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5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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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農民的基本醫療水平,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加快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13號)、省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魯政辦發〔*〕1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

(二)農民自愿參加,個體、集體、政府多方籌資;

(三)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農民受益面;

(四)公開、公正、公平。

第二章覆蓋范圍

第四條凡戶口在本縣范圍內的農村居民和取得暫住證的外來務工人員,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

(三)確定年度收費補償標準辦法及有關重要事項;

(四)負責組織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工作。

第六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與實施辦法;

(二)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督導檢查定點醫療機構、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執行落實情況,查處違反規定行為;

(三)受理有關業務咨詢,會同有關部門裁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有關爭議;

(四)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預決算工作,辦理醫療費用補償和結算手續,及時編報各類統計報表;

(五)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運行情況,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

(六)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培訓和督導檢查宣傳發動工作;

(七)負責對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案審定。

第七條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領導。其工作職責是:

(一)做好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收繳;

(三)做好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檢查等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案的制訂與實施。

第八條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政策規定,負責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資金的收集與上繳;

(二)負責受理醫療費用補償的審核與上報;

(三)負責信息報表的報送,及時公布賬目,收集和反饋農民對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意見與建議。

第四章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堅持以家庭為單位,每人每年繳納不少于10元,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街道)可相應提高籌資標準。在農民自愿簽訂協議書的基礎上,由村(居)委會負責收集,并在收據上加蓋村(居)委會公章,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統一收集后,上交到縣財政專戶儲存到指定的銀行。

第十條市、縣、鄉鎮(街道)三級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分別補助5元、5元、2元,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扶持。縣財政將根據我縣經濟發展逐步提高補助額。

第十一條農村五保戶、特困戶、敬老院老人等弱勢群體無力負擔個人應負擔的資金,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縣民政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通過醫療救助基金解決。

第十二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市縣鄉三級財政補助資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個人交納資金及社會損助資金構成,由縣財政局指定銀行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其基金所形成的利息全部轉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第十三條嚴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做到財政管錢不管賬,經辦機構管賬不管錢,實現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高效運轉。

第五章補償標準

第十四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在本籌資年度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下列比例給予補償:

(一)在本縣定點鄉鎮(街道)衛生院及定點村衛生所門診醫藥費按20%的比例報銷。家庭賬戶資金全部用完后,門診費用不再報銷;

(二)在本縣定點鄉鎮(街道)衛生院住院費用補償,起付線為200元,201元至1000元的按15%的比例報銷;1001元至3000元的,按20%的比例報銷;3001元至5000元的,按25%的比例報銷;5001元至7000元的,按35%的比例報銷;7001元至9000元的,按45%的比例報銷;9001元至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報銷;10001元以上的,按55%的比例報銷。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市級及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和縣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補償,起付線分別為300元、500元、500元,分別按鄉鎮(街道)醫療機構補償標準的90%、70%、50%補償;

(三)凡利用中醫藥診療的費用,在每一個分段內提高10%的比例補償;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符合計劃生育生育政策的孕婦在縣鄉定點醫療機構生產的,給予定額補助50元;

(五)建立家庭病床。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員,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批準后,可由縣、鄉鎮(街道)醫療機構設立家庭病床,其醫療費按15%比例報銷,籌資年度內最高補償不超過1500元。

第十五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在定點鄉鎮(街道)衛生院和定點衛生所就診時,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開核算,分別管理。本籌資年度內,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最高累計補償不超過1萬元。

第十六條農民個人繳費10元中的8元計入家庭賬戶,2元列入大病統籌基金。統籌基金和家庭賬戶基金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互不擠占。家庭賬戶中的資金只用于定點鄉鎮(街道)、定點村醫療機構門診費用的補償。結余資金可累計滾存和繼承,家庭賬戶資金當年未使用者,由鄉鎮(街道)衛生院負責安排一次免費查體,并建立健康檔案;如繼續繳納下一年度資金,也可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如不參加,家庭賬戶即為終止,個人不得提取賬戶資金,該項資金轉入大病統籌基金。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須在病人出院時一次性審核補償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住院應補償金額,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按規定及時撥付補償費用。縣外就醫縣補部分先由患者墊付,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后到定點銀行領取補償。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償:

(一)不屬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范圍內的藥品和檢查項目的費用;

(二)因工傷、開山采石事故、交通事故、計劃生育、打架、斗毆、自殺、自殘、犯罪、酗酒及酒后鬧事所致傷、病的醫療服務費用;

