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黨風廉政建設意見
時間:2022-04-18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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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委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嚴肅黨紀政紀,從組織上、制度上保證全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各項任務的落實,積極推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組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實行分工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領導干部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從嚴治黨,廉潔從政;教育在先,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嚴肅執紀,違紀必糾。
第四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意見是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和各級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必須履行的職責和應負的責任。
第二章責任范圍
第五條委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政一把手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黨政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領導班子成員職責范圍交叉的,依據其職責權限及工作分工的實際情況,確定其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承擔的領導責任。
(一)黨組書記、主任
l、對全委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2、對本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3、對機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委屬單位黨政一把手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二)黨組成員、副主任
l、協助書記、主任抓好全委的黨風廉政建設,具體負責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指導、督促分管單位和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工作計劃,并對分管處室主要負責人和委屬單位一把手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2、對分管單位、部門的副職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機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委屬單位黨政正職
(一)對本處室、單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
(二)對本處室、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和所管轄單位領導班子正職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機關處室副職、委屬單位黨政副職
協助本處室、單位正職抓好本處室、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并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三章責任內容
第八條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
第九條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要切實做到: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不斷提高黨員、干部遵紀守法和廉潔從政的自覺性。
(三)嚴格執行《廉政準則》,定期召開本級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規定的執行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每半年專題分析研究一次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定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五)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使用干部,反對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防止不廉潔或者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干部進入各級班子。
(六)完善管理和監督機制,認真處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方面的來信來訪,及時制止和查處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七)組織、協調管轄范圍內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積極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有效地開展工作,幫助執紀執法機關排除辦案中的阻力和干擾。
(八)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四章責任考核
第十條考核工作由黨組統一領導,人事處會同紀檢組、監察室和直屬機關黨委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等結合進行,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項考核。考核情況要及時向被考核對象反饋,必要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年終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機關各處室和委屬單位執行本意見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并書面報告委黨組、紀檢組、監察室、人事處和直屬機關黨委。
第十四條紀檢組、監察室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委領導班子及成員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由紀檢組負責協助上級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調整、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辭職或對其免職等處理。
機關處室和委屬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需要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由紀檢組、監察室或人事處、直屬機關黨委具體實施;需要進行組織調整、責令負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辭職或對其免職的,由紀檢組、監察室會同人事處、直屬機關黨委提出意見,經黨組研究決定后,由人事處或直屬機關黨委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領導干部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十二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在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機關各處室和委屬各單位應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責任到人,制定實施細則,報委黨組、紀檢組備案。
第十九條本意見由委紀檢組、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意見于二○○四年十二重新修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