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行政問責實施辦法
時間:2022-07-26 0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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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問責的范圍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工作執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或不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政策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縣委、縣政府、市建委、縣建設局以會議、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決策和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影響縣建設局工作全局的;
(四)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政令不暢或影響縣建設局整體工作部署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對重大公共安全、生產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治的;
(六)有其他未履行職責或工作執行不力行為的。
主要負責人違規決策、決策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一)作出的決策干擾了縣委、縣政府、縣建設局工作部署的;
(二)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
(三)決策時不采納本級和下級正確意見并造成工作失誤或不良影響的;
(四)隨意或未按規定安排使用資金和國有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與群眾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不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導致群眾大規模群訪或重復上訪,或引發其他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六)決策失誤,導致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違紀違法案件的;
(七)有其他違法決策或決策失誤行為的。
主要負責人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一)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在職責范圍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或者解決不力的;
(二)抗御各種自然災害、處理各類突發事故,未按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理,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三)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限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給國家和服務對象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事項,拖延懈怠、推諉塞責、不按時辦理的;
(六)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處理和答復群眾的投訴的;
(七)無正當理由,對其他單位有法定依據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有關事務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八)公務辦理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不主動溝通協調,影響公務辦理而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或與有關部門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未報請領導裁決而擅作決定,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
主要負責人違法行政、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一)違法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檢查或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
(二)在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證頒發、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三)不落實政務公開事項,不履行應當履行的承諾事項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四)對不認真兌現限時辦結制、服務制等,人為增加行政相對人辦事難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制定與上位法或上級政策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之便,妨礙或非法干預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
主要負責人監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一)班子成員之間、上下級之間長期不團結,嚴重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
(二)所在領導班子的成員或直接管轄的工作人員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
(三)監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員發生吃拿卡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工作紀律渙散、工作秩序混亂,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主要負責人有其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一)違反財務規定,截留、滯留、擠占、挪用、浪費資金,或擅自占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二)因行政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導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縣委、縣政府和縣建設局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于檢點,舉止不端等,有損國家工作人員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指使、授意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五)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包庇、袒護或縱容的;
(六)因主觀不努力,導致個人在政策理論水平、業務能力和自身素養等方面,不適應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務,領導和群眾意見較大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被問責的。
二、問責實施
縣建設局發現局屬單位、股室主要負責人有本辦法行政問責范圍規定情形之一,或根據問責信息來源,可決定啟動問責程序。
行政問責信息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指示、批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署名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檢舉、控告、投訴;
(三)效能建設、政風行風評議結果;
(四)工作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
(五)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六)其他渠道獲知的行政問責信息。
問責事項的信息歸集、投訴管理等工作由局辦公室(法制股)負責。局辦公室(法制股)受理信息后,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按程序報縣建設局主要負責人審定。
縣建設局認為局屬單位、股室主要負責人有本辦法行政問責范圍規定情形之一且事實清楚的,可以直接決定提交局黨組會討論,研究確定問責的方式;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責成局辦公室(法制股)牽頭負責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工作一般應在15日內完成,重大復雜的事項最長不超過30日。依據調查結果,局黨組會進行研究,作出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在研究確定問責方式之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主要負責人陳述和申辯。作出問責決定的,應書面告知本人。
對主要負責人問責,采取以下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三)通報批評;(四)誡免談話;(五)責令辭職;(六)調離崗位;(七)予以免職;(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被問責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過錯行為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對縣建設局會議研定事項或決辦事項,未按規定時限辦結又不報告原因的。
被問責的主要負責人能主動糾正錯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少不良后果發生的,可減輕或免予問責。
被問責的主要負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縣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訴。縣建設局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經復查,問責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維持問責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局黨組會議決定撤銷或變更問責方式。復查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申訴人。復查、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進行責任追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需要追究負責人紀律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
主要負責人被問責是由于其他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造成的,還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的責任。
負責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責任。
行政問責實行回避制度。調查處理人員與問責對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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