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文物保護的建議范文

時間:2023-10-26 1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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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文物保護的建議

篇1

您好!

在我國東北部的森林里有許多動物,最多的應該是狼吧!

大多數人們大覺得狼是一種兇猛的動物,它會傷害人類,其實它們也是有靈性的動物,只要你不去傷害它們,它們也不會傷害你。我們也是動物,不過是高級動物,但是人類大量殘忍地殺害狼,狼數量銳減,少到都快看不到了。

有些人帶著獵槍去傷害動物,他們把狼皮用來做衣服,鞋子,用狼毛做毛筆,多沒有 人性啊!

如果我們每人都買一只毛筆,全國那么多的人,要殺害多少動物啊!如果我們人工養殖動物,就不面臨滅絕。

保護動物,人人有責!

篇2

一、甘肅省制定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現狀

制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工作,甘肅省是從1995年開始的,選擇大地灣遺址、駱駝城遺址、懸泉遺址、鎖陽城遺址作試點,由文物部門自己制定保護規劃。從1997年開始,根據“五納入”的要求,進一步狠抓了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制定工作。一是委托一些有資質的專業規劃部門做規劃。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協調土地、城建、宗教、旅游等部門的關系,互相配合支持,力爭把文物保護規劃納入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中。2000年初,甘肅省文物局根據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關精神,確定了“在西部大開發中,搶抓機遇,加大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力度”的指導思想,并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甘肅省“十五”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規劃》。目前,已完成的專項規劃有《莫高窟、榆林窟環境景觀保護規劃》、《嘉峪關城景區文化旅游發展規劃》、《麥積山石窟環境景觀保護規劃》。正在制定的有《大地灣遺址總體保護規劃》、《鎖陽城遺址總體保護規劃》、《駱駝城遺址保護規劃》、《魯土司衙門古建筑群保護規劃》。另外,為了把絲綢之路申報為世界文化遺產,已著手制定《絲綢之路各類遺址保護規劃》。

二、存在的問題

1.甘肅省缺乏能勝任制定文物保護規劃的設計單位。

2.制定的規劃沒經過相應級別的政府予以公布,缺乏一定的法規效力。

3.個別地方政府遲遲沒有完成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或城市規劃中沒有文物保護的規劃,致使大量具有較高價值的文物古跡在大規模經濟建設和舊城改造中遭到破壞。

4.在文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一些大型的文物景點沒有制訂合乎規范的保護利用規劃。在開發利用的問題上,由于文物、旅游、宗教、園林、城建等有關部門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認識上有時不夠統一,協作配合不夠,各搞各的,造成了工作的重復和資金的浪費,形不成發展合力,影響了發展的速度和規模。

三、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在當前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篇3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正文】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外圍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篇4

2.在《文物保護法》修訂實施五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 單霽翔

3.完善文物法律制度嚴格依法行政——在《文物保護法》修訂實施五周年座談會上的發言 汪永清

4.民主立法與科學立法的成功實踐——紀念《文物保護法》修訂實施五周年 張文彬

5.在《文物保護法》修訂實施五周年座談會上的發言 謝辰生

6.在《文物保護法》修訂實施五周年座談會上的發言 鮑賢倫

7.論文物史跡網 李曉東

8.淺談軍墾文物征集工作 劉靜

9.試談鐵路可移動文物的鑒定 賈本義

10.深入發掘民族村寨的文化內涵——關于貴州民族村寨的保護與利用 吳正光

11.淺談城市遺址的保護方式 陳星

12.一代名將楊虎城的文化遺產情結 張志強

13.民國時期關于文物歸屬權的爭議——以殷墟發掘為中心的歷史回眸 徐玲

14.文化遺產保護視角下的中國營造學社工作及其觀念分析 劉守柔

15.文化遺產保護與保存科學 黃克忠

16.漢白玉防風化保護材料研究 郭艷敏,高峰

17.博物館古玉器修復與復制保養 李新秦

18.唐墓壁畫保存現狀及保護修復方法 段萍

19.古銅鏡的修復與保護 李新秦,楊倩

20.淺析小型博物館絲綢文物庫藏保護 張國華

21.廣州錦綸會館整體移位保護過程及其科學意義 陳玉環,李國雄,李繼光

22.試析中韓古代海船早期保護技術 袁曉春

23.從三亞石器、骨器翻模復制項目淺談文物復制技術及應用 李博,崔敏霞,周偉強,齊揚,柴忠言

24.考古工作中電子文檔安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張建華

25.商代一級青銅器齊史祖辛觶的修復 惲小鋼

26.古匾牌的仿制與制作技術 吳峰天

27.文物復制中油印工藝展現 賈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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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國書畫作品的科學保護收藏 吳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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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精神領域的考古學研究 李伯謙

3.中國考古學與文化遺產保護——一個觀念變遷的歷史檢討 曹兵武

4.中國歷史古城的保護與利用 阮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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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族民俗文物搶救刻不容緩 趙冬菊

7.田野考古檔案資料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胡金華,穆朝娜,仇鳳琴

8.西部貧困地區博物館文物資源整合芻議 楊萬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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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廣西寧明花山巖畫保護技術現場試驗部分初步研究 楊紹濤,龐勝軍,馬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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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文物囊匣包裝的傳承與發展 王海紅

22.美國博物館藏品包裝材料及規范方法 安莉

1.城市文化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 單霽翔

2.文廟的保護與利用:應在沖突中尋求和諧 唐紅炬

3.對現階段農村文物保護工作的幾點思考 李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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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物鑒定,必須傳統鑒定科學化 齊九玲

