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總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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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總則

篇1

關鍵詞:房屋建筑;設計原則;方法

中圖分類號: TU31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筑是凝固的藝術,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帶動了建筑業的快速、持續的發展。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建筑結構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屋建筑結構設計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建設使用者的生命與財產安全,高質量的建筑結構設計能夠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一致好評,能夠幫助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品牌形象。因此,房屋建筑的結構設計是至關重要的,設計人員一定要嚴格遵守相關設計規范和標準,堅持正確的設計原則和方法,尤其是對于房屋建筑物的關鍵部位要給予重點關注,確保建筑結構設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為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順利開展和高質量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礎。

1 房屋建筑結構設計原則

房屋建筑結構設計的最根本目標就是要保證房屋建設項目的實用性和安全性,更好的滿足建筑用戶對建筑物的各項需求。如果無法保證建筑的結構設計水平,輕則會影響到建筑物的使用壽命,嚴重的甚至會引發不同程度的建筑安全事故,造成不必要的生命財產損失或經濟糾紛。建筑結構設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一定嚴格遵循以下幾點:

1.1 善于把握建筑結構設計的重點和難點,做到“抓大放小”,增強設計工作的針對性,對于房屋建筑的關鍵部位,如基礎、屋頂、樓梯等,一定要投入充足的時間和精力,確保建筑物關鍵環節的設計質量。

1.2 要通過多項設計舉措,確保房屋建筑結構設計的安全性。安全是建筑結構設計過程中需要考慮的第一要素,只有在設計環節構建多條安全防線,才能更好的保證建筑用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1.3 房屋結構設計要堅持“打通關節、保持平衡”的原則。這主要是為了使建筑長期處于原始的靜態下,因為當建筑物內部力量不均衡時,建筑物構建之間的靜態平衡也將被打破,這時建筑物的整體結構和穩定性就會發生變化,建筑結構設計人員在設計過程中一定要考慮到這種情況,通過有效的設計措施和方法,避免建筑物構件相聚后導致的靜態失衡。

1.4 房屋建筑結構設計還要堅持“剛柔相濟”的原則,這有助于建筑物綜合職能的實現和發揮。如果房屋建筑結構剛性太強的話,那么變形能力就越差,當一個強大的摧殘力(如地震)在一瞬間襲擊時,房屋建筑需要承受的應力相當的大,首先房屋建筑結構局部破壞,最后整體全部毀滅;而太柔的房屋建筑結構雖然具有很好的形變能力,可以很好地削減外力,但容易造成形變過大而無法使用甚至全體傾覆。對于一個房屋建筑結構體系而言,剛度和柔性要保持適中的比例,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當地的地質、水文、氣候等因素。

2 房屋建筑結構設計的基本方法

2.1 結構平面圖的設計

設計人員在進行結構平面的設計與制作時,首先要做的就是對房屋建筑的施工環境和地質環境進行考察,增強結構平面圖設計的針對性和合理性。當房屋建筑位于抗震設防烈度在七度以及以上區域時,建筑結構設計人員必須通過計算機的結構軟件進行建模計算。而當抗震設防烈度低于七度時,結構設計人員可以在遵守基本抗震規范的基礎上,不進行建筑截面的抗震驗算。因此,這時建筑設計人員可以不通過計算機結構軟件進行建模計算,而是采取直接設計的方式,這有助于提高房屋建筑結構設計的效率。但是,設計人員必須對房屋建筑結構的局部受壓情況和整體受壓情況進行綜合考慮,確保結構平面圖的設計效果和設計質量。

2.2 樓梯結構設計

房屋建筑設計人員在進行樓梯結構設計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對于樓梯在個別位置上的不適,可以使用折板樓梯。折板樓梯鋼筋在內折角處要斷開分別錨固防止局部的應力集中;(2)樓梯高度的設計必須符合房屋建筑的基本要求,并保持各個樓層在位置上的一致性;(3)要確保建筑樓梯設計的擾度;(4)要避免首段梯板基礎的沉降,必要時可以增加梯梁的設計,提高首段梯板基礎的應力;(5)要重視梁下的凈空要求和樓梯梯板的寬度。

2.3 屋頂結構圖的設計

當房屋建筑的屋頂結構是坡面時,主要使用折板式和梁板式兩種結構處理方法。其中,在房屋建筑的屋脊線和坡度相對簡單、板跨度較小、建筑平面比較規整的情況下,一般使用折板式,相反的情況下一般采用梁板式,兩種結構設計方法都是偏心受拉構件結構,要注意板配筋的處理方式和板厚的設計厚度。同時,為了便于建筑施工人員對結構圖的準確理解,結構設計人員必須要有足夠的結構設計意識和空間概念,對房屋建筑的整體功能和設計需求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注重同建筑施工人員的溝通與協調。例如,在設計梁板的折角時,鋼筋的布置應有大樣示意圖;坡屋面板的平面畫法,應盡量采用大樣詳圖和剖面示意圖相結合 的方式。

2.4 基礎結構設計

作為房屋建筑的基礎,其設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設計人員在對建筑施工環境進行充分調研、選擇合理結構基礎的同時,還需要做好以下幾點:(1)要根據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壽命和結構耐力的各種要求,選擇合理的混凝土標號;(2)在建筑基礎的配筋設計環節,要合理控制基礎的配筋率;(3)在設計條基交接部位的鋼筋設置時,建筑結構設計工作人員要注重標準圖和詳圖的選用,確保建筑施工人員能夠更好的理解設計意圖;(4)不能反復利用條基交叉處的基底面積,并嚴格控制建筑基礎的寬度,尤其是在房屋局部墻體中有較大荷載時,同樣需要對基礎的寬度進行調整;(5)在對建筑基礎的構造柱進行設計時,要確保其定位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2.5 大樣詳圖的繪制

