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養豬業發展意見
時間:2022-11-01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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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扶持養豬業快速發展,保持市場穩定,根據國務院及省、市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穩定市場供應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意見:
1、實行種豬飼養補貼政策。為使能繁母豬長期保持在豬存欄的8%以上,加快我縣養豬業的提質擴群,縣財政對農戶購買斯格父母代及優質二元、三元種豬實行補貼政策,養豬戶引進系譜清楚、手續齊全的斯格等種豬,從財政支農資金中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一次性引進斯格、二元、三元等優良瘦肉型良種種豬5頭以上(含5頭)的養豬戶,除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外,縣政府對每頭能繁母豬連同配套資金再補貼40元,具體實施辦法由畜牧水產局另行制定。
2、積極推進能繁母豬保險工作。積極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能繁母豬保險業務,鼓勵養殖戶(場)投保,防范疫病等風險。按照政府負擔80%,養殖戶(場)負擔20%,以及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由縣負擔部分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3、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縣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對發展養豬業應給予重點支持。大力推廣“戶貸企保”、“聯戶擔保”等多種方式,加大小額貸款投放力度,滿足廣大養豬戶的資金需求。
4、加強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為養豬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縣畜牧水產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和技術優勢,盡快建立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組,并依托鄉鎮防檢站和村級協防員建立起縣鄉村三級動物疫病防控服務網絡,為養豬戶提供從種豬引進、繁育、飼養到育肥豬出欄全程防疫服務,同時嚴格疫情的監測與報告制度,及時掌握疫情的發展趨勢,制定并組織實施重大疫病防控方案,對列入國家一類動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實行免費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縣負擔部分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5、認真解決養豬場(戶)遇到的實際問題。養豬用地一律視同農業用地對待。對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建設用地不搞永久性建筑的,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對養豬場(戶)用電執行農業用電標準,對新建養豬小區免收電力增容費,用水執行農業用水標準。
6、進一步創優發展環境。除畜牧防疫、檢疫等服務部門外,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到養豬場(戶)收費、罰款。對運送生豬的車輛,一律不準查、扣、罰,確保流通渠道暢通。鼓勵養豬場戶“自繁自養”,確需向外地購豬種的,經畜牧主管部門同意后,派技術人員幫助養豬戶(場)到外地選購優良種豬。對外銷生豬,檢疫費用按最低限執行,以促進養豬業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