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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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Du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units to strengthe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funds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o ensure that funds earmarked funds legal basis and the impact of regulatory measures implemented.
【關鍵詞】水利工程資金監管法規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A
當前水利工程建設期中建設管理單位積極推行資金監管措施,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因為措施實施涉及對承包商工程賬戶的監督,必須賬戶所在銀行的服務配合,故實施該措施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據值得探討。同時,資金監管措施的推行,對施工承包商的資金使用都會產生哪些不利的影響,筆者認為也有必要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認為分析。
一、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對施工承包商實行資金監管的必要性
1.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社會效益波及范圍廣。例如,筆者參與建設的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于2003年底開工至今,根據可研報告批復,主體工程靜態投資為1435億元。
從以上數據看出,正在修建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耗資巨大,設計規劃耗時長久。所以在建設期內,做好資金管理工作是確保質量、進度、安全等工程建設管理要素的關鍵之一。資金的及時支付和準確使用是資金管理的重點。
2.當前工程承包商的資金調配靈活,資金濫用現象頻現。隨著國內各施工企業大多完成從計劃經濟體系轉向企業化進程,資金和人員調配靈活度高,較容易出現款項挪用、外借、轉移等問題,造成資金浪費甚至出現缺口,進而影響工程建設。
例如筆者親身參與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京石段應急供水工程的施工。該段工程為2003年開工,沒有資金監管措施。因承包商資金轉移挪用、經營不善、原材料漲價等原因,建設后期部分承包商陷入資金困難,建設單位的月進度款撥付剛到就被支取一空,沒有剩余資金用于現場工程建設。部分材料廠商因欠款屢拖不結,頻頻到建設單位告狀。這些經驗教訓是迫使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在漳古段工程施工中引入資金監管措施的重要原因。
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開展,保證專款專用。工程建設單位在做好自身資金管理的同時加強對支付給施工承包商的各項資金執行監管措施就是迫切需要。
二、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監管的政策要求
根據財政部和水利部共同下發的《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財農【2012】22號)文件精神,提出要求確保水利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推進水利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強調從制度建設、預算管理、監督檢查、廉政風險防控等各個方面,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備的水利資金管理制度體系,建立多元化監督體系,減少數據不實、虛假立項、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和項目管理等環節在內的整個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管理體系,是中央對今后水利工程管理的重點要求方面。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加強資金監管方面采取多種措施。保證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條款及時、準確的支付和專款專用。
三、實行建設資金監管的合理合法途徑
對承包商實行資金監管在水利項目管理中并不多見,存在諸多不同部委行業政策法規的矛盾。實行資金監管涉及施工承包商經營自和現場項目部與總局的資金調度和管理權限等問題。因此順利實行資金監管的前提是解決其合法合規的問題。
1.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承包商的資金,因為在所有權上已經發生轉移,建設單位無權干預審查資金的使用,建設單位就需要得到授權具備監督權。在南水北調中線漳古段工程的招標階段,建設單位就將實行資金監管的條款納入招標文件內以取得監督權。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通過“要約”與“承諾”的過程簽訂的,施工承包商對項目投標,就視同對招標文件所列條件的相應,其投標價格應考慮實行資金監管對施工成本產生的影響。所以,通過招標文件和監管協議等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可以明確資金監管的范圍、方式、權責等,順利解決了工程資金監管的合法合規問題。同時擬定的資金監管協議,將承包商在當地開設的賬戶銀行納入第三方,從而使資金監管協議具備落實的基礎條件。
2.銀行在協助資金管理方面有天然的優勢,在銀行內對資金流動行使監督具有可行性。從而通過銀行的信息平臺建立對資金流動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饋,實現對資金監管理論的落實。
3.資金監管協議的條款必須詳盡、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在實施過程中,對施工承包商的資金使用進行約定權利范圍內的監管,只有出現施工承包商轉移、挪用資金等違約情況時,才能采取協議措施。就如同建設單位要求施工承包商按照投標承諾投入人員、設備等管理措施一樣,資金監管不能給予建設單位干預施工承包商正常生產的權利。
通過以上詳盡的考慮和措施,解決了資金監管在日常工程管理實施中的合理合法性問題。
四、資金監管對各方的影響分析
1.首先水利工程項目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除了技術含量較高外,建造過程持續時間相當長,就是商品交易過程復雜,期間因為政策、市場和環境等因素可能發生變化,對于合同雙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風險。作為施工承包商的角度看,在施工過程中引入監管體制無疑增加成本支出和不確定因素,這是施工承包商所不情愿的。
2.在項目建設期間,施工承包商的項目部主要有以下幾項資金來源:自備的資金;建設單位支付的預付款和進度款;質保金;其他收入。同時,項目部的主要開支有幾大類:人員工資和日常辦公開銷;設備、材料采購租賃費;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款;總局收取的管理費、利潤和代繳的各類費用等。在資金監管過程中,為了起到有效監管的作用,承包商的人員費用、日常辦公開銷和各項稅費等都不可避免的被納入監管范圍以內,這樣無形中增加了施工承包商調撥資金的時間成本和管理成本。
3.中標的施工承包商總局對建設資金監管制度多持反對意見。因為當前工程建設市場,各承包人需要不斷參與各類工程項目的投標和建設,需要人員、設備、材料的不斷投入和更新,對于資金的使用有著自己的制度和辦法。目前,市場上可供使用的融資平臺或者成本高昂或者程序復雜,所以在各工程項目資金較充裕時互相調撥對施工承包商來說是常見的操作方式。建設單位的資金監管措施客觀上增加了施工承包商的融資難度和成本,也使得他們對待資金監管措施缺乏積極性。
4.漳古段工程實施銀行監管措施時,從銀行方面得到的幫助有限。依然面臨著資金撥付后對法人賬戶監控并不被銀行系統全面接受的尷尬。銀行在參與監管協議后獲得了穩定的資金注入保證,同時賺取相應的服務費用和資金占用權利。對于協議的落實,并沒有過多的積極性。協議相關條款的實施完全依賴于負責監管賬戶的銀行的負責態度、柜臺員工責任心等不確定因素,造成了不同的銀行出現工程監管力度迥異的現象,出現了監管期間,仍有個別違反監管協議的資金調撥情況的發生。
5.資金監管的推動主體只有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商和銀行只是被動接受,客觀上限制了監管措施更好的發揮它的效力。建設單位在資金監管協議中沒有處罰手段和措施,協議其余兩方違約成本實質為零。銀行在監管協議中,沒有義務缺失下的成本付出。在整個三方中處于最主動的地位,建設單位有求于銀行落實監管協議,施工承包商有求于銀行順利提取或劃撥資金,造成了事實上銀行可以毫無顧忌的隨意處置資金監管協議的實施。
篇2
關鍵詞: 高校;稅收;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6-0160-01
0 引言
高校作為納稅義務主體在法律上得以明確,但實際操作當中,高校稅收管理卻存在著諸多問題。一直以來,高校管理者或財務人員對依法納稅的意識不強,對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缺乏必要的學習和了解,涉及納稅事項末能及時進行納稅處理。近年來,稅務部門逐步意識到這些問題,加大了對高校的稅收征管和檢查力度,將高校作為稅收檢點,高校稅務風險正在逐步加大。
1 高校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納稅意識亟待加強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高校絕大部分資金來源于財政拔款,高校不需要自籌資金也就不存在相應的納稅義務,對于高校相關的稅收管理制度也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在國家稅收體制改革以后,高校稅收管理制度才逐步建立起來,明確了高校作為納稅義務主體的法律地位,把高校作為一種特殊的納稅主體,高校大部分收入屬于免征或暫免征收的范疇。
因此,長期以來,高校不用納稅的觀念根深蒂固,自覺納稅的意識沒有樹立起來。除了個人所得稅以外,基本認為高校的其他收入不屬于納稅義務,不要繳納稅收。在承接相關的培訓、課題時沒有考慮相關的稅收成本,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1.2 會計核算不準確 目前高校實行的是1999年頒布的高校會計制度,在會計核算上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沒有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核算基礎,隨著高校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收付實現制核算基礎已經無法適應核算的需要,對收入和成本不能配比,無法準確取得相關的成本。
同時,由于財務人員缺乏相關的稅收知識,對經營收入的性質無法準確判斷,對免稅收入與應納稅收入不能準確區分,在會計核算上不能做到明確劃分,往往將應稅收入作為免稅收入處理。目前高校所需交納的各項的稅種中以流轉稅(營業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對學校的影響較大,而這些也是目前問題比較集中的一些稅種。
在營業稅上存在兩種現象:第一,對各類免稅的收入不作申報繳納也不辦理免減免手續。按照稅法相關法律規定,對屬于減免的收入,如各類技術轉讓收入雖然屬于減免稅范疇,但必須及時進行申報繳納相關稅收,再辦理減免手續。第二,混淆應稅收入與非應稅收入,不開具稅務票據。按照稅法規定,學校的教育勞務可免征營業稅,但必須符合相關條件,辦法相關手續,如學歷教育與非歷教育的各類培訓,前者屬于免稅范疇,后者就必須申報繳納營業稅。事實上,高校在開辦非學歷培訓時,往往將兩者混淆,不能準確核算應納稅額。
在個人所得稅上主要表現為教職員工的納稅意識淡薄,存在隱性收入稅收流失現象。課時費、超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目標獎、課題費、科研費等名目繁多的收入造成稅款代繳的困難,另外部分教師存在兼職講課的收入,這些收入沒有按照規定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1.3 缺少系統的高校稅收法規 稅收征管部門雖然加大了征管和檢查力度,但在制度方面卻沒有及時跟上。到目前為止,沒有針對高校的系統性的稅收法規,稅收征管部門對高校的稅收管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對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高校經營來源呈現多樣化,在稅法規定上缺乏針對性的解釋或操作細則,對高校經營取得的收入中,稅務管理部門缺乏實際的操作細則。
其次高校財務人員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較少,稅收征管部門缺乏對高校的深入了解,在征收和檢查的實際工作當中,檢查者與被檢查者存在對法律法規理解上的偏差。
另外,隨著高校收入多樣化、復雜化,應稅項目不斷增多,稅務機關在征收和檢查上不斷加大力度,導致高校的稅務風險明顯加大。
2 加強高校稅收管理的幾點建議
2.1 加強人員培訓 隨著高校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入,高校納稅主體地位將更加明顯,提高依法納稅意識迫在眉睫,特別是在稅法、財務制度、審批流程等方面必須加強培訓。①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對高校相關領導和財務人員開展培訓,要求稅務部門組織開設高校稅收法規培訓班,分批分次對下屬高校相關人員進行培訓,逐步樹立高校也是納稅主體,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的義務等觀念。②提高稅務管理水平。高校的收入渠道在不斷變化,稅收法規也在不斷變化,要提高高校財務人員的稅務管理水平,必須建立起財務人員后續教育機制。③引進稅務管理人才。隨著高校管理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針對具體情況可適當引進具有豐富稅務管理經驗的人才,在稅務管理的具體崗位上加強高校稅務管理水平。
2.2 加強會計核算 ①明確收入性質。財務部門需要加強與二級學院和繼續教育部門的溝通、協調。由財務部門會同各級機構將各類經營收入進行全面梳理,明確應稅收入和非稅收入的界限。②完善會計核算體系。稅法規定,納稅人必須明確區分應稅所得和非應稅的所得,兩者需要分別進行核算,如果不能單獨核算一律按照應稅收入依法納稅。在目前的高校會計核算體制下,單純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已無法準確提供納稅信息,各高校需要根據各自的辦學特點,建立起相關的補充會計核算細則。③統一票據管理。針對非學歷培訓等各項收入,作為高校財務部門必須統一進行管理,對各級學院開辦的培訓班等,在內部核算上屬于各級學院的經費,在核算上統一納入學校,由校財務部門開具發票,避免多頭管理的局面。
2.3 加強校稅聯系 高校逐步成為稅收監管的重點,作為高校需要主動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聯系,對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探討,取得稅務部門的支持,從而最大限度減少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1]陶其高.公立高校涉稅事務及管理.教育財會研究.2009.08:41-48.