在對建筑詳圖進行準確繪制的前提下,大樣詳圖的繪制可以以建筑詳圖為參考依據,也可以以前期的詳圖為基礎進行完善。其中,建筑結構設計人員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一定要確保建筑結構在整體和局部上的受力合理性以及建筑施工的方便性,確保后期建筑施工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對外形尺寸和標高的繪制,也要確保其與建筑專業在協調上的一致性。

2.6 抗震結構設計

對一般多層砌體住宅結構,應優先采用縱橫墻共同承重或橫墻承重的結構體系:縱橫墻的布置要做到均勻對稱,沿平面內宜對齊,沿豎向應上下連續。而對應鋼筋砼多、高層結構住宅,則需要注意以下兩點:(1)框架與抗震墻等抗側力結構應雙向布置,以便各自承擔來自平行于該抗側力結構平面方向的地震力;(2)框剪體系的各抗側力結構要形成空間共同工作狀態,除了控制抗震墻之間樓、屋蓋的長寬比及保證抗震墻本身的剛度外,還需采取措施,保證樓、屋蓋的整體性及其與抗震墻的可靠連接。

3 總結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鎮化戰略的貫徹與實施,房屋建筑建設與結構設計的數量和規模還將進一步擴大,作為決定企業經濟效益和建筑物整體質量的關鍵環節,建筑結構設計人員一定嚴格遵守結構設計的相關原則、法規和標準,堅持正確的建筑設計方法,對于在建筑結構中出現的問題和難點,有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和應對策略,確保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正常運轉,促進房屋建筑工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1]孫玲玲, 閆金環. 淺談房屋建筑結構設計要點[J]. 科技促進發展(應用版), 2011,(04)

[2]邢貴龍. 建筑結構概念設計的優化措施分析[J]. 中國新技術新產品, 2011,(01)

篇2

第一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景區建設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旅游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提升景區品味,打造景區特色,實現景區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為加強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依照《建筑法》、《城鄉規劃法》、《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建設性詳細規劃》、《風景區民居建設風貌改造規劃》等依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景區內的所有單位、民居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進行建設、管理與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第四條縣旅游局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林業局、水保局、環保局、文化局、建設局、國土局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鄉鎮從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風景區建設與管理職責。

第五條景區內建筑(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民居)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風景區《總體規劃》、《建設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后,按照國家建設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第二章目標與原則

第六條建設目標:堅持以人為本,以規劃為先導,以保護生態環境、提升景區檔次為主要內容,整治景區環境、打造景區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著力推進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努力打造生態良好、風格統一、特色鮮明、設施完善、服務配套的精品景區(點)。

第七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必須符合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原則;

2、風格與風貌統一,特色突出,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3、不破壞生態環境與綠色環保的原則;

4、改建和新建結合,前期整治與后期管理結合的原則;

5、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要按照景區總體規劃和建設性詳細規劃要求進行,必要時應另行編制旅游風景區民居風貌改造規劃。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風格應突出當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適應小康社會生活標準,努力提升檔次和品位;要充分體現保護生態和節能環保的理念,并統籌安排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旅游風景區應按照景觀的觀賞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與不可再生性特點劃分為景觀核心區、建設控制區和接待服務區,實行分類管理。景觀核心區嚴禁建設與資源保護以及旅游服務無關的各項建設內容,景觀核心區內的民居應逐步搬遷、拆除;建設控制區可適應建設為景區接待服務所用的建設內容,原有的民居建筑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改造為旅游服務設施;接待服務區的民居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按照統一風格進行改造,開展旅游服務。

第十條本辦法頒布前在景區內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進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區規劃要求,與景觀不協調,需要改建或拆遷的民居,應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或拆除。對成片的民居建筑應通過風貌改造打造為旅游服務區。

第十一條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修的各種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規模、體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禁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第十二條在景區內施工,必須保護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完畢,必須及時清理周圍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在主要風景游覽區內施工應盡量避開旅游旺季。

第十三條對景區內被確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門牽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保護,對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影響其歷史風貌、建筑風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應予拆除。特別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價值的舊民居,應作為景觀進行保護、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景區內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跡。

第十四條景區內重要古建筑的修復,應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盡量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古建筑修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景區規劃要求,與文物、宗教部門協商確定,有計劃地進行修復。

第十五條景區內的商業服務業網點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置,凡不適合在風景游覽區設置的經營網點要限期遷出。

第十六條景區內的單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規定的衛生責任區,搞好衛生保潔,嚴禁隨意傾倒垃圾、污水、堆放糞便或其它雜物。飼養家禽必須遠離景觀和道路實行圈養。

第十七條要充分發揮政府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和引導作用,充分利用國土整治、扶貧開發、新農村建設、以工代賑、生態移民等各種項目,支持景區民居搬遷與改造。同時要加大對景區民居建設與改造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資金投入體系,保證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第十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門、風景區管理單位和風景區所在鄉鎮共同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對違反《建筑法》、《旅游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建設詳細性規劃》和本辦法,在景區隨意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除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森林、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旅游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單位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情節給予警告、經濟處罰。

第二十條負責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的工作人員,因,,造成景區資源破壞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民居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或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旅游主管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章附則

篇3

關鍵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體系;加強;工程質量

中圖分類號: TS958 文獻標識碼: A

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管工作既有質量上監督執法的要求,也有具體法規宣貫、現場協調的內容。為此,我們應從以下幾個途徑來開展工作:

一、建立完整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是保障建筑工程質

量重要條件

為了保障社會民生、保證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強化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作為完整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應必備的幾個條件:

