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體系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6 12: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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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監管體系短板分析

一、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補“統一監管”的短板

從監管體系看,金融監管分為統一監管與多邊監管。多邊監管以美國為代表,統一監管以英國為代表。美國是一種典型的“多邊監管”模式。次貸危機表面上是美國銀行利率上漲導致房地產價格下跌引發的資金鏈斷裂造成的,其深層原因卻在于美國的“多邊監管”體制的缺陷。美國的多邊監管,縱向上是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雙重監管,在聯邦層面主要包括美國聯邦儲備系統、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儲蓄管理局、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等七個機構;橫向上則是各專業機構的分業監管,對商業銀行的監管由美國聯邦儲備系統、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三家機構共同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管由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對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的監管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對儲蓄貸款協會和儲蓄貸款控股公司的監管由儲蓄管理局負責,對信用合作社的監管由儲蓄管理局負責〔1〕。次貸危機極大地暴露出美國多邊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即監管疏漏與監管重疊并存。一些跨機構、跨市場、跨部門的穿透產品(如次貸證券化)拆除了各類市場之間的藩籬,形成了一體化的聯動市場和產品鏈,多邊金融監管難以對這樣的產品進行有效監管。危機后,美國成立了跨部門的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以扭轉以往監管疏漏、協調不力和監管職權受限的困境。英國經歷過從多邊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型。1997年之前,英國實施分業金融監管,9家金融監管機構九龍治水,不僅協調成本高,而且缺乏一個足夠權威的機構來應對危機。以致當危機來臨時,監管部門無法通過協調一致行動。1995年,英國巴林銀行就因其新加坡分行投資業務失控,監管部門因協調困難錯過了應對危機的最佳時機。1997年,英國開始實施統一的金融監管,設立英國金融監管局(FSA);2000年英國通過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標志著英國金融統一監管體系的正式形成。該法堪稱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規定英格蘭銀行不再兼有銀行監管職能,只承擔貨幣政策職能,對金融行業的監管職能由金融服務管理局全面承擔。2009年英國在《改革金融市場》中提出,擬建立金融穩定理事會,負責防范系統性風險,以維護金融整體穩定。英國的統一監管模式對全球金融改革有著廣泛的影響。據統計,目前世界上采用統一監管機構模式的國家有56個。在這次危機中,采取統一監管的英國、日本和德國受損較小,這也充分說明了統一監管模式的優越性所在。我國現行的金融系統,與美國以及英國早期(1997年之前)有較多相似之處。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漸形成了“分業+分段”監管模式,“一行三會”各司其職,缺乏政策協同性,協調成本高,容易形成政策疊加或政策背離。如2010年9月,為有效盤活信貸資源,人民銀行指導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推出全國銀行間市場貸款轉讓平臺,但同年10月,銀監會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轉讓業務為由,造成該業務實質停滯。2014年8月,銀監會又單獨打造推出功能相同的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人為造成信貸轉讓市場分割。不同金融行業在金融業創新和交叉監管上缺乏協作和配合,監管套利層出不窮。“一行三會”之間雖然有“金融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但各監管部門之間協調難度大,一旦出現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的交叉金融風險時,由哪個監管機構來負責很難確定。這種分業監管體制與國際上金融監管已形成的統一監管趨勢相背離。為了克服在分業監管體制下的弊端,有必要建立統一監管體制。統一監管符合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發展趨向。成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協調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不僅能解決“一行三會”的協調統一問題,而且從體制上根本解決了“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弊端。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與原有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相比,在統籌協調方面,職能完整,這標志著中國的金融監管基本框架從分業到統一的轉型。

二、強化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補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短板

