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條例

時間:2022-07-22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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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用三年時間完成全國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任務的部署,為切實加強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小型病險水庫,是指列入《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的小型病險水庫:

(一)中部地區影響建制鎮以上城鎮安全、西部地區影響建制鎮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庫;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線以及國家大型廠礦企業和重要軍事、通訊設施的小型水庫;列入《專項規劃》的小型病險水庫原則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來中央已補助投資完成的除險加固項目。

第三條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實行項目管理,按照地方負總責、中央定額補助、投資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部門監督檢查、限期完成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建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責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本省(區、市或兵團)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或所管轄)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實施工作。

(二)財政部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并參與項目前期及建設等相關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各項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設單位負責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具體實施。

第二章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是《專項規劃》確定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專項規劃》以外的項目和規劃內前期準備不充分的項目。

第六條專項資金按《專項規劃》內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實行定額補助。

第七條中央財政對省(區、市、兵團)分年度專項資金的分配計算公式:

省(區、市、兵團)分年度專項補助資金額=規劃內省(區、市、兵團)項目個數×每座水庫平均投資額450萬元×地區差別系數×(年度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規模/規劃內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總規模)

其中:地區差別系數中部為1/2、西部為2/3、東部為1/3;地區補助標準中部地區為225萬元/座、西部地區為300萬元/座、東部地區為150萬元/座。每座水庫平均投資額較高的地區,適當調整補助基數。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八條水利部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在安全鑒定的基礎上編制《專項規劃》,并視工作需要適時修訂。

第九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負責全省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前期工作。有關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安全鑒定: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組織有關單位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鑒定。大壩安全鑒定承擔單位必須具備合格資質。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安全鑒定成果進行核查。

(二)初步設計: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要根據大壩安全鑒定成果核查意見明確的建設內容,充分論證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鑒定核查意見的建設任務,原則上不得列入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對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查并批復。

第十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全省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責任制度,將前期工作各環節責任落實到人,實行責任追究制。

第四章專項資金安排和撥付

第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要會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規劃》內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年度實施計劃。實施方案要體現輕重緩急的原則,優先考慮病險程度重,垮壩失事后影響范圍廣、損失大,與水庫下游經濟社會和生態關系密切,除險加固后水庫效益明顯,且前期工作扎實的病險水庫,對遭受洪災和地震破壞嚴重的小型水庫要優先安排。

第十二條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撥,財政部下達預算時會簽水利部。專項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后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落實具體實施項目,按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后,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兩個月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將具體項目清單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積極籌措地方配套資金,確保地方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南疆等地方配套資金全部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決,不得將地方配套任務壓給縣級及縣以下。

第十四條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及補充規定進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規定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五條地方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嚴格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管理,落實“三制”(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建和完善項目建設管理機構,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項目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嚴格按照工程項目等級、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確定建設管理人員的數量、質量。各地可根據實際積極探索集中建設管理模式。

(二)地方財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投標行為的監督管理,維護招標投標秩序。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規范招標、評標和定標行為,嚴格控制邀請招標,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三)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理資質。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監理單位。要選配足夠的、符合要求的監理力量承擔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監理任務。確實難以落實監理單位的,應采取多座小型水庫監理業務打捆發包的方式確定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原則上應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下達之日起一年內完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規劃內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大壩穩定、基礎防滲、泄洪安全等主體工程建設。有關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監理、設計及施工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體系,嚴把質量和安全關,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

第六章工程驗收

第二十條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建設各個階段、各個環節的驗收工作參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具體辦法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將竣工驗收結果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水利部和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完善各項管理措施,積極推進水庫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長效、良性運行機制。完成除險加固并已消除險情的水庫,因管理不善,維修養護不到位,再次成為病險水庫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水利部對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及項目進度、質量、建設、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地方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門也要健全監督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及資金使用安全和投資效益。對于違反相關規定造成損失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會同水利部根據各地項目完成情況采取適當的獎懲措施。對于年度完成情況較好的地區,適當獎勵;對于年度完成情況較差的地區,適當扣減下一年度專項補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虛報項目騙取中央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或取消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同時,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省(區、市、兵團)財政部門要按期匯總專項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于每年9月底之前將項目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一并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相關省(區、市、兵團)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