1、健全體系文件(包括:(1)建設行政法規與技術標準目錄及圖書、電子文檔的收集(要定期更新);(2)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手冊、監督手冊、質監檔案、辦事指南、各項表格和執法依據; (3)考核制度與考核辦法),做到對所有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活動程序、內容、要求、結論的明確,做到任何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活動的受控;

2、過硬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對組織機構的要求:根據目標管理的需要,分解任務,從而設崗,不因某個人的變遷而影響體系運行,按體系文件的要求,做到符合對管理人員“權責利”一致原則、對工程監管“二覆蓋(報建不報建都要覆蓋)原則”和“全壽命(合理使用期內)”原則等;

對人員的要求:(1)足夠的專業知識;(2)較強的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管理經驗;(3)很強的工作責任心。

3、結合有限資源的高效運行

這里提的有限資源條件,主要指影響質量的主要因素條件(人、機、料、法、環);高效運行主要指科學的管理形式,如:“目標管理”、“聯動管理”;組織機構的管理形式為“矩陣式”等等;運行效果依據體系文件的獎懲;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效果與“循環上升(PDCA)”運行。

更值得一提的是,國外政府部門對建筑工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技術標準上的管理,且非常嚴格,而我們國內相對非常薄弱(如:我們很多監管部門連相關標準都沒有,如何能監督和宣貫),因此我們更要完善建筑工程技術監督體系建設這是完善我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必要途徑。這就要求我們首先對新標準,尤其是“強制性標準”,要有一個了解和掌握,通過在日常監督上、專項檢查上,考核工程建設是否滿足相關標準。

二、嚴格履行基建程序和執行規范標準,依法監管,不斷

加強和提高市場準入條件,進而使“責任主體”達到法規要求建筑市場的準入條件

建筑市場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實行了項目業主(法人)負責制、項目評估制、工程招標投標制、施工許可制、建設監理制和竣工備案制。

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方面,行政與技術法規一是突出了明確了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方。《建筑法》第十二條、《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總則第三條中明確了建設的各方主體單位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具備從業資格并依法對建筑工程質量各負其責,建設單位負全責,質量責任有關方主要指檢測、鑒定單位;二是強化了強制性標準的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2000年81號)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J503300―2001等14項驗收規范中強制性條文(黑體字部分),是涉及工程安全、衛生與大眾根本利益的問題。據統計顯示,出現絕大部分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就是由于違反了這些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規定,這些條文規定了建筑工程質量所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也是給《條例》以技術上的支持,凡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內容、程序和質量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則依據《條例》等給予相應處理;三是實行了備案制。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由“核驗制”轉變為“備案制”,備案制的意義在于結合《建筑法》、《條例》,充分體現“各負其責,建設單位負全責”,另一方面,在實施過程中,對質量驗收與評定的管理,體現“施工自評、設計(勘察)認可、監理評定、甲方驗收、政府監督”原則,而新的技術法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J503300―2001,體現“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主要指檢測手段)、過程控制”;四是大力整頓與規范市場秩序。結合此方面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規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建設局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也需處理了一批對質量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如:清查處理“五無”建設工程;進一步規范報建、報監;在工程“履約”、工程施工質量、工程質量投訴等方面,宣傳好的樣板,也公布差的企業不良記錄。

三、加強技術監督管理,依靠科技進步,推廣“四新”應用

加強技術監督管理是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走專業化的必由之路,是依靠技術標準說話、檢測數據說話,通過樹立技術的權威性,從而不斷增強政府的執法嚴肅性。

在“四新”的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特別是推廣應用10項“建筑業新技術”方面,建設部每年對推廣項目都有列表,指出相關技術與示范工程等,因此我們要根據實際需要,推出了與國家文件相配套的實施方案,做到以設計為“連動”,所有有關單位有計劃、有步驟的推廣,做到管理有“政策”,各建筑企業實施有“收獲”。

四、加強施工現場檢查監督是保障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不出重大質量事故的重要保障:

大多工程質量問題是通過施工現場的施工過程中才暴露出來的,如不能很好地解決施工過程階段的這些問題,工程就會留下質量隱患,甚至會引發重大質量事故,因此,我們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各有關質量責任主體單位的“質量行為”,要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1、對施工單位的監管:目前施工現場還存在兩種不符合要求的現象:一是尚有少數工地現場的管理存在著“一個包工頭、兩個施工員”現象;二是多數工地現場的管理制度與方法在制定方面顯得很好,但到現場上沒有徹底落實好,因而管理變成脫節、低效,這正是目前現場管理的問題所在。因而,我們要求在施工現場必須抓好質量管理體系(其組織機構及有關的程序、過程和資源)的建立和正常運作。組織機構的人員落實到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質安員、施工員和特種施工人員的資格要符合規定,質量管理制度要詳盡、質量責任要明確等,嚴格依照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做到“技術要交底”、工序要“三檢”和及時驗收與自評,把出現的質量問題通過工地的質量例會來解決好。材料與工序質量的控制,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部分,我們近幾年一直作為工作重點,做到“先試后用”、“見證取樣”和“材料報驗”,但仍未達到規范要求的主控項目(材料檢測批量及代表量與設計圖紙吻合,且經過施工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驗收評價),質監單位在此基礎上,進行一定數量的“抽檢”,使得材料控制達到了一個較好的局面;工序過程的“交檢”須按照有關規范要求,由施工方工程技術負責人、監理參加,實行了在施工自檢基礎上的隱蔽驗收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控制,我們根據新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J503300―2001等14項驗收規范中強制性條文(黑體字部分)的內容,要求施工單位對工程材料的檢測批量、測量資料、保障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的檢測、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檢測、主要強度指標、分部分項評定要有施工單位公司的確認,從而履行好對施工工程質量的責任。