在監管方法上,金融監管分為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傳統監管理論認為,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就能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危機以來,國際社會普遍認識到,個體金融機構的穩健性并不意味著系統穩定。缺少宏觀審慎監管難以應對系統性風險,這也是本次金融危機的重要誘因。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風險防范要有一個連接點,在微觀審慎監管制度安排下,由于監管機構的過度劃分,使得各家監管機構都關注自身職責范圍內的風險,這樣會在金融體系內產生負外部性。于是,需要從宏觀的視角運用審慎政策工具,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宏觀審慎”理念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國際清算銀行就提出來了。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宏觀審慎”開始廣泛運用到金融領域。次貸危機則在制度上將“宏觀審慎監管”引入國際金融監管框架。2009年以來,歷次G20峰會都將宏觀審慎政策納入公告文件。危機以來,宏觀審慎政策理論已經成為全球范圍內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框架改革的重要依據,并成為后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的主要發展趨勢。“宏觀審慎監管”主要是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國際清算銀行認為,宏觀審慎監管不僅是從系統性角度出發,對金融體系進行風險監測,而且對單一金融機構的風險敞口也起到防范作用。宏觀審慎監管是微觀審慎監管的拓展和互補,不是簡單的加總(二者區別見表1)。〔2〕那么,誰來行使宏觀審慎監管呢?國際上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成立專門的機構來行使宏觀審慎監管職能。在IMF的調查樣本中,有1/3的國家成立一個專門協調中央銀行與其他監管機構的協調委員會。如美國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監測美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潛在的風險。英國成立一個新的金融政策委員會,并將微觀審慎監管整合進英格蘭銀行,負責監測系統性風險。歐盟也成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監測整個歐洲的金融體系穩定性。第二種模式,是由中央銀行承擔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能。從歷史演進看,中央銀行是在不斷應對金融危機中產生的,具有天然的穩定金融體系的責任。2010年,IMF對50個國家進行了調查,有50%的國家對微觀審慎監管與中央銀行進行了整合,專門成立了宏觀審慎監管機構。美國盡管成立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但美國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責主要集中在美聯儲,美聯儲在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中有其獨立的席位。在韓國、瑞士、愛爾蘭、秘魯則沒有專設金融穩定委員會機構。在國內,中國人民銀行是否應該成為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部門,一直是個爭論的焦點。《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有維護金融穩定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但該法律并沒有明確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而中國人民銀行下設金融穩定局,又說明中國人民銀行完全擁有進行宏觀審慎監管的條件。理論上,“三會”負責微觀審慎監管,是控制金融機構個體風險,“一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是為了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但在實踐中,央行作為名義上的監管協調者,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央行暫不具備對金融市場進行全方位監管的職能,在與“三會”協調過程中,二者常有沖突。因此,有必要強化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方面的突出地位和作用。這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了由中央銀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這對于識別、評估、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具有深遠意義。

