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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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根據《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參保與繳費

第一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我市轄區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具有城鎮戶籍、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二)具有我市城鎮戶籍,在我市轄區內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兒童。

(三)不屬我市城鎮戶籍,父母在我市轄區內就業,且有一方參加了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隨父母在我市轄區內生活、上學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農民工子女。

(四)轉為我市城鎮戶籍的被征地農民和戶籍新轉入我市的城鎮居民,按自然年度轉換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或重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穩定就業后,應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全市執行統一政策和標準。2007年**區、渭城區和市高新區先隨市本級實行市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市級統籌。

第三條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2007年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時間,此段時間參保的城鎮居民一次繳納2007年1/4年度及2008年全年度應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

2008年后新辦理參保手續的城鎮居民一次全額繳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至參保時應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2008年3月、9月每月1日至15日為2008年度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及繳費時間,2009年及以后每年參保時間根據城鎮居民參保情況另行確定。

已參保城鎮居民每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為下年度繳費期,由城鎮居民到所屬社區復核并確定繳費標準后到指定銀行繳納新年度應由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未按時繳納新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可于次年2月1日至2月底補繳,但須按中斷繳費的規定設置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從繳費的次月算起)。

第四條參保城鎮居民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死亡戶口注銷證明,于60日內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繳費全額退費手續。

第五條參保年度內被本市以外的大中專院校錄取、參軍或就業的參保學生,當年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參保年度內穩定就業并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當年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為繳費單位(家庭成員中除參加我市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外的其他成員需整體參保)。屬參保范圍的參保對象首次參保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2007年9月30日前的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家庭成員的醫療保險證或醫療保險卡。

(二)低保人員提供上月由民政部門發放的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三)重度殘疾人提供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戶口簿。

(四)三無人員(即同時具備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三個條件)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六)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證明。

(七)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中專、技校學生,由學校統一組織,提供集體戶口簿(卡)、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新生兒由其父母提供戶口簿。

(九)參保人員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三歲以下幼兒提供1張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上述(二)、(三)、(四)、(五)、(六)類人員參保前由所在社區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參保時由社區提供公示證明。

第七條續保繳費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戶口發生變動的居民辦理續保手續時須提供戶口發生變動的相關資料。

(二)低保人員續保繳費時須提供續保繳費上月領取低保金發放存折。

(三)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第八條新參保城鎮居民首先在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填寫《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成員參保登記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審核參保人員資格。

第九條參保登記結束后,城鎮居民持社區打印的繳費單據在指定銀行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核相關資料并確認繳費后,將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卡下發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參保居民領取醫療保險卡。

中專、技校、學生由學校統一到所在社區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一)城鎮非從業居民(18周歲以上)按每人每年200元標準籌集。個人繳納160元,財政補助40元(中央財政20元,省級財政12元,市級財政3.2元,縣市區財政4.8元)。

其中,對屬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持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人的困難城鎮居民個人繳納100元,財政補助100元(中央財政50元,省級財政30元,市級財政8元,縣市區財政12元);對屬于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三無”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給予補助,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市城市醫療救助承擔40元,縣市區城市醫療救助承擔60元)。

(二)城鎮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0-18周歲)按每人每年70元標準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40元(中央財政20元,省級財政12元,市級財政3.2元,縣市區財政4.8元)。

其中,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持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50元(中央財政25元,省級財政15元,市級財政4元,縣市區財政6元)。

第十一條財政補助資金按上述標準由各級財政按年度直接劃撥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部門按補助標準按年度撥入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區、渭城區和高新區應承擔的財政補助資金由區財政按年度直接匯入市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核算,封閉運行。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后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07年按1/4年度享受)。

第十五條參保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實行起付標準金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

(一)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金為:社區定點衛生服務中心15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一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5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含轉院)600元(參保城鎮居民每住一次院需繳一次住院起付標準金)

(二)一個參保年度內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萬元,對患白血病及其他惡性腫瘤的,最高支付限額再提高1萬元;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4萬元。

第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定點醫療機構首診制及轉院登記審批制度,患專科疾病、惡性腫瘤、傳染病、急診、搶救等確需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確需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城鎮居民由接診醫院醫保科審批?;计胀膊⌒柙诙壱陨隙c醫療機構(含二級)住院治療的患者,原則上須持有下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經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病情緩解或需康復、維持治療的城鎮居民,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轉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

確需住院治療的參保城鎮居民應遵守雙向轉診原則并持本人咸陽市醫療保險卡在定點醫療機構醫??妻k理住院手續。住院病種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住院病種目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頒布)的,出院時,除個人自付部分(起付標準金、自付比例金、自費藥品費、自費項目等費用)外,其余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用醫療保險卡直接結算。

第十七條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每一次住院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在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分擔。參保城鎮居民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65%;參保城鎮居民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55%;參保城鎮居民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45%;參保城鎮居民在社區定點衛生服務機構住院,個人負擔35%。其余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統一執行《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5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18周歲以下參保城鎮居民住院用藥目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頒布)?!端幤纺夸洝分械募最愃幤焚M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乙類藥品費用的自付比例為:乙類藥品總費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個人先自付10%;乙類藥品總費用在5000-7500(含7500)元,個人先自付12%;乙類藥品總費用在7500-10000(含10000)元,個人先自付15%;乙類藥品總費用在10000元以上,個人先自付20%。剩余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中藥飲片及藥材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外,剩余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搶救、手術使用全血或成份血,個人自付費用的20%,剩余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二十條材料費用(冠脈支架、髖關節、永久起搏器除外)按下表規定比例自付(非分段計算),按自付比例自付后余下的費用與其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材料費用自付比例表

