設的方式為其提供信息、研究成果及制度支持。本文建議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建立在這一成功的經驗之上,與UNCTAD和其他國際組織合作進行未來的培訓活動。

3.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法律顧問

獲取法律權威資料是重要的第一步,但仍然需要有法律的專門人才去解釋所獲得的法律資料,將相關事實材料整理運用于切實有效的論辯之中。盡管培訓項目對于培養長期的能力來講是一種有效的方式,但它不能成為抗辯一個具體的、懸而未決的投資者申訴所需法律幫助的替代。不具有投資仲裁經驗而又無法支付昂貴外部法律顧問的發展中國家可能更需要以某種相對廉價的方式雇用法律顧問,代表發展中國家有效地抗辯某個實際的投資者申訴。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有幾種選擇,為發展中國家獲取有能力支付的法律專門人才提供服務。

首先,中心可以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建議。例如,對于發展中國家簽署的BITs,中心可以提供法律意見,將擬建的法與目前的投資協議相比較,或對潛在的投資者申訴提供預先性分析。由于投資協議條款含義的非確定性,發展中國家需要獲得幫助以澄清擬訂的或目前的政府措施是否可能將其置身于承擔責任。同時,中心也可對擬訂的投資協議文本提供法律專家意見,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充分意識到具體的協議條款含義。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發揮預先防范的功能,讓發展中國家在一開始就清楚爭議的趨向而不是事后才被動應訴。此外,中心可以在爭議爆發之初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應對投資者申訴的初步法律咨詢意見,然后讓發展中國家選擇是否需要雇用外部法律顧問。

其次,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在仲裁過程中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直接的、接受了補貼的法律顧問支持。來自中心的律師可以同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律師一道參與仲裁程序,起草有效的法律文書,出庭進行口頭的法律辯論。中心律師可以根據每個當事人的需要而融人到仲裁程序之中,但在整個仲裁過程中,中心律師只是為了幫助發展中國家律師而非替代他們。提供這種充分的、直接的法律服務可以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種真正低廉的消費選擇,使其無需雇用高昂收費的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但這也可能存在人力資源的緊缺情況,限制了中心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為當事人提供現實性法律服務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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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診所課程 教學 本土化

法律診所課程在20世紀60年代起源于美國,并在當時的美國受到普遍關注,法律診所課程是以法律援助為手段,借鑒醫學院診所式教育的模式,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為委托為提供咨詢,解決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服務,我國高校從2000年陸續開始設置法律診所課程課,但是由于法律診所課程課本身的舶來品的特性,要想完全適應中國的水土,還需要一個本土化的過程。

一、職業道德養成中的新模式

法律職業道德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專職從事法律職業的專業人員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是社會倫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道德在法律職業領域中的具體體現。

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更徹重于實務教育,職業信念、理想、倫理的教育或無或形同虛設,因此往往培養的法律職業者是“法律匠人”,事實上“法律匠人”的辦案能力是可以在司法實務中通過律師、法官的傳幫帶或不斷摸索而習得的,但是如此職業素養的獲得顯然與法學教育的初衷相悖離,因為培養法學學生的職業化倫理是法學教育中的核心之一。

法律診所課程為解決傳統法學教育這一缺陷提出了解決的路徑與方法,法律診所課程中學生直接參與實際案件的,接觸復雜的社會生活,認識各個社會層面的群體,當然社會中的弱成為了社會各群體中的主要成員,讓法律在弱者中體現公平,彰顯正義成為法律的價值,也以此來促進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法律診所課程的最大魅力就是讓學生在處理、解決具體案件的過程中深刻的領悟,遵守法律職業道德,恪守職業操守的重要意義,因為法治的進步需要一代代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二、解決法律援助問題中的新途徑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從2005到2008年公布的法律援助申請批準情況的對比中可以看出目前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案件僅占需要法律援助案件的1/4,而此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法律援助事業起步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財、物的有限性是密不可分的。法律診所課程的入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高校的介入解決法律援助中人的問題。法律診所課程在承接具體案件的過程中,從實際上緩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不僅解決了法律診所課程的案源問題,同時又為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巨大的智力支持。

