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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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理論

行政主體理論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主體是一個舶來品,它的引入帶有明顯的功利性和工具性。這也為以后行政主體理論發(fā)展的限制埋下了伏筆。隨著公共行政的和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行政主體理論暴露出著諸多的缺陷。本文試圖從重構行政主體內(nèi)涵外延和重塑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兩個角度來完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

關鍵詞行政主體缺陷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它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2、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3、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通常是由兩類組織構成的,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外延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另外,有的學者提出,除以上兩類外,其他公權力組織也可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影響較大。是否是行政主體決定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提起的訴訟,而對其他被訴組織則以不是行政主體而拒之門外。我們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行為的可訴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規(guī)定和理論研究的不足。

我國憲法規(guī)定,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許多權力基層自治組織。當村民針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村委會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將會出現(xiàn)以下三種情況:

1、村委會此時的行為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應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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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的理論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主體是一個舶來品,它的引入帶有明顯的功利性和工具性。這也為以后行政主體理論發(fā)展的限制埋下了伏筆。隨著公共行政的和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行政主體理論暴露出著諸多的缺陷。本文試圖從重構行政主體內(nèi)涵外延和重塑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兩個角度來完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

關鍵詞行政主體缺陷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它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2、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3、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通常是由兩類組織構成的,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外延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另外,有的學者提出,除以上兩類外,其他公權力組織也可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影響較大。是否是行政主體決定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提起的訴訟,而對其他被訴組織則以不是行政主體而拒之門外。我們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行為的可訴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規(guī)定和理論研究的不足。

我國憲法規(guī)定,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許多權力基層自治組織。當村民針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村委會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將會出現(xiàn)以下三種情況:

1、村委會此時的行為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應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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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主體是一個舶來品,它的引入帶有明顯的功利性和工具性。這也為以后行政主體理論發(fā)展的限制埋下了伏筆。隨著公共行政的和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行政主體理論暴露出著諸多的缺陷。本文試圖從重構行政主體內(nèi)涵外延和重塑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兩個角度來完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

關鍵詞行政主體缺陷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它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2、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3、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通常是由兩類組織構成的,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外延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另外,有的學者提出,除以上兩類外,其他公權力組織也可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影響較大。是否是行政主體決定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提起的訴訟,而對其他被訴組織則以不是行政主體而拒之門外。我們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行為的可訴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規(guī)定和理論研究的不足。

我國憲法規(guī)定,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許多權力基層自治組織。當村民針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村委會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將會出現(xiàn)以下三種情況:

1、村委會此時的行為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應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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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間性背景下行政關系理論維度

一主體概念的內(nèi)涵主要是在近代認識論的哲學主題內(nèi)進行定位的,認識成為主體的根本屬性,認識是主體的認識,必然要從主體出發(fā),也就意味著主體和客體的對立和分離,當把認識設定為主體的根基時,也就把客體世界設定為需要認識的對象,形成了主客二元對立和割裂。認識論在主客二分的框架內(nèi)強調(diào)主體的優(yōu)先性和至上性,而客體只是隸屬,這是一元主體論和主體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主體形而上學正是近代哲學陷入主客二元分裂、人類中心論、自我中心論和占有性的主體個體的根本原因”[1]。

面對認識論哲學的內(nèi)部困境,20世紀初以來,本體論研究得到復興,并呈現(xiàn)多元化的發(fā)展趨勢。本體論的現(xiàn)代復興是在破除傳統(tǒng)形而上學本體論的基礎上提出的,“從把哲學命名為‘形而上學’,定型為‘本體論’;到哲學試圖驅(qū)逐‘本體論’,拒斥‘形而上學’;再到現(xiàn)代哲學中的所謂‘本體論復興’,重新‘肯定’形而上學,‘形而上學本體論’在哲學史上的浮沉仿佛構成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圓圈”。[2]86現(xiàn)代哲學本體論的復興呈現(xiàn)出多樣的形式,可以歸結為海德格爾、薩特為代表的現(xiàn)象學本體論,哈特曼為代表的自然本體論,維特根斯坦、奎恩為代表的分析哲學對本體論的思考,盧卡奇、古爾德為代表的社會存在本體論,中國哲學家金岳霖、熊十力對本體論的思索。[3]46

