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服務全國擴大對內開放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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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服務全國擴大對內開放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滬工商注[2002]156號各分局:

為進一步支持外省市企業來滬投資,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后的〈關于進一步服務全國擴大對內開放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1]43號)及市政府的有關精神,現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支持國內大企業大集團總部遷移本市有關登記問題的通知》(滬工商登[1998]127號)進行修訂,修訂后內容如下:

一、凡全國性大企業、大集團總部遷移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主動上門服務,做到事先介入,輔導方案設計,并落實專人負責注冊登記。涉及國家工商總局、外省市工商部門有關登記事宜的,應積極做好協調、申報、服務工作,提高辦事效率。

二、對于注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大集團,經企業申請,公司名稱可不反映行業或經營特點。大集團的企業名稱,需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局牽頭,報國家工商總局并爭取核準。

三、支持和保護大企業、大集團名稱專用權。全國性大企業、大集團總部在滬設立子公司,凡登記為集團公司的名稱中可以不帶行業。凡合并、收購本市企業的,被合并、收購的企業其名稱屬老字號或者名稱字號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記保留。

四、允許來滬投資企業經評估以名稱、字號等無形資產作價進行投資。

五、凡列入全國性大集團名單的國內大企業、大集團總部遷移本市,經企業申請,可允許設立符合規定的全資子公司。

六、凡全國性大企業、大集團總部,包括這些大企業、大集團的子公司遷移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注冊登記時可按變更登記受理。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辦理名稱登記材料;

2.企業法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及開業)登記申請書;

3.依照《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有關決定;

4.企業法人變更應有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5.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協議期限必須一年以上(附產權證明復印件);

6.提交加蓋有效證明的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7.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其他有關文件。

七、凡全國性大企業、大集團總部及其子公司的經營范圍,可參照本市大集團的經營范圍執行,即除國家有專項規定外,注冊登記時原則上都予放開。

八、對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須進行前置審批的企業,符合并聯審批范圍的實行并聯審批,有條件的分局,可試行網上并聯審批。屬告知承諾試行范圍的項目,在浦東新區分局注冊登記的,可試行告知承諾。

九、來滬投資設立的創業投資公司和投資于軟件、集成電路的投資型公司,不受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允許用其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

十、允許來滬投資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人力資本、智力成果入股。經股東協議約定,允許高新技術成果作價超過35%以上。

上述高新技術成果、人力資本、智力成果的作價可以疊加進行出資注冊。

十一、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凡遷移企業的注冊資本(金)一般不需要重新驗資,只需辦妥所在注冊地銀行帳戶的轉移手續,即報表中的銀行存款必須到位,如果遷移涉及注冊資本增加的,只需就增加部分進行驗資。對產權清晰的遷移可免于資產評估。

十二、涉及增加注冊資本(金)的,原注冊資本(金)和本市企業同等對待,超過部分按有關規定收費,1億元以上不收費,不涉及增加注冊資本(金)的,按變更登記收費。

十三、來滬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期限、不涉及前置審批的經營范圍、章程修改、名稱變更的,凡材料齊全的,一個工作日完成變更登記。屬于區縣政府引進的重點投資項目,經申請同意,可以適用"綠色通道"。

十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支持國內大企業大集團總部遷移本市有關登記問題的通知》(滬工商登[1998]1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