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及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2-07-18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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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及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區各部門、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市政府采購管理有關文件規定,現將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年度公務用車保險、維修、裝磺、加油、更換輪胎,辦公用品及公務印刷定點供應商予以公布(定點供應商名單見附表),并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

一、對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有關要求

1.政府采購各定點供應商必須認真履行協認條款,按協議規定的優惠率或優惠價格給予優惠,提高質優價廉的商品或服務,不得弄虛作假或以次充好,更不允許采取其他手段減少或變通減少優惠率及優惠價格。區政府采購中心、區財政局、區公務用車管埋中心要在區監察局牽頭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定點供應商進行檢查,凡發現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或協議行為的,一經查實,沒收履約保證金,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嚴格按照協議中載明的違約應承擔的責任,沒收違規所得,給予經濟處罰。

2.在定點執行期間,對區內新發展的相關企業,其綜合實力和服務水平明顯高于定點采購單位平均水平,且企業主動提出定點采購申請的,由區財政局受理企業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會同區政府采購中心、區財政局、區公務用車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考核確定。

3.定點試用單位,試用期半年。試用期滿經試用單位申請,有關部門驗收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可轉為正式定點單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試用定點資格。

二、采購發票報銷的相關規定

區政府辦公室宿豫政發[*]9號文中關于《政府采購操作程序》、《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政府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繼續執行。各單位到政府采購定點單位采購物品的發票,其報銷手續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1.集中采購的發票,即《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中未設限額的和設限額的采購發票,須附《宿豫區集中采購計劃申請表》第三聯、(集中采購中標通知書)第二聯和《宿豫區政府采購驗收結算單》第二聯,方可報銷。

2.分散采購的發票,即《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中限額以內的物品采購,由采購單位自行到定點單位采購,其發票須加蓋“宿豫區財政局采購辦發票已登記”印章,方可報銷。

3.公務用車的保險、維修、裝磺、加油和更換輪胎的發票,由區公務用車管理中心審核并加蓋“宿豫公務用車管理中心發票審核專用章”,同時加蓋“宿豫區財政局采購辦發票已登記”印章,方可報銷。

三、資金支付

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采購資金由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給供應商;未納入國庫直接支付的單位,采購資金由采購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支付繪供應商。采購單位不論是否納入國庫直接支付管理,凡申請集中采購采購的都必足額落實采購資金后才能申請采購。

四、違規責任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和區政府辦公室宿豫政發[*]9號文件精神辦理采購。對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嚴格按照宿豫財發[2003]153文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如發現定點單位與采購單位有關人員在業務采購中存在違反廉政規定的,將依法對定點單位進行嚴肅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