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考核實施意見通知

時間:2022-09-21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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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考核實施意見通知

**委發(**)46號關于印發《**區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成員工作實績考核實施意見(試行)》等兩項意見的通知各黨(工)委、黨組,區各部、委、辦、局、群團,各鄉鎮、街道:現將《**區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成員工作實績考核實施意見(試行)》、《**區鄉(局)級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希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遵照執行。中共揚州市**區委員會**年9月18日主題詞:實績考核非領導職務設置意見抄送: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黨組中共揚州市**區委辦公室**年9月19日印發(共印300份)**區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成員工作實績考核實施意見(試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逐步建立以實績考核為主要內容,融崗位目標管理、實績考核、干部獎懲為一體的干部考核量化機制,科學地評價干部,公正地獎懲干部,準確地使用干部,充分發揮領導集體的整體優勢,激發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主動性,確保區委、區政府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加快實現“兩個率先”先導區的步伐,特制定本實施意見。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結合我區實際,按照區委、區政府提出的各項奮斗目標,對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工作實績考核,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班子的運行情況和領導干部的德才表現,牢固樹立憑實績用干部的用人導向,合理調整和使用干部,把工作的壓力傳遞到班子的每個成員,切實把區委、區政府提出的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努力營造團結拼博、勇爭一流的發展環境和良好氛圍,促進鄉鎮街道領導干部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二、考核內容1、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黨政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考核的內容主要指領導班子及黨政主要負責人本年度所承擔的各項任務指標的完成情況,包括物質文明建設、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兩大方面。2、鄉鎮街道領導班子中除黨政主要負責人外,其他成員工作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由鄉鎮街道黨(工)委根據領導班子成員各自崗位特點,從主管及分管工作、分工村(社區)及聯系點工作、中心工作及突擊性工作等方面分別制定實績考核內容。三、考核原則1、實事求是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是實績考核最基本的原則。考核過程中既要考慮到被考核對象的實績取得要實事求是,防止虛報浮夸,又要考慮到參與考核的單位和個人對待考核工作要實事求是,防止弄虛作假。2、群眾公認原則實績考核要把群眾滿意不滿意、群眾公認不公認作為首要標準。組織部門、鄉鎮街道黨(工)委年終分別對領導班子及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進行民主測評,把測評的結果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及成員的重要依據。3、突出重點原則突出同期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重點。重點工作在考核過程中占據相當比重的分值,隨著不同時期工作重點的不同,對考核體系中的重點工作內容作相應的調整。4、便于操作原則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以定量考核為主,一些理論上可行,但操作起來較難的內容,將不作為考核的重點,考核力求做到科學合理,易于操作。四、考核辦法1、分類分層考核。分類分層是指組織部門協調紀委、宣傳部、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外經局、招商局等部門對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黨政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進行考核,其中各單項考核細則由相關部門具體制定并進行考核。班子其他成員工作實績考核細則由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按照分工不同和工作重點不同自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各鄉鎮街道黨(工)委在制訂班子其他成員的實績考核細則時,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突出經濟建設中心和本年度的重點工作,充分考慮干部的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的特點及難易程度,科學、合理地確定評分標準和量分權重。考核細則一般在年初制定,報送區委組織部備案。組織部采取掛鉤聯系的辦法參與對領導班子中其他成員工作實績的考核。2、百分制考核。按照各有關單位與區委、區政府簽訂的工作目標責任書的內容及相關工作的要求,將具體考核指標分為物質文明建設、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兩大類,總分各為100分,最后按照物質文明建設占70%,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占30%的權重折合成百分進行考核。對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黨政主要負責人考核結果的劃分為,考核得分在100-90之間為優秀,90-80之間為稱職,80-60之間為基本稱職,60分以下的為不稱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被“一票否決”的,民主測評優秀率達不到50%的,不得評為優秀。各鄉鎮街道黨(工)委負責對班子其他成員的考核結果進行劃分。五、考核步驟1、自我評價:各鄉鎮街道領導班子、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實績考核細則的考評內容自行打分填寫自評表,分別報區委組織部和本單位黨(工)委。自評結果作為組織考核的參考分。2、組織考評:考核責任部門按照各自的分工制定具體的考核細則。采取日常督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建立健全重點工作、重點項目定期調度和主要經濟指標月度排序、季度通報制度,對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和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各鄉鎮街道對班子其他成員的考核實行月度工作寫實制度,按照簽定的目標責任書,進行半年和全年兩次考核。3、民主測評:每年度組織鄉鎮街道領導干部對一年來的工作進行述職,在各鄉鎮街道的機關干部、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居(村)民代表中進行民主測評。對領導班子和黨政主要負責人以及班子其他成員的民主測評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格次進行,并分別計算出各項格次所占的比例。