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5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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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科室、各企事業單位及各居(村)委: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街道內部審計工作,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政令暢通,保障街道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區鎮、街道內部審計暫行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街道內部審計機構依照本暫行規定,可對街道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實行審計監督。街道內部審計機構對上述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經營成果的效益性,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其他按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街道內部審計機構為內部審計辦公室。街道內部審計辦公室在街道主任直接領導下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同時接受區審計局的業務及工作的指導、培訓、檢查、考核和監督。
第四條街道內部審計辦按照規定的職權、程序,行使審計監督職能。
第五條街道內審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條街道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兼)職審計人員2-3名。
第七條街道內部審計辦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遵守審計職業道德。
第八條街道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本暫行規定履行審計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履行職責,不得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九條街道內部審計人員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對所辦理的審計事項或與被審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街道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人的任免報區審計局備案。
第十一條街道內部審計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對本街道所轄管理(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村級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街道所轄管理(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含招商引資政策兌現),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
(三)對本街道所轄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
(四)對本街道及下級集體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的經濟管理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
(五)對本街道及下級單位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街道各類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以及財務收支、收益分配和遵守財經法規、政策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街道所轄企業和農民的負擔情況進行審計調查,對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
(八)根據本級黨政組織的要求,對本級所轄部門、單位的黨政領導和企業領導在任期屆滿或任期內發生調離、調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根據統一安排,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九)對上一級審計機關交辦、委托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街道內部審計辦公室的主要權限:
(一)根據工作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提供財務收支計劃、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財務報告、基本建設預(決)算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證簽證報告以及其他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二)進行審計時,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法規和侵犯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街道審計辦公室內審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審計辦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編制審計工作計劃,
(二)審計辦在實施審計前要組織審計組(不少于2人)。審計組應按照有關審計規范,在實施審計前,應認真聽取被審計單位情況介紹,進行必要的審前調查,編寫審計工作方案;
(三)擬定審計通知書,在實施審計前三天由街道紀委或組織人事等有關職能部門會同審計辦送達被審計單位,自審計通知書發出三日后開始實施審計。
(四)在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由審計組長做好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擬出審計報告初稿,按審計復核規則審議通過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并征求意見。
(五)被審計單位在十天內反饋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最后形成包含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審計報告,最終審計報告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與建議,并將審計報告報街道辦事處審定。
(六)審計事項自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審計組對審計報告中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審計意見與建議采納情況進行回訪。
(七)審計項目結束后內審人員認真整理審計工作底稿資料,裝訂成冊,及時歸檔。
第十四條街道內部審計辦公室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擋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年終,街道內部審計辦公室應寫出審計工作總結,報送街道辦事處和區審計局。
第十六條本暫行規定有街道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