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法治理解范文

時間:2023-12-15 17: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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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治理解

篇1

關鍵詞:朗讀;譯讀;背景知識;速讀

中圖分類號:G648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2-1578(2013)11-0010-01

1.導語

閱讀理解顧名思義即閱讀文章并能理解其內容。在日語中一般把閱讀理解稱為“讀解”。在日語教學中,閱讀理解的指導經常被視為一個難點。為了培養學生閱讀理解的能力,在多數高校中都開設了“精讀”“泛讀”之類課程。而在這些課程中對閱讀理解的指導一般都是以 "講讀"的形式開展。所謂"講讀",即把對學生來說較難理解的文章作為教學素材,教師對文章的構造加以分析,對詞句的意思加以解釋,使學生對文章的內容得以理解的教學方式。而如何培養出學生為了接受這種讀解指導所具備的語學能力,成為至關重要的課題。

2.閱讀理解的定義

為了防止學成“啞巴外語”,學生的普遍心理是急于提高說和聽的能力,因此而忽略讀和寫的練習。即使是教師,也有很多人認為閱讀理解的指導是針對高年級學生進行的,對初級日語學習者還不用太重視。有以上這些想法都是因為對閱讀理解的定義太過于狹隘。

木村(1982)曾對“讀解”做了以下解釋:“所謂讀解,是通過所寫出的文章來獲得信息,更明確的說,是通過文字來獲取信息。信息并不單純是以文章或句子的形式來記敘的,用幾個字所組成的單詞,有時用一個字可以表示出來。這些由單個文字所滲透的信息,由于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處不在而常被我們所忽略,所以如果理解不了這些信息,肯定會產生很多麻煩。連這種讀解能力也不具備的外國人,即使有很強的會話能力,但是由于其活動范圍受到局限,在日常生活中也會遇到很多不便。其本人也許還會把產生這種后果的原因歸結為會話能力的不足。作為外國人生活在日本,如果不具備讀解能力,也只能相當于一個文盲過著貧乏的語言生活。”所以說,對學習者,應該因材施教給予適當的讀解指導。

3.讀解指導的目標

讀解指導的目標不單是讀什么,而是讀什么和怎么讀。木村(1982)認為,無論什么樣的學習者,都應該達到以下目標:① 讀完的同時能夠完全理解。② 不只是能夠理解每句話,還要把握整篇文章整體的大意。③ 能夠具備通過自己查辭典掌握不懂的詞匯,進而理解文章的能力。基于以上目標,筆者將就閱讀理解的具體指導方法做以下探討。

4.讀解指導的具體方法

4.1朗讀。朗讀,也就是出聲閱讀。朗讀,大致可分為三種形態:齊讀、自由朗讀和個別朗讀。

1)齊讀,是指在教師領讀或聽錄音之后學生一起復讀,也可以是學生與老師和錄音同時放聲朗讀。齊讀可以在短時間內讓大量的學生得到閱讀練習,會讀的學生可以帶動不會讀的學生從而使落后的學生得到提高。但是也有以下缺點,比如,聲音大的學生如果讀錯,其他學生很容易跟著讀錯,其次,濫竽充數的學生不容易被發現。

2)自由朗讀,是指在規定時間內,讓學生各自自由朗讀的方法。此方法雖然不會被他人影響,但是教師很難發現學生的錯誤。

3)個別朗讀,是指教師點名,讓某一名學生在全體學生面前朗讀的方法。此方法的優點是教師可以對學生進行個別指導,也很容易發現學生的發音問題,但是對于沒有自信的學生來說這個過程難免會感到痛苦。

有些學者認為在閱讀理解課上沒有必要朗讀,出聲閱讀很容易只注重發音的準確度和流暢程度,而忽視或占用對文章分析理解的時間。對此,筆者認為通過朗讀,可以使目標語言的音聲得到再現,再通過聽覺將記憶中的文意與音聲相結合,從而達到理解文章的目的。此外,對于使用漢字的中國日語學習者來說,很容易看到日語難讀漢字就猜意思而逃避掌握其準確讀音。一旦養成這種不好的習慣,難免會妨礙語感的培養從而影響對文章意思的理解。所以,朗讀訓練可適當地或有選擇性地在閱讀理解課上進行。

4.2譯讀指導。所謂譯讀,就是把閱讀材料一邊翻譯成母語,一邊閱讀理解的過程。這在閱讀課中也很常用。譯讀有以下2個優點:

1)對學生來說,翻譯本身就是一種學習和強化目標語言的過程。

2)對教師來說,通過點名要求學生翻譯可以檢查學生的習得程度和發現翻譯方式的問題所在,從而給予及時恰當的指導。

但是在譯讀指導中,很容易只注重翻譯知識和技巧的教授而忽略對閱讀理解本身的指導。對此,就需要教師時刻保持清醒的認識,以引導學生理解文章為主要目標,并適時地引導學生對翻譯過的內容做歸納總結。

4.3利用"背景知識"的指導。背景知識可以分為內容背景知識和文體背景知識。內容背景知識即文章中所寫內容的相關知識。文體背景知識是指關于文章的文體或修辭構造的知識。關于閱讀指導中利用背景知識的目的,伊藤(1992)提到以下幾點:(1)保持從全體到部分的宏觀展望;(2)提高推測和推理的能力;(3)提高分析能力和總結能力;(4)通過利用背景知識的推測過程,可以使理解的內容長期記憶。

基礎知識的學習再扎實,對于日本人的生活習慣、風俗文化、傳統、歷史、社會、宗教等知識和理解不足的話,也會阻礙閱讀理解能力的提高。因此,背景知識在閱讀理解的指導中便顯得尤為重要。

4.4速讀指導。所謂速讀,顧名思義,就是快速閱讀。速讀的方法就是快速把握文章中的必要信息。而速度指導的關鍵,就是準備適合學生的閱讀材料。準備速讀材料需要注意的事項有以下幾點:(1)不要有過多的新詞匯和新語法;(2)內容完整;(3)是學生感興趣的內容;(4)長度適宜。

在速讀的具體指導過程中,還需要學生做到以下幾點:(1)對閱讀內容集中全部注意力;(2)對閱讀速度設定目標,努力超越此目標;(3)放棄想要全部理解的“完美主義”;(4)邊讀邊推測意思。

5.結語

以上筆者就閱讀理解的主要幾點具體的指導方法做了介紹。除此之外,還要指導學生大量閱讀,閱讀材料不僅限于課堂上教師指定的文章,還要自主搜集閱讀材料進行訓練。這樣不僅可以使閱讀能力得到鍛煉,還可以豐富知識,拓展視野,從而間接地提高閱讀能力。

參考文獻

[1]木村宗男.日本語教授法―研究と実踐―[M].凡人社,2000.

[2]伊藤元雄.スキーマによる解釈と推論[J].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能力の育成:読むことの指導.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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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德與法治;春天里的節日;教學實踐

在教學中,尤其是在文科類的教學中,常常會碰到平凡和偉大的意義分析。也就是說,怎樣突出偉大出于平凡,平凡之中顯出偉大的思想意義,讓學生懂得平凡之不凡的道理。這時候,可能常常會使我們纏腦繞口,思維不清,很難把這些道理明白地告訴給學生。因為,平凡與偉大,從詞義上看,它們是矛盾對立的,反映到人們的頭腦中,似乎也是擾亂思維,難以統一的一對義項。鑒于此,筆者在教學《春天里的節日》(《道德與法治》小學一年級下冊第六課第26頁河北人民出版社)一課時,有如下幾點感悟。

一、高唱偉大

這一課的教學重點是教育學生熱愛自己的媽媽,在“三八”節的節日里給媽媽送禮物。課文首先介紹了“三八”節的來歷及意義。為了突出其意義,教材向學生介紹了幾位中外的偉大女性人物,如居里夫人,冰心,鄧穎超,劉胡蘭等等。其目的,是讓學生認識他們的偉大不平凡,知道他們為人類社會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在春天的節日“三八”節里,應該紀念她們,懷念她們,為后邊的送禮物做好鋪墊。在給學生講述她們的優秀事跡時,就應該利用教材給出的材料,適當加上自己的補充,充分展示她們的偉大思想精神,突出她的不平凡,把她們推重到崇高的地位,讓學生產生景仰之情,為后邊的平凡人物媽媽們的出場作好映襯的準備。比如,講居里夫人,就要突出她為了人類的科學事業怎樣不惜犧牲個人利益奮斗終生的偉大事跡與精神,講鄧穎超一定要強調她與為了中國人民的解放和建設事業無私奉獻的偉大思想品質,講冰心必須突出她是世界級的文學家,寫了許多詩歌和小說,為文學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講劉胡蘭特別要強調她的年齡,小小的十五歲,為了保護群眾和黨的利益,犧牲在敵人的屠刀下。如此一來,在學生的眼里心中,她們的形象和精神,就會偉大得頂天立地,不平凡的意義就凸顯了出來,崇敬之情,也就油然而生了。

二、歌頌平凡

婦女中的優秀人物如此偉大,她們與媽媽們有什么關系呢?這必須得先讓學生明白媽媽們的“平凡”。教師可引導學生從他們自己的來歷生長,家里屋外的灶前房后,洗衣漿衫,飲食起居,贍老攜幼,種地澆園,養禽喂畜,以及做工掙錢等等大小雜事說說媽媽在這些平凡的工作中的作用,讓他們認識到這些看似瑣屑可又不可或缺的人類生存之必需的平凡“小事”,是媽媽們肩上手中的長年累月,反復循環終日的勞動,這些勞動是維系著我們的生活能以繼續,人類得以生息的根本所在,從而懂得平凡中的不平凡,平凡而又偉大的道理。關乎著我們的生存與否,決定著人類的繼續有無,還不偉大么?有什么比這還偉大的?“偉大”的婦女們因事業而偉大,媽媽們雖平凡之軀,但所從事的工作也是世界所需,人類之必有,同樣偉大崇高。至此,平凡之中顯出偉大,偉大寓于平凡之中的道理,學生就會明白了。