三、司法改革推進中的新思路

在任何的案件中,身份是首先需要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因為在診所式教育課程中授教主體是未畢業學生,這些群體即便可以參與實際案件處理,也只能以公民身份進行,但是此解決問題的辦法在現實辦案過程中又很難得以實現,首先在刑案中學生會見很難得到主管機關的批準,其次,看守所對學生會見基本不予配合,這樣一種現實讓法律診所課程案源少的狀況又多了一重,因此解決身份問題成為了一個關鍵。

2008年的司法考試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關鍵性的問題,至少給那些在大四即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開展法律診所課程提供了機會,而如此大量的在校生又該如何解決,不妨來關注一下美國,在美國通過診所式教育給予了學生“準律師”的身份,同時又對學生獲得這一身份給予一定的限制。在我國高校中已經有眾多的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外聘教師的身份參與診所式法律教學的全過程,診所里的學生每一個都需要有指定并具有執業資格的教師指導學習,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學生可以提前進入專職律師執業的實習階段,也就是用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習經歷取代專職律師執業的實習環節。而對于未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學生則需對學生的學習成績、職業倫理等項進行逐一評估,通過評估才有資格獲得“準律師”的身份,此項評估需要由學校、法院、律所三方共同參與完成。通過對學生“準律師”身份的認可,不僅可以解決學生的執業身份問題,而且可以從一定程度上充分調動學生學習診所式法律教學的積極性,為學生在畢業之后迅速實現角色轉變,充實法律工作者力量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四、“雙師型”教師培養中的新方法

法律診所課程中的老師與傳統的法學教師有著明顯的不同,它要求老師同時具備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這就是通常所稱的“雙師型”教師。自應用技術大學的目標提出以來,對于教師的“雙師型”教師的要求也再一次上議事日程。我國的法學教師有著明顯的本土特點,在繁重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壓力下讓老師的工作已經明顯的力不從心,顯然已分身乏術,再想提升教師本身的實踐能力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又加快“雙師型”教師的培養,不妨考慮法律診所課程的特殊性,對從事法律診所課程的教師的工作量核定、科研審核采取兩套標準,這不僅可以保證一師中的科研性內容,也同時可以滿足另外一師即提升教師的整體實踐能力。

法律診所課程符合目前我國法學教育中的發展需求,適合我國目前法治發展的需要,在此過程中借鑒較為完善的法律診所教育顯得尤為必要。在法律診所課程推進和完善的過程中擴大案源、給予法律上身份的認可成為社會給予該教育模式認可的必要手段。

參考文獻:

[1]王立民.診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4

基金項目:

課題名稱:法律診所課程的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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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港航產業;國際航運中心;產業融合成長

[中圖分類號]F57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13)08-0118-04

[基金項目]上海市教委科研創新項目“基于港航產業成長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研究”(批準號:11YS261)

[作者簡介]張穎華,上海開放大學管理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為產業發展;

袁蔚,上海開放大學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為企業管理;

張書源,上海開放大學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物流管理。(上海200433)

一、港航業產業融合成長的機理分析

(一)港航業產業融合的內涵

港航業的產業融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現代信息技術與傳統的港航業產業活動融合,整合原來分散的港航資源,擴大了產業外延,最終把傳統的港航業改造成兼具多個行業特征的現代港航業。

1.港航業的產業融合是新型產業革命。港航業的產業融合并不是傳統產業的簡單疊加,而是在信息技術的基礎上,突破傳統港航業的業務邊界、市場邊界、組織邊界,根本否定傳統產業邊界的固定化以及產業相互間的分立化,最后通過相互作用融為一體,顯示出與原來傳統港航業不同的產業屬性,因此,可以說它是一種新的產業革命。

2.港航業的產業融合是互補性的融合。格林斯坦和卡恩(Greenstein&Khanna,1997)把產業融合分為替代性融合與互補性融合。港航業融合屬于互補性融合,因為融合后的港航業并不是取代傳統的港航活動,而是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條件下,依托現代化的經營服務理念,把原屬于各個行業的服務內容重新有機整合,依托價值鏈,創造“1+1>2”的經濟效果。