三、加強行為監管:補“雙峰”監管理念的短板

從國際監管改革趨勢看,行為監管的作用日趨重要,即要體現“雙峰”監管。所謂“雙峰”監管,就是將金融監管機構分成兩個,一個是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一個則是保護消費者,即“審慎監管+行為監管”的“雙峰”。“雙峰”理念是英國經濟學家邁克•泰勒(MichaelTaylor)在1995年提出的。泰勒形象地比喻,審慎監管像醫生,目標是治病救人,發現了問題會積極采取措施加以醫治;而行為監管則類似于警察執法,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后會立即處罰,對當事人嚴肅問責(二者的不同特點見表2)。“雙峰”監管模式起源于英國,卻由澳大利亞率先踐行。在2008年以前,澳大利亞就成立了兩個跨部門的監管機構:一個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專門針對金融機構的商業行為規范進行監管;另一個是“金融穩定委員會”,專門針對金融領域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與澳大利亞專門成立兩個獨立雙峰機構不同,荷蘭選擇中央銀行來行使審慎監管職能,行為監管則繼續由金融市場管理局負責。由于權力配置與機構設置完全契合雙峰理論的特征,故稱之為“經典雙峰”。本輪國際金融危機后,在全球33個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和荷蘭的金融機構盈利水平保持穩定,是沒有出現任何金融機構倒閉或需要政府救援的國家,這與其最早采取“雙峰式監管”密不可分。鑒于澳大利亞、荷蘭等實行“雙峰”監管的國家在危機中的出色表現,危機后,如何體現“雙峰”監管理念,各國都在探索。2007年英國政府開始對本國金融危機時的表現進行反思,英國財政部認為,三方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是英國未能預測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3〕,于是從2013年4月開始啟動“雙峰”監管改革。與澳大利亞和荷蘭的“經典雙峰模式”(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雙峰理論的要求)不同的是,英國實行的是“準雙峰”模式,即以中央銀行為主導,在英格蘭銀行內下設審慎監管局(PRA),并單獨設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直接向英國財政部和議會負責,即PRA與FCA雙峰的機構層級低于英格蘭銀行,其最終確定的監管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方式有別于澳大利亞。危機后,美國也朝著一種修改的“雙峰”監管模式改進,成立全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以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免受金融不當行為的侵害。有人甚至提出“雙峰”監管模式可能會是未來最理想的監管結構。表2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的不同特點“雙峰”監管的優勢是職責權限劃分明確,將行為監管主體和審慎監管主體分離。由一個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相關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即“左眼監管安全”;由另外一個獨立的機構負責商業行為和消費者保護問題,即“右眼監管服務”。既避免功能重復,又消除監管漏洞,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沖突和惡性競爭。當金融穩定目標與消費者保護目標發生沖突時,“雙峰”監管模式明確規定,審慎監管機構首先應該以金融穩定為主。從國內實踐看,2011年以后,“一行三會”都在各自領域設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形成一種分業體制下“內雙峰”監管體制。在這種“內雙峰”監管體制下,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的關系密切程度遠甚于監管當局與金融消費者,消費者保護目標仍是弱于審慎監管,很難從根本上保證消費者的權益。發生在2015年的中國股災說明,單一行業的消費者保護部門沒有能力來維護和穩定市場信心。當銀行資金流入股市,場外配資快速增長,風險集中爆發時,監管部門卻無法全面掌握融資的真實狀況,也就無法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策略。這次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加強行為監管,但并沒有提到要成立新的部門來落實。建議可整合目前“一行三會”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功能,在金融監管制度安排上將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區別對待,確保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隨著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設立,我國并不需要像英國一樣對金融監管框架做出大調整,可以考慮在央行內部設立行為監管部門。由于央行不負責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能著眼于整個系統、系統內各方關系,在行為監管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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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金融監管體系

[摘要]文章通過比較中國和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后的監管模式、監管目標、監管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思考如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才更適應中國金融業發展,試圖從中得到啟發和獲得有意義的借鑒。

[關鍵詞]中國;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風騷。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成立,標志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而在我國,隨著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和銀行監管“大一統”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系已基本確立。因此,研究中德兩國同在21世紀初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正確認識和比較兩國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1.金融監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的類型主要是分立與整合兩種類型,中國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PBC)、中國銀監會(CBRC)、中國證監會(CSRC)、中國保監會(CIRC),體現了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伴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而后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多次進行了重大改革,終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4萬家農村信用社、2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以及15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范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監管功能分離出來的幾個交叉業務部門執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資產管理(BAWe)為一體,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并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波恩和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700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于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于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于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并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并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并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參與金融監管。在中國,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其原先的銀行監管職能交由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銀監會完成,對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也分由證監會、保監會管理。三者并列,處于同一層次。在金融監管信息的獲得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具有自己獨立的分支機構從平級的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采集、匯總信息,并逐級上報最高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具有向金融機構征集信息的權利。由于側重點不同,央行獲得監管信息和其他三個機構獲得的監管信息很多時候并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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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監管體系金融監管論文

一、我國金融行業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所進行的所有監管舉措都是為了能夠讓企業在這個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時代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企業也可借此來獲取更多經濟收益。但是,這種看似非常有益的監管體系,實質中卻存在很多矛盾。