三、偉大與平凡

突出了偉大,歌頌了平凡,兩者之間的距離就比較近了。這時,把它們放在一起比較,矛盾對立的詞義就能統一協調了,兩類人物的形象與精神,也能在同一線條上相提并論了。因為,偉大的女性們,思想性格超群拔萃,所做的事業益于人類集體生存發展,固然偉大無疑,令人敬仰熱愛;媽媽們看似平凡卑微,但手中瑣事同樣是人類生存之不可或缺,當然也應該稱得上偉大不平凡,自然值得尊重與愛戴。她們和她們,都是“三八”節的驕子,都是春天里的美麗風景,都是人們熱愛的對象。所以,敬仰偉大的女性,熱愛敬愛的媽媽,歌頌婦女,在春天的節日里,給媽媽送一份厚重的禮物,就是天經地義,義不容辭的行動了。至此,偉大與平凡,就統一和諧,也不矛盾了,學生理解起來,就比較容易了。所以,當在教學中碰到這兩個詞時,先不要著急去口干舌燥地左分析右評論,把自己的思維攪得一團亂麻。首先應該突出偉大之偉大,把它推到一個至高境界,然后欲揚先抑,把平凡說得細小卑微,一般得不可再一般,讓人覺得它們是生活中的最小生存單位,可這最小生存單位竟是人們生活,人類生存之必需!這樣一來,平凡之偉大就不言自明了。在此基礎上把兩者聯系起來,學生理解起來就容易得多。因此,當遇到偉大與平凡難于講解時,不妨試試突出偉大,然后細說平凡,最后把兩者聯系在一起看看。

四、教學設計

對于三年級的學生來說,他們對節日的理解僅僅停留在知道有這樣一個節日上。其實,節日是一種社會現象,它涉及自然界的發展變更、民族風俗、歷史文化等內容。這次的活動借助于學生對節日的向往和對過節的興趣,引導學生學會觀察和分析,初步培養學生探索社會文化現象及其根源的能力和善于質疑的能力。同時,也繼續鞏固學生對資料的收集能力、動手能力和小組合作的能力。

教學目標:1.通過活動讓學生知道春天里有哪些節日,能初步了解這些節日并分類。2.選擇自己喜歡的節日,初步學會制定研究的計劃書。3.培養學生對生活中的現象的好奇心和探究的愿望。4.鍛煉學生通過各種渠道(書籍、報刊、網絡、他人經驗等)獲取信息的能力。5.在活動中培養學生分工合作,積極參與、樂于表現的意識和樂于與他人分享的態度。

篇3

一、創設生活化教學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從深層面來講,道德與法治知識源自于生活,同樣也為現實生活提供服務,其中道德是對人們行為進行約束的精神力量,而法律則是對人們行為進行規范的準則,而兩者都與我們的現實生活密切相關。在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中,教師要清楚地認識到這一特性,進而有意識地將教學內容與生活實例相聯系,有效創設生活化的教學情境,打破學生潛意識中對道德與法治知識的疏遠感,使其能夠以生活視角審視這一知識點,從而激發其學習興趣。為此,教師應當有效整合教學資源與生活資源,對教材中深藏的生活元素進行深度挖掘,從而找到教材與生活的契合點。

比如,在講解“平等、尊重與寬容”相關內容時,為了能夠提高學生對該知識點的學習興趣,教師便可創新教學方式,讓學生通過表演將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矛盾、摩擦表現出來,進而引導學生結合生活經驗去解決表演內容中的問題,以興趣點的激發去導入道德與法治知識的講解,并共同探討平等和諧班級文化的構建。

二、結合社會熱?c新聞,強化知識與生活的貼合度

對于初中學生而言,其意識形態的建立更多以現實生活為基礎,而生活同樣也是提高學生認識能力的關鍵。因此,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當中,為了促進學生道德素養與法治意識的養成,結合生活實際則顯得尤為必要,并且可適度引入社會的熱點新聞,以此去強化教學內容的說服力和實效性。通過對熱點新聞的深入解析,學生對教材中的理論知識會產生更為深入的理解,一定程度上也使其意識到道德與法治理論知識與現實生活的內在聯系。

比如,在講解“承擔責任”相關內容時,教師便可為學生舉出最為直觀的參考實例,讓學生能夠直觀感受到“任何人都應為自身行為負責”的這一法治常識,以真實發生的熱點新聞去促進學生構建責任意識,能夠用法律知識對自身行為進行約束。

三、布置生活化作業,鞏固道德與法治知識

生活是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源泉,脫離了生活的道德與法治課堂教學則像是枯燥知識點的堆積,毫無生氣可言。因此,生活化思維除了在課堂教學中有所滲透之外,還應在學生的課后生活中有所體現,讓學生能夠將所學知識應用到實際生活事例當中,去解決生活中碰到的一系列現象,因此布置生活化作業顯得尤為必要[2]。同時,課后作業作為鞏固所學知識的有力手段,也能夠加強學生對知識的理解。

比如,在講解“愛在家人間”的相關內容時,教師便可布置幫父母做家務、看望祖父祖母等生活化的課外作業,通過學生與家人的相處,在愛意氛圍中感受家人的珍貴。這種極具生活化的作業布置讓學生感受不到負擔,并且能夠從作業完成的過程中感受到成就與滿足,有助于初中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

四、緊密聯系生活,實現課內外一體化教學目標

除了布置課外作業,生活化的課外活動也極為必要,作為初中教師,應當對生活資源進行積極的開發與利用,做好課外延伸工作去實現課內外一體化教學目標,響應新課改號召。而在課外活動的開展中,為有效發揮生活資源的功能價值,則可組織學生去進行課外的科技活動或調研活動,進而確保課外教學的生活化,提升學生的知識運用能力,拓展其知識面。

篇4

中文“人居環境”概念對應的英文是Human Habitat,Human Settlements以及Ekistict.把人居環境作為一個整體科學來研究,國內最早是吳良鏞教授在20世紀80年代初提出并身體力行的。

吳先生在當時就敏銳地看到,世界上許多國家在戰后大規模重建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建設性破壞”的問題,如對土地資源的侵蝕,對生態平衡的破壞,對文化遺產的破壞等等。吳先生提出,要解決這一系列問題不能把目光局限在建筑單體設計或城市規劃具體技術問題上,而應從改善和創造適宜人類居住環境這一整體宏觀戰略上著眼。因而倡導“人居環境”科學的研究。

80年代中期,筆者從清華建筑系畢業后,在吳先生指導下,進行城市(Amenity)宜人環境研究,這一課題也是吳先生“人居環境”科學理論體系中的一個環節。

在當年中國大規模城市建設與地產開發尚未真正啟動以前,吳先生就高度重視對生態環境以及城市化運動將要帶來的問題的研究。對大規模城市建設將會帶來的種種城市弊病和矛盾有高度的警覺性。努力從中國人口城市化問題,城市發展戰略問題,南方中小城市發展與環境污染等問題的研究入手,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

吳先生提出要從創造宜人的城市環境、城市規劃、地景學和建筑設計三方面著手,人居環境的規劃與建設要在不同層次、不同領域里進行,人居環境規劃建設中戰略上的最高境界,寄希望于政治家的遠見卓識;環境科學、藝術創造上的最高境界,依賴于有造詣的建筑師、規劃師。為加強這兩個層次上的銜接,提高建筑師在城市發展決策中的地位。吳先生研究探索國外城市建設管理的經驗,倡導在中國建立城市總建筑師的機制。2002年5月吳先生赴德國參加國際建協大會預備會議期間,也同柏林前總建筑師J.P.Kleihues教授討論歐洲著名城市總建筑師制度的形成與實際運作機制。

二、創造宜人居住環境需要規劃、景觀、建筑和設備技術以及發展商等各方面通力合作。

美國建筑大師伊利爾?沙里寧(Eliel Saarinen)從人與環境著眼,將建筑分為“人工建筑”和“自然建筑”。引申而言:從住宅、建筑群到城市,都屬“人工建筑”,從住宅園林、城市園林到大地景觀、生態園林都屬于“自然建筑”,兩者綜合構成人類良好的生活環境。

創造宜人居住環境,特別是居住區建設,需要規劃、景觀、建筑和設備技術以及發展商等各方面通力合作。

在西方國家有一種社會現象,業主委托建筑師設計房子,業主的文化素質以及對建筑的修養水平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最終建筑的形象與品味。今天,中國正處于前所未有的大規模建設時期,居住區開發常常是幾十萬以至上百萬平方米的規模,這不僅是一幢房子的優劣問題,而且將對于城市環境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發展商在追求合理的經濟利益的同時,更應看到其建筑產品將融匯到現有城市的空間之中,成為城市文化的組成部分,影響著幾代人或幾十代人的居住環境質量。因而發展商應看到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責任,開闊眼界,提高水平,讓自己開發的城區為后人留下一份可以值得自豪的業績。

三、中國目前住宅發展現狀對規劃設計師的要求

建筑學的內容和建筑師的業務從來都是隨著時代而橫向拓展,縱向深化。然而20世紀以來,學科的擴大與專門化使從事具體工作的設計師個人的視野卻在趨向狹窄和破碎。由于多學科進一步介入城市的規劃建設,無須借助建筑師就可以開展城市發展事業。建筑師的作用有日趨削弱的傾向,這也是造成眾多城市開發環境質量不盡人意的原因之一。同時,這也是現實社會對規劃設計師提出的挑戰,要迎接這種挑戰,建筑師首先應在合理地組織物質和空間環境,創造宜人的居住生活方面,發揮其專業特長,當仁不讓地參與人居環境建設的決策性工作。

其次,建筑師要擴展自身的知識范圍。建筑事務所要能為發展商提供,從策劃、規劃、建筑設計到景觀設計,建筑設備技術等一系列專業服務,并能站在學科的前列,吸收國際上先進的規劃設計理念,結合中國本土的文化與經濟技術,創造出時代的精品。

