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8-09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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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全面加強和推進我市城鄉規劃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城鄉規劃工作領導,促進城鄉規劃健康發展
城鄉規劃是政府的重要職能。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城鄉規劃在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實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市財政部門要依法保障城鄉規劃實施和履行政府職能所需的經費開支,要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城鄉規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要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鄉鎮人民政府都要以對國家、對人民、對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到當地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對城鄉規劃的實施和管理負責。對于違反規劃的行政行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以促進我市城鄉規劃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不斷完善依法行政許可
城鄉規劃反映城鄉建設的整體、長遠利益,是保證城鄉合理發展的依據和重要手段。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尤其是編制城鄉規劃時,要正確處理好城市與鄉村、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遠期、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城鄉發展與耕地保護的關系;注重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的保護,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權威性。要做好城鎮體系規劃和詳細規劃,重點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在城市重點開發、重點保護地區和重點地段,都要依法編制詳細規劃,以指導城市的各項建設。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是一切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的法定依據。各鄉鎮要進行一次規劃編制情況的調查摸底,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10月底前組織編制完成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同時要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嚴格城鄉規劃審批程序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嚴格城鄉規劃審批程序,加強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要嚴格實行法定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依法經過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要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要加大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加強《城鄉規劃法》宣傳貫徹,增強干部群眾規劃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深入開展學習《城鄉規劃法》活動。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城鄉醒目位置制作宣傳版面、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送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進行全方位宣傳,使《城鄉規劃法》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形成一種知法、守法、依法建設的良好氛圍,增強全民自覺遵守城鄉規劃和監督檢舉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確保《城鄉規劃法》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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