6.遺產保護的價值(下) 孟憲民

7.鑒往知今行之乃善——關于文物普查的若干思考 王運良

8.科學的城市規劃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必由之路 黃健

9.民族村鎮旅游遇到新問題 巴婁

10.古物市場管理與鑒定師資格準入設想 穆強

11.城市建筑文化遺產保護與防災減災 金磊

12.文物保護材料耐氣候老化性能測試方法研究 郭艷敏,高峰

13.館藏鐵器的大氣腐蝕及防護措施 劉亮

14.中國的古象牙文物及其保護意義 汪靈

15.安徽歙縣圣僧庵明代壁畫保護 趙桂芳,鮑雷

16.廣西花山巖畫巖石生物風化機理及其防治對策研究 郭宏,韓汝玢,李斌,趙靜,黃槐武,謝日萬,藍日勇

17.大足千手觀音造像保存狀況及病害專題研究 王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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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古代保護紙質文物的藥物防蠹技法 李新春

20.淺談文物復制中的拓片與篆刻工藝 賈治安

21.韓國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現狀及未來發展方向 都重弼,潛偉

1.文物學發微——關于中國文物學的回顧與前瞻 梁吉生

2.遺產保護的價值(上) 孟憲民

3.博物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馬建軍

4.民俗文物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區別 趙冬菊

5.鐵路文物保護工作初探 賈本義

6.應發揮農墾企業在文物保護中的作用 黃星坤

7.試論青海古建筑多層次保護與利用 余玉龍

8.關于文物保護單位防范體系建設的保障系統 李曉東

9.縣級博物館如何面向現代化 唐紅炬

10.如何做好長城資源調查工作 高鴻賓

11.關于長城本體調查的有關問題 景愛

12.關于長城保護的幾點思考 劉樸

13.紙質文物保護修復的傳統與現代 張曉彤,王云峰,詹長法

14.國家博物館圖書館善本古籍保護工作 趙東

15.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揭裱修復古書畫 吳春龍

16.近現代文獻中隱形字跡的發現破譯與保護 肖貴洞

17.淺談古書畫修復的全色方法與技巧 楊志新

篇5

【關鍵詞】文物保護完善策略中國

文物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文物是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是傳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建立文物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歷史文化的中國蘊藏著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讓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轉的現實讓人堪憂。保護現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進一步非法流轉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新世紀的中國應在文物的保護方面有所作為。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堅持文物領域的國內保護與國際交流并行,應成為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文物的保護始于國內。國內保護措施的實施是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轉的一個重要起點,國際合作對保護文物的國內努力則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國際法律規范和國際合作不能取代國內立法及其保護措施的完善,沒有任何國際公約能夠替代有效的國內政策。為了營造有利于文物保護的氛圍,我國應制定和實施恰當的國內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護國內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這樣才能使其他國家尤其是文物市場國在文物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表現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我國應將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到文物保護基礎設施、人員培訓、登記歸檔、考古遺址的監管等方面;還要開展教育計劃,通過教育讓人們了解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非法交易的危害以及現有立法的主要內容等;我國的國內文物立法應盡量做到具有明確性,出口管制法應有合理的范圍,出口限制的范圍盡量縮小,重點放在具有特殊的文化、歷史和科學價值的文物、考古物品和瀕臨危境的文物;通過實施稅收和其他物質或精神激勵機制鼓勵個人將重要的考古物品和其他文物留存在國內;還應積極鼓勵租借、巡展和其他形式的文物國際交流,制定出文物交流和共享計劃,并通過鼓勵國內無實質性保存價值的文物的出口盡量滿足國際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這樣就可以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實現國際公約所倡導的增進對人類文明的認識、豐富各國人民的文化生活并通過國家、民族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促進相互尊重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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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古民居;文物建筑;現狀;保護;開發利用

中圖分類號:K87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9)-08-0058-02

福清古民居是玉融人民在這塊土地上生活的歷史縮影,它承載著一個地方優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也是外界了解一地人文風情、建筑文化的窗口,反映了這一地區人與社會環境的互動關系。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積極推動古民居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對于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鄉土文化,促進廣大農村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為此,筆者通過對本市部分古民居的調研考察、座談和個別訪談等方式,試圖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對如何加強古民居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等問題,提出響應的對策。

一、我市古民居保護的現狀

根據近年來全面普查的情況,目前福清規模較大的古民居共有10多處,其中保存完好且有較高保護價值的有龍田上一村的施氏茶店、陽下西亭村的陳氏古厝群、港頭后葉村的葉向高故居、鏡洋磨石村的黃氏古民居、漁溪聯華的郭氏古民居、新厝嶺邊的百二間等幾處。

二、古民居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市各級領導和群眾對古民居保護日益重視,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總體上看,我市古民居保護工作仍然不容樂觀,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㈠對保護利用看法不一,思想認識有待統一。一方面認為古民居具有開發利用的價值,應當高度重視并加以保護。另一方面又認為許多古民居已破舊,雖具有一定的考古價值,但其他方面的價值不大,對古民居的保護開發是否具有價值、能否促進經濟發展存在有疑慮。囿于這些因素,以致一些鄉土建筑原有的生態環境、歷史風貌格局被肢解、破壞,甚至建筑本體也難逃被拆毀或遷移的命運,這些行為已直接威脅到古民居文化遺產的安全。

㈡古民居年久失修,亟待實施保護性修繕。現存的古民居大多已年久失修,出現了木構件腐爛,屋頂坍塌,墻體剝落等問題,有些已成為無人居住的危房,亟需進行保護性修繕。

㈢群眾保護意識不強,人居環境有待改善。有些農村群眾祖輩為生產生計忙碌,對保護歷史古籍、歷史文物的意義了解不多,缺乏這方面的基本常識,造成身邊的一些古跡、古物受損也視若無睹。比如,有些群眾把古民居當成牛欄、雞鴨欄和廢物堆放處,衛生環境欠佳。在部分古民居旁邊,有的還蓋起了新樓房,破壞性建設時有發生。

