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利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2 18: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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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利益

環境刑法與生態利益探索

本文作者:張健工作單位: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一、環境犯罪與環境刑法概述

環境犯罪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諸多特性。第一,具有災難性的危害后果。環境犯罪不僅破壞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而且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僅危害這一代人,而且很可能會危害下一代人。環境犯罪一旦發生,往往具有很大的危害面。第二,其運行時效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環境犯罪尤其是污染環境的犯罪,其危害后果往往具有長期潛伏性,危害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關系不易察覺,其發案時間常常少則幾年,多則十幾年、二十幾年,而我國現行刑法典規定的大部分環境犯罪的追溯時效為10年,這很可能會導致大量的環境污染犯罪得不到追溯。因此環境犯罪的追溯時效應適當延長。第三,環境犯罪具有高度的行政從屬性。環境犯罪能否成立,全部或部分地取決于其是否符合行政法的規定,甚至多數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需要由其它環境行政法規的規定來填補。現行刑法典對于環境犯罪的規定沒有有效地顧及到環境犯罪的特殊性,而實際上這也不可能做到。把環境犯罪規定到刑法典當中,只是過多地注意到體系的邏輯性和完整性,卻忽視了環境犯罪的實際追溯效果。為了有利于追究環境刑事犯罪、便于司法操作,環境刑事立法在模式上應當具有獨立性。環境刑法作為刑法的一個子系統,基于環境犯罪的特殊性,它應該有一個有別于其他類型犯罪系統的指導思想。對于環境刑法的指導思想,筆者認為可以從環境刑法保護的法益的角度來構架。人類社會發展到生態文明階段,傳統法律可以說已經難以適應變化的社會現實。環境刑法的法益,應以集體公益保護為基礎。傳統上刑法法益以個人法益受侵害為防衛的主要對象,我國現行環境刑事立法,大多數危害環境罪的成立均以對人的權益人身、財產造成實際損害為條件。環境犯罪的客體應當是環境權益,環境刑事立法應該具有更強的獨立性。在目前環境保護形勢相當嚴峻,以城市為中心的環境污染仍然在加劇,并向農村蔓延,生態破壞范圍加大,我國環境刑法立法觀念應由傳統的人本主義中心立法向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立法轉變。在2001年環境資源法國際研討會上,與會代表主張根據可持續發展的時代要求,以/人類和生態共同利益0為中心作為價值觀念取代以/人類利益0為中心的傳統價值觀念,并進而提出其法律價值取向應由人與人的社會秩序向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擴展,由代內公平向代際公平邁進,由發展經濟的絕對自由向相對自由推移,由對個人價值的承認向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價值的承認拓展。生態經濟學認為,/當今時代世界經濟的發展模式是不可持續的,生態與經濟的矛盾已成為當代社會發展中的一對基本矛盾。0因此,人類想要實現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必然要遵循經濟與生態相協調發展的規律,從生態學的角度保護環境,在立法中考慮環境要素,在經濟運行中加入環境因素。

二、生態利益的保護是環境刑法的本質和目的

當今世界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及環境現狀,向環保法律體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強刑法介入環境保護已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環境保護的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0歸根到底是對人與自然的保護。注重自然生態系統價值以及人與生態和諧統一的目標決定了在人與自然關系的領域中要有法律規則的介入,人與自然關系的秩序化和合法化已成為歷史和現實的雙重要求。環境資源具有多種功能,最主要的是經濟功能和生態功能。在漫長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歷史中,人類一直關注其經濟功能,在立法上表現為將環境資源作為財產進行保護。隨著人類對環境資源認識的深入,環境的生態功能開始得到重視,生態利益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益形態要求在立法上體現出來。至此,人類利益中原本被忽略的一個重要利益生態利益進入了立法者的視野。環境刑事立法也開始發生了變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將環境犯罪作為一類獨立的犯罪予以規范;二是將生態利益作為單獨的保護法益。這樣,環境刑事立法就從保護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轉向生態安全,生態利益成為環境刑法的保護目標。環境刑事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人體健康及經濟活動所必須的環境條件,維護生態系統的正常運轉,使生態環境呈現為良好的質的狀態,而這主要取決于對生態利益的保護。因此生態利益的保護才是環境刑法的本質和目的。環境刑法對生態利益的保護首先體現在法益目標的選擇上。環境犯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態:即對環境的污染和對自然資源的破壞。污染環境犯罪侵害的利益較為復雜,因為污染環境不單表現為對環境本身的損害,而且它還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因此,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立法來說,很多國家往往把生態利益和人身、財產利益均作為法益目標。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一般不直接造成人身傷害,但因資源固有的財產屬性,保護法益往往確定為生態和財產利益。但是,在幾個保護法益中,有一個基本法益的選擇問題。不同的基本法益選擇導致犯罪構成設計上的不同和罪狀表述上的差異,從而決定某些行為的罪與非罪。如果環境刑法以生態利益為法益目標,環境犯罪的客觀方面必然表現為將生態利益的損害作為定罪和量刑的標準,將生態利益置于優先地位。如果環境刑法旨在保護人身或財產,則環境犯罪的罪與非罪就取決于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程度,而人身和財產的保護通過其他章節的規定就可達到目的,完全沒有必要單列環境犯罪。因此,環境刑法應將生態利益確定為法益目標,并以此來達到保護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目的。