[2]劉敏.高校教育勞務涉稅問題芻議.中國商界.2010.10:25-26.
篇3
【關鍵詞】五糧液 關聯交易 消費稅 規避
一、五糧液與集團之間利益輸送的關聯交易
上世紀90年代,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從五糧液集團剝離,并在1998年成功上市,之后四川省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成為其最大股東。但國資公司并未實際操控五糧液,而是授權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五糧液集團對其進行管理。此后,五糧液上市公司便通過與集團的巨大關聯交易來向其轉移巨額利潤。
二、關聯交易的具體表現:
(1)關聯采購。五糧液集團有5家下屬子集團公司,分別為普什集團、環球集團、麗彩集團、安吉物流、四川川橡集團。它們主要為五糧液提供瓶蓋、酒瓶、原材料、紙箱等酒類相關產品以及產品運輸,其中與上市公司交易金額最大的是普什集團,雙方的交易按《塑料瓶蓋、酒瓶、商標供應協議》定價。在06至08年期間普什集團的凈資產收益率一直保持在50%以上。(2)關聯銷售。上市公司將銷售業務主要委托給五糧液集團進出口公司,只把少部分業務委托給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四川宜賓五糧液供銷有限公司,從而不可避免地將部分利潤輸送進五糧液集團進出口公司。
三、關聯銷售的消費稅歸避探析
(1)白酒銷售的轉讓定價。酒類生產企業為歸避消費稅,通常采用設立關聯銷售公司的方法。五糧液集團設立下屬進出口公司,主要負責高檔白酒的對內對外銷售,而對于交易價格雙方采取了協議定價的方式,以低價出售給進出口公司,再以高價出售,實現白酒銷售的轉讓定價。2008年8月的公開數據表明,當時52度五糧液500ml的批發價為438元,五糧液給進出口公司的供貨價是328元,差價空間高達110元(以上均為含稅價)。在2009年7月8日,五糧液與五糧液集團協商決定,共同出資設立“宜賓五糧液酒類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其中,五糧液股份持有銷售公司80%股份,集團公司持有20%。此后,五糧液便借助銷售有限公司以及供銷有限公司繼續以轉讓定價的方式進行消費稅的歸避。
(2)包裝物單獨銷售。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因此,白酒的包裝物要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從而擴大了消費稅的稅基。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對此采取的舉措是,在五糧液集團設立下屬子集團公司,為其提供包裝物的銷售,將酒類產品與可分離包裝物分開銷售,形成兩筆獨立的銷售業務,避免將包裝物并入銷售額,從而達到規避消費稅的目的。
(3)設立外貿企業關聯方。稅法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貿企業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出口應稅消費品,適用出口免稅并退稅;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的應稅消費品,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適用出口免稅但不退稅;一般商貿企業即除生產企業、外貿企業。
(4)外的其他企業,適用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五糧液通過關聯交易,借助集團下屬進出口公司出口五糧液系列白酒、青梅果酒等酒類產品,因進出口公司專業從事經營和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是取得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從而,由其購進應稅白酒等酒類產品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最終,其關聯方五糧液有限公司在享受轉讓定價帶來的消費稅減少的同時,在出口環節也進行了消費稅的規避。
四、對反避稅的幾項建議
以上三種消費稅規避方式中,針對白酒通過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現象,國家稅務總局在09年7月份出臺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自行核定。
這項政策的出臺對酒類生產企業的消費稅歸避行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這個問題。目前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的管理仍然處于一種比較無力的狀態。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完善反避稅法律法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關聯行為的定義尚不準確完善。同時,中國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缺少對避稅行為的定義以及規制,以至于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任務的時候沒有健全的法律依據。而在立法方面的完善將有助于對避稅行為的認定與監管,減少避稅的機會和可能性。建立關聯各方交易關系及財務狀況及時準確地向稅務機關報送制度。在建立及時報送制度后,稅務機關能及時準確地了解關聯各方的交易情況,將有助于對非法避稅行為的及時監督并采取相應措施。加強納稅人權利義務意識,使納稅人充分行使稅收監督權,對關聯交易的非法避稅行為有權向稅務機關進行舉證。稅務機關應對有避稅嫌疑的關聯企業進行重點審計。各極稅務機關應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時發現并治理有避稅嫌疑的關聯企業。完善對關聯交易價格“合理調整”的定義。稅法相關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關聯交易價格進行“合理調整”,但其合理的程度并未作出明文規定,這將增加稅務機關執行難度,因此需要對其進行作出進一步的完善。
參考文獻
[1]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臺灣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2]魏煉紅.企業集團關聯交易行為分析.時代經貿,2008.5.
篇4
一、會計法與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不協調
(一)《憲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國第一層次法,它已經逐步明確了其“社會主義權利法案”的屬性,其根本精神就是對財產所有者的合法經濟權益進行保障和維護。會計法律制度體系正是以《憲法》“權利法案”精神為主軸或者根本支柱來進行建立,若沒有此根本支柱,那么就談不上構建會計法律制度體系,但從目前具體情況來看,“權利法案”精神還沒有徹底明確。
(二)有關會計法規與《會計法》的不協調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總會計師條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會計法規與《會計法》之間都存在著許多不協調之處。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為例,主要與《會計法》之間存在著以下兩點不協調。(1)某些條款的內容不一致。《會計法》第38條規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或者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會計師以上);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則不然,它沒有對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否應該具備會計師資格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卻要求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具有主管單位某一重要方面或者整個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少于2年的經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49條規定,如果一旦發現原始憑證存在著錯誤,那么就應該由開出單位進行更正或重開,但卻沒有明確規定金額錯誤的處理方式,而《會計法》則規定不能對原始憑證進行更正,只能由出具單位重開。《會計法》第27條規定,單位應該大力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48條則規定,單位應該依據單位內部管理的需要和單位類型,結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由此可見,《會計法》側重于會計監督,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側重于會計管理,二者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應該盡快協調一致。(2)用詞上不完全一致。《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15條規定,單位“應當給予”那些在會計工作中表現出了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而《會計法》第6條規定則有所不同,規定單位“給予”那些在會計工作中表現出了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二者的區別就在于一個是“應當給予”,一個是“給予”,《會計法》表現了法律的強制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所采用的“財務報告”與《會計法》中所采用的“財務會計報告”表述不一樣,“財務會計報告”比“財務報告”更加突顯出會計工作的重要性,能夠較好地對過去那種“會計由財務決定”的局面進行改變。《會計法》規定,“對于那些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要業務收支貨幣的單位,記賬本位幣可任意從中選取一種”;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40條規定,“對于那些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要業務收支貨幣的單位,記賬本位幣可任意從中選取一種外國貨幣”;這是存在著差異的,雖然“港幣”、“澳幣”、“臺幣”都屬于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但卻不是外國貨幣。
(三)經濟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 我國民法的基礎是《民法通則》(于1987年1月施行),《民法通則》成為審計立法和產權會計的重要依據。我國的商事立法在這個階段與民事立法并立,以《證券法》、《破產法(試行)》、《公司法》以及相關企業立法為主,與稅法等經濟立法相關聯,在規制公司會計行為、市場經濟行為中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經濟法主要包括了證券法、公司法、合同法、工業企業法、審計法、會計法、統計法、保險法、金融法、稅收法等單行法規。《會計法》與這些單行法都屬于一個層次,成為了經濟法規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通過對社會各經濟主體的利益和會計關系進行協調、調整,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會計法》的有些方面可以由經濟法來進行補充,而經濟法的有些方面也可以由《會計法》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補充。但值得注意的是,經濟法與《會計法》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不協調,此處僅僅只以《公司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之處為例,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會計法》和《公司法》對于同一違法行為會有不同的法律規定,這勢必會造成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出現“有法難依”的情況, 違法單位甚至可以利用經濟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來躲避法律的懲罰, 由此可見, 需要進一步協調經濟法與《會計法》。
(四)《刑法》與《會計法》之間的不協調 為了適應現行《會計法》的實施,《刑法》也進行了一系列相應的修訂,但《刑法》與《會計法》之間仍然存在著較大的不協調,如表2所示的罰款數額不一致,表3所示的單位負責人含義不同等。
二、會計法與相關法律法規不協調導致的問題及對策
(一)《會計法》過多體現行政責任,無民事責任,少刑事責任 《會計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刑事責任遠遠小于行政責任。目前,我國已進入到了市場經濟時代,多種經濟形式并存,行政處分僅適用于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但對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毫無意義,在還不具備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條件時,行政責任就顯得無足輕重,行政處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就會受到嚴重的挑戰。同時,《會計法》中無民事責任,在《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中也沒有對會計侵權方面的相應解釋,很容易存在理論上的爭議(如損失范圍、賠償標準、訴訟時效、舉證責任等),難以實際操作。特別是證券市場上的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會嚴重損害到投資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此類相應的法律法規,使得相關會計信息虛假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案例很難進入到法律程序。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進行解決:第一,對會計侵權民事賠償的法律規定進行完善,可以考慮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責任風險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財產申報、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第二,應該對違反會計法規的刑事責任進行完善。
