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執行結果報告制度

時間:2022-10-21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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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執行結果報告制度

為了督促被審計單位認真執行審計決定,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后,應及時(最遲不得超過90日)將執行審計決定和應自行糾正、整改的問題,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向區審計局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同時抄送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

二、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審計執行結果的書面報告及時報送負有督促的責任。

三、審計組對被審單位執行審計結果負有檢查責任,對虛報執行結果的單位,應繼續督促整改。

四、對既不報送審計執行結果,又不在規定期限內全面整改存在問題的被審計單位,審計組應及時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既不報送審計執行結果,又不在規定期限全面整改存在問題的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通報批評。通報批評后仍拒不糾正的,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及時向聯席會議報告,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制度由**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