三、我國環境刑法對生態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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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利益的形成機理論文

一、生態利益的形成機理

1.生態利益的形成

生態利益是生物生存和繁衍所必需的物質和生態需要,它產生于生態系統,地球生態系統通過養分循環和能量流動為生物提供所需物質和生態需要。養分循環是指由于生物的生活、生長、死亡和分解,化學元素從周圍環境中進入生物體和從生物體又回到環境中去的過程。能量流動是指能量通過食物關系從一個營養級轉移到下一個營養級。通過不間斷的養分循環和能量流動,生態系統才能維持平衡,從而為各種生物體提供所需的物質和生態需要。一旦這種平衡被破壞,就會造成整個生態系統的崩潰。

在探尋生態利益的具體形成之前,首先要分析生態系統的組成形式。生態系統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根據生物在生態系統中的作用,可將其分為三種類型:生產者,主要是指綠色植物,包括一切能進行光合作用的高等植物、藻類和地衣。除綠色植物外,還有利用太陽能或化學能把無機物轉化為有機物的光能自養微生物和化能自養微生物。生產者在生態系統中不僅可以產生有機物,而且也能在將無機物合成有機物的同時,把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貯存在生成的有機物中。這些有機物及貯存的化學能,一方面供給生產者自身生長發育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用來維持其他生物全部生命活動的需要,是其他生物類群以及人類的食物和能源的供應者。第二中類型是消費者,主要是指動物。它們以其他生物或有機質為食。消費者在生態系統中的作用之一,是實現物質與能量的傳遞。消費者的另一個作用是實現物質的再生產,所以消費者又可稱為次級生產者。第三種類型是分解者,主要是指細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分解者的作用就在于把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殘體分解為簡單的物質,再供給生產者。生態系統中的非生物成分是指各種環境要素,包括濕度、光照、大氣、水、土壤、氣候、各種礦物質和非生物成分的有機質等。非生物成分在生態系統中的作用,一方面是為各種生物提供必要的生存環境,另一方面是為各種生物提供必要的營養元素。生態系統中的各種成分相互依存,在一定條件下保持相對平衡,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周而復始。

沒有生態系統,就無法產生生態利益,通過對生態系統的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生態系統中的各種組成成分都是制造生態利益不可缺少的條件,而其中的生物成分則是生態利益的制造者,也就是說,生態系統中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都是生態利益的制造者,它們在制造過程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但是,任何一個成分都不能缺失,否則,生態平衡就會被打破,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就會中斷,則生態利益也就無法產生。所以,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在生態利益的制造過程中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生態利益與制造者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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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利益的形成機理分析論文

一、生態利益的形成機理

1.生態利益的形成

生態利益是生物生存和繁衍所必需的物質和生態需要,它產生于生態系統,地球生態系統通過養分循環和能量流動為生物提供所需物質和生態需要。養分循環是指由于生物的生活、生長、死亡和分解,化學元素從周圍環境中進入生物體和從生物體又回到環境中去的過程。能量流動是指能量通過食物關系從一個營養級轉移到下一個營養級。通過不間斷的養分循環和能量流動,生態系統才能維持平衡,從而為各種生物體提供所需的物質和生態需要。一旦這種平衡被破壞,就會造成整個生態系統的崩潰。