第一,監管部門過于頻繁進行重復監管,可能造成監督矛盾日益激烈的同時還降低了監管工作的實質效用。與此同時,過度的監管調控還可能致使監管加大沖突頻率。全國的金融機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組織、證券部門以及各保險公司都已實行了監管,所承擔的相應職責分別是通過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承擔。此類監管的模式都因金融控股企業的產生受到了巨大沖擊。在各監督機構目的、標準體系,以及操作方法截然不同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各個監督管理部門活動存在很大偏差,倘若金融控股企業只受單一機構監管,單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者自愿接受其它監管者所負責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小。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各不相同,也可能致使監管沖突發生。

第二,各監管部門之間因監督目的各不相同,則難以在彼此之間進行協調,調節性能與效率不高。關于金融監督的問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都是同一個水平。假使一家金融組織同時經營各項金融業務,比方說既從事銀行業務,同時又開展保險業務或者證券業務,如果某項金融業務產生了風險,如何確定由哪家監管機構帶頭,選擇哪家監管機構最終進行決策等實際問題都是客觀存在的。

第三,中國金融控股企業已經產生同時不斷持續的發展,其運營方式可劃分以下兩種:第一種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比如銀行控股公司(即控股企業為商業銀行)全資或控制部份股權,包括附屬部門或子公司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類型的服務性質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這樣的金融控股企業特點表現在母公司本身,設立了銀行經濟業務。所管理與控制的為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部門或者子公司,各附屬部門或獨立的子公司自主對外進行與業務相關的活動,同時承擔與之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風險。集團高管有決策權對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免及其它附屬權利,并對重大事項決策產生影響。現階段,與之形式相似的銀行控股企業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第二種是金融控股公司為純粹性質,集團的控股企業不是銀行的金融組織。全資擁有或控制大部份股份,其中包括集中在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和非金融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以及子公司。此類金融控股企業的特色是總部(母公司)本身并沒有從事金融相關活動,但其關聯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控制進行獨立的涉外金融服務,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集團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甚至是孫公司通過管控股權進行監管,集團公司(母公司)董事會對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擁有決定權,同時對子公司重大決策產生深遠影響。當前,國內這類型的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有中信企業、光大企業、平安企業等。我國目前實行以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很難開展對金融控股企業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其次,金融控股企業下層設置的組織機構互相參股現象,導致法人結構難于分析,企業規模龐大以及跨國經營致使內部管理機構層次多樣化,企業金融業務牽涉不同金融業務,又導致運營復雜化。從一個角度來說,致使信息的不對稱性加大,給金融控股企業的外部監管也帶來了許多阻礙,可能致使監管真空;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由于牽涉不同行業的監管機構,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方案和核心截然不同,金融控股企業通過在不同專業的金融監管體系中發覺出差異,有可能采取手段,回避監管行動,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阻礙建立組織形式,進而增大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在對相關金融部門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其次,監管主體對監管對象的管控雖然能夠有效的避開風險,但由于各個監管主體之中信息溝通與交流不順暢,可能致使信息傳遞受阻。使得金融控股企業整體的風險不易于掌控,極易造成監管真空現象。

第四,很難對金融行業的創新采取行之有效的監管,開始于二十世紀中葉的金融革新,促使金融行業發生了質的飛躍。但是,金融創新卻開始與金融監管放松同時發生;風險管控與風險監督無法跟上飛速發展的金融創新,導致風險管控與監督滯后。例如發達國家的一些次貸危機,就是金融創新速度與風險監管速度發展不一致而造成。分析金融工具創新之所以難于被監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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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金融風險也不斷加大,本文通過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及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金融市場監管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完善建議

十八大明確提出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等關于金融市場的發展要求,這就要求我們在大力推進金融創新、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的同時,也要盡快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做到金融創新產品與市場監管齊頭并進。

