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語錄范文

時間:2023-03-31 17:06:4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個性語錄,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個性語錄

篇1

2、明明喜歡的是你,卻在你面前開著你和別人的玩笑。

3、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東流。

4、多少人曾愛慕你年輕時的容顏,可是誰能承受歲月無情的變遷。

5、無論你今天要面對什么,既然走到了這一步,就堅持下去,給自己一些肯定,你比自己想象中要堅強。

6、當你覺得你可以為之奮斗的時候,別放棄。等待是很難過,但后悔會更難過。

7、鳥兒美在羽毛,人們美在勤勞。

篇2

2、愛情里,累的永遠是主角,傷的永遠是配角。

3、你的過去我來不及參與,你的未來我要緊緊相依。

4、原來有一種難過,只能讓人默默流淚,卻無法放聲大哭。

5、哭到再也沒有眼淚可以繼續的程度,心上的傷會有多深?

6、愛情從來只有兩種結局,不是殊途,便是同歸。

7、我們在不同的世界迷失了方向怎么去追。

篇3

一家人對命運的抗爭,攪亂了她的心

2012年9月的一天,金馳和媽媽李樸,見到了沈陽沈河區少年宮的李璐老師。“孩子對音樂的興趣越來越濃。不知他是不是這塊料,想請你看看。”從李樸濕潤的眼睛里,李璐一點點了解到金馳的過去――

1985年,金馳出生在沈陽一戶普通工人家庭。出生后,無論用什么玩具去引逗,金馳總是面無表情;無人時,一般嬰兒都會哭鬧,金馳卻異常安靜。

金馳一歲多時,李樸帶他前往兒童醫院。全面檢查后,發現金馳身體指標都挺正常,唯一毛病就是說話慢。李樸又帶著金馳輾轉省內各大醫院,被告知沒任何問題。

說是沒問題,可到了上幼兒園時,沒地方肯收這樣“不說話”的學生。好不容易入了園,金馳的交流總出現障礙,導致他經常挨欺負。有一次,有孩子好心招呼他一起跳繩,金馳不想參加,卻不知怎樣回答,情急之下竟抓起石子,用力朝對方丟過去。幾個孩子一擁而上,對“不識好歹”的他拳打腳踢……

1992年,在北京一家專業機構,鑒定確認金馳患有自閉癥。李樸說:“這病怎么治?影響日后上學嗎?”專家嚴肅回答:“你的問題太天真。還想著上學呢,先訓練生活自理吧。”李樸這才得知這是非常嚴重的精神類疾病,90%的患者要靠別人照顧。

2003年起,經過赴京的數次康復訓練,金馳的情況得到了明顯好轉。李樸夫妻一起辭職,全心陪護兒子,手把手教會了他基本生活技能、簡單的人際交往。

金馳一家對命運的抗爭,攪亂了李璐的心。她當即表示:“這個不同尋常的孩子,我收下了。”

漫步荒涼礦山,終于發現一粒鉆石

上課第一天,李璐教金馳唱一些簡單樂曲。對于數字與音符,金馳總記得又快又準,但旋律中表現的喜怒哀樂,金馳絲毫無法體味。情緒的起伏往往是一首歌的靈魂,不了解這些怎么可能學好?李璐頗費了一番思量。

三天后,在南街道“陽光之家”里,李璐教金馳演唱歌曲《父親》。由于此前進行了基礎培訓,金馳每一個音都唱得挺準,可他唱歌時不與旁人交流,不是看天花板就是盯著地面,手指還經常在空中亂畫。每教完一小段,李璐需要大喊大叫,才能引起他的注意。

沒半個小時,李璐便身心俱疲。窩著一股火,李璐拿出最大的耐心與之周旋,可金馳根本不領情。只見他嘰嘰咕咕,不知在說什么。李璐湊近聽了半天,原來,他唱煩了,在給自己講笑話。

如此“目無尊長”,李璐正想著如何小小教訓他一下,孰料,見她在“偷聽”,金馳停下來,學起機器貓,古怪頑皮地大叫。李璐哭笑不得……

這樣的孩子,如何去教?一個星期后,李璐想放棄。李樸流著淚求她堅持。李樸說,國內對自閉癥的認知還不普及,有專門福利保障的機構,都針對16歲之前的孩子,或60歲以后的老人。26歲的金馳不學個“一技之長”,今后豈不是無路可走?

苦苦思索之后,李璐想嘗試“重復式教授法”。歌手陳奕迅的曲目情緒變化強烈,非常適合呆板的孩子來演唱。李璐將金馳拉到面前,讓他看清最細微、須臾即逝的表情變化,“歡笑聲,歡呼聲,吵熱氣氛,心卻很冷……”

一次不行,來兩次,兩次不行,三次四次……半個多月后,有了成效。一天早上,李璐發現,金馳正模仿她這幾天的表情,一板一眼地對著話筒,“當你在風暴中前行,請高昂起你的頭……”李璐驚訝地看到,金馳加了“大無畏”與“陶醉”的表情,盡管有些生硬。

像久久漫步在荒涼礦山之中,突然發現腳下有一小粒鉆石,李璐興奮地挽起他的手臂,一起唱起來:“走下去,繼續走下去,希望在你的心中……”

更讓李璐感觸的是,在李樸培養下,金馳為人友善,有時交流不通暢,他也不急,會拿出筆記本,與人“筆談”。金馳還會記日記、寫文章。這一切讓李璐感到,金馳完全懂得世界的美好、友善。也許正如李樸所言,用歌聲這把鑰匙,也許能轟然打開他的情感之門。

星雨天籟,兩份母愛引他走入陽光

了解的加深,讓李璐下決定,要改變人們對自閉癥的誤解,那就是――有視力卻不愿和你對視,有語言卻很難和你交流,有聽力卻總是充耳不聞,有行為卻總與你的愿望相違。

李璐又開始琢磨不斷“實戰”,讓金馳融入社會這個舞臺。2008年開始,她在“陽光之家”定期為金馳舉行個人“音樂演唱會”。來的觀眾,有些是李璐的學生,有些是來幫忙的志愿者。

第一次登臺表演,一束橘黃燈光打過來,金馳有些緊張,微微顫抖。李璐鼓勵他:“記住,你是在為兩個媽媽演唱。一個是生你養你的媽媽,另一個是教你演唱的媽媽。”

金馳不安地踱了幾步,果然在正中央站定,天籟般的聲音慢慢流溢,“天上的星星有很多,你是最孤單的那一顆……”

一曲完結,李璐帶領十幾位觀眾,起勁地鼓掌。金馳興奮得臉都漲紅了,羞澀地鞠了一躬,情不自禁地加唱了一首《世上只有媽媽好》。李樸也忘情了,沖上小舞臺,擁住金馳,在他臉上用力吻了一下,淚眼婆娑地喃喃道:“沒想到你進步得這樣快,媽媽真的沒想到……”

2010年,為了讓金馳的大腦神經更活躍,增加他對音樂的理解、感知,李璐采用了“加強與跟隨療法”。比如上下樓梯時,一邊輔助他行動,一邊在他耳邊唱起《樓道》,“走上了樓梯,我知道從此會出現改變……”別人送來禮物,金馳忘記回饋微笑,李璐會用歌聲提醒:“都被你淺淺的微笑了……”金馳難免鬧些小情緒,李璐用歌聲勸解,“這次是你不經意的離開,成為我許久不變的悲哀……”

2014年,金馳明顯變得善解人意,開始與周圍人對話。一次,他嘟著嘴對旁人抱怨,“李老師對我要求太高了,什么歌都讓我唱,還讓我聲情并茂。”聽到他孩子氣的話語,李璐笑了,暗暗感慨:“誰說自閉癥孩子都‘來自星星’,歌唱已經打通了星星與地球間的道路……”

2016年1月,這對師徒組成“星雨天籟”組合,排練并演唱了《最美的歌兒唱給媽媽》《在那桃花盛開的地方》《陽光路上》等一批勵志作品,頻頻參加各種慈善晚會、歌唱比賽。

金馳適應非常快,極享受比賽過程,迅速征服了觀眾。獲獎無數的同時,金馳笑得越來越開心,眼神也越來越到位。

篇4

建筑和室內設計作為作品,對風格的關注是很重要的。對風格的評述,不一定是優劣,而是在于風格之間的區別,探究其特征之所在。例如文學,《水滸傳》與《紅樓夢》,不能說孰優孰劣,只能說兩者有不同的風格、個性。前者大刀闊斧,后者溫馨文秀,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風格。如現代建筑,密斯凡德羅的作品,往往從“凈化”出發,少就是多,簡潔中求精美;賴特的作品,則在造型和空間處理中見韻味,在環境中追求有機整體性。這兩位建筑大師,幾乎每一件作品都貫徹著這種風格,也可以說是他們的個性

風格從何而來?這個問題可謂一言難盡。但回答這個問題沒有更多的實際意義,倒是研究作者的創作思路是很有價值的。什么叫“思路”?思路與思維形態有關。英國哲學家休謨(1711-1776)認為,人的思維有兩大類:一類是邏輯思維,抽象的、結構性的;另一類是形象思維,形象的、感覺的。(后來生理科學研究認為,大腦的左右兩半球,一半為邏輯思維,另一半為形象思維)作為藝術文化的創作,顯然屬形象思維。建筑和室內設計(創作)當然以形象思維為主,但與繪畫、小說、音樂等相比,卻有更多的邏輯思維成分,因為建筑和室內設計含有功能性和科學技術性,因此也并不是純形象思維。

形象思維對于作品的創作來說,不是收斂、歸納式的,而是發散、聯想式的。先舉兩個例子:

有9個點,整齊地排成三行三列,要求用連續的直線,只許3折,把九個點全部穿過。用常規的思維形式顯然是行不通的,必須“出格”才能成功。

用四根筷子(不許折斷),能否搭出一個“田”字?同樣需換一種思維,將筷子的端部(事先設定要用一頭圓一頭方的筷子)合成一個“田”字。這時“田”字內的空間變成了實的筷端;相反筷的邊沿卻換成了“田”字的實線。這是更深一層的思路了。

設計師在創作過程中,就要運用這種形象思維方式。當然室內設計還應當顧及許多條件:功能的、結構的、材料的以及時代性、室內語義的等等。

室內語義,這是一種專業所特有的設計思路。例如有些初涉者不懂得材料的特定意義,因此做出來的形象好像紙糊成的,虛假的;或者空間缺乏均衡感等等。當然,室內語義,也和建筑語義一樣,是個難以說得清楚的詞,不過你可以在應用(設計)中學,邊做邊體會,慢慢會理解的,這就是“悟”。

室內設計思路須從功能、技術出發,但如果作為一個作品,僅僅用這些要素進行創作是不夠的,這些只能視之為基礎性的(但是又是必不可少的)要素,還應當上升到對風格和個性的追求。當然初涉者會難以把握這一層次,但不著急,在設計過程中自然能把握的。

風格總是表現性的。表現什么?表現對時代、思潮的見解,表現作者的思想、情態和藝術傾向。例如居室中的客廳,往往是居室所有空間中最值得表現的地方,這里是家庭中的公共空間、共享空間。因此,這里也最能體現出設計者的風格和設計思想。在這里,可以看出設計者對“家庭”的理解,人際關系的理解,以及對時代的理解等等。通過這里的一門一窗,一墻一柱,地板、天花、過道、樓梯,以及各種材料、色澤、燈光配置、家具等等許多的“語素”,表述出作者的創作思路和藝術風格、個性。每個設計者都有自己作品的個性,如何理解個性,用室內設計自身的語義難以說清,還是回到音樂,回到貝多芬或劉熾的作品,相互比較,也許能有所領悟,這就叫“比興”。

風格總是表現性的。風格與功能、技術等要素沒有什么關系。說得更確切些,風格是在功能、技術等實現的基礎上表現出來。例如茶座,是在滿足人們喝茶(功能和技術)的基礎上,追求一種以“茶”為主題的空間形態。這里的“茶”,就是風格所追求的“表現”。中國的茶文化,包括種茶、采茶、制茶、包裝、水質、沏茶、茶道、茶具、茶室空間及關于茶的故事等等綜合而成。要做出茶室的風格、個性,設計者須從這些文化內涵(當然還應當包括當代的時念和當代茶文化理念)中尋找,表現出自己的作品風格和個性。

如上所說,美國建筑師賴特的作品,很有自己的個性。他的作品的風格和個性,就在于對形的表現,以他自己的話說:“我喜歡抓住一個想法,戲弄之,直至最后成為一個詩意的環境。”(引自《建筑師》五,219頁)。他的作品在理念上是表述他的“有機建筑論”,但在形式上、直觀的形象上,則表現出自己的作品個性,造型多變而統一,具有節奏感和韻律感。他的代表作流水別墅,就其形象來說則是:不同方向、不同材質,但同一要素,有機地結合(上下、前后幾個塊體的組合)。他的另一個代表作———紐約的古根海姆美術館也同樣,圓的、方的、高的、低的,前面的、后面的,但也有同一要素(母題)貫串起來,有機地結合成一個整體,或者叫和諧。