在探尋生態利益的具體形成之前,首先要分析生態系統的組成形式。生態系統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根據生物在生態系統中的作用,可將其分為三種類型:生產者,主要是指綠色植物,包括一切能進行光合作用的高等植物、藻類和地衣。除綠色植物外,還有利用太陽能或化學能把無機物轉化為有機物的光能自養微生物和化能自養微生物。生產者在生態系統中不僅可以產生有機物,而且也能在將無機物合成有機物的同時,把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貯存在生成的有機物中。這些有機物及貯存的化學能,一方面供給生產者自身生長發育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用來維持其他生物全部生命活動的需要,是其他生物類群以及人類的食物和能源的供應者。第二中類型是消費者,主要是指動物。它們以其他生物或有機質為食。消費者在生態系統中的作用之一,是實現物質與能量的傳遞。消費者的另一個作用是實現物質的再生產,所以消費者又可稱為次級生產者。第三種類型是分解者,主要是指細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分解者的作用就在于把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殘體分解為簡單的物質,再供給生產者。生態系統中的非生物成分是指各種環境要素,包括濕度、光照、大氣、水、土壤、氣候、各種礦物質和非生物成分的有機質等。非生物成分在生態系統中的作用,一方面是為各種生物提供必要的生存環境,另一方面是為各種生物提供必要的營養元素。生態系統中的各種成分相互依存,在一定條件下保持相對平衡,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周而復始。

沒有生態系統,就無法產生生態利益,通過對生態系統的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生態系統中的各種組成成分都是制造生態利益不可缺少的條件,而其中的生物成分則是生態利益的制造者,也就是說,生態系統中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都是生態利益的制造者,它們在制造過程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但是,任何一個成分都不能缺失,否則,生態平衡就會被打破,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就會中斷,則生態利益也就無法產生。所以,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在生態利益的制造過程中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生態利益與制造者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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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專利強制許可分析

摘要:我國現有的生態環境技術無法滿足保護生態環境需求,但使用最新的技術存在專利阻礙。基于國家安全、基礎人權保障的考量,考慮到技術的決定作用與專利的負作用,我國有必要實施生態環境專利強制許可。因生態環境專利符合《專利法》中以公益為目的事由,國際條約為生態環境專利強制許可提供法律支持,發達國家的國際法義務及道德責任等原因,實施生態環境專利強制許可切實可行。為保障其落實,需要在《專利法》中明文規定,積極推動相關國際條約修訂,強化國際協調與合作。

關鍵詞:生態環境專利;生態環境技術;生態保護修復;強制許可;專利法

在武漢金口垃圾填埋場生態修復案例①的技術選擇上,修復單位考慮到傳統垃圾封場技術存在毒害氣體散發、滲瀝液泄漏等弊端,而采用開挖篩分轉運方式,不僅投資高昂,且存在安全隱患,最后嘗試引入全新的好氧修復技術。使用該技術能將垃圾滲瀝液通過回灌直接消耗在垃圾填埋場中,氣體產物主要為二氧化碳,有效減少廢液廢氣產生。如今的金口垃圾填埋場已成為世界規模最大的老舊垃圾填埋場生態修復成功案例,還作為第十屆中國國際園林博覽會場址,具有顯著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1]。該技術已經成功在西方發達國家應用幾十年,而我國直到2008年才首次將其試驗性運用于北京黑石頭垃圾消納場。上述金口垃圾填埋場案例是為數不多的成功案例。相比于其他垃圾處理方式容易引發一系列環境問題,好氧修復技術無疑是垃圾處理的最優解,但該技術在我國卻面臨“水土不服”的困境。好氧修復技術在我國難以全面推廣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核心技術的缺失:該技術的核心是“填埋場生物反應器”技術,但被美國固體廢物工程與咨詢龍頭企業——SCS公司牢牢掌握。實踐中不當使用該技術,不僅無法對垃圾填埋場實施生態修復,還存在二次污染風險。可見,技術專利在生態修復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現有的尚處于起步階段的生態環境技術不足以應對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而引進國際先進的相關技術就是應對生態環境危機的重要方式。主流環境技術轉讓有:通過加強政府間合作機制、建立促進技術轉讓資金、建立商業性技術轉讓的激勵機制等方式[2]。先進的生態環境技術往往以專利形式掌握在發達國家少數公司手中,這些公司多會基于技術優勢,以及利益考量來濫用專利壟斷權,或阻礙技術向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轉讓,或索要高額的專利費用,這也導致“知識產權懷疑論”和“反知識產權論””的思潮。不可否認知識產權制度對生態環境保護起積極作用,但為了切實保護我國生態環境,亟需一種利益平衡機制,從制度設置上扭轉生態環境技術受制于他國的現狀。