一、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現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金融體系的建立并不斷發展,我國的金融市場已經從一無所有發展成為一個規模可觀、產品繁多的金融市場體系,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社會融資規模不斷擴大,在2萬億元的基礎上翻了數倍,融資結構也呈現多元發展,金融對資源配置效率不斷提高。在發達國家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往往最為龐大,衍生品的種類和數量遠超過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積極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對金融行業意義深遠,對國家實體經濟的增強,也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政府開始關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情況,同時由于金融風險的進一步擴大,認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開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同時也出臺了很多相關政策,如注重保護金融系統各層級的參與等,但是效果并不顯著。

二、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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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金融監管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通過比較中國和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后的監管模式、監管目標、監管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思考如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才更適應中國金融業發展,試圖從中得到啟發和獲得有意義的借鑒。

[關鍵詞]中國;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風騷。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成立,標志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而在我國,隨著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和銀行監管“大一統”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系已基本確立。因此,研究中德兩國同在21世紀初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正確認識和比較兩國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1.金融監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的類型主要是分立與整合兩種類型,中國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PBC)、中國銀監會(CBRC)、中國證監會(CSRC)、中國保監會(CIRC),體現了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伴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而后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多次進行了重大改革,終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4萬家農村信用社、2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以及15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范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監管功能分離出來的幾個交叉業務部門執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資產管理(BAWe)為一體,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并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波恩和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700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于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于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于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并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并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并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參與金融監管。在中國,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其原先的銀行監管職能交由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銀監會完成,對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也分由證監會、保監會管理。三者并列,處于同一層次。在金融監管信息的獲得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具有自己獨立的分支機構從平級的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采集、匯總信息,并逐級上報最高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具有向金融機構征集信息的權利。由于側重點不同,央行獲得監管信息和其他三個機構獲得的監管信息很多時候并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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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和完善

內容提要: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同程度地經歷過金融危機,金融危機給這些國家和地區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銀行在經濟社會中的核心地位和存在的巨大風險,使各國政府進一步認識到加強金融監管研究和進行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國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形成的金融風險,同樣也給社會帶來種種危害。雖然自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金融監管從無到有,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金融監管并沒有完全真正地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金融監管過渡。為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建立起全新的金融監管運行機制

關鍵詞:金融管理;監督制度;金融危機

正文: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同程度地經歷過金融危機,根據有關資料統計自1980年以來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曾經發生過金融危機,金融危機給這些國家和地區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銀行在經濟社會中的核心地位和存在的巨大風險,使各國政府進一步認識到加強金融監管研究和進行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國加入wto以后,進入了一個深刻變革的重要歷史時期,金融業進一步對外開放,預示著中國金融業全面競爭的時代到來,這不僅對于正處在金融體制轉軌時期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造成巨大的沖擊,而且對于實施金融監管的人民銀行、保監委、證監委三大監管機構也是一種巨大的挑戰。因此,適應新時期、新任務和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建立起一個有序的、高效的、規范的金融監管體系成為當前十分緊迫的任務和不可回避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金融監管從無到有,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別是從1996年開始,我國加入了國際清算銀行并且參加巴賽爾委員會工作以來,在加強對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規范現場檢查后評價以及指導和推行以風險防范為基礎的貸款五級分類管理或者十二級分類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沒有完全真正地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金融監管過渡,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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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系分析論文

1次貸危機引發金融危機

自2007年夏天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以來,美國資產價格泡沫依次破滅,眾多持有次級房貸的銀行和與之相關的金融機構紛紛破產,金融產品風險及流動性短缺進一步擴散,從而引發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場的持續動蕩。房地產業持續低迷、房價暴跌、拋售銀行股、銀行提擠現象加劇,使得短短數月內,華爾街五大投行三家倒閉兩家改制,正式宣告次貸危機演變成為金融危機。時至今日,本次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已擴至全球,并嚴重和持續地摧殘了實體經濟,有學者將目前的狀況描述為經濟危機。

