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貼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0 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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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農民資金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根據惠民資金管理“一線實”工作要求,經縣政府同意,現就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上下聯動、橫向協調”原則,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真正形成“分工科學、責任明確、層層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確保惠民政策和資金管理落實到位。

二、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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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必要性

摘要:由于世貿組織規則不允許其成員對本國或本地區農業生產進行直接補貼,因此,通過補貼農業保險從而實現對本國農業生產的有效合理保護,成為市場經濟國家扶持本國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在已經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4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大部分都通過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進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補貼,用以保障本國或本地區農業經濟的發展。因此,根據我國的國情可以看出,政府財政補貼對發展農業保險,乃至于整個農業經濟都事關重大。

關鍵詞: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必要性

我國的農業保險在經營過程中一直面臨兩難的局面,市場化的經營模式導致農業保險的供需不平衡。一方面,對農戶來說,農戶收入低,負擔不起農業保險的保費支出,造成農業保險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對保險公司來說,農業保險賠付率高、損失額大,保險公司難以承擔巨額的保險賠款,造成很多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經營農業保險產品,農業保險的供給乏力。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發展歷程都表明,要保障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必須依靠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大量補貼或者是由政府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因此,在我國現階段農民無力負擔農業保險保費的情況下,政府給予充足的財政補貼,對發展農業保險和穩定農業生產都十分必要。

一、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則要求

世貿組織限制各成員國對本國的農產品實施直接價格補貼,對生產和貿易產生扭曲作用的“黃箱”政策必須進行削減。而在允許的范圍內對農業保險進行財政補貼則屬于世貿組織允許的“綠箱”政策,因此大部分國家都對農業的支持政策進行了調整,將傳統的以價格補貼為主的直接保護政策轉變為由財政補貼農業保險來間接保護本國的農業經濟。我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也必須遵守世貿組織的規則。目前,我國財政對農產品價格方面的補貼和直接對農業企業的補貼每年達到數百億元,如果可以將這種直接補貼的成本轉移到對農業保險的補貼上,則在保障我國農業發展的基礎上也能夠滿足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

二、財政補貼農業保險,有利于增加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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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績效分析

農業保險可以說是有效維系農業發展,并且確保農民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基于這種農業保險的有效落實,因為很多農民意識不到保險的重要性,進而也就很難進行全面采購和應用,針對這一問題,我國采取了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方式,進而也就能夠促使農民能夠享受農業保險的積極作用,減輕農民經濟損失。這種財政補貼農業保險方式的應用對于農民而言必然是極為有利的,但是在具體落實中同樣也需要進行績效評估,確保公共管理的有序性。

一、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績效概述

針對財政補貼農業保險進行績效評估其實已經受到了高度重視,其也是研究財政補貼實際效益的重要手段,能夠較好評價財政補貼農業保險是否能夠帶來福利凈收益,對于其中可能存在的各類問題進行有效發現和優化。結合當前我國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績效評估工作落實,其需要切實把握好以下幾個基本要點內容:(1)明確績效評估主體。對于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落實,必須要重點明確績效評估的主體,這也是保障該項工作有效執行的重要前提條件。一般在當前實際落實中,相應評估主體主要有政府部門和社會評估機構兩類,這兩類績效評估主體的操作落實條件和具體流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在實際操作中進行有效關注。對于政府績效評估工作的落實,其需要由不同級別的政府正對其相關資金的到賬和實際應用狀態進行評估分析,并且充分考慮農民的實際效益,促使其能夠圍繞著最終效果做出評價;而對于社會評估機構的參與落實,其除了由受益農民群眾做出反應和評估之外,專家機構的評估是比較重要的一種方式,其需要首先保障相應評估工作能夠較為公正準確,具備第三方性質,充分提升績效評估的價值。(2)明確績效評估客體。所謂的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績效評估客體也就是主要對象和目標,其在實際評估處理中主要就是針對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資金使用效果進行分析評價,了解其實際應用水平是否滿足于前期預期,對于整個資金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進行詳細分析,最終也就能夠充分了解其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效益。(3)明確績效評估內容。對于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績效評估工作落實,還需要重點加強對于績效評估內容的明確,這種績效評估內容并非是指簡單的對象,而是應該進行細化,促使其能夠將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各個方面結果都進行詳細掌握,比如對于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就是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估的三個核心內容,也是需要呈現的核心指標所在。這種績效評估內容的呈現同樣也需要促使其能夠表現出較為理想的規范性效果。