一、生態環境專利強制許可的必要性

生態環境專利解決的是迫在眉睫的生態環境問題,關系到國家生態安全,關系到基本人權。從技術專利考量,技術在生態環境保護修復中起到核心地位,且專利壟斷性會對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產生負作用。因此,有必要對生態環境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一)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現實需要。黨的報告深刻闡述了生態安全的重要性,指出要“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建設美麗中國,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為全球生態安全做出貢獻”。在當今中國,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和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生態安全直接影響人民生產生活能否少受生態環境的制約,直接決定一個國家能否滿足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與國家長治久安[3]。評價一個國家生態安全的體系眾多,應用最普遍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提出的“壓力-狀態-響應(PSR)”評價體系[4]。狀態指標反映環境當前的狀態或趨勢(如污染物濃度、物種多樣性等),是水、大氣、土壤、生物等生態因子的直接體現。生態因子通過影響生態系統安全性,進而影響到區域生態安全。無論是PSR體系,還是其它生態安全評價體系,狀態指標都占據著最大權重,故只要任一生態因子為劣等,就可否決該區域生態安全。這與實際一致,若某地水資源受到嚴重污染,直接威脅到民眾生產生活,何談生態安全?最后,生態因子的影響因素繁多,其中人為因子是關鍵。具有主觀能動性的人類既能對生態環境造成毀滅性打擊,也能對生態環境產生積極效果。生態環境專利作為人類智力成果,將其妥善利用可提高生態因子數值,進而有效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二)優先保障基礎人權的必然導向。近些年,迫在眉睫生態環境問題已影響到人們生活,損害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環境權等基礎人權。解決該問題的重要一環是合理使用生態環境技術。強制許可生態環境專利對環境保護有著利好作用,但對知識產權有所限制;正常實施生態環境專利能有效保護專利權人利益,卻無法滿足環境問題的技術需求。從本質上看,是否強制許可生態環境專利涉及到的是知識產權與基礎人權的沖突問題,處理兩者沖突的最佳方式是使用“法益優先保護”原則,根據各自價值位階的高低確定順位[5]。顯然,基礎人權的價值位階高于生態環境專利權等財產性知識產權。普遍的基礎人權優先于生態環境專利權等知識產權。首先,在權利產生方面,基礎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可轉讓;生態環境專利是國家授予的權利,可讓與。其次,在權利適用方面,基礎人權的普遍性被世界廣泛認可;生態環境專利僅在授權國家的生態領域內適用。再次,在權利特征方面,基礎人權具有道德性和終極性,是至高無上的道德權利;生態環境專利具有經濟性和工具性,是智力成果的權力化產物。最后,在權利救濟方面,侵犯基礎人權行為大多關聯嚴重的暴力事件,會受到所有國家嚴厲制裁;侵犯生態環境專利等知識產權的行為僅屬民事侵權行為,即使構成犯罪的,刑罰也較輕。此外,侵犯他國生態環境專利雖然可能引起國際爭端或導致國際輿論譴責,但遠不及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所引發的后果(如國際刑事法庭對種族屠殺罪、危害人類罪等國際制裁)。具體的基礎人權也優先于生態環境專利權等知識產權。首先,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是享有其它權利的前提條件。