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會議紀要范文
時間:2023-04-10 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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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是農戶戶均分紅福利實現一萬元;
二是集體經濟年穩定收入增2億元;
三是固定資產投入要達到30億元;
四是實現新增全口徑年財政收入達到4億元;
五是六個農村社區實現年穩定收入均實現2000萬元;
六是新增二產、三產載體建筑綜合體要達到70萬平方米。
對照以上既定的發展戰略和區委擴大會議、開發區經濟推進會的具體要求。7月27日,街道召開集體經濟發展研討會,街道主要領導和六個村書記參加了會議,會議由街道黨工委書記徐建文主持,參加會議的同志踴躍發言,一致認為:通過看、聽、比、思,大家從中開拓了視野,找到了差距,理清了思路,振奮了精神;紛紛表示:要抓住輕軌2號線、4號線穿越帶來的得天獨厚發展機遇,統籌規劃,創新理念,不甘落后,不怕競爭,不懼挑戰,敢跟強的爭,敢跟高的攀,敢跟快的賽。會議對下半年度進一步加快集體經濟發展采取了以下三項措施:
一、全力推進項目建設
會議一致認為,要加快以下二個在建項目的建設,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加強統籌協調與過程監管,不斷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力爭早竣工、早見效:
一是要加快推進總投資1.3億元、占地面積38畝、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的寶龍工業園建設,該項目地基工程全部完成,主體工程完成了20%,力爭在明年2月全部竣工;
二是要加快推進總投資1億元、占地面積6.4畝、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高18層的大廈建設,力爭在年底工程主體結頂,明年10月交付使用;
二、全力形成抱團發展合力
街道有六個農村社區,實現超千萬村3個,參加會議的六位村書記一致認為,實施抱團發展,是當前做大做強做優村級經濟的必然選擇,并作出了抱團發展的具體措施:
一是由南石湖社區、新江社區、紅莊社區、寶帶橋社區共同對總投資1.3億元、占地面積71畝、建筑面積7萬平方米的寶信工業坊進行抱團聯合開發,每個村各造標準廠房一幢,共4幢。計劃在8月份開工建設,明年7月全部竣工;
二是東湖社區和龍南社區,分別對垃圾中轉站沿河地塊和碧波液化站地塊進行開發建設,做到:高標準定位,高起點規劃,高質量建設,切實為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全力破解發展難題
街道經濟研討會還對當前集體經濟發展中存在的難題和面臨的挑戰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梳理,并形成了如下共識:
一是要進一步實施“退二進三”戰略,切實提高資源利用率,破解土地資源匱乏的瓶頸;
二是廣招人才,積極打造營銷策劃、金融服務、現場監管、物業管理四支隊伍建設,破解人才短缺難題;
篇2
一、招標范圍及規定
(一)招標范圍
1、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額3000元以上):包括房屋、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教育、文化、水電等公用事業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
2、價值3000元以上的社區(村)集體固定資產購建、經營、處置項目。
3、社區(村)集體林木、“四荒”、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承包經營項目。
4、社區(村)集體價值30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設備等采購項目。
(二)招標規定
1、凡是投資額在3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到各有關經濟園區、鄉鎮(街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投標中心)公開招標。投資額在3000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社區(村)自行組織招投標,報招投標中心備案。
2、對實施招投標的項目,項目經營方式、經營目標等必須經社區居民(村民)會議或社區居民(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形成具有參會人員簽字的書面會議紀要,填寫《招投標項目申報表》,報鄉鎮經管站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招標。
二、招投標組織管理
各經濟園區、鄉鎮(街道)成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具體負責社區(村)招投標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一)招投標中心職責
1、收集、統計、分析和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信息;
2、審核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標方案和民主決策會議紀要,審查投標單位資格;
3、組織、參與、監督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活動,負責招投標活動場所的安全和服務保障工作;
4、監督項目交易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5、調解招投標活動糾紛;
6、管理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檔案;
7、處理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的其他事務。
(二)項目申報單位(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責
1、提出招投標申報項目,并履行民主決策審批手續;
2、參與實施招投標工作;
3、對招投標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4、按照招投標合同約定方式,向有關經濟園區、鄉鎮(街道)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收款、付款。
5、履行招投標中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招投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招投標工作程序
(一)項目申報。社區(村)集體(招標方)根據實際需要,由村支部和村委會負責編制招投標項目實施方案,具體包括項目名稱、概況、實施要求、標準等內容。項目實施方案經社區居民(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通過后,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并填寫《招投標項目申報表》,報鄉鎮經管站審批。
(二)招標公告。招投標項目經鄉鎮經管站審批同意后,招投標中心與村委會簽訂委托協議,共同制定招標文件,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公告。評標委員會一般5人左右,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相關專業人員等組成。招標公告要在招投標中心公示欄和本村村務公開欄同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天。同時,也可根據需要采取會議、廣播、電視、報紙等方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投標受理。有投標意向的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招投標中心報名,經審查符合投標人條件的,交納投標押金,填寫《投標人員登記表》。投標報名截止日與招標公告之日間隔不少于10天,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人。