中國地產開發市場將日趨走向成熟,對高質量建筑設計的需求日益明確,建筑設計市場競爭將日趨激烈。在未來時間內將有相當數量的設計機構因為不能滿足市場的要求而難以生存。建筑師要放棄功近利的思想,樹立敬業精神,兢兢業業做好每一項設計,這也是企業長久發展,立于不敗之地的基礎。

四、北京五合在改進人居環境方面的理念與實踐

北京五合創立短短三年以來獲得較大成功,原因除了其有較高的設計質量,較強的市場觀念和敬業精神以外,也與其注重規劃設計理念的探索和實踐有很大關系。

1、尊重環境與土地資源,設計應使土地升值而不是浪費土地

每一塊土地都由其在城市或環境有的區位決定了其經濟價值。發展商在得到土地之后,應充分考慮土地及其周邊環境的關系,在深入進行市場、環境調研之后,確定產品開發定位。在這里要特別考慮開發的合理性,不能急功近利,竭澤而漁。特別應控制容積率。規劃批準的容積率是一個上限,發展商應根據自己的產品定位確定一個合理的數值。容積率的提高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提高收益率,但超過了一定界限,環境質量明顯下降,帶來產品質量大幅度下降,造成整個樓盤銷售危機。

建筑師在得到設計委托時,除了要在規劃設計中滿足業主的使用要求之外,還要考慮尊重環境與土地資源,尊重現有的地形、地貌,保護現有樹木、植被。通過精心的規劃設計,提供最理想的空間形式,提升土地的價值。

國外許多城市在對于城市開發項目的管理上,把能夠改善這一區域的城市環境,提高其土地和周邊地產的價值,作為城市開發所追求的重要目的之一。

2、參與策劃,從項目決策階段入手,重視改善環境。

房地產在中國是新興行業,開發商大多數都不是房地產專業出身的,有規劃建筑背景的都是很少。因而很多發展商在確定產品定位和開發理念,以及如何將其落實到規劃與建筑空間形體上都顯得力不從心。能夠根據開發商提出的要求提供設計的建筑師很多,但市場上最需要的是有策劃能力的設計師。北京五合從一開始就非常重視市場的發展,長期收集積累相關產品的信息。我們能夠以建筑師專業的角度,對產品定位提出獨到的建議。對市場的精辟見解與成功的業績贏得發展商對我們的尊重與認同。在這一基礎上,建筑師參與項目方向性決策,能夠對于提高最終產品質量和創造宜人居住環境起到很關鍵的作用。

3、注重城市整體空間肌理的保護和重新塑造

中國目前處于前所未有的城市建設過程中,規模浩大,速度空前,城市以往逐步發展生長,形成的空間結構遭到破壞。因而在城市設計中,應特別重視建筑群的整體和城市全局在空間上的有序與協調。歐洲國家在戰后大規模重建過程中,也經歷了這樣的過程,或說走過這樣的彎路。60年代規劃師們喜好設計自由矗立在綠色草坪上的高層建筑,或是在同一地塊內設計出高度和尺度變化很大的建筑群。這種方案在圖紙、模型上顯得很生動,空間變化豐富,但實際蓋出房子來很不理想,高層建筑中間的開敞空地,既不屬于公共空間,也不屬于私人空間。建筑高度和尺度很大的建筑群,對居住在里面的居民來說并不感到舒適。歐洲的建筑師以及開發商們現在已開始轉向傳統的街區式布局形式,這種城市空間形式更能夠滿足人類情感和品位的需要,它在城市公共街道空間的塑造方面具有突出的優點。北京五合在其所做的規劃設計中,也努力在這方面進行探索。

4、強調從規劃到建筑及景觀等細部的整體設計,通過精美的設計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

創造宜人的居住環境應從規劃到景觀,從建筑群體到建筑裝飾細部整體考慮。規劃形態決定了社區大的空間與功能布局,景觀與建筑設計應同步進行,整體考慮構思,室外、室內空間的創造、協調、過渡、需要設計師花氣力去推敲。通過精心的設計,創造從室內到室外,從私人空間到開放空間、到城市公共空間這樣一系列舒適宜人的空間,提高整個城市環境質量。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城市環境空間的不僅要滿足城市功能的要求,如居住、工作、交通等,同時它也是城市文化的載體,規范影響看社會行為和城市生活。

5、藝術設計與新技術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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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禮;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這張天網如何恢恢,總有漏網之魚;不管法治調整的范圍多么廣闊,總有鞭長莫及的地方。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凡是法治不及之處,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會治理中對道德自律、道德、道德建設的重視和適用。法治與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是相輔相成、相互呼應的,即法律與道德雙管齊下、“綜合治理”。中國古代的法律實際上是一種二元體制,就是兩種體系或淵源、形態的法律并存。一種是國家制定法,一種是“禮法”、“德法”。這兩種社會調節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范圍。而我國當代社會法律是唯一的社會調節手段,道德作為另一種調節手段存在嚴重缺位。這樣的一元法體制亟待調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國古代“禮”與“法”的關系,吸收其合理內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體制。

一、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時是一個融道德、、信仰、策略為一體的綜合概念。它要求統治者敬天孝親,對己嚴格,與人為善,只能在不得已時才使用刑罰,而使用時必須慎重。儒家對“德”加以繼承和發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主要包括寬惠使民和實行仁政,認為“德”是治理國家、取得民心的主要;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認為“德”高于君權與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導方針,即主張“德主刑輔”。[2]儒家的這種德治是以“禮”做為根本內容的。“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禮的起源與宗教、祭祀、宗法有關,它體現了社會中的宗法身份等級,同時作為身份社會的古代中國也促成了禮的繁衍,兩者互為支架。但禮的范圍很難界定,它包羅萬象,無所不在,既可以是個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國的根本綱領;它是對他人做道德評判和法律裁斷的最后依據,又是社會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細膩地對人的行為做出準則式規定,另一方面又對社會的方方面面作上的抽象。再論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義之義。因此要正確理解禮與法的關系,就必須將其放入中國古代這片土壤中,以中國傳統的視角來審視。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謂道德的法律化,主要側重于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范或道德規則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禮,引禮入法

周公制禮就是對夏殷之禮進行整理補充、厘訂,使禮的規范進一步系統化,禮的原則趨于法律化。“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6]“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7]周禮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是“親親”、“尊尊”。親親與尊尊的一致性,表現了族權與王權的統一。“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8]禮與刑在性質上是相通的,在適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即是違法,違法即是違禮,出禮入刑。但是禮與刑的適用對象各有所側重。正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獨尊儒術,德主刑輔

漢儒董仲舒以天人感應說為德主刑輔的基礎,以陰陽五行相輔相成之理,來論證德主刑輔符合天道運行的。“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長為事;陰常居大冬,而積于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減其刑”,[9]即“德主刑輔”。

漢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現為把符合儒家原則的通過法律表現出來,另一方面表現為董仲舒的春秋絕獄,即在司法中引經絕獄。董仲舒對春秋絕獄的解釋是:“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著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由此可見,“春秋絕獄”的要旨是: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無惡念者從輕處理。此絕獄固然是要解決法律使用過程中的,但如果從一個更大的層面上看,就是他同時在重建古代法的倫理結構。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于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將船,會海風盛,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于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行之心,非私為人妻也。明于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11]

通過春秋絕獄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親親、尊尊等總的原則上與漢律是相同而且互補的,也就是說經義與律令絕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說漢朝法律即使體現了完全意義上的法家思想,但內中也有許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條的內容。這表明了儒、法兩種思想實際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們在早期法律實踐中的融會貫通。

3、德禮為本,刑罰為用

唐朝繼續并發展了漢魏晉以來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體現宗法倫理關系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準乎禮”成為對唐律的主要評價。具體說來,第一,禮指導著法律的制訂。如貞觀修律時根據“為臣貴于盡忠,虧之者有罪,為子在于行孝,違之者必誅,大則肆諸市朝,小則終貽黜辱”.[12]儒家教條,調整了謀反大罪應誅連父子、祖孫、兄弟的血親范圍。第二,禮的基本規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子孫違反教令,供養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禮以為出入。第四,禮法由互補,發展為統一的體用關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確宣布:“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國古代傳統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下面再談另一主題——法律的道德化。法律與道德是兩種性質不同而有關系密切的社會現象,中國古代社會的“出禮入刑”產生了雙重結果:一方面,道德訓誡具有了法律的威勢,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同時要行道德的職能。所謂法律的道德化,主要側重于守法的過程,指的是法律主體把守法內化為一種道德義務,以道德義務對待法律義務。請看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三:吳重五家貧,妻死之時,偶不在家。同姓吳千乙兄弟與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吳重五歸來,亦幸其女有所歸,置而不問。未幾,吳千乙、吳千二將阿吳賣與翁七七為媳婦,吳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實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歸家,至十一月,復嫁給李三九為妻,……阿吳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懷孕,他時生子合要歸著。萬一生產時,或有不測,則吳重五、李三九必興詞訟,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跡,官司亦多事矣。當廳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廳,不愿理取,但乞監還財產,別行婚娶。阿吳責還李三九交領。吳千乙、吳千二、吳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斷引,監三名備元受錢會,交還翁七七。[13]這篇判詞絕妙之處不僅在于它解決了一起糾紛,更在于它注重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調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糾紛。執法者著意由道德上立論,使案件的判決合情、合理、合法。從這樣的意義上,可以認為中國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則支配,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謝登科控戚徐有才往來其家,與女約為婚姻,并請杖殺其女。余曰:“爾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斷令出財禮若干勸放,謝以女歸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譽江南,謝女久擅其才名,既兩美之相當,亦三生之湊合,況律雖明設大法,禮尤貴順人情,嫁伯比以為妻,云夫人權衡允當,記鐘建之大負我楚季革,從一而終,始亂終成,還思補救,人取我與,畢竟圓通,蠲爾嫌疑,成茲姻好。本縣亦冰人也耳,其諏吉待之。[14]此案為兒女自由戀愛引起,謝登科以女兒私訂終身,違反了禮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執法官卻對傳統禮法重新釋義,“律雖明設大法,禮尤貴順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緣。這二則判例說明一個問題:當時的執法者已將法律內化為道德,追求一種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國古代禮與法關系嬗變的特點

