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立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22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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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四川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03]24號)和縣[2007]4號文件的精神,現結合我鄉實際,就全鄉農村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及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方針、政策,增強農民健康保健意識,提高農民整體健康水平和抗大病風險的能力,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為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健康保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目標任務

通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重點解決農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整體健康水平,保護勞動生產力。2007年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參合”)的農民人數占農業人口的90%以上,2008年*到95%,2009年力爭覆蓋全鄉農業人口。

(三)原則

黨委領導,政府組織,農民自愿,互助共濟,以縣為單位統籌,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為出,保障適度;大病統籌為主,兼顧基本醫療;科學管理,民主監督。

二、組織機構職責

(一)領導機構。成立*縣*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由政府鄉長任主任,分管副鄉長任副主任,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鄉新農合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調度、管理、監督、考核、獎懲等工作。

(二)經辦機構。成立*鄉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新合辦”)為全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經辦機構,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我鄉參合農民的登記,參合費用的收取及《合作醫療證》的發放等工作。

(三)監督機構。鄉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鄉紀委委員組成,負責本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監督、檢查。

三、對象

凡本鄉農村戶籍人口(不含正在服役的義務兵),均屬于參合對象,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

四、基金籌集,管理與使用

(一)基金的籌集

1、基金的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資助、集體扶持和社會捐助等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2、籌資標準:(1)參合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繳費10元。其中五保戶和無力交費的貧困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由縣民政局按每人每年10元標準從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無力繳費的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由縣殘聯按每人每年10元標準,從殘疾人保障資金中解決。其程序是:由鄉、村申報,經縣民政部門和縣殘聯核實同意后,其經費集中劃入*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2)各級政府財政專項資助資金共計每人每年4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參合農民每人每年資助20元,省、市、縣財政按各自承擔的比例,對參合農民每人每年資助20元。

3、收繳辦法:農民個人、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所籌資金,由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收取,登記造冊,憑繳費存根向農民發放《合作醫療證》。鄉財政所收繳的農民個人參合款,當日存入當地信用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過渡帳戶,3日內劃入縣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4、繳費時間:2007年參合農民在2月底前繳清個人費用,以后每年均在上年的第四季度進行在下年的1月1日前截止。

(二)基金的管理

凡參合農民的個人繳費、各級政府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和社會捐助的資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用分開、用撥分開,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1、建立家庭帳戶。縣新合辦將參合農民每人每年所繳10元資金中的8元,存入其家庭帳戶,其余2元和各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40元作為大病住院統籌基金。參合農民以戶為單位發給《合作醫療證》,由戶主管理,作為農民參合和報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時的憑證(以下所稱“醫療費用”是指當年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2、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縣財政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所收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確保基金安全與完整。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合理籌集、定期審計、嚴格審核、及時支付的原則,全面監控和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結算方法和程序。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實行公開、民主、制度化管理,按程序審核后由縣新合辦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一支筆”審批。

(三)基金的使用、補償范圍和標準

1、基金使用

(1)農民家庭帳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本家庭成員在縣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用,超支自理;當年結余自動結轉下年,可繼承,但不退還現金,不得作為沖抵下年度家庭成員應繳合作醫療的個人資金。

(2)大病住院統籌基金用于補償參合農民在縣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在縣外公立醫療機構(含經同意轉診至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

2、補償范圍:住院期間的藥品費、基本醫療費、輔助檢查費和普通床位費。藥品費按《四川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修訂)》(川衛辦發[2006]393號)執行。省新頒發用藥目錄時,從其規定。特殊診療須按程序報新合辦審批。住院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的范圍按川衛辦發[2005]301號文件執行。

3、補償標準。

參合農民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補償標準: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和縣級醫療機構起付線分別為40元、80元、200元,超出部分報銷可報銷費用的比例分別為55%、45%、35%;在縣外公立醫療機構住院(含經同意轉診至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產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標準:起付線800元,超出部分報銷可報銷費用的20%;對住院分娩者,順產的一次性補助200元,不再報銷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全年多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分次報銷,全年個人累計報銷金額不超過15000元。

(四)就診和轉院

參合農民可在縣內定點的縣級醫療機構、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就診(村衛生站僅限門診),實行自下而上的逐級轉診制度和雙向轉診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服務成本。如病情需要轉入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的,必須由縣級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報縣新合辦登記備案。凡未完善相關手續直接到縣外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一概自理(特殊情況除外)。

(五)報銷辦法

1、參合農民在定點縣、鄉(鎮)、村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憑《合作醫療證》、門診發票到本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站審核,在家庭帳戶資金中報銷。

2、參合農民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農民墊付,出院后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簿)、出院證、結帳發票、費用清單等有效憑證到所住院醫療機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站審核報銷;參合農民在縣外公立醫療機構住院時需報告縣新合辦,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縣新合辦憑有效憑證審核報銷。

3、縣、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每月與縣新合辦結算上月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統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具體體現,是幫助農民抵御疾病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是“政府得民心、農民得實惠、社會得和諧”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為此,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全面開展。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各村切實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領導。村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村主任為第二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參合率*90%以上。

(三)強化宣傳,正確引導

各村、鄉級各部門要廣泛深入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正確引導廣大農民積極、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加強管理,優化服務

加強衛生隊伍建設,盡快解決衛生服務人才嚴重短缺的問題,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嚴格監督,定期評估。鄉衛生院要盡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新農合微機化管理。

(五)強化督查,嚴肅紀律

要加強對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素質的培養,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要強化對基金的管理,實行基金使用公示制度。要嚴肅紀律,對違規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經費的農民,取消其參合資格,并追繳非法所得。醫療機構服務站工作人員審核不嚴,隨意補償的,要嚴肅處理。醫務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造成經濟損失,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到取消其個人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