權利主體為人。人延續生命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正符合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內涵。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人能成為人的充要條件,是以人為主體而形成權利概念的基礎。所以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我國首要人權,優先于一切權利[6]。這也符合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空氣、水、食物等生理需求是最低層次的需求,只有從基礎物質需求解放出來,才能追求所有財產等安全需求。前者體現為生存權和發展權,后者表現為財產權。其次,環境權優先順位高于生態環境專利。環境權是環境法律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可持續發展理論是其核心內涵。為了保護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并維護代際間環境公平,要對經濟發展的絕對自由做出限制。(三)先進技術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具有決定作用。先進技術在生態環境保護中起決定作用,尤其是在生態修復中。為了實現生態修復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費的目標,需綜合運用物理、化學與生物修復手段及工程技術措施,而先進技術直接決定方案如何實施。技術能有效應對生態環境保護中的現實困擾。實踐中,生態修復面對的最大問題是費用高昂但效果有限,運用先進的生態修復技術就可有效解決。如江蘇無錫通過引入德國“光凈膜”技術治理水污染,修復河濱生態。其自帶微生物的竹纖維膜在陽光等催化下,將水中有害物質分解為有機物。該技術與傳統技術相比,不僅成本得到控制,成效更為明顯。技術能解決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歷史難題。許多生態環境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隨著科技進步,一些當時無法修復的生態損害有了新技術支持。如千百年來有著“死亡之?!钡膸觳计渖衬癯蔀椤叭蛭ㄒ槐徽w治理的沙漠”??缭桨胧兰o的治沙工作終見成效,分析其成功經驗,離不開容器苗、大坑深栽、迎風坡造林、甘草平移種植、水氣種植法等治沙新技術[7]。最后,強制許可將會促進生態環境技術的普及,帶動更多的環保技術發展,促使形成研發、生產、運用的良性循環體系,提升綠色生產力[8]。(四)專利壟斷性對生態環境保護具有負作用。專利是把雙刃劍,具有公地與反公地的兩重性,其原因是缺乏對使用權與排他權的協調[9]。專利一方面通過形成合法壟斷阻止同類競爭;另一方面通過給予專利權人專利獨享期,阻止第三方對該技術的使用。而出于非純粹目的而濫用專利的合法壟斷,或將阻止知識傳播,或將阻止有序競爭,或將阻止經濟發展。專利壟斷性所導致的負面作用在生態環境專利中更為突出。首先,專利壟斷性阻礙技術流動與傳播。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是綜合性工程,需廣泛運用各類技術,但專利壟斷會限制上游專利的應用,直接阻礙新技術流動以及研究成果的傳播。其次,專利壟斷性會阻礙有序競爭。生態環境技術因應用場景有限,相關研究匱乏,這使得生態環境專利權人往往在市場上毫無競爭對手。專利權人為了追逐豐厚的利益而濫用專利壟斷性,將阻礙同類技術的發展。最后,發達國家已經在專利技術中占據先發優勢,專利壟斷性使得后發展國家舉步維艱。保護生態環境是全人類共同的責任,發達國家濫用專利壟斷攫取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做法顯然欠妥??梢?,具有壟斷性特征的專利本身就存在負作用,這一點在生態環境保護中被進一步地放大,故需要通過實施生態環境專利強制許可來減弱專利壟斷的不良影響。

