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時間:2022-07-23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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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一、荊門市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為推進全市節能降耗工作,加強對節能降耗工作的成效考核,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目標任務,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思路

按照目標明確,責任落實到位,獎懲分明,一級抓一級,一級考核一級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獎懲制度,強化政府和企業的責任。

(二)考核對象、內容和方法

1、考核對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屈家嶺管理區管委會(以下稱各地);全市30家重點耗能企業(以下稱重點耗能企業)。

2、考核內容。包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落實節能措施情況。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2007年萬元GDP能耗為基數進行考核。各地2007年萬元GDP能耗由市統計局負責聯合市發改委、市經委公布。

3、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相應設置節能目標完成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各地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市政府與各地簽訂的本地區年度萬元GDP能耗降低率;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市發改委、市經委、市統計局等部門聯合下達的重點耗能企業年度節能量。節能目標完成指標滿分為40分。節能措施落實指標依據各地、重點耗能企業落實節能措施情況進行評分,滿分為60分。

4、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個等級。未完成節能目標指標的,均為未完成等級。評價計分辦法見附件。

(三)考核程序

1、每年3月底前,各地將對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開展情況自查報告報市政府,同時抄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會同市經委、監察局、人事局、國資委、質監局、統計局等部門組成評價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地節能工作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于4月底前報市政府。對各地節能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由市發改委聯合市經委、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

2、每年2月底前,重點耗能企業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開展情況自查報告按隸屬關系,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發改委。在荊中央、省屬企業及市直企業直接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會同市經委、國資委、質監局、統計局等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評估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核查,并于4月底前將綜合評價報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重點耗能企業所在地政府。評價考核結果由市發改委聯合市經委、市統計局等部門向社會公布。重點耗能企業以外由各地調控的企業節能工作,由各地下達目標任務并組織考核,于2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報市發改委。

(四)獎懲措施

1、各地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干部考核評價的規定,作為各地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2、對考核等級為完成和超額完成的地方,市政府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地方,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并暫停對該地區新建高耗能項目的核準和審批。

3、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地方,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發改委。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4、對評價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和完成等級的重點耗能企業,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對評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耗能企業予以通報批評,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暫停享受國家、省、市各類優惠政策。對其新建高耗能投資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項目暫停核準和審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耗能企業,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強制進行能源消耗審計,并依據審計結果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對未完成等級的重點耗能企業中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屬市級管理的由市國資委作為對該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屬中央或省管理的,將建議國家或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對該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5、對在節能考核中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地區、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二、荊門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一)為確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全市總量減排考核的對象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屈家嶺管理區(以下簡稱“各地”),全市總量減排考核堅持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考核內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標完成情況等。

基本要求包括:節能減排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建設、法規政策執行、輿論宣傳、責任制落實、建立考核機制等內容。

主要考核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削減率、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削減率等指標。

(四)考核工作分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各地每半年對本地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分別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環保局報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完成情況,市環保局將采取資料審核和現場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進行核查,匯總后報市政府。

年度考核采取專家組技術評估和考核組審核相結合的方式,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并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考核組,考核組根據有關資料和現場核查情況對考核指標進行評價,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形成考核評價結果,上報市政府審定。

(五)考核評價的依據包括以下方面:

1、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增減項目臺帳,主要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新增和削減項目建設投運情況、形成的削減能力、實際削減量等。

2、污染物排放新增項目主要指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項目,不論是否合法建設,是否進行環保驗收均應列入新增項目范圍。

3、工業污染源治理項目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報告作為項目完成的依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作為項目完成的依據;其他類項目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認可文件作為項目完成的依據。

4、產業結構調整和淘汰、關停項目的落實情況以各地政府的正式文件為依據。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完成情況以各地形成的正式文件及相關統計報告為依據。

5、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情況核定主要依據環保部門的環境統計數據進行計算,同時參考有關環境監測、排污申報及污染物總量削減項目完成情況等數據。

6、各地年度地區生產總值、煤炭消費總量、主要產品產量及增減趨勢等,以當地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依據。

(六)考核采用累計計分制,綜合評價按累計分計算,按分數評出優秀、達標、不達標等三個檔次。具體計分辦法見附件。

(七)考核結果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考核結果納入各地、各單位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實行“一票否決”,作為各地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未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任務的地方和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得參加年度評獎,不得授予榮譽稱號,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并在1個月內提交整改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

未完成政府下達的年度總量控制目標的地方和市直企業,暫停審批該地區和企業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要實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間對排污企業進行限產限排。對未達到進度要求的治理項目和企業,通過新聞媒體公布項目和企業名單。對未按規定如期完成產業結構調整、淘汰、關停項目和綜合整治工作及其它環境管理任務的地方通報批評。

對瞞報、虛報治理項目進展情況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項目驗收后不按規定正常運行的企業,要公布名單,并按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并對企業全額追繳排污費和追回有關優惠資金。

對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任務的地方,優先安排有關建設項目審批、用地指標審批,并加大污染治理等有關資金的支持力度。給予其主要負責人1萬元的獎勵,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的獎勵由各地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