二、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發展建議

在未來我國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發展落實過程中,為了更好提升其落實效果,必須要圍繞著當前存在的各類問題進行控制,其中較為核心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點:首先,必須要嚴格控制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額度,避免出現補貼率過高而導致財政資金短缺的問題,促使其公共資金運轉較為合理流暢;其次,還需要重點圍繞農業保險監督機制進行不斷完善,促使其相應農業保險能夠得到較好應用,對于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資金濫用,或者是騙取財政補貼的問題進行嚴格控制,充分提升財政補貼資金的應用實效性;最后,對于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品種進行擴大同樣也是未來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其需要進一步提升財政補貼的設計范圍,并且還需要體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和針對性,對于一些條件較為惡劣的環境作物更是需要進行重點關注,更好提升財政補貼農業保險的最終效益。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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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險財政補貼方式探討

摘要:森林保險是處理林業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機制,目前我國森林保險尚未形成多種財政補貼形式,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針對現有財政補貼方式的困境,提出建立森林保險特別賠償基金、健全森林保險補貼激勵制度等優化財政補貼方式的初步設想,以期促進森林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森林保險;補貼激勵機制;可持續發展

林業是露天作業的行業,容易遭受各種自然風險;林業生產經營周期長,容易遭受各市場和政策風險。森林經營的高風險性使得森林保險已經成為分散和管理林業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1]。理論研究基本一致認為:林業產業的正外部性,直接決定了森林保險的準公共產品性質。通過發展政策性的森林保險,可有效地補貼林農,起到對林農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同時也補貼了環境和生態,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2]。而從實踐來看,目前已經實施了森林保險的國家(如瑞典、芬蘭、日本、美國等)都對本國森林保險提供了財政補貼支持[3]。因此,政府的財政支持是森林保險發展的內在需求和重要保證。但是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簡單地依靠財政補貼支出解決森林保險的全部問題是不現實的,應綜合考慮公共財政的扶持能力和林農的收入水平[1],優化財政補貼方式,建立利益激勵機制和相關配套制度,提高補貼效率,逐步實現森林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一、現有森林保險補貼方式

我國早在1984年就開始了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但由于采用商業性保險的辦法,其發展緩慢,難以形成規模。2004年至今中國開始新一輪森林保險試驗和發展。啟動了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工作,明確政府在保費補貼、保險風險分擔等方面予以支持[2]。在此背景下,政策性森林保險的各項試點工作在全國逐步展開,福建、江西和湖南均開始了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如福建省,森林火災的試點地區商品林保險費率調整為3‰。對投保面積在6.67hm2以上(含6.67hm2)的種植大戶,種植戶個人承擔80%保費,省財政給予20%的保費補貼;對投保面積在6.67hm2以下的一般種植戶,種植戶個人承擔60%保費,政府給予40%保費補貼(省財政承擔30%,市、縣(區)財政承擔10%);對無發生森林火災的種植戶,在續保時給予保費下浮50%優惠。另外,省級承擔保費的安排風險補償金,并入原有風險補償金,當保費賠付率超過時,人保財險公司與省財政的風險補償金按比例分擔。江西省規定商品林保費和公益林保費分擔比例分別是:商品林按省財政20%,縣財政10%,投保人70%;公益林按省財政30%,縣財政10%,投保人60%。森林火災保險保費由省財政廳按照“按實補貼、一年兩結”的方法,統一和人保財險江西省分公司結算。省財政承諾對參加森林火災保險的投保人,優先考慮其貸款擔保和林業貸款貼息等[4]。2009年中央財政在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地區(福建、江西和湖南),試點再補貼30%的保費(要求省財政最少補貼25%)。從中國森林保險的實踐看,主要采用的財政補貼方式是對投保人的保費補貼及對保險人免征相關流轉稅,少數省份在賠付率過高時,省財政承擔一部分損失。這些補貼方式確實對中國森林保險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此種補貼方式對提高參保率和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作用有限,激勵作用不明顯。如已經開展了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的福建、江西和湖南三省,財政給予投保人保費補貼的情況下,2008年,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三省,森林投保面積分別為全省森林面積的3%、6%、23%[4]。承保面小導致大數法則難以起作用,也就難以分散風險、降低保險成本和改善承保條件,對保險公司經營效益有不利影響,保險公司缺乏積極性長期、穩定開展該項業務,也抑制投保人有效投保需求。也就是說,現在的政策性森林保險的補貼方式并沒有有效地解決森林保險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給不足這一最為主要的矛盾。

