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投資業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3: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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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業務

保險投資業務研究管理論文

一、保險監管方面的制約因素

一般而言,保險監管水平高,則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監管就會相對寬松,即對投資業務范圍的限制會相對少一些,從而有利于保險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相反,保險監管水平低,則出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的考慮,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限制就會較多且嚴格,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無疑,后者就是我國目前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真實寫照。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已經成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蓬勃發展的嚴重桎梏。

誠然,我們不可否認嚴格的保險監管對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不過很顯然,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水平的相對低下所造成的。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機構不全、力量不足、人員素質不高等諸多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由于保險監管無法適應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使得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相對可控的投資業務,也會因為保險監管的過多限制而無法開展,從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通過發展投資業務來大幅度提升競爭力的前進腳步。

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的嚴格監管,主要是通過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過多限制來實現的?!侗kU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雖然1999年10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進入證券市場,但前提是只能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并且資金比例也有嚴格限定。因此,目前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界定嚴格而且形式單一,對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在投資方向上均給予同一種限制,這就在無形中造成了保險投資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相當大比重的保險資金至今仍以銀行存款的形式進行運用,就是過多強調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視其收益性的必然結果。從世界范圍來考察,沒有較好收益的保險資金,其安全性是難以得到長遠保證的。一味強調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略收益性的監管思路,是比較消極的,反而不利于保險監管目標的最終實現。

所以,目前我國對保險資金在投資規模和方向上的嚴格限制,違背了保險公司自身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法適應我國入世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亟需加以改革。當然,改革保險投資監管過多過嚴的現狀,并不等于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實際上即便是在國外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保險投資業務的多樣性與風險性,要求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管,即采取積極的、動態的和科學的監管方法,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過多過嚴的限制辦法來暫時達到監管的日的。對我國目前而言,迫切需要做的事就是大力提高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使其盡快適應我國入世后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形勢需要,不應該再在長時間內讓監管水平不高成為限制我國保險投資業務快速發展的理由。

二、保險公司自身方面的制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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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業務制約因素論文

一、保險監管方面的制約因素

一般而言,保險監管水平高,則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監管就會相對寬松,即對投資業務范圍的限制會相對少一些,從而有利于保險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相反,保險監管水平低,則出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的考慮,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限制就會較多且嚴格,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無疑,后者就是我國目前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真實寫照。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已經成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蓬勃發展的嚴重桎梏。

誠然,我們不可否認嚴格的保險監管對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不過很顯然,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水平的相對低下所造成的。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機構不全、力量不足、人員素質不高等諸多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由于保險監管無法適應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使得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相對可控的投資業務,也會因為保險監管的過多限制而無法開展,從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通過發展投資業務來大幅度提升競爭力的前進腳步。

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的嚴格監管,主要是通過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過多限制來實現的?!侗kU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雖然1999年10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進入證券市場,但前提是只能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并且資金比例也有嚴格限定。因此,目前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界定嚴格而且形式單一,對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在投資方向上均給予同一種限制,這就在無形中造成了保險投資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相當大比重的保險資金至今仍以銀行存款的形式進行運用,就是過多強調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視其收益性的必然結果。從世界范圍來考察,沒有較好收益的保險資金,其安全性是難以得到長遠保證的。一味強調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略收益性的監管思路,是比較消極的,反而不利于保險監管目標的最終實現。

所以,目前我國對保險資金在投資規模和方向上的嚴格限制,違背了保險公司自身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法適應我國入世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亟需加以改革。當然,改革保險投資監管過多過嚴的現狀,并不等于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實際上即便是在國外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保險投資業務的多樣性與風險性,要求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管,即采取積極的、動態的和科學的監管方法,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過多過嚴的限制辦法來暫時達到監管的日的。對我國目前而言,迫切需要做的事就是大力提高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使其盡快適應我國入世后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形勢需要,不應該再在長時間內讓監管水平不高成為限制我國保險投資業務快速發展的理由。

