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概論范文

時間:2023-10-27 17: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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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概論

篇1

由于經濟發展狀況的復雜性,導致我國各個企業的競爭不斷地擴大,企業競爭的范圍也越加的廣泛。目前,企業的競爭范圍已經擴展到人力資源的競爭上。因此,為了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需要改進人力資源管理的效能,完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良好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可以不斷地改善企業內部及外部的生存發展環境,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核心競爭力。

一、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對于改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效能的作用

HRMS 即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其是一種新型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模式,凌駕于當前網絡、軟件、硬件等相關管理技術之上。其主要的運作方式是通過自動化的信息處理、集中型的信息資源庫以及企業員工自助等模式改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效能,提升企業人力資源運作的效率,從而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HRMS可以連接企業計算機的相關應用的模式,例如SCM、CRM等,通過有效地連接可以使得企業的資源得到最大化的整合。由此看來,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擁有傳統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可以有效地改進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效能。

二、改進人力資源管理效能的途徑分析

當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已經告別了傳統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模式,轉向了戰略性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人力資源管理的實踐活動已經成為企業降低運行成本,提高運作效率及質量的重要手段,擔負著越來越重大的責任。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不僅需要成為企業戰略發展的執行人員,同時也要不斷強化自身以便承擔更大的責任。

1、信息技術運用的調整

在20世紀早期,人們就認識到技術是推動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而到了21世紀,信息技術已經廣泛應用到我國的各行各業中。在二十世紀中期,當計算機技術還未達到高度應用,處于集成電路時期時,人們就早已運用信息化的技術取代人工計算企業薪酬的工作了,同時還格外注重信息處理的誤差存在。到了上世紀末期,信息技術實現了飛速發展,研究出服務器技術、數據庫技術、客戶技術、互聯網技術等相關高科技技術,進而使得企業人員可以運用信息技術統一管理企業內部的人力資源。先進的信息技術的應用,如信息的交互共享、集成的信息資源以及相關報表分析軟件等促進了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運行效率。

2、企業組織機構的調整

戰略性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組織機構不同于以往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機構以人員招聘、人員培訓及人員薪資報酬為基礎,其是以專家服務、現場人員及服務機構為基礎的結構傳統的人力資源管理組織結構。戰略性的人力資源管理結構可以使得工作人員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任務、工作環境等,不必分散精力,達到了人力資源的高效利用。同時企業管理人力資源的專家也可以集中精力,充分的發揮自己的專業素養及技能,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企業的服務機構則是可以集中精力為企業內部的業務部分提供相關的人力分配等服務。通過專家、現場人員及服務機構的配合工作,可以使得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水平實現穩步的上升。

3、改造企業流程

合理的改造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流程,可以有效地提高企業各部?T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及技能水平。如果企業缺乏科學高效的管理流程,即使擁有先進的生產技術、能力超群的辦公人員不僅不會改進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效能,同時還會不斷地增加企業運行管理的成本。從這個角度來講,企業需要逐步的完善、改進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辦公流程,并需要綜合的梳理及審查人力資源管理的各項工序,從而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效能,提升企業辦公人員的技術水平。

4、塑造特色的企業文化

能夠改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效能的除了運用信息技術、調整企業組織結構、改造企業的管理流程外,特色的企業文化的塑造也可以提高人力資源管理的效能。人力資源具備管理的能動性,不同于一般的物質資源,因此通過塑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是其能動性的表現。良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充分調動人力資源的能動性、激發人力資源潛在的能力,從而達到改進人力資源管理效能的目標。因此,企業需要塑造合理的文化,優化人力資源。

5、完善業務外包模式

所謂企業的業務外包就是將非核心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部分工作外包給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單位或者企業,實現優質的人力資源管理。這種業務外包的模式可以有效地減少企業運行的成本,同時還可以使企業集中精力開發、規劃更多的人力資源,實現人力資源價值的最大化。因此,企業要不斷地完善人力資源管理的業務外包模式,通過合理的資源分配,有效地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效能。

篇2

數字媒體技術專業培養能力

1.系統掌握數字媒體技術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了解本專業及相關領域的前沿,關注數字媒體產業的發展方向。

2.掌握動畫設計的基本理論,能夠運用相關軟件進行二維、三維動畫設計和創作的能力。

3.掌握交互式多媒體網站開發的基本技術,具備開發功能豐富的交互式多媒體網站的能力。

4.掌握數字影視技術、數字影視制作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方法,能熟練運用拍攝、編輯、特效制作等技巧制作數字影視作品。

5.了解數字產品的產權保護及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熟悉數字媒體產品項目的開發及管理的相關理論和方法。

數字媒體技術專業就業方向

數字媒體技術專業畢業生能在政府管理部門、科學研究機構、設計院、咨詢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物業及能源管理、建筑節能設備及產品制造生產企業等單位從事建筑節能的研究、設計、施工、運行、監測與管理工作。

從事行業:

畢業后主要在新能源、互聯網、廣告等行業工作,大致如下:

1 新能源;

2 互聯網/電子商務;

3 廣告;

4 計算機軟件;

5 影視/媒體/藝術/文化傳播。

從事崗位:

