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運營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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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允價值 盈余管理 金融資產
一、公允價值概述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證實頒布新會計準則體系,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實施,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其中,新會計準則最受關注的變化之一是:在計量屬性中確定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主要表現在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及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第157號準則中講公允價值定義為:“在計量日市場參與者之間的有序交易中,賣出資產所收到或轉移負債所支付的價格”。我國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資源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使用一直是學術界和實務界飽受爭議的話題,特別是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對公允價值計量的職責之聲不絕于耳,損失慘重的金融界認為公允價值計量加速了金融危機,要求修改公允價值會計準則,而會計界堅持認為公允價值計量不是導致這場金融危機原因。雖然這場危機已經過去,但圍繞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討論卻遠遠沒有劃上句話。
由于公允價值計量符合決策有用觀的要求,適應金融創新的需要,有利于企業的資本保全,更真實的反應企業的經營成果,所以其受到準則制定者不遺余力的推廣。但是其可靠性差,涉及到大量的人為判斷,為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間,在某些情況下,不利于真實客觀的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這也是其受到人們反對的原因之一。
二、盈余管理概述
Schipper(1989)認為盈余管理是企業管理當局為了獲取某些私人利益(而非僅僅為了中立地處理經營活動),有母的地干預對外財務報告過程的“披露管理”;Scott(1997)認為,盈余管理是經營者在一系列的可選擇會計政策中選擇那些使自身或公司市場價值最大化的會計政策行為。張永奎,劉峰(2002)認為盈余管理是上市公司因特定目的對盈利進行操縱的行為。
由此可見,學術界對盈余管理的界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盈余管理是否在會計準則范圍之外。
本文說的盈余管理采用Scott的觀點,認為盈余管理是在會計范圍之內的。
三、公允價值與盈余管理的關系
公允價值計量由于本身的特點成為盈余管理的工具,但其與盈余管理沒有必然的聯系,可以采取有效對策限制公允價值計量下的盈余管理空間(韓冬梅,王敬玲,2008)。本文將從金融資產角度進行盈余管理分析。
3.1運用準則進行盈余管理
準則不僅對不同類型的投資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而且對同一類型的投資也采用不同的分類方法。即同樣是股票投資既可以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可以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這意味著管理者只要改變持股意愿,各種投資類型之間就可以相互轉換,面對投資的不同分類,會對企業的投資賬面金額產生巨大影響,同時會影響到企業的總資產、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故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這種靈活的規定對投資進行重新分類以規避和轉移風險,從而達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從經濟學人的角度來假設,作為一個理性的管理者,根據決策相關性原則,總會尋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點。在公允價值模式下,我們將分別對上市公司處于業績盈余狀態和虧損狀態時的金融資產進行分析, 以證實上市公司存在的這種盈余管理的模式,從而找出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使信息使用者能更多的關注這一部分,以期決策相關者更對財務報表的信息進行更理性的判斷。
3.2以上市公司利用公允價值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盈余管理進行分析,主要分析思路如下:
A.當公允價值上升時:
由以上分析得知:當公允價值上升時,盈余企業和虧損企業可能分別會對上升資產進行處理,盈余企業可能會將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而使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資本公積,使其通過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而影響資產負債表,保持利潤表不變,從而保證企業業績的平穩發展.相反,虧損企業可能會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化為交易性經融資產,從而將由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金額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由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上升而使得企業利潤表的美化,使得公司利潤表以更好的狀態出現在公眾面前,成功運用企業的盈余管理,達到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B.當公允價值下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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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義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關系國計民生,關系群眾利益。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事業得到較快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管理水平明顯提升,為群眾出行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通方式。但是,仍然存在經營體制矛盾突出、線路規劃不夠合理、公交整體效能不能充分發揮等問題,影響群眾正常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加快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方便、舒適、快捷、經濟的出行方式,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二、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堅持統籌規劃、政府主導、政策扶持、法律規范、有序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優化運營結構,推廣節能環保車輛,積極穩妥地推進公交體制改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起干支協調、結構合理、高效快捷,與城市規模、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共交通系統,為群眾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經濟舒適的公共交通服務。
發展目標:5年內,深化公交體制改革,形成以國有為主導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適度有明顯提高。到2012年,萬人擁有公交車達到10標臺,城市公交出行分擔率達到35%以上,城區站點覆蓋率達到70%以上,公交車停車供應能力達到90%以上,基本確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優先地位,并在建立公共交通專用道或專用線的基礎上,形成以大容量公交車為主體、基本覆蓋全部城區的公交系統。
三、科學編制并嚴格實施城市公共交通規劃
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時編制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時,應充分吸收城市規劃部門、城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必要的前瞻性。正確處理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生態環境的關系,科學確定公交發展戰略、目標、任務、有關技術和經濟政策,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資源,統籌安排公共交通站點、線路、運力、換乘樞紐等設施,建立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城市發展模式。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城市公共交通應向城市近郊城鎮延伸和向居住小區、商業區、學校集中區等功能區延伸,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要綜合考慮各種交通方式、換乘樞紐配置以及與對外交通的銜接,在規劃中提前預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重點確定公共交通結構、線網分布、場站布局、用地規模、建設計劃等。要在20*年底前編制完成《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將規劃編制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編制工作按時完成。保持規劃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保障規劃組織實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實防止和糾正違反規劃、侵占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及其建設用地的行為,保證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四、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
