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磁介質秘密載體保密管理暫行制度

時間:2022-07-18 05:39:00

導語:計算機磁介質秘密載體保密管理暫行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計算機磁介質秘密載體保密管理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計算機磁介質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于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計算機磁介質載體,是指以包括計算機軟盤、硬盤、優盤、移動硬盤、磁帶及存儲CD數據光盤等。計算機磁介質秘密載體是指存儲涉密信息的計算機磁介質載體(以下簡稱秘密載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負責制作、收發、傳遞、使用、保存和銷毀秘密載體的各單位。

第四條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范、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各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區國家保密局對各單位執行本辦法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秘密載體的制作

第七條制作秘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制作數量及使用范圍,并做好書面記錄;嚴禁使用未做標識或私用磁介質載體存儲涉密信息。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

第八條秘密載體制作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示,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秘密載體的制作須報請區國家保密局審批,并在區國家保密局備案。

第九條制作秘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當及時銷毀。

第十條制作秘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設備的應當采取防電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秘密載體的收發與傳遞

第十一條收發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第十二條傳遞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傳遞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指派專人進行,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

第十四條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送往外地的絕密級秘密載體,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遞送。

(二)在本地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由發件或收件單位派專人直接傳遞。

(三)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實行二人護送制。

第十五條嚴禁采用普通通信及計算機網絡傳輸國家秘密信息。

第四章秘密載體的使用

第十六條各單位秘密載體必須實行專管公用制度。使用秘密載體,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秘密載體的去向。

第十七條復制秘密載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復制絕密級秘密載體,須提交書面報告經區國家保密局批準;

(二)復制制發機關、單位允許復制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須經區國家保密局批準;

(三)復制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四)復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復制件應當加蓋同等密級標識,并視同原件管理。

第十八條因工作確需攜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護措施,使秘密載體始終處于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須經區國家保密局批準,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秘密載體;因工作確需攜帶的,須經區國家保密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

第十九條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攜帶涉密便攜式計算機出境,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章秘密載體的保存

第二十條保存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并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在安全可靠的密碼保險柜中保存,并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秘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設備里。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每年應定期對當年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區國家保密局報告。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秘密載體,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毀。

第二十三條涉密人員、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規定歸檔。

第二十五條被撤銷或合并的涉密單位,應當將秘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單位或上級部門,并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第六章秘密載體的銷毀

第二十六條銷毀秘密載體,須經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并履行清點、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銷毀秘密載體,必須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應當采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徹底銷毀。

第二十八條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用于記錄秘密載體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簿,應當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區國家保密局不定期對各單位秘密載體使用管理進行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給予嚴肅處理,并全區通報。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造成泄密,區國家保密局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個人、單位警告、停機整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區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