(四)舉行招投標會議。招標方代表、所有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招投標會議。會議由招投標中心派人主持。招投標時,可以現場公開競標,也可以由投標人填寫標書現場開標。最后由評標委員會研究確定中標人,當場宣布,招標方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如無人中標,應重新組織招投標工作。
(五)履行合同。招投標成功后,招標方與中標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招投標中心要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屬于發包租賃拍賣項目的,招投標中心填制收款通知書,由服務中心收款,納入招標方村級代管資金管理;屬于用品采購、資產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根據合同約定和項目驗收情況,招投標中心填制付款通知書,由招標方持付款通知書到中心申提資金,并將款項撥付中標人。
(六)資料歸檔。對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活動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必須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招投標中心負責對所有招投標事項有關文件、合同等資料及時整理存檔,妥善保管。
五、督導檢查
(一)鄉鎮(街道)經管站要根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臺賬和各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實際情況,及時編制和修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計劃,指導招投標中心及各村根據計劃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并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篇3
一、至退役的待安置城鎮士兵情況
至,全區共接收符合安置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136人;其中,三、四級士官29人,義務兵(含一、二級士官)107人。
截至目前,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21人(三、四級士官),安置到民營企業49人(其中,三、四級士官8人,義務兵41人都不愿服從安置),選擇自謀職業66人。
一、區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關政策及未安置處理辦法
(一)、區安置政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10號)文件精神,關于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區委、區政府曾有相關會議和文件明確一些措施和辦法。區委常委會[]1號會議紀要明確指出:要落實安置上崗政策,優先安置三級及三級以上士官、立二等功及二等功以上士兵、傷殘退役士兵,實行指令性安置、扶持就業、自主擇業相結合,鼓勵自謀職業。區委常委會[]16號會議紀要明確指出,拿出3-4名事業編制,專門用于三四級士官安置。對愿意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區財政支付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相關補助。為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1月,區委、區政府還成立了以區長為組長的安置工作領導小組。
(二)、未安置處理辦法
1、凡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單位、且該單位有接收能力的,一律開出介紹信,辦理安置手續,并督促接收單位盡快安排退役軍人上崗。
2、凡父母或配偶沒有工作單位,或單位破產的,均鼓勵其辦理自謀職業。
3、凡父母或配偶沒有工作單位,或單位破產,且不愿意辦理自謀職業的,由區政府統一安置到戶口所在的街道、社區公益性崗位工作,對三、四級士官優先安置到鄉鎮、街道、社區工作。
4、凡符合我區安置條件的退役軍人的基本情況登記在冊,按照當年的最高低保標準及時足額給他們發放待安置期間生活費。
5、凡已安置多年因企業經濟效益差、瀕臨破產、停產而下崗的士兵,家庭困難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將其本人或家庭納入城鎮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關于安置工作的幾點建議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安置政策和精神,切實維護退役士兵后法權益和全區社會穩定大局,特提出以下幾點請求和建議:
(一)、積極倡導城鎮退役士兵實行自謀職業。
對城鎮義務兵原則上全部實行自謀職業。鼓勵三、四級士官實行自謀職業。改變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負擔方式,建議由市、區財政兩級負擔。
篇4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下簡稱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及時消除重大隱患,有效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農委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區域內農業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并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是指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促進隱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 重大隱患治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委屬單位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領域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承擔各地農業行業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并指導、協調和督促各鄉鎮農辦及各鄉鎮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重大隱患治理,跟蹤掌握治理進展情況。
第六條 市農委負責對省廳、掛牌督辦和涉及多個行業領域、多個區域的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各鄉鎮農辦及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排查上報的、群眾舉報的、省廳和掛牌督辦的以及在日常督導檢查、暗查暗訪、專項整治等活動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逐級上報市農委掛牌督辦,并建立管理臺賬,實行分類分級、閉環管理。
第七條 市農委作出掛牌督辦決定后,市農委要及時向重大隱患所在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屬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下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明確隱患具體情況、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時,對隱患治理情況實施跟蹤督辦和動態監管,及時掌握治理進度,確保按期治理銷號,于每季度末將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和治理完成情況臺賬報農委備案。