畢業后主要從事數字營銷經理、新媒體運營、硬件工程師等工作,大致如下:

1 數字營銷經理;

2 新媒體運營;

3 硬件工程師;

4 銷售經理;

5 產品經理。

篇3

自學考試時間

遼寧盤錦2020年上半年理論課考試時間為4月11日星期六、12日星期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各專業考試課程和時間安排詳見(附表四、五)。2020年上半年實踐環節考核和論文答辯的時間由各主考學校確定,各專業實踐環節考核課程及時間安排詳見(附表六、七)。

停考專業和遺留問題處理

(一)停考專業

1.能源管理(專科和獨立本科段)專業自2017年下半年起停止接納新生報名,2020年下半年起不再安排課程考試。

2.會計、會計(會計電算化方向)、護理學、船舶與海洋工程(航海技術方向)、船舶與海洋工程(輪機工程方向)、法律、日語、機械制造及自動化(數控加工方向)、焊接、視覺傳達設計、廣告、環境藝術設計、飯店管理和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等14個專科專業和電廠熱能動力工程(應用本科)、數控技術(應用本科)、園林(應用本科)、計算機器件及設備(應用本科)、英語、物流管理、日語、石油工程、機電一體化工程、采礦工程、珠寶及材料工藝學、模具設計與制造、廣告學、旅游管理、工業工程和新聞學等16個本科專業自2018年上半年起停止接納新生報名,2021年上半年起不再安排課程考試。

3.藝術設計(人物形象設計方向)1個專科專業和服裝設計與工程(應用本科)、營養、食品與健康、應用化學、機電設備與管理(礦山方向)、電子信息工程和教育技術等6個本科專業自2018年下半年起停止接納新生報名,2021年下半年起不再安排課程考試。

以上停止接納新生報名的39個專業的專業代碼和專業名稱不進行調整,仍按照原專業名稱和專業代碼報名考試及辦理轉考、免考和畢業,2021年下半年起停止頒發畢業證書。

(二)停考專業遺留問題處理

停考專業停止安排課程考試后,該專業的考生可按下述辦法選擇遺留問題處理方式:

1、停考專業中未合格的課程,可選擇其它專業中名稱和課程代碼相同的課程進行考試。

2、停考專業中,尚有二門以下(含二門)理論課沒有合格成績不能畢業的,可自主選擇自學考試其它原則上相近專業的相關課程參加考試,取得原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課程門數和學分即可按原專業申請畢業,最后辦理畢業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

3、停考專業中,尚有二門以上理論課沒有合格成績不能畢業的,可按自學考試相關規定轉入其它專業參加考試,取得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合格成績后,按照轉入專業申請畢業。

開考專業

專科專業:漢語言文學、英語、連鎖經營管理、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數控技術、機電設備維修與管理、文秘、學前教育、計算機應用技術和物聯網應用技術等10個專業。

專升本專業:漢語言文學、旅游管理、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動物醫學、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軟件工程、視覺傳達設計、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市場營銷、動畫、土木工程、護理學、藥學、中藥學、眼視光學、公安管理學、社會工作、化學工程與工藝、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自動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管理、汽車服務工程、學前教育、環境設計、數字媒體藝術、小學教育、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船舶與海洋工程、會計學、工商管理、工程管理、法學和物聯網工程等36個專業。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的通知》(教職成廳〔2018〕1號)文件精神,我省制定了《2018年遼寧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調整工作實施方案》,從2018年下半年起,開考的專業全部調整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已下簡稱《專業清單》)內專業,原開考專業不在《專業清單》內的,專業調整后全部取消,并停止接納新生報考,2021年下半年起停止頒發畢業證書。專業調整對照情況詳見(附表一、二、三)。專業調整后,原本科專業“第二學歷”專業計劃文件已不適用,2018年下半年起停止接納新生報考“第二學歷”,不再按照“第二學歷”專業計劃給新生辦理課程免考。

旅游管理、電子商務、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金融學、會計學(AB計劃)和工商管理(AB計劃)等九個專業,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計劃中增加公共政治課“基本原理概論”(課程代碼:03709)。2019年下半年起報考該九個專業的新生,須考“基本原理概論”(課程代碼:03709)。符合《遼寧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歷認定和課程免考實施細則》(遼招考委字〔2009〕21號)要求的考生,可以申請課程免考。

附表四:遼寧省自學考試2020年4月考試課程安排表(開考專業)(點擊鏈接查看)

附表五:遼寧省自學考試2020年4月考試課程安排表(停考專業)(點擊鏈接查看)

篇4

【關鍵詞】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多學科;培養方案

【Abstract】New energ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s a typical multi subject cross specialty and has already become an emerging industries which our nation prefers to develop.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new energy profession, this paper proposes a distinctive training program for new energ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combing with our own advantages.