二、保險公司自身方面的制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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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業務制約管理論文

保險市場日益加劇的競爭態勢,使得保險公司傳統的依靠承保業務獲取盈利的方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為了拓展生存空間,保險投資業務成為保險公司決定生存與發展的核心業務之一。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保險投資業務是國外保險公司最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說,沒有保險投資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業。我國已經加入WTO,大力發展保險投資業務對于增強國內保險企業的競爭實力意義重大。然而,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我國的保險投資業務還無法獲得快速、健康的長足發展,因此迫切需要加以解決。

一、保險監管方面的制約因素

一般而言,保險監管水平高,則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監管就會相對寬松,即對投資業務范圍的限制會相對少一些,從而有利于保險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相反,保險監管水平低,則出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的考慮,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限制就會較多且嚴格,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無疑,后者就是我國目前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真實寫照。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已經成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蓬勃發展的嚴重桎梏。

誠然,我們不可否認嚴格的保險監管對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不過很顯然,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水平的相對低下所造成的。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機構不全、力量不足、人員素質不高等諸多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由于保險監管無法適應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使得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相對可控的投資業務,也會因為保險監管的過多限制而無法開展,從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通過發展投資業務來大幅度提升競爭力的前進腳步。

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的嚴格監管,主要是通過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過多限制來實現的?!侗kU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雖然1999年10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進入證券市場,但前提是只能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并且資金比例也有嚴格限定。因此,目前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界定嚴格而且形式單一,對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在投資方向上均給予同一種限制,這就在無形中造成了保險投資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相當大比重的保險資金至今仍以銀行存款的形式進行運用,就是過多強調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視其收益性的必然結果。從世界范圍來考察,沒有較好收益的保險資金,其安全性是難以得到長遠保證的。一味強調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略收益性的監管思路,是比較消極的,反而不利于保險監管目標的最終實現。

所以,目前我國對保險資金在投資規模和方向上的嚴格限制,違背了保險公司自身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法適應我國入世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亟需加以改革。當然,改革保險投資監管過多過嚴的現狀,并不等于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實際上即便是在國外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保險投資業務的多樣性與風險性,要求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管,即采取積極的、動態的和科學的監管方法,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過多過嚴的限制辦法來暫時達到監管的日的。對我國目前而言,迫切需要做的事就是大力提高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使其盡快適應我國入世后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形勢需要,不應該再在長時間內讓監管水平不高成為限制我國保險投資業務快速發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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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業務發展制約因素研究論文

保險市場日益加劇的競爭態勢,使得保險公司傳統的依靠承保業務獲取盈利的方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為了拓展生存空間,保險投資業務成為保險公司決定生存與發展的核心業務之一。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保險投資業務是國外保險公司最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說,沒有保險投資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業。我國已經加入WTO,大力發展保險投資業務對于增強國內保險企業的競爭實力意義重大。然而,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我國的保險投資業務還無法獲得快速、健康的長足發展,因此迫切需要加以解決。

一、保險監管方面的制約因素

一般而言,保險監管水平高,則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監管就會相對寬松,即對投資業務范圍的限制會相對少一些,從而有利于保險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相反,保險監管水平低,則出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的考慮,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限制就會較多且嚴格,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無疑,后者就是我國目前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真實寫照。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已經成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蓬勃發展的嚴重桎梏。

誠然,我們不可否認嚴格的保險監管對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不過很顯然,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水平的相對低下所造成的。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機構不全、力量不足、人員素質不高等諸多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由于保險監管無法適應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使得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相對可控的投資業務,也會因為保險監管的過多限制而無法開展,從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通過發展投資業務來大幅度提升競爭力的前進腳步。

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的嚴格監管,主要是通過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過多限制來實現的?!侗kU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雖然1999年10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進入證券市場,但前提是只能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并且資金比例也有嚴格限定。因此,目前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界定嚴格而且形式單一,對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在投資方向上均給予同一種限制,這就在無形中造成了保險投資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相當大比重的保險資金至今仍以銀行存款的形式進行運用,就是過多強調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視其收益性的必然結果。從世界范圍來考察,沒有較好收益的保險資金,其安全性是難以得到長遠保證的。一味強調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略收益性的監管思路,是比較消極的,反而不利于保險監管目標的最終實現。