合理規劃設置公交場站和配套設施。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規劃要求,將公共交通場站和配套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計劃,落實建設資金和建設責任。要在城區主要交通干道建設港灣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臺、候車亭等設施。將公共交通場站作為新建居住小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重要內容,實行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公共交通線路、站點、換乘中心的設置與調整,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等要加強溝通協調,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加強城市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建設。符合條件的地方要建立換乘樞紐中心,合理分配交通資源,方便群眾換乘。換乘樞紐中心要配套建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配備指向標識、線路圖、時刻表、換乘指南等服務設施,方便群眾使用。
建設公交專用車道。根據我市公共交通的發展情況,適時設置公交專用車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專用車道監控系統,對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專用道、影響城市公交車輛正常運行的車輛要及時制止和查糾,提高城市公交車輛的運行速度。
五、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公共交通行業改革
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適當引進市場機制,穩妥推進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各項改革。改革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組織管理模式,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改革現行公交經營體制,逐步實行公司化管理、集約化經營,同時對合同到期的公交線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收回經營權,最終形成國有主導、多方參與、規模經營、有序競爭的大公交格局。改革城市公共交通投融資機制,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公共交通企業改革和重組,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改革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嚴禁拍賣或無限期出讓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和設施經營權,嚴禁將同一條線路經營權重復授予不同經營者,嚴禁經營者擅自倒賣、炒賣公交線路或車輛。
六、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市場監管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要按照國家、省、市關于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要求,制定和落實有關配套措施,完善政府對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管,加大對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實行掛靠、個體承包、轉包等經營形式的清理整頓力度,促進公交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所有從事公交營運的企業必須取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營運業務。現有經營城市公共交通的企業在取得公交企業經營許可后,按規定程序申請特許經營權。新開辟線路或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和設施,要按規定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技術、質量和服務進行審查并采取招標方式授予特許經營權。
要結合我市實際,學習借鑒外地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經驗,從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不斷完善我市城市公交行業管理制度。要健全場站建設、車輛配備與更新、設施裝備、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技術標準體系。
市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公共交通企業的管理力度,督促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要加強對公共交通企業經營、服務的監管,規范經營行為,依法查處非法營運、妨礙公共交通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違規行為,規范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市場秩序。要逐步推行等級服務評定制度,開展星級駕駛員、星級乘務員、星級線路評選活動,搞好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規范化服務工作,推行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文明服務公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運營秩序,提高服務質量,遵守票價規定,做到準點守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編制運行線路,及時疏解客流,縮短乘客候車時間。要及時更新車輛,積極選用安全、舒適、節能、環保的車輛,淘汰環境污染重、技術條件差的車輛。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新型清潔能源。要積極發展智能公共交通,改造傳統公共交通系統,在公交車上推廣使用IC卡、安裝GPS管理系統,提高公交運營管理科技含量。要加強對公共交通場站、車輛、設施、裝備等的維護保養,為群眾創造良好的乘車、候車環境。
七、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市政府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確保每年都有穩定的增長,公交建設資金占城市建設資金支出的比例應保持在5%以上。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土地出讓金中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可用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客運交通的建設。政府財政投入的資金應重點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確定的停車場、首末站、港灣式停車站、換乘樞紐、保養場、調度中心等設施的建設,以及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車輛更新和設施維護。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要加強管理,在確保社會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要建立規范的公交財政補貼制度,通過對公交企業的成本費用審計和評價,合理界定政策性虧損。對于公交企業承擔的老年人、殘疾人、軍人免費乘車,學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車等社會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城市政府應定期給予相應的補償。城市公共客運交通運價要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企業經營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綜合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開行且執行城市公共交通票價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免征公路客運附加費。城市公共交通場站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綠地占用補償費。對符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優先安排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確定的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調度中心、換乘樞紐等設施,其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用劃撥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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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2〕148號),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一)規范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嚴把新增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嚴禁非法改裝車輛從事旅客道路運輸。要規范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將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評價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車輛(工傷)保險費率、銀行信貸、政府資金補貼、企業評先評優、線路審批(審核)、企業審驗、企業資質評定、站級核定、車輛道路通行證申領等有關激勵約束機制掛鉤。鼓勵客運和危運等重點車輛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投保險外險(超額險)等形式,提高運輸企業抗風險能力。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道路客運企業要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交運發〔2012〕33號)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強化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持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用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健全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考評體系,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深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班、停線或停業整頓;對整改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的,要依法依規取消相應資質。