其實室內設計作品也同樣具有這種個性之美。如芬蘭科學中心(見《室內設計與裝修》2001-5,24-29頁),從個性來說則是強調對未來的探索的表達,反映在空間形態上,其個性(風格)就表現在空間的莫測乃至消失。人似乎置身于茫茫宇宙,令人產生更多想象的余地。當然我們不太清楚這位作者的其他作品。如果把他的幾個作品放在一起,也許更能領悟他的風格和個性。

又如德國卡爾斯魯厄的國家藝術和多媒體設計研究中心(ZKM)和卡爾斯魯厄綜合大學(HFG)設計學院,改建舊廠房作為研究機構和學院,不說改建工程上的事,只就其中所展現出來的風格和個性,其實也是很有意義的。這些工業建筑表現出二十世紀德國工業時代的魅力,所以作為文化積淀,改造后的建筑形態,從其風格和個性來說,近乎斯提爾派(Style),其中多用粗黑線和簡潔強烈的色塊,令人聯想起畫家蒙特里安(1872-1944)的作品(實例見《室內設計與裝修》2001-6,62-65頁)。這就符合原來建筑當時的建筑思潮。從這些空間的風格和個性來說,雖然我們不知道作者本來的風格和個性如何,但至少在這一作品中給我們如此的理解。反過來說,這一作品出于改建、利用,因此作品本身的個性反映了當時當地的原型。這也可以理解作者的設計思想,當然也可以說這就是作品本身的風格和個性。

我們對室內設計風格和個性的研究還是很不夠的,而只有對設計風格和個性作深入的研究,才能進一步提高室內設計的水準。當今是多元性的時代,風格和個性特別顯得突出,有研究的必要。風格和個性看來比較抽象,但仔細想來也并非不可捉摸,例如室內色彩,有的喜歡強烈的色塊,有的喜歡淡雅,用線腳紋飾。又例如有的喜歡在照明、光和色方面有更多的表現;有的喜歡作更多的細部裝飾;有的則喜歡用簡潔的建筑本身的構件來表現。不論是居住空間、辦公空間、餐飲空間等等,風格和個性總是如此。

風格和個性還有更深層的內涵,須我們去研究、發掘。設計師也要創作出具有鮮明風格和個性的作品,讓我們喜聞樂見。

風格和個性,也使我們聯想到我們的一些媒體,如《室內設計與裝修》、《現代裝飾》等專業雜志,能否對作品的風格和個性方面進一步關注、多作評論呢?如今,對建筑和室內作品的評論局面還沒有完全打開,我們沒有專門的評論家。筆者以為室內設計作品的評論局面甚至比建筑評論還不景氣。關于建筑和室內作品的評論,在一些發達國家,不但有專門的評論家,而且其地位高于設計師。這個局面如何打開?還須靠我們自己。專業性雜志關注評論也許責無旁貸。能否在這些雜志上開個專欄,對古今中外各種室內形態都可以評論,尤其更須重視現代的作品。

篇5

這與舊目的論自身所存在的問題不無關系。在亞里士多德那里,目的論是對“事物朝向某一口標實現其自身的理由”所進行的解釋。但在此,亞里士多德所說的目的,更多的是對一種“事物實現自己本性的自然傾向”的強調。因此,目的論本身具備一種對必然性的強調,目的預先即已籠罩在事物發展的整個過程中。但此后的目的論的發展出現了庸俗化傾向,失去了其解釋力和產生新知識的能力,于是其地位逐漸被因果論所取代。庸俗目的論認為,礦物質的存在目的是為了植物能夠生存,而植物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動物的生存……庸俗的目的論是一種外在的目的論,其特征是把只適用于認識層面的理論強行擴大到本體論層面,把只適用于人類活動的目的范疇擴大到對自然的解釋。這其實已經是對亞里士多德的反對。在亞里士多德那里,目的論是內在的,強調事物的本性和必然性。但不可否認的是,傳統目的論確實普遍存在著“將目的外化而將其看作是自然界的一種普遍原則”這一傾向,并且缺乏對此種范疇之誤用的限制。    

而另一方面,因果論自身對嚴格性的強調也是有限的。早年休漠對此有過著名的探討。他認為因果觀念是這樣被建立起來的:人們知覺到兩個觀念在時間中相繼出現,并且如果觀察到這兩個觀念此后又重復依此順序出現,那么人們就會將先發生的觀念稱為原因,把后出現的稱為結果。久之就會形成一種習慣,即每當看到一個觀念時便聯想到另一個觀念。這種在經驗的基礎上通過聯想而形成的恒常的連貫關系,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因果關系。換句話說,因果觀念的來源只是具有普適性的直覺,其證明基礎依賴的也只是直覺的普適性。若一個連貫的聯系不完全符合普遍相同的直覺,這個連貫就很容易被約定俗成的因果觀念判斷為假。由此可以發現,因果觀念自身正是通過一種具有誤認結構的悖論性方式而被建立起來的。也正是于此,我們可以發現黑格爾哲學所具有的標志性的“圓圈式返回自身”的誤認性論證方式,有可能會為以因果觀念為基礎的傳統哲學論證思路帶來新的反思。    

笛卡爾哲學式的典型論證思路的特點是,首先必須確定一個自明且無疑的出發點,并且認為,若此出發點為真,且基于此出發點的論證過程是充分嚴格的,則基于這一出發點的結論就必然為真。不難看出,這個以因果論為前提的論證思路本身就具有誤認的色彩。在這種單線性論證模式下,起點證明終點,終點要依靠起點的正確性來保證。但問題是,這一獲得絕對正確之起點的工作,難道不需要依靠某種方法么?例如笛卡爾所使用的普遍懷疑方法,其標準本身正是一個最需要論證的問題。故而在這種單線性思路的影響下,以因果論觀念為指導的經驗主義者執著于要求在一個推理的鏈條中,其最初環節必須為其后的所有內容提供擔保,而其后的推論結果都要依賴于起點的真理性,并且它們的正確性都依賴于起點而獲得。這種無可置疑的起點,就是歐洲近代哲學傳統所宣稱的“第一原理”。而黑格爾哲學正是對歐洲傳統的形而上學中的形式思維進行了反思。“黑格爾認為,形式思維的方法,是一種真理一次完成論。傳統本體論把實體作為認識之外現成地獨立存在的東西,要認識它,關鍵在于認識的工具和方法。唯一的方法似乎只能是理智直觀,因為經驗的方法只能認識偶性,而思維的推理總是要追溯到第一原理。因此真理是直接現成的。實體已現成地在那里。如果從這種要求對“第一原理”進行一次性準確無誤的把握的思維方式出發,就自然會認為,將某種“誤認”的“錯誤”視作起點的認識或理解理論是一種謬誤。因為形式思維現成性的思維方式已經在理論上漏過了認識和理解活動所應具有的運動性。    

而黑格爾哲學所提供的思路則表明,事實上我們無法找到這樣一個牢不可破、始終不變的出發點作為某種不可動搖的基礎。因為,一切理解和認識都必須處于一種作為整體的全過程之中,并需要通過這一全過程才能得以獲得自身的意義。而出發點本身也可能在具體的過程中被修改和修正,甚至可以說,這一出發點正是需要通過全過程才能得以成為其自身。這就是說,黑格爾哲學并不是一種認為出發點自身包含著結果的循環論證,正相反,它恰恰是在用一種時間性的視角強調著“出發點不能對結果進行保證”這一真實體驗顯示于我們的事實。黑格爾哲學的一個關鍵之處就在于,它強調認識和理解的全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在邏輯上都是必須的,有其不可替代性,我們不能跳過其中的某一步而直接達到認識、理解,或是“真理”的終點。斯拉沃熱·齊澤克對此曾評論道:“若我們想省去誤認所造成的痛苦的彎路,則我們便會因而失去真理自身;唯有完成此誤認,我們才得以獲得他物的真實本質,并同時克服我們自身的欠缺。  

但同時我們又必須清晰地意識到,黑格爾哲學在這一問題上雖然具有值得重視的新內容和新思路,但卻依舊存在著將目的論擴大到本體論層面進行使用,而不是僅將其合法使用限制在認識論層面的危險。因此,本文引人“誤認”這一概念以試圖在這一問題上起到一種限制性作用。也就是說,之所以不直接沿用黑格爾的“辯證法循環”之概念,而是用“誤認”將其內核進行重新診釋,是因為本文希望,將此種具備悖論性特征機制的可能性范圍和使用范圍嚴格限定于認識和理解的層面之內。悖論性的認識和理解結構在泛化意義上的應用始終是無效的。“誤認”不能擴大應用于世界概念上,“悖論”也不適于傳統本體論的領域。強調“誤認”概念的原因,是試圖說明理解和認識之性質的一個側面,即將“結論”“真理”的獲得始終看作是一個旋渦式的修正性過程。我們的理解事件和真實的認識過程,既不是事先知道將要得到的是什么然后再按圖索驥地活動,亦不是沒有任何趨向性在先的、白板似的盲口摸索。強調“誤認”概念,即是要求于思考這一真實的理解和認識過程中所展現出的發生機制。故必須把“誤認”的悖論性結構僅理解為,在認識和理解事件之發生過程中才具有的機制,其領域應僅限于此。我們在休漠哲學中也能夠看到這樣的區分和限制,即休漠對因果問題的質疑只限制于認識論層面而不是本體論層面。休漠并非是在聲稱客觀世界不存在著兩個事件之間的因果性,而是要求作為認知主體的我們去解釋我們何以能夠了解這種聯系。    

比之黑格爾的“螺旋式上升”結構,“誤認”更接近于一個現象學的方法或概念。理解過程中的因果鏈條處于一個具有時間性的漩渦之中,所謂“結果”其實是(它自身的)原因的原因。如果說“理解的循環”以一種預先誤認作為開始,這即是說我們不可能在理解活動的起始處就已經掌握著我們最終要找到的東西。我們最終要找尋的口標需要通過整個實際理解的過程才能向我們顯現其自身。實際上“誤認”這一概念追求的依然還是一種嚴格性。這一嚴格性正是被現象學通過“絕對的自身被給予性”概念所強調的“面向事物自身”的嚴格性。而傳統二元論前提下的認識和理解理論,由于在具體實踐發生之前,即已經事先對某種理解標準和意義標準進行了“預先假定”,實際上便失去了對這一嚴格性的追求。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誤認”是一種拉康哲學式的、同時也更加具有發生現象學色彩的“理解的循環”。    

很明顯,黑格爾式的“誤認”結構強調了在理解和認識的過程中被提供的目的所具有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在這個意義上,“誤認”概念的內核可以說關聯著一種目的論。但這不同于近代因果論確立之前曾流行的古代哲學式的‘舊的論”,而是一種具有時間維度的新形態目的論。也就是說,一種強調人的價值的目的論。    

在“誤認”的結構中,我們所關聯的目的并不是先天地或者內在地被直接給出的。這個目的的給出處于生成性的時間場域中,與人的具體體驗始終關聯。之所以說關于這個結構的“誤認”概念杜絕了舊目的論的問題,是因為不同于舊目的論,“誤認”概念沒有將目的看作是第一性的、純粹的或者不可分析的。相反,目的,特別是最初的目的,始終需要在具體的、時間性的實際體驗中被反復修正和構造。也就是說,在“誤認”的過程中被關聯的目的始終是具體和感性的,而不是空洞和抽象的。這就在杜絕了舊目的論的問題的同時,提供了去建構一種在具有解釋力的同時,也能夠對認識和理解進行目的性研究的新理論的可能。這個理論之所以是新的,是因為它強調借由某種目的而得以開始的某個具體認識或理解的全過程,都始終會與這一目的本身相互影響。并且在這個前提上,注意到“人的存在”在這一目的與過程的交互作用中所具有的價值。    

“誤認”本身就是辯證法的完美個案。具體的認識和理解過程正是通過“誤認”的開始獲得其否定辯證法的完成。這也正是我們試圖討論的黑格爾式的、區別于循環論證的錯誤形式的另一種“循環”,在認識和理解過程的螺旋上升結構中,主體的干預,即預先誤認這一“錯誤”,總是從一開始便已經被積極地囊括于理解發生的過程中了。    

“誤認”概念的引人恰恰說明了人之存在的不可取消性,正因對真理的認識和理解不可脫離于這一旋渦式的機制,故絕不會有離開了人的、某種純然的和機械的對“真理”的認識和理解。“誤認”對于被預先接受之前提在理解和認識過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的強調,正相通于本體論診釋學對于前見與個人存在之關系的強調。“個人的前見比起個人的判斷來說,更是個人存在的歷史實在。”  