第八條 責任單位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督促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過程中安全防范措施。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隱患排除后,經組織專家現場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九條 責任單位應建立治理檔案,留存備查。檔案主要包括卷內目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等掛牌督辦有關文件;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督查、檢查記錄,行政執法文書,現場影像資料;《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表》及專家現場核查材料;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且無正當理由、相關單位拒不執行治理要求、責任單位督辦不力的,市農委將對相關責任人實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經停產停業整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依規對相關隱患單位予以關閉取締。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結合農委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警示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農委及其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按照“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預警提示、告誡、督促整改的約見談話。
第三條 約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農委及其小組負責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轄區內市屬以下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二)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其系統內單位或分管農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委及其小組約談。
(一)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產任務目標的;
(二)發生有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急救援不及時,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
(五)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上級交辦、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監管措施的;
(六)在國家、省、市組織的安全生產督導檢查中,被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監管問題,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產階段性重點工作,受到國家、省、市通報批評的;
(七)未認真對待安全生產方面舉報,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突出,造成群訪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市農委、小組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農委及其小組的約談,由小組聯合委應急管理處、委監察部門、委組織部門負責人組成約談小組,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和承辦。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約談,由本部門組織開展。開展約談時,根據情況可邀請新聞媒體、相關行業技術專家、公眾代表等參加。
第六條 約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約談準備。由組織約談的單位發出約談書面通知,明確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并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二)約談實施。會議由約談召集人主持,被約談人按照約談內容進行匯報。約談小組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被約談人進行答復。約談小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約談決定,被約談人應當作出落實約談事項的承諾。
(三)約談結果。約談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要根據約談要求和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在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組織約談的單位,同時抄報參加約談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 組織約談的單位負責對約談會議紀要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約談及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單位。
第八條 被約談人應當按時參加約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約談的,被約談單位應及時向組織約談的單位書面報告情況,經批準后,可委托相關責任人參加約談。
被約談人不接受約談或未按照規定參加約談的,由組織實施約談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被約談人為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負責人的,取消該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被約談人為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將該單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被約談單位未按約談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組織約談的單位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本約談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的問責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農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安全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安全生產“卡單令函”制度
一、安全生產提示卡制度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黨政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促進全市農業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農業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實際,由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向本級農業農村工作主管領導和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及元旦、春節、各級兩會、“安全生產月”、暑期汛期、國慶、中秋等安全生產重點時期、重要時段、重大活動和重大節假日前夕,以提示卡的形式對相關工作進行提示。
第三條 遇有突發事件、活動或情況要隨時進行提示。
