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流動黨員管理辦法
時間:2022-06-19 0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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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流動黨員是指由于離開或居住地變化等原因,在較長時間內無法正常參加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活動的黨員。
第二條流動黨員管理的總體要求: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從有利于黨組織管理、有利于流動黨員發揮作用出發,創新管理方式,落實管理責任,努力使流動黨員都能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管理,始終保持先進性。
第三條流動黨員的管理原則:
(一)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保證黨員組織關系適時轉移,使黨員無論走到哪里,都能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二)堅持以流入地黨組織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則。構建流出地與流入地黨組織密切配合、有機銜接的流動黨員管理機制。
(三)堅持區別情況、動態管理的原則。根據流動黨員的分布狀況、特點和居住地點等情況,采取屬地管理、單位管理、行業管理和社區管理等多種形式,努力做到黨員流動到那里,黨組織管理覆蓋到那里。
(四)堅持教育、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強化服務意識,寓教育、管理于服務之中,增強流動黨員的黨性觀念、組織觀念和光榮感、歸屬感與責任感。
第二章組織設置及流動黨員的關系接轉
第四條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時間在6個月以上、地點相對集中的,原所在黨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并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負責管理教育這些黨組織和黨員,原所在黨組織應繼續同他們保持聯系。
第五條外來經商黨員較多的集貿市場、企業等,應在這部分黨員中,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根據不同情況,這些黨支部或黨小組,可由鄉鎮、街道或企業主管部門黨組織領導。
第六條黨員流動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黨組織應及時為其轉移組織關系。其中外出時間較長(六個月以上),地點比較固定的,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即開寫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入所去地區、單位的黨組織;外出時間較短(六個月以內)或組織關系暫時無法轉移的,領取和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六個月以內)學習進修、借調工作、辦理公務、休假探親等,應開具黨員證明信,交所去單位、當地黨組織。
第三章流動黨員的組織管理
第七條流動黨員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管理和黨員證明信管理。《流動黨員活動證》在縣委組織部領取,由各黨委統一組織發放給流動黨員。各黨委每年至少查驗一次黨員的《流動黨員活動證》,使用滿三年的,應及時換發新證。黨員證明信由各黨委出具證明,到縣委組織部開具,黨員證明信應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將不再證明其黨員身份。
第八條接收流動黨員的黨組織,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和黨員證明信的黨員,應于驗證后及時接收,并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進行教育管理。
第九條城關鎮黨委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兩個社區流動黨員接待站的各項管理制度,專門負責流入社區黨員的管理和服務。對流入黨員要直接編入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黨支部進行管理,對流入黨員,各接收單位要按照“四主動”(主動接待、主動聯系、主動幫助、主動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加強對流入黨員規范化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條流動黨員的黨費一般應由黨員個人按月、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交納,特殊情況可以托人代交、郵寄、預交或補交,但預交、補交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一條預備黨員在預備期流動的,到轉正時由原黨組織負責考察,在征求流入地黨組織的意見后,再討論是否按期轉正并辦理手續。在流動中發展的預備黨員,離開發展其入黨的黨組織時,發展的黨組織應作出鑒定,并將鑒定材料寄送所去單位黨組織。
第四章流動黨員的聯系教育
第十二條流動黨員流出地黨組織,在黨員外出后,應通過適當方式與黨員所去地區、單位的黨組織聯系,了解黨員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況,及時向外出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活動和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流動黨員管理工作實行領導聯系責任制。鄉鎮黨委負責聯系勞務產業黨支部,由黨委確定班子成員,對勞務產業支部班子成員分工負責、進行聯系;勞務產業黨支部班子成員對支部所屬黨員,分工負責、進行聯系;其他農村流動黨員,由村支部班子成員,根據流動黨員人數多少,分工負責聯系;企、事業單位流動黨員由企、事業單位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負責聯系;機關單位流動黨員由機關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負責聯系;聯系人應負責做好流動黨員的匯報情況記錄,每年向支委會匯報聯系情況,并對流動黨員參加組織生活及交納黨費情況作以記錄和說明,在召開支部大會時,將聯系情況向支部全體黨員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流動黨員的管理,實行“一卡一表一庫”的檔案管理制度。“一卡”即流動黨員登記卡,各基層黨組織要詳細記錄流出黨員的去向、離開時間,流入黨員外來時間、事項、歸期、聯絡方式等;“一表”即流動黨員聯系情況登記表,由確定的流動黨員聯系人,填寫聯系的次數、時間、方式以及流動黨員的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一庫”即流動黨員管理數據庫,各級黨委都要建立和完善流動黨員管理數據庫,全面掌握轄區內流動黨員的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流出黨員外出前要報告自己的去向和打算;外出后要堅持做到“三個一”:至少每季度匯報一次思想工作、至少每半年補交一次黨費、補上一次黨課。
