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干部“考學”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22-03-04 1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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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干部“考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及中央、省委關于干部“考學”管理的有關精神,加強對干部學習培訓的考核管理,進一步改進我市干部培養、選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干部“考學”工作堅持集中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委管理的干部及其后備干部,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對干部的“考學”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自學管理

第四條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要按照市委統一要求安排干部在職自學,做到計劃周密、內容具體、任務明確、措施到位,確保自學質量。縣(處)級干部在職自學必須做到按計劃要求學習有關書籍、文件,按時完成學習進度和學習書目;每年自學70━80萬字的書籍和資料,其中精讀三分之一;要以適合自身特點的有效方式開展自學,可以制作讀書卡、剪報、也可以作注、劃重點、寫體會,并堅持作讀書筆記;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努力做到學以致用,提高工作水平,并堅持每年撰寫1━2篇理論探討或工作研究文章。

第五條市委每年對縣(處)級干部在職自學和理論中心組學習情況檢查一次,主要檢查學習計劃進度、質量和實效。對不能按時完成學習任務,質量較差,特別是干部通過學習后,其理論素養和工作水平沒有提高,明顯不適應崗位需要的,將列入重點檢查名單,并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六條干部自學情況記入本人學習檔案。

第三章離職學習管理

第七條下級黨委(黨組)應積極配合上級黨委做好選調學員工作,參訓學員要按時參加學習,確有實際情況不能參加學習的,要通過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

第八條干部參加各級黨委(黨組)在黨校、干校等培訓基地舉辦的離職學習,應自覺做到:

(一)端正學習態度,樹立良好學風,遵守規章制度,嚴格規范自己,以其良好的精神風貌參加學習;

(二)積極參加學習期間統一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理論聯系實際,并撰寫出質量較高的考察報告或結業論文;

(三)認真完成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學習內容,爭取優異的學習成績。

第九條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的離職學習班,要建立班委會和臨時黨支部。學習結束時評選優秀學員和優秀學員干部。優秀學員標準:一是學習成績優異;二是在各項活動中表現突出;三是自覺遵守各項制度和紀律。優秀學員干部標準在此基礎上還應具備三條:一是各方面起模范帶頭作用;二是組織協調能力較強;三是關心學員,團結同志。優秀學員比例一般為學員總數的10%;優秀學員干部比例一般為學員總數的5%。

第十條干部在離職學習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本期學習資格。

(一)不認真聽課,考試不及格的;

(二)曠課兩天以上、請假時間達到全部學時四分之一的;

(三)相互請吃、吃請,造成較大影響的;

(四)參與帶有賭博性質娛樂活動的;

(五)嚴重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適當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干部離職學習情況記入本人學習檔案,對學習期間表現較好和較差的干部,將有關情況向干部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章干部考察中的“考學”管理

第十二條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五年內必須經過上級黨校、行政院校或其他培訓機構為時三個月以上的培訓。對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在職干部進行必要調整,換屆時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提名;對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后備干部,不作為提拔任用的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干部述職時要“述學”(對本人學習情況加以敘述和總結)。民主評議干部時要“評學”(對干部的學習情況進行評議、評價)。考察干部時,要把干部的學習情況作為考察的重要內容之一。考察領導班子時,要重點考察“一把手”抓自身學習和抓班子成員學習情況,內容包括在職自學情況、參加理論中心組學習情況、參加機關政治和業務學習情況、參加離職學習情況等。

第十四條干部學習情況的考察結果,應在干部考察材料中有所記載。考察人應將干部學習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匯報。對厭惡和逃避學習,或在“考學”中評價為不合格的干部,不予提拔或重用。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建立干部學習檔案,按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組織部建立學習檔案并直接管理;縣(處)級后備干部及市統一組織培訓的“三方面”干部,由市委組織部統一掌握學習情況;其他干部,由各地、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立學習檔案并進行管理。干部學習檔案內容包括:自學進度登記表、離職學習考核表、離職學習登記表、其他應裝入學習檔案的材料。

第十六條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每年年底之前應向市委組織部呈報本地、本部門干部培訓情況(指科級以上干部參加中央、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各培訓單位須及時將培訓計劃、總結等材料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七條干部培訓主管部門要認真掌握干部培訓學習情況,并做出全面準確的評價,為干部提拔任用提供客觀依據。

第十八條干部學習檔案管理部門每年年底之前整理、檢查一次學習檔案,將其中應存入干部檔案的材料備份后,于次年一月底之前移交給干部檔案管理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已于1998年5月26日白山組通[1998]24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