【Key words】New energ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ulti discipline; Training program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傳統能源產業已經成為制約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必然是未來中國可持續發展的趨勢。然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新能源產業化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總體產業化程度不高,且新能源領域的科技創新能力明顯不足。特別是我國高校新能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尚處于摸索階段[1-3]。

目前,國內大部分高校的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都是以能源與動力工程專業為基礎,再開設幾門與新能源領域相關的課程,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培養方案的問題,因此,在課程體系設置、專業素質培養、本科生就業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例如:(1)專業特色不明確;(2)專業基礎課程與專業課程脫節;(3)實踐教學和創新教學的形式化[4-5]。因此,本文針對目前各高校在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人才模式培養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具有特色的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培養方案。

1 一體化人才培養

本校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的課程體系由四個主要模塊組成:通識課程71學分(人文社科課程和公共基礎課程)、學科課程58學分(學科基礎課程、專業核心課程和專業選修課課程)、集中實踐教學38學分(畢業設計、課程設計、項目設計、電工實習、金工實習、生產實習、課外實踐教學等)和素質、創新、創業教育16學分。在本課程體系中,一方面開設了本專業的基礎技術知識課程,讓學生能夠掌握與新能源體系設計、開發和測試相關的知識,另一方面開設了能源管理等方面的課程,最終培養的學生能夠熟悉規劃-設計-制造-運營-管理環節中關鍵的技術和方式,使得他們能更好的適應社會的需求。

2 供求關系引導特色學科

目前,各高校根據自身專業設置的特點和學科發展的優勢,制定了稍有不同的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人才的培養方案,如華北電力大學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以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三個專業為主;江蘇大學的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則圍繞風能發展相關課程,實行單方向發展模式。本專業由于是新組建專業,暫時還未形成特色學科,因此,在專業核心課程設置時,以全面介紹新能源的動力系統、新能源的利用、新能源的儲存和節能方式為目的,未涉及具體的特色方向,同時,河南省是以農業產品為主,結合目前太陽能熱泵技術的大力推進,因此,在設置專業選修課程時,主要以熱泵技術、太陽能制冷和冷熱源工程為主導。在以后的實踐過程中,發展出自身特色后,再利用選修課色學科對專業核心課程進行替換,從而形成“從發展中找特色”的人才培養方式。

3 “1+1”就業模式

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屬于新生學科,該方向畢業的學生較少,在能源行業中并未站穩腳步,在考慮學生就業問題時,一方面要以新能源學科為基礎,開設新能源就業較好的課程,另一方面,也要重視我們現狀,新能源比重小于20%,目前仍然以傳統能源為主,因此,也開設了傳統能源的節能技術課程,從而形成新能源利用和傳統能源升級改造并行的“1+1”就業模式。

4 “分層次”創新教學

高校的教學模式必須具有連貫性,才能保證教學的質量。因此,本專業在設置相關軟件學習課程時,嘗試性地在大學一年級開設程序設計技術(C語言),大學二年級開設工程軟件基礎,讓學生掌握工程軟件基本知識,大學三年級時開設工程軟件應用技術,讓學生能熟練的利用三維軟件進行實物繪制,在大學四年級的素質教育時,開設CAD-CFD綜合應用創新教育課,更進一步讓學生掌握模型的網格劃分和傳熱與流動方面的簡單編程計算。在上述的課程學習中,既保證的課程學習的連貫性,也形成了“分層次”創新教學的發展模式。

5 結語

新能源領域的發展,關鍵在于人才的培養。由于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涉及物理學、化學、傳熱學、材料科學、管理學等學科,是一個典型的多學科交叉的新興專業。因此,其培養方式和課程設置必須緊跟新能源科學技術的發展步伐,與時俱進。在貫徹厚基礎、寬方向、重實踐原則的基礎上,積極培養具有扎實的自然科學基礎、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和專業知識,能夠承擔新能源工程的設計、運行管理、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教育與教學等工作,富有社會責任感,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競爭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參考文獻】

[1]馮大千,劉國良,范大和,等.淺談《新能源概論》課程教學實踐[J].科技視界, 2016(19):15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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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登宇.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研究[J].科教文匯,2015(3):61-62.

篇5

關鍵詞:綠色;施工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2-0285-02

1 綠色施工的概念和特點

1.1 綠色施工的概念

綠色的本意是生命的顏色,引進建筑領域是自然生態的象征,它意味著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綠色施工可以定義為:通過切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最大程度地減少施工活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減少資源與能源的消耗,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施工技術。這是由于建筑物的生命周期由物料生產、建筑規劃、設計、施工、運營維護和拆除等階段構成,而“建筑施工”是建筑物全生命周期中建筑產品生產過程的重要環節,是建筑企業組織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一定的機具和物料,通過一定的工藝過程將圖紙上的“建筑”進行物質實現的生產過程。在建筑業貫徹可持續發展思想,就不能不重視建筑施工階段。

1.2 綠色施工的特點

綠色施工是在傳統施工的基礎上按科學發展觀對傳統施工體系進行了創新和提升,其特點主要有:

(1)綠色施工追求科學發展觀提出的“高效、低耗、環保”的綜合效益。要求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保護三者有機統一,當三者發生矛盾時,必須以環保優先為原則。

