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意見
時間:2022-10-23 0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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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整合救助資源,提高救助水平,保障貧困群眾的基本生活,解決貧困群眾的突出困難,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社會救助體系,是指國家為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解決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難而建立的救助制度,是保證制度實施和有效運行的管理體制、工作機制、組織網絡、物質技術條件等因素構成的有機整體。
(二)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貧困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是推進平安山東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
(三)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利益關系的調整,各種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不斷出現,社會救助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城市居民已經從“單位人”變成“社會人”,一些原來由單位承擔的救濟職能逐步轉移給政府和社會。農村實行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弱化,集體積累減少,基層救助能力減弱,社會救助能力亟待加強。從我省的現實情況看,一方面,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群眾生活還很困難,特別是在醫療、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困難還比較突出;另一方面,社會救助制度還不夠完善,救助面較窄,救助標準偏低,救助資源分散,整體救助能力不強,難以滿足城鄉困難群眾的保障需求,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我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從解決貧困群眾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入手,以政府救助為主導,以社會互助為補充,以制度建設為重點,努力構筑以城鄉低保、災民救濟、五保供養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主體,以醫療、住房、教育救助和就業、法律援助等專項救助制度為輔助,城鄉一體化、管理規范化、組織網絡化、服務社會化的多層次、廣覆蓋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維護貧困群眾的基本生存權益,促進全省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應堅持以下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對貧困群眾實施的一種單向、無償的援助行為,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參與,合力推進。
2.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的原則。社會救助體系要統籌規劃,制度建設要統一,政策設計要兼顧城鄉差別,配套聯動,協調發展。允許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群體中實行不同的救助標準。
3.量力而行、穩步推進的原則。根據政府財力,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從解決貧困群眾最急需解決的問題入手,有步驟、分階段地組織實施,由點上突破到面上擴展,由單項突破到系統完善,逐步形成全面、規范的社會救助體系。
4.法制保障、規范管理的原則。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會救助的各項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規范救助程序,推行陽光救助,使社會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三、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一)規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低保日常受理和定期復核工作,確保進出口暢通和補助水平有升有降,保持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及財政承受能力適時調整低保標準,健全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推行“分類施保”,對重病、重殘、一戶多殘、孤兒、孤老及雙失業低保家庭,適當提高保障標準,進一步緩解他們的實際困難。
(二)規范和完善農村特困戶救濟制度。根據“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子女贍養、穩定土地政策”的救助原則,已經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認真總結經驗,加強規范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他地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定期定量救濟制度,做好農村特困戶救助證的發放管理工作,確保農村貧困群眾的基本生活,并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定期定量救濟制度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渡。
(三)規范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和災民生活救濟制度。落實救災工作分級管理體制,健全災害管理的應急機制、協調機制、社會動員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體系,落實救災物資儲備制度,提高對重大自然災害的響應能力,確保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災民的吃、穿、住、飲用水、醫療等救助措施到位。加強對災后恢復重建和荒情救濟的規范管理,全面推行災民救濟卡制度,突出重點,分類救濟,糧款結合,陽光操作,切實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四)落實農村五保財政供養制度。建立和完善省市縣鄉四級財政聯保的農村五保供養長效機制,依法、科學、合理地確定供養標準,按標準應保盡保。加強敬老院建設和管理,逐步提高集中供養率。改善分散供養五保對象的供養條件。有條件的村,要在資金、服務等方面積極承擔五保供養義務。
(五)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認真落實《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加強救助管理設施建設,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規范,按照“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轉變工作作風,創新工作方式,發揮救助功能,依法維護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對低保戶、五保戶、特困戶和其他有突出醫療困難的城鄉居民,通過定點就醫、費用減免和專項補助相結合的辦法給予救助。符合救助條件的城市居民,一般疾病患者在定點醫院就醫,實行費用減免政策,大病患者除享受優惠減免政策外,根據個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數額,按比例給予限額救助。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居民,由政府資助加入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合作醫療報銷外,根據個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數額,按比例給予限額救助。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重度殘疾人視情況給予特殊照顧。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對義務教育階段的特困家庭子女實行“兩免一補”(免雜費、課本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對特困高中生適當減免學雜費,并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補助;對特困大學生,在實行限額救助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校內獎學金、貸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等扶助制度,幫助他們完成學業。動員社會力量,大力實施希望工程、春雨行動、春蕾計劃、金秋助學、扶殘助學、愛心助學等教育救助計劃和措施,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難而失學、輟學。
(八)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按照一般不超過當地城鎮人均住房面積60%的標準,合理確定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對孤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家庭,要采取更為優惠的政策,通過實物配租的方式解決其住房困難。對城市低保家庭的冬季取暖費用,采用財政補貼、社會救助和個人負擔相結合的辦法予以解決。對住房困難、無建房能力的農村低保戶和特困家庭,政府給予適當資金補助,減免有關費用,由村集體幫助建設和修繕,解決其住房困難。
(九)規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明確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完善經濟困難當事人證明制度和具體操作程序,暢通援助渠道,簡化審批程序,擴大援助范圍。對符合援助條件的城鄉困難居民的涉法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無償法律援助。
(十)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制度。認真落實中央和省關于促進困難群體就業再就業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業崗位為目標,以強化就業服務為手段,以加大資金投入為保障,支持和鼓勵困難群體就業。對享受城市低保的就業困難人員,優先落實幫扶政策,優先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幫助其盡早實現就業和再就業。實行救助漸退等鼓勵性政策,低保對象就業初期一定時間內,可繼續享受低保補助。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管理以及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給予優先、重點救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加強領導,全力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一)建立政府領導、歸口管理、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管理體制。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組織、協調本地區的社會救助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積極參與,密切配合。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綜合協調和管理職能,協調有關部門搞好各種困難群眾的評定、審核、統計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政府投入的社會救助資金預算安排,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衛生部門負責落實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制定并督促落實醫療減免政策;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困難群眾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門負責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就業援助工作,為困難群眾提供就業信息和培訓服務;司法部門負責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衛生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結合自身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幫助困難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保證社會救助資金的必要投入。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社會救助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大社會救助支出比例和對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落實社會救助必需的資金,保證各項社會救助工作正常開展。要引導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發揮慈善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為社會救助提供必要的補充。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的宏觀調控和管理監督,保證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正確、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基層社會救助管理服務網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托鄉鎮、街道辦事處現有的社會保障和民政工作機構,整合功能,明確責任,充實力量,建立城鄉基層社會救助工作網絡,并以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機構為平臺,實行救助對象一個口向上申請、救助款物一個口向下發放,救助信息一個口統計匯總,整合救助資源,提高救助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