第四條 提示內容主要包括本地區、本部門當前急需開展的農業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并呈請各黨委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調研、督導工作,主持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呈報的提示卡,要做到一事一提醒,不能長時間內多件事情合并提醒。
第六條 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要在提示卡上報一個月內,將本級農業農村工作主管領導和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農業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收集整理,匯總形成工作臺賬,并報送農委主管部門留存。
二、安全生產告知單制度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進一步強化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履行,農委主管部門加大對縣、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委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農業安全生產工作,以告知單形式進行指導告知;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各鄉鎮農辦農業安全生產工作,以告知單形式進行指導告知。
第三條 告知內容主要包括本行業領域本月重點工作、安全生產方面存在問題、防控措施、上級督導檢查以及臨時性重要工作任務。
第四條 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鄉鎮農辦收到告知單后,要認真研究部署,制定詳細計劃和措施,并抓好落實。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每月月底前將具體落實情況匯總后及時報市農委。
第五條 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要采取督導檢查等形式,對告知單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同時,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建立告知及落實情況臺賬,并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將本季度臺賬報市農委備案。
三、安全生產督辦函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事項,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農委以督辦函形式,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和本級部門進行督辦。
第三條 督辦內容主要包括某一行政區內域農業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多發或事故起數同比大幅上升;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貫徹不力、工作進展緩慢;打擊非法違法工作不力,該行政區域或行業領域長期存在較為嚴重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各級督導檢查、專項檢查等活動中發現的以及群眾舉報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重要事項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和問題以及農委認為應督辦的其他情況。
第四條 被督辦單位接到市農委督辦函后,要立行立改,制定整改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五條 被督辦單位要定期向農委書面報告整改進展情況,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條 農委要建立安全生產問題督辦臺賬,定期跟蹤督辦,直至問題銷號。
四、安全生產整改令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推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取得實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針對農委督辦的重大隱患、突出問題、重要事項等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市農委實行整改令,責成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落實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推動落實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收到安全生產整改令后,應當立即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整改令中涉及的重大隱患、突出問題、重要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并盡快組織實施。
篇5
一、本意見適用范圍
經市政府批準的小城鎮建設規劃區內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類型劃分
(一)基礎設施項目:小城鎮規劃區內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熱、燃氣、消防、鐵路、公路、港口、水庫、橋函、交通、園林等相關項目。
(二)社會公益項目:學校、醫院、防疫站、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青少年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等相關項目。
(三)工業項目:各種類型的生產、加工原輔材料、中間品和商品等相關項目。
(四)經濟適用房項目:各鄉鎮政府投資建設農民動遷房等相關項目。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各類商品房等相關項目。
(六)其他性質基建項目的歸類:
1.集體或個人投資興建的第三產業(含寫字樓)類項目歸入房地產開發項目類。
2.鄉鎮政府及其所屬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辦公或與本單位業務相關的基建項目歸入社會公益項目類。
3.由鄉鎮政府以上財政全額投資的基建項目歸入基礎設施項目類。
三、非稅收入的征收
(一)非稅收入統一由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征收。
(二)非稅收入嚴格按上級批準的項目、標準征收。項目及標準詳見《市小城鎮規劃區內基建項目非稅收入征收表》(附件1)和《市基建項目非稅收入征收標準明細表》(附件2)。
四、非稅收入的管理使用
在各鄉鎮小城鎮規劃區內征收的涉建非稅收入除按相關文件規定上解、返還企業、支付相關成本費用外,其余部分全部返還各鄉鎮。
(一)對返還的房屋維修基金,各鄉鎮實行按樓棟專賬核算,專戶存儲,利息收入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維修。
(二)各小城鎮規劃區的供熱、供水、供氣、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配套項目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項目的建設,應當采取市場化運作。返還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各鄉鎮酌情對建設單位給予適當補助,余下部分作為小城鎮發展的后備資金。
篇6
農林場及小水電自供區農村供電資產包括用于農村的供電設施(含線路與變配電設備)和用于供電服務的辦公設施(包括土地使用權)、交通車輛、生產工器具等。這些資產具有多種投資來源,產權關系復雜,按投資來源可分為農村國有供電資產、集體供電資產、個人供電資產。由于復雜的投資資金來源,產權關系一直不清,存在諸多法律糾紛和風險。鑒于農電資產形成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接收相關供電資產時要做好產權鑒定,明晰資產產權歸屬。對產權歸屬不明、存在權屬爭議、糾紛或涉訴的農村供電資產以及用戶專用性質的供電設施不予接收。