(二)《會計法》過于具體,導致獨立性、權威性不強 會計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分別是會計規章、會計行政法規、會計法律,其中會計規章層次最低,會計法層次最高。原則性是《會計法》基本特征,但從目前來看,《會計法》在法律責任、會計監督、會計核算等方面的規定過于具體、瑣碎,這不符合高級法的特點,應該由層次較低的會計行政規章和會計行政法規來規定具體內容。《會計法》應盡量用原則性的語言來明確解釋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突出會計法的權威性,這樣也可以保持《會計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避免其修訂過于頻繁。
(三)《會計法》法律責任銜接不暢 盡管《會計法》對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違法行為進行了列舉,但在《刑法》中卻僅僅只對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完全包涵《會計法》上所規定的會計犯罪行為。因此,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雖然發現一些單位虛虧實盈、虛盈實虧、會計數據失真、真賬假算、假賬真算等突出問題,但也很難對這些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處以刑事處罰,最后往往只能輕微罰款、以罰代刑了事,甚至不了了之,這對于《會計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都會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對此,可從兩方面入手:為了保證能夠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立法機關應該盡量出臺一系列與《會計法》相互配套、相互銜接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面,應該綜合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來加大處罰力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徹底改變過去那種只處罰單位、不處罰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為。
(四)行為主體不對應,難以落實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從《會計法》來看,有關行政部門、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單位負責人、單位都是責任主體,《會計法》總則認為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的責任主體,應擔當最大的責任,應對本單位的會計資料、會計工作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但從《刑法》來看,若單位負責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由于或者而致使人民利益、國家利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實施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應實施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三年以上)。而如果單位負責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那么不管他犯罪情節有多么的嚴重,他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這顯然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其懲治力度明顯不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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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遵從度的內涵以及影響因素
稅收遵從度是指納稅人遵守和服從稅法的程度,它是納稅人在自身權益和和國家稅法價值之間的平衡后表現出的對稅法的服從的意愿。納稅人稅法遵從度較高時,就能夠及時準確的繳納稅款,納稅人的稅收違法和違規行為也會降到最低可能。總的來說,納稅人依照稅法的規定及時、正確地進行納稅申報并按時繳納稅款,納稅人就基本上做到了稅法遵從。
影響稅收遵從度的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企業自身納稅意識不強、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等多種因素。以下介紹影響稅收遵從度的主要因素:
稅務機關在執行稅務政策時采取不同的執行標準,納稅人選擇不遵從策略。如果稅務機關在落實征管制度時,沒有統一的標準,執行的彈性過大,那么納稅人出于自利原則就會選擇納稅不遵從。因為納稅人誠心實意繳稅,最后卻換來不公平的稅負分配,那么主動納稅的納稅人會覺得自己在吃虧,長此以往,其納稅積極性大減,最終會選擇納稅不遵從政策。
當前的稅收制度繁雜,納稅人在納稅遵從上出現懈怠情緒。稅法條文繁雜,納稅公式計算繁復,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納稅遵從的程度。當納稅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不能適應繁雜的法律條文和計算公式時,納稅人就會選擇稅法不遵從。在實際工作的情況是,即使是專業的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也不可能有足夠的精力和知識去應對繁雜的稅法知識。,他們也不可能100%做到客觀公正的判斷和裁決。于是,在稅法實際工作中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很多稅法不遵從行為發現不了,而一些稅法遵從的人卻被否決。
我國納稅人稅法意識薄弱,稅務機關稅法宣傳力度不強。納稅人稅法遵從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納稅人要懂得稅法,要了解自己生產經營的主業應該繳納哪種稅款,例如,建筑行業和文化體育業進行增值稅的繳納那是絕對不可以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納稅人的稅法知識大多來源于稅法宣傳,但是目前稅務機關人員不足、時間不夠分配、精力上也難以負荷,所以稅法宣傳工作停留在表面工作之上。宣傳力度根本就不夠。稅務機關宣傳工作有時候還會起到反效果,讓納稅人覺得征納之間權利不對等,二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納稅人接受稅法宣傳的意愿和主動性大大降低,納稅人甚至在納稅工作中選擇不遵從。
利用稅收政策提高納稅遵從度
首先,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和和行業規模以及行業的屬性進行針對性的納稅宣傳,在納稅宣傳之中要結合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和和稅收法律法規,進行有特色、有針對性的稅法宣傳。例如,地縣級稅務局可以根據當地農業的發展情況進行農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和教育,組織農業專業合作社的會談。在國際金融危機嚴重,國內經濟受到嚴重波及的時候,要向納稅人進行稅企一心、共渡難關的思想教育,稅務機關要做到上門服務,充分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在納稅中遇到的困難。稅務宣傳的媒介有很多種,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視、網絡、報紙、雜志甚至是路牌廣告的形式進行稅務宣傳,使納稅人能夠多個渠道、多個角度的了解到稅務咨詢并自覺遵守稅法的規定。
其次,稅務機關要優化自身的服務。征納雙方的距離感通常來源于稅務機關服務質量較差、太多比較惡劣。所以,為了拉近征納雙方之間的距離,稅務機關要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稅務干部要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所急所想,并化作實際行動幫助納稅人完成納稅工作,那么納稅人納稅積極性就會提高,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親切感會提高,雙方之間的距離感就減少很多。例如,在企業納稅中遇到不了解的問題時,稅務人員要認真講解,不要厭煩,讓納稅人知道自己的經營行業應該繳什么稅,自己的生產經營規模適用什么樣的稅率或者是否有稅收優惠。長此以往,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自然就提高了。
與此同時,稅務機關要提升執法力度,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要提高自己的執法能力和水平,減少工作中出現的差錯,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讓納稅人相信稅務機關執法是公正的、嚴肅的。稅務機關在工作時要表現出自己的專業性,只有做到專業,才能在人民中獲得信任和支持,得到人民的支撐。
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要學會納稅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政策以及稅務機關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定界限,以及企業所得稅中關于小型微利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等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做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稅款繳納政策。稅收籌劃一定要注重合法性的問題,簡單的來說,稅收籌劃就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經營活動和事務安排,最終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的活動。納稅人要做到對經營活動和個人事物的安排具有合法性,就需要對稅法相關法律法規有足夠的認識和了解,這樣才能保證自己在稅收籌劃活動中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在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并且符合稅收法定的原則下所進行的納稅籌劃活動都是合法的。
稅法只規定了稅收的要素,即納稅主體、征稅的對象、稅率、稅基和稅收優惠政策。但是稅法難以管轄到稅基的具體數額上來。這樣,納稅人就可以合理的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事項來減少稅基數額,從而進行納稅籌劃。納稅人具體的籌劃方式有稅負轉嫁、縮小稅基和延遲納稅等。稅收的籌劃是為了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經濟活動進行的安排,這是稅收籌劃和逃避稅收征管之間的本質區別。逃避稅收征管一般發生在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之后,在其應納稅款已經完全明確的情況下,進行有意識的逃避稅款繳納的行為。
稅收的籌劃的目的是減少稅負、降低納稅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為了實現這個目標,納稅人會綜合采用多種方式進行統籌安排,在多個納稅方案中選擇稅額最低的方案。如前文所述,納稅人會采取稅負轉嫁、延遲納稅、減少稅基的方式來減少自己的納稅額,同時納稅人也要時刻關注稅收的減免規定和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稅負轉嫁是將稅收負擔轉移出去的方案,由于企業不是稅負的最終承擔者,所以可以通過抵扣的方式將資金回流回來。納稅延遲是在納稅總額基本相同的情況下,選擇納稅時間在后的納稅方案,用以提高企業的資金周轉率,減少企業的資金利息支出,為企業節約支出金額。但是,納稅人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時刻注意納稅籌劃和逃稅避稅的區別和分界線,保證納稅籌劃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
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還要注意到一點,那就是不能只關注一種或者幾種稅賦稅款額度的高低,而是要將所負擔的稅款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規劃。納稅人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可能會碰到這種情況:一種稅賦稅款額度的減少引起其他稅賦稅款額度的增加,一個時期內稅款額度的減少引起其他時期稅款額度的增加。所以,納稅人在稅收籌劃中要把眼光放遠放長,要以納稅人長期整體稅收的減少作為納稅籌劃的根本目標。此外,納稅人納稅籌劃還要掌握這樣的原則:稅收籌劃使納稅人稅收負擔減少不能以企業長期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為代價。如果企業應納稅款減少了,但是企業的資本回報率降低了,那么從本質上來說,納稅人的納稅籌劃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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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B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企業通過對資金募集、經營和投資等活動,在一定合理條件下安排、統籌,并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使用稅法中獨有的起征點、減免稅、加計扣除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實現企業稅收成本降低,經濟效益最大化。近年來,我國為營造良好的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環境,相繼實施了一些宏觀經濟政策和稅收制度。同時,中小商貿企業減輕賦稅、增加收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發展的內在動力,為中小企業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現實基礎。我國中小商貿企業因為受先天規模小、起步晚、融資難、經營條件較差等因素影響,在我國整個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因此,中小企業為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開展科學高效稅收籌劃工作刻不容緩。