不論是實證分析哲學將本體論問題作為必要的邏輯預設前提,還是現(xiàn)象學———存在哲學將本體論視為“存在”而非“存在者”等等各種表現(xiàn)形式,其從本質(zhì)意義上都是對傳統(tǒng)本體論的根本顛覆。作為哲學觀念的革命,批判了傳統(tǒng)形而上學本體論的歸本論、超科學、思辨性、封閉性、獨斷論的基本特征,宣布了那種以追求永恒實體和超驗本質(zhì)為基本旨趣,以奠定知識基礎為主要任務,以達到絕對真理為終極關切的傳統(tǒng)哲學觀念的終結。但在批判本體論的過程中,與現(xiàn)代西方哲學和中國傳統(tǒng)哲學某些樣式或全盤否定或刻意編織新本體論截然不同的是,馬克思哲學轉(zhuǎn)變了批判的走向,揭露出傳統(tǒng)形而上學本體論產(chǎn)生的現(xiàn)實社會根源,強調(diào)了對“實踐批判”的探索,其實踐基點上的“社會關系本體論”追求對現(xiàn)實生活實踐的深層認識和合理改造,從歷史唯物主義人類生存和發(fā)展的角度來尋找終極坐標,其將哲學的主題和使命由僅僅“解釋世界”置換為在解釋世界的基礎上合理地“改變世界”,將本體論的思維方式由實體主義思維轉(zhuǎn)化為實踐論思維方式,將本體論的關注重點轉(zhuǎn)向人類的生存和發(fā)展。[4]30

馬克思社會關系本體論及社會交往實踐觀范式克服了主—客二分的思想方式局限,強調(diào)了主體或兩個以上的主體之間在實踐基礎上的關系相關性,強調(diào)了不同主體之間在實踐平臺上的主體平等性,提供了消解主客二分、轉(zhuǎn)向主體間性理論話語的哲學背景和思維范式。所謂主體—主體的“主體間性”,也即“交互主體性”,即實踐交往關系中的人,都是主體,沒有客體,主體間性研究的是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個體與類共同體,類共同體與類共同體之間的關系問題。這一范疇早在費希特哲學就已提出,但成為哲學潮流和思維范式,則是從胡塞爾哲學濫觴,經(jīng)由海德格爾的存在主義、布伯的對話主義、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等的推動才蔚為大觀。

1.胡塞爾的“自我”到“他我”。胡塞爾宣稱他的現(xiàn)象學還原的先驗自我并非封閉而是通向?qū)嵲趯ο蟮模渌J為的先驗自我或經(jīng)驗自我都具有一種本己性而有將他人看作是一種主觀的幻覺、從而無法保證世界是公共領域的世界。為避免這種傾向,胡塞爾意識到必須借助于“共現(xiàn)”和“統(tǒng)覺”從自我走向他我,“我在我周圍世界中發(fā)現(xiàn)其他人的有效性。要把他們作為人來經(jīng)驗時,我把他們中的每一個人都理解和承認作一個像我自己一樣的自我主體,并把他們理解為與周圍自然世界相關”。[5]92由此,胡塞爾主體間性哲學指的是“自我主體對他人主體的構造以及交互主體對共同世界的構造”。[6]35從胡塞爾主體間性理論可以看出,其認為主體間性是發(fā)生于自我與他我之間的關系,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之間的可溝通性問題,認為只有主體間性的世界,才是真正公共的空間和共同世界。其主體間性理論主要局限在認識論意識領域,但其開啟了生存論和社會學領域的主體間性理論。

2.海德格爾的生存論主體間性理論。海德格爾從生存論進入主體間性,其著重“我”與“他人”在生存上的聯(lián)系,認為存在是世界真正的本源,而存在物只是經(jīng)驗世界里的具體的事物,而通過存在物通向存在的則是“此在”。“如果任務是闡釋存在的意義,那么存在不僅是首需問及的存在物;更進一步,此在還是其存在中向來已經(jīng)對這個問題所追問的那一東西有所作為的存在者。于是乎存在的問題不是別的,只不過是把此在所包含的存在傾向極端化,把先于存在論的存在領悟極端化罷了”。[7]15這種生存論的“此在”是一種“在世存在”,意味著和其他主體一起存在,共同享有同一個世界,也即“共世界”和“共在”,由此,海德格爾將胡塞爾先驗意識層面的主體間性拉回到了現(xiàn)實生活世界,進入了“在世”的生存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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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代行政主體多元化的理論分析