(2)在技術上,綠色施工提倡應用可促進生態系統良性循環、不污染環境、高效、節能和節水的建筑技術,以人為本,將科技和生活緊密聯系。

(3)在施工過程中綠色施工要求節約資源、節約材料、節約用水、節約施工臨時用地、節約能源的同時對建筑副產物再利用,實現產業的再循環。

總的來說,綠色施工是以綠色技術為手段、綠色經濟基礎、綠色環境為目標、綠色成本控制為目的的管理模式。是高效率、環境好、適應性的改變地方生態而又不破壞地方生態的施工模式。

2 綠色施工中的成本控制

建筑施工企業通過使用環境工程技術、新能源技術、新材料技術、運籌管理科學、信息管理技術、智能控制技術和國內外同行及相關行業的成果和經驗,制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價值工程原理方案最終實現施工項目成本控制。

2.1 遵循減物質化生產原則

減物質化生產原則是一種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類生產活動的規劃和管理,是循環經濟的必然要求。具體包括:

(1)減量化原則。是要求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人來達到既定的生產目的或消費目的,進而從經濟活動的源頭就注意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

(2)再使用原則。是要求制造商應該盡量延長產品的使用期,并且包裝容器能夠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復、長期使用。

(3)循環再生利用原則。要求生產出來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變成可以利用的資源。

2.2 實施先進合理的施工方法

先進合理的施工方法對于施工成本的控制作用很明顯,優選施工方法是提高施工效率、縮短工期、降低施工成本、降低能源和材料消耗的關鍵措施。

2.2.1 合理使用能源

施工現場能源結構包括:煤、天然氣、液化氣、電、汽油、柴油等。施工現場的能源管理能保證能源的利用達到最高程度、消耗降低至最低程度,減少浪費,提高效益。

(1)節約電能:降低用電量,節約電能,在施工機械及工地辦公室的電器等閑置時關掉電源。安裝節能燈具和設備、利用聲光傳感器控制照明燈具,采用節電型的施工設備,合理安排施工時間。

(2)保養設備: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證設備運轉正常,降低能源消耗。實時檢測機器的運轉情況,確保沒有機械的空放。

(3)完善操作:優先采用技術成熟、能源消耗低的工藝設備進行操作,同時配備技術嫻熟的專業操作人員進行相關操作。

2.2.2 合理使用資源

(1)合理使用土地資源。

土地是一種特殊的資源,不可再生。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如多建高層建筑、地鐵、地下公路等。在設施的布置中要節約并合理使用土地,盡量減少施工用地。土地使用后盡量還原和修繕,不留任何地質災害隱患。

(2)合理使用建筑材料。

在工程施工中盡量使用生態建筑材料。生態建筑材料是指材料在生命周期各階段節約資源、節省能源,可循環再生,無環境污染或很少污染的材料。在保證材料質量的基礎上做到物盡其用,避免人為因素的浪費。

2.2.3 妥善處理建筑垃圾

在綠色施工中應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排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的全過程進行統籌規劃,并做到建筑垃圾的開發和利用。工程施工過程中每日均生產大量廢物。大量未處理的垃圾露天堆放或簡易填埋,占用大量寶貴土地并污染環境。關于對建筑垃圾的處理,我國政府提出要通過“三化”措施(即“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將其對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

施工過程中的具體做法有:(1)盡可能防止和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2)垃圾封閉,對生產的垃圾盡可能通過回收和資源化利用,減少垃圾處理處置。(3)對垃圾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嚴禁垃圾無序傾倒。(4)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選擇環保型材料和設備,防止二次污染。

3 綠色施工的推廣

根據中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的發展現狀,我國建筑業大力推行綠色施工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3.1 加強法律、政策引導

科學系統的法規、制度體系是推動綠色施工及其技術應用的關鍵,在人們的思想意識尚未達到理性的自覺時,需要靠政府部門的參與和引導及切合實際的法規。制定有前瞻性的市場規則和法規體系,例如可建立綠色施工責任制、施工單位的社會承諾保證機制、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監督的制約機制;可將承包商運用綠色施工技術的程度,作為工程評標和評優的依據;可進一步完善施工中的保險與索賠制度,為綠色施工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這樣才能形成一個自上而下強大推動力,激發自下而上的積極呼應。

3.2 實施清潔生產

所謂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施工單位在不犧牲建筑產品工程質量、成本、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減少施工廢棄物,更加注重綠色環保意識。

3.3 建立對應的評價體系

完善的“綠色施工”評價體系應該伴隨行業的發展應運而生。目前國內外研究利用壽命周期評價、環境工程評估等開展綠色建筑評價,對建筑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些評價盡管也涉及到施工過程但大多仍以規劃設計階段為主,因此建立針對施工階段的可操作性強的綠色施工評價體系是對整個項目實施階段監控評價體系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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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勤.綠色施工一一建筑業實踐科學發展觀[J].建筑經濟,2006,(2):280.