3.融合后的港航服務體現了多重產品的屬性。傳統的港航業每個行業只提供單一服務內容,僅具有某一產品的單一屬性,融合后的港航業提供的服務已經具有了多重產品屬性,同時知識產品屬性增強。

4.港航業的融合包含產業內融合與跨產業融合。港航業的產業融合既有在服務業內部與金融業、法律服務業、信息咨詢業及旅游業的融合,也有與制造業、信息技術的跨產業融合。港航業產業融合是在港航業與其他產業的邊界出現的區別于原有產業的新型業態。

(二)港航業產業融合的動因

港航業產業融合的產生是技術創新、放松管制、觀念創新和市場需求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結果。產業融合機理分析如圖所示。

1.市場需求是港航業融合成長的根本驅動力。市場對多種服務的需求催生了港航業的融合成長,以港航業與金融服務業融合的航運金融業為例,航運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航運業是一個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航運金融能夠解決航運公司和港口資金不足的困境,為航運業發展提供資本保障。另外,航運貨物運輸的過程也是資金在國際間流轉的過程。國際結算對于航運業非常重要,它也促進了航運金融迅速發展。同時,航運業蘊含著極大的風險,因此各類航運保險市場需求非常巨大,這也促進了航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

2.港航業的產業特性是港航業融合的內在驅動力。港航業提供的是服務產品,而服務產品相對實物產品而言更有可能產生融合。并且,產業融合的內在動力在于產業間的關聯性以及對效益的追求,而港航業本身關聯性就非常大,它不僅需要其他產業的支持,同時它的發展也極大地帶動了其他產業的發展。因此,港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發生產業融合。

二、港航業產業融合模式分析

(一)港航業的產業內融合模式

港航企業進行橫向并購、合資、戰略聯盟,與資源互補型的港航企業重組融合使得原有企業演化為不管是資源應用能力還是資源占有能力都變得強大的港航服務集團。港口企業產業內融合形式包括:與貨主聯合、與運輸企業、倉儲部門聯合、與港口碼頭聯合;航運企業產業內融合形式包括:投資港口建設、設立相關物流子公司;中間服務企業的產業內融和則是摒棄傳統的提供單一服務的方式,以中間人的身份開展全方位的物流服務。

(二)港航業跨產業融合的模式

港航業跨產業融合主要有三種模式:信息技術的融合、制造業的融合及服務業內的融合。

1.與信息通信技術的融合。現代港航業的服務是以貨物為中心,以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的網絡系統,它由以下部分組成:貨物動態、船舶動態、港口信號、港口通訊、船舶通訊、航道燈標等等。它通過發達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聯通全球港口以及航運、金融商貿,建立強大的信息網絡以及EDI系統,實現資源共享。正是港航業與信息通信技術的融合,才能使港口、航運公司更加便捷快速地得到全球航運動態、港口動態、運價指數等等。

2.與制造業的融合。造船業就是港航業與制造業的融合,隨著國際貿易量的激增,航運需求也相應出現了大幅度的迅速增長。并且,造船業隨著市場需求的不同也進一步細分為船舶交易、船舶設計、船舶維修、船舶拆除等融合性產業業態,同時造船業的龐大資金需求也帶動了航運金融如融資租賃等高端港航服務業。

3.服務業內的融合。港航業附屬于服務業大類,它與同屬于服務業的金融業、法律服務業、信息咨詢業、旅游業產生融合,便出現了航運融資、航運保險、航運高端航運指數期貨、海事法律服務、全球航運市場信息服務以及郵輪服務等高端服務。

三、上海港航業產業融合的現狀及評價

港航業的產業融合將是港航企業未來發展的趨勢,這種聯合起初多是微觀層面,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引起港航產業宏觀層面的整合,從而促進港航業的整體發展。當前,上海港航業產業融合勢頭迅猛,相對而言,上海港航業的產業內融合不論是在發展速度上還是在發展層次上,都處于比較高的水平,跨產業融合盡管也積極探索,配套了一些發展措施,但總體上來說還處于低層次狀態。