本文立足于各國行政主體的現(xiàn)有類型,以“多元化”為核心,對現(xiàn)代行政主體進行分析與概括,其目的在于揭示行政主體發(fā)展的規(guī)律(一元化—多元化),進而探求這種演變的原因、背景及其行政法學研究的影響。

一、現(xiàn)代行政主體的類型與分析

行政主體這一法學概念在大陸法系的行政法學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各國實定法中對此概念均無明確界定。就理論界所作定義而言,大陸法系各國基本相同,例如:法國行政法學將行政主體界定為:“享有實施行政職務的權力,并負擔由于實施行政職務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的責任主體。”德國及我國臺灣行政法學認為:“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并可設置機關以便行使,藉此實現(xiàn)行政任務的組織體。”

(一)各國行政主體的類型

盡管各國行政主體的概念基本一致,但行政主體的范圍與類型卻略有不同。依據(jù)行政分權原則(包括地方分權和公務分權)而產(chǎn)生的法國行政主體主要分三大類:1、國家;2、地方團體(包括市鎮(zhèn)、省和大區(qū));3、公務法人,亦稱公共設施或公共機構(包括:行政公務法人、地域公務法人、科學文化和職業(yè)公務法人和工商業(yè)公務法人)。上述三類行政主體均是依公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公法人性質(zhì)。除此之外,法國行政法上仍存在大量私法主體從事公務活動的現(xiàn)象,此類公務主體在王名揚先生的《法國行政法》一書中,雖未被納入行政主體之列,但屬于實施公務的特殊組織。具體包括:1、公有商業(yè)公司;2、通過特許和租賃等方式取得公務管理權的私法組織;3、同業(yè)公會,指某一行業(yè)或職業(yè)成員所組成的內(nèi)部自律組織。

德國行政法學將行政主體分為如下幾種類型:1、國家(包括聯(lián)邦和州),稱為原始行政主體(originaererVerweltungstraeger);2、公法社團(koerperschaftoeffentlichenRechts),包括:(1)地域團體(Gebietskoerpershaften),如鄉(xiāng)、鎮(zhèn)等地方自治團體;(2)身份團體(personalkoerpershaften),指由具有某種特定職業(yè)、身份的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組成的社團;3、公共營造物(oeffentlich-rechtlicheAnstalt),即行政主體為保障特定公共目的的持續(xù)履行,所成立的結合人與物雙重因素的組織體,如學校、郵政、鐵路等;4、公法財團(stiftungendesoeffentliahenRechts),指國家或其他公法社團為履行公共目的,依公法捐助財產(chǎn)而成立的組織體。例如:文化資產(chǎn)照顧基金、社會照顧基金等。5、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機構,即根據(jù)公法設立,不具有公法人資格,但根據(jù)授權自負其責地執(zhí)行特定行政任務,并在此范圍內(nèi)享有獨立權利義務的組織。6、經(jīng)授權執(zhí)行行政任務之私法組織(beliehence),即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以法律,或行政處理、公法契約形式所授與的公權力之私人(自然人或私法人);7、私法組織形式的行政主體,即行政主體依據(jù)私法設立,并授權其以私法方式執(zhí)行特定行政任務的私法人。此類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學者頗有爭議。HarmutMaurer認為:“它取決于人們是將行政主體的概念僅限于根據(jù)公法設立的組織和主體(主權主體),還是擴展到一切法律上獨立的,經(jīng)授權執(zhí)行行政任務的組織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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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tǒng)探討法律主體行政相對人理論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行政相對人的定義;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共有的特征;行政相對人自有的特征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不可或缺的一方、行政法律關系范圍內(nèi),觀察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共有的一些特征、內(nèi)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tǒng)一、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認識活動中有“為我”傾向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自律與他律的統(tǒng)一、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為我”趨勢和自為性等主體性特征,并不是說主體是不受限制的、行政相對人的主導性、行政相對人的弱勢性、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指由行政法所規(guī)定或確認、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上的特征、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形式靈活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文章闡述了行政相對人的含義,并論述了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特征。