㈣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古跡保護缺少支持。古民居鄉土建筑數量多,維修規模大,單憑居民、村鎮或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難以全部承擔,在現行制度下,居民對投資維修的積極性不高。按照現行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政策,專項資金不能補貼產權屬于私人的文物。不少有重要價值且亟待維修的鄉土建筑由于房主缺乏經濟能力,又不能獲得國家的資金補助,而無法得到及時的維修保護,大多數古民居處于瀕危狀態,失修、失管、失控現象嚴重。文物保護主管單位力不從心、孤掌難鳴,迫切需要增設必要的專項保護經費,并研究出臺相關的保護開發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保護古民居的建議

保護好古民居文化遺存,對打造福清“文化強市”、樹立新興僑鄉城市形象,進而為加快建設福清這座海峽西岸現代化中等港口工業城市,都具有積極重要的現實意義。為切實做好我市古民居保護工作,特提出如下幾個方面建議。

㈠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古跡遺存,作為不可再生的歷史遺產和歷史文化的物化載體,是一座城市發展的文脈。從我省來看,永定土樓、閩清宏琳厝等在省內外都已經產生了較大影響,成為城市的一個形象,一個招牌。其巨大的藝術觀賞價值,也日漸成為重要一種旅游資源,具有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護和利用好我市歷史文化遺存,對豐富福清城市的文化底蘊,促進經濟社會的持續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強化使命感和責任感,切實把保護歷史文化遺存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發展先進社會文化、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具體舉措來抓,切實加強對古民居的搶救和保護工和。市政府要對現有的古民居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及時關于保護古民居的文件或公告,對一些保存較好的古民居實施掛牌保護,并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對劃為古民居環境保護的區域,未經文物、規劃、城建等相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除、改建、添建。要進一步端正和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古民居文化的保護意識,把愛護、保護古民居變成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的一種自覺行動。

㈡立足當前,加強管理。當前首要的任務,是要保護古民居的現狀,使其不再遭到損壞。相關鎮村應建立古民居文物保護小組,積極實施保護工作。要制定村規民約,對保護古民居做出行為規范。同時,要適時組織開展古民居環境衛生治理,投建必要的衛生公益設施,使之與古代文化環境相協調。

㈢普查登記,分類歸檔。保護古民居工作是一項時間跨度長、涉及專業多、工作任務重的系統工程。要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快對10多處重點古民居的詳細資料的整理。市分管領導要牽頭組織文體、建設、規劃和旅游等職能部門,對現有古民居的綜合性內容進行認真細致的摸底排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古民居的分布情況、保護現狀與存在問題,摸清歷史家底,對古民居的建筑年代、結構、風格等一一進行造冊登記,建立健全文物檔案。

㈣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礎上,根據形勢要求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全面、長遠的保護古民居工作總規劃,有重點、有步聚地分步實施保護工作。近期擬多方籌資,優先維修風格獨特、功能多樣的新厝嶺邊百二間古民居群,并積極嘗試,促其盡快開發成為與天生林藝等周邊景區相關聯的一個重點的旅游景點。對已修復比較完好的古民居,將及時納入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疇。市文體局要加快相關工作,把新厝嶺邊百二間、鏡洋磨石黃氏古民居、陽下西亭陳氏古民居群和龍田施氏祖居茶店等4處較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列為縣(市)文物保護點進行保護和管理,并視情篩選升級為新的一批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㈤多方籌資,適時修復。對古民居的修復,可以采取各級政府撥款和引導群眾集資等幾個一點的辦法。同進要積極借鑒一都后溪漂流、東壁島旅游景區等工作經驗,大力開展招商引資,引入市場運作機制,走市場經濟的路子。要在遵守《文物法》的前提下,允許、鼓勵和扶持企業、個人參與古民居的保護、開發和經營,可以以單位、整體出租、出讓使用年限或被“領養”的方式,讓企業或個人對遺存進行修復或集中開發,努力創新新歷史文化遺存保護的社會參與機制。鎮村兩級也要積極籌措必要的建設投入,引導和發揮好群眾保護古民居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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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縣文物保護工作現狀

目前,我縣有經縣政府發文公布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591處,其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1處,省級文保單位6處,市級文保單位7處,縣級文保單位6處,已申報國保待批2處,省保待批17處。這些被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中,有古墓葬、古建筑、古遺址、石刻及摩崖造像和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類型齊全,歷史延續性強,是我縣千余年文明史的紀實寫真。近年來,我縣館藏文物的收藏量也顯著增加,縣文管所藏品總量達到1400余件,其中三級以上文物400余件,藏品種類主要為字畫、陶器、瓷器、銅器、鐵器,還有部分石器、銀器、木器、工藝品等等,為我縣即將建成的博物館提供展陳內容,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礎。

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管理部門一貫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在目前經費緊缺又無博物館和專用庫房的情況下,對已知的古墓葬、古遺址等地下文物,盡力做好原地保護工作,待時機成熟再報批發掘,進行科學研究。對在基建中暴露的各類古遺址、古墓葬,只要一得到信息就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積極配合進行搶救性調查發掘,從不遺漏。

多年來,我縣籌集了數百萬元資金,對塔梁子崖墓群、柑桔梁子崖墓群等國家級、省級文保單位進行了排危、搶救性維護工程,全面修繕了文廟、彤華宮,并且通過災后重建中央資金的支持,對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進行了搶險加固維修。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加強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善的保護。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僅落實專人值班和法人負責制,還安裝了紅外報警設施,做到24小時有人守護,單位職工雙休日、節假日輪流值班,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監管好館藏文物的安全。