第十六條對流動黨員要從四個方面進行教育:
(一)“行前教育”。在黨員外出前,利用辦理暫住證、就業證、計生證、黨員活動證、接轉組織關系等時機,對其進行黨風黨紀、遵紀守法等教育,教育他們樹立“為他鄉繁榮做貢獻、為家鄉建設當先鋒”的觀念。
(二)“郵寄教育”。各基層黨組織把黨課教材、黨報黨刊以及黨員電教片等學習資料,寄發給流出黨員,督促黨員加強自我教育。
(三)“補課教育”。抓住流動黨員在五一、國慶、春節等節日回家時機,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集中內容,對流動黨員進行培訓提高。
(四)“網絡遠程教育”,通過農村黨員現代遠程教育平臺,為上網的流動黨員提供學習園地,加強教育。
第五章流動黨員的權利保障
第十七條各級黨組織要按照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規定,切實保障流動黨員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要切實保障流動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流動黨員原則上參加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的黨內選舉。
流動黨員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和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應提前通知外出黨員參加,如外出黨員因特殊情況無法到會的,經本人確認,并經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同意,可不計算為應到會人數,也可通過規定程序辦理投票手續,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流動黨員人數較多的黨組織,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或上級黨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要注意按照規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動黨員中產生代表。
第十九條各級黨組織要根據流動黨員的特點,結合流動黨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建立健全流動黨員學習培訓制度、黨組織定期走訪制度、流動黨員談話制度、流動黨員聯系幫扶制度等。
第六章流動黨員的作用發揮
第二十條各級黨組織要督促流動黨員,到達目的地后及時與當地黨組織取得聯系,積極參加當地黨組織開展的組織生活和活動,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條在省內流動的黨員,要做到“帶頭宣傳政策法規、帶頭做好計劃生育、帶頭增收致富回鄉創業、帶頭支持家鄉建設”,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條流向省外的黨員,要充分發揮“三員”作用,即爭當宣傳員,大力宣傳我縣“國家衛生縣城”、“國家園林城市”和特色產業等先進品牌,促進家鄉旅游、經濟和社會發展;爭當群眾致富的信息員,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寄資料等方式向家鄉黨組織和父老鄉親提供致富信息;爭當招商引資聯絡員,主動擔當起家鄉招商引資的聯絡員,努力成為千陽招商引資的橋梁和紐帶。
第七章流動黨員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條嚴格執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流動黨員每年底應當回原地,參加黨組織的民主生活和民主評議,并匯報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如果因特殊情況無法回家參加的,要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支部大會同意,可以委托他人,向支部大會報告外出期間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
第二十四條持《流動黨員活動證》活動的黨員,必須按要求填寫“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持黨員證明信活動的黨員,必須接受流入地黨組織出具的鑒定材料。《流動黨員活動證》填寫的內容、鑒定材料,將作為流動黨員年終考核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加強與流入地黨組織的聯系和溝通,配合流入地黨組織,共同做好流動黨員外出期間的教育管理工作,要把流動黨員納入黨員教育管理整體工作,同管理、同考核等。
第二十六條各級黨委要積極聯合公安、民政、計生、勞動、人事等職能部門,整合所有力量,加強溝通和協作,共同做好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登記備案和辦理暫住證時,要增加“政治面貌”內容。
第二十七條各級黨組織要積極創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臺,逐步實現流動黨員管理的規范化、經常化。要依托社區服務中心、農村公共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積極為流動黨員提供關系接轉、管理登記、教育培訓、幫扶救助、信息咨詢等全方位的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定期對流動黨員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各黨委要在半年和年底,上報流動黨員管理工作情況。縣委組織部將把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納入黨建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進行考核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