農村供電資產權屬關系明晰后,縣級供電企業應與資產所有者簽訂資產無償移交協議。資產屬鄉鎮以上政府所有,如大部分農林場資產屬縣(市)政府所有,則相關協議應同鄉鎮以上政府簽訂;資產屬村組集體所有,相關協議應同村委會簽訂;屬水電站的資產應同水電站簽訂好相關協議;屬個人投資且服務于集體的資產,在自愿、無償的前提下,則應與相應的資產所有人簽訂移交協議。協議中須對農村供電資產無償移交供電企業進行明確表述。對未移交的專用供電設施、個人資產等,應與資產所有人簽訂好供用電合同,明確產權分界點。對確有困難或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農村供電資產有關設備所附著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相關資產,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由縣級供電企業無償使用。
農林場及小水電自供區的農村供電資產移交應充分尊重產權所有人意愿,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實行無償移交。要依法接收、規范操作,履行公告程序,規范清理調查、決策審批、協議簽訂、產權變動登記等工作程序,確保資產接收工作規范、穩妥、有序,防范經營和法律風險。屬鄉(鎮)以上政府所有的農村供電資產移交,應經過政府決議并有相關文件或會議紀要,屬村委會的集體供電資產移交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要謹慎處理個人投資的農村供電資產,確屬個人投資且服務于自身的資產,可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已抵押、質押的農村供電資產應妥善研究決定是否接收。對擬接收的農村供電資產,縣級供電企業應認真開展現場實物清理、核查。要加強移交資產的后續管理,妥善保管資產移交資料,建立固定資產卡片,根據統一的資產估價標準,合理確定其價值。對土地、房屋等資產應及時辦理有關權證手續。
妥善處理原供電管理人員的勞動關系
農林場及小水電自供區有鄉鎮、小水電站、農林場等多種供電管理機構;供電人員身份復雜,有國有、事業、農村電工、臨時工等多種身份;用工方式多樣,有全日制、非全日制、臨時用工等;普遍存在無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不規范,未辦理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險不齊全,用工矛盾突出。農林場及小水電自供區電力管理體制改革必將涉及到人員分流及安置問題,妥善對原供電管理人員進行安置,是資產平穩移交、供電穩定、社會和諧的保障。
1突出政府的改革主導地位
高技術、高風險的行業特性決定供電企業的發展需要高素質人才。對農林場及小水電自供區資產接收的同時,只能擇優聘用部分人員作為農電工,另一部分原電力管理人員則面臨分流,這也是國家農電體制改革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應堅持政府主導企業改制改革,避免或減少人員分流時造成的上訪上訴。縣級供電企業應督促當地政府召開有關改革改制的會議,保存好政府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以及政府制訂或批準的人員分流安置方案。要督促當地政府或原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對分流并解除合同、身份置換的人員合理支付經濟補償。
2簽訂好勞動合同
農林場及小水電自供區供電資產移交接管后,擇優聘用的人員應按農村供電所農電工身份實施全日制、專業化管理,用工主體是農電服務公司。聘用后的農電工要與原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時與農電服務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明確用工主體,確定農電工身份,規避用工風險。同時,要加大對聘用人員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其業務技能,滿足供電企業不斷提高的安全生產和優質服務要求。
切實整頓用電秩序
農林場及小水電自供區等地方電網原來普遍存在偷漏電、違章用電以及用電不交錢等行為,供用電秩序紊亂,“權力電、關系電、人情電”及“亂加價、亂收費、亂攤派”現象嚴重,部分小水電自供區因移民補償不到位等原因,用戶長期拒繳電費或低電價用電,違反了《電力法》和國家電價政策。接管前,要在當地政府主導下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大力開展用電秩序整治,理順電價,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并收費到戶。
1取消不符合國家政策的各類優惠電價
為補償當地農民在水電站建設時移民搬遷、耕地淹沒等損失,大部分小水電自供區均存在與當地群眾簽有電價優惠協議,部分村組存在長期不交電費現象。接管前,要求政府或物價部門出臺文件,對原優惠電價予以廢止,并爭取所有用戶的支持。取消各類企業的違規優惠電價,特別是當地政府為招商引資而違規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要堅決予以取締,并督促當地政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關停和淘汰落后的高能耗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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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我區全面貫徹《市委重點工作部署會會議紀要》具體部署要求,牢固樹立“人才是第一資源”的工作理念,加快人才引進步伐,加大南昌“人才10條”落實力度,吸引更多大學畢業生來青山湖就業創業,為奮力建設現代產城融合新城、美麗幸福青山湖提供了強有力的人才支撐、智力支撐。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具體舉措
1.多措并舉開展人才招聘,為基層引進人才
今年以來,青山湖區先后在江西財經大學、華東交通大學理工學院開展一系列以“智薈青山湖 筑夢新未來”為主題的大學畢業生招聘活動,并舉辦民營企業招聘周活動。同時,積極開辟線上招聘平臺,在江西人才網等專業人才招聘網站崗位需求。截止目前,青山湖區通過線上和線下的各類招聘活動已累計招錄大學畢業生和技能人才5225人。認真組織做好2021年度“三支一扶”大學生招募前期工作,計劃為我區鄉鎮招收“三支一扶”人員3名。積極參與全市“青英歸巢”見習活動,為青年人才提供村社暑期見習崗位27個,并全力做好見習人才的崗位安排和物資保障。
2.強力開展人才宣傳,提升人才政策宣傳效果
我區以大學生、技能人才為重點,通過深入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村社進行專場宣傳活動,共發放南昌人才“10條”宣傳折頁共計38680份,張貼宣傳海報10350份,在全區公共場所的2000余塊電子大屏、電梯電視、移動電視等陣地播放宣傳視頻進行政策宣傳。實現了對全區106個社區,60個村、2700家大中小企業、100余家機關事業單位實現了南昌“人才10條”宣傳全覆蓋。組織區鎮兩級召開12場南昌人才10條政策宣講會,為全區新錄用公務員、事業編人員、黨建宣傳員、企業高管和技能人才等各類人才1200余人,進行政策講解,并進行了現場答疑。打造人才政策融媒體宣傳平臺,南昌二套江西品牌報道欄目以青山湖區引育青年人才情況為重點,對青山湖區人才招聘和宣傳南昌“人才10條”政策的情況進行了專題新聞報道。開通人才活動微信公眾信息平臺,通過南昌青山湖公眾號、黨建優等聲、政企直通車平臺人才活動的信息和進行南昌人才10條政策宣傳。
3.加大人才政策兌現力度,激勵人才干事創業活力
做好各類人才認定、青年人才生活補貼、購房補貼等受理發放工作。上半年,我區共有1000余人享受南昌人才10條政策在生活補貼、購房補貼方面的優惠達2000余萬元,除享受市級人才獎勵政策外,我區為青年人才500余人,發放生活補貼、購房補貼等各類補助共計1200余萬元。對我區高新技術企業、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人才培育主體進兌現人才獎補資金達565萬元。
二、意見建議