二、求真務實,努力搞好我縣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1、認真落實《文物保護法》的宣傳、貫徹工作

堅持在每年的“國際博物館日”和“文化遺產日”開展宣傳活動,通過宣傳掛圖和宣傳資料,向群眾宣傳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解答群眾的咨詢。并利用下鄉調查或從事文物保護相關業務活動的機會,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文物保護的政策法規。為了使宣傳工作經常化,文管所于今年的文化遺產日在彤華宮建立了文物保護宣傳站,宣傳站將常年對公眾開放,發放宣傳資料。

2、努力做好全縣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點的保護管理工作

多年來,縣文管所職工堅持每年下鄉數十次,不定期的對分布在全縣不同鄉鎮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點的保護工作進行檢查,特別是對文物保護單位傾注了大量心血,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也多次與文管所職工一起對玄武觀、鎮江寺、倉山禹王宮、帝主廟、城隍廟等古建筑的保護管理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建立了北塔、天平梁子崖墓群、柑桔梁子崖墓群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包括文字、圖紙、照片、行政文件、論文等資料在內的規范、完整的記錄檔案上報省文物局,完善了部分文保單位保護標志碑、保護范圍界樁的制作安裝工作。

3、積極配合公安部門打擊文物犯罪活動

近年來,面對日益嚴峻的文物安全形勢,我們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先后配合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派出所、鄉派出所、刑警中隊、派出所等查處盜掘古墓葬、文物詐騙等文物犯罪活動,對追繳器物進行鑒定,為公安機關定案提供法律依據。今年3月,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抓獲6名盜掘、倒賣古墓葬出土器物的犯罪嫌疑人,繳獲出土器物2件,文管所所長與刑警大隊同志將收繳器物送省文物局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其中的搖錢樹被鑒定為二級文物,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6月,同志被市文物主管部門推薦為全國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先進個人。

4、保護先行,配合基本建設積極開展文物調查及考古發掘工作

近年來,縣文管所配合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對成南高速段所涉施工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段進行了考古調查、勘探,對施工中發現的古墓葬進行清理。配合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對人民橋至繼光大橋引道工程所涉地段進行了考古調查、勘探,對該引道工程所涉范圍內的棲妙山崖墓群已出露的4座崖墓進行了清理發掘。此外,對成都新機場候選地鎮、軍用機場候選地鄉、日處理200噸垃圾場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鎮以及防洪石堤、城墻修建、中金快速通道建設和中石化石油鉆探選點等向相關部門提供所涉區域內的文物分布情況,并就文物的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使其在規劃方案時盡可能避開文物點,確保文物安全。

5、努力提升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

塔梁子崖墓群和北塔被省政府公布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大灣寺石刻、五角寺、黃氏祖塋墓群被市政府公布為第三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同年,塔梁子崖墓群成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填補了我縣無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空白。南塔、大旺寺摩崖造像、禹王宮-帝主廟又成功申報為第七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此外,南塔、北塔已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廟等17處不可移動文物已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三、文物災后重建項目全面竣工

我縣文物災后重建項目原為六個,包括:國家級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塔梁子崖墓群、南塔、北塔、禹王宮-帝主廟災后維修,以及縣文管所、紀念館的恢復。為了有效地并最大限度的利用好災后重建資金,根據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實施計劃(中期調整本)》的通知精神和縣發改局的要求,結合我縣的安排及各級文保單位受損的實際情況,在重建資金總額5300萬元不變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了適當調整,增加了部分重要的市、縣級文保單位的搶救維修項目,調整后的六個項目分為12個小項,其中塔梁子崖墓群300萬元,北塔850萬元,南塔102萬元,禹王宮-帝主廟1108萬元,觀755萬元,寺750萬元(后縣財政增投245萬元),紀念館560萬元,城隍廟490萬元,壽寧寺186萬元,村塔96萬元,文管所78萬元,彤華宮25萬元。

在災后重建過程中,我局高度重視,把項目建設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與文管所現場代表一起,多次到各維修項目現場辦公,就工程質量、文物安全、施工進度等相關問題,對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要求各施工單位嚴格遵循文物保護的客觀規律,“進度服從質量”,充分依靠專家和專業技術隊伍的力量,科學安排,精心組織,所有重建項目已在今年5月前全部順利竣工。年5月,國家文物局在成都召開的“全國文物系統5.12汶川地震災后搶救保護工作總結大會”,同志被授予先進個人稱號。

四、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成績顯著

我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自啟動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圓滿完成實地調查和數據錄入工作,順利通過省三普辦實地階段驗收及國家文物局三普辦的數據審核。通過兩年的艱辛野外實地調查,成果豐碩,全縣共調查發現不可移動文物1000余處,登錄591處,年3月,縣人民政府以江府發【】21號文件對這591處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公布。目前,《縣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已編印完成,《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在進一步完善并上報縣三普領導小組審定后印制。在歷時五年的普查工作中,我縣的普查登錄數據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質量均受到省、市三普專家的一致好評,文管所王啟同同志被省、市三普辦授予三普田野調查階段先進個人稱號,吳梅同志被省人社廳、省文化廳、省文物局授予省三普先進個人稱號。

五、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雖然我縣的文物保護工作在各級領導的關心重視下,在文物保護工作者的艱苦努力下,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我們不能不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約了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一是人員不足。目前縣文管所有編制6個,實有職工6人,其中58歲以上的有2人,其余最年輕的也已42歲。6名職工除負責全縣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外,還要負責文廟、玄武觀、彤華宮等文保單位的日常維護工作,在災后重建各文物項目修復并對外開放后,工作量大增,人員就更顯得非常緊張。同時,隊伍結構不盡合理,至今還沒有一個考古專業的大學生,沒有從事文物修補的專業人員。因此,增加編制,引進陳列設計、考古發掘、古建筑保護維修、文物鑒定與修復等專業技術人才,已成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

