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局依法行政工作要點
時間:2022-08-14 0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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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與灌云縣燕尾港鎮共同研究,制定燕尾港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共建工作的實施方案和具體工作計劃,明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共建工作的具體內容、目標任務、方法措施、時序進度等,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共建工作的扎實開展。
(二)拓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市統一要求,對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進行清理,精簡審批環節,下放審批權限,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地震局窗口建設。推進“三集中四到位”,重視和加強對行政許可審批的事后監管,提升審批水平。
(三)開展行政執法證據規范化工作;進一步完善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制度,按照充分體現“過罰相當”和“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實行使好自由裁量權;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進一步完善地震系統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文書實施方案,提高行政處罰文書的制作質量。
(四)規范行政權力陽光運行。認真貫徹執行《市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確保無一項地震行政權力事項庫外運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推進辦事公開。加強外網政務大廳、行政權力運行平臺、行政監察平臺和法制監督平臺建設、管理,進一步加強局內部監控及其考核工作。
二、大力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五)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嚴格執行市政府關于行政決策的系列文件,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規范決策行為,切實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落實地震局科學民主決策各項制度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六)積極開展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凡是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報告制度。
(七)開展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和監督檢查。完善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決策后評估工作,多途徑、多形式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后,評估情況作為決策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予以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完善決策執行情況監督制度,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通過跟蹤檢查、督辦、考核等措施,對決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三、不斷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
(八)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認真執行《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管理辦法》,推行“開門立法”,所有規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會公開征求征集意見,特別是要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或者聽證,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全面提高規范性文件報備率、及時率和規范率。
(九)加強規范性文件后評價和清理工作。依據《市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辦法》,對滿2年、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修改或廢止的重要依據。堅持規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
四、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十)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發揮地震部門職能作用,為重大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十一)推進行政執法規范化。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深化行政執法證據規范化工作,健全行政執法調查規則,規范取證活動。制定行政裁量權具體工作規范,探索實行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完善和有效應用機制。大力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積極推行移動執法和行政處罰裁量、文書制作電子化,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執法質量。
(十二)開展“規范涉企執法行為、優化投資發展環境”系列活動。大力推行“初犯重教,督促整改;首罰從輕,下限量罰;累犯從重,嚴管重罰”的二十四字執法方針,全面規范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的各種行政執法行為。開展行政執法服務建設業主活動,全面推行行政執法權利義務告知和終端反饋卡制度,實現建設業主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優化發展環境。充分發揮地震部門在經濟建設中的特有作用。
五、扎實開展“陽光行政延展年”活動
(十三)開展“法治政府文化周”系列宣傳活動。積極參加《依法行政在港城(二)》大型圖片展,集中展示全市地震系統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和諧的做法、經驗和成效。把貫徹實施《省防震減災條例》作為工作重點,全面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
六、開展市縣地震局領導班子成員和市縣地震法制部門負責人法律知識、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輪訓工作
(十四)全面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重點抓好財政預算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信息公開,抓好地震突發事件和群眾關注熱點問題的公開。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保密審查和監督保障等措施。
(十五)大力推行辦事公開。依法在網上公開地震行政許可事項、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行政許可項目有關信息。做好規范和監督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工作規范、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
(十六)繼續深入推行“公開審案”、“陽光執法”。推行執法職能分離、裁量公開、裁量判例、重大或復雜裁量事項集體會辦等制度,全面實現行政執法行為對內、對外公開,以公開促公平,以公平促規范。完善行政執法投訴和辦理結果公開制度。
(十七)開展重點領域專項整治。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進行專項整治。精心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嚴格檢查監督,嚴厲查處違法案件,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維護公共利益、經濟社會秩序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依法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
(十八)組建調解機構和工作平臺。搭建行政調解接待處理工作平臺,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
(十九)建立健全行政調解機制。以灌云縣燕尾港鎮為聯系點,著力推動“事要解決”上下功夫。認真落實首辦負責制,扎實做好初信初訪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避免因問題處理不及時、解決不到位造成重復上訪。注重從社情民意中分析矛盾、從打算出臺的政策措施中預測矛盾,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針對性,切實從源頭上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建立重大信訪問題“綠色通道”,對可能引發大規模集訪或不良后果的信訪問題,由聯席辦、信訪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接待處理,確保人員到位、工作到位,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初始狀態;及時化解、妥善處理經濟領域的社會矛盾糾紛、案件。建立案件申請、受理、調處、回訪、登記統計、立卷歸檔和信息報送等制度,把調解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崗到人。
(二十)強化地震行政復議調解。按照“調解優先,全程調解”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在申請、審查受理環節,推行行政復議案件調解前置制度,受理前告知調解權利、申請人接受調解則先行調解、暫不立案。在審理環節,在書面審查的同時,采取現場調查取證、勘查,召開聽證會、質證會、見面會等多種形式查明案情,化解糾紛。在結案方式上,堅持調復結合,能調盡調,盡量采用和解、調解、協調協議、撤回申請而終止的方式結案。在善后工作上,通過制發建議書、意見書、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等方式延伸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
(二十一)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完善各種矛盾糾紛化解途徑的貫通機制,形成形式多樣、相互銜接、協調配合、暢通有序的矛盾糾紛化解渠道。按照“整合資源、整體聯動”的要求,完善市地震系統法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積極推動信息聯通、工作聯動、矛盾聯調、優勢互補,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
八、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建設保障措施
(二十二)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完善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統一領導市縣區地震依法行政工作。各級地震部門每年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具體部署,領導班子每半年聽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負責人會議,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及時解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落實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加大對依法行政工作及先進典型經驗的宣傳報道,營造全社會關注、監督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十三)進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開展“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項理念宣傳教育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年度安排全市地震工作會議、部門辦公會議會前學法不少于2次,局領導和中層干部聽取專題法制講座不少于2次,公務員每年學法時間累計不少于40小時,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15天,制訂年度學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十四)嚴格考核獎懲。對縣區地震局和局各處室貫徹國務院《綱要》精神和依法行政目標、軟環境考核結合起來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公務員晉升的重要內容。
(二十五)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加強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健全重大項目約談、行政問責配套制度體系,堅持把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行政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和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為問責重點,嚴肅查處問責案件。
(二十六)加強法制機構建設。推行縣區地震法制工作和機構規范化建設,認真研究、重點解決縣區地震法制機構薄弱、人員不足等突出問題,保證法制機構規格、設置、編制、經費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適應。市地震局法制部門要充分發揮推進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努力當好領導班子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