2、對監理單位監督:要根據《監理規范》的要求,在其資質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認真設置監理機構,其人員資格要符合規定,例如,不是監理工程師,就不能去組織隱蔽驗收工作;不是總監理工程師,就不能主持審批項目的監理細則等等。做好監理規劃或監理細則、并嚴格按照其對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體系(驗收統一標準附表A的十一條)及運行情況的進行,要多檢查、多督促;把好“材料”的報驗關、工序“交檢”的質量驗收關、主持好工地例會、加強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的監理、做好工序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積極準備主持好工地的質安例會,對出現的質量問題,負責跟蹤處理,并在監理日志上予以記錄;對“四新”內容,組織論證并予以確認,對工程材料的檢測批量、測量資料、保障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的檢測、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檢測、主要強度指標、分部分項評定要有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確認,從而履行好對施工工程質量的管理責任。

3、對勘察設計單位監督:主要強調監管其在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依照《條例》和有關規范要求,地質勘探部門要加強試打樁或基槽驗收和備案工作;設計單位也要加強圖紙會審與技術交底工作和隱蔽驗收工作和備案工作,對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結果予以確認,對工程各主要分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分項)質量的確認。

篇4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縣城建設管理、規范城區建設行為,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縣城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縣城總體規劃》,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進行建設。每個公民有權對違反縣城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根據《縣城總體規劃》規定,我縣縣城規劃區范圍東至穆家寨,南至千惠渠畔,西至朱家寨鐵路橋,北至北坡山頂。

第三條縣城建設管理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縣建設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單位、農(居)戶建設規劃管理工作,城關鎮、東南鎮人民政府配合建設局做好城內四村、城郊六村即(穆家寨、楊家莊、營溝、北坡、朱家寨、鄭家溝)的村容村貌建設整治、管理、村民居住宅建設和臨街沿路范圍內的個體私營戶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條縣城規劃區內,單位、集體建設、村民(居民)住宅建設、管線建設、臨時建設必需申請用地許可,并嚴格按批準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單位集體建設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六條村民宅基地的審批,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村建設規劃,符合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建新繳舊、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七條城區村民宅基地審批面積標準,每戶不得超過二分,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宅基地申請戶要逐戶現場勘察,核準方位、四址和地類。

第八條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會書面提交宅基地申請書;

2、村委會審核同意并公示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3、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上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第九條村民宅基地審批后,由國土、建設、鄉鎮、村、組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方位、四址、地類勘測、定址放線。

第十條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縣城建設管理實行由建設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即“一書兩證”)。

1、選址意見書的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和建設功能要求、建設依據、規模、選址地形圖等有關文件資料,向縣建設局提出選址申請;

(2)縣建設局根據規劃要求,提出項目選址初步方案,會同環保、土地、電力、氣象、消防和設計單位等方面現場勘察,分析論證確定選址方案;

(3)根據審核確定的選址方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批準的計劃任務書、選址地形圖,向縣建設局提出定點申請;

(2)縣建設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按照縣城規劃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道路紅線、建筑紅線、建筑退讓、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高度控制、景觀設計、工程管線、設計標高、環保、消防、氣象、抗震等規劃設計要求。

(3)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

(4)下達建設項目用地數量及位置座標,簽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審批手續。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批準的項目計劃文件、建設用地批件和總平面規劃圖,向縣建設局提出建設申請;

(2)縣建設局根據縣城規劃和建設項目功能要求,提出地面控制標高、建筑紅線、建筑體量、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層數、建筑性質、建筑立面造型、建筑裝飾、色調及環境協調等規劃設計要求,與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要求一并作為施工圖案設計的依據;

(3)審定設計方案,進行正式施工圖設計;

(4)審查施工圖,填寫建筑工程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5)辦理規劃定點手續,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縣城重要地段及主干道路交岔口或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現場定線,須由縣建設局報請縣政府批準或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辦理工程招投標及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城區村(居)民建設住房須持有縣土地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批復原件和復印件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紙,按管理范圍向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鎮村(居)民建房申請表》,并征得四鄰同意簽字并加注村(社區、居)委會意見后,由建設局按規定現場核查定線。經審查符合《縣城總體規劃》和《縣城詳細性建設規劃》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會同申請人所在鎮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現場勘驗放線后,憑放線單方可正式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管線工程管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批準計劃文件,向縣建設局提出路由申請,填寫《管線工程申請表》;

2、踏勘現場,研究并確定管線工程路由方案,提出規劃要求,填寫《挖掘、占用道路申請表》;

3、現場測量定線,交納押金辦理開挖手續;

4、開挖后回填前,須經現場驗線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工程竣工驗收并提交工程檔案資料后,退回押金。

第十四條臨時建設,須經縣建設局審查批準,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收取一定的保證金,到期后無償自行拆除。

臨時用地,須經縣建設局審查同意,發給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向土地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在縣城規劃區內建房、開山、挖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棄垃圾等行為,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縣城環境,影響縣城規劃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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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需求;供給;監理;理論

1需求與供給

經濟學中所說的需求是指消費者在一定的價格水平下和一定的時間內,愿意并且可能購買某商品和勞務的數量;而供給是指廠商(生產商)在某一特定時期內,在一定價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夠出賣某種商品的數量。市場就是一種機制,供給與需求的力量相互作用,從而產生了均衡數量,即市場均衡。在市場經濟中,沒有一個單獨的個人或組織專門負責生產、消費、分配和定價等問題,市場均筏的形成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自動調節的過程,當需求和供給變動時,市場均衡應隨之變化,形成新的均衡點,達到新的均衡。