2對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總結與檢討

金融監管體系是一個國家金融競爭力的重要構成因素之一,美國金融業能夠領先其他國家和地區,從另一側面表明它的監管體系基本適應了市場發展,并具一定優勢。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一種典型的分權型多頭監管模式,也被稱為傘式監管+功能監管體制,是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混合體。在這個監管體系中,存在多種類型、多種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換言之,美國實行的是一種介于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之間的金融監管模式。其中,金融持股公司實行傘式監管制度,美聯儲為其傘式監管人,負責對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金融持股公司又要按所經營業務的種類接受不同行業監管人的監督。傘式監管人和功能監管人的共同作用,促進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

然而,隨著金融全球化和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產品創新加速、交叉出售、風險傳遞加快,原先的監管體系也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本次金融危機就是最好的例證。筆者認為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以下不足:

(1)“雙重多頭”的監管模式容易出現監管重疊與真空。監管重疊是由于監管機構眾多,對某一行為均具有監管權力而發生的現象。監管重疊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在監管過程中會產生不必要的內耗和監管資源浪費,但理論上可通過合理權力劃分的方式得到解決。而監管真空是指所有監管機構的職權都無法觸及某些金融風險。由于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并不存在一個法定的統一最高監管組織,因此在類似于分業監管模式下“各管其一”的機構設置,極易使得各監管部門在金融混業經營的環境下,出現對某些金融市場行為,尤其是對一些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出現空白。因此,貌似全面監管的“雙重多頭”機構設置事實上是存在監管重疊和盲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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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研究論文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入世步伐的進一步加快,國內金融業日益融入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潮流,給處于探索起步階段的金融監管帶來了嚴峻挑戰。探索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盡快實現監管體系的變革,以確保金融安全以及社會和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成為金融理論界和實務工作者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缺乏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下級行經營者強化內部控制的激勵不足。同時,作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重要內容的稽核監督體系隸屬于各級行經營者,沒有有效獨立出來,其監督職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薄弱,中央銀行忙于外部監管,其結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不明顯。此外,社會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金融運行的問題仍然存在,金融機構惡性競爭多,規范化的金融互律機制不健全,一個地方政府關心和支持、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管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2.缺乏一整套系統性的風險預警、處置、緩沖、補救機制。金融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監管信息沒有有效利用,風險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當前機構市場退出主要采取撤銷(關閉)和破產等方式的情況下,穩定的市場退出和保障機制(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破產關閉程序等)沒有建立起來,導致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銀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決,國家財政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了大量資金,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總體而言,系統化的事前預警、事中靈敏處置和緩沖化解、事后及時補救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沒有建立起來,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3.基層中央銀行尚缺乏一套科學嚴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監管工作具有被動性,監管權威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由于商業銀行報送數據可用性較差,中央銀行非現場監管體系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現代監管方法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從現場監管情況看,檢查走過場、應付上級行任務、工作主動性差等現象仍然存在。同時,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未達到監管標準和違規違章的機構和人員,有的沒有依法嚴肅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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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金融監管體系發展及啟示