一、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目前,雖然我國很多中小商貿企業制定了稅收籌劃的計劃,但總體而言,仍舊存在諸多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1.稅收籌劃的意識不強和認識不深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的中小商貿企業管理者對稅收籌劃的認識淺薄,并沒深刻全面的了解其真正的內涵。其認為企業的稅收成本是由稅務機關決定的,只需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申報納稅。一方面有些管理者只將提高商品銷售額作為企業的唯一目標,其他的經營目標并不重視。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漏稅,鉆法律的空子,或是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在企業成立時一次性的行為,無需浪費資源過多關注;另一方面有些企業管理者意識到了稅收籌劃對企業長久發展的重要意義,但由于對稅收籌劃概念缺乏全面深刻的認識,只將企業的稅收籌劃局限于“減輕稅收”,只將眼光瞄準一種稅種,并沒有從全局出發、整體考慮企業,將稅收籌劃與企業經營管理相結合,從而不利于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
2.不熟悉稅收法規
中小商貿企業由于缺乏稅收籌劃方面的專業人才,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不熟悉,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充分的利用良好的外部條件為企業發展做貢獻。如國家出臺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當商貿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時,可以在稅收上享受一定的優惠,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除了可以據時扣除之外,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工資按100%加計扣除。還有些地方規定中小商貿企業吸納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時,可以享受少交企業所得稅甚至是免稅的優惠。但很多企業不熟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忽略了稅收優惠政策所帶來的利益,無法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3.稅收籌劃的基礎較差
稅收籌劃的重要基礎就是確保企業存在一套規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財務工作機制。目前中小商貿企業財務工作機制不健全,仍存在很多問題。第一企業內部財務制度不完善,也并為嚴格地執行會計政策,出現錯誤的賬目、原始憑證缺失、企業小金庫等現象,造成企業賬實不統一。如果企業不能有效的啟動會計核算方法,相應的稅收籌劃制度也不能正常的實施;第二財務人員的職責意識較弱,沒有盡到工作的責任,有時賬務處理存在疏漏,不能為財務分析提供準確數據,不利于稅收籌劃的工作的實際展開。
4.稅收籌劃脫離企業經營狀況
不同的企業在規模、經營方式、產品特點以及企業發展階段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很多中小商貿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容易盲目的模仿大企業成功案例,直接的照搬來進行企業自身的籌劃工作,忽視了將稅收籌劃與企業自身的實際經營狀況相結合,導致稅收籌劃失敗,擴大企業風險的同時也不利于對企業對稅收籌劃產生正確的認識。
5.稅收籌劃整體統籌能力不足
中小商貿企業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沒有關注稅收因素,企業缺乏整體統籌安排。如在公司開設分支機構時,企業在選擇分設分公司還是子公司上沒有一個周詳嚴密的方案,對這兩種選擇哪一種更節稅也不是很清楚。選擇開設分支機構,也沒有根據開設地的實際經營狀況和市場占有率來考慮,有時做出的決策只是依據公司領導的個人喜好。又如市場部門在進行商品促銷時,選擇促銷方案也沒有考慮節稅的問題,哪一種促銷方案最節稅,企業的稅后凈利潤最大。再如大部分采購部門忽視了最終的價格優惠,僅僅依靠供應商提供的價格來選擇供應商。如果本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選擇的供應商最好也是一般納稅人,因為一般納稅人方便提供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可能會使企業得到更多的價格優惠。而企業的采購一般會選擇表面價格更低的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這對企業自身的整體發展不利。
二、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的成因分析
從企業內部來看,現階段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存在上述問題主要與企業不注重稅收籌劃、管理制度不規范和籌劃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能力不足等相關。
1.企業領導不重視稅收籌劃工作
我國的中小商貿企業領導稅收籌劃意識普遍薄弱。部分領導并未認識到稅收籌劃是企業具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并不認為稅收籌劃會對企業產生有利的影響。因此,企業管理者就不會主動的從企業戰略上布局,戰術上要求,甚至認為稅收籌劃工作會耗費大量的資金和人力,中小商貿企業本身的資金就很有限,這筆開銷公司投入來進行稅收籌劃只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小企業無條件也無需完成,這是大企業才會計劃實施的工作。
2.企業管理制度不規范
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的實施需要良好的企業管理制度作為支撐,中小商貿企業管理制度的不規范,導致財務工作不能為稅收籌劃的有序進行奠定良好的基礎。第一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企業購進商品時,需經部門領導的同意且簽字,但往往有時企業的采購單上只有采購人員的簽名,沒有部門領導的簽名,這樣就很難確認責任主體;第二工作內容不明確,如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其職責就是會計核算并向相關利益主體提供財務報告,對之前的比較稅收成本的預測、分析、控制以及相關決策的項目與自己無關是上層領導自己的事情,稅收籌劃的工作不在其職責范圍;然而管理者認為所有的涉稅事務都應該由財務部門所負責。
3.稅收籌劃人員專業知識薄弱、綜合素質低
一方面由于國家高等院校課程體系不完善,對稅收籌劃專業重視程度低,導致稅收籌劃方面的專業人才缺失;另一方面,從業人員在擇業時,在觀念上普遍存在對中小商貿企業“歧視”心理,而高端專業人才更是選擇大企業就業,所以,在專業人才擁有上,中小商貿企業明顯不占優勢,這一定程度上導致中貿企業在管理能力資源上弱于大企業,現實中,也存在因為成本控制原因,中小商貿企業通常采用會計人員、甚至行政人員兼職稅收籌劃崗位,兼職人員專業知識的薄弱對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4.企業部門間溝通協調能力較弱
稅收籌劃工作需要企業各部門相互溝通、協調,才能整體統籌安排。中小商貿企業的各部門在采用相應方案時,只考慮本部門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沒有與稅收籌劃相關人員協調統一,而稅收籌劃人員在設計籌劃方案時,沒有做到及時有效的與其他部門人員的進行溝通,只是從自身角度出發,沒有考慮到所選的方案對其他部門來說是否可行。所以,企業很難整體統籌安排工作。
三、完善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對策
1.加深對稅收籌劃的認知
首先,稅收籌劃是一項比較復雜的統籌工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并取得效果,需要企業領導足夠的重視,在企業管理系統頂層設計中應適當增加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要性,同時,應該投入專門的資金、專業的人才已保障稅收籌劃工作的高效開展。
其次,在思想意識上,企業領導和相應職能人員要加強對稅收籌劃的深入理解。在宏觀上,不僅要掌握國際經濟及政策形勢,更應對加強對與稅收籌劃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理解,跟蹤最新稅收籌劃政策形勢和行業動態。在微觀上,要將國家政策及相應要求同自身管理結合起來,在合規運行的基礎上,探索一套適合自身經營特點的稅收籌劃工作方案。第二是要綜合考慮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經營狀況,將制約稅收的政策、條件及因素進行詳細地分析,做出更科學合理的稅收規劃。
2.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完善的規章制度尤其是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中小商貿企業合理有效的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便利。第一中小商貿企業應建立完整的財務管理體系,適當時可通過專業咨詢公司輔助建立完整、科學的財務管理體系,保證企業在制度建設上就規避合規風險。同時,中小商貿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商品購銷存環節管理辦法,及時有效地掌握商品流動的情況;第二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管理考核機制,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同時,應嚴格執行內部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落實企業內部責任問題,強化會計監督職能,保證會計制度的落實和有效執行。
3.促進內部整體統籌工作
中小商貿企業各部門間要重視溝通、加強合作,以主人翁的姿態共同為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提供支持。首先企業在確定一個具體的稅收籌劃方案之前,相關部門先進行分析,確定方案的可行性,選擇出最佳的方案,實現節稅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其次在執行納稅籌劃方案時,各部門應互相配合并能時刻關注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4.加快稅收籌劃人才培養
第一,中小商貿企業要不斷地提升企業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并積極參與稅務部門組織的年度稅收政策培訓班,使納稅籌劃當事人接受專門的、有針對性的培訓后,能夠深刻了解國家稅法及通曉與稅法相關的經濟法規、熟悉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同時應具備必要的財務管理知識,將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中資金、價值、時間等理論和技術方法相結合,把納稅籌劃工作做好;第二、中小商貿企業應將“走出去”與“引進來”相結合,給企業的稅收籌劃人才提供學習交流的機會,在與國內優秀企業以及國外企業交流的過程中增加認識、提升能力;同時,重視吸引專業的稅收人才,滿足企業人才的需求。
篇7
關鍵詞:新經濟形勢;稅務會計;企業;財務管理
在我國供給側改革理念和措施全面普及的帶動下,使我國的社會經濟動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促使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制定了種類多元和內容豐富的稅務政策。在此過程中,企業為了提高自身競爭能力,具備充分順應時展的能力,不僅要加強對各項稅務政策的積極貫徹與落實,而且還要在開展財務管理相關工作的過程中,加強對稅務會計的靈活應用,確保企業成本管控目標得到有效實現,提高企業各項管理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然而根據實際調查研究能夠知道,企業在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過程中,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導致稅務會計具有的各項措施無法有效落實到相關工作中,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質量的進一步提高造成了嚴重阻礙。因此,企業管理者不僅要對稅務會計在提高財務管理質量方面具有的重要性給予正確認知和高度重視,而且還要將現代化管理理念和多元化管理措施不斷結合到稅務會計相關工作中,使稅務計具有的作用和價值得到充分發揮。與此同時,對稅務會計具有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給予重點關注,加強對會計理論的不斷優化與完善,確保稅務會計機制整體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使企業運營始終處于穩步提升的狀態,為我國市場經濟全面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一、稅務會計的內涵以及價值體現
(一)稅務會計的內涵
對于稅務會計而言,通常被劃分到會計科學范疇,是幫助企業財務人員對稅務工作中會計問題進行有效處理的專項措施,通過對企業實際發展需求以及財務運營現狀的充分了解,幫助企業對運營成本進行有效控制。不僅是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延伸,而且也是提高企業內部控制水平的具體措施。在我國稅務相關法律法規內容不斷完善以及體系不斷健全的背景下,企業稅務會計工作人員能夠對稅務會計問題從不同角度入手進行審視,針對財務風險建立全過程管控思想。在此基礎上,通過對專業理論知識以及實踐技能經驗的充分應用,幫助企業開展規范、有效的稅務籌劃,使企業具有的競爭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有效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二)稅務會計的價值體現
第一,企業應該加強對稅務籌劃水平的不斷提升,能夠使企業對各個環節的財務成本進行有效控制,確保稅務管理和經營管理相關措施和目標高度統一,在企業穩定發展過程中,將稅務籌劃具有的作用充分呈現出來。第二,企業要加強對綜合管理效率的不斷提升,通過會計和管理,能夠將稅務會計的作用充分呈現出來。因此,以財務管理為基礎制定企業發展目標,確保各項管理活動和生產活動的開展方向清晰、明確,有效開展稅費繳納工作。第三,企業要提高各項管理措施的合規性與合法性,嚴格按照稅法相關規定要求履行納稅義務和責任,對政府部門的征稅工作給予積極配合,確保企業實現穩定經營目標的同時,從根源杜絕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幫助企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企業財務管理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
(一)財務會計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基礎
