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問題通知

時間:2022-08-09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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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問題通知

全市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地稅廳《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6]90號)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境內所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在樂清市的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本市的工傷保險;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和外省市駐樂清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但已參加養老或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參加養老或醫療保險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二、工傷認定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為原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關系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原則上以登記注冊為依據,按屬地管轄,由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管轄地的,按照我市企業單位有關工傷認定的規定精神辦理。

在樂清市的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工傷認定,統一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三、用人單位應于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憑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和人員名冊等相關材料,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登記、申報。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1號令)的規定辦理登記、申報。

四、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基準費率為0.2%,即目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2%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

根據同一統籌地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要保持一致的要求,對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傷保險費率即行調整為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2%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工傷保險費征收按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樂清市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對勞社部發〔2005〕36號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起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申請時限、認定程序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認定,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若因貫徹實施延后致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一年時限的,申請時限應給予相應時間的延長,延長時間的起點為貫徹實施之日,延長的時間為浙勞社工傷〔2006〕90號文件施行之日2006年6月12日起至我市貫徹實施之日止期間的時間。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關系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地稅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要進一步健全機構,充實工作力量。各鄉鎮、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