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業資產監管暫行辦法
時間:2022-07-18 0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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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改制企業資產處置行為,確保國有集體資產不流失,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基本權益,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促進改制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原國有、集體企業經過改制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其他形式的改制企業(包括享受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進園區的企業)。
第三條區政府成立區改制企業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監管會),由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分別擔任主任、副主任,負責對全區改制企業資產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監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監管辦),由區改革辦牽頭,抽調區財政、審計、經貿、建設、勞保、工商、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監管改制企業列入監管范圍的資產。辦公室設在區改革辦。
區各改制企業歸口管理部門為改制企業資產監管的責任機關,在區監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做好改制企業資產的監管工作。
第二章資產監管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列入監管的資產范圍包括:
(一)企業改制時留在企業的國有(集體)產權、債權和股權;
(二)向上爭取的企業扶持資金、技改貼息資金、政府各項獎勵資金、返還稅金等;
(三)改制批復中明確用于職工身份置換補償基金,凈資產中各項提留、剝離資產;
(四)專項用于職工身份置換補償的資產,包括現金(存款)、變更使用權的土地、房產拍賣收入,企業拆遷補償費,通過批準的國有集體債權,廢舊設備處置收入等;
(五)提取和應解繳的職工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經費。
第三章監管機構工作職責
第五條區監管辦工作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指導全區改制企業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訂改制企業資產監管有關制度和規定,指導企業歸口管理部門加強對改制企業資產實施監督和管理;
(三)指導、組織企業歸口管理部門對改制企業改制方案的落實情況、職工權益保障情況、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企業資產處置使用情況等進行督查和審計;
(四)定期檢查、督促、通報企業歸口管理部門對改制企業資產管理、改制方案落實、職工權益保障、規范運作等監管工作的開展情況;
(五)對改制企業不落實改制政策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報監管會批準;
(六)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區監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企業歸口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督促、指導改制企業貫徹實施改制方案;
(二)協助改制企業按有關改革政策規定安置職工,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費,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對改制企業處置資產變現收益的使用情況實施全程監管;
(四)協助、督促改制企業按要求及時辦理工商、稅務、房產、土地等資產的變更、過戶、登記手續;
(五)做好改制企業資產監管相關的協調服務工作;
(六)協助區監管辦做好其他工作。
第四章資產監管辦法
第七條改制過程中留存在企業的國有集體資產及債權,凡未明確債權關系,改制后企業必須向財政及主管機關重新辦理借用手續,并按期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必須向債權機關申請延期。
第八條改制企業因發展需要,需處置監管范圍內資產的,除按程序通過董事會、股東會形成決議外,必須報經區監管會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改制企業未按改制方案安置職工的,對其向上爭取的企業扶持資金、技改貼息資金、政府各項獎勵資金、返還稅金等應優先用于解決職工權益問題。
第十條改制企業土地資產等變現收益,必須首先用于補繳職工社會保險、支付職工身份置換補償費、償還職工欠款,然后再用于實施搬遷改造、投入結構調整和擴大再生產等,確保用于職工權益和企業發展等合理開支。
第十一條改制企業未按改制方案安置職工或國有集體資產未全部退出之前,應限制其非生產經營性投入或進行高檔消費,如建造、裝修辦公樓、購買高檔轎車等。
第十二條改制企業對列入監管范圍的資產使用不當,應用于職工安置的資金而挪作它用的,由區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區監管會的要求對該企業進行審計(其中改制前屬集體性質的企業改制后由企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計),審計結果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十三條區監管會每半年組織一次按照本辦法的第四條規定相關內容進行督查,督查情況予以通報。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改制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隨意處置國有、集體資產或不按期歸還國有集體債權的;
(二)處置資產的變現收益不按規定合理使用的;
(三)未按改制方案安置職工或職工安置沒有全部到位的;
(四)職工權益問題未解決,進行高檔消費等非生產經營性投入的;
(五)不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規范運作的;
(六)其他應處理的行為。
第十五條改制企業對列入監管范圍的資產隨意處置或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給社會及企業造成嚴重后果的,經區監管會認定并報區政府同意,將有關責任人移交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企業歸口管理部門因不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監管辦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將追究單位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區內改制事業單位,涉及本辦法管理范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金融部門在改制企業的國有債權不列入本辦法的監管范圍。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由區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