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兒童大病醫保通知
時間:2022-10-22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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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民政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
為妥善解決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與城市醫療救助制度銜接問題,落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難補助人員(以下簡稱醫療救助對象),以及參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94號,以下簡稱《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和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的各項醫療保障待遇,根據市政府《關于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7〕1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按照“先保險、后救助”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
按照《實施意見》規定,本通知補助對象為醫療救助對象中參加本市大病醫療保險的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學生兒童,以及參照《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和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
在市級民政部門所設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參保對象個人繳費由市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其他補助對象參保的個人繳費由所在區縣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二、參保身份確定
街道(鄉鎮)民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醫療救助對象中的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學生兒童,以及老積極分子的身份進行確認。退養人員的參保身份確認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補助對象中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老年人和散居學生兒童持相關證明,在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辦理參保手續;在學校就讀和托幼機構入托的學生兒童持相關證明,在本人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三、保障待遇的銜接
(一)補助對象中的醫療救助對象在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后,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申請城市特困人員大病醫療救助;退養人員和老積極分子在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后,可繼續享受規定的醫療待遇。
補助對象中的醫療救助對象報銷大病醫療保險費用后,對醫療費用結算分割單中按比例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含城鎮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年度內歷次住院按規定個人所承擔的起付標準),可按照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申請醫療救助。具體標準為:全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00元以上部分,可按5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當年醫療救助累計最高支付額度為1萬元。退養人員和老積極分子參照以上醫療救助辦法,經原渠道予以報銷。
(二)補助對象及民政部門管理的其他醫療救助對象取消慢性病、常見病醫療救助每年500元的起付線。其他政策仍按(或參照)本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相關部門職責
(一)區、縣民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勞動保障、衛生、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本區、縣的實施辦法,加強政策培訓和宣傳,切實做好大病醫療保險制度與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二)區、縣勞動保障、財政、衛生等部門要按照《實施意見》和本通知規定的各自職責,認真抓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