二、生態環境專利強制許可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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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業財務生態系統構建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時代,制造企業轉型升級與提質增效需要制造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協同發展。本文借助于傳統商業生態關系的演變,探討新時代制造企業生態系統的構成要素,指出制造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財務戰略及財務資源是制造企業財務生態系統構建的影響因素,從財務生態系統的生態環境、生態主體、生態客體及生態法則等方面,構建新時代制造企業財務生態系統模式“一體兩翼”。

關鍵詞:新時代制造企業財務生態系統

一、引言

我國要實現由制造大國向制造強國轉變,加快推進中國制造“2025計劃”的實施,促進中國制造業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培育若干世界級先進制造業集群。關鍵在于發揮制造業產業鏈的資源整合效應與管理協同效應,樹立“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發展理念,遵循制造業產業鏈的生態規律進行財務管理,實施財務管理創新,構建制造業企業的財務生態系統,形成和諧共生關系,促使利益相關者利益沖突的平衡,提升制造業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確保制造業企業振興與成功轉型升級目標的實現。

二、文獻綜述

20世紀30年代英國生態學家Tansley[1]提出了生態系統的概念;將自然生態系統原理應用于人類企業活動[2];隨之生態系統的研究視角進一步擴展到商業、學術、政府機構等領域。國內學者對財務生態系統研究集中體現在概念、特征及機理方面:在我國較早提出財務生態系統,提出財務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和開放性的特點[3];根據自然生態系統界定了財務生態系統概念[4];以上市公司為主體界定財務生態系統概念[5];認為保持財務生態系統的內部協調是財務生態系統研究的重要問題[6]。財務生態系統的研究盡管已引起重視,但均未能形成可借鑒的直接研究成果。財務生態系統構成要素的研究散見于四個方面:(1)財務戰略研究。Modigliani&Merton[7]最早提出財務戰略;英國的DavidAllen[8]最早系統研究財務戰略;英國的RuthBender&KeithWard[9]認為財務戰略主要目標是增加企業價值。財務戰略研究視角很多,目前基本上認同的是基于價值創造的財務戰略研究[10-11]。(2)財務治理模式研究。應用委托的理論建立數據驅動系統,傳遞數據信息,保障公司內部財務治理的有效實施[12];采用激勵機制-問責制,以確保財務主管能充分行使他們的責權[13];建立經理特定的投資模型,認為增加管理者薪酬并不十分有效[14]。財權配置是財務治理的核心[15];財務治理可以從公司財務活動及財務關系中逐漸形成[16];從EVA、全面預算、風險邊界及財務增加值角度研究財務治理模式[17]。(3)利潤共享機制研究。對庫存時間和庫存數量的優化來使上下游企業的利益同時最大,但無法實現整體的最優[18-19];價格協調機制兩成員實現利潤雙贏的必要條件[20];兩成員獲取的系統利潤增量比例取決于其風險規避程度[21]。利潤共享契約優于其它契約[22];利潤分配參數對供應鏈上的各節點企業的影響[23];針對兩渠道價格相等和不等兩種情形,分別尋找其協調價格機制和雙贏條件[24]。(4)營運資金管理研究。在供應鏈環境下應付賬款對營運資金管理有改善作用[25]。國內對營運資金研究較多的是王竹泉,分別從跨區分銷渠道、戰略影響因素、供應鏈關系、產權性質、供應商關系及經營風險方面研究營運資金管理策略[26];從業務流程視角出發,提出營運資金管理的原則[27];研究營運資金管理與利益相關者管理存在共生互動的關系[28];研究行為財務對建筑企業營運資金管理的影響機理[29];在正常經營狀況下,中國上市公司經營性營運資金管理效率與企業績效之間呈顯著正相關關系[30]。綜上所述,國內外學術界對財務生態系統的研究是完全類比自然界生態系統的特征來研究企業財務生態系統,大多停留在概念、特征及內容的研究層面,并未涉及實質性研究———財務生態系統構建研究。雖然財務生態系統構建要素的財務戰略、財務治理模式、利潤共享機制及營運資金管理方面有過研究,但均為單一問題的研究,并未對財務戰略、財務治理模式、利潤共享契約及營運資金管理等構成要素進行整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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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效益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法理基礎

(一)權利平等,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法理依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享受平等的權利,也承擔平等的義務。唯有這樣,才能夠做到在各種社會力量之間實現制衡,并進而抑制各種專制?!肮截摀降葘W說”,強調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以平等為基礎為公民設定義務。現代法治國家在剝奪或限制了特定人的權益時,應通過社會全體負擔的方式,彌補由此產生的損失,以實現相關利益的調整。森林具有經濟、生態、社會多重效益。我國實行林業分類經營,將森林分為生態公益林與商品林。公益林的主體功能是維護生態平衡,保持生物多樣性。生態產品屬于公共物品,其產品功能為公眾共同享有,依據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提供產品的成本也應當由公眾共同承擔。公益林禁伐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規定,受益者是社會全體人員,成本應當由社會全體人員公平負擔,不應當由林農單獨承擔。