篇6

傳統勞動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是社會學的科層理論。該理論認為造成群體問不平等的原因是由于不同群體獲得財富、權力和聲譽的資源不同,獲得較少資源的群體追求平等與自由的難度會更大,從而逐漸淪落到弱勢群體的地位。因此,在法律制度上應該作出傾斜性的規定。該理論的典型代表是馬克思,他認為自然分工引發社會分工,產生私有制并由此形成階級,社會分層是社會成員沖突的結果。哈貝馬斯認為階級出現并非源于經濟領域變化,而是政治秩序出現后的事物,是政治秩序通過統治關系將社會成員組織到了不同的血統中,形成不同的階級。

我國立法者正是基于勞動者是勞動關系中弱者的前提判斷下進行相關立法的,具體制度大多都是為傾斜性保護勞動者而設計的,最終的目的是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然而,社會分層理論下的不平等是否必須通過傾斜性法律保護才能實現平等?我國勞資地位的不平等和社會分層理論下的不平等是否是一個概念?通過傾斜性的法律制度能否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筆者認為將社會分層理論作為我國傾斜性勞動立法的理論基礎有失偏頗。

首先,從勞資力量不平等推出傾斜性勞動保護,需弄清的基本問題是中國勞資力量的不平等是否是經濟發展的自然產物?是否是勞資沖突的結果?追溯歷史,1953年,中國政府為解決大量農民涌入城市所造成的問題,分別從戶籍、就業、口糧三個層面制定了限制農民自由遷徙、在城市獲得口糧和就業的政策,從而人為地導致農民和城市市民的差距。國家后來逐漸允許農民進城務工,但是,由于戶籍、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措施沒有得到根本的改進,導致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和雇主之間的力量對比仍然很懸殊。此外,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也一直沒有承認勞工應有的結社權、團結權和罷工權。勞工在先天力量不足、后天存在遏制的情況下,怎么敢和雇主進行像西方國家一樣的勞資對抗?因此,中國勞資力量的不平等不是經濟發展的自然產物,而是國家干預后的結果。而社會分層理論中的代表馬克思所主張的不平等是經濟發展的結果,是階段斗爭的結果。從這一點看,我國傳統勞動法理論將社會分層理論作為傾斜性立法的理論基礎有失偏頗。

其次,我國勞資力量的不平等是否只能依賴傾斜性法律制度呢?前面講過,勞資力量不平等根本上是傾斜性制度的結果。因此,解決不平等的方式根本上也必須通過政治、經濟等多方面的措施來改變勞動分工所形成的不平等,實現勞資力量的均衡。傾斜性法律保護不是對錯誤的糾正,而是對錯誤的延續。社會分層理論的代表哈貝馬斯也認為不平等出現的原因既有經濟原因,也有政治原因。因此,我國傳統的勞動法理論也是對社會分層理論的片面理解。

最后,傾斜性法律保護是否能夠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呢?我國立法者的目的是通過國家干預的手段實現社會正義。誠然,正義是人類社會追求的價值。正如羅爾斯所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傾斜性法律保護必須通過國家公權的干預才能實現。然而,如何處理國家干預與社會自治的關系是理論界不可回避的難題。哈耶克主張最小政府理念,反對政府的過度干預,批判政府必須確使所有的人都始于平等的起點并確使他們獲得同樣的前提的觀點。由于我國國情的原因,政府如何干預?在多大范圍內干預?這些都是非常難以界定的。勞動權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權,需要國家在政治、經濟、法律等多方面履行給付和保護義務才能真正實現,光靠國家的法律是不能實現真正的正義的。正如美國勞動關系學者約翰巴德強調:勞動關系調整的目標就在于盡量實現效率、公平和發言權的平衡。

二、傾斜性勞動立法的現實困境:極易出現從契約到身份的反向運動

梅因在1861年發表的《古代法》一書中有段著名的論斷: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至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他認為社會通過契約的方式來分配財產比按照個人的地位來決定進步得多。當以身份作為財產分配的基礎時,實際上是強調當事人之間地位的不平等,由此便形成了身份型社會。而契約關系強調的是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強調當事人之間地位的平等,在此基礎上形成契約型社會。然而,隨著社會分層的不斷發展,現代社會中逐漸出現了強勢主體與弱勢主體的結構體系,于是很多學者主張國家應該對弱勢群體進行傾斜性保護。在現代社會,國家以當事人的身份為依據進行傾斜性立法保護會不會出現從契約到身份的反向運動呢?理論界對此觀點不一。有學者認為現代社會中的身份與近代社會中的身份內涵不同,國家的傾斜性立法保護注重的是自然人之間實體地位的差異,有利于實現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的轉變,因此,現代社會中的傾斜性立法保護不會出現從契約到身份的反向運動,這是歷史進步的體現。筆者對此觀點不敢茍同,下面對此作簡要探討。

社會法的基本理念是強調傾斜性保護,也就是說社會法強調根據社會主體的強弱地位來分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質上是一種不平等保護,目的是通過扶持弱者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正常情況下不會出現從契約到身份的反向運動。然而,傾斜性保護并不是任意性的,社會法中的傾斜性保護必須具備以下兩大特征:一是傾斜性保護只能限制在傾斜性立法上。也就是說,立法上可以對弱者的利益進行傾斜性規定,但在司法上仍然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因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了,若允許司法有權對弱者傾斜的話,勢必會導致新的利益分配不公。二是傾斜性立法也只能限制在傾斜上,立法必須為當事人之間的自由協商留有一定的空問,因為社會合作需要意思自治。也就是說,法律只能在宏觀層面上對涉及一些社會基準問題做出強制性的、明確的規定。如在勞動立法中的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問標準、勞動保護標準等。在中觀層面上,法律要重視意志表達的群體化,充分發揮團體契約在社會合作中的重要性。在微觀層面上,法律應該為每個具體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保留協商的空問,充分發揮個人契約在實現意思自治中的作用。勞動法屬于社會法的范疇,毫無疑問,勞動法也應符合社會法的主要特征。事實上,我國目前的勞動立法并不具備社會法的以上兩個特征。在下文中筆者將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為例進行簡略闡述。

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該法)并不符合社會法的立法上傾斜、司法上人人平等的特征。為了刻意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該法創設了雙倍工資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違法解除的雙倍懲罰規則等。可以說,該法從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解除都作出了對勞動者有利的傾斜性規定,這一點是勿庸置疑的。然而,在司法上,法官在判案時是否做到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呢?實踐中一些勞動者為了得到雙倍的工資故意不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善,資惡成為社會大眾的一種思維定式的背景下,法官往往會潛意識地認定是用人單位不愿簽合同,而不是勞動者故意不愿簽。與此類似的情形還有很多,筆者在此不再贅述。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的勞善,資惡的立法假設。因為在中國的勞資矛盾日趨尖銳并且呈現集體爭議的趨勢下,傾斜性勞動立法很容易引起社會的共鳴,在輿論和學術力量的推動下極易引起社會對勞資矛盾產生片面的認識,使現行的法律從具體變得異常抽象,最終使社會不是通過契約,而是通過身份來進行利益分配。

其次,該法并沒有為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留下充足的空間。從《勞動合同法》的整體條文來看,該法不僅在社會基準領域作了一些強制性規定,還在本應由單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個人協商的領域作了一些強制規定,嚴重忽略了意思自治在社會合作中的重要性。例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違法解除合同的懲罰規則等完全屬于當事人之間協商的領域,該法卻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完全不顧用人單位的利益。除此之外,整部法律主要在于構建勞工個別維權機制,對勞工群體與用人單位問的團體契約關系只是作了非常簡略的規定。由于我國勞弱資強的現狀還未從根本上改變,因此,僅靠單個勞動者的力量很難實現勞資利益的平衡。在某種程度上,忽視團體維權機制是該部法律遠未達到立法者初衷的重要原因之一。總之,該法過于強調對勞動者的強制性保護,嚴重忽略了契約的作用,久而久之,極易使社會重新陷入身份的時代。

三、傾斜性勞動立法的變革路徑:堅持個體契約團體契約的立法范式

中國市場經濟是在逐漸擺脫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下發展、壯大的,迄今為止,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仍然受到很多政治、社會因素的束縛,自由、平等的價值目標依然是社會所不斷追求的。從社會結構的變遷來看,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實質仍然是從身份到契約的發展過程。在大多數生活領域里,契約仍然是人們權利義務的主要來源,中國遠未走出契約時代,只不過現代社會中的契約與梅因所指的契約存在量變的不同。近代社會中的契約強調單個主體的自由、平等,而現代社會中的契約更多的強調社會團體的自由、平等。在中國的勞資領域里,單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力量差距,僅靠傳統的個體契約已經不能實現勞資力量的平衡,這時就需要充分尊重勞工三權,充分發揮團體契約的作用,真正實現勞資的平等合作。傳統的勞動立法建立在勞資對抗的理論基礎上,旨在通過扶持弱者以對抗強者,這種傾斜性立法是對團體契約的嚴重忽視,違背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極易陷入契約一身份陷阱。筆者認為在勞動法領域構建團體契約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勞動立法必須明確肯定勞動三權,這是團體契約的基本前提。勞動三權包括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和集體爭議權。結社權又稱團結權,指的就是自愿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某個組織的權利。這個組織必須是依法、自由、自主、自治所形成的,叫什么名稱并不是很重要。集體談判權是指結社以后與對方進行集體交涉的權利。集體爭議權是指當集體談判談不成時,要通過集體爭議這種壓力機制和手段,去迫使對方再次坐到談判桌前,或者迫使對方作出必要、合理的讓步。這三種權利合稱為勞動三權,其中,集體談判權是中心權利,結社權是集體談判權的前提,集體爭議權是集體談判權的保障手段。通常在市場經濟體制比較完善的國家,這三種權利是勞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的,只不過稱謂不同而已。一般來講,勞工自我組織起來的組織叫工會,而雇主方的代表叫雇主協會,勞工享有的集體爭議權叫罷工權,而雇主享有的是停工權。為什么經常說勞動三權叫勞工三權呢?因為三權的基本屬性和功能是鋤強扶弱,對弱勢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談判權與爭議權本質上是一種人權,也是私權意義上的公平交易的權利。既然是一種私權利,國家就不能剝奪,充其量可以限制,但是一定要注意一個限度和正當性問題,這方面需要憲法和基本法律作一個合理正當的安排。我們國家一直回避勞工的談判權和罷工權,那是因為立法者一直把勞動三權當成政治性問題來對待,一談這個話題就恐慌、害怕。其實,勞動三權就是市場經濟里面的基本的定價機制和分配機制,如果規范得當,它將發揮很強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不能把它作泛政治化的理解。對于我們國家來說,勞動三權中最為敏感的權利是勞工的罷工權,這也是對勞工最有價值的一項權利。在下文中筆者將對這一權利的建構作一簡要探討。

從國際立法體例來看,賦予罷工權的形式有多種,有的是通過憲法明文規定,有的則是通過其他成文法或判例來確定。從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通過憲法確定勞工罷工權是一種較普遍的做法。但是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通過憲法確定罷工權在短時間內很難實現。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英國、美國、加拿大等一些國家的做法,通過部門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目前可以先在勞動立法中作出明確規定。在具體的規定上,必須明確罷工的原因、罷工的主體、罷工的前置程序、罷工的處理機制等重要內容。首先,從罷工的原因來講,罷工雖然可以分為經濟性罷工和政治性罷工,但基于我國特殊國情,我國的罷工只能是經濟性罷工,并且只能限制在集體談判領域。其次,在罷工的主體上,只能限定為工會,這是為了防止勞工自發組織起來罷工,破壞秩序,但是工會在組織罷工前一定要充分發揚內部民主,通過嚴格的表決程序才能展開。最后就是必須明確規定罷工的前置程序、罷工后的處理機制以及對非法罷工的懲罰。國外罷工的前置程序有強制調解、仲裁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專門設立調解組織,在調解組織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必須采用司法程序,也就是通過仲裁和判決后才能進行罷工。在未得到判決前或判決不允許罷工而罷工的屬于非法罷工,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就算是合法罷工也只能限制于企業罷工,不能威脅到社會的公共利益。隨著我國社會矛盾的逐漸尖銳化,必須要將罷工納入到法律軌道中來。從國外實踐來看,在完善法律的指引下,罷工的數量和危害都在逐漸減少,罷工并不可怕,怕的就是無法可依。

其次,加強勞工團體組織的獨立性改革,這是落實勞工三權,實現團體契約的關鍵。雖然《勞動合同法》賦予企業工會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勞動者,通過平等協商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以此來協調勞動關系。但由于工會體制的不完善與國家的不重視,導致工會在機關、事業單位扮演了二政府的角色,在企業充當起了用人單位的代言人,從而使勞資雙方的團體契約形同虛設,集體勞動關系實際上尚未形成。因此,我國工會要想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必須處理好工會與政府、工會的上下級以及工會與企業問的三層關系。