縱觀中國古代的“禮”與“法”的關系,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的嬗變過程表現出如下特點:1、儒家的“仁、義”思想是“禮”與“法”嬗變的基礎。儒家的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一直居于統治地位,其對當時中國的法律發揮著重要。“三綱五常”等儒家禮教是中國古代正統道德的一般原則。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自漢唐始便以法律的讓步來解決:法律公然規定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壞了自己的尊嚴而開方便之門。這就是中國古代人的選擇。2、社會狀況的發展是“禮”與“法”嬗變的條件。經濟的發達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人類向更高文明邁進的前提。中國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經濟的興衰與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關。經濟發達時期,人們對社會的道德要求較高,同時自身也表現出較高的道德水準,因此這時的法律體現著更廣泛的道德。與此相反,經濟蕭條時期,人們的道德表現較之以前欠缺,社會總體道德水平也下降,這時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維護封建皇權是“禮”與“法”嬗變的核心。不管法律與道德誰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維護封建皇權為其首要考慮,這也是階級社會道德與法律所不可逃脫的命運。4、權力階層的態度是“禮”與“法”嬗變的關鍵。申言之,“出禮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須是符合權力階層意志的道德;重“禮”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須是權力階層內化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二者的區別至少可歸結為:

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之中,并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并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并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道德與法律又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于上層建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借助于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會要維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權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15]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于提倡什么、反對什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的,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與法律的嬗變

法律與道德因存在差別而有不可調合之矛盾,同時又因二者之間的聯系使矛盾之協調成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會規范系統中道德與法律的結構趨于合理,以實現系統本身的功能優化。首先,通過立法確認某些道德標準為法律標準。我國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確認交易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尊師重教、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在《教師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職業道德、市民行為規范被賦予行規、民規的法律意義,等等,無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現。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為習慣法。法可分為國家法和民間法。國家法,即典型意義上的法,指一國立法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民間法指民眾在生產、生活過程中自行創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會關系內發揮作用的地方性規范。民間法一般不見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義上講,民間法是一定地區道德的泛化、規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強了其強制力并更經常地得到遵守的產物。至少,民間法與道德傳統、社區習俗有更強的依附力、親合力,并往往交織在一起而難以區分。所以,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也能折射出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第三,通過監督保障機制保護文明道德行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為。總之,道德法律化是進行法制改革的基礎,是實現法治的橋梁。

法律道德化表達了社會規范系統的最佳結構及各要素之間的協調配合狀態。法治社會形成的最基本條件是亞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類良知與正義道德的法律。稱之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應包含人權性、利益性、救濟性三種內在的品格。其中人權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礎,失去人權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實際價值不合理,最終會被人類所唾棄。[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過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三方將自身的道德修養、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動中來。“越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體現的道德規范便越多。可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決于道德規則被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規則的匯編”。[17]使法律與道德的精神一致起來,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撐,讓法律精神深入到人們的心靈,成為人們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觀念。只有造就這種法律,才能使法律獲得普遍性和權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違反道德的并不能當然就是違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違反道德的行為都能上升為法律或確立為法律。能夠上升和確認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認的社會道德的一部分。有相當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領域,由道德規范來加以約束和調整。如果將全部道德變為法律問題,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這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標的。道德規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國家的財力都不能支撐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執法成本。但隨著實力的增長和技術的發展,國家必須盡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18]但法律并非萬能,其設定的“中人”標準不同于道德倡導的“圣人”標準,因此對雖“缺德”而不犯法的行為往往無能為力。在社會中,法律的他律約束作用與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補充和密切配合,才能達到建設社會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規則、道德觀念法律化的過程中,要注意道德與法律在本質和內涵上的一致性,否則會給法治帶來災害。[20]不論法律中的道德原則實際上能夠被貫徹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執行道德,其結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這種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們的界說,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與現實之間

(一)現實中的矛盾

在現實社會中,道德與法律存在著不和諧之處。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們企圖擺脫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隨心所欲地實踐道德、弘揚道德。人們并不是以崇尚道德來追求一種更趨于合理、科學。德國大哲人黑格爾曾有過如下論斷:在中國人心目中,他們的道德法律簡直是法律——外界的、積極的命令——強迫規定的要求——相互間禮貌上的強迫的義務或者規則。“理性”的各種重要決定要成為道德情操,本來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們并沒有“自由”。在中國道德是一樁事務,而它的若干法則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機關來主持。[22]為了說明這一問題請先看下面一則案例:

案例五:一對老年夫妻鬧離婚,按照法律判決,離婚后的一間住房應判歸男方。但如果這樣下判,女方離婚后就將無所居住,顯然與情不合。于是,法院綜合考慮后判決將一間房隔為兩半,一人一半,解決了女方離婚后的住所問題。這樣的判決并未引起男方的“鬧事”,雙方相安無事。[23]這是來自執法第一線很具體的案例,問題隨即而提出:在司法實踐中要不要考慮道德評價標準?如果要,那么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該怎樣取舍?

美國法學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國》中也曾舉過一則案例:

案例六:埃爾默用毒藥殺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了一大筆遺產,他懷疑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會更改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因此他殺害了他的祖父。[24]紐約州法院針對該案例確立了一條法律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問題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條文是否沖擊了法治原則?

(二)讓歷史告訴未來

古人云:“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通過以上對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歷史考察及對二者關系的法理,針對前面的問題可得到如下幾點啟示:

1、情法沖突——法治的尷尬。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在處理問題時,首先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官判案時,只能以現行法律為依據,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樣勢必導致法律無法適應新出現的情況,而道德等非強制性社會規范則可以其主觀性調解新生的行為現象。這就是前面談及的一元法體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國家制定法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緩沖機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無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與大眾心理、社會風習之間的脫離與隔閡,也造成了道德的無力感和被蔑視,甚至鼓勵了對道德的違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斷案,就違背了法治的原則。因此,只有在法的體制上作出調整,才能實現情與法的協調、德與法的并治。

2、儒家倫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種道德價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深刻關系。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為惡法,惡法之治與法治精神是根本背離的。我國古代的儒家倫理法體現了道德與法律的一種結合模式,即把社會普遍承認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納入國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范。解決現實社會中的人們道德缺位、法律的尷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靈活適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職能,從而使司法過程成了宣教活動,法庭成了教化的場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質。

法的品質在于公平、正義通過法而得到實現。中國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種和諧、平衡、穩定。中庸主義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審判案件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徹底解決糾紛,平息訴訟。現代法同樣面臨著效率與正義的挑戰。一方面,法律要體現其威嚴,不可侵犯,人們必須遵守;另一方面,法律還要有其緩和的一面,比如法要體現人道,法要尊重私權等。

4、禮法結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來自西方,德治則來自中國傳統法文化,兩者的結合順應了尋根意識與全球意識相結合、民族性與性相結合的潮流。當我們執著于法律的繼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時候,請讓我們把視角拉到社會調控這個高度上來。我們會頓時眼前一亮,耳目一新,發現西方的法治精神對我們進行征服的時候,傳統的德治精神正在歷史深處遙遙呼喚。應該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盡管并不排斥道德,但無疑在宣揚法律至上的同時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會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機與道德淪喪就是明證;傳統的德治卻是主張德主刑輔,法是德的附庸,貶抑了法的作用,也與時代的發展不相適應。所以,對二者都要加以揚棄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內核,進行結構重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體制。

注釋:

[1]郝鐵川,法治的源頭是德治[N],檢察日報,2000-06-14(3);

[2]楊鶴皋,中國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49;

[3]許慎,說文解字[M];

[4]同[3];

[5]左傳。隱公十一年[M];

[6]禮記。曲記[M];

[7]左傳。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漢書董仲舒傳[M],北京:中華書局,1983;

[10]九朝律考。漢律考[M];

[11]太平御覽: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華書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詔[Z];

[13]宋本名公書判清明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3;

[14]蒯德模。吳中判牘[Z];

[15][美]博登海默,法—法及其[M],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J],法學評論,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設的基本途徑[J],哲學,1997(1);

[18]郝鐵川,道德的法律化[N],檢察日報,1999-11-24(3);

[19]吳漢東,法律的道德化與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劉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與文明,1999(5);

[21]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爾,歷史哲學[M],北京:三聯書店,1956,P11;

[23]轉引自劉作翔,法律與道德: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難解之題[J],法治與社會發展,1998(1);

篇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4156(2014)08―098一03

黨的十確定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要求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識”。高校作為大學生接受法制宣傳教育的主陣地,在大學生法制教育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從我國高校法制教育的發展歷程來看,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發展經歷了由普及法律常識到增進法律意識再到提升法律素質的奠基階段、鞏固階段和發展階段。作為高級階段的發展目標,提升法律素質是一個不斷延續的實踐過程,是在制度化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生成途徑中形成的,以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為指導,遵循基本認知規律對創新高校法制教育理論、加強和改進高校法制教育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構主義是增強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理論基礎

目前,高校大學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以下簡稱“基礎課”)的教學和極少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效果甚微,實效性不強,很難滿足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需求和渴望。現階段,高校法制教育重在提高法律素質,培養法制觀念,需從建構主義視角加強大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意義性和情境性,并以此理論觀點為支撐,應用于高校法制教育實踐的各個環節。

