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保基金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4-01-10 17: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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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保基金管理條例

篇1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安排,《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今年立法計劃一類項目。為提前了解條例草案起草進展情況,省人大財經委于2月初專門聽取了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和省能源局的匯報。在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條例草案后,財經委即赴杭州、舟山、麗水和岱山、縉云等地調研,廣泛聽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相關企業負責人的意見建議,實地考察了風電廠、水電站和垃圾焚燒發電企業。財經委還組織召開了有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等13個省級部門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了調研、座談等活動。在匯總、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經委認真審議了條例草案。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我省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也是最早研究和開發可再生能源的省份之一。近年來,我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已初具規模,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增強,產業支撐基礎進一步夯實。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能源“保供給、調結構”的任務更加緊迫。一方面,我省是資源小省,能源資源基本依靠省外輸入,一次能源自給率不到5%。另一方面,按照國家和省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的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需從現在的60%左右下降到2020年的50%以下,其減少的部分需要有相應的替代能源。開發利用好可再生能源,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舉措,更是爭取更大能源空間、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為此,迫切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加快制定相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規范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財經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規定,總結規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做法經驗,可操作性較強,總體是可行的。根據調研情況,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明確綜合管理部門

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很多地方提出,高效、統一的管理體制是促進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可再生能源由于開發利用領域廣、涉及部門多、職能分散,難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議條例草案明確牽頭部門,切實承擔綜合協調和統一管理的職能。一些部門還提出,條例草案第14條至第22條對相關部門的職能作了規定,這樣雖然有助于明確責任、推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同樣具有法定職能的氣象、水利等部門未納入條例草案,有的市縣部門職責與省級部門不相一致等,建議予以研究。

二、加強規劃引導

條例草案第8條至第12條對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作了專門規定。在調研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我省可再生能源雖然品種比較齊全,但資源稟賦質量不高,并非都適合大規模開發利用。而且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地域性比較強,如麗水等山區的水電資源十分豐富,舟山、岱山等海島的風能、海洋能優勢明顯。為突出浙江特色,明確發展方向,建議在深入調查、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在條例草案中明確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發展目標,完善配套措施。調研中還了解到,可再生能源在開發利用中存在影響環境的問題,如風電在建設中破壞山林植被、運行中噪聲過大,在水電開發率較高的地區,也出現溪灘白化、溪水斷流甚至與農爭水等嚴重情況,這都與規劃不合理、選址布局不當有一定的關系。建議條例草案明確,要做好資源調查等規劃前期工作,進一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并對保護生態環境做出更為細致具體的規定,切實做到環境保護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并重。

三、完善激勵與保障措施

在調研中,許多地方和部門認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意義十分重大,不僅事關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更事關子孫后代長遠利益。為更好地體現條例草案的促進作用,必須進一步制定、完善激勵與保障措施。如在電價補貼方面,很多企業提出,目前風能、太陽能光伏發電等國家上網電價基本是基于全國平均水平確定的,而我省可再生能源總體質量和開發條件在全國處于中下水平,上網電價尚不足以彌補成本。因此,亟需增加地方補貼,否則,我省可再生能源行業競爭力將明顯不足,高端制造業發展和轉型升級也將受到制約。又如在財政支持方面,許多小水電建造于上世紀90年代,目前普遍面臨更新改造、增效擴容等問題,希望財政予以補助。有的代表還提出加強政策創新,建議像碳排放權交易一樣建立清潔能源抵扣指標和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交易制度,認為此舉不僅能促進欠發達地區加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而且有助于將其轉化為商品資源,運用市場經濟規則的方式增強欠發達地區發展后勁。此外,大家還普遍提出要加強土地政策傾斜、加大稅收支持等。建議條例草案充分吸納上述建議,進一步增加、細化扶持政策,以加快促進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和產業化發展。

四、加大財政專項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