2強制性的監理供給與被動性的市場需求環境

由于我國工程監理從一開始就是作為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所形成的建設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新制度提出來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不僅在各級政府部門中設立了主管建設工程監理的專門機構,而且制定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提出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并明確規定了必須實行工程監理的工程范圍。政府一手調控市場,一手加強監督管理,兩手都要硬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過程中的重要職能和鮮明特色。不管建設單位需不需要監理,只要是在明確規定了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范圍內的工程就必須監理;不管建設單位有沒有能力進行工程監理,只要符合必須監理的工程也必須委托監理企業進行工程監理。這種強制性的政府干預監理供給環境,造成了建設單位的被動需求。

不可否認,強制監理的實施,對監理工作能夠在全國范圍內迅速展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多年的實踐經驗也證明強制監理供給環境下的許多不適應:

①監理數量的不適應 強制監理導致地方層層加碼,監理覆蓋面無限擴大,導致監理人員數量難以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②監理質量的不到位 由于監理覆蓋面過大,監理力量嚴重不足,造成監理工作不到位;

③強制監理使那些具備工程管理力量的業主被迫選擇監理企業一方面是業主假委托,無限度壓低取費,擾亂建筑市場,另一方面是背景下,加重了監理企業業主和監理兩套班子同時履行對同一工程的監督管理,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

3建立市場需求導向下的工程監理理論

1)監理階段的范圍

我國監理階段的范圍是全過程監理還是僅限于施工階段監理是困擾監理界多年的一個問題。《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只規定了工程監理在施工階段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但都沒有明確指出,工程監理就是局限于施工階段。盡管《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只適用于施工階段,但在前言中明確指出:工程監理的

內容包括了建設項目的全過程。最新使用的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培訓教材《建設工程監理概論》、《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投資控制》都囊括了全過程監理的所有內容,即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招標階段、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并強調了全過程監理的重要性。

目前建筑業所面臨的難題是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雖然全國大多數省、直轄市和自治區有審圖公司對設計圖紙的質量進行把關,但只是事后控制,而不是對設計階段的全過程監控。有的設計圖沒有進行嚴密的校對與審核,在施工階段變更頻繁,嚴重地影響了施工階段進度控制。加之,大多數業主不懂專業技術,即使業主的工程造價人員也不精通有關設計的專業理論,不可能對設計人員的結構設計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議。如果說施工階段監理是監理工作的重點,設計階段監理則是監理工作的核心和難點,應在施工階段監理取得成績和經驗的基礎上,逐漸推進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為我國的工程監理逐漸向全過程延伸創造條件,而不是鼓勵建筑企業向項目管理公司轉化。

2)工程監理的服務性

在國際上,建設項目管理按服務對象不同分為建設單位服務的項目管理和為承建單位服務的項目管理。而我國的建設工作監理制規定,工程監理企業只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即只為建設單位服務,不能接受承建單位的委托為其提供管理服務。

作為只為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專業技術服務的建設監理行業,其本質應該是服務,既然是服務就必須服從服務業的特點與運作模式。如果監理企業沒有創出自己的服務和品牌,不能讓業主看到或認識到監理的工作價值,監理企業不可能有長期而廣闊的上升空間。

服務的發展主要取決于需求,而不是政府的保護。政府的政策導向也確實會直接影響到行業的發展,特別是現階段,監理作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法定的監督者,既要承擔起政府賦予的社會責任,更要遵循市場規律。一些專家認為,政策的制定者應充分了解行業的特點和對監理服務的要求,通過各項管理政策充分鼓勵和引導企業向優質、誠信的方向發展。政府應尊重市場發展和運行的規律,通過規則引導和行政手段,促進監理企業向專業化、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建設咨詢顧問行業方向發展,從而增強行業自身的能力。

3)工程監理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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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 質量監督 管理措施

質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要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整體水平,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的整體水平。

1 我國現階段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從整體上看,政府對建筑工程質量階段監督管理是從建筑工程質量形成的先后順序描述政府對其形成過程的各階段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管理,是以建筑工程的實體質量是否形成為界線將其分為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3個方面,是實現全面、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1.1施工前的監督管理工作

主要是對有關設計、勘察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以及對設計、勘察單位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重點放在對設計、勘察文件的審查監督把關上。一旦發現其違犯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設計和勘察文件,可以通過直接的經濟處罰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責任主體承擔由其失誤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質量責任。

1.2 施工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應圍繞三大分部的現場監督,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閉環監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在對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中,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現場實體質量的檢查方式應采用科學的監測儀器和設備,提供準確可靠、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通過監督抽查,保證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保證建筑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貫徹落實,從宏觀整體上把握建筑工程質量和結構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強程序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技術控制。

1.3 竣工后的監督管理工作

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把關監督管理。首先要保證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對國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響;其次是把裝修、維修和維護的質量監督納入建筑工程全壽命質量監督管理的范疇,要杜絕或減少由于裝修、維護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造成對已有建筑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環境質量的破壞,引發質量事故,避免由于維修、維護的質量達不到要求給國家和公眾用戶的生產生活環境造成直接損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將工程質量管理納入經濟管理的范疇,以解決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生質量問題住戶找不到責任方的后顧之憂。

2 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措施

2.1實行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

施工許可制度和使用許可制度是世界各國政府對于建筑工程質量微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德國、美國、新加坡等都是實行兩種許可制度的代表國家。通過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的具體實施,既避免了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盲目上馬,給工程建設參與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又杜絕了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給國家和使用者合法權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在這些發達國家,竣工驗收由業主、承包商及中介機構負責完成,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并不直接參與具體的竣工驗收工作,也沒有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的任務,頒發使用許可證是在竣工驗收之后。我國(健筑、法))確立了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需要介入竣工驗收并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筆者認為,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許可制度,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本著“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國際慣例原則,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應由核驗工程質量等級轉變為監督竣工驗收工作。

