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制度
時間:2022-06-08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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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促進城鄉和諧發展,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實施意見》(**政辦發[20**]16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水平應當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多渠道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由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農村養老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是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申報征地時必須同時呈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并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解繳及劃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財政補貼資金,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并做好基金籌集、劃轉、監督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將被征地農民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縣農村養老辦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基數審核、個人帳戶記錄、基金管理、養老金收繳發放等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全額安排,納入預算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及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養老金收繳等各項服務工作。
第五條凡18周歲及以上新征地失地農民均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新征地時個人所享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費用,由村(社區,下同)、組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60%,村、組集體按規定配套資金并撥付到賬后,所差部分由個人繳納;省、市、縣三級財政各承擔財政補貼40%的三分之一,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第七條新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使用原則:60%分配給應享受的村民;村集體分配10%;組集體分配5%;25%用于應享受范圍內18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人均享受在3000元以下1500元以上的,50%分配給應享受的村民;村集體分配10%;組集體分配5%;35%用于應享受范圍內18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
人均享受在1500元以下的,不統一扣繳集體配套資金、不統一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根據個人意愿單獨辦理。
第二章適用范圍及保障對象
第八條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凡經有土地征用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相應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年滿18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了調劑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且戶口已遷往外地或出國(境)定居的;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內人員在服刑期間的。
第三章辦理程序和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檔次確定為月領取80元、120元、160元、200元和240元五個標準。參保人員須在高于村、組配套金額的前提下自選標準,實行分次達標,分段繳費,分段補貼,疊加領取。(繳費標準見附件)
第十一條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被征地的失地農民在征地時主動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縣上再予個人繳費額(不含村、組配套資金)的10%作為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共同負責解決。
征地時主動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在土地征用宣傳動員階段(縣人民政府對該宗土地征用手續批準上報前)就主動申請參保、確定個人參保檔次,并同意將個人享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縣國土資源局扣繳,或由個人繳納。
第十二條新被征地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和農村養老辦共同制定。土地征用申報材料上報前,國土資源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將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和參保人同意扣繳為養老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撥付到縣農村養老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帳戶。
第十三條每批次征地后村、組配套資金就近套入保障檔次,所欠費用由參保人繳清后,縣農村養老辦再申報40%的財政配套補助資金。財政補貼的40%資金由縣財政局向省市申報,連同縣級補貼費用及時足額撥付縣農村養老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帳戶。
第十四條未到達領取年齡參保人員的村、組集體配套資金套入保障標準后的差額,參保人員補繳確有困難的,可與縣農村養老辦簽訂緩繳協議。但參保人員應承擔相應的利息。
第十五條緩繳協議簽訂后,縣農村養老辦依據實繳保費申報財政補助資金。在參保人員按協議補繳清保費及利息后,縣農村養老辦再補報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新被征地失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該宗土地使用管理的村、組統一組織參保。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以縣人民政府對該宗土地征用批準上報日期為準,并以此確定參保人員的繳費周歲年齡。
第十七條土地征用手續上報后,被征地村、組須在10日內對應享受村、組配套資金的人員征求意見、選定參保檔次、測算補繳金額并造冊上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
第十八條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后,通知參保人向縣統一規定的帳戶補繳費用,負責填寫《**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登記表》,在參保人確認并簽字后,連同《**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審核匯總表》各一式三份報縣農村養老辦審核。
第十九條縣農村養老辦審核后,將《審核匯總表》報縣財政局申報財政補助資金,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檔案和個人賬戶,并及時將資金全額轉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保障標準累計已達240元的,若再征地后不再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范圍。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或未實現穩定就業,按陜西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其養老保險資金全額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退休后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戶口從縣內遷出,根據本人意愿需退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和村組所繳金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待到達領取年齡后,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國家個人存款利率漲、降幅超過1%(現為2.52%),未達領取年齡參保人員所繳費用的積累率再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金由縣農村養老辦委托銀行,個人持存折到銀行領取。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凡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并繳清保險費用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次月起由縣農村養老辦按月計發所達保障標準的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到達領取年齡,但個人所享受的集體配套資金不在某檔次時,參保人應補齊到就近的保障檔次。若確無能力補繳的,按實繳保費按比例結算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已達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每年均應準時參加縣農村養老辦進行的資格認證,未參加資格認證的,縣農村養老辦即當月停發養老金,待其資格認證后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不含緩刑),在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從釋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基本養老金標準領取。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在參保或享受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單位或家屬應在30日內持參保人員死亡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到縣農村養老辦申報停發手續。縣農村養老辦將個人帳戶中個人和村組集體所繳費用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后即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條若國家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標準,將依照有關規定相應提高被征地農民的保障待遇。
第五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每年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為儲備金,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基金風險防范(基金調整風險、長壽風險),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增長長效機制。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三十二條縣農村養老辦負責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縣財政局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取利息納入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稅費。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按標準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及時將資金劃撥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帳戶,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或認購國家債券,確保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出現上述情形之一者,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領、冒領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由縣農村養老辦依法追回并處以3—5倍罰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