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制度
時間:2022-10-14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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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市級機關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的非領導職務干部的管理,積極探索有效發揮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的途徑,明確相關管理職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扎實有效地推進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市委關于市級機關退二線領導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的意見》(**委發〔2005〕46號)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市級機關非領導職務干部,主要指市級機關因年齡原因離開領導和中層干部崗位、身體狀況較好、一年內達不到退休年齡的非領導職務干部(以下簡稱非領導職務干部)。其他身體狀況欠佳和一年內退休的非領導職務干部,一般由單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內退休的,個人自愿也可以參與服務中心工作。
第三條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則1.黨管干部和擇優選派的原則;2.個人服從組織、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3.工作需要結合個人意愿的原則;4.集中統一管理為主、原單位協管為輔的原則。第四條市委成立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領導小組,各中心工作牽頭職能部門負責人為領導組成員。根據市中心工作需要,領導小組下設管理辦公室和新農村建設服務組、城市建設服務組和經濟發展服務組,辦公室設在市委組織部,主要承擔對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的組織協調、考核獎懲、日常管理等職責,市中心工作牽頭職能部門協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務范圍
第五條市級機關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的范圍主要包括:1.新農村建設服務組:主要參與民營經濟發展和“小康示范村”競賽活動,“三百單位幫村、萬名黨員幫戶”,村公共服務中心建設的督查、指導和服務等工作。2.城市建設服務組:主要參與“六城同創”,社區建設,城市拆遷等工作的督查、指導和服務等工作。3.經濟社會服務組:主要參與重大項目推進,工業集中區建設,開發區招商引資等工作的督查、指導和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服務范圍可隨市中心工作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非領導職務干部可通過雙向選擇經市委批準后服務本市規模企業。服務企業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發放,工資以外的各種獎金和福利由企業發放。
第三章人員安排和管理
第八條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人員安排由管理辦公室根據中心工作需要,結合本人意愿和個人特長,于每年1月份擇優安排。服務中心工作期間與原單位工作脫鉤,服務期一般為一年一定。
第九條對市級機關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一年一調整。在職領導干部調整為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同時,安排服務相關市中心工作。服務市中心工作的非領導職務干部,接近退休年齡時(一般為一年),原則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圍(本人自愿的除外),由單位黨組織安排工作,在每年12月份進行調整;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服務市中心工作的,由個人出具書面報告,所在單位黨組織簽署意見,經管理辦公室同意后,可臨時調整。
第十條建立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具體考核工作由管理辦公室牽頭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工作措施落實情況、預期目標完成情況、服務聯系點滿意程度和服務工作實效。考核情況作為確定非領導職務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和年終評優評先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服務市中心工作的非領導職務干部的年度考核評優評先指標單列。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的非領導職務干部,考核優秀的,視同在職享受年終考核獎,副科級的可根據《**市“十一五”期間科級領導干部考核考察獎懲激勵意見》(**委發〔2005〕94號)文件精神,按程序明確為正科級。對考核不稱職或基本稱職的,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存在問題較多,經批評教育仍無明顯改觀的,取消服務中心工作的相關待遇,視具體情況,可降低其原享受的級別待遇。
第十二條建立與非領導職務干部的聯系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調查走訪等方式,經常了解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的情況,充分聽取非領導職務干部的意見建議,解決實際困難,為他們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條件。非領導職務干部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對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建言獻策,要結合服務的市中心工作,每人每年撰寫一篇以上具有指導性意義的文章或調研報告。
第十三條建立非領導職務干部業務培訓制度。結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市中心工作牽頭職能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地有針對性地對非領導職務干部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他們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和服務市中心工作的適應能力,同時要定期組織非領導職務干部進行市情考察和專題研討。有關市中心工作內容的大會,一般要安排服務該中心工作的非領導職務干部參加。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十四條市級機關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期間,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并比照副科職領導干部享受通訊費用補助,享受對象和享受標準須經市委組織部審批,由原單位發放;服務招商引資人員的通訊及交通等費用參照招商人員享受,有招商實績的,比照享受招商引資獎,由所服務的開發區發放;到基層鎮村服務、指導工作的,公共交通費由中心工作牽頭職能部門按實報支,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十五條各派出單位不再安排服務市中心工作的非領導職務干部工作,保證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服務市中心工作;市中心工作牽頭職能部門要積極為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中心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為他們開展工作提供各種便利。
第五章紀律要求
第十六條市級機關各部門要積極響應市委號召,服從大局,積極支持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市中心工作,確保人員到位,精力到位。
第十七條非領導職務干部要適時調整角色定位,圍繞市委工作大局,積極參與市中心工作,服從統一安排,積極完成分配的各項工作任務,在新的崗位上做出新的貢獻。
第十八條非領導職務干部在服務中心工作中要維護機關形象,自覺執行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不得在服務單位領取報酬、報支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自覺遵守服務聯系點的規章制度和有關保密紀律要求,不得泄漏商業機密、擴散有保密規定的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規模企業的,須遵守上級紀檢部門關于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聘任的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宣傳部門和各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中心工作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非領導職務干部“有崗有為、有為有榮”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激勵非領導職務干部珍惜崗位,進一步發揚求真務實、愛崗敬業、創新奉獻精神,為**持續跨越發展再立新功。第二十一條非領導職務干部服務中心工作人數較多的單位,在機關補員時可酌情優先考慮。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