二是經費短缺。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各地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應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我縣財政從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列入了1萬元文物保護經費。但由于我縣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點眾多,每年對其進行日常性檢查的燃油費都要上萬元,而縣財政除了這1萬元文物保護經費外,只能保證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障經費,文管所自身又無造血功能,目前連水電費和門衛工資都無處開支,更不要說對古建筑進行修繕和對文物進行征集、修復了。此外,文博單位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的特殊津貼政策在我縣一直未能落實。

三是車輛破爛。為做好我縣文物保護工作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縣政府為文管所調劑配備了一臺越野車作為文物工作用車。由于工作量大,車況極差,動輒維修,無法滿足工作需要,并易引發安全事故。頻繁的維修使文管所經費非常緊張,加之該車使用年限已達20年,行程已80余萬公里,按照車輛使用相關規定,該車已屬報廢車輛,無法通過公安部門年度檢驗。而我縣地域廣闊,文物點眾多,沒有專用工作車輛,若在建設工程或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或發生盜掘古墓葬、古遺址事件,文管所將無法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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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歷史文化名城需要法律保護

目前,國內許多城市都在大拆大建,用大都市、大發展的思路改變城市的面貌,一些歷史文化名城也不例外。在有些城市老城區全面進行更新改造的過程中,一些歷史街區邊規劃、邊招商、邊拆遷,面對當地居民和文物保護專家的質疑和抗爭,規劃一變再變,尋求建設與保護的平衡,有的項目規劃通過后,確定有保留價值的歷史建筑已悄然無蹤。有些老城區在改造項目立項后六七年甚至十年因保護與建設規劃未確定,一直無法動工,致使原需保護的文物與歷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令人十分痛心。

用大建設、的思維方式進行老城區改造,只能是大成本、大破壞的結局。長期以來,這些大規模破壞歷史環境、歷史建筑的現象盡管受到社會各界和民間組織的質疑和譴責,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一方面是部分地方政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另一方面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相關法規還不健全,文物保護法也不完善,對歷史名城、歷史環境、歷史建筑保護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對歷史文化名城老城區,我認為應該用保護改善為主的方式,不能用更新改造為主的方式,更不能用大規模開發建設的方式。國家和各地方政府都應盡快建立和完善歷史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體系,使歷史名城建設有法可依,歷史環境、歷史建筑能夠真正受到法律保護。

歷史文化名城建設規劃應建立在保護的基礎上,必須保護城市的風貌,包括建筑風格、生活環境、風俗民情等,以調整改善為主,把歷史環境、歷史文化的整體保護作為重要內容。在歷史街區的新建筑要尊重歷史環境和歷史建筑,和諧共存,城市規劃要對歷史文化和城市特色負責,更要向城市的居民和未來負責。這些保護與建設的規范和要求需要盡快立法解決,依靠道德自律,缺乏約束力,靠不住。

文物保護工程也需要法律法規來規范。近年來破壞文物、破壞歷史建筑的事屢見不鮮、屢禁不止。有些工程打著保護的旗號,任意選擇施工隊伍,任意改變建筑原狀;有些工程打著復古的招牌,拆真古董、造假古董,無中生有、畫蛇添足;有些國家級文物保護工程中標單位沒有文物保護資質等等,這些充分說明文物與歷史建筑保護工程市場存在許多違法違紀問題。如果不能用法制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破壞、修壞文物和歷史建筑的行為就不會停止。文物保護法需進一步明確規范招投標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建立問責制。

2 實行專業管理、建立登錄制度

我國目前對文物與歷史建筑的管理是文化部門,國家有文物局,有些省設文物局,大城市設文物處,中小城市設文物科,現有的政府各級文物保護機構不論是管理權限還是保護力度都是有限的,現行的文化遺產保護力度與我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的身份是不相稱的。

從這些年文物與歷史建筑保護實踐中的經驗教訓來看,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在城市建設和規劃方面應有專業保護的決策權與管理權。一些城市特別是歷史文化名城、老城區規劃建設是以規劃部門為主,按《國務院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應由規劃部門與文化部門共同負責,但實際操作上往往不是保護先行,而是規劃先行,規劃做好、定好了再征求文化部門的意見,在建設先入為主的前提下,對保護作些相應的調整。這個程序不是建立在保護的基礎上,作為歷史文化名城應立足于保護先行,先由文化部門提出保護范圍內容和要求,再由規劃部門做規劃。文化部門在歷史文化名城的地位應提高到一個能直接參與城市建設規劃決策的地位。歷史文化名城要有獨立常設的名城保護委員會,對城市保護與建設有決策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是歷史文化名城的一項重要工作,應由行政首長親自負責。

有些歷史文化名城,為了改變老城區的面貌,除了受法律保護的文物外,其他什么都能拆。在一些地方官員眼里,除了文物有《文物法》保護,歷史建筑不受法律約束,破壞有保留價值但未列入保護名單的歷史建筑成本很低,拆除了也不會有嚴重的后果。這與我們文物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不健全、長期保護意識宣傳不到位有很大關系。二00八年國務院關于《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歷史建筑保護有了明確的定義和要求,第四十七條“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這一條雖然對歷史建筑作了定義,但確定的程序沒有以專業部門為主,公布的時間沒有期限,都是由政府行政決定,沒有充分體現專業管理和民眾參與,使保護歷史建筑缺乏依據和支持。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雖然早已進行過文物普查登記,但由于信息不透明,遲遲不公布,為在城市改造中破壞歷史建筑、歷史環境埋下了伏筆。為此,許多專業人士建議首先在一些歷史文化名城推廣和完善文物登錄制度。根據文物普查成果,由文化部門牽頭組織由專業人士民意代表參與,共同確定文物與歷史建筑,及時向社會公開登錄信息,讓全社會都能參與文物和歷史建筑的保護監督。