對于企業財務會計而言,相關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對具體信息進行收集和整理,為后續財務管理和稅務籌劃工作提供依據。在此過程中,通過對大數據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有效應用,構建具有較高全面性的財務會計系統,實現大范圍獲取信息和深度挖掘信息的目標。不僅能夠使企業財務會計對信息數據的利用效率大幅度提升,而且還能使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得到進一步優化。與此同時,通過對核算結果準確性和可靠性的不斷提升,能夠為企業管理者制定財務管理決策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持,確保制定的決策內容不僅能夠幫助企業規避經營風險,而且還能促進企業獲得更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站穩腳跟,實現健康發展目標[1]。
(二)稅務會計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保障
在供給側改革背景下,通過不斷的實踐摸索與經驗總結,使我國稅務法規的內容得到了不斷優化與完善,對企業稅務會計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要求企業會計要對稅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與管理,從而確保稅務活動在嚴格的監督與管理中,有序、規范開展。同時,對全過程監督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弊端進行及時彌補,使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得到穩步提升,促進企業財務管理工作逐漸朝著專業化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采取多元化有效措施將稅務會計具有的保障作用充分發揮到財務管理相關工作中,不僅能夠使企業現有資源得到優化配置,最大程度降低企業的成本投入,而且還能促進企業的競爭能力得到全面提高,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2]。
(三)企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在管理目標層面,財務會計以會計準則相關內容為標準開展財務核算工作,為保障員工和企業利益提供幫助;稅務會計則根據稅收法律相關內容核算稅率,為國家稅收管理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在核算要求層面,財務會計以權責分配原則為主,最終結果能夠為衡量企業階段性經營現狀提供依據;稅務會計以稅收保障為原則,促進稅收工作合法、合規開展。在目標表達層面,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通過制定稅收申報表和會計報表反映具體目標,并結合具體反映目標對各類報表的類型和內容進行詳細劃分。在數據處理層面,財務會計通常對預計損失以及費用支出進行確定,稅務會計則對已有開支進行確定,保證財務報表具有較高完整性和真實性的同時,將企業階段性的財務狀況真實呈現出來[3]。
三、在新經濟形勢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中稅務會計的有效應用途徑
(一)提高對稅務會計功能作用的正確認知
在新經濟形勢背景下,企業必須對財務會計進行客觀審視,創造良好環境確保稅務會計具有的作用能夠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得到全面呈現,積極配合國家稅收工作的有效開展。依法納稅是每一個企業和個人應盡的基本義務,當企業或個人存在逃稅想法并付諸實踐時,必然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親手葬送自身的發展路徑、縮小自身的發展空間。在對稅務會計各項措施進行落實的過程中,應該將相關措施與企業制定的戰略發展目標相結合,提高管理質量的同時,優化管理效率。企業可以成立專門的稅務會計部門,對崗位人才聘用渠道進行不斷拓寬,為企業稅務會計團隊提供源源不斷的新鮮血液,從而有效實現財務管理目標[4]。
(二)加強對稅務會計專業人才的積極培養
第一,企業要加強對稅務會計專業人才的積極引進,提高對內部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加強對稅務會計人才隊伍的全面建設,為各項財務管理決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第二,加強對稅務會計工作人員思想積極性和工作熱情的不斷提升,始終遵循以人為本的管理原則,以員工的合法權益為先,高度重視員工的利益訴求,通過對薪酬待遇的不斷優化調整以及對激勵措施的有效落實,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第三,企業要定期組織稅務會計工作人員學習專業技能和接受理論培訓,使工作人員的稅務會計專業知識儲備量更加豐富。在此基礎上,合理提高行業準入門檻,設置合理的稅務會計崗位,提高企業稅務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5]。
(三)加強對稅務會計系統的建立健全
在新經濟形勢背景下,大數據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廣泛普及,使企業稅務會計的應用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企業必須對傳統稅務會計思想進行全面改革,對稅務會計的應用措施進行不斷優化。通過不斷提高企業稅務會計信息化建設水平,將稅務會計與信息系統進行有效整合,不僅能夠確各項保財務信息處理措施得到真正落實,而且還能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當稅務會計系統建立健全之后,企業還要加強對稅務風險因素有效管控,通過有效布設相關檢查點以及采取信息化檢查措施,使企業的稅收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在此基礎上,通過對風險預警機制的有效應用,將風險預警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會計工作人員,確保各項風險管理策略及時啟動[6]。
(四)加強對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有效分離
第一,加強對會計核算目標的有效分離。在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稅務會計充分發揮自身作用的基礎條件,是將會計核算目標進行有效分離,這樣才能對企業的實際運營情況進行全面、真實的掌控。會計人員要對企業財務報表相關信息和數據的變化情況進行實時觀察,做好相關記錄,將變化內容及時向上級部門或領導匯報,為企業管理者制定投資方案以及發展決策提供依據;稅務會計人員則要加強對企業已有財務信息的有效應用,通過對納稅金額的全面統計,向納稅主體直觀展現納稅信息,并對相關內容進行詳細的說明和解釋。稅務會計人員不僅要對工作目標明確了解,而且還要對會計核算內容充分掌握,確保市場經濟穩定發展[7]。第二,加強對會計核算對象的有效分離。財務會計的核算對象主要以企業開展的各項經濟活動為主,而稅收會計的核算對象主要以稅收活動為主,因此,財務會計的核算范圍比稅收會計更大,財務會計核算的內容之一包括稅收。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人員要加強對責任意識的不斷強化,在開展會計核算工作中始終遵循嚴謹性原則,確保最終得到的核算結果具有較高可靠性和精準性。由于二者在核算對象層面存在一定差異,具有的核算依據各不相同,在開展會計核算工作的過程中,工作人員要根據各自依據有效落實各項措施。另外,在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水平日漸提高的帶動下,企業財務管理要求能夠與國際會計準則高度契合,為國家稅收工作的有效開展創造了良好環境[8]。
(五)加強對稅收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合理協調
第一,加強對財務報告質量的不斷提升。企業想要確保稅務會計具有的作用能夠真正作用到財務管理工作中,不僅要確保財務報告的質量具有較高精準性和可靠性,而且還要結合相關數據信息,制定切實可行的稅務會計工作決策,使稅務會計工作的有效性得到保障。通常情況下,企業財務報告信息內容主要涉及財務流水、資金動向、負債數額等,工作人員應該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定,開展有效的溝通,將企業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存在的信息不等問題有效解決,盡可能降低會計核算存在的誤差。這樣,不僅能夠提高稅務會計的工作質量,而且還能使企業的經營環境具有較高穩定性[9]。第二,加強對協調機制的積極完善。企業執行的會計政策是由政府財政部門制定,而稅收法規是由政府稅務總局制定,不同部門之間相關工作和職能存在一定差異。企業在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在運用稅收會計各項措施時存在一定矛盾。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主要目標都是為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因此,政府財務部門和稅務總局之間應該建立積極的溝通和聯系,結合實際情況,針對會計準則和稅務法規相關內容制定具有較高建設性的意見、措施,盡可能減少彼此之間的差異,使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質量得到進一步提高[10]。
四、結束語
篇8
[關鍵詞]印花稅;納稅籌劃;流動資金周轉;融資租賃;電子商務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在企業所需要繳納的各種名目繁多的稅種里,相對于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而言,印花稅只是一個財產性質的小稅種,這也造成了財務人員對該稅種的納稅籌劃不重視甚至是忽視了這項內容,其實,雖然是小稅種,做好納稅籌劃也是必要的。下面我們就印花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和納稅籌劃技巧等進行簡單的分析。
1 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應把握的幾個方面
①認真學習印花稅政策,通過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及時了解最新的稅務政策,做到有備無患。②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認真梳理本單位印花稅涉稅事項,做到應該交的不少交,能不交的就不交。③認真學習納稅籌劃技巧。印花稅和其他稅種不一樣,因為印花稅一般就算多貼也不允許退稅,因此,相應的印花稅納稅籌劃需要事前進行,事后進行納稅籌劃沒有任何意義。
2 具體的納稅籌劃技巧
(1)既要及時了解稅務機關頒布的新規定,以免根據新規定需要計提印花稅而沒有計提導致稅務罰款,也要及時了解原有規定是否已經被廢止,以避免據以計提印花稅的規定已經廢止而繼續計提上繳印花稅,給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例如,金融企業的票據貼現業務,原來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票據貼現業務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05〕30號)中規定:“企業與銀行間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票據到期值(不帶息票據為票據面值)。”山東省境內的金融企業需要對票據貼現業務進行計提印花稅,而后來,依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告》,該法規自2013年10月31日起廢止,山東省內金融企業據此可以自2013年11月1日起對票據貼現業務不再計提印花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中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金融企業根據最新規定,對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簽訂和借款合同,一定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區分對方是否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對相關借款合同不再計提印花稅。
(2)合理區分記載合同中的不同經濟事項,對于在同一份憑證中記載不同經濟事項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對待:
第一,同一憑證中,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的經濟事項的,一定要準確區分各個經濟事項的記載金額。根據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使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照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金額的,按稅率高的進行貼花。”例如,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時又提供房屋維修,如果分開記載,出租按照千分之一貼花,房屋維修按萬分之三貼花,如果不分開,房屋維修的金額就要和出租金額一起按照千分之一進行貼花,導致企業多繳納印花稅。
第二,同一合同中,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的時候,在分別記載應稅金額和免稅金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免稅金額,減少應稅金額,達到節約稅款的目的。例如,某物業公司簽訂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時提供物業服務,如果不能區分相應金額的話,則需按照合同總金額及租金的稅率千分之一進行貼花;而在分別記載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物業服務費的金額,減少租金金額,保持總金額不變,這樣由于物業服務費不屬于印花稅征收項目,既達到了節稅的目的,又不會引起承租方的反對,達到雙贏的局面。
(3)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利用。對于金融企業而言,對于信譽較好,但流動性資金借款不大并且比較頻繁的優質客戶,可以考慮與其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對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合同簽訂時進行貼花,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需要另行貼花。根據這項規定,金融企業在對優質客戶進行放貸尤其是進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發放的時候,應根據公司的經營規模和財務狀況,與公司共同確定最優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達到稅收籌劃的最大效益。