【關鍵詞】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行政法律關系;共有特征

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對其進行全面而系統(tǒng)的研究,對于完善行政法基本理論框架,更進一步指導行政法制實踐具有重大意義。首先,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完善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有重要意義;其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對于發(fā)展完善依法行政理論具有重要意義;再次,研究行政相對人問題十分有益于我國行政立法、行政執(zhí)法,對行政權實施監(jiān)督以及擴大行政相對人民主參政的法律實踐。

一、行政相對人的定義

“相對人(或稱行政管理相對人)是目前行政法學中使用較頻繁的稱謂,也有學者稱之為‘行政相對方’。”[1]它原是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個行政法學概念,2004年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作為一個法律性文件則已明確使用了“行政管理相對人”[2]一詞。由此,它現(xiàn)在已成為了一個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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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試析論文

[內(nèi)容提要]:本文論述的是當前行政法學的熱點之一行政主體問題。文章在分析行政主體概念的基礎上,論述了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分類及其基本內(nèi)容,比較了國內(nèi)外的行政主體制度,進而對已初具本土特色的中國行政主體制度作了評析。

[主題詞]:行政主體缺陷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法學重視行政組織研究,其側(cè)重點在于行政組織系統(tǒng)的機關構成機制與行政效率問題,卻忽視了行政管理活動的主體資格與法律責任承擔。但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自80年代末出現(xiàn)以來,到90年代中期就已成為行政法學研究行政組織的主流。而且對行政主體的探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對行政組織法的全面研究。同時,因其是個極為重要的行政法學概念,故行政主體概念也被不少國家所使用。如法國“PersonneMoraleAdministratif”、德國的“Verwaltungstrager”及英美國家的“AdministrativeAgency”等概念。[1]

一、行政主體概念

(一)行政主體的內(nèi)涵及性質(zhì)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學理論對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行政機關、法律規(guī)范授權組織的歸納與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該行政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不單純是一個理論概念,而且也是一個法律概念。雖然至今法律規(guī)范中尚無這一直接專用語,但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不是一個純理論化的概念。一方面,這是根據(jù)行政法律制度對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的法律規(guī)定與要求的總結與提煉,如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法律制度對行政行為主體要求的規(guī)定等;另一方面,對行政主體概念的理解及其條件、范圍的界定,又將直接涉及到行政主體在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確認與適用,決定著行政法律關系的判定、行政行為的效力及法律責任的承擔。[2]也有學者認為,在我國行政主體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種行政法學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學為研究行政法律關系而對關系參加人進行抽象而創(chuàng)制的概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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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試析論文

[內(nèi)容提要]:本文論述的是當前行政法學的熱點之一行政主體問題。文章在分析行政主體概念的基礎上,論述了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分類及其基本內(nèi)容,比較了國內(nèi)外的行政主體制度,進而對已初具本土特色的中國行政主體制度作了評析。

[主題詞]:行政主體缺陷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法學重視行政組織研究,其側(cè)重點在于行政組織系統(tǒng)的機關構成機制與行政效率問題,卻忽視了行政管理活動的主體資格與法律責任承擔。但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自80年代末出現(xiàn)以來,到90年代中期就已成為行政法學研究行政組織的主流。而且對行政主體的探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對行政組織法的全面研究。同時,因其是個極為重要的行政法學概念,故行政主體概念也被不少國家所使用。如法國“PersonneMoraleAdministratif”、德國的“Verwaltungstrager”及英美國家的“AdministrativeAgency”等概念。[1]

一、行政主體概念

(一)行政主體的內(nèi)涵及性質(zhì)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學理論對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行政機關、法律規(guī)范授權組織的歸納與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該行政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不單純是一個理論概念,而且也是一個法律概念。雖然至今法律規(guī)范中尚無這一直接專用語,但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不是一個純理論化的概念。一方面,這是根據(jù)行政法律制度對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的法律規(guī)定與要求的總結與提煉,如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法律制度對行政行為主體要求的規(guī)定等;另一方面,對行政主體概念的理解及其條件、范圍的界定,又將直接涉及到行政主體在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確認與適用,決定著行政法律關系的判定、行政行為的效力及法律責任的承擔。[2]也有學者認為,在我國行政主體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種行政法學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學為研究行政法律關系而對關系參加人進行抽象而創(chuàng)制的概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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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學的研究及其學理價值