總費用參?;颊咦愿侗壤?/p>

1000(含1000)元以下25%

1000-3000(含3000)元35%

3000-8000(含8000)元40%

8000-15000(含15000)元45%

15000元以上50%

第二十一條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醫療檢查項目的費用,參保城鎮居民先自付總費用的20%,剩余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惡性腫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腦出血、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按下表規定實行三方分擔:

醫療機構

級別患者自付(%)醫療機構承擔(%)統籌基金

支付(%)

三級452035

二級371845

一級291655

參?;颊咴谑袃榷c醫療機構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三方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醫療機構承擔(%)統籌基金支付(%)

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個支架)2700026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個支架)3900038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個支架)51000500006059873234

永久單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6059873234

永久雙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6059873234

人工半髖

關節置換19000180006059873234

人工全髖

關節置換26000250006059873234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二十三條參?;颊咿D市外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其費用個人先全額墊付,治療結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住院費用明細單、診斷證明、醫療保險卡到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扣除三級定點醫院起付標準金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髖關節置換除外)。

參?;颊咿D市外指定醫療機構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由統籌基金、患者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統籌基金支付(%)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一個支架)27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二個支架)39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三個支架)510007030

永久單腔起搏器植入210007030

永久雙腔起搏器植入380007030

人工半髖關節置換190007030

人工全髖關節置換260007030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二十四條參保城鎮居民患精神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五條結核病在??贫c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總額在4000(含4000)元以下的,參保職工自付5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5%;費用總額在4000-8000(含8000)元的,參保職工自付6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0%;費用總額在8000元以上的,參保職工自付6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5%(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六條應用立體定向放射裝置(γ—刀、X—刀)、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進行器官、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中子治療項目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參?;颊呦茸愿犊傎M用的7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30%(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七條部分普遍開展的高新技術治療項目:介入(心臟介入除外)、射頻消融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20%;10000元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15%(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不含異地就醫人員)患下列疾病需要門診治療,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

大額慢性病門診的治療范圍: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二)、惡性腫瘤直線加速器放療;

(三)、慢性腎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四)、惡性腫瘤化療;

(五)、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用藥;

(六)、白血病治療用藥;

上述(一)、(二)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僅指治療及材料費用,其余各項不含檢查及化驗費用。

第二十九條參保城鎮居民外出期間發生急診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費用,凡符合我市病種目錄規定的病種,憑社區出具的證明、門診病歷、正式有效票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住院費用明細單、診斷證明、咸陽市醫療保險卡等到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起付標準金按我市同級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執行,每次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含起付標準金及參保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的最高限額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306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236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1410元。除去起付標準金后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自付比例分別為70%、60%、50%。惡性腫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腦出血、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治療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扣除我市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金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

參?;颊呒痹\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由統籌基金、患者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統籌基金支付(%)

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個支架)2700026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個支架)3900038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個支架)510005000072702830

永久單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72702830

永久雙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72702830

人工半髖

關節置換190001800072702830

人工全髖

關節置換260002500072702830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三十條對參保居民連續參保,且五年內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首次發生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降低2個百分點。

第三十一條跨參保年度住院患者(含上一參保年度已發生未報銷醫療費的)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參保城鎮居民年檢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跨參保年度(以參保城鎮居民實際應年檢的時間為準)一個季度內未報銷的醫療費,視為自動放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城鎮居民在當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死亡的,所發生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在次年2月底前報銷,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報銷費用由上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參保年度內被本市以外的大中專院校錄取、參軍或就業的參保學生,自報到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城鎮居民中斷繳費期間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內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暫行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從參保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6個月以后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設3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五條參保后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內的,辦理續接手續后設3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參保后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上的,辦理續接手續后設6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未持醫療保險卡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條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殘、性病、交通肇事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條出國和赴港、澳、臺地區探親、進修、考察、講學期間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醫療管理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總量控制下的據實結算辦法”。具體結算辦法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四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結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應付醫療費用總額的90%,其余10%留待年終綜合考核后按考核規定予以支付,綜合考核標準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四十一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住院因病情需要做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醫療檢查項目由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建議,出具病情摘要,經定點醫療機構醫??茖徍送夂筮M行。急診可先檢查,三日內補辦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二條因市內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參保城鎮居民患病需轉往本市外指定醫療機構診治的,由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贫c醫療機構內部組織會診后開出轉院申請,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核登記,再經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急診患者可先轉院,三日內補辦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三條市內參保城鎮居民發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細則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所列的醫療行為時,必須由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否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因患大額慢性病需門診治療時,由參保職工向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病史資料,經定點醫療機構復查填寫相關申請表,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保經辦機構除追回不合理費用外,并按協議的有關條款扣除違約金。有關部門應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參保城鎮居民患病住院未臨床治愈而讓其出院或停藥、自費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未按藥品批零差價規定計價的;

(三)掛床住院、借證住院、分解住院人次、隨意減免起付標準金的;

(四)將醫療保險范圍外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五)以醫謀私增加參保患者的醫療保險費用,損害參保城鎮居民權益的;

(六)捏造病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以物易藥、以藥易藥,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八)將非單病種疾病按單病種收治的;

(九)其它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將本人醫??ń枧c他人住院者,退回所發生的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并凍結借卡人醫療保險卡一年。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扣除定點醫療機構違約金總額的3%設為投訴獎勵基金(該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計帳、單獨核算),用于獎勵投訴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保政策的投訴人。

第四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及家屬、親友等,有權利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人和事進行投訴,投訴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的,將投訴事實中違規總費用的10%獎勵給投訴人,獎勵費用在獎勵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責任和技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診療規范、服務設施范圍、開支范圍、不予開支范圍等其它內容,按國家、陜西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行為的監督。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醫療保險工作實施檢查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患、管三者發生糾紛的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細則自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