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公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5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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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機關文件公開行為,增強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向社會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文件行為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部分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府所屬部門:包括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二)規范性文件:指政府及其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規范行政管理事務,公開并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四條政府及其部門公開文件應當采取規定的形式,讓與該文件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悉。
第五條公開文件的載體按以下順序確定:
(一)本級政府公報;
(二)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報紙;
(三)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網站;
(四)公告欄和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載體。
第六條政府公報應當及時刊登本級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
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本級政府規章,按機關的要求,及時刊登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
第七條公開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門提供,公開的其他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文件制定機關提供。
通過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項載體公開文件,還應當提交或者刊登的公函。
第八條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載體的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
僅以本規定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方式文件的,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制作適量格式文件作為標準文本。
政府法制部門在依法編輯法規規章匯編時,應將規范性文件收錄其中。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件行為的監督。發現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沒有按本規定公開文件的,授權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文件,并在公開文件的載體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