一、危機前歐盟金融監管框架概述

危機之前,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分為四個層級:第一層級由歐洲經濟與金融事務理事會(ECOFIN)、歐洲議會(EP)、歐盟委員會(EC)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歐盟金融監管的原則性立法,具體由歐盟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第二層級由歐洲銀行業委員會(EBC)、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委員會(EIOPC)以及歐洲證券委員會(ESC)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與第一層級指令有關的金融監管實施細則;第三層級由歐洲銀行業監管者委員會(CEBS)、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監管者委員會(CEIOPS)、歐洲證券監管者委員會(CESR)組成,主要負責加強歐盟成員國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以確保在實施第一、第二層級立法過程中的統一性和一致性;第四層級即執行層,具體由各成員國金融監管當局組成,具體負責實施歐盟金融監管指令、條例,同時受歐盟委員會的監督管理。此外,歐盟委員會(EC)、歐洲中央銀行(ECB)、各國中央銀行及部長級官員共同組成了經濟金融委員會(EFC),以對歐洲金融市場問題進行集體討論并與第三方國際機構(如IMF)加強合作。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對歐洲經濟金融體系產生了重要影響。一是歐元區各國主權債務危機、銀行危機與實體經濟間形成了負反饋環,對歐元區經濟形成重創:歐洲銀行業大量交叉持有各國國債,主權債務危機導致銀行遭受巨大損失,而政府救助銀行又加大了主權財務負擔;銀行危機直接導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不足,并對企業、居民和金融業信心帶來負面沖擊,實體經濟的衰退又進一步影響銀行資產質量、加劇政府債務危機。二是危機中資金和借貸市場持續的壓力造成國別借貸條件不同,使得金融市場趨于割裂,進一步導致歐元區資金配置效率低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受到影響。三是由于缺乏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和處置機制,跨境風險傳遞無法得到有效識別、防范和處置,僅由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負責監管和處置已遠遠不能適應形勢需要。

二、危機后歐盟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

鑒于全球金融危機給歐洲經濟金融帶來的沖擊以及危機中歐盟現有金融監管體系暴露出的不足,2010年起歐盟啟動了新一輪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重點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建立系統性風險監管機構,加強歐盟層面的宏觀審慎監管。危機前,歐洲地區的宏觀審慎管理是松散的,由不同國家、不同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獨自開展,由此引發的問題是歐洲地區金融市場風險不斷累積。為了彌補這一不足,強化歐洲地區系統性風險監管,提升宏觀審慎管理效能,歐盟成員國于2011年成立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ESRB),行使整個歐盟成員國的宏觀審慎職能。ESRB負責監測并評估歐盟宏觀經濟與金融體系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威脅金融穩定的各種風險,識別、確定系統性風險,在出現重大風險時及時發出預警并提出應對建議,以及執行預警后的相關監控。ESRB主席由歐央行行長兼任,秘書處設在歐央行。歐央行代表ESRB負責數據等信息的收集與整理,并向ESRB提供分析、統計以及數據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此外,ESRB要求歐盟成員國以法律形式明確負責宏觀審慎管理的機構,并提出中央銀行應在宏觀審慎政策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ESRB對成員國實施宏觀審慎政策進行指導和建議。(二)建立泛歐監管機構,提高監管一致性。2011年初正式設立歐盟銀行監管委員會(EBA)、歐盟證券監管委員會(ESMA),以及歐盟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監管局(EIOPA)。其主要職能包括六個方面:一是確保歐盟地區金融監管規則協調統一,具體包括制定在特定領域具有約束力的技術標準;二是確保歐盟金融監管規則實施的一致性;三是逐步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文化和一致的金融監管行動;四是對部分特定實體實施全面監督權;五是確保各成員國對危機反應的協調一致;六是收集微觀審慎監管信息。上述三個泛歐機構與歐盟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組成危機后的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該體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攤和相互強化的職責基礎上,將各國監管與整個歐洲層面的集中監管結合起來,以促進規則統一以及監管實踐和執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建立在伙伴關系基礎上,以增進各國監管者的相互信任,確保東道國監管者有合適的權力來制定有關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的政策,從而使跨境風險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三)建立銀行業聯盟,強化歐盟地區金融風險識別和處置的協調性與統一性。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建立銀行業單一監管機制(SSM),賦予歐央行銀行監管職能。2014年11月4日,歐央行正式承擔銀行監管職能,直接監管120家重要性銀行,這些銀行的資產約占歐元區銀行總資產的82%,而另外約3500家次重要性(lesssignificant)銀行則授權各國監管當局監管。如果需要,歐央行也有權在任何時候對次重要性銀行實施直接監管。SSM將銀行監管從國家層面上升到了歐洲層面。此外,SSM在擴大歐央行監管范圍的同時,進一步擴大了歐央行的監管權和調查權,賦予歐央行對銀行的直接監管權,包括頒發和撤銷銀行牌照,收集銀行信息,監管規定、指令或一般性指南,以及對銀行機構的最終處罰權。同時,歐央行通過建立獨立的監管架構和決策流程,從體系上將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嚴格分離,確保監管的獨立性。二是建立單一處置機制(SRM),統一歐盟各國的銀行處置規則。具體看,SRM通過“銀行恢復和處置指令”(BRRD)統一規定了歐盟各國的銀行處置規則。并通過設置“單一處置理事會(SRB)”和“單一處置基金(SRF)”實現統一的處置功能。其中,SRB是實施SRM參加國銀行統一處置的單獨機構。SRF作為SRM參加國銀行處置資金,當出現償付不足時,股東和債權人首先承擔損失(即自救),仍不足的部分才可動用SRF。SRF的資金來源于向SRM參加國銀行的預先收費,采取各國各自征收,然后逐步集中的方式,資金目標總額為參加國銀行存款總額的1%(550億歐元),并設定了8年的收費過渡期。三是修訂存款保險計劃(DGS),保障存款人權益和銀行體系穩定。2014年4月,歐洲議會通過“存款保險計劃指令”,新指令要求歐盟各國建立擁有存款保險基金的存款保險計劃;繼續維持儲戶受保護存款的上限為10萬歐元,并且該存款不納入銀行“自救”范圍(即該存款在任何情況下均受保護);存款保險基金預先向銀行征收,目標是未來10年內達到受擔保存款總額的0.8%;支付時限從目前的20個工作日逐步降至2024年的7個工作日。新指令自2014年7月2日開始生效,并要求各成員國在2015年7月3日前,將大部分條款納入本國法律。

