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10-28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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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地區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冀政辦〔20*〕10號),加強農村地區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監督管理,規范勞動用工行為,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加強農村地區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指導用人單位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全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村地區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監督管理,規范其勞動用工行為,全程指導用人單位,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一)加強法律宣傳,強化法律意識。以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為重點,全面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勞動保障網站,利用宣傳欄、展牌、短信和舉辦培訓班等形式,開展法律宣傳月、周、日活動,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體普法宣傳格局,全面增強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擴大勞動保障法律的社會影響,營建用人單位知法、用法、守法,自覺維護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氛圍。
(二)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農村地區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調查,摸清現狀和底數,幫助用人單位建章立制,依法制訂有關勞動用工、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工作時間、休假培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和公示后實施。
用人單位必須實行用工核查登記制度,招用人員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錄用登記和核查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備查。
(三)依法加強管理,規范用工行為。加強對用人單位實施各項規章制度的監控,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貫徹落實,發現問題依法處理。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管理和指導,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通過合法途徑,并依法辦理用工備案和就業登記手續。招用人員不得提供虛假招聘信息、虛假招聘廣告、扣押其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以擔保或其他名義收取財物,嚴禁招用童工,不得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不得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招用人員時要出示營業執照,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條件、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工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要嚴格執行國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在工資支付方面,要以法定貨幣按月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對有拖欠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要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用于償付勞動者工資,專款專用,專戶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禁忌從事的勞動。依法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作業。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從事高危險生產作業的職工,用人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職業技能和職業病防治等知識培訓,培訓合格的方可上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免費為農村地區各類求職人員提供職業培訓、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和代辦社會保險事務。
二、做好農村地區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一)勞動保障部門要針對農村地區用工特點,有的放矢的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便利。要在車站、廣場、職業介紹場所等農民工集中的場所設立維權標識牌,公布維權電話,方便勞動者投訴舉報。健全和完善農村地區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按照誠信等級,分類實施監管。
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實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責任制,劃分鄉(鎮、街道)、行政村執法責任區,明確執法責任人、執法標準、執法職權和執法任務,建立巡視檢查制度。
勞動保障部門在勞動用工檢查中發現無照經營的非法用人單位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半年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通報一次新增和注銷的用人單位情況。
(二)抓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認真做好農村地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解決勞動爭議,應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農村地區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向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完善勞動保障部門與工會的協調機制。縣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要建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聯席會議制度,在工會中聘請聯絡員,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農村地區用人單位進行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工作,形成勞動保障監察、工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等共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有效運行機制。
三、依法嚴肅處理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農村地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勞動保障部門必須依法給予處罰,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應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從重處罰;無照經營單位使用童工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標準加一倍罰款,并依法取締。
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或者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不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和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侮辱、體罰、毆打、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公安、勞動保障、安監等部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依法取得有關證照的非法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安監等部門要依法查處。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非法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作業情況、開展職業衛生健康監護、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采取有效個人防護措施、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未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制度的,衛生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的飲食、居住條件要符合有關標準,建設、衛生部門依職權對其進行監督。
四、綜合治理用人單位非法用工問題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隊伍建設,根據監察工作需要和上級要求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網絡,實行勞動保障監察全覆蓋。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行政村和用人單位聘請勞動保障監察聯絡員,聯絡員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用工情況的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報告,并協助對用人單位進行日常巡視檢查。公安機關按照“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村地區招用流動人口的單位實行流動人口治安責任制,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對本單位流動人口遵紀守法教育,主動為本單位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打擊非法拘禁、強迫勞動和非法使用童工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阻撓執法、干擾、威脅執法人員等妨礙公務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建設、衛生、安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農村地區用人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各級工會組織依照法定職責,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鄉(鎮)政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工作,支持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勞動用工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要履行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險事務、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等職責。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自治的方式對占用本村土地興辦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用工進行監督。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工作,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非法用工問題的,要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