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執法過錯追究辦法
時間:2022-02-24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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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恪盡職守,公正執法,依法行使職權,減少執法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防止濫用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國家利益或執法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重證據,重調查,責、權相統一,實行責任與追究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執法過錯責任認定機關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執法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認定工作。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其責任:
(一)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二)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經司法部門裁定確認,給執法相對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
(三)違反收費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
(四)違法處以罰款、扣留作業工具的;
(五)截留和私分罰款、扣留物品的;
(六)有貪污受賄、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七)不履行法定義務及責任等其他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應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六條執法過錯責任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有下列情況的,同時追究有關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一)案件審批人員未認真核實情況,審批、指示、許可錯誤的,應予追究責任;
(二)因案件事實、證據認定錯誤而造成執法過錯的,同時追究案件承辦人員和案件審核人員的責任;
(三)下級提供案件不真實、證據不確實或者隱瞞事實、證據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下級呈報單位有關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一)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迅速改正的;
(二)主動發現其執法過錯并能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條屬于下列形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造成適用法律、法規出現偏差的;
(二)因事實認定或定案后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的事實或案件的性質發生變化的;
(三)因執法相對人的過錯或由于不可預見、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認定事實出現偏差的;
(四)執法相對人出具偽證或虛假陳述,致使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其他不應追究的。
第九條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程序。
(一)受理。執法過錯案件由認定機關受理,任何人均有權向認定機關舉報或投訴執法過錯案件,認定機關應予以受理。
(二)調查。
1、認定機關受理案件后,對屬于執法過錯范圍的案件應予以立案并展開調查。
2、認定機關立案后,應告知具體執法責任人,并聽取具體執法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3、被調查人員、單位應積極配合支持調查工作,提供有關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據或阻撓調查工作。
(三)認定與追究。認定機關根據調查情況,對案件的性質予以認定,并作出處理決定,及時通知被追究人。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對處理決定不
服的,有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申訴,經復查后發現處理錯誤的,認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條追究責任由市執法局研究確定,作出決定前,應認真聽取被迫究人的申訴,在充分聽取意見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根據規定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第十一條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通報、警告、嚴重警告、調離崗位、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