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黨政監督工作規定

時間:2022-04-06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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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黨政監督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省委《實施辦法》和市委《工作意見》,切實加強對全市縣級黨政正職的監督,進一步健全權力運行監督和約束機制,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縣級黨政正職的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方針,遵循科學民主公開、依法依紀管理、管理監督與支持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黨政正職監督工作在市委領導下依法依紀開展,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監督的對象和內容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縣級黨政正職,是指我市在職的縣(區)委書記、縣(區)長,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市委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含副縣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級領導兼任的除外)。

第五條監督的重點內容:

(一)執行政治紀律的情況。是否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是否認真貫徹落實市委重大決策部署,維護市委核心領導。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是否嚴格執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基本決策制度;是否做到對“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額度資金安排使用)按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集體討論,廣泛聽取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三)執行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是否認真執行有關干部選拔任用的規章制度。

(四)執行群眾工作紀律的情況。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五)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能否帶頭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是否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切實加強對班子成員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管理,積極推行腐敗風險預警防控工作。是否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第三章監督的主要制度

第六條實行黨政正職“四個不直接分管”制度。縣級黨政正職對本地、本單位工作負總責,履行決策和監督職責。在領導班子分工中,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財務、人事、工程建設招標和物資采購等事項,明確由班子其他成員協助正職分管。黨政正職著重對班子其他成員具體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七條實行集體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正職末位表態制。對本地、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照《關于黨委(黨組)實施“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要求,實行集體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在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黨政正職實行末位表態。

第八條實行縣級黨政正職述廉制度。縣級黨政正職每年年底在本地區、本單位中層以上干部中進行述廉。市紀委定期安排部分縣級黨政正職進行公開述廉,并開展廉政測評;對廉政測評中不滿意票超過20%的縣級黨政正職,進行廉政考察,視情況進行誡勉談話或進行組織處理。

第九條實行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重要事項報告制度。縣級黨政正職除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外,還應及時、如實地以書面形式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報告以下事項: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營建、買賣房屋情況;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經商辦企業或其他投資情況;

(三)配偶、子女從業及出國(境)就學、定居情況。

第十條推行黨務、政務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安全和須保密的事項外,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和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事項,以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重大決策的實施,事中定期向群眾公開進展情況,事后向群眾通報結果。

第四章監督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市委對縣級黨政正職監督工作負總責。市委常委會定期聽取縣級黨政正職監督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市級領導按照責任分工,加強對分管和聯系范圍內縣級黨政正職的監督。

第十二條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承擔縣級黨政正職日常監督職責,定期開展對縣級黨政正職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向市委報告。

第十三條各縣(區)紀委和市紀委各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履行對本地、本單位縣級黨政正職監督的職責,及時向市紀委反映縣級黨政正職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縣級黨政正職違反本規定,視其情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