本文立足于現(xiàn)代行政的特點,從行政權的合理配置入手,闡明行政組織法學研究的獨特內(nèi)容。進而從研究方法上,對我國行政法學界有關行政組織的研究進行反思,旨在說明全方位,深層次,多角度地研究行政組織的學理價值。

有關行政組織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學爭論的焦點之一。作為法學,究竟應當立于何種角度來研究行政組織,不僅制約著行政組織法學研究的深化,而且影響著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科學構架,以及其它相關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本文立足于行政權的歸屬主體,從其內(nèi)部構成、互動關系等方面剖析行政組織之法學研究的獨特內(nèi)容及其方法,從而進一步闡明深化行政組織研究的法學價值。

一、行政組織的法學研究內(nèi)容

行政法學研究的實質(zhì)在于探究如何規(guī)范行政權的運作。行政組織作為行政權的載體和物化形式,其法學研究的獨特內(nèi)容何在?究竟應當立于何種高度來研究行政權的歸屬者?成為行政法學不可回避的問題。

回顧二十年有關行政組織的研究,大體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是我國行政法學恢復和初步發(fā)展時期,理論體系尚末健全。從內(nèi)容上講,將行政組織作為整個行政法學研究的重心,其研究面涉及行政組織法的概念,行政機關的性質(zhì)、分類、職能、行政組織結構、活動原則以及公務員管理制度等。這一階段,研究的主要缺陷體現(xiàn)為;在內(nèi)容和方法上沒有形成法學研究的特色,沒有同行政學、組織學在研究內(nèi)容上區(qū)別開來,將行政組織法學研究的價值,局限于對行政學、組織學研究成果的法律確認以及法條注釋。第二階段(從80年代末90年代初至今),是我國行政法學繁榮和突進時期。學者認為傳統(tǒng)的行政組織法研究都是根據(jù)行政學、組織學的原理,對行政組織的法律調(diào)整進行概括,都沒有脫離行政學、組織學所述的行政組織的基本內(nèi)容,從而提出一種新的研究視角,即法學的角度。認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法律上的意義都體現(xiàn)為能否成為主體,即獨立的法律人格,因而,法學應從主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組織。這種新的研究視角和方法,無疑為行政法學注入了新的活力,促使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研究內(nèi)容、構成體系等發(fā)生了根本性的突破,并在此基礎之上,逐步奠定了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框架。但,由于理論研究的背景以及立足點的原因,導致當時理論界對行政主體的定位偏低,使得這種研究僅停留在表象和淺層化階段,缺乏對行政主體及其內(nèi)部結構的深層挖掘,無法包容有關行政組織的全部理論研究,造成我國行政組織法學研究許多領域的空白與滯后。

隨著研究的深化以及實踐的需求,理論界開始對現(xiàn)實行政組織的研究進行反思,到底應當如何確立行政組織法學研究的內(nèi)容,再次成為行政法學界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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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法必要性研究論文

在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學研究中,行政主體理論占有相當?shù)匚弧TS多學者將其作為行政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最早出現(xiàn)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已成為行政法學研究行政組織的主流。對行政主體的探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對行政組織法的全面研究。然而,筆者認為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存在重大缺陷,并產(chǎn)生了許多負面作用。法學界應當重新審視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并重新開展對行政組織法的全面研究,唯此,才能真正推進行政組織的法治化,推進我國的行政法治進程。

一、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及基本內(nèi)容

對行政主體理論的檢討,自然離不開對該理論的形成與現(xiàn)狀的考察。

(一)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

行政主體理論是一舶來品,而非我國的發(fā)明。最早使用行政主體概念的是《行政法學原理》、3《中國行政法學》。4九十年代后,絕大多數(shù)行政法教科書都采用了行政主體概念,并用較大篇幅闡述行政主體的定義、種類和資格要件等,形成了獨特的行政主體理論。5但不知為何很少有專門研究行政主體的論文問世。

八十年代末,行政主體理論在我國的出現(xiàn)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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