(4)融資租賃的應用。對于一些經營狀況稍差的企業,金融機構為避免風險,往往會采用抵押貸款的方式進行放貸,如果企業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抵押物就會被轉移給金融機構來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而稅法規定: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數據,按照產權轉移的有關規定進行貼花。但同時稅法也規定,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據此規定,當銀行等金融機構與經營狀況較差的企業,不妨考慮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在降低本單位風險的同時,也獲得了印花稅的納稅籌劃效益。
(5)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按《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其中,銷售合同就屬于所列舉的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之一。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間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洽談業務,進行商品銷售,其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也屬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以按照規定企業間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也應按照銷售合同計提、繳納印花稅。但企業間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雖然也屬于銷售合同,卻具有非常特殊的特點,即這種合同不是紙質的,而是電子數字的。在目前國際上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免稅的情況下,進行電子商務往往可以獲得稅收優惠,我國也不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05號)明確規定: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因此,企業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銷售目前不用繳印花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銷售,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6)簽訂時不能確定金額的合同的納稅籌劃。比如有些技術合同,是約定提供技術后按照企業銷售收入提成或按照實現利潤進行分成。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卻無租賃期限,對于這類合同,可以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進行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補提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補提印花稅要抵減先前計提的5元,雖然金額較小,但“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細微之處也不應放過,這才是進行納稅籌劃的核心所在。
總之,印花稅雖然是個小稅種,但特殊規定比較多,稅目稅率也較復雜,不重視也會造成不小的損失,企業財務人員應該防微杜漸,從小處著手,積少成多,為企業減少支出,才能為企業創造更大的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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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責任成本;核算;現狀;途徑
伴隨著我國經濟和科技快速發展,社會責任成本核算在企業集團財務中運用越來越廣泛。社會責任成本核算體系作為企業在財務管理中新的管理模式,不僅是現代成本管理研究的新課題,也是對我國上市公司標志財務報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等信息的完整性負責。目前,我國很多企業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略社會責任,將社會責任當做是慈善事業追求的目標,與企業的經濟目標毫無關系。因此,企業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導致員工權益得不到保障、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等一系列后果。國家針對這一情況,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為企業構建一個公平性、完整性、合法性的責任成本核算體系提供法律保障。
一、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定義及核算現狀
(一)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定義
社會責任成本是企業在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支出,企業的社會責任與企業的社會成本是息息相關的。一方面,社會責任可以對企業在賬務處理過程中出現的錯誤進行及時反饋和掌控。另一方面,社會成本需要基于社會責任進行會計信息計算。總之,一個完整的責任成本核算體系需要企業履行會計職責,承擔相應的成本費用,協調好企業責任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目前,我國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的界定沒有唯一的標準。按照企業社會責任發生范疇來看,社會責任成本主要分為環境污染成本、社會管理費用等;按照成本類型來看,社會責任成本分為稅務成本、職工責任成本等。
(二)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核算現狀
近幾年,我國企業一直實行“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等成本核算方法,對企業責任成本核算運用還不夠到位。雖然有些大型企業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但是對會計處理過程中的相關準則、制度還沒有明確規定。另外,企業在對會計處理中遇到的責任成本費用問題當做常規費用支出,直接將生產成本納入制造費用中去,將其他費用納入管理費用中去,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費用納入營業外支出,沒有獨立的核算賬戶,也沒有設立明細科目。這些現象導致企業的成本在實際的賬面上不能明細反映,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也不能在實際賬面上得到披露。總而言之,我國企業對會計責任核算體系認識還不夠到位,政府還沒有出臺相關的社會責任法規,企業對成本、費用的支出還不能準確計量。
二、構建社會責任成本核算體系
(一)計量要素
對會計要素內容加以延伸是社會責任成本信息的條件之一。從社會責任核算占整個成本核算體系中的比例看,社會責任能夠有效反映企業經濟目標、企業經濟活動執行力情況。與傳統的企業會計核算內容相比,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核算在形式上、結構上、內容上并沒有做多大改變。但是在核算要素上增加了從宏觀角度看待成本處理事項的內容,比如社會責任收益、社會責任成本、社會責任資產等等。社會責任收益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銷售過程中給企業創造的純收益,具體反映在會計賬面上就是扣除社會成本之后的凈收入;社會責任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銷售等階段發生的費用支出,或者是企業在履行社會義務(如向國家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各種稅款)時導致資金減少的行為;社會責任資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了實現經濟效益而投入的資金,或者其他股東的股票、基金投入。
(二)計量假設
傳統的會計計量假設包括會計主體、會計分期、持續經營,但是隨著社會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傳統的會計計量假設以不能滿足企業社會責任核算體系對會計信息處理的綜合要求。企業成本核算不能單純從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價格機制標準來核算,也不能將貨幣作為唯一計量單位。因此,很多專家、學者希望可以在實際會計核算中用實物量或者時間單位作為假設計量單位。相比而言,用實物量或者時間單位作為假設計量單位,不僅可以為企業創造更多的機會成本和時間成本,還可以為企業提供更真實、更可靠、更及時的財務信息。
(三)計量方法
現行成本和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是構成傳統會計計量屬性的內容,貨幣是會計計量的單位。隨著我國企業逐步走向多元化發展,傳統的成本信息輸入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也不能全面評價企業費用支出和收益之間的比例是否恰當。因此,針對傳統企業計量方法的不全面性、不專業性和運用過程中出現的漏洞問題,我國學者諸如周游對計量方法做出了一些調整和創新。綜合歸納學者周游的計量方法主要有:替代評價法、調查分析法、生態社會責任法、其他核算方法。其中,周游對調差分析方法相當推崇,認為調查分析方法可以讓企業了解博弈知識(調差分析法包括博弈法),對企業生產經營起到一個指導性作用。目前,這些方法在上市公司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計量體系,國外和國內的許多學者雖然都對社會責任核算計量方法和核算單位上有過深入研究,但是要在企業中普遍實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四)計量主體
經濟組織是區分社會責任會計計量主體和傳統會計計量的臨界點,經濟組織可以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也可以是社會團體。計量主體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一個地區。所謂會計核算計量就是對主體企業產生的社會成本進行核算,對企業產生的社會責任收益進行計量。傳統的會計計量只是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進行資產核算,忽略了政府、地區的社會成本,從而導致國家賬面總成本支出與實際支出不一致現象。
三、企業實施社會責任核算體系的途徑
(一)國家設立統一的社會責任成本核算部門
我國政府對經濟的調控主要是以宏觀調控為主,微觀調控為輔。因此,站在整個社會經濟發展角度來看,政府需要設立統一的社會責任核算部門,配備專門的成本核算設施,實行雙重成本核算模式。所謂雙重核算模式是政府設置專門核算機構對企業社會責任成本核算形成一個統一的核算規則制度,方便政府向企業下達指標,也讓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參考依據。而企業在接到政府指標分配后,根據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計算核算成本。首先,國家管理中心要事先計量好企業的社會成本率,針對特殊企業的強制性社會責任成本根據特殊企業的財務情況進行綜合計量。其次,對于有些企業采取自愿性社會責任成本計量時,國家要設立風險防控管理部門,根據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來歸屬各生產部門對自身企業成本負責。最后,對有明確歸屬的社會責任成本的企業,國家根據配比原則將社會責任成本分攤到產品成本中去。例如,國家對股票、基金、證劵等金融行業成立一個市場風險成本控制核算部門,不定期抽查企業社會成本,對企業成本核算后將社會責任依次分配到股票、基金、證劵行業,市場風險成本控制核算部門計算出各行業的社會責任成本率。國家設立統一的社會責任核算部門不僅可以有效調控各行業的成本率,還可以減低社會環境對企業的危害。
(二)企業要明確核算方法
國家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成本率做出了明確指標,并在總體上對社會責任成本進行了計量,企業就可以將社會責任成本作為費用或者成本對成本進行計提、分配。企業對成本計提、分配主要有以下兩種方法。第一,將社會責任成本看做是凈利潤的減項。這種方法的目的是為了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可以避免出現費用在稅后扣除現象,將社會責任成本當做是企業的費用,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費用可以在稅前計提。對企業賬戶設置時專門設置一個“社會責任成本”科目和“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科目。社會責任成本率和當期稅前利潤的乘積就是社會責任成本,即當期稅前利潤×社會責任成本率=社會責任成本。對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進行賬務處理時的借貸方分別為當計提應付成本時,借方為“社會責任成本”,貸方為“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當對企業期末結轉時,借方為“本年利潤”,貸方為“社會責任成本”;當企業向國家繳費時,借方為“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貸方為“銀行存款”。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上對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納入其他流動負債項目中,從消費者的角度使社會責任成本得到廣大社會的關注。第二,將社會責任成本直接看做是一般企業成本。這種方法的目的是為了將企業“本期發生的社會責任成本”當做“制造費用”處理,與將社會責任成本看做是凈利潤的減項處理方法是相同的。社會責任成本率和上期主營業務收入的乘積就是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即期主營業務收入×社會責任成本率=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將社會責任成本直接看做是一般企業成本的賬務處理的借貸方分別為:借方為“制造費用”,貸方為“應付社會責任成本”。對比分析方法一與方法二,可以明確,將社會責任成本看做是凈利潤的減項這種核算方法是國家提倡的,原因是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最后是要上繳國家的,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將社會責任成本直接看做是一般企業成本這種核算方法是企業提倡的,原因是社會責任成本納入了產品成本,將社會責任成本基金留給了企業,并將社會責任成本轉移到消費者身上。但是這種核算方法就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的支出就不能從企業中得到補償。針對這種情況,企業就要將一部分社會責任成本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繳至國家。企業在向國家繳納社會責任成本基金時,需要在對應的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因此,對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進行賬務處理時的借貸方分別為:當提取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用時,借方為“制造費用”,貸方為“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當企業向國家繳納費用時,借方為“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上繳國家”,貸方為“銀行存款”。當企業留用一部分社會責任成本基金時,借方為“應付社會責任成本費-企業留用”,貸方為“銀行存款”。企業將社會責任成本看作是費用或者成本進行不同核算方法時,需要依據國家對會計成本核算率的標準進行會計責任成本的計量。傳統的成本核算是將成本信息通過賬簿的形式記錄,但是企業當期發生的成本在上月或者上個季度沒有計提、分配,使企業整體賬目不明確,不便于企業對本期成本統一規劃。企業將社會責任成本作為費用或者成本對成本進行計提、分配這種核算模式不僅方便企業將本期成本發生額與各期成本發生額進行對比、計量,使財務信息更加完整性;還可以加強國家對企業責任管理的宏觀調控,明確各行業的會計責任,讓企業更加關注社會責任這一問題,將社會責任問題當做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探討話題,承擔企業應盡的義務。