(一)港航業產業內融合發展迅猛

1.航運企業參與投資港口建設。航運業發展具有典型的周期性,近年來上海港口投資預期前景較好,因此,航運企業利用出臺《港口法》的契機,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港口和航運兩大子市場長期分離,嘗試多元化的投資戰略,參與到港口的建設和運營當中。比如,中遠太平洋有限公司就是中遠集團全資擁有的子公司,它是中遠集團進行碼頭投資的主要渠道,該公司目前已進入全球十大碼頭管理公司之列。

2.港口企業間合作加強。2005年,同樣在港口業負有盛名的上港集團與和記黃埔港口集團在共同投資經營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后再次合作,共同參與投資經營外高橋五期碼頭。同年,上港集團又與上海港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資,建立了專門經營管理洋山深水港區碼頭的上海盛東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3.港航產業價值鏈延伸。以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簡稱中遠集團)為例,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中遠集團已經成為以航運、物流碼頭、修造船為主業的跨國企業集團,經營范圍涉及貿易、金融投資、酒店管理、教育、信息技術、高速公路等業務,下屬企業遍布內地29個省、市、自治區,在中國香港及亞洲、歐洲、美洲、大洋洲、非洲等地建立了境外400多個業務分支機構。

(二)港航業跨產業融合發展滯緩

1.航運金融業市場規模偏小。目前上海航運金融發展保持著良好的增長勢頭:多家銀行成立航運金融部門,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我國金融租賃公司業績數據顯示,2012年,包括新開業的3家金融租賃公司,即浦銀租賃、皖江金租、北部灣金租,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擴容到20家,總資產規模近8000億元。截至2013年1月,上海運營航運保險的公司39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300多家,人保、太保、平安、陽光、永安五家保險公司在上海設立了航運保險中心。2009年至2011年,上海地區的船舶險市場規模從6.8億元增加到20.8億元,3年增長了2倍,貨運險市場規模從11.7億元增加到13.6億元,3年增長了16%。雖受航運市場低迷以及制度缺陷等因素制約,上海航運金融市場面臨一定挑戰,但從長期來看,航運金融市場的潛力仍不可小覷。

雖然航運金融業發展勢頭迅猛,但是這種跨產業融合并沒有取得質的飛躍。主要表現在:第一,航運融資保險提供者等級低、數量少。目前國際航運金融市場份額多由幾大國際航運中心城市所控制。上海的航運金融機構無論在硬件還是軟件上同國外著名機構相比,都還存在很大差距。第二,航運融資的手段和渠道較少。近年來,我國航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嘗試屢見不鮮。但總體而言,通過證券、私募、信托和債券等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在國內還未獲得大規模的開展,2012年全年航運企業完成A股新股發行的僅有渤海輪渡一家。第三,上海航運交易所的航運運價指數衍生產品金融化開發不足,尚未形成國際上常規的一些航運價格衍生交易工具,比如:遠期運價合約、運價期貨、運費期權等。

2.航運法律服務缺乏相應的法律環境支持。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海事法院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海事仲裁和法律訴訟機構,但目前提供的海事仲裁海事法律服務并不多,每年只承擔幾十余件海事案件。航運法律體系不健全,目前倫敦、紐約、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知名的國際航運中心均屬英美法系,航運業的文書、合同都是按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定,與英美法系相比,中國更偏重大陸法系,因此不能完全遵循國際航運法律體系。

3.郵輪產業發展需要政策突破。郵輪產業的發展環境在“十一五”期間得到了大幅改善,世界三大郵輪公司均已入駐上海并設立了分支機構,開設了以上海為母港的多條區域郵輪旅游航線。郵輪旅客通關服務效率和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境外郵輪掛靠上海也日漸頻繁。但是目前我國郵輪產業的發展缺乏總體規劃。邊防、檢疫、旅游等相關部門并未提出針對性指導意見,郵輪產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需要健全,郵輪船隊經營及航線開發等關鍵政策尚需研究突破。