(三)嚴格長途客運、旅游客運和劇毒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禁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通行。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次日凌晨2時前無法到站的長途客運車輛,22時后客運站不準發車,對22時前已經發車的,要嚴格落實凌晨2時至5時接駁運輸和駕駛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備條件的,堅決予以停運。加強旅游包車安全管理,建立旅游包車信息化數據庫,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發放空白旅游包車牌證。運輸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對于單程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的客運車輛,必須配備兩名以上客運駕駛人;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夜間客運車輛行駛速度不超過白天限速的80%。交通運輸、公安、安監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對劇毒化學品運輸線路通行證的審批,安監、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劇毒化學品運輸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確保劇毒化學品運輸安全。
(四)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運輸企業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控工作負全責,按要求在旅游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上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建立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并接入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實行企業監管平臺專人值守、24小時動態監管,確保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駕駛行為。對不按規定使用、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要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加強工程運輸車輛綜合治理,加大無證運輸治理力度,對使用無道路運輸證和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工程運輸車輛的用車單位,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五)嚴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發證管理。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考試程序,加強對駕駛證申領條件和駕駛培訓記錄的審核,全面應用科技評判和考試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識,提高新考駕駛人的實際道路駕駛技能。客、貨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應按照2013年1月1日實施的考試內容標準,增加復雜路況、惡劣天氣、突況應對處置技能的培訓考試內容。大中型客、貨車輛駕駛人增加夜間駕駛考試內容。要按照標準和業務權限建設駕駛人考試場地,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中心,實現汽車類駕駛人考試各科目音頻、視頻監控。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農業(農機)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認真做好農業機械駕駛證的考試發證工作,并嚴格責任倒查和追究。
(六)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準入門檻,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嚴格核定招生規模,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實行培訓全過程動態監管,提高駕駛人駕駛技能。交通、公安交管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規范辦學秩序。要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責任倒查制度,對未按教學大綱進行教學、學時不落實和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等教學行為的教練員和培訓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準入關,加強從業條件審核與培訓考試。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要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制,加快信息查詢平臺建設,建立重點駕駛人信息庫,落實客貨運駕駛人“黑名單”制度。公安交管部門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及時向交通運輸、安監部門通報客貨運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情況;完善客貨運駕駛人退出機制,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后駕駛、吸毒、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要嚴格依法處罰并通報企業解除聘用,并抄告交通運輸部門。
三、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八)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工商、公安、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二手車市場、車輛維修企業的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銷售拼裝、非法改裝、組裝車輛行為。工信部門要加強全市報廢回收企業的日常監管,鼓勵具有報廢回收資質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網點,方便群眾就近交售報廢機動車。工信、財政部門要優化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流程,加大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執行力度。公安交管部門要按照授權業務范圍,擴大縣區機動車注冊登記權限,在重點鄉鎮交警中隊設立服務點,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減少無牌無證車輛上路行駛。
(九)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門要按照機動車產品公告和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辦理機動車登記,切實加強機動車查驗,嚴格機動車唯一性確認,暫停臥鋪客車注冊登記。農業(農機)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拖拉機登記和查驗,嚴禁超范圍發放牌照。質監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及監督管理,強化對車用(車載)氣瓶、危運罐車罐體(含易燃易爆、有毒介質)以及流動式起重機械(含叉車)的檢驗,強化作業人員持證監管,對超過有效期的,要向社會公布,并抄告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同時通知車輛所有人停止運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檢驗標準,經公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驗收后,實現與公安交管部門的聯網和檢測數據及監控視頻、圖片的實時傳輸。公安、質監部門要強化危運車輛罐體、非傳統能源汽車和營運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對未按標準進行檢驗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為,要對有關機構和責任人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質并追究法律責任。