(二)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憲法基礎

財產權是一項自然權利,與生命權、自由權密不可分,因為公民財產是公民維系生命、追逐自由的物質保證。承認并保障每個公民的財產權,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責任。各國憲法都將財產權列為了公民基本權利。雖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用公民的私有合法財產,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一是符合法律規定,二是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三是給予相關公民一定的補償。在我國,林地的權屬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林木的權屬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和個體所有。對于公益林,除“撫育性采伐”、“更新性采伐”和“低效林改造”,基本上是禁伐。農民的林地一旦被劃為公益林,樹長得再好,也難以變現。既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了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給予特定的相對人合理而公正的補償,否則,就會傷害利益主體,阻礙其進行有利于社會進步的活動。

(三)權利沖突的衡平,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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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公共物品概念的生態補償方法探索

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其中禁止開發區與限制開發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活動。加強人口轉移的力度,將這些區域內的人口逐步轉移到更適宜生活和生產的地區,減少禁止開發區域的人為破壞。這樣就涉及到對原有利益的侵犯,這也成為限制開發區及禁止開發區政策制定有效性的最大難題,對劃定區域人口的補償量化研究問題突出,補多少才能使當地居民愿意配合政策實施,對已有權利利益有何影響,對潛在利益如何影響,對受益者怎樣合理收費等問題十分嚴峻。本文構想了一個以公共物品理論為基礎,以生態價值為紐帶的聯系補償者與被補償者的費用分擔補償模式。

一、相關理論

(一)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最早是由布坎南與斯塔布爾賓于1962年提出的。外部性是指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的現象。[1]一般而言,外部性具有附帶性的特點。其中正外部性是某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附帶的好處,具有“不得不贈予”的特征;負外部性是指某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外加的負擔,具有“不得不轉嫁”的特征。經濟主體從事經濟行為時所產生的利益,有“可計量利益”與“非計量利益”之分。“可計量利益”是經濟行為主體的行為目標,是收入與成本費用之間的差額;“非計量利益”是某經濟行為主體在實現自己目標的同時,所產生的無法界定和計量的對其他經濟行為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主體根據“可計量利益”來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非計量利益”則為外部性。對于理性的經營者來說,在沒有建立有效使得“非計量利益”轉變為“可計量利益”的生態服務交易市場或提供有效補償的前提下,將根據“可計量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組織生產,不會自動地將提供最優的像生態服務這種“非計量利益”作為經營目標。[2]生態補償的重要意義就在于如何將“非計量利益”轉化為“可計量利益”來補充外部性現象產生的市場失靈問題。

(二)公共物品理論

公共物品是指那種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對其消費加以排他的產品,或者說同時具有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的產品。公共產品是相對于私人產品而言的。根據公共產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費的競爭性是區別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兩個定義性標準。公共物品可分為純粹公共物品和非純公共物品,純粹公共物品完全滿足這兩個特性,生態服務的有些功能是屬于純粹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價格信號,因而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需要中央政府進行配置;然而非純公共物品并不嚴格滿足這兩個特性,如有些非純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達到某一消費數量后就具有競爭性。生態服務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費具有地域性或集團性,所以這類公共物品準確的說應該屬于準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圍內按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制定價格。市場機制、自愿協商機制、合約機制、以及民間自愿機制等在公共物品供給中普遍存在失靈問題,只能由相應的政府機制來替代彌補,而且也只有政府參與才能增進公共福利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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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法理基礎

(一)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憲法基礎

財產權是一項自然權利,與生命權、自由權密不可分,因為公民財產是公民維系生命、追逐自由的物質保證。承認并保障每個公民的財產權,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責任。各國憲法都將財產權列為了公民基本權利。雖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用公民的私有合法財產,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一是符合法律規定,二是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三是給予相關公民一定的補償。在我國,林地的權屬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林木的權屬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和個體所有。對于公益林,除“撫育性采伐”、“更新性采伐”和“低效林改造”,基本上是禁伐。農民的林地一旦被劃為公益林,樹長得再好,也難以變現。既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了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給予特定的相對人合理而公正的補償,否則,就會傷害利益主體,阻礙其進行有利于社會進步的活動。