4.航運信息咨詢業權威性不高。上海航運交易所自1996年成立以來,不僅規范了航運市場行為,而且航運市場信息溝通暢通,有效地調節了航運市場價格,各類航運生產要素不斷迅速地流向上海。1998年、2001年、2005年、2009年、2011年上海航交所先后推出了中國出口集裝箱運價指數(CCFI)、中國沿海(散貨)運價指數(CBFI)、上海地區出口集裝箱運價指數(SCFI)、新版SCFI、中國進口原油運價指數(CTFI)和中國進口干散貨運價指數(CDFI),這些指數正在成為航運市場的參考指標。但是由于目前航運要素市場發育不全,信息收集渠道較少,信息產品多樣性差、信息國際認可度低,導致航運信息和咨詢服務的權威性并不高。

四、上海港航業產業融合成長的推進策略

(一)依托上海綜合保稅區,探索建立自由貿易試驗區

2009年11月18日,整合了外高橋保稅區(含外高橋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的上海綜合保稅區正式成立。而后并入2010年9月新成立的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已經形成了“三區聯動”的局面,三區均由上海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整合之后的上海綜合保稅區是國際航運中心的核心區域、國際貿易中心的重要載體、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突破點。應該說,上海綜合保稅區在保稅船舶登記、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國際貿易結算中心等方面進行了功能創新,但是園區內還有海關監管,并沒有真正實現“境內關外”。另外,在開放程度、功能拓展、管理體制等方面還面臨不少制約。而港航業產業融合的跨越式成長必須依托一個能夠實施“境內關外”的海關政策,實現完全的航運自由、貨物流通自由、貿易自由、金融自由的自由貿易區。

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能夠以局部帶整體,推動我國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并且通過加快自由貿易區建設,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領域,適當提高自由化標準,可倒逼我們破除體制機制障礙,以競爭帶動產業健康發展。值得可喜的是,2013年7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已原則通過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方案,必將為上海發展帶來極大“紅利”。

(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倫敦、鹿特丹、新加坡等國際著名航運中心的發展壯大都是在各國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完成的,因此提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功能的港航產業融合成長也必定需要我國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制定特殊的航運金融扶持政策。第一,完善航運金融服務功能體系,進行合理而又完整的航運金融機構布局。不僅要引進一批具有較強航運專業能力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而且要培育一大批提供配套服務的經紀、法律、公估、船舶檢驗、會計等機構。第二,發展多種航運融資方式,采取稅收優惠或補貼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市場需求的航運融資產品,可以進行信托、信貸、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形式的組合創新。第三,扶持發展航運保險業務,鼓勵國內保險公司積極創新,拓寬業務范圍,建立海外服務網絡。同時要完善各項政策法規,對航運保險業務實施各項優惠政策,提高海上貨運險本地投保的積極性。

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培育優質的國際海事法律服務環境。第一,建議對我國的海商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作必要的調整修改。對中國海事仲裁條款中一定要寫明海事仲裁機構名稱,“上海海事仲裁”一律無效等無法與國際接軌的做法必須作出積極的司法探索。第二,司法部門與交通運輸部要聯合制定航運交易有關的船舶買賣、船舶租賃、船舶建造以及船舶修理的推薦格式合同。第三,要完善海事仲裁制度,大力扶持海事仲裁機構的發展,提升上海海事仲裁的聲譽。

3.進行政策創新,促進郵輪產業發展。第一,簡化通關手續,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郵輪出入關程序和口岸管理條例。提高郵輪旅客通關效率,創造便捷的服務環境吸引更多的郵輪停靠。第二,規范郵輪業的稅費收取標準,大幅降低郵輪港口的收費水平。第三,不斷推進郵輪港口建設。對已有的上海國際客運中心、吳淞口郵輪碼頭要統籌規劃,不斷完善口岸聯檢、船舶維護、海事救助、郵輪補給、污水廢物處理等服務功能,建設在國際上有競爭力的郵輪母港。第四,與國外旅游企業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支持大型旅游企業主動“走出去”,與歐美等主要郵輪商進行合資合作,學習借鑒他們的經驗;同時,與內地旅行社合作,為內地引進郵輪游客,開發郵輪旅游產品,探索盈利模式。