(一)建構主義創新高校法制教育認知方法,增強法制教育實效性

法律知識作為一般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都是大學生知識結構的合理組織部分,是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的重要前提。我國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重知識不重理念,重課堂不重實踐,教育內容寬泛,教育手段單一、教育環境缺乏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法律知識的獲得,導致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法制觀念薄弱,制約和影響高校法制教育的實效性。而建構主義尊重大學生的認知規律,注重大學生法律知識學習的主動性,提倡自身在原有經驗基礎上自主建構“法律體系”,優化法制教育內容、剖析案例實質、培養法制觀念等,提出許多有效教學方法,對現實法制教育課堂教學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從而有助于增強高校法制教育實效性。

(二)建構主義促進道德規范向法律規范的正遷移,促進法律素質的提高

建構主義強調學習者在原有經驗基礎上的主動性、意義性、情境性建構。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學生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原有經驗基礎,在法律素質培養中借鑒道德認知,在道德規范基礎上主動建構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張會峰認為法律基礎教育是“介于‘問題’(知識教育)與‘主義’(價值教育)之間的教育”,“主義”教育是法律基礎教育的終點。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必須有效結合,因為二者在促進人的發展和實施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過程中,具有他律與自律、懲罰與激勵、普遍性要求與層次性要求、現實性規范與理想性追求的功能互補性。加涅的智力技能層次理論認為知識的學習過程分為三步:辨別學習一概念學習一規則學習。在法制教育中,大學生法律素養的提高就應該遵從此條規律:道德與法律的正遷移一法律基礎的學習一法律素質的提高,只有遵循這樣的規律,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實效性。

(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建構主義理論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應用的最新成果

“六五”普法規劃明確規定,要根據青少年的特點和接受能力,結合公民意識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青少年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識,養成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高校法制教育要根據這一目標,結合大學生的思想發展過程,推動法制教育活動朝著這一方向發展;要針對大學生成長過程的需要不斷地更新具體的法制教育目標,以適應將來社會的發展需求。

二、建構主義發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論

建構主義理論強調學習者知識學習的主動建構性,它所倡導的知識觀、學習觀、學生觀和教師觀對高校法制教育實踐具有指導作用,是增強高校法制教育實效性的重要保障。建構主義視角下發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論,必須樹立正確的知識觀、學習觀、學生觀和教師觀。

(一)以提高法律素質、增強法治觀念為目標的知識觀

提高法律素質、增強法治觀念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終目標,法律素質的提高源于法律知識的了解運用,要求大學生法律基礎學習具有主動性,通過原有法律基礎知識的內部建構,并在一定的社會文化環境中運用法律思維解決具體問題,將具體的法律基礎知識內化為法治觀念,進而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因此,高校法制教育應側重于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這些才是把握法制教育的尺度,教育主體應該樹立正確的知識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基礎,在現有道德水平的基礎上加強道德與法理的學習,通過道德與法理原則的結合,提高大學生自身的法律素養,進而增強高校法制教育實效性。

(二)以增強法律運用能力為目標的學習觀

高校法制教育中的知識觀決定著法制教育的學習觀,有什么樣的知識觀就有什么樣的法制教育的學習觀。建構主義視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學習觀與其他理論既有相似之處,也存在不同,它更強調學習的主動建構性、意義性、情境性,以期在實踐中增強法律運用能力。

1.法律基礎學習的主動建構性

法律基礎學習是對法律體系的主觀系統建構,要求大學生對法律知識主動探索、主動發現,不僅要接受客觀知識,還要積極主動地建構對知識的理解,變知識的單向傳輸為雙向活動轉化過程。法律具有穩定性,法律基礎學習無論是自我學習還是單向的灌輸都要求學習者主動地記憶,學習者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利用自己原有的認知結構去詮釋、認同新知識,賦予其一種新的意義,將其內化為“原有的經驗知識”。法律素質的提高不僅要求法律知識的增多,還需要在客觀的“原有的經驗知識”基礎上主動建構對不同法律規范的理解,增強自身法律素質。

2.法治理念培養的意義性

意義學習的主動建構活動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法制觀念、法律素質的培養不同于法律規范學習,學生應把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法律規則的復雜性,能從法的價值去分析、思考問題,并能在實踐中維護自身及他人合法權益,真正理解踐行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內在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對象大部分是非法學專業的大學生,高校應該轉變教育觀念,讓學生在原有經驗知識的基礎上理解法的精神,運用法律思維,注重培養大學生的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

3.法律規范學習的情境性

法律規范存在于一定的假定條件中,法律條文的適用在不同的假定條件中有所不同,假定條件作為法律條文的要素之一,相當于現實情境,是大學生理解法律條文、詮釋法律意義的重要因素。社會現象千變萬化,具體的情境對大學生理解法律條文、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一條法律條文可能適用于多種情境中,一種情境也可以適用多條法律條文。高校案例教學是學習情境性的最好詮釋,從最真實的案例中、從兩難的情境中建構法治精神,增強法律意識,貼近實際、易于理解是大學生建構自身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的最好途徑。

(三)注重自身培養的學生觀

認知主義者喬森納認為,受日常生活經驗和過去學習的影響,學習者的頭腦中會形成一定的知識經驗,即先前經驗,每一位學習者在面對新的信息時總是在自己的先前經驗的基礎上以特殊的方式來建構對新信息、新問題的理解,從而形成個人的意義。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只有大學生個體主動地建構與理解法律知識,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他們接觸道德觀念總是先于法律知識,將社會道德具體化到個人身上就成了大學生獨特的品德。因此,學生應該成為學習的主體,在教師的引導和幫助下通過意義建構和系統建構加強法制觀念的培養,不斷提高自身法律素質。

(四)以幫助和引導為職責的教師觀

建構主義認為學生是法律基礎學習的主體,通過法律基礎知識主動地理解與運用提高法律素質,即借助教師和同學等“專家”的幫助,通過對必要的法律知識的意義建構獲得。在建構主義的視野下,教師的作用已不在于給予真理,而是在確定的經驗領域里,在概念建構上給予學生支持和控制。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師應該樹立正確的教師觀,要成為學生法律知識學習的引導者和幫助者,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強化大學生“基礎課”學習,成為大學生法律素質培養過程中蘇格拉底式的“助產士”。

三、建構主義視域下加強高校法制教育的對策建議

加強和改進高校法制教育要以建構主義理論為指導,尊重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意義性和和情境性,并重視學生的觀點和經驗,要求教師在“基礎課”教學中應該遵循“少而精”的原則。針對以上原則,筆者結合建構主義相關理論主要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優化高校法制教育內容,提倡隨機通達學習

高校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陣地,其主要途徑是“基礎課”教學。目前,高校“基礎課”教學執行"05方案”,法律基礎知識部分主要分布在第七章“增強法律意識、弘揚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覺遵守法律”兩章中,內容龐雜,教學課時短,嚴重影響法律基礎部分教學的效率和成效。因而,需要有效地利用時間,整合法制教育內容,將高校法制教育的內容分為不同層次、不同模塊,實現模塊化教學,以節約課時,提高實效性;需要探索和創新教學策略以適應“05方案”的要求和教學方式的改變。隨機通達學習的教學方式以其鮮明的認知性、靈活性和多元性等特點有利于促進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學生法律基礎學習的正遷移。

(二)采用支架式教學法,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

建構主義者認為支架應該是一個完整的概念體系,起點知識應該高于學生已有的知識水平,教師必須對學生的現有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質有充分的了解,通過課堂教學設置學生應該達到的目標。從支架的表現形式來看,常見的學習支架可以分為范例、問題、建議、工具、圖標等,通過支架式教學可以對大學生法制素質培養提供有效幫助,使其能夠順利解決遇到的法律困惑,提高學習的興趣,促進其主動學習,并能在學習過程中將外部知識內化為自己的知識,提高法律素質。它為學習者提供了有效的學習方法,有利于提高自身學習能力,促進大學生的意義建構。

(三)提高教師自身法律素質,發揮認知學徒制教學方法的作用

教師是大學生法律素質提高的幫助者和引導者,教師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制觀念等對學生具有示范作用,能通過示范、指導、清晰表達、反思、探究等方法使學生能夠主動地學習。對于法律條文的理解記憶,教師只能通過灌輸的方法傳授僵化的法律知識,但對法制觀念的提高,學生跟隨教師從多個角度觀察、模仿“專家”在解決問題時所外化出來的認知過程,從而獲得可認知的法律知識和解決問題的法律思維,從而逐步提高法律素質。

(四)強化實例教學,增強高校法制教育實效性

高校法制教育強調實例教學旨在增強大學生法律知識認知的真實性、具體性和實效性,使學生在一個完整的、真實的問題情境中,通過主動學習和合作學習,促進學生反思,提高知識遷移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過程中創設具體的問題情節,基于問題的分析方法,對具有感染力的真實事件或問題進行學習,即創設問題、確定問題、自主學習、協作學習、效果學習。要求學生完成對所學法律知識的意義建構,即讓學生掌握對具體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知識的要點、本質、精神的深刻理解,在真實的環境中去感受、領會,通過聆聽或講解所獲得法律知識的適用原則、規則和法的精神實質,培養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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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沖突”現代漢語解釋為矛盾表面化。互相矛盾不協調。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社會生活也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復雜,各種沖突也日趨激烈,種類也越來越繁雜。法律與道德是社會調控體系中兩種重要手段,在社會功能和內在價值上有相通之處。概括地講存在著人與自然的沖突、人與社會的沖突,以及文化與文化的沖突、法律與道德的沖突,社會意識形態的沖突。每一種沖突都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在各種沖突中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是社會意識領域中最主要的一對沖突。它對于社會大眾的安全意識的建立以及維護社會穩定有著積極的意義。所謂法律與社會道德的沖突,一般理解為在現實生活中。合法而不合理的現象或者合理但不合法的現象一即法律與社會道德的脫節。因為法律與社會道德是社會調控體系中兩種重要方式。在社會功能與內在價值上有相同之處。但是當兩者在現實生活中相遇時如果處理不當。便會發生法律與社會道德的沖突問題。現實生活紛繁復雜。各種沖突的表現也是多種多樣。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則主要表現為某一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卻不符合道德規范,或者符合道德規范卻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關于合法而不合理的現象,往往引起社會群眾對法律的不滿。不利于建立法律的權威性。對該種現象,雖然堅決捍衛了傳統的道德觀念。在情感上為大眾所接受但卻普遍的忽略了法律本身的原則性、權威性以及其內在的規定性。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現象、符合道德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現象層出不窮。如公眾對不針對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漠然,無可奈何的父母擊殺忤逆不孝并危害四鄰的不法之子等行為。諸如此類在社會具體現實中表現出來的法律與道德間的沖突,給社會公眾的行為選擇帶來了疑惑,同時也使法律與道德調控社會行為的功能彼此消解,加重了“道德危機”和“有法不依”的社會問題。