篇7

綜合性學術期刊的改革首先要具有問題意識。一直以來,問題意識薄弱、原創精神匱乏、學術氛圍浮躁、人均論文數量低、國際影響力弱等問題困擾著學術界。由于綜合性學術期刊的讀者比專業性學術期刊更趨大眾化,這就要求編輯關注基礎學科的發展方向,瞄準社會熱點和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專題性稿件,分析問題并探尋原因,貼近現實,貼近生活,為社會熱點難點解決問題服務。注重原創精神是學術期刊辦刊的基本原則。當前,各高校在教師職務聘任、研究生導師遴選和各類成果評比中實行學術道德問題一票否決制,以高校學報為典型代表的綜合性學術期刊也應當據此對抄襲剽竊、無償占有學生成果、低水平重復、一稿多投等學術不端行為采取“零容忍”措施,大力倡導在科學研究中百家爭鳴,營造生動活潑、真實原創的學術氛圍。關注學術前沿是創新的源頭活水。綜合性學術期刊應當學習專業性學術期刊關注學術前沿的辦刊思想,借助高校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成果的平臺,高度重視學術前沿和交叉學科研究成果。比如《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既有傳統綜合性學術期刊根據一級學科設立的分學科欄目,也有根據武漢大學的研究基礎與特色設立的交叉研究欄目。比如哲學板塊下的教育部名欄“中國化研究”專欄;經濟學板塊的“低碳經濟”系列研究等突出最前沿成果的前沿專欄。綜合性學術期刊還應當依托高校海外學術周以及重要國際學術會議,拓展國際視野。綜合性學術期刊的國際化需要實現從辦刊理念到辦刊形式的根本性轉型,實現作者國際化、編輯國際化、審稿專家國際化,最終達到讀者國際化的目標。各編輯部可以通過與SSCI的長期聯系和定期座談,積極按照國際規范改版,與國外數據庫公司接洽并免費提供樣刊,通過專家學者向國外大學圖書館推介刊物等多種方式,擴大刊物的國際影響力。勇于擔當責任,才能更好地發揮主觀能動性,制作出更具可讀性的刊物。營造高校創新的學術環境是實現高校學者追求科學精神和社會責任的重要途徑,也是高校學報人不懈的精神追求和使命。綜合性學術期刊作為高校科研成果展示的重要平臺,應該深刻認識到提升學報的學術質量、服務科研事業發展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敢于承擔責任,綜合性學術期刊才能在壓力和動力的合力中再創佳績。

(二)以體制創新為保障

依托科研主管機構,創新期刊管理體制是綜合性學術期刊體制改革的有效途徑。綜合性學術期刊可以發揮其高校背景的優勢,依托科研主管部門辦刊,挖掘重大科研項目的成果。例如《武漢大學學報》于2010年初掛靠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院,而該院是秉承“以事務服務為基礎,以管理服務為核心,以發展服務為目標”的理念,為學術研究提供管理服務的社會科學研究主管部門。《武漢大學學報》就是在科研主管部門的指導與協助下,依托學科和知名學者與科研項目的優勢,發揮學術引領作用,選擇重點學科和重點課題作為特色欄目,成功入選國家社科基金期刊資助,成為“湖北省十大名刊”,并獲得“湖北十大名刊成就獎”。只有完善投審稿制度,保證學術發展規范有序,才能為綜合性學術期刊發展奠定基石。嚴格的投審稿制度不僅可以保證刊發稿件的質量,還可以提高審稿效率,縮短用稿周期,降低人情關系在稿件刊發過程中的負面影響。綜合性學術期刊應當堅持集稿討論制度,對稿件實行專家雙盲審稿,做到編輯自校與互校相結合,采取會議終審等多項措施,細化編輯流程,提高工作實效。專家組稿是提升綜合性學術期刊稿件質量的重要方式之一。改進專家組約稿制度,還能借助專家的“火眼金睛”杜絕系統發現不了的、某些隱蔽的急功近利、粗制濫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綜合性學術期刊可以邀請相關領域重大招標項目的首席專家和部分知名學者對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組稿,利用專家學者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吸引優秀稿源,刊發系列化的專題研究成果。綜合性學術期刊還應當著力提升編輯素養和學術水平,構建學習型組織。編輯專業素養、品格魅力、學術眼光等對吸引優質稿件資源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編輯的持續學習與不斷進步、成長對期刊的辦刊質量提升也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在全媒體時代,編輯早已不是“剪刀+漿糊”的操作者,而是智能化時代的全媒體人。編輯應當積極參加校內外各種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掌握學術研究前沿動態,掌握新型編輯與推廣技術,把握政策方針和正確價值觀取向;學術期刊編輯部應當堅持編校費從優,以保障編輯初審與專家外審的質量。另外,當前許多綜合性學術期刊的編輯是執行教師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作時間,即并不是實行行政部門的坐班制。但由于編輯部諸多日常事務需要及時處理,各編輯部可以考慮實行編輯值班、輪班制度,以解決編輯部日常事務性的工作。

(三)以學術創新為核心

綜合性學術期刊應當是一個開放的平臺。國家教育部1998年曾發文把高校學報定義為高等學校主辦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學成果為主的學術理論刊物,是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的園地。但在2002年,該定義被修訂為“高校學報是高校主辦的、發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論文的高層次學術理論刊物”。由此可見,高校學報不應僅僅反映本校的科研成果,而應當是一個面向國內外,面向社會各界平等征集優秀稿件的平臺。這樣高校學報才能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各科研機構之間、跨省份學者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也能更加暢通。特色欄目是綜合性學術期刊的重要優勢所在。綜合性學術期刊可以借助高校交叉學科、特色學科的獨特資源網羅優秀稿件,創建特色欄目,擺脫綜合性學術期刊普遍性的“千刊一面”的尷尬現狀。據統計,教育部高校社科類學報第一批“名欄”的17個欄目中近一半是基于各高校優勢學科創立的特色欄目,比如《湖南大學學報(社科版)》的“岳麓書院與傳統文化”和《中央音樂學院學報》的“民族音樂研究”等。各綜合性學術期刊可以效仿上述學報,根據自身或臨近高校的優勢學科,創辦特色欄目,實現綜合性學術期刊的品牌化。倡導欄目共建是增強綜合性學術期刊核心競爭力的有力手段。綜合性學術期刊受其載文量的限制,在各學科板塊的載文數量不及專業性期刊多,欄目共建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期刊界成功的案例有由《求是學刊》《廈門大學學報》和《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共同創建的綜合性欄目“現代性研究”,該欄目持續刊發了跨省份的同類題材作品,受到讀者的好評。其他綜合性學術期刊可以參照該成功范例,依據地域優勢或者各自研究方向的優勢強強聯合共建欄目。抵制學術不端行為是學術創新的重要保障。當前學術界學術不端行為屢見不鮮,職稱評聘、課題考核等因素使得原本純粹的學術研究變得功利化。期刊界當前檢測學術不端行為的主要工具是中國知網開發的“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該智能化的系統雖然能通過比對查找出送檢論文與已刊發作品相似內容的來源,但有些學者利用該系統的檢測缺陷,把部分重復內容通過文字上的粉飾來掩蓋其抄襲的事實,或者利用知網文獻更新的滯后期一稿多發,或者利用書籍未收錄知網大庫的漏洞實施抄襲行為。《浙江大學學報》編審張月紅在美國“國際出版鏈接協會”年會上的由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COPE)資助的項目研究報告——《全球學術期刊編輯對學術剽竊容忍度的研究調查報告》,獲得了國際出版界的高度認可。該報告披露的學術期刊剽竊行為令人咋舌。學術創新的學術期刊辦刊的首要任務,也是提升期刊影響力的根本源頭,因此綜合性學術期刊必須把好學術規范的關卡。

篇8

內容提要: 目前,由最高法院所推動、各地法院所試點的量刑程序改革,正面臨著一系列困境和挑戰。走出這種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通過建立控辯雙方的訴權制約機制,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公開、透明和對抗式的訴訟程序的制約。為此,應當改變那種數量化的量刑制度改革思路,使得量刑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在對抗化的法庭審理中得到檢驗,使得量刑情節對于量刑裁決的影響也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評價;同時,量刑程序改革還應注意避免量刑程序的公開化的改革損害定罪程序的公正性,防止量刑程序改革可能帶來訴訟效率下降的問題。

 

 

      一、引 言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設想,量刑制度改革包括兩個不可或缺的制度環節:一是量刑規范和量刑方法的改革,這屬于實體層面的量刑制度改革;二是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的程序,構建“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這屬于程序層面的量刑制度改革。迄今為止,最高法院已經在一些地方法院改革試點的基礎上,了兩個指導量刑制度改革的規范性文件,并在全國100多個法院進行更大規模的改革試點。[1] 有人甚至樂觀地估計,到2010年初,最高法院有望將這種改革試驗的范圍擴大到全國各地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

      但是,無論是量刑規范的改革還是量刑程序的改革,都會對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帶來影響深遠的變革。在量刑制度的改革探索啟動時間不長、諸多方面的改革方案都面臨嚴重爭議的情況下,最高法院的決策人士假如貿然將這種改革推向全國法院,這將不可避免地帶來一系列的改革風險,令人對這種改革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產生合理的疑慮。尤其是在量刑程序改革問題上,假如不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使得地方法院有機會對各種改革方案進行有針對性的試驗,從而觀察實驗的實際效果,總結那些效果良好的改革成果,那么,我們就很難發揮改革試驗的“試錯功能”,無法完成改革試驗之“發現法律”的效果,那種有效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改革目標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根據地方法院的改革試點以及最高法院的改革方案,量刑程序并沒有與定罪程序發生真正的分離,而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也就是說,在維持現有的法庭審理程序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將法庭調查設置為相對獨立的“定罪調查環節”與“量刑調查環節”,將法庭辯論分解為相對獨立的“定罪辯論環節”與“量刑辯論環節”。相對于以往將定罪與量刑在程序上混為一體的制度安排,這種改革方案對于確保量刑過程的公開化、透明化和對抗化,無疑是有著積極推動作用的。但是,從實際試點的情況來看,這種改革方案對于被告人認罪的普通程序是較為適用的,也是不會產生較大爭議的。但是,對于那些檢察官不出庭的簡易程序以及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來說,卻會帶來一系列的制度困境和價值沖突。

      一般而言,刑事審判制度的改革無非要通過公正的程序來實現實體正義的結果,并適度地考慮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的節約,追求訴訟收益的最大化。(注釋1:有關刑事審判程序價值的系統分析,參見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頁以下。)但是,在量刑程序模式的選擇方面,問題似乎并沒有如此簡單。按照通常的說法,量刑程序改革的首要目標是有效地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么,究竟應如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對于法官的裁判權,改革者究竟是要從量刑事實認定的角度加強控制,還是要從量刑結果確定的角度加以限制呢?對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究竟應從量刑規范的角度加以控制,還是應從訴訟程序的角度來加強制約呢?對于那些被告人自愿認罪的案件來說,法院審判的核心問題其實就是量刑問題,如果在認定犯罪事實問題上投入太多的司法資源,而量刑程序又要走向公開化、透明化的話,這勢必會使大量案件在有限的訴訟期限內難以及時結案,影響了刑事訴訟的效率。不僅如此,為了使量刑裁決達到較為理想的社會效果,改革者還應當關注被告人與被害人矛盾的化解和關系的修復問題,使得民事賠償與量刑裁決的關系被納入改革所關注的問題之中。對于那些有被害人的案件,如何保障被害人充分地參與量刑過程,對量刑裁決施加有效的影響,這也是量刑程序改革無法繞開的問題。

      由此看來,與傳統的刑事審判制度改革不同,量刑程序改革會面臨一系列較為特殊的價值沖突問題。尤其是在量刑模式的選擇上,改革者將首先要解決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的關系問題,這使得不少法律價值問題會在兩種程序的銜接和交錯中顯現出來。在本文的討論中,筆者擬對量刑程序改革所面臨的理論困境做出簡要分析,并提出擺脫這些困境的基本思路。

      二、量刑的實體控制與訴權制約

      在量刑制度改革過程中,最高法院對于量刑的實體控制給予了更大的重視,卻將量刑程序的改革問題置于相對次要的地位。那么,對于規范和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言,究竟是從實體上實施量刑控制更為有效,還是通過量刑程序來限制法官的裁判權更為必要呢?這直接涉及量刑制度改革中兩種價值觀的沖突問題,那就是實體控制與訴權制約孰優孰劣的問題。

      現行刑法對量刑種類和量刑幅度的寬泛設定,客觀上使法官在選擇刑種和確定量刑幅度方面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最高法院所倡導的規范量刑方法的改革努力,不失為一種規范法律自由裁量權的途徑。因為通過制定量刑指導意見,統一量刑標準,規范法官的量刑方法,促使法官對犯罪行為和量刑情節進行量化分析,使得法官的裁量權具有明確的實體標準。(注釋2:參見吳曉蓉、陳小燕:《將量刑納入庭審的方法》,《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年第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頁以下。)但是,這種對法官裁判權的實體控制,由于確立了整齊劃一的量刑標準,忽略了不同案件中犯罪行為的復雜性和不同犯罪人的個體差異,可能會帶來量刑的機械化問題,以至于使法官就連正常的自由裁量權都__難以行使了。畢竟,法官通過解釋法律而挖掘正義,這其實是設定自由裁量權的本來意圖。在量刑制度的設計方面,理性的改革者所要做的并不是完全剝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是對這種權力進行合理的規范和限制。美國當年為了解決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就曾實行過強制性的量刑指南制度,卻由此引發更為嚴重的量刑不公問題。后來,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將量刑指南由強制性的量刑規范變為可參考性的量刑指南,拋棄了那種取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極端做法。這是一種值得反思的改革經驗。[2]