篇6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持續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能源戰略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可見,“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現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文明的進步實則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關。現代社會,為了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不重視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尋。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會將是無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開發利用盡管可以為人們帶來諸多好處,但是也會造成諸多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損害。事實上,任何一種能源包括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都會對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減少、溫室效應和全球氣候惡化等。

對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氣的開采、燃燒、耗用等,都會給環境帶來損害。煤的開采會污染水質,其燃燒會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在石油的開發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會導致地面沉降;采煉中“放天燈”燃燒的廢氣會帶來一定的環境影響;在儲運中的燃爆與泄漏可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燃燒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與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氣是一種清潔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氣中的NOx幾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為污染源所產生的。NOx污染主要來源于生產、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是電力、化學、國防等工業以及鍋爐和內燃機等設備所排放氣體中的有毒物質之一。),還有使用與傳輸中甲烷的損失與泄漏,其中還有一些氡隨之進入室內。水力發電盡管屬于一種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發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氣候等)、生物(野生動植物)、水體的物理化學性質、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質燃料在較差的爐灶中燃燒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煙及有機化合物;風力發電是發展最快的能源來源之一,但風力發電中使用旋轉的渦輪會殺死候鳥和本地鳥類;太陽能是一種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陽能電池在制造中會產生一些有害物質;在地熱利用中,溫泉水中會溶有石頭中的有害物質,地熱發電目前效率不高而且僅限于一些特殊地點,其使用也會帶出地下有害物質;而核能雖然具有比較清潔、產生溫室氣體數量少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比較小等優點,但卻存在核輻射的潛在風險以及對核廢料處理的擔憂。高技術能源的研究及生產會有助于氣候環境的改良,但由于技術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對20億左右至今仍無法獲得可以負擔得起現代能源的人們幫助甚微,相反,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式會要求一種經濟上可行、滿足需要、自力更生和無害環境的能源(注:有關能源的利弊兩面,可以參見王革華等編著的《能源與可持續發展》,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頁。)。

可見,能源的開發利用,總會存在正面和負面兩個向度的影響。如何才能使能源的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無疑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術層面上進行技術升級,使其盡可能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能源,并同時避免或減少不利影響的發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層面上強化管理質量,提高開發利用質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當而可能產生的危害。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環境、服務于可持續發展,同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開發利用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和損害。因此,興利除弊、趨利避害,必須要有因勢利導、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與興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解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能源瓶頸,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具有針對性的、切合我國現實的能源法制系統。換言之,我們只有建立了先進、完備的能源法制系統,才可能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能源發展的現實問題,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和能源現實及其未來發展走向的考量,我們應將能源法制作為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而不能僅從立法層面來尋求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國當前的能源法制建設,除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創制與修訂外,還應綜合考慮整個能源法律系統的完善以及與相關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銜接,并應考慮能源法的貫徹實施、人們的能源法制觀念以及能源法制價值導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專就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則確立、促進能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制保障兩個方面提出建議。

1.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

能源的發展必須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人們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可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上的原則。在筆者看來,可持續發展不應僅僅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也不應只作為能源國際合作的一項原則,而應該作為一國國內能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得到確立。這是因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解釋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的基調,是所有國家的關鍵性標準[5]。這一基準對于能源法制亦同樣適用,因而,有關能源的法制亦應貫徹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確立其為一項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如果只是作為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原則而不能作為國內能源法的一項法律原則得到確立的話,那么,可持續發展就只能是一種“軟約束”,缺乏法律的強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觀念的支撐,可持續發展就會呈現出一種“脆弱的可持續性”,最終就會演變為不可持續發展。為保障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讓政府和相關企業一起遵循,就必須將可持續發展從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

可持續能源的倫理原則有三個:一是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二是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能源,并應允許其滿足能源需要。三是對后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人們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5]。為避免這三項原則僅局限于一種道義或停留在紙面,就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通過法律的規定予以具體化,從而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適用性。通過這些具體化的規定,諸如:能源的開發利用應與環境保護相結合,能源的使用應友好于環境;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減少浪費;應積極提倡、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建立若干激勵機制;應提高公眾對能源問題的認識和參與程度;應設置能源安全和風險防范機制;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責任機制,等等,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由倫理原則向法制原則的嬗變。

2.能源法制保障架構

為保障能源的穩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系統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為實現“十一五”時期我國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趨利避害機制:

①在能源結構方面,應實行能源多元化機制。基于中國能源儲備狀況和資源稟賦、現有產業與技術基礎,中國能源應建立能源結構調整法制,在法制的層面上落實結構調整的方向、步驟和時段,明確各種能源開采使用的數量與程度,特別是應明確水電、核電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從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術方面,應建立技術創新和保護機制。能源的發展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是關鍵。因而,在技術法制方面,應充分支持先進技術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在這方面,我國技術法制的完善還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諸如技術研發優先領域的確定、技術強制標準的制定、技術研發的資助與獎勵、技術成果的轉化與采購、技術成果的保護、技術開發的合作與商業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應建立能源安全與風險防范機制。能源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源供給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給安全方面,盡管是在國家戰略高度加以考慮,但尚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設幾乎處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種穩定的法律機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給面臨的不穩定性和消除不可預期的風險。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給,法制應倡行:第一,節能,大力發展節能產品,降低能耗;第二,儲能,實行能源儲備制度;第三,開能,即開發替代能源,加強新能源技術開發,以替代傳統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則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確立各類主體的安全義務,通過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等多種途徑,防范風險的發生或使風險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預方面,應建立政府適當作為機制。由于能源不僅僅是一個使個人獲益的私物,它還同時涉及公眾事務,而且還與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問題密切相關,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或稱非干預主義),就可能產生“公共地悲劇”,能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成本和環境成本將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進行過多干預,則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就會扭曲能源市場,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須建立一種適當干預的機制,政府應在適當的領域以適當的方式干預能源產業和市場,諸如采取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指導、政府補貼、稅收激勵、優先采購等措施。