二、現在森林保險補貼方式的不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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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資金發放與管理方案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特制定我市個人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發放與管理的實施方案。

一、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

(一)凡是在《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21號)下發后,即2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暫定),在我市市區范圍內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辦房屋所有權證的二手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市內外購房者,所購房屋符合《實施意見》要求的給予相應的購房財政補貼。

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不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圍土地上住房交易價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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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助力農業保險機制分析

摘要:農業作為我國的基礎產業,同時又是發展薄弱的產業。其發展是實現我國戰略性轉型、進而突破中等收入國家陷阱的關鍵。農業保險作為我國發揮對農業“適度保護”的工具,對實現農業現代化具有巨大的潛在影響。現階段,國內不同產區對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的定義還需進一步明晰,農業保險與財政補貼聯合互動機制還缺乏適應性及規范性。政策性農業保險助力農業發展亟需一個更有效益的財政補貼體系,以提升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以期農業保險在我國倡農薦農政策環境下取得重要突破。

關鍵詞: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聯合互動

農業保險具有分散農業經營風險、促進農民增產增收的作用。根據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相關要求,我國深入推進農險橫縱比,不斷拓寬覆蓋群體,積極創新農險險種。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首先明確了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表明實現財政補貼與農業保險的聯動發展機制的完善和優化,是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業保險服務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的關鍵。

一、財政補貼與農業保險互動運行機制分析

(一)財政補貼引入機制。作為一國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財政補貼以再生產環節為標準,可分為生產補貼,流通補貼和消費補貼。生產補貼中對于農業生產資料補貼直接體現某階段或某時期我國對于農業產業的扶持,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農業生產力。然而,這一傳統財政補貼方法有著明顯的弊端,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市場失靈。財政補貼通過與農業保險的串聯互動相對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將財政補貼引入農業保險,在充分發揮國家宏觀調控作用的同時,可給市場機制的運作留有較大的空間,以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二)運行體系分析。我國農險財補作用的主體仍是農戶,由政府直接給予農戶一定的保費補貼,這部分比重較高,較小比例通過給保險公司成本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發放。針對保費來源,目前我國采取的大都是多層次政府保費補貼聯合互動的方式,具體為以下三種分配類型:一是固定型保費補貼比例分攤,即對于省內不同的地區政府設定固定的保費補貼繳納比例,其余部分由國家統一財政撥款補齊。二是差異型保費補貼比例分攤,即不同省份的省、市、縣地方政府根據一定的指標劃分財政補貼費用繳納比例,這種分配方式避開了固定式的、一刀切的弊端,實用性更強。三是機動型保費補貼比例分攤,即地方政府結合自身實際,自主協商確定保費補貼比例。在以上三種分配模式中,后兩種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納入到分配考慮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區域間財政補貼不公現象。在財政補貼與農業保險聯合互動機制中,確定合理的財政補貼分攤主體、分配方式及分配額度,是農業保險能否發揮作為我國政策性支農、惠農工具作用的關鍵。何種財政補貼模式能體現農險財補的公平性,保證其具有較高的風險保障水平,以實現財政補貼助力農業保險優化的目的,是現階段我國需要解決的難題。(三)財政補貼與農險結合的特性分析。農業保險與財政補貼的結合具有內在合理性,原因在于農業保險具有高賠付率、高風險性、高溢出性的特性。一方面,農業產業災害頻發,保險公司承受風險過大,開發動機小;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強外部效應,削弱了農民投保動機。所以農業保險市場常表現為供需同缺的情況。這是農業保險社會效益的高溢出性決定的,其必須與財政補貼結合發揮作用的特質。同時相對于其他險種,農險財補也是政府扶貧的重要工具。農業作為我國的基礎產業,近幾十年遠遠滯后于其它產業的發展,機械化和科技化水平與發達國家差距較大,此種形勢下,農業保險助力精準扶貧戰略顯示著其巨大的潛力。然而,現階段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水平還處于低端,開發險種不足、政府保費補貼機制設計尚未規范化。

二、指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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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當前財政補貼問題及對策