三、危機后歐洲金融監管體系的特點及啟示

(一)明確宏觀審慎管理主體,強化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責及工具。從危機后歐洲金融監管改革實踐看,一是通過建立ESRB來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并明確歐央行在ESRB中的核心地位,如ESRB由歐央行行長擔任董事會主席,歐央行負責秘書處的運行。二是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運作來看,歐央行為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執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進而對歐盟整個金融系統履行宏觀審慎管理。三是銀行業聯盟的框架下,歐央行正式承擔銀行監管職能,直接監管120家重要性銀行。借鑒歐洲金融監管改革中關于明確中央銀行的宏觀審慎管理主體定位,并賦予充分履職手段的經驗做法,明確我國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責,厘清獨立工作的程序。同時,賦予中央銀行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開展現場評估、收集信息、風險提示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以保障金融體系持續穩健運行。(二)強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特別是信息共享機制,打造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協調發展的系統性風險防范和化解框架。從危機后歐洲金融監管改革實踐看,一是建立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宏觀分析信息交流與監管合作。如賦予宏觀審慎管理機構從監管當局等渠道獲取信息的法定權力,并確立了宏觀審慎管理對微觀審慎監管的建議和反饋機制。二是歐盟層面和各成員國層面的相互配合。如,建立由三個泛歐金融監管機構和各成員國監管當局共同組成的ESFS,有助于形成國家間金融監管的協同工作網,將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整體優勢與各成員國監管當局在轄內微觀審慎監管的專業技術結合起來,促進歐洲監管的統一與協調。建議加強我國信息共享功能,建立涵蓋金融統計數據、監管數據、監管信息、交叉性金融業務等具有權威性、準確性的宏觀審慎監管信息庫。同時,注重加強與監管當局的協調,建立風險提示和反饋機制,促進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的運用。此外,注重加強中央銀行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授權中央銀行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和維護金融主權中發揮主導作用,防范國際金融風險溢出效應和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變化對我國金融穩定的沖擊和金融發展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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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探討論文

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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