⑤在市場調節方面,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機制。能源開發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預,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并最終應依靠市場。在有序競爭的作用下,市場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資源。在市場機制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制,明晰能源產品的產權、確立公平的交易機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在開發推廣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無法與常規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因而為了鼓勵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場的舉措,如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限制交易許可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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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克勞斯·鮑斯曼.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倫理學蘊含[J].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比較法研究,2004(4):151-157.

摘要:中國能源及能源法制建設正在走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中國能源發展的客觀現實,要求改善能源結構、充分開發利用能源尤其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然而,在能源的開發利用中卻存在著利害相隨的客觀事實。如何使能源的發展具有可持續性,促使能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中國能源法制建設必須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建立系統而完備的法制,著力于能源結構的合理與多元、能源技術的創新和保護、能源安全的風險應對、能源市場的適當干預與調節。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能源開發;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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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1)

(一)行政強制措施.......................................................................................(1)

(二)行政即時強制.......................................................................................(1)

(三)行政強制執行.......................................................................................(1)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點...................................................................................(2)

(一)行政性....................................................................................................(2)

(二)程序性....................................................................................................(3)

(三)強制性....................................................................................................(3)

(四)獨立性....................................................................................................(3)

(五)普遍適用性..........................................................................................(4)

三、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5)

四、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趨勢........................... ........ ........ ........ ....................(6)

(一)行政強制執行權應歸行政機關...........................................................(6)

(二)通過立法改革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制度 ..............................................(7)

論 文 提 綱

一、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一)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即時強制

(三)行政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點

(一)行政性

(二)程序性

(三)強制性

(四)獨立性

(五)普遍適用性

三、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

四、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趨勢

(一)行政強制執行權應歸行政機關

(二)通過立法改革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制度

內 容 摘 要

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對于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要特征的,因此,該項制度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的權利。為此,依法規范和合理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成為很多國家行政立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來看,目前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行權限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 行政強制執行作為國家運用其權力對行政相對人,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行為,在國家行政活動中具有重要地位與作用,在行政權行使過程中不可缺少。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在90年代初已開始,至今尚未完成,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雖然已經頒布《立法法》,但立法制度總體來講還不是很完善。本文試就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問題作一探討,以求對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關鍵詞: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制度

一、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在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中有三個概念涉及行政、強制和執行這三個因素,它們是行政即時強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本文也將以解讀這些概念為邏輯起點。

(一)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行政機關采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具體表現為遇突發事件或傳染病爆發等情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和檢查;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常常是一種為進一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強制檢查檢驗;遇自然災害、傳染病爆發等情形處置土地、建筑物、住宅或征用交通工具。

(二)行政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無須事先作出決定,也不以相對人負有義務為條件,由行政機關直接地、不加告誡地對特定當事人進行限制,以破壞力量排除其抵抗。行政即時強制針對人身時表現為:對醉酒、自殺、毆斗、精神病人的管束、隔離傳染病人等。針對財物時表現為:扣留處置危險爆炸物品;重大災害事故的緊急處置。

(三)行政強制執行指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設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其 履行義務或采取一定措施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義務人自動履行是行政執行的一種主要的無須強制的形式 。

人們很少討論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的區別與聯系,事實上,行政強制措施亦存在執行問題,只是許多情形下都是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同時當即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措施的強制執行是隱藏在行政強制措施當中的。另外,行政強制措施常常是行政行為進行中的保全措施,其進一步發展是: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此種情形下行政強制措施成為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具有可復議或訴訟性。另一種情形是作為行政行為的保全措施,使行政行為得以進展,作出最終行政決定,這時行政強制措施則成為一種程序性的非獨立的行為,此時若行政行為遇到相對人的復議或訴訟請求,若是因為行政強制措施導致行政行為的嚴重瑕疵,應判定行政行為是程序違法,而無實體違法。行政強制執行同樣會有執行措施問題,這是的措施也常常會和行政強制措施相重合。這就增加了研究兩者區別和聯系的難度。

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即時強制的關系。行政強制執行是以相對人不履行義務為實施的前提,其目的在于迫使義務履行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 行政即時強制則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實施前提, 其目在的在于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行政強制措施雖常帶有緊迫性,但采取卻須經過法定程序,并必須作出書面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并與行政強制執行緊密聯系;行政即時強制一般都是在情況緊急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采取即時強制手段,即時強制大都是在緊急狀態下當即采取的,因而沒有事先程序,無須也不可能作出即時強制的書面決定,而是口頭決定且同時執行,因而無后續的執行可言,是與行政強制執行的重合。

行政強制在國內的行政法研究中理解為“為實現行政目的,對相對人的財產、人身及自由等予以強制而采取的措施”。在外延上包括行政即時強制、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一)行政性