所以,目前我國對保險資金在投資規模和方向上的嚴格限制,違背了保險公司自身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法適應我國入世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亟需加以改革。當然,改革保險投資監管過多過嚴的現狀,并不等于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實際上即便是在國外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保險投資業務的多樣性與風險性,要求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管,即采取積極的、動態的和科學的監管方法,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過多過嚴的限制辦法來暫時達到監管的日的。對我國目前而言,迫切需要做的事就是大力提高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使其盡快適應我國入世后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形勢需要,不應該再在長時間內讓監管水平不高成為限制我國保險投資業務快速發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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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發展問題研究論文

保險市場日益加劇的競爭態勢,使得保險公司傳統的依靠承保業務獲取盈利的方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為了拓展生存空間,保險投資業務成為保險公司決定生存與發展的核心業務之一。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保險投資業務是國外保險公司最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說,沒有保險投資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業。我國已經加入WTO,大力發展保險投資業務對于增強國內保險企業的競爭實力意義重大。然而,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我國的保險投資業務還無法獲得快速、健康的長足發展,因此迫切需要加以解決。

一、保險監管方面的制約因素

一般而言,保險監管水平高,則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監管就會相對寬松,即對投資業務范圍的限制會相對少一些,從而有利于保險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相反,保險監管水平低,則出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的考慮,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限制就會較多且嚴格,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無疑,后者就是我國目前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真實寫照。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已經成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蓬勃發展的嚴重桎梏。

誠然,我們不可否認嚴格的保險監管對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不過很顯然,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水平的相對低下所造成的。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機構不全、力量不足、人員素質不高等諸多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由于保險監管無法適應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使得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相對可控的投資業務,也會因為保險監管的過多限制而無法開展,從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通過發展投資業務來大幅度提升競爭力的前進腳步。

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的嚴格監管,主要是通過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過多限制來實現的?!侗kU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雖然1999年10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進入證券市場,但前提是只能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并且資金比例也有嚴格限定。因此,目前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界定嚴格而且形式單一,對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在投資方向上均給予同一種限制,這就在無形中造成了保險投資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相當大比重的保險資金至今仍以銀行存款的形式進行運用,就是過多強調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視其收益性的必然結果。從世界范圍來考察,沒有較好收益的保險資金,其安全性是難以得到長遠保證的。一味強調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略收益性的監管思路,是比較消極的,反而不利于保險監管目標的最終實現。

所以,目前我國對保險資金在投資規模和方向上的嚴格限制,違背了保險公司自身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法適應我國入世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亟需加以改革。當然,改革保險投資監管過多過嚴的現狀,并不等于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實際上即便是在國外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保險投資業務的多樣性與風險性,要求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管,即采取積極的、動態的和科學的監管方法,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過多過嚴的限制辦法來暫時達到監管的日的。對我國目前而言,迫切需要做的事就是大力提高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使其盡快適應我國入世后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形勢需要,不應該再在長時間內讓監管水平不高成為限制我國保險投資業務快速發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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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現金流分析論文

[摘要]承保業務產生大量現金沉淀,投資業務的現金凈流量對保險公司有著重要的意義,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的直接控制點就是加強對現金流的管理。因此,要根據保險公司現金流的特點,從現金流入、現金流出以及它們之間的匹配等方面入手抓好現金流管理是關鍵。要不斷提升經營業績,增加現金流入;降低成本費用,減少不合理的現金流出;把握好現金流匹配,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關鍵詞]現金存量;現金流量;現金流承保;現金流匹配