      在加強量刑的實體控制方面,最高法院盡管可以有所作為,但改革前景并不是一路光明的。不過,在確立“訴權制約機制”方面,最高法院卻可以有更為廣闊的空間。所謂“訴權制約機制”,是指通過建立專門的法庭審理程序,確保控辯雙方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來制約司法裁判權的訴訟制度。相對于以往中國法院較為倚重的內部行政決策機制,訴權制約機制意味著發揮法庭審理的功能,擴大控辯雙方對司法裁判過程的有效參與,加強司法裁判過程的公開性、透明性和對抗性,使得整個司法裁決制作過程具有理性協商、平等討論和相互抗辯的屬性。就量刑程序改革而言,訴權制約機制要求法院給予控辯雙方充分闡明量刑事實的機會,并聽取雙方的量刑意見和量刑理由,使得最終的量刑裁決能夠體現雙方量刑情節及其法律評價的積極影響。(注釋3:對于“訴權制約”機制的具體分析,參見陳瑞華:《問題與主義之間——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頁以下。)

      訴權制約機制的建立,有著通過公開、透明和對抗的訴訟程序來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意味。相對于量刑的實體控制思路,這種注重程序正義的改革路徑可以恰當地彌補前者的缺憾和不足,產生較為獨特的作用。首先,控辯雙方有機會進行必要的量刑事實調查,在法庭上提出較為全面的量刑情節。一般來說,公訴方對于各種法定量刑情節,如自首、立功、重犯、累犯、主犯、從犯等,給予了高度重視,并本著國家公訴所承擔的客觀義務,向法庭一并提出,并促使法庭在量刑時作為裁判的依據。但是,對于各種有利于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積極賠償、認罪悔過、積極退贓、平常表現以及被害人過錯等,公訴方往往并不了解,一般也不予關注。對于這些酌定量刑情節,只有依靠辯護方的積極調查和充分防御準備,才有可能使其出現在法庭上,成為法官進行量刑裁決的事實依據。相對于法官單方面發現量刑情節的傳統做法,訴權制約機制可以確保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從而為法官的量刑裁決提供更為完整的裁判依據。

      其次,控辯雙方可以從各自的角度對對方提出的量刑證據進行質證,避免那些錯誤的、不相關的量刑證據成為裁判的依據。在以往法官采取的“辦公室作業”模式中,法官對量刑事實的認定和量刑證據的取舍,都是通過閱卷和單方面調查的方式完成的,控辯雙方沒有參與這一過程的機會,更無從發表各自的質證意見。結果,無論是量刑證據的真實性還是量刑事實的可靠性,都難以接受控辯雙方的審查和檢驗。單靠法官的書面審查和粗略核實,量刑事實的真實性是難以得到充分保障的。

      再次,控辯雙方對每一個量刑情節對量刑結論的影響進行充分的辯論,使得各種量刑事實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評價。對于控辯雙方的這種評價,法官即便不予接受,也至少應給予充分的評估,并進行必要的理由說明。按照最高法院的量刑制度改革設想,在對被告人做出裁判的前提下,法庭需要首先根據有關犯罪的既遂狀態確定“基準刑”,然后要對各個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做出數量化的法律評價,使得每個量刑情節對量刑裁判的影響都得到準確的計算。改革者試圖藉此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然而,這種數量化的量刑方法卻帶來兩個難以解決問題:假如對具體量刑情節的影響計算得過于詳細,則無疑取消了法官在評價該項量刑情節方面的任何自由裁量權;假如為量刑情節的法律評價設定一定的量刑幅度,就等于仍然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既然如此,為什么不給予控辯雙方就量刑情節的法律評價進行辯論的機會呢?法庭通過聽取__雙方對每一量刑情節的意見,不就可以兼聽則明、做出恰如其分的法律評價了嗎?

      最后,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發表的量刑建議和量刑意見,法官可以對量刑事實對于量刑結論的影響作出審慎的評價,不僅將其量刑裁決建立在充分、可靠的量刑信息的基礎上,而且使得最終所選擇的量刑裁決具有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據。歸根結底,量刑結論并不是法官通過數量化的計算和推演所做出的判斷。法官需要根據經驗、理性、規則以及價值觀念,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和不同的犯罪人,做出恰如其分的量刑裁決。“正義根植于信賴”。法庭只有通過公開、透明的量刑聽證,對是否采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及其理由加以說明,才能從根本上改變“辦公室作業”的量刑決策方式,這可以大大增強量刑裁決的說理性,確保量刑結論獲得控辯雙方的信服,消除各方對量刑自由裁量權的質疑和不滿,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三、量刑信息的全面性與準確性

      無論是司法界還是法學界,都已經認識到“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性,也都同意將此作為量刑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而要有效地規范和約束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權,就必須保證那些與量刑有關的事實信息全面地出現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舉證和質證,也接受法庭的審查和檢驗。當然,“量刑的事實信息”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主要通過各種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來加以發現。考慮到偵查機關更為關注犯罪人的發現和犯罪事實的搜集問題,偵查案卷所記載的更多是與犯罪事實有關的量刑信息,因此,公訴方在法庭上通常會提出一些與定罪事實發生交叉和重合的量刑情節,或者會提出各種根據要求不得不搜集的法定量刑情節,而對于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節往往既缺乏足夠的關注,又缺乏必要的搜集證據手段。

      為解決法官全面發現量刑事實信息的問題,英美法建立了專門的“量刑前調查”制度,也就是由隸屬于法院的調查官員(通稱“緩刑考驗官”,p robation officer) 就被告人的前科劣跡、平常表現、家庭狀況、學校教育情況、再犯罪的可能性等問題進行調查,提出一份“量刑前報告” (p re - sentence report) 。該報告經控辯雙方事先閱讀以及法官事先審閱之后,就可以成為法庭發現量刑信息的重要來源,也成為訴訟各方就量刑問題展開質證和論辯的基礎。這些作為法院司法行政官員的調查官員具有法律執業經歷,在調查方面接受法官的具體指導,一般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再加上他們所作的調查報告也要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和辯論,因此,這種調查報告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可以得到制度上的保證。[3]

      但是,中國各級法院并沒有建立類似的量刑前調查制度,也沒有設立這種帶有法官助理色彩的調查官員。一些基層法院在少年司法程序中曾進行過所謂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改革探索,試圖引入社會工作者或者基層司法行政機構的社區矯正人員,令其提供“社會調查報告”,以作為法官量刑的事實依據。(注釋4:有關少年司法改革的情況和問題,參見陳瑞華:《自生自發:刑事司法改革新經驗濃讓海法治報》2009年2月11日。)但是,這些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者本身由于職業素質參差不齊,對于社會調查報告的功能知之甚少,加上他們分別隸屬于不同的機構,在職業道德的維護方面缺乏必要的監督和調控,因此,他們所作的社會調查報告對于法官在量刑方面的參考價值極為有限。正因為如此,這種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不僅在少年司法中面臨重重問題,而且也難以被推廣到普通刑事審判程序之中。

      考慮到刑事法官一般不可能就量刑事實親自進行庭外調查工作,而量刑程序的改革又只能通過量刑信息的全面化來加以實現,這就意味著控辯雙方在搜集量刑事實和提供量刑情節方面要擔當更為重要的角色。從各地近期量刑程序改革試點的經驗來看,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庭審前進行的調查工作越多,搜集的量刑情節越全面,量刑答辯的積極效果也就越加明顯。特別是那些足以使被告人受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酌定量刑情節,如被害人的過錯、被告人平常表現、家庭狀況、學校教育情況、賠償情況、退贓情況、與被害人達成諒解的情況、當地社區矯正的情況等,幾乎都是由辯護方通過庭外調查來搜集的,也都是由辯護方當庭提交法庭作為量刑事實認定之依據的。(注釋5:北京市東城區法院2009年4月1日對一起搶劫案件所進行的量刑程序改革試驗,就顯示出辯護律師在調查量刑情節方面

的重要作用,及其可能產生了重要影響。在這一案件中,由于辯護律師進行了較為充分的庭外調查,搜集了重要的量刑情節,并在促成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最終使得三名成年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另外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則被免予刑事處罰。參見李松等:《東城法院首推量刑答辯程序,量刑透明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制日報》2009年4月2日。)可以說,如何發揮控辯雙方尤其是辯護律師庭審前的積極調查作用,這是保證量刑事實和量刑信息得以全面出現在法庭上的關鍵之所在。

      只有通過控辯雙方的庭外調查,大量的量刑情節才有可能出現在法庭審理之中。但也正因為如此,這些量刑情節的可信性也可能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法庭需要對這些量刑情節的真實性進行全面的審查和核實。一方面,與定罪事實一樣,量刑事實也需要通過庭前證據展示,給予控辯雙方對對方證據加以查證核實的機會,從而保證雙方圍繞著爭議的焦點問題展開攻防論辯。另一方面,在量刑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需要對對方提出的量刑情節和量刑證據進行有針對性的質證和辯論,以避免那些不真實、不可信的量刑情節輕易地通過法庭審理程序,轉化為法官量刑的事實依據,以至于造成量刑裁決建立在錯誤的事實基礎上。

      四、量刑情節對量刑結論的影響

      無論是一些地方法院的改革試點,還是最高法院的量刑改革方案,對量刑情節的認定問題給予了更多的關注,而對于法官量刑結論的形成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量刑事實的調查環節,法官能夠引導控辯雙方就各種量刑情節依次加以提出,并促使雙方就此進行調查和質證。尤其是考慮到公訴方更為重視偵查案卷筆錄中記載的法定量刑情節,而對于很多影響量刑的酌定情節通常予以忽略,因此,法官開始督促辯護律師進行庭前證據調查,并將大量的酌定從輕量刑情節展示在法庭上。而這種改革努力有時會促使法官做出某種出人意料的量刑裁決。而在量刑辯論環節,盡管越來越多的法院允許公訴方提出量刑建議,也會聽取辯護方的量刑意見,但是法庭辯論仍然主要圍繞著量刑情節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而展開,對于量刑情節在多大程度上影響量刑結果的問題,既缺乏積極的引導,也沒有給予控辯雙方就此展開辯論的機會。

      從最高法院的量刑改革方案來看,量刑情節對量刑裁決的影響問題,更多地被視為一種實體法律適用的問題,而沒有被納入量刑程序的軌道。所謂“量刑情節對于量刑裁決的影響”,可以包括兩個相互聯系的要素:一是單個量刑情節對量刑種類和量刑幅度的影響;二是全部量刑情節結合起來,對量刑結論的最終影響。迄今為止,一些基層法院的量刑指南和最高法院的量刑規范主要從量化的角度,確定各個量刑情節對量刑結論的影響,甚至不惜為此走到計量化和程式化的地步。(注釋6:參見徐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量刑的基礎,人身危險性等情節是量刑的調節》,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年第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頁以下。)但是,假如不給予控辯雙方就單個量刑情節對量刑的影響,如自首、立功、主犯、累犯、賠償、退贓、悔罪等情節的量刑影響,進行有針對性的辯論,那么,法官縱然采納了控辯雙方有關某一量刑事實認定的意見,也很可能在對量刑情節的法律評價上濫用自由裁量權。又假如不給予控辯雙方就全部量刑情節對量刑的影響,進行綜合辯論的機會,那么,縱然法官給予雙方提出量刑意見的機會,也難以給予雙方提供充足的量刑理由的機會,法官最終的量刑結論也難以逃脫任意裁量的命運。

      正因為如此,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就不應僅僅著眼于量刑事實的認定和量刑情節范圍的確定上,還應當適度地延伸到對量刑情節的法律評價以及量刑結論的確定上。其實,與定罪裁決程序一樣,量刑程序也包含著“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這兩個密不可分的裁決過程。控辯雙方在庭審前進行的量刑事實調查,以及法官在量刑調查環節就量刑情節所組織的法庭質證,都有助于解決量刑情節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問題;而在控辯雙方就量刑問題所展開的法庭辯論中,法官除了繼續引導雙方就量刑事實的認定進行辯論以外,更多地應給予雙方就單個量刑情節的法律評價以及量刑結論的形成問題進行辯論的機會。