(三)完善社會監督體系
加強政府相關部門對社會責任成本核算的監督是保障社會責任核算體系的有效途徑之一。會計責任成本不是以一個單一的個體或者形式存在在核算體系中,在社會監督體系中還扮演著社會核算職能的角色。因此,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成本核算的引導、監督力度。首先,國家要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過程中的會計行為,將社會責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落實。其次,立法機關要加強立法工作,監督機關要加強對社會責任核算體系的監督力度,讓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各個部門都成立社會責任管理組織,對企業財務核算過程中存在的人為操控、虛假漏報等現象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做成調查報告書,最有上報給監督機關、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和監督機關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處理好企業短期與長期、局部與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承擔企業在社會環境中應盡的社會責任。最后,政府要改變單一的監督方式,采用多元化形式展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管。根據不同企業機構設置的不同,實施與企業核算體系的運營、監管機制,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將企業的社會責任資產和社會責任成本相匹配,實現社會責任與經濟效益的有效融合,從根源上調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性。
四、結束語
成本的有效控制一直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中之中,成本的合理支出也是與一個企業的現金流量表、利潤表息息相關。構建一個完整社會責任成本核算體系不僅需要國家政府的監督,還需要企業自身樹立社會責任意識,將社會責任與社會利益放在同等位置,自覺履行與社會責任相關的義務。
作者:李艷偉 單位:渤海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付建龍.論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的構建——從毒膠囊事件談起[J].特區經濟,2012,10.
篇10
為了應對上述狀況,歐盟很早就開始對成員國的利息稅進行必要的協調,但是在協調過程中又遇到了一個很大阻力,這就是銀行保密制度。一直以來,除了低稅率之外,實行嚴格的銀行保密制度成為一些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比利時、奧地利、盧森堡以及瑞士等非歐盟成員國和地區)吸引儲戶的又一法寶,這些國家不允許向外界透露任何儲戶信息。然而,如果存款人母國政府不了解本國居民在海外的利息收入,則根本無從對其征稅。這樣一來,銀行間信息交換就成為利息稅協調的關鍵。盡管一波三折,歐盟理事會還是在2003年6月3日頒布了期待已久的《對存款所得采用支付利息形式的稅收指令》(Council Directive 2003/48/EC of 3 June 2003 on taxation of savings income in the form of interest payments)[1] (以下簡稱《利息稅指令》或《指令》)。
一、利息稅指令出臺的過程
(一)一度擱淺的《利息稅指令》
早在1998年歐盟委員會就提出了協調利息稅的“共存模式”(co-existence model)議案[2]。在這個模式下,成員國可以在從源征收預提稅和向存款者所在居民國提供存款所得信息中,選擇其一履行義務[3]。最后這個議案未獲通過,這主要是因為不斷加深的政治壁壘,使非歐盟國家不愿采取同等的或相似的措施來配合歐盟境內利息稅的協調。尤其是一直將銀行保密制度視為其金融體系基石的瑞士。作為瑞士競爭對手的盧森堡和奧地利宣稱只有《行動指南》中規定的有害稅收措施被制止時,他們才會同意通過利息稅指令[4]。歐盟如果讓各成員國協調利息稅制并建立信息交換制度,無疑會損害一些以金融業為支柱行業的成員國的利益,而最后的結果可能會使歐盟境外的第三國競爭者受益,并會對資本流動造成扭曲性影響,從而影響內部大市場的有效運作。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行將達成一致的指令在一片爭論聲中偃旗息鼓,一度擱淺。
(二)歐盟與瑞士達成妥協
瑞士掌握著全球1/3的私人儲蓄,主要是瑞士的中立國地位與存款保密制度影響著這些存款。銀行保密法雖然為正當的客戶保守了秘密,但瑞士也因此成為洗錢和逃稅者的天堂[5]。為了有效打擊洗錢和偷漏稅行為,歐盟要求瑞士公布歐盟成員國公民在瑞士銀行的存款帳戶情況。2001年歐盟各國財長達成一致意見,準備在歐盟成員國內部實行稅務信息共享,有效地避免稅收外流。歐盟希望瑞士能夠助其一臂之力,自動地提供儲戶信息。布魯塞爾方面為了防止歐盟的稅收計劃失敗,表示在過渡期結束以后,每個成員國都應該引進一種系統,使儲戶所在國能夠跟蹤該儲戶在另一個歐盟國家所獲得的利潤,這樣不管儲戶是否公布其財產狀況,政府都能夠照稅。盡管瑞士并不是歐盟成員國,但奧地利和比利時都堅持,如果要他們參與銀行信息交換,那么必須使同樣實行銀行保密制度的瑞士等國也參與歐盟的銀行信息交換。
歐盟與美國的協商進行得很順利,而與列支敦士登、摩納哥、安道爾共和國、圣馬力諾以及澤西島等國的談判則取決于與瑞士的談判成功與否。瑞士同意向在其銀行存款的歐盟成員居民征收35%的利息稅,并在不透露存款人帳戶信息的情況下把稅金直接交給歐盟各國,但這一措施未能獲得歐盟的滿意。歐盟討論是否要采取制裁措施,迫使瑞士放棄銀行保密制度。英國表示了最為強硬的立場,威脅要對瑞士進行制裁,采取有關措施,限制資本從歐盟流入瑞士。歐盟負責內部市場事務的委員弗里茨·博爾克斯泰因警告說,如果瑞士與歐盟不能達成一致,那么歐盟稅收一攬子計劃可能泡湯。他還敦促德國和其他成員國政府從瑞士抽資。2002年2月19日,德國部長會議通過了一項新的《稅收赦免法案》,規定從當年7月1日起,將資金轉移到國外的德國逃稅者只要補繳25%的利息稅,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黑錢”轉回德國境內而不受任何懲罰。同時,意大利為擁有瑞士帳戶的本國公民提供稅費赦免的政策,已經使800億歐元的資金重新回到意大利,這其中有60%來自瑞士。瑞士南部泰辛州因此遭受了嚴重的打擊[6]。2003年6月在歐盟強大的經濟壓力下,瑞士與歐盟終于達成有關利息稅的協議,同意從2005年1月起對歐盟成員國居民在瑞士的存款征收15%的利息預提稅,這一稅率到2007年提高至35%,瑞士將把稅款的75%交還給儲戶原籍國[7]。
然而,瑞士一直要求將執行雙邊利息稅協議與簽署《申根協定》掛鉤,以免瑞士的銀行保密制度受到威脅。《申根協定》第51條規定,如果涉及偷漏稅犯罪,有關國家有義務提供個人銀行存款信息。這一規定與瑞士銀行保密法的相關內容存在抵觸。只有保證瑞士銀行保密法將來不受《申根協定》約束,瑞士才能如期執行《利息稅協定》。2004年5月14日,歐盟與瑞士代表在布魯塞爾就雙邊關系中的遺留問題達成妥協,瑞士將在簽署《申根協定》的同時獲準保留其銀行保密法。
(三)《利息稅指令》的出臺
2003年6月3日歐盟正式公布了歐盟理事會通過的2003/48/WC《利息稅指令》。該《指令》要求成員國在2004年1月1日前出臺和公布與指令相一致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并在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緊接著,在2004年底,歐盟又同摩洛哥、圣馬利諾、列支敦士登、安道爾達成了協議,為《指令》在2005年1月1日的正式實施提供了良好的基礎。這些國家將采取與瑞士相類似的方式,執行利息稅指令。歐盟出臺這部指令的最終目的是保證各成員國對其稅收居民在其他成員國及相關非歐盟成員國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該國的法律進行有效征稅的權利。這不僅打擊了偷漏稅的行為,同時也保證了各成員國稅收主權的完整性。
二、《利息稅指令》的主要內容
(一)指令中的幾個關鍵術語
支付利息是指:1.支付或在銀行帳戶中存入與各種債務轉移有關的利息,無論是否有擔保保證或是否參與了債務人利益分配的權利,但來自公債和企業債券的政府所得和公司所得,包括附著在這樣的公債、證券或債券的溢價和紅利以及遲延付款的罰金等都不是利息支付;2.在上述有關的債務轉移中因買賣、償付或贖回關系產生的增值利息或資本利息;3.通過特定的某些機構直接或間接地投資,由與理事會85/611/EEC指令中規定相一致的集體投資證券交易機構[8]① 分配的利息衍生的利息;4.如果投資者通過共同投資機構或特定的部門直接或間接地投資,其中投資資產占債務轉移的40%以上,通過股票或基金單位的購買、償付或贖回獲得的所得。
受益人是指收到利息或其利息已被保證支付的個人,除非他能證明他沒有收到他的利息或者他的利息沒有被保證支付。
支付機構是指對受益人的既得利益進行支付或保證支付的任何經濟機構,可能這個機構是在債務支付中應支付利息的債務人,或是由債務人管理的機構,或是應向受益人支付利息或保證支付利息的債務人。在《指令》第4條中列舉了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向設立在成員國內的任何機構支付利息或保證向受益人支付利息,這樣的支付或保證支付行為也可認定其為支付機構。
(二)適用范圍
《指令》只適用于對以利息形式支付的收入所得征稅,排除了相關的對養老金和保險利息的征稅,在地域范圍上,《指令》的適用超出了歐盟條約覆蓋的領土范圍內的支付機構支付的利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屬地效力 事實上,《指令》適用的范圍已經遠遠超出了歐盟地域的屏障,輻射到許多非歐盟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證《指令》在歐盟的有效實施,防止非歐盟國家和地區從中漁利,阻礙甚至破壞《指令》的實施,歐盟通過與有關國家進行談判,使該指令擴大適用到非歐盟成員國和歐盟成員國的海外屬地。
(1)對非歐盟成員國的適用 非歐盟成員國的支付機構在向歐盟成員國居民支付收入所得利息時,也必須采取相同的措施,有條件地實施《指令》。如果不采取這些相同的措施,《指令》關于減少逃稅的目的就會大打折扣。其中與瑞士達成的有關協議的基本內容,構成了歐盟與安道爾、列支敦士登、摩洛哥、圣馬利諾之間協議內容的基礎。該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一是在《指令》的過渡期內,可以保留銀行保密制度,但須征收預提稅,所征預提稅獲得的財政收入應以與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相同的財政收入分配比例,在歐盟稅收居民國和支付地國之間進行分配;二是在受益人同意向其稅收居民國公開其利息所得時,支付地國也可以自愿向歐盟成員國披露有關利息支付的信息;三是當偷稅或類似違法行為發生時,可以要求支付地國進行信息公開;四是締約方應依照國際形勢發展,適時檢查《指令》的執行情況。
(2)對歐盟成員國海外屬地的適用 所有歐盟成員國的海外屬地,例如澤西島、根西島、曼島、開曼島、維爾京群島以及加勒比海附屬地,這些往日的避稅天堂,都將采取指令規定的相似措施。例如,他們要實施信息匯報制度或者在過渡期內依照與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相同的規定,征收預提稅。在理事會高層會議達成的意見中,這些海外屬地必須建立一個范本條約,構成他們與每一個歐盟成員國達成雙邊協議的基礎。
2.屬人效力 《指令》僅適用于向歐盟成員國的自然人的利息支付,而不適用于向公司等法人的利息支付,也不適用于向非歐盟成員國自然人的利息支付。
(三)核心制度——信息交換制度
1.由支付機構匯報 當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是一成員國稅收居民,而支付機構(Paying agent)位于另一成員國境內時,《指令》規定支付機構應該向其所在國主管當局報告最低限度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受益人的身份和居住國;支付機構的地址和名稱(姓名);受益人的存款帳戶或者當沒有這項信息時,產生利息的債務的帳戶號;《指令》中規定的有關利息支付的其他相關信息。然而,根據最低限度信息公開原則,成員國可將支付機構匯報的有關利息支付的信息,僅限制為《指令》中規定的利息或所得的總數額以及買賣、償付或贖回交易過程的總次數。此外,由支付機構所匯報的最低限度的有關利息支付的信息,應該按照《指令》所列舉的特定類型的利息進行區別匯報。《指令》規定的利息所得包括四類,即:一般利息;現金債務轉移中對本金支付的利息;集體投資基金應分配利息衍生的利息;集體投資基金中40%以上投資現金債券,其債務轉移中對本金支付的利息。②
2.自動信息交換 根據《指令》,支付機構的成員國主管當局必須于每一財政申報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向稅收居民國稅務當局提供有關利息稅的信息。由于有三個歐盟成員國暫不參加信息交換,而采取代扣預提稅作為同等措施,其他成員國居民可以要求這三國支付機構申報有關信息而免于代扣預提稅。
(四)過渡期條款——預提稅
在過渡期內,如果比利時、盧森堡和奧地利對利息收入征收了預提稅,那么他們就無需按照《指令》的要求交換有關這筆利息的信息。在歐盟成員國中,只有上述三國有權適用過渡期條款。過渡期截止時,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直到瑞士、安道爾、列支敦士登、摩納哥、圣馬力諾以及澤西島保證采取相同的措施并完全依照《指令》交換信息;二是直到理事會全體一致同意美國必須依照OECD范本的要求交換信息時。