加強金融類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是財政部新頒布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重點強調的內容之一,規則要求金融類企業從源頭控制財務風險,建立健全包括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等內容的風險控制體系。就保險公司而言,財務風險起因于保險和金融兩個市場的變化,因而是復雜多變的。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的直接控制點就是加強對現金流的管理。因此,應分析保險公司的現金流特點,有針對性地對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加以控制,以保證我國保險公司持續、健康地發展。

一、保險公司現金流分析

通常描述企業的現金流,有現金流量和存量兩個觀察點。現金流量指企業現金的流入與流出;現金存量指企業持有現金的水平。與其他非金融保險類企業相比,保險公司的產品經營以及形成的資產和負債都具有特殊性,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現金流別具風格。

1.承保業務產生大量現金滯留于企業,且現金流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普通企業一般通過采購等活動先付出現金,然后通過銷售獲得現金流入,完成現金在經營過程中的循環,實現經營活動中的現金流入大于當初的現金流出。但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所產生的現金流轉與此相反。首先,從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產生的現金流的時間上來看,現金流入先于現金流出。通常,保費收入在先,賠款和給付在后,這就使得保險業務產生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存在時間上的差距,表現出保險經營成本的滯后性。不同類別的險種,其現金流又有差異。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期限較長,對被保險人既具保障性,又具儲蓄性和投資性。人壽保險業務的現金流入相對長期、持續、穩定,現金流出的時間一般在幾年或幾十年之后,但給付時間事先不能完全精確。而財產保險期限大多為一年或一年之內,對被保險人只具保障性,不具儲蓄性。產險業務的現金流入一般是一次性的,現金流出的時間難以預料。其次,從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產生的現金流的金額上來看,具有較大的波動性。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是風險,而風險的根本在于不確定,故由保險公司賠付而發生的現金流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人壽保險業務通常是一次全額給付保險受益人,現金流出金額較大,且含有嵌入期權的產品,由于保險合同時間較長,往往難以準確預測現金流出金額;對于財產保險,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賠償金額巨大。這就要求足夠的現金來履行對被保險人的承諾,避免償付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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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保險業務管控策略

1.保險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換證不及時,引發合規性風險。一是部分營業網點存在《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已過期,營業合法性受到質疑。二是部分行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未按網點辦理。不符合《保監會銀監會關于加強銀行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保監發〔2010〕4號)中第三條“為加強銀行保險行為的管理,保護廣大客戶的合法利益,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的,每個營業網點在保險業務前必須取得《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的要求。

1.2對外宣傳容易誤導客戶。有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故意模糊保險的概念和性質,打銀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戶的誤解,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1.3保險業務培訓不到位。根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規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業務合作中的主要培訓職能,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個小時”。但部分行存在:一是培訓時間不足;二是沒有建立規范、系統的保險業務培訓記錄。

1.4保險業務處理操作不規范。如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業務交接手續簡單、要素不齊全,保險公司接交人員僅在保險業務臺帳上直接簽名,沒有其他相關記錄,無法識別接交人的身份,沒有填寫監交人簽字;辦理保險業務后留底備查憑證標準不一,部分行只留底自制憑證,未附“風險提示”和客戶身份證復印件,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1.5技術手段落后。各銀行機構保險全是手工操作,銀行網點受理客戶業務后,給客戶出具臨時單據,在保險公司簽署保單后,再轉交客戶。保單流轉緩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時間。營業網點辦理完業務,有的機構登記保險臺賬,有的機構自己沒有任何記錄,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賬務系統,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發展和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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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現金流量

一、保險公司現金流分析

通常描述企業的現金流,有現金流量和存量兩個觀察點?,F金流量指企業現金的流入與流出;現金存量指企業持有現金的水平。與其他非金融保險類企業相比,保險公司的產品經營以及形成的資產和負債都具有特殊性,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現金流別具風格。