首先,從行政強制執行發生的領域來看,它是發生在行政管理領域中的,與實現行政目的直接相關。國家機關出于維護公共秩序和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必然會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一定的行政法義務,如果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實現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從行政強制執行產生的原因和實現的過程中可以看出,行政性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特點。

其次,從行政強制執行的性質來看,它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表面上看,行政強制執行僅是對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它并不能增加或減少行政相對人的義務;而從深層次看,行政強制執行也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的影響。這是因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后,盡管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已處于確定狀態,但是否可以立即強制執行,還有待于行政主體的再次判斷。其原因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是行政相對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能力,行政主體不能立即強制執行。由此看來,行政強制執行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會產生直接的影響,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因此是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執行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后,從行政強制執行權與行政權的關系來看,前者是后者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這也體現出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性特征。所謂行政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從邏輯結構上分析,一項完整的行政權既應當包括決定權和處理權,也應當包括執行權。”從功能的角度來看,行政決定權和處理權解決義務的設定問題,而執行權解決義務履行受阻時的實現問題,后者是前者的派生和延伸,是前者得以實現的保障。

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性特征給了我們重大的啟示,行政強制執行是發生在管理領域中的,“不論從掌握的情況還是從處理該問題的技術上看,最有發言權的是行政機關而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執行主體也只應是行政機關。從法理的角度分析,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機關應有的職權,該權力只應由行政機關行使。

(二)程序性

國內多數學者都將行政強制行為視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筆者則不以為然,對于一個完整成熟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從對一個案件開始的檢查或調查,到作出最終決定,而后是執行,這是一個行政行為的完整的程序或過程。僅僅是行政強制執行,這不是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當行政行為進行到強制執行階段時由于執行的嚴重瑕疵而造成的行政行為的違法時應視整個行政行為違法,而不是行政強制執行階段違法。就是說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行為的程序上的環節而非獨立的行政行為。

(三)強制性

行政強制執行并非行政機關執法的必經程序,它只有在行政相對人不主動履行行政法義務時,才由行政機關依靠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強制實施。這里所說的強制性并非一種主觀上的威懾力量,而是在客觀上實際使用的手段;它不依賴于人們在認識上的認從和接受,而表現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直接運用和對義務人的強迫。

(四)獨立性

許多學者之所以將行政強制行為視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受到行政強制執行的獨立性的誤導,他們過分強調這種獨立性,卻忽視了這種獨立性是相對的。實際上任何一個“標準”或 “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會表現出調查取證、決定和執行三個主要步驟,如上所述行政行為的執行只是行政行為的程序上的一個環節。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一個行政行為中行政決定與行政決定的執行常常是分離的,或者說行政決定與行政決定的執行是互為獨立,這就易給人以假象——行政行為的執行似乎是獨立的一類行政行為。然而這種認識顯然是受到了行政決定執行的獨立性的迷惑。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行政強制執行相對于行政決定而言的獨立性是存在的但又是相對的,獨立性表現是一個行政決定大多是作出最終決定后,常常由法律給相對人配置一定的救濟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雖然法律大多規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決定的執行,而社會生活中又常常是當相對人窮盡了其訴權后,才進入執行程序,這就在行政決定與行政決定的執行之間產生了一個時間差,這樣極易給人以錯覺,行政強制執行仿佛是獨立的行政行為,再加上中國行政強制執行權又被法律劃為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和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就更鞏固了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是獨立的行政行為觀念。然而,我們不禁要問,有哪一個行政強制執行可以離開其要執行的行政決定而獨立存在呢?如前所述,無論是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強制措施這些特殊的行政行為,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標準”或 “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存在執行問題,只是前者執行在時間上沒有間隔,故而,執行的相對獨立性被掩蓋,而后者則存在時間間隔,但所有的行政行為都有一個共同點這就是都是要執行的,試問離開了行政決定相對人自動履行他們執行什么內容?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的依據又是什么?我們的結論是行政決定與行政決定的執行是既相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本質上是不可分離的。

(五)普遍適用性

無論是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強制措施這些特殊的行政行為,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標準”或 “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存在執行問題,只是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由于與行政決定同時或稍后進行所以較為隱蔽,但此時的執行是“強制”的;其他“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除了相對人自動履性行義務的外均須國家機關強制執行。因而我們說行政強制執行具有普遍適用性。了解這種普遍適用性,有助于我們把握所有行政行為執行的總體和全局,正確認識行政強制執行在所有行政行為中所占的地位,即使是在目前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分享強制執行權的情況下,正確估價我國由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強制執行在所有行政強制執行總量中所占的比例,這對我們正確地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制度是有重要意義的。

轉貼于 三、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它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申請法院執行。如《草原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罰款或者賠償損失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關罰款的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執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3)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海關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沒收或者將其被扣押的貨物、運輸工具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只規定了行政處罰,但處罰由誰執行卻未作規定。如《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了個體工商戶違反條例規定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處罰,但沒有規定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自己執行還是申請法院執行。

