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5 09: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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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促進疫情防控期間貧困勞動力就業切實穩定貧困家庭收入的通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關于開發臨時性公益性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切實做好我縣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貧困勞動力臨時性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幫助因疫情無法外出務工的貧困勞動力及返鄉農民工實現再就業,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為建立健全轄區內臨時公益性崗位(疫情宣傳員、疫情防護員、疫情維護治安員)人員信息數據庫,強化公益性崗位管理,避免“變相發錢”,防止福利化傾向,按照“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用人單位(村委員會)和所轄地鄉鎮政府是貧困勞動力、返鄉農民工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臨時公益性崗位的指導監督,用人單位(村委員會)負責臨時公益性崗位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考勤管理規定

(一)疫情期間臨時公益性崗位主要崗位職責。負責村屯的疫情防控相關工作,工作形式為全日制。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量,在保證在崗人員每天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基礎上,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二)簽訂用工協議。用人單位及所轄地鄉鎮政府自招用臨時公益性崗位人員之日起30日內,與崗位人員簽訂《縣防疫期間開發臨時公益性崗位用工協議》,協議要對工作內容、崗位待遇、協議期限等事項予以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終止(解除)用工協議,并于協議終止(解除)5個工作日內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1.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經考核無法勝任崗位工作的;

4.因身體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的;

5.頂替他人上崗、空崗、掛崗的,所聘非所用的;

6.違反政策獲取臨時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的;

7.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8.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利益損害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其他不符合臨時公益性崗位招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