1.加大人才招聘活動進校園的開展力度。為進一步加強南昌“人才10條”政策的宣傳效果,建議通過加大人才招聘活動走進大學高校、走進職工技校的開展力度,持續開展以“春風、夏雨、秋實、冬暖”為主題的“春風行動”、“民營企業招聘周”、“送崗、送服務進社區”、“大學生服務月”、“赴外招聘會”等公共就業活動,同時有針對性地對部分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進行政策內容培訓,以宣傳惠企利民政策、現場互動解答等形式,幫助更多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和技能人才了解政策、熟悉政策,為實現政策宣傳“全”覆蓋、優惠條款“入”人心的目標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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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15分)
1、縣(市、區)政府與各鄉鎮政府、縣(市、區)直部門,縣(市、區)直部門與所屬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責任書內容有針對性,有量化指標(2分)。
2、制定消防責任目標考評和獎懲措施,縣(市、區)政府對各鄉鎮、縣(市、區)直部門消防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評,并落實獎懲措施(2分)。
3、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79號令)(2分)。
4、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會議決定形成會議紀要,確定的各項消防措施能夠得到落實(2分)。
5、落實重大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社會責任和內部監督責任雙倒查制(2分)。
6、強化鄉鎮、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5分)。
二、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10分)
1、各縣(市、區)政府針對轄區薄弱環節,深入開展各項專項治理活動,減少社會單位火災隱患的存量(4分)。
2、公安消防機構消防監督職能履行到位,對各類消防違法行為能及時查處并督促其改正,對列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管到位(3分)。
3、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正常開展,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的要求,開展經常性的消防監督檢查,對各類消防違法行為能有效查處(3分)。
三、社會單位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0分)
1、單位內部消防安全責任、管理制度落實(2分)。
2、消防安全管理到位,認真開展防火檢查、每日防火巡查(2分)。
3、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健全,隱患整改積極徹底(2分)。
4、經常進行消防宣傳培訓教育(1分)。
5、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進行演練(1分)。
6、消防檔案健全(2分)。
四、城市社區消防建設(5分)
1、制定具體的社區消防建設實施方案(2分)。
2、建立社區消防工作領導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1分)。
3、組建社區消防隊伍,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管理維護責任落實(1分)。
4、社區設立必要的消防宣傳標語、標牌,組織開展形勢多樣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效果明顯(1分)。
五、農村防火工作(5分)
1、建立健全農村防火安全組織,落實農村防火安全責任制,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構建農村消防群防群治網絡(1分)。
2、認真做好防火工作,尤其是麥收、秋收等季節性防火工作,確保期間不發生影響較大的火災事故(2分)。
3、認真貫徹落實省綜治辦、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農業廳聯合制定的《河南省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消防工作實施方案》,按照方案規定的總體目標和工作標準,大力開展農村消防工作,逐步建立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火災防控體系(2分)。
六、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25分)
1、認真落實已完成城鎮消防規劃,將消防規劃與鄉鎮、重點村建設規劃同步進行(5分)。
2、加大市政消火栓建設力度,設有市政供水管網的路段市政消火栓建設達到國家標準;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市政公共消火栓建設按標準一步配備到位(5分)。
3、加快農村鄉鎮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年內所有鄉鎮按照《*市農村鄉鎮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標準》(周防安[*7]6號)完成建隊任務(5分)。
4、對超期服役的消防車進行更新。加強對消防車輛的配置,完成舉高車、高噴車、搶險救援車的購置任務(5分)。
5、特勤器材及個人防護器材達到國家配備標準,完成消防大隊空氣呼吸器充氣室建設任務(5分)。
七、消防經費投入(15分)
1、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經費不低于城市維護費的6-8%(1分)。
2、消防業務經費在*7年基礎上增長不低于15%(7分)。
3、積極償還消防部隊歷史外欠賬,欠賬償還率不低于35%(7分)。
八、重大火災隱患整改(5分)
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制和隱患立銷案制度,對掛牌督辦的6處重大火災隱患9月底前全部銷案。
九、火災事故(10分)
1、全年不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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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行為,防止工會資產損失,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性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二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條 上級工會按照本辦法規定權限對下級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章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全總負責對本級和省級工會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二)省級工會負責對本級1000萬元以下和下級工會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凡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資產處置事項,批復文件須報全總備案;
(三) 省級工會可根據全總有關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所轄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并報全總備案。
第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 申報
1.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意見,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審核、審批權限逐級報送上級工會審核、審批;