3 建立歷史名城基金保障制度

文物與歷史建筑的保護資金投入不足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對文物的保護資金,無論從籌集投入還是運作方面都十分薄弱,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資金保障制度差距很大。我國對文保單位的保護與修繕費用,國家只提供少部分經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擔。地方政府主要從基本建設籌集資金,房屋維修費專項撥款,有些是由文物使用單位自籌資金。國家、地方政府投入有限,許多文物雖列為國家級文物、世界文化遺產,但長期不受重視,沒有資金保障得不到保護與維修,導致逐年自然損壞。未列入文物的歷史建筑就更不用說了。

資金保障制度是一些國家成功的經驗,我們可以借鑒國外一些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資金保障制度。如日本保護經費是以補助金貸款和公用事業費為主,補助金由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專項財政撥款,是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最重要的資金來源。日本文物保護事業費用占文化部門總預算3/4之多,各地文物保護費用約50%來自國家撥款。日本政府提供稅收優惠政策,對歷史文化遺產相關的固定資產稅、遺產稅及城市規劃稅等稅收實行免稅。英國文化遺產保護費用一半以上也是由國家撥款,全英6000多個歷史建筑保護區有2000多個由國家資助,其余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資金補助,如果私人房產無力進行歷史建筑維護,地方政府可通過協商購置私人房產并向國家提出購房補助申請。英國采用經濟優惠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業主對歷史建筑進行維修。據我所知我國只有北京有民族建筑研究會,文物基金會,但我們從未感受到文物與歷史建筑保護基金的大力支持,只是每年開會時北京上述二個社會組織和我們有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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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發展旅游 文物保護 管理策略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085-01

據相關調查,我國現存的不可移動文物有77萬多處,這些文物就是我國各個階段歷史發展的見證,我們從這些文物中找尋各種當時社會人類活動的蛛絲馬跡,這不僅是文化的遺存,更是歷史的載體、智慧的結晶,文物中的科學、藝術、歷史價值是不可估量的,對其保護無可厚非。可是,這些文化古跡大部分都成為了旅游景點,是各地區旅游業的重點項目,文物保護與旅游資源開發中間存在著必然的矛盾,怎樣將二者的關系協調好,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德安里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的管理現狀

德安里位于廣東省境內,坐落于普寧故城洪陽鎮南村,屬于一個家族的集居寨,主人是清朝時期的廣東水師提督方耀及其親屬[1]。另外,這也是潮汕地區保存最完整、規模最大的建筑組群,在國內可謂是相當罕見,再加上其悠久的歷史,實在是不可多得的優秀文化遺產。

文物保護管理所的基本職責就是防止以及制止文物受到人為或是自然的損壞。我國經濟不斷發展也帶動了文物保護建設的發展,對于已經出現問題的整改也已經初見成效。可是關于文物管理與旅游發展如何相協調的問題還是沒有具體可行的方法。這與基層文物管理保護體制的落后是分不開的。德安里作為國家三A級旅游景區,每年都有各地游客慕名而來,可是游客的增多也會造成文物古跡的損害加重,這為管理也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不僅如此,在目前旅游資源日益增多的今天,對于德安里景區的進一步開發也應該提到日程上來,可是現在是政府投入不足,開發欠資金等問題也讓旅游發展陷入瓶頸。

二、旅游業與文物古跡的關系

1.旅游發展中文物古跡是最為重要的載體之一

歷史的進程、文化的發展都能沉淀于各個時期的文化古跡中,人們一直都追隨者各種文物來了解歷史,不僅如此,它也是旅游事業重要的發展載體。根據相關調查可以看出,入境游中有七成以上的游客是進行文物古跡相關的旅游,國內旅游也有超過半數的游客有愿望進行文物古跡的旅游。

2.文物古跡可以依靠旅游收入來進行更好的保護

文物古跡需要花費的相關保護費用,大部分是來自于國家財政撥款,可是國家對于此方面的資金投入畢竟有限,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硬件與軟件落后等問題,相關部門也是沒有辦法,這樣就會有一部分文物古跡由于維修的不及時而受損加重。所以,對旅游價值較高的文物古跡進行旅游資源開發,不僅可以解決保護經費,更能提高古跡的價值。德安里不管從建筑、景觀上來說都具有很好的觀賞性,所以大力開發旅游行業,一定具有相當可觀的旅游價值。

3.文物古跡的價值從一定程度上是通過旅游體現的

游客們在進行文化古跡旅游中,可以了解更多的歷史信息、增加文化交流。一個文化古跡景區能吸引游客,說明它的價值就越大,這也能從旅游方面的收入中體現出來。在一件件精美的物品或者恢弘的建筑中,就將我國幾千年的優秀文化淋漓盡致的表現了出來,不僅是在旅游價值方面,就算是社會層面,這也是有極具價值的財富。

4.旅游過度開發會對文物古跡產生破壞

文物古跡一般都是少則幾百年,多則幾千年的建筑,相當脆弱。如果旅游行業只顧眼前的利益進行過度的開發,那對古跡造成的影響是不可逆轉的。旅游建設中對橋梁、道路、通訊以及水源的建設都會對文化古跡造成影響。造成文物古跡老化加速。還有些游客的不文明行為,在北京大學的花神廟就是一處不可多得的文化古跡,但是游客們對其進行亂寫亂畫,最終讓其變成了一塊“留言板”。這些不負責任的行為,就會讓這些文物古跡少了原有的古韻,更讓其變得毫無美感可言。文物古跡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一旦被破壞,必然會影響其經濟效益和觀賞性。