2.2集中管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

國際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主要分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幾種形式。在德國,凡是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項目,均由聯邦、州建設部或地方建設局發揮業主作用,進行統一籌建,而不是由最終用戶擔任業主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陸路交通管理局、電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根據工程性質分別作為業主負責組織實施。在我國,一方面,現階段的建筑工程絕大多數仍屬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當數量的建設單位并不真正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能力,已經成為導致建筑市場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對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應由國家建設部和各級地方建委設置專門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從可行性研究、設計委托、施工發包,到竣工驗收,實施全過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給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不能直接參加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這些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屬于非盈利性常設組織,既代表政府行使業主職權,又在工程項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職能,其行為接受計劃、財政、審計、監察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這種做法可以先行組織試點,取得一定經驗后,再推廣應用。除此之外,對于國家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政府應該堅持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強化政府對于重大工程質量的監督控制。

2.3 建立健全建設法律體系

縱觀發達國家成功的建設管理經驗,我們發現,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建筑業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完善建設法律體系上。健全的建設法律體系是建筑市場高效有序運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各國的建設法律體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規條例、規范標準三個層次。基本法律作為國家建設法律總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規條例屬于基本法律的實施細則,構成政府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由專業部門或專業協會、學會制定,具體結合不同專業特點,指導限定各種技術活動。

2.4 完備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制度

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勘察、設計、施工的生產能力明顯過剩,過度競爭造成了不良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引發了一系列的市場混亂問題。

所以在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應該按照市場運作規律進行宏觀調控,國際上建設管理比較成功的國家,無一不在建筑市場的準人制度上大做文章。嚴格的注冊專業人員許可制度和企業資質等級管理制度,在有效約束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正當從事專業活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2.5 發揮新技術在工程監督實體上的應用采集完整的監督動態信息。

為了充分利用信息系統,我國在監督信息系統中的Et常監督模塊里,涵蓋了與工程監督有關的大量條目,如記錄實物質量問題、記錄資料問題、發現工程質量結構隱患、使用功能隱患、查處劣質工程、發出整改通知、處理質量事故、監督抽測、監督抽檢、分部工程驗收等,界面統一,操作簡便。對同一類型的建筑有關的數據輸入設有快速復制功能,數據錄入后,即可分類查詢統計,只要打開電腦既可隨時了解到受監工程的情況,同時也可及時了解質監人員的工作情況和工作質量,使系統具備了內外兼備的檢索功能,無論是領導或工作人員,均可隨時獲得自己工作中需要的信息。

3 結束語

在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所面臨的形勢下,依法進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加強對建筑工程責任主體和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同時要以人為本,加強人才培養和監理的作用,各方共同配合,共同協調,相互監督,將會使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參考文獻:

[1]黃林.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J].統計與決策,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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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市區在建工地、待建工地、拆遷工地的現場管理,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促進在建、待建、拆遷工地文明施工的規范化、標準化和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04)、《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在建工地,是指進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待建工地是指尚未開工的,正在進行開工準備工作等所占用的施工場地;拆遷工地是指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除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凡在市區范圍的在建、待建、拆遷工地上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本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在建、待建、拆遷工地現場管理監督指導,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自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在建、待建、拆遷工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建工地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拆遷工地開工前,業主應將相關資料報送建設工地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得在在建、待建、拆遷工地上從事施工活動。

第五條凡從事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的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有關施工活動。

從事工業與民用建筑構筑物、圍墻等附屬設施及由政府部門統一拆除的農民房的拆除工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從事施工活動,并加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努力使在建工地創建成為市區級及以上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開工前必須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制度應包括傷亡事故控制指標、創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目標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在建工地必須按有關規定實施“數字化”監控管理工作。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項目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應上墻,并落實到人;總分包單位和聯營各方,企業和項目部與班組均應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設置專、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臨時施工用電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專項施工方案,按照住建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施工工藝要求、特點及國家有關消防規定,制定有針對性的建筑施工消防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級應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嚴禁使用非阻燃型的密目式安全網。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有關要求對建筑施工消防防火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工程監理單位負責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在建工地、拆遷工地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項目部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對各工種、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履行班前安全活動,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和機械操作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的主要施工部位、作業點、危險區域、通道口等,設置相關的安全標志;在施工路段和交通要道交叉口設置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標志、車輛導向標志、警示燈、照明燈。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章文明施工

第十五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必須按有關規定實行封閉式管理,沿工地四周應合理、連續設置圍墻,圍墻材料應采用磚塊砌作(拆遷工地可采用夾心彩鋼板圍護),要求壓頂、粉刷、刷白,符合美化、亮化、凈化要求,墻面應定期刷白,設置進出口大門和門衛值班室,制定門衛制度,嚴格外來人員進場登記制。

待建工地由建設單位或業主按有關規定實行封閉式管理,沿工地四周應合理、連續設置圍墻,圍墻材料應采用磚塊砌作,要求壓頂、粉刷、刷白,符合美化、凈化要求。

第十六條在建工地出入口、主干道、機械作業加工區、外架子底部及外側、生活區、辦公區等區域的地面必須砼硬化處理,并設置排水系統,保證排水暢通、無積水,土方應集中堆放,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第十七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現場的建筑材料、構件、料具、廢料必須按施工總平面圖布置堆放,布置合理,并懸掛標牌,標明名稱、品種、規格數量等。在建筑物內施工的,垃圾的清運必須采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

第十八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現場應設置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活動室等臨時設施,并與施工作業區明顯劃分,食堂必須有衛生許可證,炊事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施工現場如場地狹小,可另選場地設置生活設施。凡生活污水(食堂、衛生間等)不得直接排放,必須經過相應處理后按有關規定排放。

