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煙花爆竹管理政策通告
時間:2022-03-27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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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城區煙花爆竹的儲存和銷售行為,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現就加強城區煙花爆竹經營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城區(建材市場、轉盤、至高速公路線橋、北至鐵路)范圍內禁止倉儲和銷售煙花爆竹,禁止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市場。
二、原中心城區從事煙花爆竹的經營業主,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需繼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可在允許的地域另選經營點,優先辦理許可證登記、變更手續;許可證到期,申請繼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由市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遴選核發新的行政許可證;無證經營的門店,一律予以取締。
三、市安監部門要嚴把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頒證關;市公安部門要把好道路運輸關,凡是向中心城區范圍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業主提供貨源的,一律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市工商部門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門店頒發工商營業執照;市廣播電視臺要做好安全管理宣傳工作;市質監、建設、消防和長安街道辦事處、鄉、鄉、鎮等部門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四、干擾、阻礙、謾罵、毆打整治工作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市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五、鼓勵市民舉報違反規定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予以獎勵。
六、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