三、旅游行業中關于文物古跡的發展策略

1.對旅游開發與文物保護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如果只是對文化古跡進行一味的保護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可是過于片面的進行古跡的開發又存在危險。只有將二者有機的結合到一起,走開發中保護的有效道路,實行一種可以二者兼得的方式,相關管理人員要始終將“全面保護、重點開發”作為開發旅游項目的基本原則,首先找到一個突破口,然后從中找到可以利用的部分,最后選擇一條適宜德安里本地發展旅游的模式[2]。二者同步發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能讓文化遺產進行健康的旅游發展。關鍵問題就是客流量,要將旅游景點的接客量保持在一個范圍之內,每天都要進行人數的限制,文物會受到損害最主要因素就是游客人數形成的負擔。

2.對文物旅游行業的進一步開發

在進行德安里的旅游資源開發中,對可持續發展應該更加重視。而這一方面現在基本已經達成了共識。這就需要游客對素質以及自覺性進一步提高,也要讓投資人和社區在開發建設中進行積極的合作。在此基礎上,還要加強自身的管理工作,做到規劃先行。這需要環保局和旅游局的密切配合,政府部門也要把主導作用發揮好;關于景區的招商,德安里也應該將本地的旅游資源和游客的文化背景中間建立一個可以溝通的橋梁,開發文化特色濃厚的旅游產業,這樣才能獲得投資商的認可,從而將景區招商工作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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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F

世界文化遺產基金會(WMF)成立于1965年,是全球知名的NGO組織,致力于保護修復世界瀕危的藝術、文物和建筑。WMF為北京故宮寧壽宮花園保護工程募集捐款210萬美元;援助124萬美元用于平遙古城保護與開發計劃;與麗江古城管委會共同籌資開展傳統民居修復項目等等。自1996年以來,WMF在中國的合作項目遍布中國各地。

育利康基金會

育利康基金會由弗德瑞克?馬丁?達瑞根女士創立,旨在改善中國農村偏遠地區教育。同時,育利康基金會最早將四川省丹巴縣古碉群介紹給世界,積極參與“亞洲民族建筑保護與發展研討會”。該基金會和四川大學共同成立“四川大學育利康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并為之提供每年45000美元的基金。

文化發展公益基金會

文化發展公益基金會(THF)是一個在柏林注冊的非贏利性組織,擁有廣泛的國際成員及支持者,宗旨是保護和發揚光大文化遺產,促進國際社會對文化的了解。1996年,基金會啟動拉薩歷史建筑的修復計劃,通過與當地政府及社區合作,投資并組織實施了24個舊址的修復;自1998年起,與拉薩市文物局攜手開展拉薩老城區保護工作。

美國運通公司

2002年5月,美國運通公司為修繕北京文物提供10萬美元的捐助,用于慶成宮后殿的修繕和彩畫保護,使該古跡能夠以新的姿態展現在公眾面前。

國際長城之友協會

從1998年開始,英國人威廉?林賽帶領志愿者開展一系列保護長城的行動。2001年4月11日,國際長城之友協會在香港注冊。2002年7月,國際長城之友協會與北京市文物局簽訂了諒解備忘錄,建立了長城保護的合作關系。

國際長城之友協會歷年來爭取到包括殼牌(中國)公司、世界文化遺產基金會、年輕總裁組織等贊助者,開展了“野長城保護”、“山野之約”、“烽火樓殘破狀況調研”等多個保護項目。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是經民政部登記注冊、國家文物局主管的公益性文物保護基金組織,其主要職責是通過籌措文物保護基金,資助文物保護項目。2008年8月18日,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啟動了古建筑保護工程,廣州力迅投資有限公司向基金會認捐了首筆義款100萬元。

中華文化遺產專項基金

中華文化遺產專項基金由北京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與季羨林等5位著名學者共同倡議并發起建立,致力于持久不懈的文化遺產知識的普及與宣傳事業,并使之深入人心,最終成為全民族之自覺意識和行動。

“自然之友”

梁從誡這個名字和“自然之友”密不可分。

1994年,梁從誡、楊東平、梁曉燕、王力雄創辦“自然之友”,是中國第一個在國家民政部注冊成立的民間環保團體。“自然之友”累計發展會員8000多人,獲得國內國際獎15余項,成為中國最具知名度、公信力和影響力的環境NGO。

“自然之友”旨在“促進中國的環保事業”,但它并沒忽視文化遺產保護,這或許與梁從誡作為梁思成之子也有著關系。

2004年7月,梁從誡與徐蘋芳、陳志華等專家及社會人士共19人的聯名信,由“自然之友”、“綠色家園”等3家民間組織共同遞交給正在蘇州召開的世界遺產大會,呼吁停止擴建舊鼓樓大街工程,關注對北京紫禁城周邊舊城環境的保護。

上海老城廂保護者

上海應用技術學院副教授韓妤齊的工作室位于莫干山路jO號,2003年她曾經組織專家、民間人士保護莫干山路120號福新、阜豐舊廠房。如今,她和她的學生、朋友為了老城廂的保護而奔走。