臨時設施應采用有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合格彩鋼板活動房,并符合環保、消防要求。為確保臨時設施主體結構安全,臨時設施搭設層數不得超過二層。

第十九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現場必須配備專兼職消防員,并根據施工現場特點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高層建筑還必須按要求設置消防水源,現場動用明火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并設動火監護人員。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在在建工地、拆遷工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噪聲、泥漿等對環境的污染,并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需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到相關部門辦理夜間施工手續,并做好社區工作,制定落實相應措施,防止或減少對居民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現場必須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進出車輛必須進行清洗,從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運輸應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采取覆蓋措施。

第二十二條市政管線工程施工(如污水、燃氣施工等)應做好臨時封閉施工措施,設置警告、警示標志標牌,并落實專人監護,夜間應設置禁示燈。

第四章安全防護

第二十三條在建工地落地式腳手架搭設高度應符合有關規定,落地式腳手架基礎、縱距、橫距、步距、剪刀撐、連墻件等必須符合專項方案、設計計算要求。

第二十四條在建工地懸挑式腳手架應按分段懸挑設置,每段懸挑高度應符合規定要求,懸挑桿件、卸荷方法、縱距、橫距、步距、剪刀撐、連墻件等必須符合專項方案、設計計算要求。

第二十五條搭設所用的新鋼管、新扣件應有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保證書;所有鋼管、扣件使用前檢測實施見證取樣制度,必須在監理單位見證取樣后,試件送法定檢測單位檢測。

外架子所有桿件必須作防銹處理,立桿漆黃標,外立面剪刀撐、防護欄桿、擋腳桿(并間隔設置擋腳板)、底排立桿,各臨邊防護欄桿、通道及設備防護棚等桿件均須漆安全色標(黃黑相間色)。

第二十六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使用的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網、安全帶必須采用合格產品,有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質量合格證明。預留洞口、電梯井、樓層臨邊等防護設施應定型化、工具化。

第二十七條在建工地基礎施工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支護,基坑施工必須按要求做好臨邊防護、有效的排水、降水措施,設置專用通道供作業人員上下。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地模板支撐系統的桿件材料、基礎、間距和剪刀撐、縱橫向支撐設置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立柱底部應有墊板,立桿嚴禁采用搭接。

第二十九條承重支撐架的搭設施工必須由專業施工隊伍承擔,施工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上崗證(建筑架子工)。

第三十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三級配電、三級保護系統。總配電箱(屏)、分配電箱、開關箱,必須全部采用備案產品,安裝的位置、高度應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配電線路必須全部采用電纜線埋地敷設。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

第五章機械設備

第三十二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施工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在建工地、拆遷工地的木工機械、手持電動工具、鋼筋機械、電焊機、攪拌機、氣瓶、翻斗車、潛水泵、打樁機械等施工機具,必須使用機械性能良好,保護、保險裝置齊全的設備,并經有關單位驗收合格后使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未涉及部分按國家、部頒標準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若本規定有關條文與國家、部頒標準和上級有關文件有沖突的,以國家、部頒標準及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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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3-0071-02

文化遺產是指由先人創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遺存,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一切經人類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文化遺產凝聚了人類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類文明世代相傳的寶貴精神資源和物質財富,是溝通歷史與現實的文化基礎。本文通過對三個代表性國家文化遺產的法律界定、分類與分級等基本問題的研究與整理,希望有助于我們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學術交流中做到知彼知己,同時,也希望對我國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有所參考與借鑒。

一、日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日本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無形文化遺產實行保護最早的國家,也是最早提出無形文化遺產概念的國家。1950年5月日本政府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并于同年8月29日開始實施,在總則的第二條為文化財所下的定義中,其內容包括了五個方面: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及傳統建筑群落;其中“無形文化財”是指那些具有較高歷史價值與藝術價值的傳統戲劇、音樂、工藝技術及其他無形文化載體。因為無形文化財所具有的“無形性”特征給指定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因此,人們在指定無形文化財時也常常將這些無形文化財的傳承人――表演藝術家或工藝美術家們一并指定。但他們本身并不叫“無形文化財”。另外,在保護有形民俗文化財的同時也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生產生活習俗、信仰、節日和民俗藝術等無形的民俗財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

《文化財保護法》規定,對被指定的無形文化財進行保存和實施記錄整理,以及對傳承者進行培養等經費的支出,要由公費負擔一部分,并在此基礎上還建立起了保護“重要無形文化財技能保持者”制度,即所謂的“人間國寶”制度。對擁有這些重要無形文化財技能的個人或團體(技能保持者)也同時給予認定,即認定為前述的所謂“人間國寶”。關于認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學省下屬的文化廳在咨詢文化財專門調查會成員的基礎上篩選出認定名單,提交文化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后,由文部科學大臣最終批準并頒發認定書。文化廳長官負責監督被認定的“人間國寶”,人間國寶在傳承絕技時,要進行記錄、保存并公開,使他們實現藝術價值。

在具體操作上,認定分為三種形式:對具有高度技能的個人進行認定,稱為“個項認定”;對兩人以上成為一體共同表現的技能保持者進行認定,稱為“綜合認定”;對技藝表現上缺少個人特征,且屬多人共同表現從而形成一體感的整體技能保持者進行認定,稱為“保持者團體認定”。這些“人間國寶”每年可以從政府那里得到200萬日元補助金,以鼓勵他們不斷提高技藝和悉心培養后繼傳承者,但須向政府報告該款項的用途。同時,文化廳還對技能保持者(人間國寶)所屬團體,或技能保持團體培養后繼傳承的事業,也進行資金補貼。