      要使控辯雙方圍繞著量刑情節的法律評價問題展開論辯,法官就需要首先引導雙方圍繞著每個量刑情節對量刑的影響展開辯論,從各自的角度就該情節在具體案件中的法律評價提出明確的意見。比如說,自首、立功、主犯、累犯等法定量刑情節,究竟在某一案件中對量刑結論影響到什么程度,這并沒有一個整齊劃一的適用標準。在這一方面,最高法院目前采取了先確定個案的“量刑基準”,在此基礎上劃定每個量刑情節的量化影響,然后根據“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原則,確定最終的宣告刑。這種量化量刑方法固然為法官確定每個量刑情節對量刑裁決的影響確立了明確的依據,但也忽視了具體量刑情節在不同案件中的差異,造成量刑情節評價方面的機械化。在筆者看來,無論未來最高法院最終是否確立數量化的量刑規范,法官引導控辯雙方就單個量刑情節的法律評價進行當庭辯論,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通過這種辯論,法官可以聽取兩方面的觀點,對其中達成共識的觀點可以考慮予以采納,而對于分歧較大的觀點,則可以通過綜合考量、相互比較的方式,選取也較為適當的結合點。比如說,對于被害人的過錯、被告人的前科劣跡、被告人自動退贓、被告人認罪悔過等酌定情節,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就其法律評價問題所發表的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這些情節對于量刑的具體影響。這既可以對所有量刑情節作出較為準確的法律評價,也可以為量刑裁決的最終形成奠定基礎。

      刑事法官除了要考察每個量刑情節的法律評價以外,還應關注全部量刑情節對于法官的量刑裁決的最終影響問題。按照一般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公訴方當庭都提出了或具體或具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議,辯護方也會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見。例如,在一起被告人被指控貪污的案件中,檢察官當庭提出了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量刑建議,辯護律師則提出了適用緩刑的意見;[4]在一起被告人被指控搶劫的案件中,檢察官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辯護律師則提出了定罪免刑的量刑意見。[5] 面對控辯雙方當庭提出了差異不等的量刑意見,法官如何才能確定一個恰當的刑罰,從而使所有相關量刑情節得到恰如其分的考量呢?一般說來,按照可預期的量刑程序改革趨勢,法官可以在以下三個方面有所作為:一是在聽取控辯雙方就每個量刑情節的法律評價所提意見的基礎上,繼續聽取雙方就全案量刑情節的影響發表綜合的意見,特別是對控辯雙方究其量刑意見所提供的綜合理由,法官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二是對控辯雙方存在重大爭議的問題,引導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三是針對本案的具體量刑情節以及控辯雙方就量刑問題所存在的爭議點,當庭口頭提供裁判的理由,并在裁判文書中詳細記載選擇某一量刑裁決的依據,對于自己合理的自由裁量行為也要提供這樣裁判的理由。

      五、定罪程序的公正與量刑程序的公正

      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的相對獨立,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項重要課題。但是,在構建相對獨立量刑程序的過程中,一方面要擴大控辯雙方對量刑裁判過程的參與,維護量刑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應確保被告人在定罪裁判過程中受到公正的對待,實現定罪程序的公正性。考慮到定罪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在法律上無罪為前提的,而量刑程序則是以公訴方指控的犯罪業已成立為基礎的,因此,量刑程序的改革不應以犧牲定罪程序的公正性為代價。

      量刑程序改革對定罪程序公正性的損害,主要發生在法院對公訴方指控的罪名尚未作出肯定性裁決,即匆忙地進行量刑調查和量刑辯論的情形之中。在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或者做無罪辯護的案件中,控辯雙方就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問題尚且存在爭議,雙方在案件事實認定方面處于完全對立的立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優先保證被告人充分地行使無罪辯護權,辯護律師也應被準許通過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對控方證據進行質證,來有效地削弱或者推翻公訴方的證據體系。而作為裁判者的法官,也應當按照嚴格證明的理念,來審查公訴方的證據是否達到了法定的證明標準。而假如在被告人正在行使無罪辯護權的情況下,法院匆忙地組織量刑答辯程序,或者就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進行調查,或者要求控辯雙方提出所謂的“量刑建議”或“量刑意見”,這就勢必將被告人置于事實上的“犯罪人”的境地,對其無罪辯護權構成嚴重的損害。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將被置于一種兩難的境地:如果參與法院組織的量刑答辯程序,無疑就等于承認了公訴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因為請求“從輕處罰”本身就等于向法庭默認了指控犯罪事實的成立;如果堅持本方的無罪辯護立場,拒絕參與這種量刑聽證程序,那么,一旦受到法院的有罪裁決,被告人事實上也就等于自動放棄了量刑辯護的機會,以至于被動地聽從法庭的量刑裁決,而無法對這種量刑裁決過程施加積極的影響。[6]

      傳統的刑事訴訟理論將不公正的定罪視為主要的假想敵,并為此確立了諸如無罪推定、程序正義、有效辯護、嚴格證明等一系列的基本理念。公訴方對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一旦得到證明,法院一經確認被告人構成犯罪,那么,這些為避免無理定罪所確立的訴訟理念就基本上沒有用武之地了,剩下的就主要是如何確定被告人的量刑種類和量刑幅度問題了。(注釋7:有關這一問題,參見陳瑞華:《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頁以下。)而在量刑決策過程中,被告人所要做的也只是強調那些對本方有利的量刑情節,從而請求法院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裁決。正因為如此,量刑程序的改革者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對待被告人的訴訟請求,既應給予被告人作出量刑辯護的機會,又要兼顧到被告人的無罪辯護權。至少,在被告人堅持無罪辯護的情況下,法院應通過正式的定罪裁判程序對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作出裁決,而不應斷然組織量刑答辯程序;而在被告人放棄無罪辯護的情況下,也要審查這種放棄的自愿性,并在對犯罪事實的成立沒有異議之后,才可以啟動量刑答辯程序。

      正因為如此,在未來量刑程序模式的選擇問題上,有必要以被告人是否作出有罪供述為標準,確立兩種具有不同獨立程度的量刑程序。首先,在被告人自愿作出有罪供述的案件中,控辯雙方對于被告人是否構成指控犯罪的問題不再屬于法庭爭議的焦點問題,法庭應就被告人認罪的自愿性進行當庭審查,并引導雙方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存在爭議的環節進行質證和辯論。控辯雙方對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任何爭議的,法官可以通過組織雙方通過庭前證據展示以及庭前全案閱卷,來確保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具有充足的證據支持。在此基礎上,法官可以就量刑問題組織雙方進行全面的調查和辯論,使得量刑程序對法官的定罪裁決不產生任何形式的誤導作用。

      其次,在被告人拒絕認罪或者當庭做無罪辯護的案件中,法庭應組織雙方首先圍繞著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展開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在此定罪審理程序中,控辯雙方將不被允許提出任何量刑問題,更不得提出任何與量刑輕重有關的證據材料。公訴方應就被告人構成指控犯罪的問題承擔證明責任,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地發表無罪辯護意見,法庭則就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聽取雙方的意見,并就此引導雙方進行充分的質證和辯論。通過對定罪問題的審理過程,法庭確認被告人不構成指控犯罪的,將不再進行任何形式的量刑答辯程序。相反,通過評議,法庭確認被告人構成指控犯罪的,應當庭宣告有罪裁決。只有在宣告有罪裁決的前提下,法庭才可以組織進一步的量刑審理程序。而在這種量刑審理程序中,控辯雙方可以就量刑問題提出量刑情節,發表量刑意見,并就此展開質證和辯論,從而對法庭的量刑裁決施加積極的影響。

      六、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

      無論是通過訴訟程序來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是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都意味著法院對同一刑事案件,要組織兩次法庭審理的程序。假如對定罪審理程序不做出任何簡化處理,那么,同一案件的兩次審理勢必會帶來結案周期延長、訴訟成本投入增加以及訴訟效率下降的問題。尤其是考慮到中國法院的訴訟期限不僅極為短暫,而且被上級法院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因此,量刑程序的改革一旦操之不當,可能會使刑事法官面臨著極大的結案壓力,甚至會因為業績考核結果不理想而帶來利益受損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任何旨在推進量刑程序公開化、透明化和對抗化的改革設計,幾乎肯定會帶來訴訟成本的增加和訴訟效率的下降問題。改革設計者要想使量刑程序改革不增加任何負擔,這也是不切實際的幻想。比如說,無論是控辯雙方庭審前就量刑情節的調查和證據交換活動,還是法庭對量刑事實的調查核實,都會帶來工作負擔加重的問題;無論是公訴方量刑建議的提出,還是公訴方就量刑問題進行的舉證和質證,也都會帶來訴訟程序的復雜化問題;無論是辯護方提出量刑意見,還是對各種酌定量刑情節的強調,也都會帶來法庭審理時間相應延長的問題。不僅如此,法庭就量刑裁決理由的當庭說明,以及在裁判文書中對量刑理由和量刑根據的充分闡釋,也都會帶來審判工作加重負擔的問題。尤其是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完全分離的改革方案,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無罪辯護權的同時,也勢必帶來同一案件要經歷兩次法庭審理程序的問題。那么,在現行訴訟期限制度不發生實質性變革的情況下,究竟如何協調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之間的關系呢?按照筆者的基本設想,協調正義與效率關系的出路,不是片面地強調程序正義或者訴訟效率,而應當按照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的思路來協調兩者的關系。

      首先,量刑程序改革并不意味著量刑調查和量刑辯論過程的無限延長。原則上,法院應將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問題作為量刑程序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至于控辯雙方已達成共識的問題,如一些法定情節的認定,某一酌定量刑情節的認定、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等,法院一般不必再組織雙方進行調查和辯論。考慮到定罪事實與量刑信息存在著一定的交叉性和重合性,法院對于業已在定罪程序中得到查證的量刑事實,一般可以直接作出量刑裁決的依據,而不必再行組織量刑調查和量刑辯論。

      其次,對于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法院對于定罪問題不必再組織復雜、正規的裁判程序,以便降低訴訟成本,減少辦案期限的不必要延長。在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情況下,法院應將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作為審查的重點,同時還應對控辯雙方就犯罪事實存在爭議的問題作為法庭調查的對象。而對于控辯雙方不存在任何異議的問題,法院就不應再展開全面的法庭調查。

      再次,通過庭審前的訴訟準備活動來提高量刑程序的效率。一方面,法官可以積極引導控辯雙方在開庭之前進行全面的量刑事實調查,以便確保盡可能多的量刑信息進入法庭審理程序。另一方面,在開庭之前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證據展示,相互了解對方的證據資料,這既可以確保雙方有針對性地參與量刑調查和量刑辯論,也可以促使雙方對那些不存在爭議的問題,放棄不必要的法庭質證和法庭辯論,從而有效地減少法庭審理的環節。

      七、結 論

      本文對量刑程序改革中存在的五個問題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在未來的量刑程序改革中,這些問題如果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那么,量刑程序的設計就將難以取得實質上的成功。或許,對于那些急于將某種存在嚴重爭議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推向全國法院的改革決策者而言,當前最需要的是采取冷靜和理性的態度,放棄那種急功近利地推進制度變革的思想,給予地方法院進行各種__改革試驗的機會,并在一定時間內認真觀察這些改革試驗的效果,將其中成功的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而對那些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的改革方案予以拋棄。在量刑程序改革方面,改革設計者應當對這種自生自發、自下而上的改革試驗給予真正的關注和尊重,對自己在設計制度方面的理性能力保持謹慎和反思的態度,從而出色地完成自己的“發現法律之旅”。

      為有效地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改革者需要在量刑的實體控制與訴權制約之間做出適當的選擇。或許,過于迷信從實體上建立那種數量化的量刑規范,并不是一條明智的改革道路,而確立一種旨在保證控辯雙方有效參與的對抗式的量刑程序,可能會面臨更小的非議并取得更加明顯的積極效果。而要確立一種通過訴權約束裁判權的程序模式,改革者需要將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和準確性作為改革所要達致的目標,使得控辯雙方有機會提出較為全面的量刑情節,并通過法庭上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對這些量刑情節的真偽虛實進行有效的調查核實;改革者還要考慮量刑情節對于量刑結論的影響問題,使這一問題得到控辯雙方有效辯論,法官藉此可以獲得雙方不同的量刑意見和量刑理由,從而較為理性地形成自己的裁判結論。同時,為了減少量刑程序改革對于被告人無罪辯護權的消極影響,改革者還需要考慮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的關系問題。尤其是在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做無罪辯護的案件中,定罪審理程序應保持基本的獨立性,以便公訴方可以充分地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辯護方可以從容不迫地行使無罪辯護權,法官可以在不考慮任何“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專心致志地審查核實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不僅如此,為了避免量刑程序改革對于訴訟效率帶來的過度影響,改革者也應考慮訴訟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量刑程序環節,將法庭審理的重心放在控辯雙方存在明顯爭議的問題上,盡量發揮控辯雙方庭前準備程序的作用,尤其是促使雙方充分地展開庭前調查和證據交換,從而使法庭上的質證和論辯減少到最低限度。

      很顯然,作為我國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量刑程序改革是一項前無古人的改革事業,我們應當以開放和理性的心態,從事這方面的制度探索工作。或許,未來的量刑程序究竟會形成怎樣的模式,我們現在并沒有現成的答案,其他國家和地區也無法為我們提供可資借鑒的法制經驗。對于改革試點中出現的各種理論問題,我們應當給予認真的對待,并通過進一步的改革試驗,來嘗試尋找適當的答案。而通過一步步地解決這些層出不窮的理論問題,量刑程序的改革也會得到靈活的調整,這種改革的思路和方向也會漸漸明晰起來。最終,適合中國國情的量刑程序會在這種漸進式的改革探索中得到顯露。可以說,在量刑程序改革方面,改革者既需要有更多的耐心,也需要有一種發現法律的智慧和眼光。

 

 

 

注釋:

  [1] 陳冰. 嚴格程序,規范量刑,確保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答記者問[n ]. 人民法院報,2009- 06 - 01.