(十)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各縣區政府要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意見》(〔2012〕48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體力特征、道路條件、自然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學校服務半徑,盡量縮短學生上下學路途時間,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住建、規劃、交通運輸部門在規劃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時,要根據學校的設置作出具體規劃,合理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學生提供方便。各縣區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組織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安監等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標牌發放制度,抓好校車的源頭監管和路面管控。教育部門要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監督在校車上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建立健全校車安全運行GPS監控平臺,對校車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示、警告;要配合公安機關搞好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并對學校門前的標志標牌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排查治理。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學生交通安全隱患。公安交管部門要嚴厲查處接送學生車輛超速、超員和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堅決制止采用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以及拼裝車、報廢車等車輛接送學生。公安交警、交通運管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嚴查從事非法營運和無車輛保險、無承運人責任保險的“黑校車”,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十一)強化非機動車和電動自行車安全監管。市商務局要會同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依法加強電動車輛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非機動車通行秩序管理,嚴查電動車、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特別要嚴格四輪電動車輛通行管理,積極開展電動自行車、四輪電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摸底調查,掌握本轄區電動車輛的底數,為開展電動車登記業務做好充分準備。
四、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二)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各縣區政府要嚴格落實農村道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提高道路設計標準和安全性能,規范“村村通公路”建設,新建、改建農村道路要同步建設安全設施,已建成的農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加大資金投入,繼續把“公路安保工程”向農村道路延伸,改善農村道路通行條件。各縣區要統籌城鄉公共交通發展,大力扶持和發展農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范圍。
(十三)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各縣區政府要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拓展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覆蓋面。縣區和鄉鎮要分別成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人員力量,進一步完善農村道路安全監管工作。要在現有鄉鎮干部和農機監理人員中選配3至5人擔任專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實行鄉、鎮政府和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雙重管理,業務上受縣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隊指導。要依據轄區交通狀況,在交通流量密集的鄉鎮增設交警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警力。要從鄉、鎮現有人員中選調一定數量人員,充實到交警中隊作為文職輔警。要在足額保障人員工資的基礎上,參照人民警察保障標準妥善解決文職輔警的執勤補貼及崗位津貼。每個行政村確定1至2名交通安全協管員,配合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隊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交通安全管理站開展工作,負責本行政村機動車、農業機械和駕駛操作人的基礎性、勸導性管理工作,工資補助由縣區財政落實。
(十四)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建立專業執法、安全監管、交通協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傳員等“五支隊伍”;健全鄉鎮長、運管所長、農機站長、派出所長、交警中隊長“五長”聯動機制。農村派出所要積極參與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化解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開展道路巡邏管控,確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農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積極推廣應用農機安全技術,加強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發改、交通運輸、公路管理、公安、住建、安監部門要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設計階段的安全預評價和交(竣)工階段的安全驗收評價制度,在建設項目設計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吸收公安、安監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評價,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通車運行。對因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導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地區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
(十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科學規劃,逐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投入,對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墻等安全設施,設置標志標線。要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聯接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橋梁的安全保護。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加強公路養護和運營管理,對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要及時予以完善和修復,保障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于良好狀況。
(十七)建立完善交通事故應急保障與救援體系。各縣區政府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建設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統,搭建急救指揮調度信息平臺。要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建設,建立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現場處置、惡劣天氣條件下交通安全保障、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預案,組織協調公安、交通、民政、醫療、消防、保險等部門和行業,建立統一高效、運作靈敏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體系。要將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斷等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置,納入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區要盡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專家隊伍,配足必要救援設備,并將轄區擁有大型特種救援設備的單位納入救援管理體系,提高施救水平。市人民政府要每年組織1次道路交通應急演練,縣區政府要每半年組織1次道路交通應急救援培訓,并適時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演練。財政、公安、民政部門要按照《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甘政辦發〔2011〕154號)等規定,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制度,規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公安交管、運管部門要加強車輛保險、承運人責任險的督促和上路檢查工作力度,有條件的交警大隊和運管局可設立保險代辦窗口,方便廣大群眾就近投保。保險部門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運車輛承運人責任保險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的投保力度,發揮保險機制的預防和補償作用,確保事故受害者的賠償。氣象、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積極推進公路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對暴雨、濃霧、低溫、冰雪等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的防范應對能力。
(十八)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各縣區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意見,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根據不同等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各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隱患整改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要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道路安全隱患路段,全面梳理橋涵隧道、客貨運場站等風險點,建立管理臺賬,明確治理責任單位和時限,全過程監督整治情況。公路管理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單位要深入開展公路安保工程,對國省道干線公路上急彎、陡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和橋涵隧道等危險路段實施綜合整治,加強公路兩側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嚴防焚燒煙霧影響交通安全。住建、規劃部門要設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加強行人過街設施、公交港灣、公交專用車道、主干道中央隔離設施建設。安監部門要會同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對排查出來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督辦治理和檢查驗收。