1.承保業務產生大量現金滯留于企業,且現金流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普通企業一般通過采購等活動先付出現金,然后通過銷售獲得現金流入,完成現金在經營過程中的循環,實現經營活動中的現金流入大于當初的現金流出。但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所產生的現金流轉與此相反。首先,從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產生的現金流的時間上來看,現金流入先于現金流出。通常,保費收入在先,賠款和給付在后,這就使得保險業務產生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存在時間上的差距,表現出保險經營成本的滯后性。不同類別的險種,其現金流又有差異。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期限較長,對被保險人既具保障性,又具儲蓄性和投資性。人壽保險業務的現金流入相對長期、持續、穩定,現金流出的時間一般在幾年或幾十年之后,但給付時間事先不能完全精確。而財產保險期限大多為一年或一年之內,對被保險人只具保障性,不具儲蓄性。產險業務的現金流入一般是一次性的,現金流出的時間難以預料。其次,從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產生的現金流的金額上來看,具有較大的波動性。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是風險,而風險的根本在于不確定,故由保險公司賠付而發生的現金流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人壽保險業務通常是一次全額給付保險受益人,現金流出金額較大,且含有嵌入期權的產品,由于保險合同時間較長,往往難以準確預測現金流出金額;對于財產保險,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賠償金額巨大。這就要求足夠的現金來履行對被保險人的承諾,避免償付危機。

承保業務產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時間差”和“金額差”總會使大量的現金暫時或較長時間地沉淀在保險公司內部??茖W地運用這些閑置現金,實現保險公司資金的保值、增值就成為保險公司現金流的另一個特點。

2.投資業務產生的現金凈流量有著重要的意義。對普通企業而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是考核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生存發展能力的關鍵,投資活動一般圍繞著生產經營進行,投資效益體現在企業產能、規模的擴大和經營能力的提高等方面。但是,現代保險公司卻依靠承保和投資雙輪驅動,將滯留在保險公司內的閑置現金用于投資已成為現代保險企業一項非常重要的經營活動,非普通企業的投資活動可比擬。

保險公司的投資業務之所以能占居如此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為:(1)承保業務的現金流特點使得保險公司能夠拿出一定量的資金進行投資,實現保險資金的價值增值。尤其是近年來儲蓄型、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迅速崛起,這些保費收入絕大部分可以用于投資。(2)保險公司的經營性質是負債經營,而“保險負債的特點是保險人必須投資的驅動力”。如果保險公司不能合理地利用閑置資金進行投資,并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則保險公司就很可能無力履行保險合同,喪失對客戶的吸引力,招致大規模的退保和擠兌現象。(3)當今的保險業競爭日益激烈,承保業務的利潤率已非常低,甚至為負。因此,國外很多保險公司選擇了現金流承保經營理念來解決這一難題。即以承保業務虧損的方式制定保險產品價格,降低保險費率,從而擴大承保業務量,同時以投資收益抵補承保損失(MarkS.Dorfman,2000)。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公司往往在承保業務虧損的條件下仍然能夠生存并壯大,其原因就是依靠投資收益獲得了豐厚的現金凈流入,增強了保險公司應付巨災損失的理賠能力。下面以美國為例進行分析。近年來美國保險業的經營狀況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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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投資研究論文

一、前言

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作現狀并不盡如人意,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企業,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利潤已不能單純依靠收取的保險費與一定概率下的保險賠付差額,而是越來越倚重于保險投資的有效運營。因為保險與給付之差,其利潤率是一定的,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而保險投資的運營,其預期的利潤率卻是無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進行各種投資運營才能使保險資金獲得長期穩定的增長,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梢娪行У馁Y本運營是現代保險業的支柱,是保險經營發展的生命線。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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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保險投資分析論文

一、前言

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作現狀并不盡如人意,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企業,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利潤已不能單純依靠收取的保險費與一定概率下的保險賠付差額,而是越來越倚重于保險投資的有效運營。因為保險與給付之差,其利潤率是一定的,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而保險投資的運營,其預期的利潤率卻是無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進行各種投資運營才能使保險資金獲得長期穩定的增長,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梢娪行У馁Y本運營是現代保險業的支柱,是保險經營發展的生命線。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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