  [2] lynn adelman. federal sentencing survey:rita,district courtdiscretion,and fairness in federal sentencing [j ].denv. u. l. rev,2007,51:51 - 52.

  [3] 陳瑞華. 定罪與量刑的程序關系模式[j ]. 法律適用,2008,(4).

  [4] 盧志堅等. 下面進入量刑建議答辯程序[n ]. 檢察日報,2009 - 07 - 26.

篇9

每逢語文考試,同學們都會對語文的各個考試點或多或少存在擔心,有些同學不擅長些作文,有些同學不善于文言文背誦,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高考語文各題型答題套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Part1論述類文本閱讀

論述類文本閱讀:(1-3題,9分,力爭6分以上)[約15分鐘]

一種概念、兩種心態、六個步驟

1.樹立一種概念

雖然高考試題中的社論述類文章,內容涉及廣泛,思想容量大,有的文章專業性很強,但畢竟考查的是閱讀能力,而不是要求考生全面、系統、透徹地弄懂相關的知識。

基于這一認識,我們在做論述類文章閱讀試題時, 要牢固樹立“答案就在原文中”的觀念。如“理解重要詞語、句子在文中的含義”中的“文中”即指具體的語境,有兩種含義:一是對文章全局的整體把握,一是指具體詞句的上下文。即使“推斷和想象”試題的答案也同樣在原文中。

2.具備兩種心態

① 做題時精神要高度專注。只有聚精會神、心無旁騖地進入閱讀狀態和解題狀態,我們才能迅速、準確地發現問題,作出判斷。

② 一定要認真仔細。論述類文章閱讀的考查,往往在極細微處做文章。有的選項看似與原文不符,其實是正確的;而有的選項看似與原文語句相符,卻因在極細微處作了改動,反而是錯誤的。

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認真仔細,馬虎大意是萬萬要不得的。當然,有時候我們可能會找不到與選項“酷似”的句子,但我們可以找到與之相關的句子,由這個相關的句子去作出推斷,從而判定選項的正誤。

3.明確六個步驟

一般來說我們常用讀(圈點勾畫)、審(題干、選項)、找(篩選信息)、比(干擾項)、排、選六步法來進行解題。

(1) 讀(圈點勾畫)——讀原文,讀題干,讀題肢

讀是重要的一步,只有讀懂了文章才有可能準確地篩選信息,找出正確答案,所以在閱讀的過程中要劃讀原文找“概念”,將以下一些重要信息標示出來:

① 重點闡述的名詞術語。

② 重要問題及概念前后的修飾語、限制語以及有指代意義的詞語。

③ 關聯詞。

④ 中心句、要點句及聯結句。

⑤ 特殊句(判斷句或有判斷意義的句子;雙重否定句;疑問句等)

(2) 審(題干、選項),要求劃讀題干找方向(題目要求、提示)

① 題目要求是什么:正確還是不正確的項。找正確項,須用排除法;找錯誤項,運用重點突破法;

② 提示方面:題干中有些詞語經常出現,分為三類:

A.“解釋”“理解”——表明命題者在考查學生對文章內容的理解,錯因應注意“內容方面”和“程度差異”;

B.“推測”“分析”——考查對文章延伸意義的理解,錯因常在“程度差異”與“邏輯錯誤”;

C.“原因”“證據”——考查對文章邏輯關系的理解,錯因與B類同。

(3)找(篩選信息),找區位,找差別,找錯因,找答案

① 找區位,審題干。即閱讀每一選項,并從原文中找到相對應的區位。

② 找差別,包括內查語意與外查關系。

A.內查語意:對照原文,精讀相應文字,查找區位的相關敘述與選項有沒有意思上的差別,尤其是一些細微的差別,如程度、范圍、角度、先后順序等。

B.外查關系:查找時,要注意上下文之間的關系,主要包括:話題關系——與前后文是否屬于同一話題;邏輯關系——在邏輯上與前后文是否一致。

③找錯因

社科文命題陷阱,主要集中在選擇題錯誤選項的設置上,一般為十種陷阱:

A.偷梁換柱:也可稱為偷換概念,指在原文中甲結果在選項中變成了乙結果,導致表述不當,它是就結果而言的。

B.張冠李戴:是選項把原文中對象為A的概念說成是B,從而導致對象不當。

C.以偏賅全:以偏賅全是就概念數量范圍而言的,命題人往往改變原文中數量表述的范圍,將部分改成全部、局部改成整體,以達到干擾考生的目的。

D.是非顛倒:選項中的內容故意對原文的信息進行反說,原文是肯定的,在選項中變成了否定;原文是否定的,在選項中反而變成了肯定。

E.強加因果:所謂強加因果,就是選項中把原文沒有因果關系的信息說成是有因果關系,導致邏輯不當。

F.超前判斷:一是弄錯時態:如將“將來如此”說成了“已經如此”,二是模糊現實,往往是在“必然如此”還是“可能如此”上做文章。

G.無中生有:是指選項所述的信息在原文中找不到依據,命題者純靠主觀臆斷來迷惑考生。

H.瞞天過海:是指命題人故意遺漏文中的重要信息,以期瞞過考生的眼睛達到干擾的目的。

I.答非所問:指選項故意與所問的問題不一致,造成驢唇不對馬嘴,以干擾考生。

J.喧賓奪主:是指選項中所列的內容在文中都能找到依據,但只有一個是闡釋概念的主要原因,其他項雖不算錯,但都是次要原因,這樣放在一起干擾考生,起到喧賓奪主的作用。

(4)比(干擾項)

聯系上下文劃區比照題肢,比照互證鄰里試題的題干、題肢。

(5)排

根據從文中篩選到的信息,對選項進行排除,將錯誤選項逐一排除。

(6)選

選出正確選項。

小結:論述文閱讀解題方法:①根據選項找原文;②對照原文找差異;③針對差異作判斷。

Part2實用類文本閱讀

文學類文本閱讀:(4-6題,12分,力爭10分以上)[約11分鐘]

1.解題原則

總原則:觀點是作者的(探究題除外),答案在原文中。

基本原則:

(1)“還原”原則:要求還原為文中信息和原文作者的思想觀念,盡可能用原文字詞表達;一般答案都能從文章中找到現成依據。

(2)由已知求未知的原則:其已知有二,一是題干的字面意思,二是題干所在文段的語境。

若將題干文字的字面意思視為橫坐標,將題干詞句在文中的語境可能意義視為縱坐標,可以建立一個坐標,只有從語境與字面意思兩方面鎖定,才能保證正確的求解。

(3)“語境”原則:語境是答題的思維背景,要牢記“詞不離句,句不離段,段不離篇”。

(4)“點面結合”的原則:在現代文閱讀理解中從點入手,面上把握,點面結合,看懂文章,審清題目,掌握答題技巧,還是能夠拿到必得分數的。

2.解題技巧

(1)理解文中重要句子的含義:

重要的句子是指在文中起重要作用的關鍵性語句,通常是指:

①結構復雜難懂的長句;②統攝全篇的中心句,即文眼;③段首的總起句、段末的總結句以及過渡句;④使用了特殊的修辭格、內涵較為豐富的關鍵句等。

重要句子的含義,指的是透過句子的字面意思所表達的深層內涵。

方法:

①切分挖掘法:切分句子的層次,抓住句子中的關鍵詞語,從正確理解句子關鍵詞語的字面意思入手。

②還原法:將該句還原到原文中去,看其在選文中所處的位置。

③瞻前顧后法:找出題干中的相關語句在選文中的位置,向上下文搜索,并注意文中過渡句、關聯詞、指代詞的提示,這樣答案就能從原文中“摳”出來。

(2)理清傳記陳述的基本事實:

傳記一般采用順敘的寫法。因此,對顯示傳主重要生平事件、命運轉折、至關重要的思想精神活動的那些時間,應重點標示出來,這樣可以迅速理清文章脈絡,把握傳主的主要生活歷程。

在梳理主要事件時,要抓時間詞語,抓地點以及相應發生的事件,運用合并同類項法,概括出主要事件。

(3)把握傳主形象:

首先,從人物在事件中的表現來把握其形象(尤其是細節描寫)。例如這一細節表現了什么,它與整個事件之間是什么關系,它在事件或傳主的生活中起了什么作用,它表現了人物怎樣的精神特質等。

其次,從傳主與時代,傳主與他人的關系來把握傳主形象。“傳主與時代”和“傳主與他人”是理解傳記的經緯。

總之,要聯系傳主生活的時代背景和社會環境,根據作品所陳述的與社會進程以及傳主個人成長相關的重要事實,了解具有典型意義的事件和細節,把傳主彰顯出來加以理解。

(4)分析表現手法:

A.選材的處理——詳略得當

傳記的選材是與主題密切相關的。對中心有用的,與主題特別密切的材料,是主要內容,則需濃墨重彩地渲染,要詳細寫;與主題關系不很密切的材料,是次要內容,則輕描淡寫,甚至一筆帶過。

詳寫:讀者陌生、符合主題、突出人物性格

略寫:讀者熟悉、不符合主題

B.人物描寫方法

它往往是通過對傳主的肖像描寫,心理描寫,行動描寫,語言描寫,細節描寫,側面描寫(間接描寫)等來突出表現傳主的人物形象和精神世界,使人物形象血肉豐滿,栩栩如生,增強文章的感染力。

另外,還需特別留意有些側面描寫看似與傳主無關,但卻與刻畫傳主有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利用與傳主關系密切者的相關資料來突出傳主的形象。

C.引用

在傳記中,直接采用大量原始材料——引用,可以更好地突出人物的特點,揭示人物的精神面貌,對人物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引用詩詞,可以從側面烘托和豐富撰著的思想精神,使傳記顯現出一種古樸文雅的風格。引用故事,可以增強文章的活潑度,使文章更具有可讀性。

引用傳主在書信、日記中的表白,它可以印證作者的觀點,也可以使傳記具有更為真實感人的力量。

(5)語言特色:

自傳采用第一人稱,語言或幽默調侃或自然親切,通常以記敘為主,兼有描寫抒情。他傳采用第三人稱,語言或樸實自然或文采斐然。

(6)探究題:

命題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①對所讀的文本中的疑點、難點提出問題,要求深入研討;②根據文本內容提出問題,呈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答案,讓考生判斷其正誤或優劣;③探討作者的創作背景和創作意圖等。

答題思路可概括為:觀點——引據——論述——小結。

觀點:明白無誤地表明觀點。這是第一個得分點。

引據:恰當引用論據,遵循“內引外聯”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原文信息,又要合理聯系現實狀況。

論述:即歸結回扣觀點,簡要作結。最后整合信息,分條陳述:

①要點須全面;②陳述有條理。

作為綜合闡述題,觀點明確,言之有據,言之成理,是得分的關鍵點。

Part3文學類文本閱讀

文學類文本閱讀:(7——9,14分,力爭10分以上)[約12分鐘]

①整體把握:人物、事件、景物、情感,明確作品主題;

②認準答題方向:詞句理解、作用、分析問題、歸納主旨等;

③答題要注重和文章主旨結合起來考慮。

④采用不同的表達方式:分析、概括、分條陳述等,做到表述嚴密,條理清晰,邏輯合理,語言通暢。

1.解題時要經過五個步驟

通讀,了解內容;看題,明確所問;找點,圈定答題區域;過濾,綜合判斷;權衡,規范作答。

2.閱讀備考中的突出問題(“五缺”)

(1)缺乏整體感知和整體把握意識;

(2)缺乏結構意識,不善于借助層次分析把握內容要點;

(3)缺乏文本意識,作答過于主觀隨意或盲目;

(4)缺乏提煉整合手段,有效分析往往不足;

(5)缺乏作答規范意識,錯字語病頻頻出現。

3.解答一般方法

(1)原則:主題在心中,答案在文中,方法在胸中

(2)觀念:整體的觀念、聯系的觀念

(3)步驟:速讀原文;審讀試題;重點回讀;緊扣原文、靈活作答

4.規律點睛

(1)整體閱讀 把握主旨

(2)認真審題 文題對應

(3)瞻前顧后 考慮全面

(4)對照要求 規范答題

掌握語言組織方法:

(1) 摘句法:抓各段的中心句(各段的中心句往往都是要點),進行壓縮;

(2) 合并法:在各層意思不可缺時,可將各層內容合并起來;