《指令》規定當支付機構位于比利時、盧森堡和奧地利這三國,而受益人是其他成員國居民時,三國須對這些受益人的利息收入征收預提稅,其中前3年稅率為受益人利息收入的15%,2008年該稅率將調整為20%,2011年更將高達35%。關于所征預提稅財政收入的分配問題,指令規定三國可以保留所征預提稅的25%,另外75%的稅收收入轉交給受益人所在的居民成員國。針對可能產生的雙重征稅,《指令》規定稅收居民成員國要保證避免因支付機構所在國征收預提稅而引起的雙重征稅。對于已征收的預提稅,受益人的稅收居民國應根據本國稅法的規定予以抵免;如果所征預提稅數額超過了根據本國稅法計算出的數額,那么稅收居民國應向受益人退還超出數額。最后,《指令》沒有排除成員國依國內法和雙邊稅收協定征收的除預提稅以外的其它稅收。
三、對歐盟《利息稅指令》的評價
(一)《指令》的特點
1.周密性 《指令》的適用范圍超出了傳統意義上的歐盟條約所覆蓋的領域,積極向非歐盟國家及成員國的海外屬地擴張,這樣保證了指令在歐盟境內能夠得到全面的貫徹和落實,而且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適用真空。盡管也存在大量國際資本流向歐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比如中國香港、巴哈馬、百慕大等地方,但跨國投資者在這些避稅地區不得不更多地考慮避稅成本的問題。
2.靈活性 歐盟成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可選擇性的義務,即或者進行信息交換,或者征收預提稅。這樣的彈性機制讓金融業占國民經濟比重較大的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三國得以暫時保留銀行保密制度,以便和瑞士等國進行競爭。
3.一致性 《指令》并沒有脫離歐盟法這個大框架,它在指導原則上和歐盟法保證了高度的統一。歐洲法院認為:“為了明確一個歐洲共同體法律的條款是否符合相適應原則,首先必須明確(該條款)采用的為了實現該種目的的手段是否與目的的重要性相一致。其次,這種手段是否為實現這種目的所必須的。”對支付機構施加有限公開的義務,正是為了保證稅收居民國、支付機構所在地國以及支付機構之間的利益平衡,因而這種義務必須適當。
4.創新性 為了使《指令》能夠在實踐中更為確切地得到實施,歐盟立法者賦予了受益人、支付機構和支付利息等術語以新的內涵和外延,超出了現存國際稅收條約和OECD范本中的定義。這種制度創新豐富了傳統國際稅法的內容,推動了國際稅法的發展。
(二)《指令》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由于各國銀行法和稅法規定的內容迥異,《指令》在轉換為國內法實施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問題,從而削弱了它在實踐中的效力。
其一,《指令》將“利息支付”定義為受益人的可征稅利息,但成員國對何為可征稅利息的界定并不一致,這就可能導致同一筆利息所得在某個成員國被認為是可征稅利息,而在另一個成員國則不認為是可征稅利息。比如,一位比利時居民用100美元認購了面值為200美元的貨幣市場基金,根據比利時稅法的規定這筆資本利息不應視作應稅所得。然而,若他在一個英國機構申購了同樣的基金單位,這筆資本利息則被視作應稅所得,英國當局將根據《指令》的規定通知比利時當局,這位比利時居民已獲得支付利息100美元[9]。在這種情況下,支付機構可以毫無顧忌地向其主管機關匯報,而經過該國主管機關傳遞給受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的利息支付情況,卻在受益人所在國的稅法中無法找到對應的應稅稅種,即不被視為可征稅利息。
其二,如何征收預提稅也是擺在金融機構面前的一個難題。比如,一位在比利時某銀行開設帳戶的英國居民,于2005年7月1日在二級市場上購買了一份法國財政部發行的長期指數債券。這份債券的年利息為365歐元,基準指數為歐元區的生活水平和債券的資本數額。12月1日,英國居民指示他的比利時銀行出售他的債券。但這時發生了通貨膨脹,物價急劇上漲,而且支付債券的利息和債券的資本數額都已成為4個連續基準指數評價的對象。這種情況下,比利時支付機構應如何確定應征預提稅的基礎呢?根據比利時有關法律,比利時稅務當局會要求比利時銀行最大限度地嚴格遵守指令的規定,對所出售的債券征收預提稅,無論是否有通貨膨脹之類的重大情勢變更。由于很多債券的利息所得實際上都處于一種動態變化中,稅務主管機關如何通過精確的計算,確定實際應征收的預提稅,的確是一個棘手的難題,同時也影響到指令的實施。
事實上,《指令》也規定那些選擇征收預提稅的國家,其境內的支付機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征收預提稅:一是受益人授權支付機構向支付機構所在國的稅收主管當局,傳遞所有相關信息,相應地,這些信息由支付機構所在國傳遞給受益人所在的稅收主管當局;二是受益人向支付機構出示了由受益人所在國主管當局簽發的已納稅證書,支付機構將對這筆利息所征的預提稅進行抵免。但即使是選擇了實施信息交換制度,也同樣會遇到由于利息不確定所帶來的一些問題,比如信息交換內容的不確定。
其三,根據“祖父條款”的規定,《指令》在溯及力問題上也存在著不明確的地方。一般情況下,對于在國際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和包含有稅收總額上升及提前贖回條款說明書的債券,免繳預提稅;如果對這些債券征收預提稅,將導致發行人要對債券增加可支付利息,以保證利息稅指令實施前后,債券持有人收到的凈利息的一致性,發行人也可選擇提前贖回債券。為了避免歐盟范圍內國際債券市場的動蕩(特別是在倫敦),并防止資本外流到歐盟境外,《指令》第15條規定了所謂的“祖父條款”。這一條款是長期政治妥協的結果,它很復雜并且存在許多不一致的地方。
“祖父條款”的內容主要如下:在過渡期中并截至2010年12月31日為止,國內和國際債券以及其它的流動債券在2002年3月1日前首次發行,或者對于在這個日期前主管機關(證券發行地國或第三國的主管機關)已經批準的債券募集說明書,不應被視為債務(《指令》第6條第1款a項規定的利息的定義),并且在2002年3月1日或之后沒有增發這些可轉讓債券。但是,如果在2002年3月1日或之后由政府或相關機構發行了上述可轉讓債券,那么所有的債券,包括首次發行和增發的債券,都將被認為是債務。這一條款的適用截止日至少應是2010年12月31日,2002年3月1日前發行的國內和國際債券的利息支付以及其它可轉讓債券仍然不在《指令》適用范圍內,這一規定不僅適用于選擇征收預提稅的成員國,同樣也適用于選擇自動交換信息的成員國。比如選擇自動信息交換的英國,當其境內的一個非公共發行人向另一個成員國的受益人支付在2002年3月1日前發行的債券的利息時,不需要按照《指令》的規定,要求支付機構公開信息。《指令》還規定,在2010年12月31日截止的過渡期之后,“祖父條款”將繼續適用于以下可轉讓債券:一是這些債券包含了稅收總額和提前贖回條款;二是當支付機構設立在適用預提稅的成員國,并且該支付機構向另一成員國的受益人支付利息或保證對受益人的既得利益支付利息。
然而在實踐中,債券所有者(或支付機構)難以確定由政府或相關機構發行的債券,是否會在2010年12月3日之前將繼續被排除在指令適用范圍之外。由于附著在這些債券上的祖父條款權利很不穩定,如果同樣的政府發行人或相關公共機構在2002年3月1日后增發了相同的債券(比如為了加強該債券的市場流通性),祖父條款權利將不復存在。目前,已有一些成員國使用了這種方法以取消附屬在這些國家公債上的祖父條款權利。可見,“祖父條款”的特別規定并不能阻止成員國根據它們的國內法對可轉讓債券的所得征稅[9]48。
(三)結論
盡管歐盟《利息稅指令》在實際適用中可能會遇到種種困難,然而瑕不掩瑜,該指令所確定的原則和制度從宏觀上講,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消除了資本自由流動的障礙,鞏固了統一市場的有效運作;從微觀上看,它打擊了海外避稅,增加了歐盟成員國的財政收入,并防止了資金外流。
《指令》的出臺,充分體現了歐盟領導者堅強的決策意志和靈活務實的工作方法,比如通過無數次的談判,終于與固守70多年銀行保密法的瑞士達成妥協。《指令》靈活的制度設計,還使三個歐盟成員國可以選擇性地履行義務,一定條件下保留了銀行保密制度,并堅持了歐盟法律中的“相適應原則”,有效地協調了支付地國、稅收居民國和受益人之間的利益,這不僅在歐盟立法史上,寫下了重要的一筆,而且為國際稅法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五、歐盟《利息稅指令》對我國的借鑒
利息稅在我國的全稱是“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我國自1999年11月恢復征收利息稅以來,利息稅對刺激消費、促進投資、減緩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等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現行利息稅是在我國宏觀經濟持續走低的情況下,為刺激消費,啟動需求,推動投資而開征的,帶有經濟轉軌時期的典型特征,即政策救市的因素過多,而體現經濟規律的因素考慮過少。從目前的實踐效果來看,當年賦予利息稅的使命完成得并不理想,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仍逐年上漲,居高不下,而作為重要投資渠道的股市卻長期低迷不振。有鑒于此,很多人都提出要取消利息稅[10]。根據稅法原理,對于一切具有可稅性的所得都可以依法征稅,因此開征利息稅本身應該說是合理的,關鍵是我們對利息稅期望過多,利息稅承載不了加在它身上的這么多要求和目標。所以,筆者并不主張取消利息稅,而是主張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國的利息稅制度。在這個方面,歐盟《利息稅指令》能夠給我們以下借鑒:
一是合理定義可征稅利息。歐盟《利息稅指令》確定的應稅項目不僅包括銀行存款利息,還包括企業債券利息、資本投資收益等。但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條款中與儲蓄利息并列的其它資本利得項目仍舊免稅。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以及投資渠道的多元化,個人金融資產也日益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為適應個人金融資產多元化的需要,建議將利息稅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到企業債券利息、資本投資收益等方面。
二是適當擴大征收范圍。歐盟國家的利息稅征收范圍不僅包括本國公民在境內的利息所得,還包括本國公民在境外的利息所得。但我國卻對本國公民在境外的儲蓄利息所得不征稅,這無形中在刺激了資本外流乃至外逃。世界銀行近期的報告指出,2005年中國收到的有記錄的向外匯款數額為213億美元,但其中可能有超過50%是通過非正式渠道匯出[11]。這不僅造成我國大量稅源的流失,更擾亂了金融秩序。因此,筆者建議對中國公民在境外的儲蓄利息收入納入利息稅征繳范圍,防止稅源流失,遏制資金外逃趨勢漫延。
三是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需要的利息稅協調制度。隨著金融服務貿易的日益發展,加之利息稅征收范圍有可能擴及我國公民在境外的利息所得,我國也正面臨著與其他國家之間如何協調利息稅的征收問題。歐盟《利息稅指令》確立了信息交換以及征收預提稅的協調模式,這對我國與其他國家進行利息稅協調時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范本。同時,在另外一個層面,即對于我國之間的利息稅協調也有很強的借鑒意義。目前,祖國大陸和臺灣、澳門都開征了利息稅,而我國香港地區則沒有開征利息稅[12],一些企業家利用地下錢莊秘密地將資金匯入香港地區的銀行,以規避祖國大陸稅收主管機關的征管;在大陸的一些臺商、港商也存在著某些規避利息稅征管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借鑒歐盟《利息稅指令》的做法,在我國“”之間建立一種信息交換制度,合理協調解決利息稅征收問題,讓資本依法流動。目前,內地和香港、澳門之間已簽訂并正在實施《CEPA協定》,“”之間的經濟交流和資本聯系進一步加深,區域間自由貿易區已初見雛形,因而在“”建立一種利息稅協調制度,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具有可行性。
收稿日期:2006—11—27
注釋:
① 歐盟理事會于1985年12月通過了《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企業(UCITS)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政規章協調指令》,該指令通過后,所有成員國均設立了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企業,此類金融企業由此獲前所未有之發展。
② 參見《歐盟利息稅指令》第6條第1款。
【參考文獻】
[1] OJ,L 157/38.
[2] Council Directive of 24 June 1998,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 67 of the Treaty,88/361/EEC.OJ,L178/5,24 June 1998.
[3] Conclusions of the ECOFIN Council meeting on 1 December 1997 concerning taxation policy,OJ.C2,6 January 1998.
[4] Report from the Code of Conduct Group(Business Taxation)to the ECOFIN Council on 29 November 1999(4901/99).
[5] 黃良德.歐盟財政部長不滿瑞士銀行保密法面臨挑戰[EB/OL].(2002—10—10)[2006—01—20].business.sohu.com/29/04/article203600429.shtml.
[6] 新華社.歐盟向瑞士銀行施壓要求放棄為歐盟儲戶保密制度[EB/OL].(2002—12—02)[2006—01—25].news.fjii.com/2002/12/02/85643.htm.
[7] 新華網.歐盟與瑞士達成妥協瑞士銀行保密法將得以保留[EB/OL].(2004—05—14)[2006—01—25].news.xinhuanet.com/world/2004—05/14/content_1470722.htm.
[8] Council Directive 85/611/EEC of 20 December 1985 on the coordination of laws,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undertaking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OJ L375,31 December 1985,3—18.
[9] Marc Dassesse.the EU Directive‘on taxation of savings’:the provisional end of a long journey?[J].EC Tax Review,2004(2):45.
[10] 余豐慧.到了取消儲蓄利息稅的時候了[EB/OL].(2005—03—09)[2006—02—10].opinion.people.com.cn/GB/1036/3231441.html;新華網.“取消利息稅”建議成代表委員的焦點話題[EB/OL].(2005—03—07)[2006—02—10].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3/07/content_2663647.htm;中國網.積極作用已出現退化政協委員呼吁利息稅下課[EB/OL].(2005—03—08)[2006—02—10].china.org.cn/chinese/2005/Mar/8054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