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意見
時間:2022-07-07 0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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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批條件:
1、已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或已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有關資料齊全;
2、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
3、符合所在縣級以上生態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4、無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響我縣治污減排任務的完成;
5、污染物能夠達標排放;
6、項目選址、選線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圍之內;
7、改、擴建項目,建設單位原有項目已落實環評和“*”制度,污染物達標排放,按期完成治污減排任務。
二、審批程序
1、建設單位申請設立項目,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申報材料一覽表(一式兩份),并提供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土地利用文件、廠區平面布置圖等有關資料;
2、環保部門核實資料,到現場勘察,根據審批權限,確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類型;
3、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還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大綱,評價大綱和報告書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4、根據審批權限,依據環保法律、法規,作出審批意見(有污染物排放的,還須向總量辦申請污染物排放總量);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項目,由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審意見。
三、審批時限
1、環境影響登記表,*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2、環境影響報告表,*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3、環境影響報告書,*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程序
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試生產的,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向環保局提出試生產申請,待試運行批復后方可正式投入試運行,試運行三個月內向環保局申請該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填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文件受理憑證。
1、申請驗收須提交材料:
(1)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2)環境保護設施執行情況報告;
(3)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4)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2、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3、環保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后,*個工作日完成驗收。
環境信訪受理程序
(一)環境信訪受理部門
*縣環境保護局法規信訪科。(電話:5607095)
(二)環境信訪事項的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信訪人)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提出以下環境信訪事項:
1、檢舉、揭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侵害信訪人合法環境權益的行為;
2、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3、對環保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和要求。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經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
(三)環境信訪事項的提出和辦理程序
1、信訪人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環保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環境信訪事項。如實反映基本事實,闡述清楚所反映問題的有關單位名稱、責任人姓名、具體建議、要求和理由;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提供信訪人真實證件,使用真實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
2、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應當到有關環保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采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3、信訪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影響機關工作秩序,不得圍堵和沖擊國家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不得損害接待場所、辦公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歐打、威脅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
4、環保部門信訪機構對信訪人所反映的問題、建議和要求進行認真登記,并根據其職能和信訪事項的性質,確定是否受理,能當場確定受理的當場確定受理,不能當場確定受理的,15日內通知信訪人(信訪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環境信訪事項辦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環保部門環境信訪事項辦理程序流程:接待——登記——領導批閱——辦理——督查——辦結——反饋——回訪。
5、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而要求復查的,按有關規定可以請求處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環保部門復查。對信訪復查意見不服而要求復核的,按有關規定可以請求復查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環保部門復核。
(四)環境信訪事項辦理期限
環保部門應當自環境信訪事項受理之日起*日內辦結,提出處理意見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辦理期限不超過30日;30日內對處理意見不服而申請復查的,復查部門*日內給予復查意見;*日內對復查意見不服而申請復核的,復核部門30日內給予復核意見。
環保行政處罰程序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7號)。
一、當場處罰程序(簡易程序)
辦理條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事流程:(1)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2)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3)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5)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6)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決定之日起3日內報本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責任部門:*縣環境保護局監察大隊
二、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辦事條件:除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決定和應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均適用一般程序。
辦理流程:(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立案。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2)調查取證。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權進入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排污單位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3)審查。本局法制機構對案件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二)證據是否確鑿;(三)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五)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適當;經審查發現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時,應當通知執行調查任務的執法人員補充調查取證或者依法重新調查取證。(4)事先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同時告知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5)審議。法規信訪科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案件重新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局行政處罰小組審議。(6)決定。法規信訪科根據審議結果,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認定的環境違法事實和有關證據;依據的環境保護法規名稱及其條款;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的印章。(7)送達。要求在7日內送達。主要方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8)執行。被處罰人應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或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三、聽證程序
辦理條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
辦事流程:①告知當事人將作出的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同時告知有要求聽證的權利。②當事人決定是否要求聽證。③本局在聽證的7日前,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④聽證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⑤本局確定主持人,當事人有權要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回避。⑥當事人親自參加或委托人參加聽證。⑦舉行聽證。調查人提出當事人違反環保法規的事實、證據、依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⑧環保案件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蓋章。聽證結束后,繼續一般程序中的審查并作出決定的程序。
責任部門:(1)調查取證由本局有關業務管理科室、環境監察大隊承擔。(2)處罰審查和組織聽證工作由本局法規信訪處承擔。
排污費征收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排污費征收程序一般分為排污申報登記、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排污費申報登記核定、排污收費計算、排污費征收與繳納等五個主要階段。
一、排污申報登記
排污申報登記是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等與排污有關的正常排污及排污變化情況的法定義務。
(一)申報登記
1、正常申報
排污者必須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報登記下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及排污情況有關的各種情況,填報《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
2、變更申報
排污者申報、登記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污染防治處理設施需要作變更、調整的,應在變更前15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排污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更后3日內報告并提交《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的排污申報登記,應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在建制鎮以上范圍內產生建筑施工噪聲的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日內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填報《建筑施工場所排污申報登記表》。
(二)拒報或謊報違法行為處理
對不按規定時限和內容履行排污申報登記及變更手續的,視為拒報;對未按規定內容進行如實申報登記的視為謊報。對屬拒報或謊報的違法行為除按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責令排污者限期補報。
二、排污申報登記審核
環境監察機構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報登記表》或《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后,應依據排污者的實際排污情況,按照國家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或其他有關數據對排污者填報的《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或《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項目和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發回一份經審核同意的《排污申報登記表》;不符合規定的責令補報,不補報的視為拒報。
三、排污申報登記核定
環境監察機構根據審核合格的《排污申報登記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內,對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實際排污情況進行調查與核定。經核定,符合要求的,應在每月或每季終了后7日內向排污者發出《排污核定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補報。
排污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申請復核,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將《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送達排污者。
環境監察部門對拒報、謊報、漏報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直接確認其核定結果,并向排污者發出《排污核定通知書》,排污者對《排污核定通知書》或《排污核定復核通知書》有異議的,應先繳費,而后依法提起復議或訴訟。
四、排污費計算
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據排污收費的法律依據、標準依據和核定后的實際排污事實依據《排污核定通知書或排污核定復核通知書》,根據國家規定的排污收費計算方法,計算確定排污者應繳納的廢水、廢氣、噪聲、固廢等收費因素的排污費。
五、排污費征收與繳納
排污費經計算確定后,環境監察機構應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并同時向社會公告。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將排污費繳到指定的商業銀行。對排污收費行政行為不符的,應在復議或訴訟期間內提起復議或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對復議決定提起訴訟。當裁定或判決維持原收費行為決定的,排污者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在法定期限內未自動履行的,原排污收費作出行政機關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裁定或判決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費行政行為的,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法重新核定并計征排污費。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費繳納通知書》7日內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履行的,環境監察機構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費繳納通知書之日起7日后,責令排污者限期繳納;經限期繳納拒不履行的,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法按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處以罰款,并從滯納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滯納金。
排污者對排污收費或處罰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履行的,環境監察機構在訴訟期滿后的180日內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