4.大力促進統一、高效的航運信息管理體系的建立。第一,建立專門的航運信息服務戰略研究機構,統一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采集標準,建立國際化的航運信息統計指標體系和評價體系。第二,上海航運交易所應挖掘、整合客戶的信息服務要求,擴大數據收集范圍,對數據進行深加工,真正形成具有國際性、權威性航運信息中心。第三,大力推進區域港口信息一體化進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同時加強與網絡運營商、軟件開發商和航運研究機構的合作,確保航運信息傳輸的安全性和高效性,提高信息技術水平。

(三)完善教育培訓機制,建設國際航運復合型人才高地

1.支持國內高校建立和發展交叉學科專業,注重多種學科交叉的課程設置,比如財經類院校應結合現代航運服務產業對船舶、港口建設的融資及保險服務業的需求,增加航運服務專業知識的培養;而港航專業院校則應該強化金融保險、海事法規等非技術類課程的設置。進一步完善航運人才的知識結構,使他們的知識結構更完整,更具有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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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綜述

國內有很多學者對農民工接受法律援助的現狀與困境進行了分析。對于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大部分文獻都說明了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同時也指明農民工維權即便是進入法律維權程序,也面臨重重困難,常常是花費了時間和精力,卻最終得不到令人滿意的結果。

1.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1)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有很多學者都提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在落實方面還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還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保障。“目前,全國還有160個縣(區)未成立法律援助機構,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5%的機構沒有專職人員。多數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在3人以下。這種人員現狀根本無法滿足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陳昊以及韓娟都提出,經費的短缺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是阻礙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難題。馮哲提出:“農民工自身維權意識與能力欠缺制約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法律援助機構及服務人員的數量及設置無法滿足農民工維權案件的需要。”[9]P67(2)農民工法律援助缺乏專業性和連貫性。韓娟提出:在我國的許多地區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還沒有實現人員的專業化,一些辦案人員對農民工案件相關的法律不熟悉,業務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導致了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的不信任。[10]柳忠衛提出由于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往往辦案時間長,調查取證難度大,而政府對此類案件的補助又較少,致使專業律師不愿意承接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雖然比較愿意接受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但卻由于他們相對專業水平不精而導致援助缺乏一定的專業性。另外,他還提出法律援助律師有時只是辦理援助案件的某個階段,比如僅辦理勞動仲裁階段,而后續的訴訟階段還需農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請。由于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程序的復雜性,這種不連貫的法律援助會導致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申請的畏縮。[11](3)農民工法律援助周期長,質量堪憂。有學者提出,農民工維權時間漫長,成本過高,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也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和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另外也有學者提出,由于我國法律對法律援助行政不作為沒有具體的問責制度,導致很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法律援助的質量堪憂。[12]

2.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改進建議

(1)擴大投入。很多學者都建議要加大投入,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財力支持。賈午光提出中央財政應在每年撥付的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中和各省(區、市)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中增加專門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經費,用于扶持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開展法律援助工作。[12](2)提高質量,加強監督。在提高質量方面,有些學者提出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相結合的質量監控體系”。首先,在事前監督階段,援助機構應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選派業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辦案。其次,在事中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對辦案過程跟蹤檢查,力爭每個工作階段的信息及時溝通。再次,在事后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進行主補貼的核發與監督案卷歸檔。援助機構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13](3)創新機制。有學者建議應該完善施援主體建設,除了傳統的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法律援助機構外,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尤其是在農民工聚集地區,應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蓋面。另外,可以考慮將高校納入到法律援助機構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師具備律師從業資格,而高校學生又有法律實踐的熱情與知識,其有時間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14](4)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有學者提出要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由于農民工的流動特性,異地協作機制對于農民工維權意義重大。楊宏建議“:對案件發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助制度由案發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

