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城鎮職工醫療險待遇政策通知
時間:2022-03-25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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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通知》(政辦發〔〕163號)精神和《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政發〔〕50號)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相關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起付線設置及標準
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因病住院須自付起付線,起付線標準按醫療機構級別設置。
首次住院一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機構)不設起付線,二級醫療機構300元,三級醫療機構800元。參保職工一個年度內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起付線標準在相對應的定點醫療機構首次住院起付線標準基礎上減半自付,從第四次住院起全免,但第一次在一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機構)住院的不在計算住院次數之列。
二、調整三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分段報銷比例
三級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分段報銷比例按原標準不變。一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分段報銷比例(90%以下的部分)分別上調3%(具體標準見《三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分段報銷比例表》)。
三、調整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