強振宇、王欣、張慶偉、朱鷹文、俞素芳……他們來自各行各業,他們的足跡踏遍大興街、老西門、中華路、復興東路、南倉路,目標只有一個,留下老城廂。

興化市圖書館

江蘇省興化市圖書館,一個并不聞名的縣級市的圖書館親身參與到文化遺產保護中去。

他們開設了“楚陽文化服務部”,組織讀者研究、傳播地方文史資料。“楚陽文化服務部”不僅參加政府旅游規劃審議,其成員還深入城鄉尋找和發現文物,使城市建設規劃及時作了調整,挽救了已整體賣出將拆建的范仲淹衙署。

“巖羊行動”

陳然發起的“巖羊行動”要用80多幅攝影照片組成391米的長卷,將成都的人文歷史濃縮到391米的寬巷子里。

深圳攝影師陳然在成都的寬巷子拍了3年的照,如今寬窄巷子拆遷,他唯一能做的就是把歷史的痕跡留在圖像上。陳然義賣手繪川西民居、綿竹年畫的T恤來籌集費用,茶友、朋友、素不相識的路人都參與進來,為“巖羊行動”貢獻自己的力量。

徐蘋芳

徐蘋芳先生現任北京大學文博學院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考古學會理事長等職。徐蘋芳先生和他的老師清華大學教授趙正之先生自1950年代開始著手北京古城的系統研究,測定長安街以北的街道基本上是元大都的舊街。

2000年,他與中國工程院院士傅熹年提出《搶救保護北京城內元大都街道規劃遺跡的意見》;2002年,徐蘋芳發表《論北京舊城的街道規劃及其保護》;2004年7月,徐蘋芳再次對改造舊鼓樓大街發表反對意見。

陳志華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教授陳志華對中國鄉土建筑的研究注重整體,以完整的聚落、聚落群或者完整的建筑文化圈為研究對象。

這種研究觀點延伸到城市文化遺產保護中來,陳志華堅決反對“拆掉一部分所謂的‘次要景觀’,保留和突出重點建筑、節點景觀、視覺走廊”的“建筑師式保護”。他認為這是落后而短視的做法,現在應該對古建采用整體性保護,不分主次。

楊東平

楊東平不僅是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自然之友”副會長,同時也是鳳凰衛視《世紀大講堂》總策劃、央視《實話實說》節目指導。集學院知識分子、民間組織領導者、媒體從業人員為一體的身份,讓楊東平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了更多的發言渠道。他頻頻在各大報刊發表文章、開設專欄,表達自己對舊城保護的觀點。

楊東平也是“19位專家聯名信”的簽名人之一。

馮驥才

早在1994年,馮驥才邀集各界人士搶救600年歷史的老街,100多名志愿者穿梭于大街小巷記錄原住民口述歷史、畫平面圖、拍照。1996年7月,搶救工程結束,題為“一次文化行為的記錄,為將要失去的古城留影”的3本畫冊出版。

1998年,馮驥才倡議成立“老城博物館”;

2001年,“老城博物館”掛牌。1999年,馮驥才致信市領導呼吁保護天津大直沽和天津最古老的商業街估衣街,并再度組織志愿者以錄像、拍照、錄音等方式記錄文化細節。最終,街上文物得以部分保留。

謝辰生

謝辰生,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國家歷史文物名城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文物局顧問,曾主持起草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999年,他親赴浙江舟山定海,是第一批阻止定海文物破壞的專家之一;2000年他又赴新疆為西部大開發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獻計獻策。2003年北京孟端胡同拆遷,謝老費盡心機只保留下孟端胡同45號院異地遷建,然而45號院的磚瓦至今堆放在北京郊區的一個露天廠房里,原來劃定的遷建地現在建成了停車場。

2006年,謝辰生又在為江蘇省常州市前后北岸、青果巷兩個歷史文化街區拆遷一事奔波。

阮儀三

阮儀三有著“歷史文化名城的衛士”、“古城的守望者”等種種贊譽,他主持的周莊、同里等江南六鎮保護規劃被稱為文化保護史上的里程碑,“刀下留城救平遙”更被廣為流傳。

作為同濟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教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的阮儀三,曾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遺產保護委員會頒發的2003年亞太地區文化遺產保護杰出成就獎。1980年,他堅決反對山西平遙拆遷規劃,才有今天的平遙。現在,“上海阮儀三城市遺產保護基金會”正為建筑保護提供支持。

王燦熾

王燦熾現任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北京市政協常務委員,知名的北京史志專家。

他力主修復天壇神樂署;他的緊急提案讓李鴻章創建的安徽會館得以保留;2005年復建完工的永定門城樓,王燦熾也是最早的提案人。2005年,王燦熾又提出了關于復建地安門、進一步完善北京城中軸線文物建筑的建議。

王軍

這位新華社記者的《城記》用梁思成的鏡子冷酷地對照了現實――如今的老北京如何從推土機下逃生,給舊城保護培養了更多的民眾基礎。

張金起

2005年6月,家住北京前門大柵欄的張金起組織了民間攝影團隊“老北京拍記隊”,用文字、圖片和DV短片來記錄京城僅存的胡同。至今他們拍攝了400多條胡同,圖片30萬張。

張金起同時也是民間文物保護網站――中國記憶網(memoryofchina.org)的總版主,該網站“希望有更多處于全國各地的人參加到保護一個將要‘消失的中國’中來”。

丁艾

丁艾把自己定義為“北京舊城保護民間志愿者”。

2001年,東城區南北池子被作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修繕改建的試點,丁艾的祖屋北京南池子普渡寺西巷3號正在其中,她因此走上了保護舊城的道路。為此,她解散了自己的廣告公司,奔走了5年,南池子一帶的四合院終于得以幸免。

丁艾還向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遞交了舊城規劃建議書。建議書中對北京二環內舊城作了大量調查,統計了北京市舊城四區的胡同、四合院的存量和現狀,提出新產業鏈的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