(二)研究問題的提出

綜上,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文獻大多局限于現行法律援助機構的困境并提出相關的改進意見,但尚無文獻涉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實踐和探討。因此,本文試圖解答如下問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是否可以化解上述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本文以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為研究對象,考察其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方面的優勢,探析其是否解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是否符合農民工特別是新時期農民工的維權特點。本文的研究途徑主要是整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項目網站的數據庫資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開展座談會和個案訪談的方法進行實證研究。課題組選取北京市、河南省和陜西省為調查點,在各調查點與當地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機構召開座談會。另外,筆者在北京市選取了三例比較有代表性的農民工案件的案卷進行查閱,三個案例分別涉及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欠薪和固定勞動合同的確定,筆者對其中兩位受援人進行了面對面的個案訪談。

二、研究分析

(一)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體特點

1.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環節多,周期長

據統計,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大多是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比如農民工若遭遇工傷,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有確定的勞動關系。但農民工很多情況下在非正規企業就業,沒有勞動合同是很普遍的。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援助的211起工傷案件中,只有26個人有勞動合同。[15]P107要確認勞動關系就必須通過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還要經歷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這就大約需要一年的時間。其次,就算能確定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本身也是很大的障礙。如果是職業病患者,還要先經過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不服,還需要進行兩次鑒定。而工傷認定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規定時限是六十個工作日,但如果中間有爭議或者用人單位故意耍賴拖時間的話,往往要走好幾年。因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認定完工傷后,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這樣也要耗費幾個月的時間。據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調查顯示,農民工工傷維權道路維艱,從發生工傷到生效判決,最短的時間3年9個月,最長達6年7個月。

2.農民工維權專業性要求高

由于農民工維權環節多,規定紛繁復雜,因此特別需要專業的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這在筆者對王師傅(受援人案例編號20130514HD-11)的訪談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王師傅告訴筆者,他在之前也咨詢了一些其他律師,這些律師告訴他這個案子沒什么希望。他自己之前也買了很多相關法律書籍,但僅僅只關注于要求單位給付工傷補償款2萬多,而不知道單位讓其待崗在家也需要支付補償,更不知道自己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其之后的長期治療的醫藥費提供保障。但最后他找到了專注于勞動爭議的公益律所后,專業的律師不僅為其免費的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務,還通過訴訟為其爭取到了其他權利。筆者訪談的兩個彩票公益金項目執行機構都專注于農民工勞動爭議,由專職律師組成,專業性強,業務水平高,有很強的社會影響力。

3.農民工取證困難,成本高

很多情況下,由于缺乏法律意識,農民工往往沒有工作證、工資條等證據,而登記表、出勤表等也往往保存在包工頭或者建筑公司手里。由于其沒有勞動合同和證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尤其是司法途徑,沒有了上述證據,受雇單位又沒有強制出庭義務,勞動仲裁機構很難確認勞動關系。而且在調研中,筆者發現,大部分農民工都是被老鄉叫來的,根本不知道其雇傭單位是誰,一旦發生事故,連要求給付工傷待遇的單位都不能確定。這就需要律師多方面幫助查找梳理,多方取證,成本很高。

4.農民工爭議有時具有異地性和群體性

農民工流動性強,農民工維權案件,有些需要跨市、跨省援助。有時,涉案農民工人數眾多,比如集體討薪案件,多以共同訴訟的形式出現,具有群體性。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實施現狀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運行三年以來取得了很大的社會效益。截至2012年12月8日,該項目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0萬多件,直接受益人群達226072人,為困難群眾挽回經濟損失超過54億元,并有100多萬人獲得了免費的法律咨詢。彩票公益金項目三年援助的農民工案件為51117起,占項目援助案件總數的45.2%;共援助農民工97524人次,占全部援助人數的57.4%;對農民工的補貼金額為人民幣8798余萬元,為受援人挽回利益(經濟損失)超過26億。彩票公益金項目的實施主體有五大類: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婦聯法律幫助機構、全國律師協會、高等院校法學院法律援助社團組織。不同的實施主體有不同的特點,能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優勢互補,并形成良性競爭關系,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滿足困難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