一、我國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的演變

財政對農業給予有效補貼,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采取的旨在保護和發展農業的一項重要政策。所謂財政補貼支農,就是指政府利用財政補貼方式支持“三農”發展。我國財政對農業的補貼始于20世紀50年代末,最早以國營拖拉機站的“機耕定額虧損補貼”形式出現,之后逐漸擴展到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補貼、農業生產用電補貼、貸款貼息補貼等方面。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的制定實施受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政治經濟制度、國家財力和不同時期農業農村發展目標任務影響,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政補貼支農政策大體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78年~1994年)是現行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的形成時期。第二階段(1994年~2002年),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發展時期。財政補貼支農逐步增加,加大了對生態建設的支持,加大了對農村改革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的支持。第三階段(2003年至今)是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的創新時期。除了已有的政策繼續執行并加大力度外,提出并開始實施公共財政覆蓋農村政策,新增教育、衛生、文化補貼支出主要用于農村,同時在基本建設投資包括國債資金方面加大了對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改變財政支農方式,對農民實行直接補貼;改革農業稅制。

從2004年起,國家財政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結構,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并不斷加大對部分地區種糧農民的良種和購置農機補貼力度。財政部統計顯示,2006年全國糧食直補資金達到142億元,比2005年增加約10億元,其中13個糧食主產省(區)126.8億元,均占本省(區)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良種補貼資金40.7億元、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6億元,分別比2005增加2億元和3億元。

我國還將繼續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這一補貼制度是財政部去年以柴油配套調價為契機,綜合考慮柴油、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動因素,針對種糧農民農業生產資料增支而新增的綜合直補。2006年,中央財政共安排125億元對種糧農民柴油、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增支實行綜合直補,使7.28億種糧農民直接受益。這是財政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又一重要舉措,對減輕因柴油、化肥等農資價格變動對農民種糧收益的影響,穩定農民種糧收益,促進糧食生產,確保我國糧食安全,意義重大。

二、當前我國財政補貼支農存在的問題

我國財政補貼支農政策經過多年的演變、調整和發展,財政支持“三農”政策框架體系已經顯現。但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當前我國財政補貼支農政策還存在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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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房財政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德府發[2008]3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德府發[2008]39號)文件(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特制定我市個人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發放與管理的實施方案。

一、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

(一)凡是在《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下發后,即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暫定),在我市市區范圍內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辦房屋所有權證的二手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市內外購房者,所購房屋符合《實施意見》要求的給予相應的購房財政補貼。

購房財政補貼資金的發放不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圍土地上住房交易價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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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貼林業保險方案設計

林業是個高風險的產業,漫長的生產周期以及自然災害和人為濫砍濫伐的多重威脅,使得林業的經營者及投資者面臨的經濟損失威脅和風險比其他行業要多得多,隨著林權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林農將獨立承擔經營風險,對化解風險的需求更是日益迫切,通過建立林業保險制度,將林業生產所面臨的風險納入保險保障體系,可以增強林業的風險抵御能力,降低林業投資風險,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然而,我國目前的林業保險發展緩慢,不能滿足林業發展的需要,2008年,全國森林保險承保面積為7720萬畝,僅為全部森林面積的2%,保費收入僅8109萬元[1]。林業保險的滯后,嚴重影響了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林業保險的發展,還有很多理論問題亟須在實踐中探索和解決,本文即是從財政補貼林業保險的角度來進行探討。

一、財政補貼林業保險的必要性

我國平均每年發生森林火災1.35萬起,受害面積達到73.71萬公頃,森林病蟲害所造成的損失更大,1976年以來,全國每年的森林病蟲害發生面積都超過670萬公頃,占每年新造林面積的40%左右,如此大的林業災害給林業發展造成的巨大損失是林業經營無法承受的[2][3]。2008年1月的特大雨雪冰凍災害更是給林業造成了巨大損失,據不完全統計,19個省份森林受災面積超過了3億畝,占全國森林面積的十分之一多,森林蓄積量損失超過了4億立方米,林業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億元,間接經濟損失已經超過了7000億元,林業災后恢復重建困難多、任務重、周期長,據有關專家預測,如果要恢復到災前生態系統水平,則需要3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4]。林業保險具有高風險性和非盈利性的特點,很多產品屬于準公共物品,無法完全按照市場化運作,使得供給主體不足,險種適用性不強,而賠付率高又使得保險公司限制責任范圍并提高保險費率,更加抑制了林農投保的需求,陷入了惡性循環。近年來,林業保險發展緩慢,且保險險種單一,僅有森林火險一個險種,從1984年—2007年的24年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承保林木8.2億畝,承擔保險責任限額2258億元,保費收入僅5.8億元,平均每年承保林木1300萬畝,投保比例很小,僅占我國森林面積1.75億公頃的0.5%,占人工林保存面積5325.7萬公頃的1.6%[5]。缺乏相關配套措施和政策法規支持,是造成目前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應盡快制定財政補貼林業保險的方案,從政策和資金兩個方面對林業保險予以特殊扶持,從而促進林業保險的快速發展。限于林業保險的發展規模,無法取得足夠的數據測算補貼的項目和標準,而林木作物與農作物的自然屬性基本一致。黑龍江墾區(以下簡稱墾區)的農業保險在國內發展較早,并取得一定成績,以其做為分析對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實際意義[6],本文擬借鑒墾區的農業保險實踐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財政補貼林業保險的方案設計。