(三)鑲牙、口腔正畸、驗光配鏡、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療、整容和矯形手術、特別護理、健康體檢、康復性醫療、非醫療性個人服務等項目的費用;中藥煎藥費、交通費、出診費、住院期間的雜費等;

(四)就醫交通費、陪護費、會診費、自購費、營養費、婦女孕期的檢查費;

(五)性病、法定職業病;

(六)其它非疾病診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

(七)受雇用致傷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其他情況參照*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就醫管理

第十九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就診、轉診報銷程序和手續: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就醫,須持本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到定點鄉鎮(街道)、村(居)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鄉鎮(街道)村(居)醫療機構初審后,通過網絡傳送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按規定比例予以批準,補償金額先由醫療機構墊付,其補償紙質手續由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后,每10天一次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核準后,通知銀行將款項直接撥入鄉鎮(街道)醫療機構賬戶;

(二)因病情確需轉往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由本鄉鎮(街道)衛生院填寫轉診審批表,報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轉診到縣級醫療機構治療;對確需到縣外治療的,需有縣級醫療機構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批同意后,方可轉院。因急診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符合轉診條件的,必須在住院后5日內到本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補辦轉診手續。經批準轉診的,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產生的醫藥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初審后,通過網絡傳送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按規定比例予以批準,補償金額先由醫療機構墊付,其補償紙質手續由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后,每10天一次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核準后,通知銀行將款項直接撥入定點醫療機構賬戶;

(三)確需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診,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同意轉診,產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患者墊付,出院后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轉診審批表、收費票據和費用結算清單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后,按規定比例予以補償。其門診費用不予報銷;

(四)在外地打工或探親期間,在當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可憑村及以上有效打工證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醫院病歷復印件、收費票據和費用結算清單到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后,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辦理補償手續,其門診費用不予報銷;

(五)學生在外上學期間,在當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可憑學校證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醫院病歷復印件、收費票據和費用結算清單,經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后辦理補償手續,其門診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章醫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對申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認定,對具備資格的,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書,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并制發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將標牌懸掛于醒目處,以方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就醫。

第二十一條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和規定的宣傳,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增強費用控制意識。公布收費標準,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收費,門診一次用藥控制在3日量內,出院帶藥控制在7日量內。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門診處方和住院每日費用清單交患者本人、患者親屬或委托人簽名,否則患者有權拒付醫療費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切實規范醫療機構用藥行為,杜絕開大處方。各醫療機構用藥原則上要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合理控制農民醫藥費用支出,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提供優質、高效、低耗、便捷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四條縣、鄉定點醫療機構,要成立專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設備,積極配合縣、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八章藥品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切實加強對農村藥品質量的監管力度,規范農村藥品采購渠道,實行集中采購藥品,保證農民用藥安全有效,加強藥品價格監管,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保證農民用藥質量。

第九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管理是對參加人員資料、補償資料、財務檔案和有關文件的管理,實用文字檔案和微機信息雙重管理。

(一)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建立數據庫,組建*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網絡,各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分別輸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參保資料,實行集中管理;

(二)補償資料分別由縣、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輸入微機,并上傳數據庫。鄉鎮(街道)補償資料、原始憑證由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負責整理歸檔、儲存,每月26日匯總資料上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補償資料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歸檔儲存;

(三)各級文件、會議通知、財務憑證、臺帳報表由縣、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分別整理歸檔。

第十章監督

第二*條縣、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行政村、各級醫療機構要定期張榜公示補償對象及補償金額。

第二十八條縣、鄉監督委員會要定期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縣衛生局對其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點資格:

(一)不執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的;

(二)收費價格和診療項目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制度,提供虛假票據或偽造病歷,造成人證不符,冒名就醫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隨意開大處方、做特殊檢查,以及將自費藥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轉為報銷范圍的;

(五)對藥品進貨渠道把關不嚴,出現假冒偽劣藥品的;

(六)服務態度不好,責任心不強,造成惡劣影響的,或發生醫療差錯事故的;

(七)有意推諉扯皮,延誤病情診治,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十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工作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應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可在本縣范圍內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不得將本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轉借他人,不得授意醫護人員作假,不得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等。偽造、涂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票據證件,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件轉借他人騙取補償的,除予以追回外,并取消該戶當年補償資格。

第三十二條建立咨詢、投訴與舉報制度,設立意見箱,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納入行風評議,實行輿論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