(三)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的優勢

首先,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放寬了經濟困難標準,擴大了援助的對象。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援助標準是“經濟困難”,但事實上,很大部分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工都屬于收入略高于經濟困難標準,但又無力負擔法律維權的“夾心層”。彩票公益金項目將經濟標準放寬到: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經濟狀況可以高于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低于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就擴大了援助對象。其次,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拓寬了。由于彩票公益金項目實施主體的多元性,很多維權的農民工會主動選擇專業的民非機構。彩票公益金支持下的專業性民非企業,對案件就會有很精道專業的見解,也更能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其基本權益。

(四)彩票公益金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基金的品牌效應不突出。在訪談中,受援助的對象都知道是免費獲得了法律援助,對承辦的單位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非常感激,但當問及是否知道彩票公益金項目,大部分都表示不清楚。

2.項目管理沒有采取基金運作模式,還是沿用了對個案進行補貼的方式,但本身基金沒有項目管理費用的成本支持,也沒有基金宣傳的費用支持。

3.基金的扶持還沒有很切合農民工案件的特點。如上文提到的,農民工具有就業不穩定性與流動性強特點。但在彩票公益金項目下,三年跨區的案件只有1808件,只占全部案件的1.7%。另外,由于勞動糾紛耗時長,工傷時間長,而基金是按季度支付,按年度申請經費,這些都會影響資金的使用。

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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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院校學生的培養,從本質上來講是技能與素質的培養。技能是實踐與理論相結合的學習;而素質則是行為養成,歸根到底就是對學生的思想引導。結合技工院校學生具有文化基礎相對較差、思想波動相對較大、身體素質相對較好的特點;特別是2016里約奧運會讓體育成為全民關注焦點的重要時刻,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工作的過程中融入體育元素,會有事半功倍的奇效。

一、體育作為技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手段具有天然的優勢

體育運動項目之所以具有思想教育工作的優勢,主要是因為技校學生好動的特性與較好的身體素質能與開展體育運動項目進行很好的結合。而體育運動項目的多樣性可以充分滿足不同興趣愛好的學生, 學生在參與感興趣的體育運動項目過程中,能有效鍛煉自身的貯藏能量, 進而發掘自省潛能。 學生在體育運動項目中所發掘到的潛能, 不僅僅是強壯體質的物理性潛能, 更是包括了豐富其精神境界,培養能夠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精神品質與高尚的道德情操。體育運動是能充分調動參賽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能夠有效促進學生的智力與素質的發展;而培養技校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正是技工院校學生思想認識中極待提高的重要內容,是潛能開發的重要前提。 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僅是學生學習生活的動力,更是融入社會以后發展事業的重要保障。但是在目前的條件下, 要有效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必須要以學生能感悟到的實際為基礎, 以學生能參與到的實踐活動為平臺, 把學生日常生活中所接觸到的學習、實踐和社團活動相結合起來。體育運動作為一種具有深厚的社會文化內蘊的手段,其內涵也在不斷地教育和啟迪著參與體育運動的學生。因此技校學生往往會在參與體育運動實踐的過程中不斷更新思想觀念,進而轉變自身的思維方式,努力形成符合當展要求的價值觀, 而這些新形成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無疑對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學習、實踐和生活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體育過程中對思想政治工作的滲透

而讓學生明白建立科學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中華民族優良傳統道德的傳承,正確引導學生從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層面理解法律的社會作用,并要求 “學生從心靈深處樹立起對法律的尊重,并把法的尊重上升為一種信念、一種理性的精神皈依。”

(二)提高各中職學校的法律意識,打造校園法律環境

學校的工作作風建設必須貫徹執行民主、公平、法制的精神,這也是中央所提倡的。依法辦學不僅能防止腐敗,還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學校的文化內涵。中職學校必須響應國家號召,全面落實依法治校方針政策,打造法制校園。

各專業教師需參加法律知識學習,增強法律意識。參與法律學習的教師不限于從事德育教育的老師,專業老師必須熟悉與其專業相關的法律常識。在傳授理論課時,可將法律精神滲透其中,從法律的角度引導學生養成職業道德習慣,從而培養其職業道德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