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據資源加強信息共享意見

時間:2022-01-05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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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數據資源加強信息共享意見

一、本實施意見所涉及的部門包括:生成和掌握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關各類統計數據資源的市委和市政府的組成部門、專門機構、直屬機構以及執行國家和*市統計調查制度的相關單位。

二、本實施意見所指的統計數據資源包括:政府各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統計調查制度規定,以及經*市統計局審批(備案)后開展統計調查獲取的統計數據或通過本部門統計調查或者行政記錄等方式取得的,反映全市某方面經濟、社會情況的數據資源。

三、統計數據資源的內容包括:市、區縣和部門領導要求統計機構提供的各類數據;用于監測評價*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數據;*市經濟社會發展宏觀庫建設所需的數據。具體指標根據需要每年進行調整和確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統計調查制度和*市部門統計調查制度中的全部數據;

(二)宏觀庫統計指標體系中的全部統計數據,包括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科技、城市建設、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數據;

(三)為*市“兩會”(市人代會和市政協會)提供的初步統計數據;

(四)各項法定的專項調查數據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等領導機關需要的其它數據。

四、市統計局作為全市整合統計數據資源加強信息共享的主要責任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定全市綜合統計調查制度,與各部門協商確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負責完善統計分類標準、規定統計口徑范圍、規范指標計算方法,建立健全各項統計標準。

(二)負責牽頭*市經濟社會發展宏觀庫建設,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各共建單位開展需求調研和分析工作;

2.負責研究、設計和建立面向管理需求,密切結合各部門業務工作實際,數據質量有制度保障的宏觀庫指標體系;

3.負責制定部門間數據交換、信息共享的工作制度,提供《*市經濟社會發展宏觀數據庫信息共享協議》范本,與相關部門商議、確認共享信息的內容、權限、時間、方式等,在此基礎上確定全市信息共享目錄;

4.根據監測評價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負責修訂統計調查制度,補充新的調查項目,更新、完善宏觀庫指標體系;

5.負責對數據資源的協調整合,對宏觀庫的主要指標數據進行匯集、整理、審核及質量評估;

6.負責制定宏觀庫項目實施工作方案和分階段計劃,組織實施和管理項目建設工作;

7.負責整合全市數據,搭建宏觀庫統計數據查詢平臺,向黨政領導、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收集的部門統計數據。

(三)負責制定全市數據質量評估和信息制度,明確部門職責、規范工作流程

(四)根據整合數據資源的要求,開展對部門統計人員的培訓。

五、各有關部門作為整合統計數據資源加強信息共享的相關責任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市統計局修訂本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及時補充反映首都特點和城市功能定位的指標內容,建立調查制度,并履行審批(備案)程序。

(二)按照數據質量評估的要求,對所提交的主要統計指標數據質量進行評估,并對報出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三)按照《*市經濟社會發展宏觀數據庫信息共享協議》和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的相關規定,按時向統計部門提交統計數據;做好信息共享目錄的維護和完善工作。

(四)配合市統計局共同確認與本部門相關的宏觀庫指標體系,并明確統計指標采集頻率、口徑、權限、范圍等。及時將新建和修訂后的制度所涉及的重要指標納入宏觀庫指標體系。

(五)按照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則參與宏觀庫建設,提出和確認共享需求,參與指標體系、業務標準及數據標準研究和確認,完成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主題庫建設。

(六)各部門應明確負責整合統計數據資源加強信息共享工作的主管領導、具體部門及負責人、具體工作人員,落實好相關工作。

(七)各部門向市統計局提交的統計數據需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確認,并通過網絡傳輸的方式交換統計數據。

(八)各部門應按照《*市經濟社會發展宏觀數據庫信息共享協議》,在每年12月15日前,確認信息共享目錄。如遇調整或新增調查制度,各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市統計局,并說明共享目錄的具體更改內容。

(九)各部門的統計調查數據需經國家部委等上級主管部門確認或備案的,相關部門應將初步匯總數據先期提交市統計局,待上級主管部門確認后,應及時更正最終數據,并注明數據調整原因。

六、建立全市部門統計協調機制。由市政府主管領導定期召開各部門協調會,審議分析全市統計工作的形勢,部署安排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協調推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宏觀數據庫建設,研究解決應急狀態下的統計數據采集和報送問題。明確各部門職責,規范統計標準和部門報表制度,制定推進數據資源共享的各項規定,逐步杜絕數出多門等問題,協調解決滿足不同需求數據的收集等問題。

七、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