(3) 提煉法:對于沒有中心句的段落,要概括各段大意,分析語句間的關系,把握其內容的重點,選擇主要內容。

5.答案要點

①根據分數提示;②按照一定角度;③用數字號;④歸并整合 ;⑤相關要點。

陳述句式,正面作答,力求簡潔。

①作答表述是否與題干自然銜接;②要點是否明確,是否可以分點(層)表述;③字數是否合乎既定要求,是否寫有錯別字,是否出現了語病

Part4文言文閱讀

文言文閱讀:(10-12題,19分,不能夠低于13分)[約20分鐘]

文言翻譯:(13題,10分,力爭6分以上)[6分鐘]

①虛詞:18個虛詞(之、其、而、則、以、于、為、何、乃、若、因、所、者、且、也、焉、乎、與)必須過一遍 。

②句式和活用:明確類型和用法,參看句式、活用學案。

③翻譯:注意直譯,力求“信、達”,結合語境,疏通文句。

1.接觸文言文閱讀試題時,先要從整體把握閱讀材料,了解材料所涉及的人物和事件;

特別是事件,它或許是一件事的來龍去脈,或許是幾件事的勾連組合。

閱讀時應注意文中的帝號、廟號、年號以及任職變化、空間位置轉移的詞語,因為這些詞語能顯示出文段的結構層次。

由于試卷中有一道把握文意的題目基本上用白話陳述,其中只有少量信息有誤,可在整體把握時參考。

2.解題時,必須看清題干的要求,盡快把握住命題意圖,尤其在“選正確”還是“選錯誤”的問題上,不能犯低級錯誤。

3.解答文言詞語理解題,既要調動頭腦中的積累(成語、熟語、詩句),聯系課內所學或平時所練,進行知識和能力的合理遷移,又要根據具體語境,作出合理的分析推斷,千萬不要死記硬背。

特別是涉及一詞多義的詞,一定要聯系語境確定其意。同時要聯系古今異義、詞類活用、通假字、偏義復詞等知識。

4.文言文翻譯,要遵循“留、換、補、刪、調”的原則。

一定要直譯,一般不允許意譯,要字字落實,忠實于原文。

①先將句子中的每個字都落實為現代漢語的解釋,同時注意平時學習過程中強調的重點實詞、重點虛詞、通假字、古今異義詞語、詞類活用、重點句式、特殊語氣在句中有沒有體現,這些是重點的得分點,需要將特征翻譯出來。

②翻譯個別字的最常用方法就是把古漢語中常用的單音節詞換成現代漢語中常見的雙音節詞。人名地名等專用名詞不要翻譯,無須自作聰明。

③再將這些字連成句,要求符合現代人說話習慣——“達” 。

④連字成句時注意盡量多就少改,該補的一定要補出來,該調整順序的也要落實。使一句話完整通順。

⑤個別字詞實在無法說通,試試看是否是通假或者活用。

操作時要打草稿,由于文言句語言障礙較大,難以一錘定音,如果一下子寫在試卷上,然后再改,造成卷面邋遢,給人的第一印象就差。

5.根據往年的評分標準,抓住關鍵詞語的翻譯十分重要,因為評分時關鍵詞語是主要得分點。

大家在翻譯時要估計出哪些是關鍵詞語,千萬不能讓它們糊過去!

遇到難以理解的詞語,解決方法有兩個:一是善于聯系,做好知識遷移工作;二是考慮全面,注意文言次序的特殊用法。

Part5詩歌鑒賞

詩歌鑒賞:(14-15題,11分,力爭6分以上)[約10分鐘]

1.強調四看(看題目、看詩歌、看注釋、看要求)到位。

2.整體把握類別與抒情基調。

詩歌類別有山水田園、邊塞、懷古詠史、寫景抒情等;抒情基調有哀婉悲傷、激昂愉悅、痛苦、快樂、離恨愁緒等,風格可參照書上的概括。

3.注重表達方式和技巧:

(1)古詩常用的修辭方法有:比喻、擬人、夸張、借代、對偶、雙關、設問、反問、互文、用典、頂真、通感

(2)表達方式:記敘、議論、抒情、描寫

(3)表現手法有:

描寫技巧:渲染與烘托、襯托與對比、動靜結合、虛實結合、點面結合、明暗結合、正側結合、聲色結合、粗筆勾勒、白描工筆、多角度描寫等。

抒情方式:直抒胸臆、借景抒情、借物抒情、即事抒情、用典抒情、情景交融、托物言志、借古抒懷、借古諷今等。

文藝表現方法:賦、比、興;鋪陳描寫、用典、象征聯想等。

篇章結構:首句標目、開門見山、曲筆入題、卒章顯志、抑揚變化、以景結情、總分得當、層層深入、過渡照應、伏筆鋪墊等。

4.按照要求分析或歸納。

表達要運用術語,答題要謹記“大處著眼,小處入手”,要結合內容和形式,兩方面去考慮,掌握各種題型的答題步驟,語言要簡煉通順。

5.重點復習唐詩、宋詞和元曲,弄清相關文體常識和文學常識。

6.古典詩詞鑒賞之規范答題:

(1)先觀點后理由;(2)先總后分式;(3)分點作答式。

7.答題的一般格式可簡化如下

(1)形象:身份+性格(+情感/塑造形象的意義)(先定性分析,再定量組合);

(2)詩歌意象、含義:表層含義+深層含義(即解釋詩句);

(3)所抒感情:通過什么內容+抒發(寄寓)什么感情;

(4)體會意境:運用什么手法+抓住哪些意象+營造怎樣意境(兩個雙音節詞概括)+抒發什么情感;

(5)品味關鍵詞句:釋義+還原意境+運用手法+表達作用(句意+文意+主旨情感);

(6)分析修辭方法:揭示手法+分析表達作用(句意+文意+主旨情感);

(7)分析表達方式:怎樣敘(描寫)+敘(描寫)什么+抒什么情;

(8)賞析表現手法:手法+表達作用(句意+文意+主旨情感);

(9)概括評價詩歌內容:這是一首什么樣的詩+詩歌各句分別寫了什么+通過什么手法 (+塑造了什么形象)+抒發什么情感+評價(總分總式)。

Part6語言運用,壓擴換仿改

1.壓縮題。

新聞一定要壓縮主要事件,說明性文段要把握話題的各方面進行壓縮。議論性文段要壓縮觀點。把所給的字數要充分利用起來,不超字數。

2.擴句題。

看清擴展要求,明確擴展方向。推敲提供情景,把握基點。合理推斷想象,選好表述方式。保留原題詞句,核對修改潤色。

3.變換句式,重新組織語句。

長句變短句,短句變長句,散句變整句。要讀懂題干要求,不要將原句改變太大,只允許調整、增加、刪改個別詞語,保持語氣一致,結構一致,中心一致。不要將實在的信息遺漏了!

4.仿句題。

仿內容,仿形式。重點是要弄清例句的結構:主謂結構,動賓結構?手法是比喻、擬人、夸張、對偶?根據例句的結構仿寫句子,保持結構一致,手法一致,語氣一致。

5.語病修改,應用文修改。

①看清題目要求――整體辨析檢查(表述主體是否一致 上下文意是否照應 銜接過渡是否緊密有無重復矛盾之處)――注意橫向比較(合乎題意要求 合乎語病類型 選擇最佳表述 修改效果明顯)

②要注意應用文的格式,用語要得體——語境,地點,對象,上下級關系。用詞要正確——時間,地點要交代清楚。

Part7作文

1.不離題(審清題目要求);

2.不抄襲;

3.有中心(一個中心);

4.有內容;

5.有條理(思路清晰);

6.合邏輯(論據能證明觀點,記敘文符合生活邏輯、令人信服,幻想要符合生活真實);

7.能擬題(記敘文的題目——要素式、順序式、線索式、象征式、修辭式;議論文的題目——觀點式、范圍式、告誡式、感想式、引用式、延伸式、選擇式);

8.能寫完800字;

9.符合文體要求(議論文——論點、論據、論證;記敘文——時、地、人、事,記敘、描寫、抒情;散文——感情真摯);

10.表達通順;

11.卷面整潔;

12.內容深刻,有啟發性;

13.材料新穎;

14.善用方法(入題要快,以小見大,烘托渲染,開門見山,設置懸念,點面結合,托物言志,情景交融,一波三折,對比襯托,插敘倒敘)。

15.平時重積累時評素材。

篇10

【關鍵詞】高職院校;體育教學;個性化發展高職院校主要對生產服務的基層培養一線職業人才。高職在學生的理論與實踐能力實用、技能

人才培養上存在滯后性,高職院校體育教學最為嚴重,這主要源于教師隊伍、學生生源、學校體育設施的滯后,嚴重影響到高職院校體育教學學生個性化的培養。高職院校在培養學生德、智、體、美全面和諧穩定發展的同時,需要關注學生的個性化發展。根據創造性發展的原理,結合高職體育教學的特點,培養學生為創造性人才,選擇適合高職學生的兼具科學性與藝術性的教學手段,關注學生的創造能力和個性發展。筆者就高職體育教學中,如何學生創新能力,關注學生個性發展,結合本人多年的教學實踐與同行體育教師進行探討。

一、體育是學生自我意識發展的陣地

高職院校的學生年齡一般在18-22歲左右,這一階段的學生的社會意識開始形成,自我意識發展的關鍵期,對于自己在別人眼中的形象如何更加在意,很在乎別人對自己的評價。從而形成強烈的自豪感或自卑感,在高職體育教學中表現的較為明顯,學生在集體的體育活動中,充當一定的角色,如在足球教學過程中“前衛、邊鋒、后衛、防守”等學生在不同的角色在感受著自己在活動中因地位不同而擔負不同的責任,要能夠成功地完成自己角色的任務,需要準確把握好角色間的區別,每個角色間任務上的聯系。只有每個成員都努力完成自己的任務,整個集體的任務才能出色的完成,才能獲得榮譽和觀眾的稱贊,體育是學生自我意識發展的前沿陣地,體育教師需要抓住時機,培養學生個性發展。

二、掌握學生的個性,激發學生運動興趣

高職體育教學以球類運動為主,培養學生的個性化發展,為培養21世紀社會所需要的職業人才,培養學生擁有過硬的體質,為今后走向社會實現全民健身、養成終身體育鍛煉習慣做好鋪墊。在體育運動中,體育教師需要通過對學生言行的思考分析,對學生的個性做出識別。筆者一般是通過與學生交流,對學生的個性有較準確的了解,便于下一步的教育引導,培養學生個性發展。在高職體育教學中,通過激發學生對體育的興趣來提高學生參與的自覺性和積極性,把教學內容結合高職學生特點,采用多樣化趣味性教學手段,呈現給學生廣闊的展示空間,在游戲、競賽活動中展現發揮自己的個性,增強學生的知識和體育技能,并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

三、尊重學生主體,培養學生個性發展

美國林格倫說過,“教育,正像其他的社會過程一樣,它的成效依靠交往。”高職體育教師需要正確處理好體育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筆者在體育課堂教學過程中,從不在學生面前擺架子,在課堂上平等對待尊重每一個學生,給他們更多的信任。在活動前與學生交流,走進學生的心靈,傾聽學生的不同訴求。課堂中多使用“請把你的看法講給大家”“請......同學來幫助他”,禮貌的課堂用語可以讓學生感知到教師把自己置于平等的地位,在課堂上被尊重的感覺,體會到教師親和力的感染力量。如,筆者在講授“排球運動”一課時,讓學生感知發、墊、傳、扣、攔的一系列動作,在快速激烈的情況下,通過接發球、二傳、扣球來完成這一綜合性體育活動,在體育課堂教學中,筆者尊重學生的差異,鼓勵學生崇善個性,努力打造“百家爭鳴”的教學氛圍。

四、靈活選擇教法,積極發展學生個性

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威廉•詹姆士說過,“人類本質中最殷切的需求是渴望被肯定”。教師要精心備教材,結合學生的不同特點,選擇不同的適合學生的教法,激勵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展示自己、在體育活動和游戲中表現自己,積極主動地實現課堂學習目標。體會體育運動對人體生理和心理活動的影響,讓學生“走下網絡、走出宿舍、走向操場”提高學生爆發力、耐力、力量素質的個性發展。培養學生樹立“健康第一”和“終身體育”意識,在個性發展的同時,了解科學的健身方法和有效手段,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增進學生的身心健康,熟練掌握兩項以上健身運動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在學習和生活中做到科學體育鍛煉,提高自己的運動技能,為社會培養“健康多能”職業人才。體育教學中教師在培養學生全面發展的同時,更應該注重學生的個性發展,在體育教學實踐中,高職體育教師,在體育課堂教學過程中,靈活選擇教學方法創造條件,促進學生的個性發展。

總之,當今社會競爭和挑戰并存,高職院校既要為社會培養多種層次個性鮮明的人才,同時還為學生提供了極為廣闊的個性發展空間。高職體育教學,教師需要本著育人的目標,通過多樣性的有針對性的教學方式,幫助學生確立新時期的體育觀,不斷探索新途徑,使學生的個性得到充分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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