(十九)切實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各縣區要把停車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基礎開發項目,提高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區、繁華商業街區、學校等人口密集區的停車場配建比例,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秩序。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和商務辦公場所等經營性場所合理配建停車場,達不到配建要求的堅決不予審批項目。要研究完善停車政策,鼓勵停車產業發展,實施多元化的投資建設主體,大力發展地下和立體停車設施。公安交管部門要堅持疏治結合,在整治違法停車的同時,鼓勵單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有條件的道路可以推廣路內分時停車、錯時停車、分類停車等措施,全面清理挪用、占用停車設施的現象,盤活現有停車資源。
六、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管理
(二十)嚴厲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公路巡查管控,加大7座以上客車、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格落實“六必查”,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駕毒駕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推廣使用電視監控等交通技術監控系統、車載查詢終端和手持式警務終端系統,提高對違法行為的發現、處置能力。交通運輸部門要完善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長效機制,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要責令當事人消除違法狀態,堅決杜絕只罰款不糾違。要進一步加大對非法營運車輛的打擊力度,嚴厲查處“黑車”尤其是縣鄉道路上非法載客營運的小型客車,全面凈化道路運輸秩序,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各縣區政府要制定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定期進行檢查,依法嚴格處罰。要大力推進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創建活動,加強城市道路通行秩序綜合整治,規范機動車通行和停放秩序,嚴格非機動車、行人交通管理。
(二十一)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市縣道路交通執法部門要強化信息技術和科技裝備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應用,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法人員的定期培訓,提高綜合素質,確保執法效果。公安、交通部門要按照資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則,建設交通違法行為智能監控系統,將交通監控信息通過公安邊界接入平通至公安網,共享公路收費站出入車輛的相關信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和執法效能。政府法制辦要協調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人民銀行、銀監會、保險行業協會等部門建立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準入等相掛鉤的制度。
七、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二十二)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各縣區政府應每年制定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傳力度,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在重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道、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充分發揮主管部門、汽車企業、行業協會、社區、學校和單位的宣傳作用,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民交通守法、安全和公德意識。建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隊伍,定期組織志愿者服務活動。
(二十三)全面實施文明交通素質教育工程。各縣區要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推行實時、動態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線服務。強化企事業單位員工交通安全教育,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全民普法和職業道德教育重要內容。進一步深化文明交通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將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內容。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平臺,加強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開展交通安全文明駕駛人評選活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實施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12分、發生人身傷亡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和申請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教育部門要將交通安全教育內容納入中小學校課程,作為學生和學校素質教育必修內容。
(二十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積極拓展交通安全宣傳渠道,利用青少年活動中心、市民廣場、農村重點集貿市場等陣地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創新宣傳教育方法,以學校、駕駛人培訓機構、運輸企業為重點,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推動在市、縣區開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網站、電視頻道,加強交通安全文學、文藝、影視等作品創作、征集和傳播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注交通安全、全民參與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圍。
八、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二十五)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嚴格執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規范,落實跨區域責任追究機制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開制度。對運輸單位的公路客貨運車輛一個月內發生2起(含)以上超員、超載違法行為的,除對駕駛人依法處罰外,依法對運輸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嚴格進行處罰。對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班、停線或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游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游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責令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六)加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督辦。嚴格執行重大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對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實行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和跟蹤整改落實,形成部門齊抓共管合力。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獎懲制度,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單位予以表揚和獎勵。對發生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區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并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聯合對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分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企業(業主)負責人等進行約談。對一年內發生死亡5人以上或發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九、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
(二十七)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勢,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市、縣區政府每季度召開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勢,評估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及時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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