2.申請報告內容:擬處置資產的基本情況(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說明具置、土地性質及房屋建筑物面積和評估價格、產權歸屬等),資產處置的原因及方式,擬處置后資產情況、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況(具置、面積和評估價格、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等),本級總工會審核意見。
(二)審核
1.對下級工會報送的資產處置請示,上一級工會須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在此基礎上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2.已批復的資產處置方案不得擅自改變,在實施過程中有重大改變或者出現對原處置方案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確定的地點變更,土地面積、建設規模、資金投入增加或減少10%及以上等)須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八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協議方式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權限由全總、省總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全總或省總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十一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工會資產,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報告;
(二)同級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置換是指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三條 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規劃涉及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置換事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方政府補償安置意見;
(二)置換給工會的房屋、土地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權屬證明齊全;
(三)置換工會房地產事項要先建設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 建設資金要有保證,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償轉讓所得、政府補助以及工會自籌資金等必須達到總建設資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工會資產置換,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報告;
(二)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處置事項應附當地政府批準文件和有關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必須注明經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批準后方能生效),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六)宗地圖、標明資產所處位置的地圖;
(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對外捐贈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主管工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包括主管工會關于捐贈事項會議紀要等;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報主管工會備案。
第六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十八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報損是指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工會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及時登記入賬,納入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工會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工會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工會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會資產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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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源頭管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公安部《關于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汽車更新報廢回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將我區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區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報廢范圍(標準)如下: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的;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及各類出租車汽車和使用8年,其它車輛使用10年,9座(含9含座)以下的非營運載汽車(含小轎車、越野型)使用15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二、車主辦理老舊汽車報廢更新手續的程序:
1、到市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機動車報廢辦領取《省機動報廢更新技術鑒定,回收、優惠憑證》,即“回收證明”,填寫后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填寫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然后到市交巡警支隊(四大隊)簽署意見。
2將報廢機動車送交市金屬回收有取公司報廢機動車拆解中心,經拆解決中心驗收核對發動機與車架號碼無誤后填開回收入庫單。
3、憑回收入庫單和加蓋印章的“回收證明”到市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機動車報廢辦辦理報廢手續。
4、將“回收證明”、“入庫單”和行駛證、車號牌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車管科辦理銷戶手續,繳銷行駛證,車號牌。
5、憑交警支隊車管科辦理銷戶手續的“回收證明”到養路征稽部門辦理終止養路費手續。
三、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駕馭拼裝報廢車輛上路行駛,違者將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處以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罰款,并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報廢車輛,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強制拆解決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