《文化財保護法》盡管只是一部日本國關于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對后來整個國際社會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制度的制定、對于人們觀念的更新,都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事實也證明,這部法律對日本乃之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今天教科文組織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借鑒于這部法律。日本的保護實踐也表明,政府的重視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這也是日本之所以能夠比較好地保存傳統文化的秘訣之一。

二、法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國家。1840年,法國頒布了《歷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關于保護文物的法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在法律法規上還體現得不那么充分。但是它通過設立“文化遺產日”,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歐洲對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法國的“文化遺產日”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周末,所有博物館向公眾敞開大門,公立博物館免門票,像盧浮宮、凱旋門等著名博物館和歷史古跡也在免費開放之列。私立博物館門票減價,它們可以得到稅收優惠。“文化遺產日”的前幾天,法國文化部和各省的文化機構都會向公眾推薦參觀名錄,全國的參觀點達一萬多個。“文化遺產日”那天,人們扶老攜幼,舉家出動,朝圣般地參觀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增強了法國民眾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意識。

在法國“文化遺產日”活動的影響下,歐洲文化遺產保護活動也蓬勃地開展了起來。1991年,歐洲理事會確立了“歐洲文化遺產日”,同年歐洲其他數十個國家陸續舉辦這項活動,有了第一個“歐洲文化遺產日”。從此,“文化遺產日”成為全歐洲的活動。現在,40多個歐洲國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個周末舉辦“文化遺產日”活動。可見,法國設立的“文化遺產日”不僅對法國,而且對整個歐洲社會乃至世界在加強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面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三、意大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個使用國內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化的國家。意大利具有較為完備的傳統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它除了在1889年制定《文學藝術版權法》外,還制定了關于文化遺產及傳統手工業保護的法律。意大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制定的保護制度之主要特點體現在: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享受無限期。如果以盈利為目的而使用民間文化的,不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門的許可,還要繳納一定的使用費,把收來的使用費以基金的形式進行管理。20世紀60年代末,意大利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護”的理念。規定歷史文化中心區90%的原住居民必須留下來,保護生活在那里的居民的原有生活狀態,實現“同樣的人住同樣的地方”。像建于公元一世紀的阿雷納露天劇場這樣的歷史文化遺跡至今保存完好,每年在這里舉辦歌劇節,意大利的音樂文化,吸引著五六十萬游客。意大利鄉村“生態博物館”旅游的興旺,也是本國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亮點。生態博物館就是把當地的自然環境、歷史文化遺產如傳統的磨坊、釀酒坊、打鐵作坊、甚至過去燒炭的土窯等,和濃郁的鄉村節慶、傳統歌舞、服飾等傳統文化習俗、村民的生產生活方式一體化地、整體互動地保護起來,展示給外來的旅人,吸引了大批的國內外游客。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整體性保護,又促進了旅游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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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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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照明管理應當遵循經濟實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建設與經濟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照明的規劃、勘察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電力、建設、規劃、交通、公安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體負責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等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經與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后,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資源、節能和環保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的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住宅區應當設置功能照明設施。

在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應當根據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統籌設置功能照明設施。

第八條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鄞州區城市建成區內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范圍包括:

(一)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及其他城市景觀河道的兩側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立面及頂部;

(二)繁華商業區范圍內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立面及頂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兩側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立面及頂部和綠地;

(四)公園、綠地、機場、碼頭、車站和城市立交橋等城市基礎設施;

(五)體育場(館)、劇院、美術館、博物館、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體育文化設施;

(六)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設置景觀照明的設施。

城市景觀河道和繁華商業區、城市主干道路兩側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具體范圍,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縣(市)、鎮海區、北侖區景觀照明設施設置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的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范圍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其配套資金應納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總投資。

在實施本條第一款的建設項目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城市照明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并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城市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一條城市照明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改造及相關材料設備的選用采購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城市照明技術規范、合理用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安全規范、光污染控制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或者設置的城市照明設施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建設和改造。

第十三條城市照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城市照明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制度。

政府投資和政府為主投資的城市照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或政府采購。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大修經費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建設、改造經費,應當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鼓勵社會資金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功能照明設施、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由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設施所有權人負責。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設施維護技術規范進行維護。

第十六條由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維護的,應當經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設施安裝、施工質量及安全標準;

(二)符合納入統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術和安全標準;

(三)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

(四)具備完整的技術資料和檔案。

第十七條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維護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費用,應當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城市照明設施出現故障或損壞,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第十九條除不可抗力外,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當每天啟閉,啟閉時間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啟閉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由社會資金投資建設且由所有權人維護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時間開啟,所需費用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作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二十條城市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樹木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或者影響照明效果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綠地或者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先行處理,同時立即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植樹、挖坑取土或者在城市照明設施上設置通訊線纜、宣傳品、廣告等物體的,應當征得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城市照明設施技術標準及安全規范要求實施。

第二十二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責任人應當妥善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照明設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壞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就損壞城市照明設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涂、劃、刻、寫、晾曬衣物;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和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盜竊、損毀城市照明設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業主單位不同意建設、改造的或者社會資金投資的景觀照明設施未按照規定時間開啟的,按照《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植樹、挖坑取土或者在城市照明設施上設置通訊線纜、宣傳品、廣告等物體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照明設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照明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照明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照明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設置、維護城市照明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城市照明設施的;

(三)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涵義:

(一)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采用路燈照明等形式,以亮化城市、便利市民生活為目的的照明總稱。景觀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輪廓照明等形式,以美化城市、商業宣傳、豐富城市夜景為目的的照明總稱。

(二)城市照明設施,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用于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地上地下管線、燈桿、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三)城市建成區,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