二、當代中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的表現

中國處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轉型時期,當代的法律既繼承了傳統法律的內容,又結合中國實際移植了西方的法律,故其從內容上看不可避免地隱含著西方法文化的的精神及道德觀。打從道德與法律分離的那一天起,道德與法律的沖突就一直困擾著人們。德國法學家耶林說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法學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征服其中的危險。就再無遭受滅頂之災的風險了。”足見道德與法律關系的重要性。道德行為的產生大多是屬于情感的激發,情感在道德中的力量是大于理性的。而在法律中情況則恰恰相反,理性在法律中占據主導,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法律是摒棄了欲望的理智。”理性在法律中的運用是為了保證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確定性和穩定性,而道德中存在的情感因素則存在著不穩定性與不確定性,當理性化的法律遭遇情感化的道德,必然對它顯示出壓抑性的力量。

三、當代中國法律與道德沖突的原因

法律作為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其本身的權威性、同定性以及強制性決定了法律具有很強的可預測性.如人們在實施某一行為時可以很明確的獲悉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及在違法狀態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道德規范卻不具有這樣的確定性,假設原始社會的道德觀是統一的,那么隨著社會分工和階級分層的出現而出現的社會道德多元化。則意味著人們得到的分歧增加了。不同的道德觀對同一事物必然有著不同的看法。由此,我們可以斷定的是在多層次的道德標準下勢必會在某一個層次上與相對比較單一的法律標準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從而導致法律與社會道德的沖突問題。道德與法律的這種沖突的根源在于其評價方式的不同。道德的評價是以追求實質的正義為目的的,至于程序的合理則是次要的,也不強調普遍性。法律則不同,在法律的評價中,程序性是首要原則,普遍性是重點追求,期望通過建設一整套合理的法律制度來治理社會,而不以實現個案的實質正義作為首要目的。這種不同,是道德與法律的本質所決定的,在實踐中的確會造成一定的沖突,為此,我們應克服法律萬能論的觀念,學會接受法治的代價。但是,這并不等于面對道德與法律的沖突我們毫無作為空間,我們可以通過如下努力來緩解這種沖突:在立法中。應盡可能注意與道德協調,立法不能偏離社會的主流道德太遠;在法律移植中,盡可能注意與本民族道德的協調;在法律改革中,應盡可能推廣相關道德意識等。國家立法與法律時間沒有跟上社會發展與社會道德的發展.從而造成的現行法律與社會道德的沖突。法律因由國家制定而具有社會道德所不具備的權威性,所以法律本身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適用于現實生活。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但是現實生活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原先合理的法律因此而日漸喪失其合理性進而演變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障礙。

因此在法治社會,一方面,法律的統治有利于保障社會生活的秩序性;另一方面。則會導致情感的麻木以及人的道德感的萎縮。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的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法律作為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階級統治工具,決定了法所追求的目標是最低限度的社會秩序及法律所設定的標準是大多數社會成員都能夠接受的標準,其核心為權利與義務的緊密結合。而社會道德所追求的是“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高尚境界,法律是要求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該而且必須要遵守的,但是社會道德卻不能完完全全要求每一個不同的社會成員按照一個標準來實踐社會道德的要求。因為如前所述道德的標準不是唯一的他具有多元性。法律構成中道德價值始終占據著重要地位,并且法律的實施需要道德的支持,與此相聯系的道德觀對法律的發展具有制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法律的發展必然有相應的道德觀相伴隨,兩者在趨向上保持協調和平衡。合理的道德觀對法律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滯后的道德觀的存在會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阻礙作用。法律構成中道德價值始終占據著重要地位,并且法律的實施需要道德的支持,與此相聯系的道德觀對法律的發展具有制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法律的發展必然有相應的道德觀相伴隨,兩者在趨向上保持協調和平衡。合理的道德觀對法律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滯后的道德觀的存在會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阻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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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論社會運行

(一)論人性與社會關系

荀子把人性論作為社會思想的基礎,強調人性本惡。人的本性――與生俱來的“生物性”是邪惡的,這種惡的本性沒有高下貴賤之分,是普遍存在的。縱容人的惡性無節制的發展,最終會導致社會的紛爭和混亂,不利于社會組織的穩固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他認為通過禮法改造人的本性――化性起偽,可以使人性惡造成的亂世走向治世,并達到人“群”有序的目的。并且,人與人結合為群體的行為是人類的先天本性,應該制定相應的規范、制度來確定人際關系,形成等差有序的社會結構。

韓非繼承了荀子的人性惡思想。但他的“惡”與荀子的“惡”有本質區別,他認為人性的惡沒有改變的可能,對其教育感化也是無用的。他認為人人都會為了欲利之心而奔波爭奪。人性之惡既是人皆有之,又是不可教化。所以,他提出“信人,則制于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被他描述為一種利害關系,是以人們的“自利自為”作為基礎的關系。

對人性之惡的不同理解最終形成各自不同的看待社會的視角與方法。

(二)論社會秩序理論與社會進化理論

荀子認為社會秩序的基礎是“明分使群”,通過等級差別制度、社會分工分職及社會倫理關系,建立并維護一種等差有序的社會結構。荀子強調社會等級,只有把人群區分為不同等級差別之后,才能治理社會。

韓非認為人類社會是不斷進化的,這種進化與進步不可改變。社會變化的原因一是人口迅猛增長,二是經濟基礎發生變化。換句話說,隨著人口的增多,財物相對減少,當人們最基本的生理欲望得不到滿足,社會秩序也必然會產生混亂。他認為,社會進化了,用于社會整合的方法也應該隨之而變,且這種改變是徹底的,例如拋棄“禮義”。社會進化理論是積極向上的,也是偏激片面的。它強調從現實社會出發進行社會治理,同時卻錯誤的拋棄了仁、厚、慈、惠等倫理道德。

荀子從社會秩序理論的角度強調,人群中等級分明,各種社會倫理關系都自成一套角色規范,因此,“隆禮重法”這樣的社會治理方式是有效可行的。韓非從社會進化理論角度強調,過去的社會整合法則不再有效。再從性惡論推出“法治”才能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論社會治理

(一)論“隆禮重法”

荀子認為禮法是社會控制的最主要手段。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禮是一種教化手段、行為規范、文化基礎。用禮義調節人與人的關系、調節人的欲和求的關系,調節欲和物質之間的關系,從而指導、約束、控制人們的社會行為。他認為禮是治之根本,也是制定法度的準則。整合社會需要禮法并用,對符合社會規范的善者和有越軌行為的不善者區別對待。隆禮重法體現在荀子對于不善者的主張。他主張先教而后誅,其意在教而不在誅。

(二)論法治

韓非認為法是社會控制的最奏效手段,治理社會的策略以法為核心。與荀子先教而后誅的觀點不同,他非常重視嚴刑峻法,希望嚴苛的法律起到威懾作用,從而控制社會。另一方面,他主張思想控制,在人們產生越軌行為之前,必有越軌言論,而這些言論及行為又是由于其有越軌的思想,所以,通過對思想的控制,使人們的思想、言論、行動都以法令為準則,才是控制社會越軌行為的上策。這里的法是用來控制臣民,而不是單純的治理國家。

與現代的法治主要有兩方面差異。一是,他反對仁義惠愛,在性惡論的影響下,他認為仁愛都是虛偽的,倫理道德對社會沒有規范作用。二是,他認為社會控制是以君的權勢為體,法與術為用,法、術、勢相結合。這并不是依法治國,而是以帝王之術治國。

(三)論人的作用

荀子認為,人是治世的關鍵,“禮”、“法”、“分”作為一種社會規范體系及社會制度,最終需要由人去執行。達到治世,不僅需要“隆禮重法”、“明分使群”,還需要“尚賢使能”。主張任人唯賢,量才使用,人盡其才。

在社會治理中,韓非一方面強調絕對君權,封建君主必須通過一套法、術、勢相結合的統治術來治理社會,人大于法。另一方面主張以法用人,用法度選拔人才,衡量功勞大小,法大于人。在人與法的關系上,他是矛盾的。

雖然荀子與韓非都認同人在社會中的關鍵地位,但荀子認為賢能的人發揮著主要作用,韓非則認為君主產生最主要的影響。這也影響著他們對各自理想社會的思考。

三、論理想社會

(一)論理想社會的依靠條件

在荀子的理想社會中,賢能者統治社會;仁、義、禮規范著不同等級的社會角色的責任和義務;社會分工使人們在人類群體生活中各盡其能。

在韓非的理想社會中,社會秩序的核心是“尊君卑臣”,法是維系社會秩序的唯一紐帶,人人都嚴格守法而無怨言。

(二)論“至平社會”與“計算社會”

至平社會能夠維護社會群體生活之道得當,人民的基本物質欲望能夠得到滿足,老百姓對統治者非常尊敬信服。總的來說,是一個和諧的,太平安樂的、統一的小康社會。個人等級是不平等的,個人的社會分工、社會角色的規范與責任根據各人社會等級的不同而不同,社會上各等級階層的人自覺維護等級秩序,整個社會群體和諧穩定。所以,荀子強調社會等級的“不平”,個人的“不平”才能成就群體的“至平”。