二、黑龍江墾區農業保險實證分析

(一)墾區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截止2010年底,墾區擁有土地面積4200萬畝,幾乎相當于1.5個浙江省的面積,1991年以來,墾區的農業保險經歷了種植業風暴基金、農業風險互助、農業互助保險實驗和以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為載體的公司制運作幾個發展階段[6]。1991年到2000年墾區是以種植業風暴基金以及農業風險互助的形式經營農業保險,沒有任何財政補貼,由于保險費率只能按農民能承擔部分確定,也沒有包含必要的費用率,使得保費收入過低,損失率超過平均費率逾50%,其中的7年在發生小災和中災的情況下經營費用持平或略有超支,7年共超支了1.1億元,而在發生大災和巨災的1994、1998和2002年經營費用則巨額超支,3年累計超支1.7億元[6]。2003年之后,國家財政對墾區農業保險有所扶持,保費由農戶承擔65%,由地方財政補貼15%,中央財政補貼20%,其中地方補貼的部分由黑龍江農墾總局承擔,2003年,墾區農業互助保險局在17個農場試點,覆蓋面積300萬畝,平均每畝收取10元保費,國家財政按20%承擔保費的比例,2004年根據上年基數補貼保費600萬元,2004年農業保險試點面擴大到50個農場1000萬畝作物,2005年國家財政根據上年基數補貼保費2000萬元,但與農戶需求相比,補貼率仍然偏低,無法滿足農戶的需求,并且存在資金不到位情況,2005年和2006年中央財政補貼僅占總保費的9%,差額5000多萬元,制約了保險規模的擴大[7][8]。2005年,經保監會批準,墾區以農業互助局為基礎成立了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公司),墾區農業保險開始進入公司化運作階段,國家也進一步加大了扶持力度,2008年黑龍江省和墾區都被國家列入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范圍,陽光公司2008年共得到國家財政補貼6.92億元(種植業和養殖業),其中墾區占5.39億元,墾區的3358萬畝農作物,國家財政補貼比例為60%,補貼金額4.89億元,補貼金額的大幅提高促進了陽光公司的業務發展,2008年陽光公司總保費收入16.1億元,是2007年的3倍,比2007年凈增保費10.8億元,市場份額已位居黑龍江保險市場第二位,業務發展速度高于行業發展速度131個百分點,實現了跨越式發展。2010年,陽光公司取得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9.75億元,其中墾區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6.81億元;全年共承保農作物5574萬畝,同比增長2.41%;保費收入12.12億元,同比增長12.74%,其中墾區承保3547萬畝,保費收入9.08億元,同比增長了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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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財政補貼農業保險論文

一、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的現狀剖析

(一)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聯動,財政補貼規模日益增進

地方省級和市縣財政也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不同比例落實配套資金。截止2011年底,地方各級財政累計撥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達到200億元。

(二)中央和地方補貼相輔相成,財政補貼險種各有側重

我國農業保險承保品種近百個,除中央財政選擇的15個補貼險種外,地方財政還選擇地方特色險種進行補貼。中央財政補貼險種一般是關乎國計民生、保障人民生活、影響農民收入、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主要種養殖業品種等。2007年中央財政選擇玉米、水稻、小麥等5個種植業保險險種和能繁母豬作為保費補貼的試點,在此基礎上,逐年在不同省區增加新的補貼險種。2013年補貼險種達到了15個,包括糖料、馬鈴薯、青稞、森林和天然橡膠、育肥豬、牦牛等險種。中央財政的保費補貼惠及了除北京、上海之外的大部分地區的主要農牧產品。地方財政在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財政實力、農業政策,選擇具有地方特色、高效的經濟作物等給予保費補貼,開展特色農業保險。例如山東省除納入中央財政補貼的小麥、玉米、棉花3個險種外,還對蘋果、蔬菜大棚、蜜桃、西瓜、奶牛、黃牛、養鴨、能繁母豬等8個品種給予地方財政補貼;上海市對食用菌、羊、淡水養殖、鮮食玉米等21個品種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三)中央和地方財政因地制宜,財政補貼區域和比例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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