4、綜合評定。在責任部門考核、民主測評的基礎上,區委組織部對考核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將匯總結果報區委、區政府審定。六、結果運用1、與年終的獎金分配相結合。區委組織部及時反饋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考核結果,鄉鎮街道黨(工)委將此結果與班子其他成員的考核結果一起權衡,統籌安排年終獎金的分配。2、與干部的調整使用相結合。對經考核認定德才表現和政績突出的,及時表彰激勵,予以重用;對經考核認定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較差的,及時告誡提醒,降免職務。3、與領導干部的自我教育相結合。考核的結果采取在領導班子內部公開的形式,使每個領導干部能夠自查問題,排找差距,達到自我糾正,自我提高的目的。七、組織領導1、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實績考核工作落到實處。區委、區政府將成立專門的實績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鄉鎮街道領導班子、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工作實績考核的牽頭、協調、匯總工作。凡承擔有目標考核任務的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配合,切實負起責任。各鄉鎮街道黨(工)委也要及時成立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承擔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工作實績考核的責任,要依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以及年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依據領導班子成員所在崗位的職責和分管工作的特點,確定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具體考核項目和指標體系,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細則,報區委組織部審核、備案后組織實施。2、要認真核實工作實績,確保實績的真實性。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考核項目的分工,認真做好實績統計工作,及時向鄉鎮街道反饋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各鄉鎮街道要明確專人做好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實績的記載,建立工作實績檔案,為年終黨(工)委對班子成員考核提供準確的依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辦實事、說實話、講實績,不弄虛作假,不虛報浮夸、不搞形式主義。對虛報浮夸或授意虛報浮夸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必要的紀律處分。3、要客觀公正地評價工作實績,準確認定考核結果。要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注重綜合分析,仔細分解、鑒別領導班子及成員的工作實績,力求客觀公正。要注意將那些工作努力,但由于客觀條件差,工作一時難以取得明顯成效的,同工作不努力、無所作為的區別開來,特別是對長期在艱苦環境中勤奮工作的干部應予以充分肯定。要正確分析每個成員開展工作過程中發揮作用的具體情況,恰當地對其實績作出評價。認定交叉分工的班子成員的實績,要具體分析在分管同一方面工作的過程中各自履行職責的工作成效及所起的作用。認定領導班子實績,不僅要看本單位取得的局部利益,還必須看對全局利益的貢獻,既要看工作的現實成果,又要看為下一步發展打下的基礎,堅決反對急功近利和搞短期行為。《**區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及黨政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考核細則》另行下發。**區鄉(局)級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實施意見為了進一步改善領導班子結構,增強干部隊伍活力,完善干部職務和職級相結合的制度,根據上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對鄉(局)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提出如下意見。一、設置名稱鄉鎮、街道和區級機關設置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少數部門有別于上述名稱的其他非領導職務名稱,也屬非領導職務范疇。二、任職條件(一)對政治上靠得住、發展有本事、群眾信得過,符合提拔條件的干部,由于工作需要而離不開現任崗位的,可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二)擔任股級職務滿15年(或正股職滿10年)且年齡在45歲左右,或擔任副局級職務滿10年且年齡在50歲左右,工作兢兢業業,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班子結構和職數等原因得不到提拔的,可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因工作需要為年輕干部騰出崗位的,也可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三)因身體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而不能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可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四)黨政正、副職達到區委規定擔任非領導職務年齡界限的,轉任非領導職務。(五)軍隊轉業干部不能安排領導職務的,可按上級有關規定任相應級別的非領導職務。(六)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三、職數的比例限額(一)區級機關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一般不得超過鄉(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二分之一。(二)鄉鎮(街道)機關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的職數,一般不得超過正、副鄉(鎮)長或街道正、副主任職數的二分之一。(三)下列情況可以不占比例限額:(1)由領導職務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2)軍隊干部轉業,任非領導職務的。四、其他相關問題(一)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可受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的委托,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二)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具體人選,必須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推薦、考察,最后由區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三)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人員,一經任命,可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其人員身份、編制性質、工資渠道等保持不變。(四)要積極穩妥地做好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依據“堅持條件、分步實施、逐步配備”的要求,成熟一個配備一個。本實施意見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