(二)權利沖突的衡平,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法律需求

權利只有邊界和范圍,沒有等級之分,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人不可能憑據哲學的方法對那些應得到法理承認和保護的利益做出一種普遍有效的權威性的位序排列?!比魏螜嗬疾皇墙^對的,權利沖突是難以避免的。立法只是個無限接近事實的狀態,僅僅通過立法不可能完全解決權利沖突,解決權利沖突最實際的方法就是對沖突關系進行利益衡量,找到平衡點,實現權利配置最大化。2003年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全國逐步推開,實際操作中,公益林都被納入了林改的范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關鍵點是實現林農的承包經營權,而公益林承包戶的承包經營權基本處于“無法自主”的狀態。在法律無法準確界定公益林承包戶經濟權利,又需要維護生態利益的時候,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就成為了現實中對受損利益做出的替代,間接維護了權利的平等和正義。

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法制建設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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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際森林生態補償機制詮釋

摘要]森林生態補償的實現應當包括區內(縱向)補償機制和區際(橫向)補償機制.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為區內機制的實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而對于區際補償制度則缺乏相應規定.區際森林生態補償建立在生態利益的依存性和行政上的無隸屬性的基礎之上.其建立需要制定有關區際森林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完善相關組織機構及增強公眾生態意識和完善我國政府績效考核制度.

[關鍵詞]區內補償區際補償生態補償

2001年我國開始踐行森林生態補償制度,這種補償制度的實施建立在現有的行政區劃的劃分之上.也就是說,國家按照一定的林地數量采用縱向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將補償給予各省.各省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在將中央的給付基金下發的同時,有些省份還會給予一定的省對市(或縣)的補償,這也是建立在行政區劃劃分的基礎上的.各個省份還根據自己的生態特點,規定了若干地方生態林由省級政府按照地方性法規或者命令給予一定補償.這種地方性生態林的補償比國家生態林的補償往往少一些.這種森林補償制度的實施路徑有一定的道理,因為現在的國家管理是建立在縱向分割控制的基礎上的同時,所有的稅收及分配也是按照這個路徑流動的.但是對于森林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來說,這不應該是一個完全的路徑,還應當輔之以其他方式.

一、區際森林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的基礎

所謂區際生態補償,就是指按照行政區域如省內、市內、縣內、鄉(鎮)內的劃分,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則,對受益地區與受損地區、開發地區與保護地區進行生態補償.區際生態補償產生的機理不同于區內的生態補償,特別是在財政劃撥上.縱向劃撥的目的是政府補貼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間的差異,從而解決公共物品供給不足,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區際生態補償則基于公平理念,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由生態受益地區給予受損地區、開發地區給予保護地區一定的經濟補償.區際生態補償存在的前提是生態利益的依存性、行政上的無隸屬性.所以,區際生態補償往往是通過橫向財政轉移支付或者一定主體間的給付來完成的.

(一)生態利益的依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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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物權受限管理論文

[摘要]生態補償機制是為防止自然資源配置扭曲,通過制度設計來修正發展平衡的問題。在自然資源物權人的權利受到合理限制的情形下,應當通過生態補償機制對這類權利人的受損利益進行補償,以保證國家的生態治理過程順利實施。

[關鍵詞]自然資源物權合理限制生態補償

一、自然資源物權和生態補償機制的意義

(一)自然資源物權的意義

自然資源,從最廣泛意義上說,包括在改造自然與征服自然過程中自然界中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自然資源物權是指以自然資源為客體的物權,即權利人為滿足其權益需要,對自然資源依法或依合同所享有的直接支配與排除妨礙的權利。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沒有分清對土地本身的使用與開采埋藏于地下的礦藏以及采伐生長于土地之上的林木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土地是承載其他自然資源的載體,其他自然資源均依賴于土地而存在。但是我們也應當認識到,資源是可以與土地分離或相對分離的,或者具有獨立于土地的自身價值,同時由于資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價值性與可支配性,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尤其是從民法的角度來說,資源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而學界也一般將自然資源劃分為兩大部分即土地與除土地以外的其它資源(也有簡稱資源的)。相應地,自然資源物權亦可分為土地資源物權和與其他自然資源物權。

與一般物權不同的是,自然資源物權屬于一個社會或國家的基礎物權。原因在于對自然資源的控制和支配,意味著對人們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自然要素的壟斷或專有。在此基礎上,學界認為,自然資源物權體系是指由自然資源物權制度的基本的物權權利類型,包括自然資源所有權和自然資源他項權利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整體。由于自然資源可分為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因此,自然資源物權體系又可分為土地資源物權體系和其他自然資源物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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