計算社會中,在個人私欲得到滿足的同時也能夠富國強兵。但是其與至平社會的本質不同在于,至平社會中,個人的私欲能夠被仁、義、禮的規范束縛,追求的是“群道當”的社會秩序。計算社會中,由于人的本性是自利自為,人人都在各自計算,個人與社會也通過“法”來實現平等的交換,但是,個人私欲是主要目的,社會發展卻是附加產物。由于計算社會中,君主享有絕對君權,最終會造成統治者享有最大的利益,下層民眾“勞形苦神”,社會秩序不再穩定的后果。

四、結語

隨著社會性質的改變,經濟的發展,社會治理的方法也發生了變化。但是道德與法律依然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方式。過去的“法”與現在的“法”之間有兩點不同。一是法的性質不同。荀子的“重法”是一種禮法,是一種禮教越軌行為的輔助工具。韓非的“嚴刑峻法”是一種刑法,一種控制臣民的手段。現在的法律傳承了儒家思想的觀念,但與“隆禮重法”不同,而是“法主德輔”。二是民眾對法的態度不同。過去民眾畏懼、忌憚法。現在,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約束力,但也是廣大民眾化解矛盾和維護正當權益的手段。(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

參考文獻:

[1]鄭杭生.中國社會思想史新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2]戴小明.道德與法律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光明日報.2015-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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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模塊式教學 實施策略

《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以下簡稱“基礎”課)是對高職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綜合素質的重要課程。它綜合運用的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以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教育為基本內容,幫助大學生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為逐漸成長為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堅實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修養基礎。

近年來,“基礎”課加大了課程改革力度,重要嘗試之一是運用模塊式教學。它把教學內容劃分成若干模塊,模塊內又分成不同專題,從感受——認知——分析——把握——訓練——實踐等幾個環節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通過不同的模塊教學解決其思想深處的不同問題;強調在“做中學”,通過不同模塊的實踐,提高其在職業活動中必備的思想政治法律素質和關鍵職業能力;強調學習道德法律知識、掌握實踐技能、樹立正確的生活態度和職業道德修養的三位一體。因此, 運用模塊式教學能有效地化教材體系為教學體系,提高教學針對性和實效性,并進一步提升學生的道德法律素質和職業能力。根據“基礎”課基本要素構建模塊式教學系統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全面了解相關職業能力要求和學生思想狀況

實施模塊式教學要求對學生進行較為詳細的職業分析、工作分析和專項能力分祈。首先應去產業界進行咨詢,確定構成某職業的各種工作崗位,按復雜程度說明職業范圍內的具體工作;然后說明從事崗位工作所需的綜合能力與相關的專項能力;最后描述每一專項能力的標準,并對每一專項能力所需知識、技能和態度排出順序。其核心是職業能力分析。基于此,“基礎”課實行模塊式教學需要首先做好學生的職業分析和能力分析。在這一點上,可以與專業系部合作,在他們去企業調研的時候一起做好不同工作崗位所需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政治理論方面的能力要求分析。為此,我們要做好兩種調研,其一是企業相關調研,目的是明確職業能力要求;其二是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目的是明確學生思想現狀與職業能力相關要求的差距、課程改革的方向。根據我們的調查得知:不同專業崗位能力要求雖然千差萬別,但是在思想道德法律修養和政治理論方面的能力要求大同小異,都是要求職業者具備基本的公民素質、較好的道德修養、正確的社會主義政治態度、必備的法律知識,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不同專業的從業者還應具備對本專業發展所借重的國家政策的正確理解力。另外,所有職業都需要學生具備一些關鍵能力,如信息檢索和分析能力、溝通能力、團隊協作能力、計劃和組織協調能力等。

二、按照職業能力要求,確定教學內容,劃分教學模塊

基于以上分析,在對中央有關思想政治理論課改革的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統編教材認真研讀的基礎上,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按照職業能力要求、教學大綱、教學目的、要求,對“基礎”課內容進行整合與構建。從加強高職針對性和實效性入手,以加強學生職業道德素質、職業法律意識、社會實踐能力為重點,應確定以下三大模塊十個專題六大實踐主題的教學內容:

第一模塊:思想道德教育(簡稱道德模塊)。

包括理想情操教育、人生價值教育、道德品質教育,主要提供總的思想基礎和理論前提。特別要結合職業理想,重點解決高職學生成長成才的歷史定位和時代方向問題,使高職學生具備初步的自我成長和職業生涯規劃設計能力,提升實踐德行規范的意識和能力。在這一教學模塊中,采取專題式將教學內容整合成七講:

第一講,轉換角色,定位自我,大學新生如何適應新環境。

第二講,承擔人生責任,確立崇高理想信念。

第三講,做忠誠的愛國者。

第四講,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

第五講,養成良好品德。

第六講,樹立正確的戀愛婚姻與家庭觀。

第七講,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和創業觀

第二模塊:基本法制教育(簡稱法律模塊)。

包括法理、憲法和其他部門法,旨在幫助高職學生知法、用法、守法、護法,提升其法律意識,培養法治“社會人、職業人”的基本素質,初步學會并運用相關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領域法律問題的能力。另外,重點要針對不同專業,結合學生畢業后的實際工作需要,講解不同的相關法律規范。

這一教學模塊,主要包括各專業共同的必講部分第八、九講,選講部分的第十講,一共三講:

第八講,增強法制觀念,樹立法治意識。

第九講,了解基本法律制度,實踐法律規范。

第十講,針對不同專業,重點講解不同的相關法律規范(如:環境法、專利權法、合同法、商法、保險法等)。

第三模塊:實踐教育(簡稱實踐模塊)。

馬克思認為,實踐首先是人的現實的感性活動。實踐模塊教學是實現受教育者社會道德和法律素質的內化和外化相結合的中介,是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在內容上的融匯貫通,時間上的交替進行,使學生在正確認知指導下進行實踐活動,在實踐中提高認識,提高綜合素質。根據現有的客觀條件和高職學院培養的學生實際需要,可以確立以學生成長需要、不同職業道德要求和相關政策理解力為重點,包括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與法律、兩型社會建設、專業服務社會生活及調研等在內的五大實踐主題。

第一實踐主題:實現角色轉變,規劃學業生涯,重建人生理想。實踐活動方式:參觀校園、座談交流、心理游戲、寫學業規劃書。實踐目的:通過上述活動,幫助學生對高職院校培養目標的理解,學會接納自己和學校的現狀;幫助學生重新定位;制訂具體可行的計劃,實施自我監督,踏實走好入學第一步。

第二實踐主題:“兩型社會”建設及各專業社會發展狀況調查。實踐活動方式:個人或多人合作,了解我國的十二五規劃、相關產業政策,同時在校園周邊及所在城市開展社會調查、宣傳等,為社區、學校、家鄉“兩型社會”建設出謀劃策。實踐目的:幫助學生了解專業發展狀況及前景、培養初步的職業意識;培養學生的政策理解力和創新意識。

第三實踐主題:走出人生觀誤區,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關注與學生利益休戚相關的話題和社會熱點問題,由學生收集多元案例,開展班級大討論。實踐目的:通過各抒己見的討論或辯論,增強學生的是非辨別能力,初步確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第四實踐主題:與專業相關的法律案例辯論。通過相關法律知識學習,要求學生結合專業實際,搜集相關案例,開展課堂辯論。實踐目的:培養學生的職業法治精神和職業道德素質。

第五實踐主題:假期“三下鄉”、社會服務回家鄉。高職學生多來自農村或城鎮,利用假期回家之際,向家人或鄉鄰宣傳科技、衛生、法律等知識,開展專業社會服務活動,并完成相關調查報告。實踐目的: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鍛煉其運用所學專業知識服務社會、奉獻社會的能力。

三大模塊均包含相應的理論知識和學生學習、生活及思想方面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將相關的知識整合在一起,徹底打破傳統的章節教學模式,在現有課時條件下,一個模塊一個模塊去學習、實踐,真正讓學生學有所得,學有所用。

三、制訂模塊教學大綱、整合模塊教材

教學模塊和主要教學內容確定之后,就需要寫出新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設計與開發。設計每個教學模塊的教學目標、內容體系、基本條件、教學方式,開發模塊課程課件和教材。必須要強調的是,“基礎”課要求使用國家統編教材,我們應該對現有教材按照模塊式教學的要求進行整合,化教材體系為教學體系。

四、精心組織教學,實施全過程指導

在模塊式教學中,教師是指導者和組織者,負責按各工作任務提供學習資源,編制模塊學習指南。尤其是實踐模塊的教學,要緊密結合當年國際、國內和行業形勢發展,結合教材內容和學生實際,以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和提高學生綜合能力為目標,以活動為載體,精心組織教學,不斷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同時要不斷改進教學方法,運用小組工作式、情景模擬式、體驗式、踐行式等方式方法,將課內實踐和校外實踐有機結合。教學過程中,教師要用心組織,嚴密部署,落實每一個教學環節,既放手讓學生去嘗試,又堅持全過程的跟蹤指導,做到既有前期的指導,中期的跟進督促,又有后期的總結。期間還要不斷給學生注入信心,對學生的成就進行評定與鼓勵,努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五、改革評價方式,強化教學效果

考核成績的構成也應該是模塊式構成。具體包括理論知識模塊考核和實踐模塊考核。評價方式進行相應改革,理論考核主要是道德模塊和法律模塊的理論知識考核,主要由期末測驗(開卷或閉卷考試均可)和學生在課程學習過程中的表現(如學習態度、課堂表現、完成作業情況等)組成。這兩個模塊的考核可以占到總評成績的60%。對于實踐模塊的考核,考核內容應該是學生的“知行統一性”,即知識技能、情感態度、行為是否和諧統一;考核方式可以是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評價的結合;重點是提高學生實踐的參與度、實踐效果和平時道德法律遵守情況等在考察評定中的權重,使實踐成績占總成績的40%。