我國現行的行政執行體制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為主,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輔。這種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許多單行法律、法規在劃分強制執行權的歸屬時,缺乏統一考量,相同性質不同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權屬行政機關還是人民法院有很大的隨意性。還有些法律、行政法規在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時,又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規范零散而無系統,許多法律、法規僅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但對實施該權力的條件、步驟、方式等內容則罕有規定;強制執行手段不完整,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時,由于缺少執法方式和手段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很難達到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目的;法律沒有配置強制執行權的機關行政決定的執行都須申請法院,由于積案急劇增加,法院執行力不從心。司法程序復雜久拖不決,此種情形多有發生,大大降低了行政效能。

筆者對我國涉及行政強制執行的多部法律、法規進行了統計,其中申請法院執行的約占70%,主要集中于農林牧漁、衛生、土地、環保、城建、交通、郵政、資源能源管理等領域;行政機關執行的約占23%,主要集中于公安、稅收等領域;行政機關和法院選擇執行的約占3%,主要集中于海關管理領域;只有處罰規定而沒有明確由誰執行的約占4%。從上述一組數字中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為主,以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為輔,還有一部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主體。這種混亂的局面,存有許多弊端,表現在:

(一)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動受到阻礙,嚴重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當前,“執行難,行政強制執行更難”的呼聲越來越高。其原因在于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太少,許多執法任務很重的行政機關,諸如城建、環保、技術監督、土地管理等部門自身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當義務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時,行政機關除申請法院執行外,便束手無策。而申請法院執行,程序繁瑣,難免導致一拖再拖,客觀上不僅助長了行政違法行為的泛濫,也使我國本來就不高的行政效率更加低下。

(二)法院的執行負擔過于沉重,嚴重影響其正常的司法審判及執行活動。

(三)執行主體較為混亂,不利于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執行,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時,容易出現“踢皮球”現象。當行政機關發現執行起來有相當難度而申請法院執行,如果法院執行起來也很難,它可能會以行政機關有執行權為由而把案件交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出現扯皮。而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哪個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更容易遭到侵害。

四、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趨勢

(一)行政強制執行權應歸行政機關

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筆者認為,應把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行政機關。

1、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要求把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行政機關。法治要求權力分立,在我們國家則表現為國家機構之間的職權分工。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權限分工只有十分明確,才能提高行政效率,才能保障司法機關集中精力做好司法工作。并且,行政強制執行,畢竟發生于行政管理領域中,由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更利于發揮行政機關的優勢。

2、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性質要求把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是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之后就具有公示力、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沒有法律的特殊規定,任何機關不得停止其執行。如果讓法院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必然導致該執行決定法定效力的不穩定。這是因為,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應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執行。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如果法院經審查決定不予執行,那該行政決定的效力如何確定呢?這與該行政決定確定力與執行力的特點是相矛盾的。從另一角度看,我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執行庭負責審查和執行。”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申請法院執行時,法院不必通過審判組織,而僅僅通過執行機構,不要通過審判程序而僅僅通過審查即可確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決定是否有效,這顯然不符合法院的審判原則和程序。總之,法院執行機構審查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否有效,既缺乏憲法依據,違反了該行政決定確定力與執行力的特點,同時也不符合法院的審判原則和程序。

(二)通過立法改革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制度

1、行政強制執行的機構。適宜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分配制度是,以行政機關執行為主,輔之以法院的強制執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建立行政執行機構,也可引導現在正在組建的行政執法局為功能更加單一的行政執行局。

2、執行的事項。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機構不僅強制執行相對人拒絕履行的行政決定,且還可以執行法院有關金錢給付義務的裁判。

3、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在行政強制執行方面的合理與科學的分工。改變目前行政機關在其他領域里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即時強制,對限制人身自由的由法院裁決后再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從而約束行政機關對人身自由限制的各種強制。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機構可以執行法院有關金錢給付義務的裁判,就會從根本上改變目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多有遲延,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亦存在的執行難的問題。

4、完善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應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批準程序,前先行告誡,期限,執行人員執行開始應說明理由,制作筆錄,出具清單。人身強制的程序、即時強制的程序,執行的豁免、強制檢查;規定查封扣押的適用條件。金融機構配合行政強制執行的義務和解凍的期限;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選擇遵循比例原則,首選代履行或執行罰,代履行或執行罰不能達到執行目的的方可選擇直接強制,直接強制的方式為劃撥、拍賣等。還應規定制作執行決定書、送達、協助執行、中止執行、執行終止等。由于行政機關執行法院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裁判,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執行法院的裁判文書。以及在何種情形下必須經由法院裁定后才可由行政機關前去執行的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應盡快制定《行政強制執行法》,把行政強制執行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制定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制定科學合理的執行程序,規范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使,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健全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制度。 參 考 文 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頁

2、付士成《論行政強制措施及其可訴性》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頁

3、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 書局1998年增訂七版,第469頁

4、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頁

5、參見劉莘《行政法熱點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版,第128頁、第132頁

6、李援《行政強制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 47頁

7、張樹義《行政強制執行研究》、《政法論壇》1989年第2期;柏卓林《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法學與實踐》1993年第1期

8、江必新《 行政強制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