總之,模塊式教學是經過實踐檢驗的、科學有效的教學方法。在“基礎”課中實施“模塊式”教學,重點增加實踐內容,既遵循了職業教育發展的規律,又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相關職業能力,增強了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實效性和針對性。教師只要對教學內容研究透徹,對學生參與教學過程情況了解清楚,并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1]曾 論高等職業教育模塊式教學模式的構建[J].教育與職業,2007,(21)。

[2]王洪生 高等職業教育模塊式教學模式研究[D].南昌:南昌大學,2009。

[3]陳丹《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模塊式教學的實施方法[J].考試周刊,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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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

在特色職業發展新形勢下,作為高職院校德育工作開展主要途徑之一的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面臨著新的挑戰。由此,課程改革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課程教學的初衷。本文試基于課程教學面臨的問題與困難,從課程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方面進一步探討課程為什么教、教什么與怎么教,以求提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的實效性。

一、高職院校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面臨的問題與困難

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改革研究不是一個新問題,尤其是課程教學實效性一直為社會各界所關注。2012年教育部職業技術教育中心研究所了《中國特色職業教育發展之路——中國職業教育發展報告》,報告中提出:高職學院要深入推進教學改革,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由此可見,在特色職業發展新形勢下,德育工作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為高職院校德育工作開展主要途徑之一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面臨著新的挑戰。目前,課程教學主要面臨以下問題與困難:

第一,因“不實用”而受輕視。高職院校主要是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學生培養模式,注重專業技能的培養,學生定位緊扣生產、服務、管理第一線。高職學生培養模式導致高職教育容易成為工業生產與市場的工具,即只重視知識與技能的實用性,思想、道德、法律等教育因“不實用”而受輕視。這樣的觀念也反映在學生的表現中,大多數學生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等思想政治理論課程不夠重視,接受積極性低,認為是政治說教、無用之學。如何轉變學生觀念,這成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改革面臨的首要問題。

第二,因學生生源復雜而教學費力。高職院校學生主要來自普高招生、單獨招生、中職對口招生、“3+2”五年制招生等四個方面,生源較為復雜。因此,大部分學生具有文化基礎與自控能力較差,自覺性不足等特點。在實際教學中,存在部分教學課堂紀律散漫、學生缺課現象嚴重、教師教學費力且教學效果不理想等現象。如何針對學生特點、能力組織開展教學也成為課程面臨的主要問題。

第三,因課程改革而課時縮減、教學內容變化。從2011年開始,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課時縮減,由原來的56個課時,縮減到38個課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2013年修訂版與2010年修訂版也有所不同,部分篇章內容有所刪減,其中法律知識部分,實體法律制度與程序法律制度篇幅減少甚至刪除,增加了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等內容。解析領會新教材與新內容,將教材體系與教學體系相結合也成為課程面臨的問題之一。綜上所述,高職院校以求提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實效性,任課教師就不得不重新思考和定位課程教學的初衷,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理念是什么?所謂教學理念就是課程到底為什么教、教什么與怎么教。本文試圖從教學理念的視角介入,探討分析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方面內容,從而實現課程的有效教學。

二、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目的——為什么教

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為什么教,即課程的教學目的是什么?其實不外乎三個目的。從政策層面看,是政治文化宣傳的需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一門思想性、政治性、知識性、綜合性和實踐性于一體的課程,課程性質中的“政治性”其實就表明了課程服務國家政治文化的功能。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等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傳播和發展指導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等內容。從教育層面看,是德育與法育的需要。理工科高職院校除思想政治理論課與選修課外,人文類課程幾乎沒有。類似道德修養、法律知識等內容的教學一般以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為主。課程德育部分,目的主要在于提高學生道德素養,包括道德認識與道德行為水平,認識了解社會現象,培養學生在協調各種關系、處理各種問題時是非判斷與行為選擇的能力。課程法律部分,與法律專業課不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不是法律專業知識的傳授,法律專業條文的解析,課程的教學目的主要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知法、懂法、守法。從《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2013年修訂版可以看出,教學目的更側重于大學生法律意識、法律精神的培養。從現實層面看,是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迫切需要。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一直處于尷尬又諷刺的地位。尷尬在于無實用性而受輕視,諷刺在于高職院校學生在道德素養與法律素質方面的確存在問題,主要表現有:人格缺陷,即情感和意志品質薄弱,承受能力、挫折容忍力差;自我能力、品德缺失,禮儀、公德意識較差;法律意識淡薄,學生違法行為、違法現象不斷涌現。既然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目的有三個層面,那現在的問題是,三個層面有沒有主次,如果有,三個層面以哪個為主?其實,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類似的課程一直都有,但是大學生道德修養和行為仍是不盡如人意,問題的癥結到底在哪里?癥結就在于教學目的沒有分清主次。要么教學過于強調政治傾向,導致政治化,要么過于強調教育性,導致脫離現實的假大空、不切實際的高要求。其實,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應以現實層面為主,教育層面、政策層面為輔,以社會相關道德、法律問題現象為切入點,在不脫離實際的基礎上開展德育與法育,同時把政治文化作為常識性、陳述性知識進行宣傳。這樣的結果會怎么樣?一是可以更好地將理論與實際結合,二是避免教學過于政治化,教育成為政治、意識形態的工具。明確教學目的是為了幫助教師更好地理解應該教什么與應該怎么教。

三、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內容——教什么

以往的教學過程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存在教學效果差與學生接受積極性低的現象,導致該現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教學內容設計的一元化(源于教學過于強調政治性或教育性,導致教學內容脫離現實甚至違背現實或單一灌輸與政治傾向相統一的教學內容),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教學內容與現實環境存在反差,傳授的內容與現實不符,甚至違背現實,或傳授的知識不能解釋或說明現實環境。另一方面,內容的價值導向單一,與現實社會的多元化價值導向存在反差,并將這些價值導向與原則作為多元化利益下的普遍要求或社會的制度性原則。因此,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效果往往不盡如人意。那么,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什么?簡單來說,教學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道德修養,即為人處世,協調各種關系、處理各種問題時所表現出的是非善惡判斷能力與行為選擇能力;二是法律,包括法律精神、法律基礎知識、社會公共規范等內容。在具體操作、教學層面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到底教什么,或者希望學生學到什么呢?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是社會客觀事實或客觀現象,即社會存在的與道德、法律相關的客觀事實、現象和過程。任課教師在講述這部分內容時,切記不要添加個人主觀成分,盡可能客觀地講述,避免脫離現實或違背現實。讓學生通過對社會事實、現象的觀察獲得對社會現象的正確認識,了解社會道德、法律問題現象并學會分析社會現象。教學內容之所以選擇社會客觀事實或客觀現象,目的在于貼近時代、貼近學生生活,著眼于解決社會實際問題。其次是知識,即在分析社會事實、現象基礎上與道德、法律等相關知識。具體包括哪些知識呢?一方面是陳述性知識,這部分包括一些概念的分析與理解,還有一些常識性、基礎性知識的宣傳。另一方面是操作性知識(方法論),即理論知識的具體運用。可行性、操作性知識的講述,有利于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避免課程教學內容的空洞、抽象、脫離實際,這也是課程改革的重點。例如,在理想與信念課程教學中,教育者向學生傳授理想與信念的概念同時,可以利用目標為切入點,向學生教授一種可具體操作的方法:寫成文字的目標更具有威力,將樹立理想與信念從高層次的要求轉化為與學生密切相關同時容易操作的具體要求。最后是規范與價值觀念。規范包括基本的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教育學生社會共同的觀念和最起碼的要求,道德的底線與法律的基本要求,將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所謂價值觀念,即什么是好的,什么是應該的,應該做什么、選擇什么。通過任課教師的觀點和行為,發揮對學生的導向作用,引導學生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教師在設計教學內容的過程中,應該設計多層次的教學內容。在引導學生高尚品德的同時,是不是應該讓學生了解社會現實環境中存在的其他聲音呢?從而將堅守道德底線與追求高尚情操相結合。

四、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方法——怎么教

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怎么教的問題上,高職院校課程教學過程中應該始終貫穿以適合學生特點、能力的方式組織并解釋教學教材這一原則。高職院校學生生源復雜,傳統、單一的理論教學或本科院校的教學方式已經不能適應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需求。針對大部分學生文化基礎與自控能力較差、自覺性不足等特點,教學課堂應該活起來、學生應該動起來。首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應該充分利用多種信息化現代教育技術手段輔助教學,包括PPT教學課件、新聞網頁、微視頻。通過信息技術手段的應用分析,制作信息化教學資源列表、教學資源庫。鼓勵任課教師使用微視頻教學,建議選擇5-10鐘的微視頻資料,通過微視頻對一個知識點或教學環節(重點、難點、疑點)開展針對性的講解。任課教師可以微視頻為介入點,引入社會事實或社會現象,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描述情景、敘述事實、解釋概念,或通過微視頻,圍繞視頻反映的某一種中心問題展開討論,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或是將方法論、做法以微視頻的方式導入課程設計,引導學生學習。微視頻講解方式與傳統的理論教學方式相比,更具有鮮活性、直觀性,是學生比較喜聞樂見的教學方式。其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應該將案例教學引用到實際教學過程中。在教學過程中,任課教師需合理的選取教學案例,既要符合教學目標、教學內容,還要具有真實性、典型性,貼近學生生活。除此之外,案例的選取還要具有時效性和系統性。在引入案例后,教師將相關問題列出來,隨后學生就問題對案例進行討論和交流。值得注意的是,討論結束之后,教師的教學總結非常重要,教學總結不僅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還能幫助學生理清思路,對學生進行價值觀念的引導。

五、結語

最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應該組織學生對教學內容進行戲劇化的模仿表演和情景再現,以達到學習交流和娛樂的目的,促使課堂活起來,促進審美感受和提高學習興趣。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可以增加朗誦、情景劇表演、唱歌、小品等與教學內容相關的活動,使課堂氣氛活躍起來,拜擺脫枯燥乏味單純的理論講課方式,讓課堂真正活起來,實現寓教于樂。

【參考文獻】

[1]孫其昂.思想政治教育學前沿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